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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职责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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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职责及要求

工程监理的职责及要求范文第1篇

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法定质量职责行为的监督,提升监理企业管理水平,促使监理从业人员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工作效果,我委决定2009年3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监理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及其所监理的工程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均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监理企业及其人员的行为工程监理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越级承担监理任务。

2.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他人挂靠监理任务。

3.发生监理人员违规违纪或因渎职、失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配置及其人员到位情况

1.招标的工程,现场配备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有无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到位。

2.直接委托的工程,现场配备人员是否与监理合同约定一致、有无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到位。

3.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负责人的更换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

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内容是:

1.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职责的行为,是否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并复查;制止无效的,是否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审批程序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措施和职责到位情况,以及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

3.抽查监理工程师对承担本项目的专业施工分包单位及有关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的记录。

4.抽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验单、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以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质量把关情况,切实履责监督原材料进场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

5.抽查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月报、每周监理报告等,并将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论与现场工程实体抽查的实际情况对比,核查监理企业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监理行为专项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查自改阶段,各监理企业按要求认真自查自改,时间为2009年3月9日~17日。第二阶段是重点抽查阶段,由市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各区质监站和社会专家对工程项目重点抽查,时间为2009年3月18日~31日。

工程监理的职责及要求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负责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甲级监理单位的资质;

(三)组织本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

(四)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调解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五)负责省外、外国监理单位在本省承揽监理业务的备案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六条省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省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

(四)外商投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工程项目;

(五)投资总额300万元(不含设备更新部分)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不具备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实行监理。建设工程的监理应推行社会监理,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业主,经批准也可以实行自行监理。

第九条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投资、工期、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协调业主与承包方及其他单位之间有关工程监理的工作关系。建设工程监理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应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条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咨询监理;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监理。

第十一条设计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按照安全优化的原则,参与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所提出的安全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性;

(五)向业主提出支付合同价款的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协助业主组织施工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协助业主组织投标、开标、评标;

(二)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确认承包方选择的分包方;

(三)协助业主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四)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审查承包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监督承发包双方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六)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材、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负责确认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施工现场签证;

(八)协同业主组织工程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九)参与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查;

(十)在保修期内协助业主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包方回访,监督承包方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

(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

(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

(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

(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

(二)签订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

(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

(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第二十条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监理实施及费用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业主依照《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在本省承建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本省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实行合作监理或聘请监理顾问。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并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承包方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应当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技术、经济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各级监理人员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阶段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无权变更业主与承包方或其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协助双方变更合同。

第二十六条建设监理是有偿的综合性技术服务。

工程监理费由业主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并核减业主的管理费。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业主、设计单位或承包方所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业主应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业务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专门用于监理单位执业中造成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仍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竣工质量等级核定,其质量监督费用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定,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

(三)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拒绝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的职责及要求范文第3篇

【关键词】污染场地;修复;环境监理;工程监理

土地是人类生活及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但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占用土地较少,城市土地资源尤其紧缺。目前,工业企业关停或搬迁产生大量污染严重的工业场地,不仅不利于土地开发再利用,产生的环境风险及危害还会对人体及生态环境造成长远的影响。因此,对污染场地开展修复治理或风险管控,已成为社会发展、改善城市人群生活环境的迫切需求。近些年来,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已逐渐意识到污染场地问题的严重性,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技术等推动污染场地治理工作,为其它城市提供可借鉴的实践经验,但由于各地污染场地情况不一,导致修复治理工作难度和复杂度升级,而部分施工队伍的修复技术水平、环保专业能力等无法确保修复工程及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落实,因此,修复工程引入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等方式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严格把控修复工程每一环节,从而提高修复工程质量和进度,推进修复工程顺利完成,使土地重新具有开发利用价

1污染场地修复项目特点

紧迫性,土壤污染日益严重,受污染的土壤不仅无法开发利用,且隐藏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各类污染物已对生态环境及人居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风险隐患,亟需开展修复工作。多样性,受污染的土壤由于污染成因不同,污染程度及污染因子均不相同,呈现多样性和复合型特点,如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复合性污染等。专业性,由于污染场地的污染类型及修复技术难易程度不同,且修复时可能会产生二次污染,因此,修复施工是一项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不仅需要专业的修复设备及施工人员,还需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专业的监理人员。

2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在场地修复项目的区别及联系

在进行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之前,明确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的区别和联系,有利于在场地修复过程中确定各自职责范围,更加高效开展现场工作。

2.1区别

工程监理工作对象是修复工程本身及与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相关的事项,其监理内容主要是围绕工程施工建设而开展,包括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技术、工程进度、施工款项等,总体而言是“质量、进度、投资管控”。工程监理应实地监督管理,了解施工款项的流向使其被科学合理化的使用,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安全,避免出现“豆腐渣”工程,同时应严格检查施工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了解搭建的脚支架、用电是否安全,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是否到位;另外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管,使其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竣工,有利于控制整个工程的预算管理。环境监理工作对象是工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受工程影响的外部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环境监理依据项目环保技术文件,监督施工过程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及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落实,并采取环境监测等手段来校验落实效果,实现修复过程中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通过解决修复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不断提高污染场地修复项目的质量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修复工程又是环保工程,修复效果是通过效果评估验收的重要条件,修复施工内容同样是日常监理重点,因此,环境监理的从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环保专业能力,还需具备一定的工程专业知识。

2.2联系

首先,两个监理方都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咨询单位,都需要签订监理合同、确定项目总监、成立项目监理小组、制定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原则;其次,两方监理工作依据主要为项目修复技术文件,例如修复技术方案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目标是一致的;再次,就监理的工作时段而言,两者都需要从项目开工时介入,至修复项目整体施工结束;最后,现场监理期间,两者应加强沟通联系,发挥各自优势,对共性问题共同讨论及监督,使其达成一致意见,促进修复工程有序开展。

3工程监理的工作重点

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机构受到修复项目主办单位的委托,根据相关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安全质量标准、采购材料文件及签订合同,在施工阶段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造价成本、工程进度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确保工程安全竣工。污染场地需要进行修复的重要原因是严重影响了土壤及水资源质量等,工程监理在修复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进行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工程监理的重点和核心,其中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施工材料质量、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等都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对于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工程监理对照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关注施工前期各项临建设施的建设质量、施工进度、修复工程量等,例如开挖及修复大棚搭建、临时码头及硬化地面建设,修复期间重点关注修复机械及施工材料的配备情况、污染修复区放线、淸挖修复后基坑复核、污染土壤外运进度及过磅计量等。

4环境监理的工作重点

环境监理的工作定义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修复项目主办单位的委托,根据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项目修复技术方案、施工方案、环评文件及批复等要求,对修复过程实施专业化的环境咨询服务,协助及指导修复单位落实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或降低修复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环境监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阶段开展:

4.1施工前期阶段

施工前期阶段主要涉及工程设计资料审核及前期临建设施建设。首先,应尽量提前介入项目设计阶段,深入研究项目技术报告及环评文件,以此为依据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环保专项设计方案,判断拟采取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等防治措施是否全面和可行,从而确定不同阶段的施工计划、环境目标、监理重点,并制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其次,正式修复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核确认的施工方案,完成各项临建设施及环保设施建设,例如:硬化地面、密闭大棚、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等建设,确保具备下一步修复施工的开工条件。

4.2修复施工阶段

在修复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既要关注施工内容和修复效果,还要重点关注二次污染防治落实情况。首先,严格监督施工单位采取的修复技术、施工范围、使用药剂等是否与修复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一致,例如:基坑开挖范围及深度、修复设备配备情况、药剂种类及添加比例等,对于发生的变更要督促其履行变更手续再行实施。其次,修复施工过程伴随着二次污染的产生,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是环境监理的重中之重。废气方面,应尤其注意修复过程挥发性及半挥发性有机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修复区域建设密闭大棚以减少有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并配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有组织达标排放,是目前较为有效的控制手段。同时,还应关注施工扬尘,裸土区域应及时覆盖;日常巡视期间对异味逸散较为明显的区域应配备气味抑制剂进行喷洒。废水方面,应监督各类废水是否设置有效的收集系统和废水处理装置,对于露天的临时堆场及施工区域应注重初期雨水的收集,防止受污染的雨水对非修复区域产生二次污染,如发现原有埋地污水池并存有污水,应及时报告并专题进行处理。噪声方面,高噪声的机械设备应检查是否配备消音降噪设备,周围是否建立噪音隔离带,并严格规定施工时间,避开周围居民休息时间。固废方面,各类修复施工产生的次生危废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处置去向,并对危险废物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对于修复期间清挖出的不明物质或易燃易爆物质,因及时上报并专题进行处理。

5修复场地监理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5.1监理工作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数量及规模的不断扩大,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及要求,保障修复后的场地达到预期修复效果,国家生态环境部陆续了一系列污染场地调查、修复及效果评估工作管理文件、环保标准及技术导则,但作为修复阶段重要监督管理手段的监理工作却还没有从国家层面确认其工作定位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因此,环境监理及工程监理在开展场地修复项目中仍面临以下诸多问题:①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在修复项目中的组织结构、工作职责、工作规范等未有统一要求,容易导致现场监理工作产生各干各的、互不沟通、处理问题无法产生统一意见等情况影响修复工程质量及效果。②两者监理工作存在交叉但又有着本质的区别,而部分项目容易存在相互替代的包含式工作模式,强化了主导一方的监理工作却又弱化了另一方的专业要求,无法发挥各自所长做好监督管理。③修复项目监理人员队伍仍较为薄弱,缺乏专业性。

5.2完善意见或建议

(1)逐渐完善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制度。在法律层面确立相关监理工作的合法性,使监理工作有法可依,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同时设立专业资格证书考核制度,从事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培养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专业能力,进一步保障工程质量。(2)加强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的合作。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的监理对象及监理内容等均不相同,因此在修复时应该明确双方的职责范围,但是两者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应该协调两者之间的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监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施工质量;工程监理过程中涉及环境问题,双方需要制定科学的监理方案,使修复工程顺利竣工。(3)环境监理提前介入。污染场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修复项目,应该将环境监理工作从修复工程开始之前提前至污染场地实地调查中,因为污染场地在废弃之前是一些生产化工产品的工厂,在工厂拆迁之前,让环境监理机构介入管理工作,在遗留的生产设备、管道、废构筑物等进行合理的安置、拆除的过程中进行相关专业指导,降低拆迁及后续修复的环境风险。

工程监理的职责及要求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施工管理;质量控制

为满足国家经济不断发展的基本需求,公路工程建设在如火如荼的开展着。为使公路工程建设在数量及质量上均能满足相应的需求,人们将施工管理的相关理念不断的引进到公路工程建设当中,并且对其实施了相应的监理施工管理。监理施工管理的实施使整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得以有效控制,为公路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奠定了基础。

1 公路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公路工程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都要明确各自职责,尤其是工程监理要先明确自身职责,才能更好的发挥工程监理职能,保证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

1.1 公路工程监理的角色

公路工程建设的监理实际上就是业主委托对整个公路工程的工作质量进行把关,通过其对整个公路工程的质量把关与验收,对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起到推动作用,促进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

1.2 严把工程的质量关

在整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监理人员主要对施工材料、施工工艺两方面进行质量把关。一方面,施工用料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最终的成败。所以监理人员要对施工材料进行质量管控,包括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材质等多方面进行严格要求。如遇施工用原材料检验不合格情况,就需要建立统一协调,对其妥善处理,不予使用或他用等,进而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监理人员需要对公路工程的施工工艺进行管控。在整个公路施工建设项目中,工艺的选则是否适宜,工艺参数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公路建设项目的最终质量,因此监理人员对公路建设施工工艺也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1.3 对公路工程的质量控制

当前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主要在四方面进行监理管理,具体控制内容为:(1)施工前的确认管理。在公路工程施工前,施工人员必须提前做好施工用材料、施工技术选择、施工用设备等的确认,并确保确认内容无质量问题。(2)成品及半成品材料的检测管理。施工过程中,需要通过检测等方式对成品及半成品材料的质量进行确认,避免公路施工工程的质量因成品及半成品材料的不合格而受到影响。(3)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到的机械设备,需要对其性能进行确认,必须使机械设备可以满足工程建设的使用需求。(4)对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工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业务内容有序进行,保障公路工程施工项目顺利开展。

1.4 对路面工程质量监理

路面工程的施工管理对于整个公路工程的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所以监理人员要对路面工程施工的一系列工序以及施工用设施、材料等进行严格的质量把控,从而为整个公路工程的质量提升提供保障。

1.5 做好责任落实工作

整个公路工程施工结束后,需要找到监理人员进行工程竣工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员签发相应的证书。证书的签发代表监理人员对于公路施工中的相应责任的确认与承担。

2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相关的规范

(1)公路工程监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技能,拥有相应的职业操守,需要不断自我提升。同时我国针对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来规范监理人员的监管工作的实施。(2)公路工程监理的组织与架构。公路工程监理是一个系统,由不同的业务板块组成,有监理单位、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共同构成工程监理这个整体。在实施监理职能时,监理体系内的各业务板块各自发挥职责,分别进行制定监管计划、监管细则、工程质量控制等度项监管工作,职责明确确保监理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我国的法规中对于监理单位的级别设定及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高速公路工程和国际一级公路必须设立一级监理单位,二级以下的设立二级监理机构;具体情况可以视实际情况来决定。(3)工程施工中监理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工程施工过程监理人员要具备以下几点基本素质。a.监理实施监理工作地的设备实施配备要全面、高效。b.熟知公路工程施工地的现场环境。对于工程进度等要了然于心。c.对施工材料的监督管理。对施工材料的供应商及施工材料质量按照合同进行比对与核实。d.建立完善的检查体系,将检查区域及顺序按照一定的关联性进行划分,确保检查区域无遗漏。如将巡视、旁站、实验综合在一起检查。(4)监理文件的整理和归纳。监理文件种类比较多,分类比较细,包括工程变更令、旁站记录、质量、进度以及费用监理文件、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等。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具备一定的总结归纳能力,对文件进行分类管理与保存。(5)试运行阶段监理人员工作。公路工程完成以后,需要试运行。这时,监管人员首先需要检测是否工程按照预定计划完成,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再次需要认真做好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通知公路承包方限期整改;最后,当试运行周期完成后,监理单位应该按照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好的合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并作出正确的验收报告。

3 公路工程监理对施工质量的管理

经济的告诉发展,使得公路工程变成了一项具有复杂性社会关系的行为。为避免因为利益而影响公路工程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理。

3.1 健全公路工程监理队伍的建立

(1)监理单位的选择要进行综合评比,尽量从信誉高、资质全、人员素质高的监理单位中进行选择使用。(2)国家监管部门需定期按照相应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对监理单位实施各项基本考核。对考核结果予以公式,给监理单位的运行管理及业主选择提供一定的依据。(3)监理单位在选人、用人时,必须对人员基本能力进行规定,在技术、管理能力上做出明确要求,不达标不录用。(4)制定监管准则。对监管区域、频次及监管方法做出明确规定,避免监管人员的主观随意性造成监管疏漏,进而影响工程质量。

3.2 建立符合公路工程监管规律的质量管理体系

必须加强监管工作的顶层设计,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体系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明确业主,承包商,监理方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承包商监理比较健全的自我监管小组。

3.3 加强公路工程监理基层性工作

(1)工程监理的指导性文件要全面、明确并量化。如技术标准要规定每个细节、每个步骤的具体顺序与指标要求等。(2)施工方案与监管方案的制定要在开工前进行。对承包方送的施工方案进行实用性和技术性探讨,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做良好的沟通,使问题在施工前得以解决。

4 结束语

监管施工管理对于公路工程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工程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可以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升,同时,通过监督管理,可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的标准化、现代化进程。科学在发展,技术在进步,行业内人员在不断的将新理念、新技术应用到公路工程监理中,这极大的促进了监理施工管理工作的进步,为公路工程质量的不断提升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的职责及要求范文第5篇

关键词:监理;发展现状;对策

Abstract: The management of project supervision is related to the quality of engineering quality work, directly affect people's lives, therefore, it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the engineering proces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can make the investment, progress, quality of the three major objectives of effective control, to ensure the high leve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ve construction funds, improve the benefit of investment. But it still exists some shortage.

Key words: supervision; development status;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U415.1

一、分析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1.1对合同的管理

从工程实践中看,想要在建设项目过程中把握监理工作的主动权,做到办事有根、表态有据,监理工程师应从始至终抓住合同不放,才能处于主动地位。目前许多工程就是在工程过程中注重合同条款,盲目得干,直到竣工后对方按合同约定算帐时才如梦初醒,导致相互扯皮,给工程投入使用和投资控制带来不利影响。

1.1.1合同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建没项目施工要想充分搞好合同管理并落到实处,做为工程监理方必须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基本准则,这个准则贯穿于施工监理工作的全过程。(2)实事求是。如何体现履约各方实事求是,是工程建设个方应人证研究的问题。首先,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断地进行目标一致性协调,在协调问题上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当主动牵头进行组织;其次,坚持实事求是就要求合同主体各方应敢于承担责任;最后,坚持实事求是就要求承包人加强合同管理,严肃认真地履行施工合同和抓好分包合同和采购加工定货合同的落实。

1.1.2做好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监理工程师做好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如下:(1)向建设单位索要完整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2)收集合同变更文件或补充协议,要求承包人和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及时收集官方的物价指数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3)收集整理各种会议机要和往来电函;收集工程照片和音像资料;(4)收集工进度计划;积累工程计量和结算资料,整理工程检验资料和各种试验数据;(5)收集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整理好工程图纸及其它设计文件,做好建立日志。

1.2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1.2.1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体系

首先,监理企业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安全监理业务素质;其次,监理企业应把安全监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在审查施工企业相关资格、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明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现场防护、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以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等方面充分发挥监理企业的监管作用;最后,监理企业应强化对监理项目部的监督检查,同时积极支持其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1.2.2开工前的审核查验工作

开工前的审核查验工作包括以下方面:(1)建筑工程有无施工许可证;(2)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三类人员有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4)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数量是否符合工程实际的需求;(5)施工组织没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程序进行了审批并通过由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共同组织的专家论证审查;(6)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7)检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未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

1.2.3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

通过检查,切实查找山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并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1.2.4切实有效地督促整改

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立即整改,隐患严重的应暂时停工整改,同时,应报告建设单位。

1.3工程监理的协调管理

1.3.1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监理单位要及时、公正地进行协调和决定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施工单位和其它参建单位由于各自的经济利益和对问题的不同理解所产生各种问题和矛盾,维护各方发利益。

1.3.2协调管理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促进施工进度;(2)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3)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4)有利于合同管理;(5)有利于信息管理;(6)有利于参建单位人际关系友好和提高技术管理能力;(7)是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前工程监理管理存在问题的认识

2.1工程监理的职责不明确

当前,在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监理单位的职责可以说是“该做的没做够、该给的没给到、不该担的却担着”。我国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没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眼务的相当少。如今,工程监理变成了业主单位聘请的工程质量监督旁站人员,有的业主甚至认为聘请工程监理纯粹是为了满足同家法规的要求。

工程监理要不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都从不同程度上将工程监理的责任任意变更甚至扩大化。只要是工程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处罚。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工程监理基本上就成为了工程施工承包商的技术把关者,这将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质量与安全技术方案时,无限制地要求承包商提高保险系数而无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