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大公司财务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字:预算管控 费用管理 会计信息化
纽约泛欧交易所在2010年7月的报告里有这样一段话:2010年上半年,中国成为全球IPO(首次公开募股)最活跃的国家,取代美国和巴西,位列第一。在通往IPO的道路上,中国企业普遍面临着管理上的诸多挑战:财务管理能力如何提升?信息系统如何支撑企业战略的落地,成为提升管理效率的有力工具?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集团公司的形成和发展,企业的财务预算管理能力逐步发展起来,中石油、中石化、中外运等若干个成功案例也逐渐涌现出来。但是,现阶段绝大部分企业预算仍然主要为手工的线下操作模式,并未在执行过程中得到有效的监控。在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经济形势下,开源节流并且优化配置企业的有限资源,以合理投入获取最大利益产出,促进战略目标如期达成,方能保障企业快速发展。
传统费用管理及预算控制过程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预算管控会因为各种人为因素造成公司财务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费用发生超出预算的情况。另外,由于传统财务工作多表现为基础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大量重复工作导致财务人员总是人浮于事,严重影响工作效率。
1. 企业财务数据无法及时获取和共享。
通常企业内与财务相关的软件仅仅在有限的人员内使用,并未得到实时更新及共享,使得企业管理层无法及时获取相关经营数据。由于财务数据和业务发生数据的时间差,常常导致费用发生一段时间后,待财务做账时,才发现预算已经严重超支。
在企业领导审核费用的过程中,并未有实时的预算执行情况数据提供审批支持,也是导致预算控制力不强的原因。
2. 企业财务制度形同虚设。
企业财务制度体现在两方面,一种为日常财务管理制度,主要表现为差旅、福利相关方面;另一种与日常运营相关,为预算管理制度,主要表现为公司预算执行监控以及项目预算的管控方面;由于制度都是纸面上的文字,在费用审核过程中受人为操作影响较大,常常导致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被审批。
3. 手工作业效率低下,出错率高。
传统财务工作范畴有很多在进行重复的工作,比如凭证的处理,报销支付等,浪费大量人力处理基础工作。
在传统费用管理及预算控制过程中,还会出现很多问题影响企业日常工作,见表1。
表1 传统费用管理及预算控制存在的问题
如何提升企业费用管理及预算控制能力
由于企业费用管理及预算控制能力是企业管理能力提升的重点,企业对各业务部门日常财务管控都可以从合理的费用支出和财务预算过程控制开始。基于以上问题的存在,不难发现问题的核心是由于企业内信息孤立、经营数据未得到及时更新及共享所致。由此看来,一套稳定、开放、安全的信息系统是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所在。
会计信息化对企业费用管理及预算控制工作的支撑
企业费用管理及预算控制系统的建设前提是基于Internet的系统,让员工在任意地点都可以进行费用报销、随时监控报销过程;让领导随时随地可以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及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审批辅助支持,并监控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公司财务制度;能够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并与网银实时同步,减少财务手工操作带来错误并降低财务支付风险,见图1。
1. 系统建设原则。
由于该系统中包含企业日常经营数据,于是对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出了较高要求。保证企业在各种环境下的数据准确率,以及突况下的数据还原机制。安全性方面需要通过登录安全验证以及数据安全性做双重保护。
同时,由于避免信息孤岛的存在,通常情况下需要与企业统一数据平台中的基础数据实现共享,也会涉及与企业外部系统的数据传输,比如网银等。因此,对系统的开放性有较高的要求。
2. 费用管理及预算控制。
预算编制、审核、变更。
系统提供预算编制功能,作为预算控制的基础依据,同时需要满足企业预算执行过程常常碰到的问题,比如滚动预算、弹性预算等;预算审核过程中经常出现多个审批人由于不同意见反复修改的问题以及历史数据参考的要求,可以通过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共同完成。
费用报销申请及控制。
报销发起节点是财务制度控制的源头,此时需要细化费用类型,并结合不同的费用中心、成本中心、收入中心等不同中心的考核办法进行控制,某些固定费用类型只允许在预算内申请,某些费用类型可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费用审核流程。
为了方便员工报销,在报销申请时,可提供信用卡刷卡记录导入接口,同时可降低相关违规费用风险。
费用审核及控制。
在审核过程中,系统需要给领导审批提示,比如:是否超过当前人员报销标准?是否违反财务制度?是否超当期预算等等;同样,预算控制方式也与不同中心的考核方式不同而不同。在超预算审批时,能够实现实时预警,告知审批人相关风险。
财务核算。
在财务核算阶段作为辅助核算工具,提供自动化凭证处理,并及时与网银进行支付数据传输,大大减少财务手工工作量。
3. 经营决策分析。
在费用管理及预算控制系统中,企业核心人员需要知道预算执行情况、费用发生分析等。
预算执行情况:显示各中心的年度总预算、期间预算、已执行数、执行中数据、剩余预算等;
费用发生分析:显示各中心当期以及历史发生费用总和及明细,可按照个人、费用类型、项目等不同维护进行统计分析;
费用管理及预算控制系统给企业带来的价值
一、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设计
(一)货币资金完整性控制
货币资金完整性控制的范围包括各种收入及欠款回收。其控制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发票、收据控制。发票、收据控制是利用发票、收据编号的连续性,核对收到的货币资金与发票、收据金额是否一致,以确保收到的货币资金全部入账的一种完整性控制手段。
2、银行对账单控制。银行对账单控制是利用银行对账清单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以确保银行存款真实性与完整性的一种控制方法。
3、物料平衡控制。物料平衡控制是利用物质不灭定律,复核主要原材料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在量上是否平衡,从而确保生产资金完整的一种控制方法。
4、业务量控制。业务量控制是根据某项业务量的大小,来复核其货币资金完整性的一种控制方法。
5、往来账核对控制。往来账核对控制是通过定期与客户或供应商核对往来账余额,及时发现是否有挪用、贪污企业货币资金等违法行为,以评价清欠的资金是否及时入账或货币资金还欠是否真实的一种控制方法。
(二)货币资金安全性控制
货币资金安全性控制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由于应收、应付票据的变现能力较强,故也将其纳入货币资金控制范围内。其控制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账实盘点控制。账实盘点控制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以确保企业资产安全的一种常见的控制方法,
2、库存限额控制。库存限额控制是利用核定企业每日货币资金余额,将超过库存限额的货币资金送存银行,从而降低货币资金安全性控制风险的一种方法。
3、实物隔离控制。实物隔离控制是采取妥善措施确保除实物保管之外的人员不得接触实物的控制方法。
4、岗位分离控制。岗位分离控制是将不相容岗位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负责,以达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一种控制方法。
(三)货币资金合法性控制
货币资金合法性控制针对的是货币资金收入与支付合法性的控制。合法性控制(下转46页)(上接41页)一般采用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的方法来实施,还可以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从公众中获取不合法收付的线索。
(四)货币资金效益性控制
货币资金效益性控制是服从企业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通过运用各种筹资、投资手段,合理、高效地持有和使用货币资金的控制方法。企业可制定货币资金收支中长期计划,在合理预测一定时期货币资金存量的情况下,通过实施一些推迟货币资金支付的采购政策和加速货币回笼的销售政策,还可以通过收回投资等方法,解决货币支出的缺口。还可以通过加快货币资金支付的采购政策、一定的赊销政策或参与各种投资,以降低货币资金储量,但同时应权衡以上各种措施的决策收益以及考虑今后中、长期的货币资金状况,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
二、保证货币资金内控制度执行,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重视对货币资金管理人员的选用
内控制度是需要有较高素质的人员来执行的。因此企业必须要重视对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的选用和培训,通过严格考核等各种措施促进人员素质的提高。
(二)加强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各级领导应明确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建立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款项进行“联签”审批的制度。会计工作稽核采取专职复核与相互复核相结合,领导审核与室主任复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库存现金日清月结,实行每月不少于三次定期稽核的制度。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把好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查货币资金支付是否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审批,是否符合资金计划的要求,借款用途是否合理,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等。
(四)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
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是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不仅包括审核会计账目,稽查会计事项,而且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作出评价,并向企业最高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从而保证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和严密。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超范围收支现金;②乱开银行账户;③坐支现金;④白条抵库;⑤公款私存;⑥资金体外循环;⑦套取银行信用;⑨出租出借银行账号;⑩侵占、挪用公款。
三、强化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一)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的财务风险的防范意识
企业经营中的风险无处不在,因此,为了降低风险,促进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企业必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风险的预警和识别。在实现经营目标的过程中力求化解财务风险,使风险损失最小化。
(二)建立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一是定期编制现金流量预算,为企业提供现金可用度的预警信号:二是确立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建立长效的财务预警系统;三是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风险应对政策。
四、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强化货币资金内部财务控制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管理;防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一、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现状
1.资金管理问题。相当多的企业集团在重大投资等问题上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决策约束机制,个人说了算的情况比较普遍。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有些企业集团公司资金流动与监督控制严重失调,甚至出现大量资金体外循环的现象,资金管理失控。一是部分内部人员利用权力擅自挪用转移资金,使企业集团原本有限的资金分散、沉淀、闲置。二是子公司都掌握一定数量资金,而这些资金大部分由母公司贷款获得,如果母公司对贷款难以及时调回会影响母公司的财源和资信。
2.资本运营问题。资本运营是企业集团商务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资金的运动,包括资金的筹集、运用、收回的分配。目前,有些企业集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采取非关联性的多样化经营,存在着相当的盲目性和投机性,而企业集团自身管理能力又较差,企业资金回报率低,甚至出现亏损;宏观紧缩、资金难以筹措时,没能及时投入,走资本扩张规模经济发展道路,同时资本增量时没注意集约经营。
3.利益分配问题。企业集团的分配十分复杂,不仅存在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纵向分布,还存在各子公司之间的横向分布。一般而言,企业集团利益分配应通过两个环节来实现。在生产经营环节,各成员企业间相互提品、半成品或者劳务,它的结算方式一般是按企业集团统一制度的内部结算价格进行结算,内部结算价格制定得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企业成员的切身利益。
4.经营中的负债问题。从理论上和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经验判定,企业资产负债率以不超过50%为佳,而目前世界各国大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左右,有的甚至还要高一些。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企业资金负债保持在65%左右是比较现实和可行的目标。问题是我国企业集团为了增强在国际国内的竞争力,走规模扩张之路,过度负债的现象比较严重,还没有正确处理好企业合理负债和过度负债的关系。形式上的规模经济导致现实上的亏损。
二、企业集团财务管理防控策略
1.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总的发展方向。集团财务问题的解决必须以信息化推动企业集团财务流程的重组,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系建设中突出“层级扁平化、业务模块化、信息网络化、数据一体化”的发展特点。
(1)层级扁平化:网络时代的一大特点是组织的扁平化,因此,需要对原有的集团财务模式、财务运作纵向环节过多的状况加以改革。削减过多的纵向财务运作环节,发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让财务人员真正的贴近经济业务运行的实际,接近市场,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目标,走财务流程运作扁平化的道路。
(2)业务模块化:团队合作是网络时代的一大特点,表现在企业财务核算中就是核算业务的分工与协作呈现模块化趋势。财务业务模块化、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给予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之上的信息系统管理以及集团资金流动的内部银行化管理。
(3)信息网络化:根据分工负责、分级授权原则,在财务信息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建立电子签字制度,每人对各自输送数字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不越权,不渎职,出现差错可追溯到责任人,以便及时分清责任,分析原因,对造成损失的视情况进行赔偿处理。
(4)数据一体化:为确保财务数据信息在网络上安全可靠的运行,减少数据录入的人工差错,必须实行财务数据的全面一体化,有条件的企业实现关键物资的条码化管理。
2.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有效途径。
(1)建立并完善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体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是资产纽带关系,从资产关系的角度看,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资金、财务活动的调控。根据母子公司的这种经营模式和管理思想可将企业集团的财务组织机构划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掌握资金融通权、投资审批权、重大经营活动协调权及制定战略发展规划。第二层次是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事业部的财务管理机构。各全资子公司和事业部的财务会计部门既要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的统一指导,又对经营者负责,在遵守企业集团统一财务制度的基础上相应独立地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2)处理好集团母子公司间的财权分割。根据集团公司财权的不同种类,我们可以将母子公司财权配置作如下构思。融资决策权。母公司为了控制整个集团的融资风险,在集中一定的融资权时,应赋予子公司一定的融资决策权。如资产负债率安全线内的限额举债,与自行决策的投资相配合的融资等。投资决策权。对外投资权应集中于母公司,对内投资决策可采用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流动资产投资决策权以及再生产范围内的技术改造权力完全交给子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子公司可作投资决策。资产处置权。
(3)确保财务决策正确。财务决策包括筹资决策和投资决策,许多财务问题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等,财务风险是财务决策的结果。决策者应本着成本-效益的原则进行科学的决策,尽可能将财务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借助于定量计算方法并运用科学的决策模型进行决策,对各种可行方案要认真分析评价,从中选择最优的决策方案。如对固定资产投资就应采用科学方法计算各种投资方案的投资回收期,投资报酬率,净现值及内含报酬率等指标,并对计算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在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参考文献:
[1]黄秀芬.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财务管理新概念[J].社科纵横,2001(3).
关键词:一人公司,问题,对策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一人公司获得承认始于英国1897年萨洛蒙有限公司案,当时的法庭终审判决首次公开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揭示出个体经营者可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论文参考。但首开一人公司立法先河的是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该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由一人设立,并可以一个股东维持公司的存续。自此,一人公司步入制度化时代。 1 在我国,2005年10月,新《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首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在素有“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祥地”的温州注册成立,一人公司在全国迅速发展。
新的《公司法》立法认可一人公司,顺应了全球发展趋势的需要。由于一人公司灵活、高效、简单等特点,美国、欧洲、日本等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都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必须顺应这种世界潮流,实现与世界的接轨。另一方面,一人公司有利于满足个人的创业需求,鼓励投资,繁荣与活跃城乡经济,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有利于拉动市场内需,增加税收和就业机会,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强化社会稳定;有利于发挥其治理结构简单高效、决策灵活的特点,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还有利于确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唯一归属者,激发投资者单独投资创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战略,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与合理配置。
在全面认识一人公司的积极影响之后,我们应变换分析角度,冷静地审视一下它所带来的新问题。
一、运营过程中的权力失衡问题。
在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而传统的公司组织机构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而设立,其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视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这一结构系统是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在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清晰,相互制衡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使得多个股东在权力行使上能够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然而一人公司的出现,导致在传统公司内部行之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复存在,传统公司法关于内部组织结构的规定难以实施;公司的意志也不再是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而是唯一股东的意思表示。
二、单一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不清,损害债权人利益。
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名股东,无法建立起股东会和监事会,缺乏股东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且极易滥用其自身的有限责任。
1、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如公司的营业场所和自然人的居所混合使用。
2、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如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却没有作出记录,或者没有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使公司财产往往消失于股东个人的“保险柜”中。
3、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由于一人股东完全控制了公司,在其成为公司的董事后,可以随意制定出财务方案,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支付大量的报酬。
4、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如公司向股东低价转让商品;公司高价购买股东的货物和服务;公司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各种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交易,股东再向第三人获取利益等。
5、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发生事故抽逃转移公司资金,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合同义务等,而一旦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以借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从而使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
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在一人公司具体表现为:滥用公司人格以逃避税务责任,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特别是在当一人公司拖欠国家税收数目较大时,一人股东很可能借破产来逃避税赋,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或其它债务,在一人公司主要表现为:(1)一人股东设立一个以上的一人公司,将负有合同义务的一人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或其它自己控制的一人公司以逃避合同义务。(2)恶意解散公司或宣布公司破产,再以原公司的营业场所、资产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达到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的不当目的。(3)利用合同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等。
利用公司规避侵权责任:在一人公司中,特别当一人股东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管理不当致使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伤亡等情形,由于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将使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常常因为公司资产过少而得不到充分的补偿。 3
三、在运营中的融资问题
一人公司在降低个人创业风险的同时,可以减少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迅速对市场竞争作出反应,取得竞争优势。但企业肯定会因为实力薄弱面临困难。因此,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得不到目前融资的主渠道银行的支持的话,其成长的速度和前景将大打折扣。论文参考。这些一人公司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相比,一人公司对于市场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
四、在运营中的纳税筹划问题
一人公司双重纳税造成税赋比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多。《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自然人一人公司除了按照33%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分配给股东部分的全部税后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论文参考。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应纳税所得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为35%,还可以减去6750元的扣除数。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年利润48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某自自然人一人公司年利润也是48万元,税后利润也全部分配给股东个人(均不考虑企业计提公益金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一人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222720元,其中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80000×33%=1584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480000-158400)×20%=64320元。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80000 ×35%-6750=161250元。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一人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多纳税52350元。对个体工商户的收税,目前税务部门不管其盈利多少,采用的是估算方式,个体工商户只要按估算数字缴税就行了。
针对一人公司在运营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限制其弊端,下面就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对策。
1、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维持义务。对于一人公司来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资本不实或资本混同的问题,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具有实际意义,必须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资本充实义务的履行,无疑可使最低资本金制度具有实际意义。强化资本充实义务必须加强监管力度,股东要完全并且适当的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2、建立严格的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对一人公司的财产监督、严格禁止自我交易,杜绝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采用严格的公示制度,使财务信息快速公开化、高度透明化。应建立唯一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由唯一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严格禁止各种自我交易,以促使唯一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和公平。我国新《公司法》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也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对公司财务会计事务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人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3、建立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当一人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当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这是我国一些学者提出来的。这种制度主要是强化股东个人的责任, 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雇员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一人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一人公司承担责任外,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支付职工工资、福利的,应承担有限担保责任,其范围可与其原出资额相当。
4、对一人公司的权利能力进行限制,即对其从事的行业予以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由于一人公司中不存在传统公司内部的三大机构,造成一人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对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故对不同的一人公司应限定其从事行业的范围:国有独资公司应被限定在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垄断性、公益性行业或其他重大行业范围内;非国有的一人公司不得从事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对于股东为外国人的一人公司可根据维护国家经济独立原则做出特别限制,防止其对我国经济安全和经济独立的危害。
5、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一人公司资本运营成本。
6、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综上所述,如果能够对一人公司的弊端进行有效的限制,一人公司必将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等方面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周光发.一人公司的缺陷及其规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06.7
2、江平、李国光.《最新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新公司法条文释义》[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
关键词:投资形式;税收筹划;子公司;分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193-02
1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相关概念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其经营活动所有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2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差异比较
2.1 身份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能够享受所在国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能享受所在国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利润必须在当年汇回总公司汇总纳税。2.2 设立手续不同
设立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相对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相对较少。
2.3 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应独立计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企业,应当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并合并申报纳税。
2.4 管理要求不同
设立子公司要缴纳印花税,财务制度较为严格,财务信息需要全部公开,并需要复杂的审计和证明,经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与母公司的交易往往是税务机关反避税审查的重点对象。
设立分公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在国外建立的分公司财务信息可以不全部公开,财务制度较为宽松,可以减少复杂的审计等麻烦,公司的利润与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计算,这一点对于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分公司的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筹划案例的比较分析
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规模,增设一分支机构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分支机构设立后5年内经营情况预测如下:
3.1 乙公司为子公司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乙公司应当独立计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故分支机构设立后的5年内,甲公司每年均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由于乙公司第1年和第2年均为亏损,故第1年和第2年可不交纳所得税;第3年盈利10万元,拿来弥补前两年的亏损共65万后,还有55万亏损未弥补,故第3年也不用交纳所得税;第四年盈利30万元,拿来弥补前三年未弥补完的亏损55万元后,还有25万元亏损未弥补,故第四年也不用交纳所得税;第5年盈利80万元,弥补完前4年的亏损25万元后,还有5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故第5年乙公司应纳所得税55×25%=13.75万元。
第1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50万元;
第2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50万元;
第3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50万元;
第4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50万元;
第5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50+13.75=63.75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5年供应纳所得税额=50+50+50+50+63.75=263.75万元。
3.2 乙公司为分公司
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乙公司的利润与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计算,故:
第1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200-50)×25%=37.5万元;
第2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200-15)×25%=46.25万元;
第3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200+10)×25%=52.5万元;
第4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200+30)×25%=57.5万元;
第5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200+80)×25%=70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5年供应纳所得税额=37.5+46.25+52.5+57.5+70=263.75万元。
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头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都是盈利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3.2.1 乙公司为子公司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乙公司应当独立计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另外,甲公司当年的亏损可在今后5年内盈利弥补,故分支机构设立后的5年内:
甲公司第1年和第2年由于亏损,可不交纳所得税;
甲公司第3年盈利100万元,弥补完前两年的亏损50+30=80万元后,应纳所得税额=(100-80)×25%=5万元;
甲公司第4年应纳所得税额150×25%=37.5万元、第5年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乙公司第1年至第5年分别应纳所得税额3.75(=15×25%)万元、5(=20×25%)万元、10(=40×25%)万元、15(=60×25%)万元、20(=80×25%)万元。
第1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3.75万元;
第2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5万元;
第3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5+10=15万元;
第4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37.5+15=52.5万元;
第5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50+20=70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5年共应纳所得税额=3.75+5+15+52.5+70=146.25万元。
3.2.2 乙公司为分公司
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乙公司的利润与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第1年由于甲公司的亏损可以由乙公司的盈利来弥补,弥补后还有50-15=35万元亏损,故第一年甲、乙两公司均不需要纳税;
第2年甲亏损30万元,加上上年没有弥补完的亏损35万元,共有65万元的亏损需要弥补,用乙公司本年的20万元盈利弥补后还有45万元的亏损,故第二年甲、乙两公司均不需要纳税;
第3年甲、乙公司共盈利140万元,弥补完上年没有弥补完的亏损45万元后,还有9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故第3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95×25%=23.75万元;
第4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150+60)×25%=52.5万元;
第5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200+80)×25%=70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5年共应纳所得税额=23.75+52.5+70=146.25万元。
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头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
①乙公司为子公司: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乙公司应当独立计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另外,甲、乙公司当年的亏损可在今后5年内由各自的盈利分别弥补,故分支机构设立后的5年内:
甲公司第1年和第2年亏损,不需交纳所得税;
甲公司第3年盈利100万元,弥补完前两年的亏损共计80万元后,还剩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故甲第3年应纳所得税20×25%=5万元;
甲公司第4年和第5年分别应纳所得税37.5(=150×25%)万元、50(=200×25%)万元;
同理:
乙公司第1年和第2年亏损,不需交纳所得税;
乙公司第3年盈利10万元,弥补完前两年的亏损共计65万元后,还剩55万元的亏损未弥补完,故乙公司第3年也不需交纳所得税;
乙公司第4年赢利30万元,弥补完前3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共计55万元后,还剩25(=55-30)万元亏损未弥补完,故乙公司第4年也不需交纳所得税;
乙公司第5年赢利80万元,弥补完前4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共计25万元后,还剩5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故乙公司第5年应纳所得税55×25%=13.75万元。
故,第1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0万元;
第2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0万元;
第3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5万元;
第4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37.5万元;
第5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50+13.75=63.75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5年共应纳所得税额=5+37.5+63.75=106.25万元。
②乙公司为分公司:
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乙公司的利润与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计算,故:
第1年甲、乙两公司均亏损,不需交纳所得税;
第2年甲、乙两公司均亏损,不需交纳所得税;
第3年甲、乙两公司共赢利110(=100+10)万元,拿来弥补前两年亏损共计145(=50+50+30+15)后还剩35(=145-110)万元亏损未弥补,故第3年仍不需交纳所得税;
第4年甲、乙两公司共赢利180(=150+30)万元,弥补完第3年未弥补完的亏损35万元后,还剩145(=180-3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故第四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145×25%=36.25万元;
第5年甲、乙两公司共赢利200+80=28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80×25%=70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5年共应纳所得税额=36.25+70=106.25万元。
将上述分析结果总结如下:
Ⅰ.在设立分支机构后的经营初期,若甲公司赢利,乙公司亏损,且乙公司的亏损能按税法的规定由今后的赢利完全弥补,参照案例(1),其具体纳税情况见下表:(单位:万元)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合计
乙为子公司时,甲、乙纳税合计5050505063.75263.75
乙为分公司时,甲、乙纳税合计37.546.2552.557.570263.75
由上可见,虽然无论乙采取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形式,最终甲、乙纳税合计总额相等,均为263.75万元,但第一年到第三年,乙为分公司时的甲、乙纳税合计总额比乙为子公司时的甲、乙纳税合计总额小,这相当于延迟缴纳一部分税收,为企业赢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照此看来,在此种情况下,乙采取分公司的形式对企业更为有利。
Ⅱ.在设立分支机构后的经营初期,若甲公司亏损,乙公司盈利,且甲公司的亏损能按税法的规定由今后的赢利完全弥补,参照案例(2),其具体纳税情况见下表:(单位:万元)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合计
乙为子公司时,甲、乙纳税合计3.7551552.570146.25
乙为分公司时,甲、乙纳税合计0023.7552.570146.25
由上可见,虽然无论乙采取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形式,最终甲、乙纳税合计总额相等,均为146.25万元,但第一年到第二年,乙为分公司时的甲、乙纳税合计总额比乙为子公司时的甲、乙纳税合计总额小,这相当于延迟缴纳一部分税收,为企业赢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照此看来,在此种情况下,乙采取分公司的形式对企业更为有利。
Ⅲ.在设立分支机构后的经营初期,若甲公司亏损,且甲公司的亏损能按税法的规定由今后的赢利完全弥补,乙公司也亏损,且乙公司的亏损也能按税法的规定由今后的赢利完全弥补,参照案例(3),其具体纳税情况见下表:(单位:万元)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合计
乙为子公司时,甲、乙纳税合计00537.563.75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