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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关键词:房屋土建 工程质量 管理监督
住房是一件最重要、最特殊的商品。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也是永恒的主题。权威资料显示,全国消费者组织去年受理质量投诉7916件,占全年房产投诉总量的52.7%。在这些涉及价格、面积计量、广告等领域的投诉中,质量问题仍然占据着商品房投诉的首位。如何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是建设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的关键环节之一。
1土建房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房屋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很多,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应严格控制建材质量。把好质量检测关,要充分发挥建设监理作用,全面治理住宅质量通病。在检查手段上增加科技含量,采用先进检测仪器。要把握好影响住宅工程质量的各个环节。建设(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办事,提高质量意识。关于其监管内容,具体表现为:抓好设计和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管理,有对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对材料的监督管理,有对设计的监督管理,有对机械的监督管理,有对施工工艺的监督管理,有对环境的监督管理等等。目前,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占很大比例,所以我们一方面在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同时,必须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督管理;另方面要抓好工程的源头,搞好招投标阶段的监督管理,突出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建立和健全各种保障制度,真正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抓好用人的监督管理:质量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因而规范参建人员和监督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首要任务。对材料的监督管理:材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其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对基础、主体等结构质量的监督:工程的结构质量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要将基础、主体等结构质量作监督重点,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保证结构质量的安全;对选配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机械是实现施工机械化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化施工项目中必不可少的因素,施工机械的质量对施工项目的进度、质量有着直接影响;对施工工艺和方案的监督管理:施工工艺和方案,是进行科学施工的措施和手段,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施工工艺和方案,包含建筑施工整个周期内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验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的控制;对建筑施工的工程技术环境、劳动环境等进行监督管理;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建筑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但是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跟不上改革的发展,或者出于工程建设主体各方自身的利益,对这一制度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而名义上的公开招标,实际上的私下议标。有的业主为了达到把工程发包给某个施工单位的目的,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双方私下作出交易。有的承包商与业主串通,找几个陪衬单位参与竞标,工程到手后本身不具备相应资质就找个公司挂靠。其后果一是给腐败分子提供了机会,二是给监督管理带来许多麻烦,互相扯皮和经济纠纷增多。
2加强土建房屋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1完善监督检验机构。建章立制是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要依据法律法规对业主的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各方主体资格与所有承担工程是否相适应、主体各方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的建立是否完善、工程建设资料是否真实和完整、各方主体的职能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到位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受控。
完善检验机构,广泛深入地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科学方法鉴定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结构构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情况。通过检验,试配合理地使用原材料,推广新技术。
目前,我国多数企业检验基础薄弱,检验机构不全,检验人员数量质量都满足不了工作的需要,检验仪器不足,有些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根本没有检测手段,无法对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在施工企业中,有部分企业没有试验等,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为了有效地检测工程质量,近几年,各地、州、市建设局都建立了检测机构,正式开展工作与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检测和质监相互配合,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2.2严格重视材料监督管理。各种材料在施工前必须经过检验,材料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的要求后才能使用。各施工单位对原材料必须先检验后使用,违者后果自负。由于建筑行业比较混乱,伪劣建材不时地流向市场,给我们的检测工作带来不少麻烦。然而我们必须连同施工企业,加强对材料质量的检测控制,使用前检测,用后放心,打击伪劣建材产品的出现,一经发现通知施工企业和有关部门,对不合格伪劣建材产品进行销毁,保证材料合格,使工程质量不受影响,保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害。
在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中对材料质量的控制工作主要是:进行市场调研、掌握材料信息,优选供货厂家;进行合理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加强材料检查验收,严把材料质量关;重视材料的使用认证,防止错用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应严格控制建材质量,把好质量检测关。要充分发挥建设监理作用,全面治理住宅质量通病。在检查手段上增加科技含量,采用先进检测仪器。要把握好影响住宅工程质量的各个环节。建设(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办事,提高质量意识。
2.3加强施工监督管理。在制定和审核施工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组织、管理、工艺、操作、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力求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艺先进、措施得力、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速度、降低成本。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因素息息相关,技术除了人员的技术素质外,还包括装备、信息、检验和检测技术等。因此要重视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在施工的全过程要建立符合技术要求的工艺流程、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影响建筑施工质量的环境因素很多,如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客观环境,如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客观制度等工程技术环境,如劳动组合、劳动工具、工作面等劳动环境。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往往前一工序就是后一工序的环境,前一分项、分部工程就是后一分项、分部工程环境。因此,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才能达到确保施工质量的目的。
根据“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活动总体安排,现将百城幻境公司对标一流述职如下:
百城幻境自成立以来,公司在挑战与机遇中不断前行,在文化公司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公司全员奋力拼搏、攻坚克难,对内强化团队建设,对外积极开拓市场,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稳步推进。
一、主要工作
(一)致力打造电子竞技赛事运营平台与自有品牌IP
电子竞技大赛是百城幻境的主要业务板块,为提升二青会关注度,打造二青会特色和亮点,经二青会资源开发部同意,我公司于2018年8月成功承办2018SEC首届山西电子竞技大赛。
作为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的先导活动,2018SEC首届山西电子竞技大赛以青运会的全国大赛为目标,通过赛事举办,塑造了SEC山西电子竞技品牌,组建了专属于山西的大型专业赛事体系,并为山西电子竞技培养专业的赛事从业人员和电竞运动员及明年的全国大赛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次大赛的成功举办是践行山西省全民青运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对山西电竞产业的升级与发展作出前瞻性建议与认可。
(二)努力研发、积极开拓,力争成为山西本土最有特色的VR/AR技术与解决方案提供商
1、公司目前与山煤集团、山西文旅集团、山西警察学院、晋煤集团山西赵庄煤业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天地煤炭装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进行了VR/AR项目沟通,并初步达成了合作意向,目前各项目正有序推进。
2、2018年9月4日,公司以 “面向虚拟现实的自然交互技术与融合产品研发和行业应用”项目参加2018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经过初赛、复赛,一路过关斩将,从200多家科技型企业中脱颖而出,进入山西赛区决赛,最终以90.4分的成绩荣获第七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西赛区决赛电子信息行业一等奖。本次比赛所取得的成绩,是对文化公司及百城幻境践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道路的鼓励,更是对我公司强化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路线的肯定。
3、为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提升水利防灾减灾能力,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强化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严格水资源管理,科学依法治水,建立科学的防灾减灾体系,百城幻境公司于2018年10月向山西省水利厅申报了2019年山西省水利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水利防灾减灾监测应用研究项目。该项目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对多种水利灾害的培训场景建设,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培训系统,从而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强化安全技能,防范、减少人为灾害的发生,降低人们生命安全财产的损失。现已获得了研究经费支持。
(三)健全完善公司各项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机制
公司成立以来,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了一系列适公司发展需要的《效绩考核制度》、《差旅费管理制度》、《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制度》、《证照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业务接待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加大检查落实力度,使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方法、有依据、有目的的稳步展开;同时,为了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对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能、作用、工作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分别制定了《岗位说明书》,从而将各项工作细化到每个人,促进了各岗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各级员工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得到锻炼,业务、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二、存在的不足
一年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活动要求,特别是在“六个破除”“六个着力”“六个坚持”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一是改革意识需要持续加强,学习北上广深等高新技术先进地区,转化应用成功经验、先进理念方面做的不好。主要是对全面拓展新局面,“进则全面振兴、退则必然落后”的紧迫性认识不足。二是工作标杆不高,你追我赶、争先进位的氛围不浓厚。对标全国先进理念和行业先进标准,向前挺进的奋勇奋发奋斗姿态不足。三是宣传交流推介的方式方法比较简单,“走出去”还需加大步伐。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虚拟仿真系统”、“建筑施工安全培训系统”等很多项目还需要再挖掘、再延伸,宣传推介渠道需要再拓展、再创新。
三、工作思路及举措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把握好大讨论的指导思想、实施路径和目标,切实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集团公司确立的“12335”战略部署上来,努力把大讨论成果转化为公司改革转型,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二是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以新理念武装头脑、 指导实践, 以新担当展现新作为。严格对照“六个破除”, 把思想摆进去、 把责任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 找问题、明差距。
三是要挖深挖透问题后面的思想根源和主要矛盾,公司全员主动对标,敢于立标,积极超标,实现理念的大提升、本领的大提升、作风的大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及时准确地将各类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广大公众,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文件要求,现就建立基层气象及农经网信息员队伍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队伍,明确职责职能
气象预警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是气象防灾减灾的前提。建立基层气象信息员队伍,就是及时传递和反馈各种气象灾害预警、灾情等信息,提高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在农村气象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和有效解决信息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为此,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将其作为防灾减灾服务体系和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强化措施,切实做好气象信息员及农经网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各镇在大力加强本级及村级政务综合服务中心(站、点)建设的同时,要将气象及农经网服务工作职责纳入政务综合服务中心(站、点)工作中,把气象及农经网信息服务工作列入政务综合信息服务岗,由岗位人员兼任基层气象及农经网信息员,承担气象及农经网信息服务工作。气象及农经网信息员主要负责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及时调查收集并上报灾情和灾害损失信息;协助做好气象科普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及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当地气象监测、预警设备的维护和安全工作;收集整理上传、下载农经网上各类农村经济适用信息,利用各种方式为群众提供信息服务。
二、建立制度,加强队伍管理
农村气象及农经网信息员队伍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统筹部署下开展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农村气象及农经网信息员队伍的业务管理,制定业务方面和管理、培训、考核等办法和制度,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使气象及农经网信息员熟练掌握气象灾害及防御、预警信息、应急避险、灾情和农村经济信息收集上报的基本知识。各镇要尽快在政务综合服务中心(站、点)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岗,明确岗位人员,并将气象及农经网信息员相关资料,于9月底前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市气象局将建立气象及农经网信息员档案资料。气象及农经网信息员每年初进行一次登记更新,各镇要将气象及农经网信息员变动情况及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气象局。
关键词: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1-0200-02
近些年来,中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在不断上升,破坏程度也在不断提高,这严重地干扰了中国经济社会的正常建设和发展。仅2010年就发生了多起影响区域较大、造成损失较严重的自然灾害:新疆北部六十年一遇的连续暴雪降温天气,云南元谋5.4级地震,西南地区持续半年多的五十年不遇的大旱,青海玉树7.1级地震,江西、福建等南方10省区的严重洪涝灾害,甘肃舟曲县特大泥石流,台湾花莲县5.6级地震等等。除此之外,各地区危害相对较小、未经媒体报道的自然灾害亦不计其数,同样给当地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种类各异、危害不断上升的自然灾害的频发,对地方政府的防灾减灾能力是个重大的考验。基于此,构建科学有效的防灾减灾体系,既是提升地方政府防灾减灾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也必将最大程度地为经济社会的正常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环境,进而为更好的实现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公共福祉奠定良好基础。
一、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概述
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的构建,从根本上立足于各类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将灾害的预防、预警、救治和灾后重建纳入到一个完整的体系中。这个体系涉及到防灾减灾的各个方面,如灾情的早期预防、灾情的监测和预警、群众性灾害防治的知识与技能的宣传、灾害救治决策层的建立、救灾物资的储备、救灾人员的调集与分配、新闻媒体对于灾情的报道、灾民心理的抚慰、次生灾害的防治等。这个体系将灾害的预防与救治的各个环节纳入到了一个一体化的管理系统中,克服了传统的单纯为了救灾而忽视灾害的预防预警和防灾减灾体系的系统化与制度化建设的弊端,并能够有效地调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用于防灾减灾。这个体系有别于传统的救灾方法,它融入了先进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将更好地服务于民众和社会,也将更有效的提升全国防灾减灾总体水平。因此,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的构建,必将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治理的职能。
二、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构建的意义
1.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的构建,更新了地方政府防灾减灾的观念。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把对灾害的预防预警与救治同等看待,而传统救灾理念则偏重灾后抢险和救援,具有滞后性。把各种资源用于灾害的预防而非灾害的救援,有效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从而把灾害发生的频率和破坏程度都有效地降到一个低水平――灾害风险最小化[1]。构建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从灾害的事后处理转入灾害的事前预防,是防灾减灾理念的转变与更新,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这也更好地体现了地方政府追求和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能,是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良好体现。
2.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的构建,有利于防灾减灾的制度化建设。按照传统的救灾理念和习惯,地方政府总是在灾害发生后提出一套灾害的救济与治理方案。这种救治方案具有滞后性,结果造成救灾减灾资源临时拼凑且各自为战,降低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的构建,能够针对不同类型的灾害提出相应的防治方法,以预案的形式将各种灾害的应对办法提前制定好,能够有效整合和调配各种防灾减灾救灾资源,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用。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的构建,把防灾减灾理念升华成一种基本的制度模式,形成一套体系化、科学化的管理方法,有利于政府防灾减灾的制度化建设。
3.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的构建,有利于政府执政能力的提升。从某种程度来讲,防灾减灾是一种公共物品,政府进行防灾减灾就是在提供公共产品。单个人由于自身能力和其他条件的限制,在防灾减灾面前力量微弱。基于此,地方政府应该作为防灾减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带领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社区和个人,动员社会上的一切资源,并有效地引导这些资源投入到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防灾减灾工作之中[2]。地方政府在占有和动员防灾减灾资源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所以地方政府在防灾减灾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也应该是最大的。建立在这种责任基础上的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的构建,将使政府在灾害面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提升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和威望,最终有利于政府执政能力的提升。
三、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构建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中国国土面积广阔,各地区地势地貌复杂多样,所面临的灾害种类也形式各异。所以在构建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的过程中,要对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予以高度的重视,以避免防灾减灾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决策机制。在防灾减灾过程中,决策有力、指挥得当是十分关键的。防灾减灾涉及部门众多,影响群体广泛,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实利益,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指挥领导系统势在必行。科学完善的决策机制和高水平的指挥能力是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成功的最基本的保障。在防灾减灾体系构建过程中,各级党委与政府要密切配合、统一领导,避免出现政出多门的情况,让具体执行防灾减灾的人无所适从,从而错过防灾减灾最佳时机。党委领导要负起总责,靠前指挥,深入实际,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总揽防灾减灾方面的整体权力,以强有力的指挥能力将防灾减灾工作在短时间内全面铺开,尽最大能力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2.要尽量取得中央政府的支持。虽然地方政府在构建防灾减灾体系过程中扮演着主要角色,但是也必须要取得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地方政府相比,中央政府在很多方面拥有地方政府无法获得的资源,尤其在技术力量和资源调配方面占有绝对优势。所以,地方政府要积极取得中央政府在防灾减灾方面的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地方政府防灾减灾的技术水准,进而有力地支援地方政府的防灾减灾工作。在灾难面前,地方政府应对灾情和救灾能力进行宏观把握,根据实际需要,积极获取中央政府的援助。切不可因为地方政府掌握的资源有限而贻误灾害防治的最佳时机,从而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虽然防灾减灾是地方政府更直接的责任,但是中央政府对地方防灾减灾工作的支持也是不可或缺的。
3.要善用宣教手段,加强舆论引导。在日常工作中,地方政府要有计划地对民众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发达国家都十分强调要把握住救灾抢险“自救、互救、公救”的三个原则 [3] ,只有民众真正掌握防灾减灾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及时有效的开展自救、互救和公救,防灾减灾工作也才能落到实处。群众的防灾减灾能量是巨大的,有效激发和使用好这部分能量对于防灾减灾工作的改善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利用平时的宣传教育机会,让民众知晓和掌握各种各样的灾情先兆常识、预警办法、救治手段,防止面对灾情时惊慌失措。另外,在防灾减灾过程中,要切实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加强舆论引导,严厉打击在防灾减灾期间少数新闻媒体对灾情虚假报道,防止引起社会混乱。“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科学的自救知识教育人,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为防灾减灾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4]
4.要引进新技术,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的培养。构建地方政府防灾减灾体系,新型技术手段的引进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项重要内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在防灾减灾方面也是第一生产力。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防灾减灾科技化水平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在构建防灾减灾体系过程中,政府部门要组织防灾减灾技术工作小组,充分运用多样化的技术手段及时监测灾情,做好灾情的科学化预报工作。与此同时,要加紧培养防灾减灾方面的专业人才,注重防灾减灾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积极促进防灾减灾专家库建设,集合涉及防灾减灾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大型灾害的影响范围、救治方案、灾害损失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为决策层提供参考。在遵循防灾减灾基本规律的情况下,将先进技术手段运用到防灾减灾过程中,同时发挥防灾减灾专业人才的作用,最终取得防灾减灾的良好成果。
5.要合理规划,促进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防灾减灾体系构建应纳入到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当中,力求把防灾减灾体系的构建与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融合在一起。“防灾减灾没有捷径可走,积极防灾减灾是中国21世纪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应本着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积极防灾减灾当做不可回避的、艰巨的历史责任。”[5] 通过防灾减灾体系的构建,摸清地区内灾情的类型和总体分布情况,停止本地区内违背自然生态规律的经济活动,严惩对自然生态的破坏性活动,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合理统筹防灾减灾体系的构建和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唯有如此,才能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朱踢平,禹小英,陈英,等.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的防灾减灾问题[J].财政科学,2009,(11).
[2]马怀德,李程伟.地方层面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规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122.
[3]金磊.教育是防灾减灾的有效途径[N].中国教育报,2008-06-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