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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心律平;副反应
【中图分类号】 R972+.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06-8106(2010)03-0144-02
1996年3月-2009年3月,我们对230例心律失常患者应用心律平(普罗怕酮)进行了治疗,并对其副反应进行了前瞻性观察,旨在为应用该药寻找客观指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30例中,男210例,女20例;年龄36~81(平均58)岁。病因:冠心病(心肌梗死11例)147例,脑血管病(脑出血、脑血栓)18例,高心病14例,心肌炎10例,风心病6例,预激综合征6例,肺心病6例,甲亢3例,甲低1例,原发性心肌病1例,原因不明18例。心律失常类型:频发性房性早搏58例,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室上速)10例,心房扑动4例,阵发性房颤23例,持续性房颤10例,频发性室性早搏(室早)123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速)2例。心功能(Ⅱ~Ⅱ级)不全 12例。病程:最短约2h,最长8年,平均6个月。
1.2 治疗与观察方法
1.2.1 心律平的用法 口服:300~900mg/d,分3~6次,静脉给药:70mg溶于20ml葡萄糖液中, 3~5min缓慢推注,如无效,间隔10~20min重复注入70mg,最大剂量用至280mg。
1.2.2 观察方法 一般均详细询问病人的主诉,定时测心率、心律及血压(静注者注射前后测;口服者每日2~4次或在服药前30min和服药后2、 4、8h测量),酌情做心电图或和心电监测,一般每日视病情和药物反应做常规心电图2~4次,同时把测量和分析结果填入观察记录表内。用药前后均定期做了血、尿常规及肝、肾功能检查。
1.3 副反应 确定心律平副反应的依据。
2 结果
230例中出现副反应者80例,占34.8%,主要是心血管副反应,占70%(56/80),无一例致死者。
2.1 一般副反应 出现短暂血压下降26例(11.3%),头晕21例(9.1%),恶心、呕吐20例(8.7%),口干、麻木9例(3.9%),视物不清2例(0.9%),精神障碍2例(0.9%)。用药前肝肾功能轻度异常者 25例,其中用药后肝肾功能轻度加重者12例,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原肝肾功能正常者未见肝肾功能损害。
2.2 心血管副反应 共56例,占24.3%。包括严重窦性心动过缓(心率用药前23%)16例。
3 讨论
心律平有抑制窦房结自律性作用[1],本组有20%病例用药后心率减慢。严重窦性心动过缓8例,占3.5%,经减量或停药后,7例心率恢复正常,仅有1例未恢复,考虑为年龄过大(80岁),可能与原有病窦有关。笔者认为,心率不低于50次/min者可继续用药。
心律平对整个传导系统均有抑制作用,对希-浦氏束的抑制作用尤为明显[2] 。其作用还可能与心律平的用量有关[3]。本组引起各种传导阻滞27例,占11.7%,多为用量偏大(口服≥800mg/d,静注≥170mg/h者),多数停药后是可逆的。QTc延长是由于该药均匀地延长了心肌绝对不应期,一般不会引起致命性心律失常。但显著延长,表示心肌复极延长与复极时间不一致,从而延长了易损期,易于产生折返性心律,且因室速、室颤常在无先兆情况下发生,故识别QTc延长是抗心律失常作用,还是中毒表现尤为重要。本组QTc 间期较用药前延长23%以上者16例,其中1例发生了室速,停药并经抢救后脱险,经近1年的随访,QTc基本恢复正常。QTc延长未超过用药前的23%者,继续用药均取得良好疗效。因此,前者乃为中毒表现,后者属于药理效应。
根据文献报道并结合本组资料,我们认为:在用药期间出现下列指标之一者,应考虑为心律平的毒副作用,必须立即停药:(1)心率低于50次/min;(2)QTc延长超过用药前23%;(3)各种类型传导阻滞或原有心脏传导阻滞加重;(4)出现新的心率失常;(5)出现不能用其他因素解释的严重胃肠道及神经精神症状或体征。
参考文献
1 仪忠直,乔静. 心律平静注致心脏骤停1例.实用心电学杂志, 2002, 4:36-37.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xx案件;
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
四、涉及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
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二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
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三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局在组织上务必加强对本局发票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发票做为税收管理的把手在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清醒认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发票管理的复杂性,分局主要领导应将发票管理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予以关注,分管领导应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对工作中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二、加强人员管理。各基层局应加强对发票窗口人员的管理,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时刻要求窗口的审批人员、收款人员、付票人员、代开发票人员等工作人员具有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其中,发售发票审批窗口原则上应安排正式职工负责审批工作,如确实无法安排正式职工,要安排能力及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此岗位的工作,强化发票审批窗口的管理。
三、强化制度落实。各基层局在征管工作中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管理部门制定的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各基层局应于一季度前对本局各项发票管理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发现与现行规章制度不一致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其中,基层局发票管理部门所设发票发售窗口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业务,对再次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管户税收管理员查验发票使用情况后的签署意见,经过认真复审后再发售发票,决不允许出现违规发售现象;在代开发票时,必须按照《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阳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相关科所责任意识。各基层局发票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管理,保证窗口政策执行不出偏差,发票数量、工本费、审批单等各项相关数据、资料应做到日清月结,核对无误。要加强对窗口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具体实施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本市城区下列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一)易燃易爆场所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吸烟的场所;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学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四)影剧院的观众厅;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档案馆的查阅室,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的展示厅;
(六)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区和比赛区;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公共交通场站的售票厅、等候厅;
(八)商场(超市)、书店及邮政、通信、金融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
(九)机关、团体及宾馆、饭店的会议室;
(十)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除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禁止吸烟场所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或者设置有明显标志和通风设施的吸烟区(室)。
第六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禁止吸烟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实施禁止吸烟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制止其吸烟行为,或者责令其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第八条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劝阻、制止吸烟行为;有权向卫生、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共场所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主管部门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制度予以行政处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组织评比、命名表彰“卫生先进单位”时,应当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列为考核内容。
第十条任何人在公共场所乱扔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乡镇; 供电所; 管理; 提升; 建议;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0-0055-01
一、前言
伴随着我国对电力资源的迫切需求,对于供电所的管理提出了刚高的要求,乡镇供电所作为乡镇电力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进而怎样有效的提高乡镇供电所的管理水平。
二、乡镇供电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配网整体维护力度不够,供电服务不到位
一是由于用电负荷的逐年增加,主杆线线径小,进户线老化,每到夏季高峰用电季节,部分农村大功率的电器根本无法启动,客户苦不堪言、怨声载道;二是停限电随意性大。由于缺电采取的停、限电措施,直接影响到客户的生产与生活用电;三是故障处理速度相对缓慢,造成故障停电时间增长,引起客户的不满。
2、法律意识淡薄,农村窃电现象增加
一是用户为降低生产成本,受利益驱动窃电。对于很多用电户来说,电费是其生产经营的一大成本,尤其是一些高能耗、经济效益不好的用户、私人承包企业等,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采取窃电方式来降低成本和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有的甚至完全靠窃电来赢利。二是电力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对“电是商品”缺乏认识。由于电力企业长期把电力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性事业进行宣传,使得广大用户对“电是商品”的认识不够,思想意识不强,再加上农村相对法律意识薄弱,对窃电的违法性也认识不够,对窃电造成的危害性更认识不足。三是电力营销管理制度不完善,供电所部分员工服务主动性不够。营销各环节监督协调机制没有充分发挥好作用,工作协调不到位。四是反窃电与窃电制度不完善,奖惩力度不够大。
3、农电工结构复杂,工资待遇不高,造成工作效率低下
一由于供电企业用工成份一般是正式工和农电工两种类型,正式工多从事管理岗位,农电工则从事维护维修工作,待遇上的差别,使他们产生了“主人”和“外人”思想,从而产生对立思想。二是随着现在物价的上涨,农电工对自己的收入越来越不满,要求增加工资的呼声越来越高。三是农电工队伍素质低,这样就造成缺乏相应的服务技巧,容易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待电力客户;个别农电工在安全方面存在侥幸心理,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办事。工作不戴安全帽,不戴绝缘手套,不装设接地线,对规范安全管理不重视、不理解、不配合,从而成为客户投诉的主要对象和各种安全事故的高发群体。四是为便于维护,供电所采取属地管理,一人在同一地点长期从事同一类型工作,将会产生一些问题:利用熟人关系和用户维护权意识不强,收费不给发票,互换客户计量装置等,这些现象又远离供电所,无人监督。
三、解决乡镇供电所运行中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要想真正的解决现行的乡镇供电所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要采用有针对性的措施,基本的思路为:一是完善现有的管理和规范体系,不断的提高管理水平;二是加强对员工的素质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三是要加强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的监督,真正的使各项制度应用到实践当中去。
实施方法:根据现有的南方电网管理标准,对乡镇供电所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针对重点环节和存在问题的部分进行改造。另外,要建立一个可行性高的系统化的管理制度,在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要对各个单项的管理项目进行严格的细节标准的制定,其次,要形成较为系统化的文本文件,文件要涵盖所有的供电服务的内容,做到使各种供电活动有据可依;再次,要对目前供电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可预测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一系列的预防和管理措施。
四、对乡镇供电所管理的几点建议
1、推广先进的管理手段,有效提高乡镇供电所的管理水平
伴随着我国农电管理的不断进步,乡镇供电所目前的管理水平已经满足不了我国农电管理的需求,只有有效的提高农电管理的水平,才能满足乡镇居民的要求,其中,重点需要加强的是在服务方面与居民的要求方面,进而可以不断对自身业务进行扩展,先进的管理手段有利于提高乡镇供电所的管理水平。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对先进的管理手段进行大力推广。
2、建立适应农电发展的高素质队伍
在进行乡镇供电所的管理时,想要有效提高供电所的管理水平,需要建立一支具备高素质并适应农电发展的队伍,由于职工是作为农电管理的主要工作人员,他们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供电所的发展,想要加强队伍的建立需要建设一支有目标和分层次的队伍,这支队伍的人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严格选拨,经过层层的筛选,最终建设处一支具备高素质的工作队伍。
3、通过加强管理,解决乡镇供电所管理中的深层问题
目前,通过对乡镇供电所的情况来看,农电的管理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这些成果可以有效促进农电使用的发展,但是,如今面临着工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乡镇的供电所的要求也呈现出供需矛盾的场面,因此,乡镇供电所想要解决这种情况,需要实现电网自动化与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在此同时,也需呀供电能力进行提高,由于目前的供电能力已经不能满足乡镇居民与农业生产的需求,必须从管理中解决这方面的矛盾,在管理中目前的农电管理已经达到了规范化的管理。但是,农电信息化呈现出比较落后的情况,在乡镇供电所中所雇用的技术人员较少,管理人才比较缺乏,经营的情况并不容乐观,这种管理水平比较落后于管理思想上的停止不前导致阻碍了农电的发展,根据这种情况,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大管理的力度,进而逐步解决在乡镇供电所当中的深层问题,促进管理工作的有效提高。
4、重视对乡镇供电所职工的精神文明建设,进而推进农电事业可以更加健康的发展
从我国目前的乡镇供电所管理水平俩口,把管理的重点放在了电网的建设和对业务的管理方面,并没有对乡镇供电所职工的文明建设给予重视,甚至出现了忽视这方面建设的情况,这对于电力企业的文化传播与企业精神的培养都非常不利,进而导致乡镇电力企业职工存在着思想上比较落后的情况,因此,根据目前的情况,应该对职工的精神领域方面给予重视,在加强供电所业绩的同时,培养职工在精神文明方面的建设,并需要相关领导充分重视农电职工的业余生活,进而推动乡镇供电所的发展。
从基本的体制方面来看,我国的乡镇供电所一般都是隶属于县级的供电企业进行管理,已经属于供电企业的重要组成部门。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乡镇供电所是与企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真正的实现了业务对接的情况,同时,乡镇供电所在管理人员方面,应经形成了良好的劳资关系,明确的建立企业了具备规范化的劳资关系,进而真正的实现了队乡镇供电所的职工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因此,根据我国乡镇供电所目前的情况来看,需要不断的对管理的制度进行完善,进而可以全面加强农电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实现乡镇供电所管理水平提高的最终目标。
五、结束语
乡镇供电所作为供电的最基本的单位,对于整个城镇供电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规范供电所的管理有利于供电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宁.浅谈乡镇供电所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