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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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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一、相关概念阐述

公共安全问题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来,同样,公共安全管理活动也是伴随公共安全问题的产生而产生。现在公共安全已经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公共安全管理指维护公共安全的主体(通常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公共安全政策,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通过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实施预防、处置、恢复等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障生活、生产等安全的公共服务的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过程就是以政府主要角色的公共安全主体为实现社会安全的意图和目标而实施的持续不断的组织、协调、指挥、控制等程序的一系列活动。

公共安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消除威胁、预防灾难,挽救生命、保护财产,减少损失,迅速恢复、持续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的高危险期,传统的与非传统的公共安全事件日益增多,比较突出的领域包含了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金融风险、信息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及民族宗教等。特别是民生矛盾突出,反映在城乡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多方面,使公共安全呈现出频发性、高危性、群发性、连锁性等特点,也使得传统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呼唤公共安全管理主体有更包容的心态与机制来应对新问题的出现。

二、公共安全管理中的包容性维度分析

党的十报告第七部分以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为标题,清楚地标明了社会建设的两个重点内容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而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根本。民生是国之根本,民富才能国强。只有民生得以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只有老百姓感觉幸福了,整个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因此,公共安全管理的核心就是建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就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把社会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救济权等权利始终摆在第一位,建设和谐社会中首先以人的生命为本,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的原则,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也是安全发展的核心。

中国的GDP 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 的高位增长, 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 损失高达6%,非典、禽流感、地震、海啸、暴力抢劫等等这些问题每年夺去了20 万人的宝贵生命。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也要认识到安全也是稳定、安全也是生产力、安全也是最大的效益,公共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提高人民的幸福度和满意度。

三、公共安全管理中包容性缺失导致的现实问题

公共安全涵盖了政治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涉及的具体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生产事故、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公共设施、地下空间、社会治安、社会保险、金融安全、国家安全等有关社会政策与制度。我国从1954 年首次规定制度至今,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己经初具规模,已制定了针对社会紧急危险形势的《法》、针对地震这一特殊自然灾害的《防震减灾法》、针对洪水特别是特大洪涝灾害的《防洪法》、针对火灾的《消防法》、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环境保护和环境灾害防治的《环境保护法》以及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没有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这使得各级政府在实施灾害防御、应急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等措施时,由于缺少法律依据,难以把握自己的职责定位,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而最终伤害了救助群体的利益。

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法规涉及单一灾种多,涉及综合管理的法规少。通常事故或灾害的发生,往往波及到社会各个层面,涉及许多部门和领域,单一灾种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特别是在如何实施灾害管理、如何界定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管理责任等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这使得政府在面对规模较大的危机和社会风险问题时无法兼顾到所涉群体的共同利益,难以对不同的利益分配进行协调。

四、应对策略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近期我国公共安全问题频频发生,暴露出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的落后方面。

公共领域失灵现代社会基本南三类组织构成:公共部门、企业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三者能否各司其职,对现代经济有直接的影响。我国一些公共领域也像企业一样按财富最大化原则管理,加大了市场缺陷,这是公共安全问题频发的深刻原因。笔者认为,公共领域不能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应以公平为第一原则。

环境责任缺失我国目前仍处于一种赶超式的压力型体制状态,经济增长的压力非常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官员无论是从地方公共利益出发,还是从个人政治前途着想,都会优先考虑经济利益而不是环境利益。因为,经济利益比环境利益更直接、也更为明显。环境质量的改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其效果通常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才能显示出来,而地方政府官员的任期又是不确定的,相对较短,在这种情况下,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利益无疑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因此,在以经济目标实现为主导的考核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之间的环境责任考核制在一定程度上便流于形式了。这直接导致环境恶化,公共安全问题频发。

协调机制脆弱我国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分属16个部门,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分兵把守。实际操作时往往由于各部门之间界面不清而导致资源浪费、信息不畅。在紧急情况下,哪个部门应当做什么样的工作,如何保证每一个参与应急的组织机构都有适当的工作,都有赖于协调机制的建立。我国目前有些省份虽然已经建立了公共安全应急机制,但是这种管理机制大多属于分行业、分部门的分散性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专业性比较强,但政府各部门间在应急应变方面缺乏协调机制,难以应付灾害并发的问题,如果同时发生一种以上的危机事件,政府就很难依法迅速建立统一的公共安全处理机构。

治理能力不足公共安全问题对政府能力提出考验。公共安全问题发生时,由于公众的恐慌心理,人们往往对政府的能力产生怀疑。这就需要政府在危机时刻具有例外管理的特征,具备高超的危机处理能力,对危机事件迅速作出反应,在关键时刻能够化解危机。联合国减灾战略机构2004年对“抗灾能力”作了定义:抗灾能力指可能受到危害的一个系统、社区或社会,通过抵御或变革,从而在职能和结构上达到或保持可接受水平的适应能力。公共安全问题在制造了不幸的同时蕴藏着发展契机。衡量能力缺陷的程度并实施干预,通过提升能力建设,可以保证社会机制的健康,并促进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地方政府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较低,地方协作精神欠缺,因此,在处理突发的公共安全事件时还应加强政府的管理能力。政府应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整合现有资源以应对各种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公共安全领域的战略变化

当代社会公共安全领域发生了三大战略变化:第一,应对不确定性成为全球的课题:“9・11”事件后,美国对整个公共安全处理机制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其目的之一就是应对不确定性。

第二,在数字传播时代公共安全的影响特别明显。在数字传播时代,公共安全问题发生后,会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容易在社会心理层面产生恐慌和不安全感。一旦公共安全问题发生,如果信息公开缺失,人们往往会认为是天灾与人祸共同造成的恶果。在信息公开方面,中国目前存在的三大问题:其一,一些政府部门对上、对下都不能迅速反映情况和披露信息。信息的不对称不仅表现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有时也表现在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极可能因为上级政府不能及时掌握下级政府全面而真实的信息,而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其二,发生公共安全问题时,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瞒报情况。其三,社会公众监督不够。

第三,科技的负面作用加大了风险。在现代科技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一方面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界的干扰影响日益加大,各种潜在的和现实的灾害风险对人类的威胁正变得日益复杂和难以预料;另一方面,现代科技的正面作用与负面作用均明显。德国学者贝克指出:现代社会的风险包括经济的、生态的、技术的,如核技术、化学的风险、生物的风险和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温室效应等环境危机。这些风险与自然风险明显不同,它们是现代化的产物,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传统的灾害风险管理方式,再也无法有效应对人类面临的日益复杂的自然灾害风险。要有效地减轻和控制灾害风险就必须采用更加综合、多学科的方式来应对。正是源于此,我国政府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首次把公共安全作为独立领域进行战略研究。

发达国家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

那么,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呢?

第一,建立公共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日本的公共安全管理一直以应对自然灾害为中心,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转向多灾种的综合防灾管理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的内阁确定了公共安全管理内容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事件安全三个范畴的综合管理。日本现今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是:以法律为依托,以首相为最高指挥官,内阁官房负责整体协调和联络,通过中央防灾会议、安全保障会议、金融危机对策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国土厅、气象厅、防卫厅和消防厅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配合实施。

第二,政府首脑担任公共安全管理的最高领导。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不断完善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普京执政后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签署了《俄罗斯联邦战时状态’法》,至此,俄罗斯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俄罗斯现行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是以总统为核心、以联邦安全会议为决策的中枢系统,政府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化解和处理国家发生的各种公共安全事件。

第三,行政首脑依靠应急管理机构提供决策咨询。澳大利亚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是设置撒个层次的关键性机构:

是在中央设置的反危机任务组(CCDTF),主席由总理和内阁任命,委员为各部门和机构的代表;二是危机管理局(EMA)具体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抗灾工作,职责是提高全国的抗灾能力,减少灾难的损失,及时准确预警;三是在国家危机管理协调中心(NEMCC)设危机管理联络官(EMM)为政府各部门的联络员,专门负责协调危机管理局下达的跨部门任务。

第四,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及企业发展成熟、规范,对于公共安全的处理具有积极的作用。主要发达国家的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体系也十分健全,因此在应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时更有利于整合资

源,协调处理。

健全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之策

针对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首先,健全公共安全管理相关法律。公共安全管理的重点在于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公共安全管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更重要的是可以确立公共安全管理的合法性。最新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国务院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国家总体预案的,为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及应急机制的建立起到了规范性作用。但它仍然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建立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安全法律势在必行。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消防责任事故;定罪;探讨;改进措施

近些年来,我国各类火灾事故频繁发生,如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辽宁阜新市“11•27”特大火灾事故等,给国家及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引发火灾的原因众多,但我国刑法中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也没有起到应有的预防和惩处作用。因此,对当前我国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有关规定加以完善势在必行。

1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件

1.1 客体要件: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及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消防工作关系到国计民生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消防法规,消除火灾于未然。

1.2 客观要件: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消防管理法规,经过而拒绝执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行为。

1.3 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对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应加以采取和改正负有责任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的人,还有相关单位。

1.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引起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并由此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2 消防责任事故中的定罪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139条规定:“触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直接负责人员,应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者,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当前校方责任事故中的定罪方面主要存在下列几个问题:

第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这包括三个要素:(1)违反消防管理法规;(2)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3)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企业单位及个人都应严格遵循和执行相关的消防法规,若有违反,即使未发生火灾,或发生火灾单位造成严重后果,均应追究相关的责任负责人、单位的行政责任。若应违反消防法造成重大、特大火灾,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在消防责任事故中的定罪中,将上述第二点作为定罪的前置条件,违背了“违法必究”的原则与现行的消防法规相抵触,故很多时候,该法条形同虚设。

第二,关于“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这点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差,主要表现在证明相关责任人接收到“改正措施”及消防监督机构发出“改正措施”难度较大。如果消防监督机构没有发出整改通知或者事故责任人不承认接收到“改正措施”时,就难以对犯罪责任人加以惩罚。此外,若将“改正措施”作为追求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必将引起国家机构的无限膨胀,降低办事效率,违背效率原则。

第三,“严重后果”与“后果特别严重”没有形成统一的司法解释。

当前,对于“严重后果”及“后果特别严重”的定位没有形成统一的司法解释。例如,在黑龙江省对于“严重后果”的解释是:(1)死亡人数三人以上;(2)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人数10人以上;(3)烧毁房屋90间以上或烧毁户数在30以上;(4)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然而,在山东省关于“严重后果”的定位是:(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直接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3)受灾居民10户以上;(4)重伤1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或者受灾居民5户以上;(5)重伤2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或受灾居民3户以上。两省关于“严重后果”的定位差异较大,这个现象在全国不同省市地区十分普遍。各地所规定和执行的标准不统一,必然导致不同后果在不同地方得到相同的处理结果,同一后果在不同地区惩处也不尽相同。这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总之,当前的法条存在许多漏洞,导致实际生活中消防事故责任人无法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加以惩处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我国刑法中的第139条丧失其基本的预防和惩处犯罪的威慑作用。

3 关于当前消防责任事故中定罪的改进措施

3.1 修正并完善当前对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义

当前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印记,已不再适合当前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此,可将“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中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删除,或者将刑法中第139条更改为“对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以此,不仅可以避免消防事故责任人员逃避法律的惩罚,还能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威严性,保证国家财产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2 统一危害结果的司法概念

当前,在我国,不同省市对于“严重后果”及“后果特别严重的”的评定标准还没能统一,导致法制统一性得到损害,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因此,国家必须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统一量化“严重后果”与“后果特别严重”。同时,在本罪的司法解释中,“严重后果”与“后果特别严重”应进行细致的划分量化,覆盖人员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并与其他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相协调。

3.3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

消防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存在着许多问题,包括:《消防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消防法》缺乏必要的立法依据、相关法律责任设置不符合科学原则、消防法律体系内容不够全面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着消防责任事故定罪的科学性原则。为此,应采取如下措施:

3.3.1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参照西方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尽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明确消防机构的性质、体制、编制、职能、隶属关系等根本性问题;明确相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权利、义务及消防职能;规范公民的消防行为。

3.3.2 加强对《中华人名共和国消防法》的完善工作。以适应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违法必究”的宪法要求,去掉对消防责任事故中的定罪问题的前置条件;完善公安消防部门内部执法程序;对于外企、外商、外资,其应享受与国民一般的待遇;明确对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等相关专业术语的法律含义和应遵循的原则。

3.3.3 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等消防行政法规制定与完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是在落实层面对《消防组织法》及《消防法》的细化,使每个行为的操作性更强。逐步制定社区消防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评估等规章。

3.3.4 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的消防技术标准。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就提出了性能化设计方法――一种全新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以及相对应的性能规范。这大大促进了消防安全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及成本效益最优化,产生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促进整个消防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重大的意义。为此,我国应展开相关的研究工作,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性能规范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4 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传统的消防责任事故中的定罪问题所暴露的弊端愈发明显,不能很好的担负起维护国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本文主要对当前我国消防责任事故中的定罪问题加以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参考文献:

[1]宋春红.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设立的有关问题[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2).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

1 引言

我国大多数水库都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因时间长久和管理不当等原因,普遍存在防洪标准低、工程质量差等安全隐患,再加上管理维护不善,工程老化严重等影响,造成了病险水库大量存在的局面。病险水库不能正常发挥效益,并成为防洪保安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威胁到了下游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新时期做好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刻不容缓。也只有做好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和维修改造,才能消除工程的安全隐患,提高水库的防洪减灾能力,同时也发挥了水库的综合效益,增强了水资源的调蓄能力和抗旱的供水保障能力,从而巩固水库的质量安全和保障下游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对水库进行的深入调查和全面分析,并结合全国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调研,三类坝现场核查工作,总结得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主要问题存在于:管理及除险加固制度,大坝安全鉴定、初步设计、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与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等6个薄弱环节,具体见图1。

图1 我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主要薄弱环节

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

3.1 法律法规层面

3.1.1 以法律、法规形式进一步合理化业主制

加固工程的责任主体往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而项目管理制度由上级行政部门制定,即项目管理者往往作为被动的执行者角色,责任却由其承担。

3.1.2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项目制度化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一个长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项目制度化。病险水库众多,伴随坝龄增长,外界环境变化,病险水库必然长期存在,一些原正常水库会演变为新的险库,这就需要在战略上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做出通盘、动态的考虑。

3.1.3 完善水库降等与报废的法律法规建设

以往主要采取除险加固这种工程措施来降低病险库风险,降等、报废等非工程措施也是有效方式,争取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风险降低。

3.1.4 加快小型水库及大坝安全管理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现行有关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及除险加固方面的配套法规、政策和文件,主要是针对大中型水库制定的,小型水库一般参照执行,实际很难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得到落实。尽快针对加强小型水库出台诸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降等报废管理办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与政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确保有关法规的落实,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健康道路。

3.2 管理层面

3.2.1 前期工作

(1)前期规划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规划以人为主观判断方法为主,尽管在判断时考虑工程情况及下游影响,但无统一的定量化原则或判别准则,影响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排序准确性。

(2)安全鉴定与设计。

加大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力度,按规范要求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四宗溃坝案例都存在明显设计缺陷,与前期工作经费投入不足、地勘工作量与深度不足有极大关系。很多病险水库为“三无”工程,不补充必要的地勘,地质与施工质量缺陷无法查清。考虑到小型水库多、经济条件差,有必要通过研究探索简易、合理与可行的技术方案,以方便获得用于除险加固基础资料。例如,现场检测含水量、密度等简易物理指标,根据物理指标与力学指标的统计关系,确定试验方式相对复杂、对仪器设备要求较高的力学指标值。

3.2.2 施工准备

施工准备主要包括招标设计、招投标、施工设计、合同签订及资金筹集等。

(1)招投标。

严禁转包,主体工程不能分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

(2)资金筹集。

很多地方已认识到要解放思想,克服单纯依靠国家投入的思想,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筹集建设资金。可考虑如下对策:在资金投放方式上,调动积极性,与后期运行效益挂钩;建立地方政府财政“竞标”投入激励机制,“谁积极,支持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可采用多种合理方式,通过整合支农资金、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办法,积极筹措配套资金。

3.2.3 建设实施

(1)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质量管理与监督。建立明确的、稳定的长期除险加固规划,尊重技术自身规律,保障除险加固质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项目建设的进度、资金和质量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提高各级政府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认识,及时规避风险。

(2)加强质量控制,完善监理制度。

监理工作需及早介入,并贯穿建设工作全过程;处理好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质量控制体系之间的关系;监理要在每个环节上实施监控。

(3)做好安全度汛工作。

制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全度汛计划和预案,严格执行调度运行方案,加强水库病险部位巡视检查及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必要时要空库迎汛。严格按照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处理好施工进度、质量保证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

(4)集中建设管理。

对于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多、任务重的地区,特别针对中小型水库,在除险加固过程中实行集中建设管理,可有效地整合各类资源,提高加固效率,从而提高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质量。

(5)分步进行除险加固。

病险水库基数大,经济条件差,即使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也感到压力很大。因此,针对这种资金情况可分两种加固模式:一种是除险,针对性解决水库工程存在的问题;另一种是达标,不仅要除险,还要在形象面貌、管理设施、交通与通信等方面达到相关标准。该模式对经济较差地区更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6)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储存与风险相关的数据并允许进行数据检索;经验教训信息系统,在项目申请完工时或在申请下一阶段开始时,经验教训审查就应是其中一部分内容;信息系统,建立信息通报和网上公示制度。

(7)规范资金使用。

资金到位、管理规范是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基础。加固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债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建立专户专帐并专人管理;对资金的使用按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推行报帐制;中央资金主要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做到专款专用。

3.2.4 竣工验收

(1)提出用于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导则。

除险加固效果如何,除了让时间来检验外,应该对工程除险加固效果及时进行评价。如何进行加固效果评价,至今未有有效方法。参照安全鉴定阶段进行安全鉴定的导则形式,基于病险水库工程存在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横向对比参照各类工程属性,编制用于竣工验收的技术鉴定导则,确定用于竣工验收的工程指标体系和鉴定方法。

(2)严把验收关。

必须按初设批复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后履行验收程序,认真把好各个阶段验收关,严格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规定进行验收,确保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质量。

(3)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举,坚持工程建设与管理运行相互衔接。

加强水管体制改革,将其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部分,使加固后的管理进入良性循环。水管体制改革是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根本措施,需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监督,转变“重建轻管”思想,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

3.2.5 项目后评估

后评价是一个“滚动式”的动态反馈过程,对已完建设项目的实施、执行和营运全过程进行系统、客观的综合分析,对项目的执行、效益、作用、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决策与管理提供依据。

建议今后将这一环节补足,提出以下对策:(1)建立加固项目后评价的法律保障;(2)建立健全加固项目后评价的管理体系;(3)建立健全加固项目后评价的内容、指标体系和方法;(4)建立加固项目信息管理数据库系统。

3.2.6 除险加固完成后的运行管理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完成,仅代表水库能够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初步具备,也是水库正常运行的开始,后期运行中必须始终将大坝安全放在水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首要位置,常备不懈。

除险加固后,安全状况总体上应该改善了,也未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等极端条件,反而垮坝了。除加固工程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外,管理者思想上麻痹、管理上疏忽是主要原因,可能认为加固后大坝就彻底安全了,抬高水位甚至超水位运行都没有关系。另外,应加强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期与蓄水初期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事故征兆和采取抢险措施,避免或延缓溃坝事故的发生,确保下游公共安全。

3.3 技术层面

(1)要善于在加固中使用综合技术。我国病险水库工程存在的安全问题复杂,特点较为突出,以土坝为例,很多水库大坝坝体填土压实度、渗透性等指标不能满足现行规范要求,且这些指标通过除险加固的方式难以达标,而综合技术则是根据一个大坝出险的原因、部位、病险程度、主客观条件等,以实际存在的工程问题为前提,采用不同技术组合的最优综合治理技术方案,以最终达到消除工程安全隐患、工程能够安全运行的目的。

(2)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和加固技术。小型水库的特点是基本上无设计、施工、运用管理资料,经济能力有限,按规范要求实施安全鉴定存在困难。若借助一批坝工专家经验,不难对小型水库存在的问题做出正确评价。如能借助基于专家经验的专家诊断系统,对于小型水库病险的评价与处理是非常有价值的。

(3)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应按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完善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雨情观测项目、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项目应齐全。

4 结论

综上所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涉及到了法律法规层面、管理层面、技术层面等层面的相关知识要点。为了保证每一座病险水库都真正做到除险加固,就必须必须树立风险意识,严把质量关,同时还要加强建设与运行管理,从而做好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确保下游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校园安全;主要问题;解决策略

1 引言

近年来,围绕校园安全工作的新形势,各地{校普遍积极开展校园安全构建工作。很多高校建立健全了相关安全制度,提高了学校保卫队伍素质,不断更新了校园安全管理模式,这些都为增强高校保卫能力和促进高校保卫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结合当前高校面临的新特点和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现状来看,高校安全保卫任务仍十分艰巨,“头痛医头”的管理模式并未有所改变,尚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校园安全科学保卫策略。

本文在探讨当前高校校园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为新形势下的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做一些贡献。

2 高校校园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宿舍及校园死角等场所安全问题比较突出。

学生公寓消防设施不完备、宿舍内部违规用电等隐患易引发安全问题。目前高校办学规摸不断扩大,学生公寓也随之增多,但一些学生公寓电器电路老化,消防设施、安全通道不完善的现象时有存在。有的同学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源,违规使用电器等,这些都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一旦发生火灾等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

学校治安控制薄弱的死角往往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高校校园内实施犯罪行为,对大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扰乱了高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还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对校园地形等情况熟悉的有利条件,以问路的形式诱骗学生上车引路,结果直接将学生强行带离校园。

2.2 校内、校外环境的复杂变化导致校园安全问题高发突发。

校园周边环境对校园的安全有一定影响。现在的大学校园,尤其是新校区,大都是城乡结合部,治安状况比较复杂。

校内环境的新变化对校园安全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高校办学逐步开放,大大加强了和社会的交往,校园不安定因素增加。高校后勤社会化、学校的合并与扩建,高校的体育馆等资源面向社会开放等等,无不使校园的人员结构发生变化,高校校园俨然变成了开放型的“小社会”,给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

2.3 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导致的高校校园安全问题。

随着社会和高校的不断发展,大学生心理问题已不容忽视。首先,大学生在入学之初便面临着新环境,新同学等方面一系列新的适应和调整。一部分心理承受能力比较脆弱的同学遇到问题后,若自身不能很好调适,又得不到外部的关怀,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和精神压力。在校期间,学习压力、人际关系问题、恋爱问题等也往往困扰着一部分大学生,还有一些同学因此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每年的毕业季也是就业、情感等心理问题的高发期,如果这些心理困惑在得不到及时解决或疏导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出现心理问题,严重的还可能会引起大学生自杀、报复社会等过激行为。

2.4 信息网络的普及与监管不到位引发高校校园安全问题

随着互联网和现代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和社会交往的手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微博、微信等已成为当代大学生不可或缺的社交工具和接触社会的重要媒介。但同时很多管理和措施没有及时跟进,无形中为高校校园安全埋下了很多隐患:大学生作为思想活跃的集体对各方面的信息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和敏感度,许多不法分子充分利用这些特点传播危害社会的不良思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隐蔽性,专门针对学生实施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还有借助网络向涉世未深的学生进行传销活动等,这些都给校园安全带来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3 高校校园安全的解决对策

3.1 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核心。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条例,恢复建立校园警察制度。结合当前高校校园安全的新形势,开展相关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作,形成科学、有序、规范的校园安全管理法制环境是一项治本的长效对策。

建立“权责分明、群防群治”的长效机制。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学校有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及学校是校园安全的责任主体这两个问题,但还不够具体。因此,校园安全立法要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楼层管理员、辅导员等对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该充分调到社会和学校师生的力量,将“群防群治”机制引入高校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中。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使高校校园安全建设的效果更加显现。

3.2 以预防、教育为主线。

切实加强校园安保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安保部门职能。在当前校园安全管理法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着手于现有人力、物力的有效利用不失为一个有效方法。

加大对校园师生的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高校通过开展一些以安全为主题的活动如有关安全方面的科技学术讲座、宣传活动和竞赛活动等加大对师生的教育。同时还可以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活动,突出实践操作,充分发挥安全演练活动为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水平的重要作用。

3.3 以重点整治、集中整改为辅助手段。

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整治发现的问题。校园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工作是掌握校园公共安全基本形势、状况的重要手段,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并对发现的问题加以重点整治。此外,学校可以发挥宿舍管理员、学生干部的作用,深入宿舍,做好学生公寓治安防范工作,定期近距离向广大师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

吸取安全事故教训,集中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来前一时期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工作中的漏洞,为了提高安全保卫的水平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学校和相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处理工作,特别是要注意从事故发生的原因上下大力气解决根本问题,起到警示、提醒、教育的作用。

4 结语

面对着近来公共安全事件多发的态势,政府在2016年新年伊始便提出了“公共安全绝非小事”的警示。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校园安全问题,我们更是不能有半点马虎。及时发现高校校园安全中的主要问题,做到标本兼治,只有这样,高校才能更好的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为社会建设输入更多的人才。

参考文献:

[1]周立新 王丽芳.论高校校园安全问题及对策.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16)

[2]张 君 钱娅艳.高校安全现状分析与对策.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11(30)

[3]黄 乐.高校校园安全管理面临的挑战和基本对策.院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