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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影响因素;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P624 文献标识码:A
1 概述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土木工程建设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建设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这其中与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水平、法律法规等诸多因素有关。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
2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意义
随着现在经济的逐步发展,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任务也越来越大。原因之一是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时间长,工程涉及的工种多、材料设备多,工人流动性强导致,如何克服这一严重问题。笔者经过多年的施工经验逐步探讨出了一条适合目前我国现阶段的办法,这就要求我们每个施工人员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及各项防范措施,在实际的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中要严防死守。另外,工程建设与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整个施工期内必须保证施工安全,保证和提高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3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
上文浅述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因素都有哪些,下面笔者将对其进行重点阐述。
3.1 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最主要的就是要实行严格的管理体制,如果不执行就无法达到建设工程需要的安全监督效果。目前的安全监督工作仍然是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部分安全监督机构存在经费来源问题,特别是在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县,这势必影响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队伍的稳定。
3.2 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
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监督的工程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使我们的监管力量更显薄弱。据不完全统计,笔者认为我国的安全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管理科学,在工作中要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最重要的是人才。这个人才就是既要熟悉电气、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又必须是管理领域中的行家。所以来说,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是个很重要的角色。
3.3 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经过分析,笔者也查询了诸多的材料,造成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病因主要是上世纪初的几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现在很现实的一个问题是有的建筑单位不执行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打比方说双方签订霸王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等等,这些都是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薄弱的问题所在。如何克服,是摆在我们每个施工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
3.4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
现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施工单位只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各自的责任。经过多年的经验得知,在施工中一些建设单位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不管怎么说,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监理的责任制,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监理职责,应该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自身定位存在一定问题,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这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大概是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的。再有就是我们的安全监督人员只停留在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方面上,第三是有一部分人认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进行宏观控制与管理的,认识不到位。这些都导致了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现在诸多的问题,如何消除或者改进这一方面的工作,需要的不仅仅是我们工程施工人员,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共同担负起责任来,更重要的还需要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严加约束,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除了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诸多因素之外,还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4.1 准确定位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换句话说,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就是确保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还代表我们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执法的行为。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我们有权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笔者建议,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不仅要有正确的工作导向,还应加强安全监督队伍的法制教育,提高监督人员依法办事,站在企业的角度帮企业解决安全管理中的困难,进一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4.2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上面我们说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存在一定问题。现在我们就要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在各单位逐步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实施各种细则。同时还要严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等的管理,要跟踪督促到位,及时检查整改结果。要对重点监控区域、重点监控企业、重点监控项目,实施现场工程安全监理。
4.3 建设高素质建筑安全监督队伍
建筑安全监督队伍是一个建设工程的重要部分。我们要要求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强。在实际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防监督人员在监督执法活动中违纪违法和搞不正之风。同时还要做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人员资格培训、任职培训等,使监督人员具备过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成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行家里手,树立良好的建筑安全监督队伍形象。
结语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知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这在工程施工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监督人员要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再一方面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不断完善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总之,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参考文献
[1]黄雪群.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9.
[2]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3.
[3]容继盘.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方式研究[D].广西:广西大学,2011.
[4]张明轩.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影响因子及评价模型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09.
[5]韩军.浅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9):57.
[6]王学蕾,郑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J].中国建材科技,2012(03):105-107.
[7]彭彦辉,闫玉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5卷)[C],2011:2.
[8]张润礼.浅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现状与制度创新[A].2011:5.
[9]王志坚.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四川建材,2009(06):32-33. 1 概述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土木工程建设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建设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这其中与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水平、法律法规等诸多因素有关。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
2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意义
随着现在经济的逐步发展,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任务也越来越大。原因之一是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时间长,工程涉及的工种多、材料设备多,工人流动性强导致,如何克服这一严重问题。笔者经过多年的施工经验逐步探讨出了一条适合目前我国现阶段的办法,这就要求我们每个施工人员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及各项防范措施,在实际的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中要严防死守。另外,工程建设与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整个施工期内必须保证施工安全,保证和提高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3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
上文浅述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因素都有哪些,下面笔者将对其进行重点阐述。
3.1 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最主要的就是要实行严格的管理体制,如果不执行就无法达到建设工程需要的安全监督效果。目前的安全监督工作仍然是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部分安全监督机构存在经费来源问题,特别是在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县,这势必影响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队伍的稳定。
3.2 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
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监督的工程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使我们的监管力量更显薄弱。据不完全统计,笔者认为我国的安全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管理科学,在工作中要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最重要的是人才。这个人才就是既要熟悉电气、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又必须是管理领域中的行家。所以来说,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是个很重要的角色。
3.3 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经过分析,笔者也查询了诸多的材料,造成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病因主要是上世纪初的几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现在很现实的一个问题是有的建筑单位不执行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打比方说双方签订霸王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等等,这些都是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薄弱的问题所在。如何克服,是摆在我们每个施工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
3.4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
现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施工单位只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各自的责任。经过多年的经验得知,在施工中一些建设单位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不管怎么说,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监理的责任制,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监理职责,应该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自身定位存在一定问题,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这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大概是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的。再有就是我们的安全监督人员只停留在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方面上,第三是有一部分人认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进行宏观控制与管理的,认识不到位。这些都导致了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现在诸多的问题,如何消除或者改进这一方面的工作,需要的不仅仅是我们工程施工人员,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共同担负起责任来,更重要的还需要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严加约束,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除了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诸多因素之外,还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4.1 准确定位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换句话说,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就是确保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还代表我们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执法的行为。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我们有权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笔者建议,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不仅要有正确的工作导向,还应加强安全监督队伍的法制教育,提高监督人员依法办事,站在企业的角度帮企业解决安全管理中的困难,进一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4.2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上面我们说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存在一定问题。现在我们就要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在各单位逐步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实施各种细则。同时还要严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等的管理,要跟踪督促到位,及时检查整改结果。要对重点监控区域、重点监控企业、重点监控项目,实施现场工程安全监理。
4.3 建设高素质建筑安全监督队伍
建筑安全监督队伍是一个建设工程的重要部分。我们要要求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强。在实际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防监督人员在监督执法活动中违纪违法和搞不正之风。同时还要做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人员资格培训、任职培训等,使监督人员具备过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成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行家里手,树立良好的建筑安全监督队伍形象。
结语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知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这在工程施工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监督人员要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再一方面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不断完善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总之,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参考文献
[1]黄雪群.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9.
[2]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3.
[3]容继盘.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方式研究[D].广西:广西大学,2011.
[4]张明轩.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影响因子及评价模型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09.
[5]韩军.浅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9):57.
[6]王学蕾,郑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J].中国建材科技,2012(03):105-107.
[7]彭彦辉,闫玉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5卷)[C],2011:2.
【关键词】委托审计 风险管理 对策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系统风险的分析
(1)法律法规不规范产生的系统风险。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目前工程的前期建设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的建设项目严重违反了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比如边设计边建设,甚至“三无”工程。有的建设项目的实地勘察不到位,项目设计质量不高、设计变更频繁,导致建设项目的投资难以控制。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对建设内容进行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存在报大建小、报小建大的现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不合规定。对于这些存在的问题,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进行约束,导致产系统风险。有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界定,有的部分领域的法律处于空白状态,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漏洞可钻。比如,按有些限额以下的小型的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可以不同进行招标,而国家对这方面规定的法律法规缺失,造成权力的制约漏洞。另外,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缺乏有效的监督,使有些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无法可依,有的虽然实施了监督,但也仅仅是事后监督,难以有效地及时地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甚至难以及时地发现问题。
(2)多元复杂的审计对象。第一,审计对象多元化。委托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督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等,对象范围广、涉及的单位数量庞大,导致委托设计对象多样化、复杂化,增加了委托审计单位的工作量以及工作难度。任何一个审计环节出现差错,则会带来严重的系统风险。因此,委托审计单位需要善于发现问题。对于施工单位,委托审计单位需要注意施工单位乱用取费标准、高套子目、多计工程量、虚报费用等问题;对于建设单位,主要需要注意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差错的产生以及科学地检测差错所在,从而保障了审计工作的防范风险。同时,建设单位实施的招标环节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系统风险。如果没有严把招标质量关,就可能选择不具备资格的施工单位实施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从而加大委托审计的工作难度;对于监督单位,如果对签证管理把关不严,则会造成重复签证现象的发生。第二,委托审计项目的复杂性。一方面,施工过程具有多变性,往往会出现设计变更、扩大规模、增加项目等现象的发生,导致审计工作难度增加,如果审计人员忽视了哪个细节,则会导致工程造价的不真实性,审计人员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另一方面委托审计介入具有滞后性。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委托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委托审计风险。
(3)对委托审计结果预期的改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委托审计活动受到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的约束,人们对委托审计的结果的预期不断发生改变。早期的委托审计的重点是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比较关注工程的工程造价。早期的委托审计主要审查工程决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现象,定额套用是否准确,取费标准是否正确等。当下的委托审计的则发生转变。在审计过程中,除了关注建设工程决算是否合理、真实,还要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进行审查。需要对建设单位的内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分析建设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是否环保,注重建设项目发展的短期绩效以及长期绩效,分析其是否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二、加强政府审计立法,完善现行管理制度
(1)立法确定委托单位审计结果的证据优先地位。制定相关法律确定委托单位审计结果的证据优先地位可以有效地避免民事诉讼判决与委托审计的结果的冲突。政府投资涉及的领域较广,审计部门是国家专门的降级监督部门,因此,审计结果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在委托审计的过程中,人需要依法独立使用审计监督权,对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审计结果,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优先证据使用,避免与民事判决与委托审计结果发生冲突。
(2)从源头上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督单位的管理。在设计阶段,严格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积极推行限额设计,要求单位按照批准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投资估算,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控制施工图的设计以及预算。不断调动设计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设计质量,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对于勘察环节,需要加强对勘察设计环节的监控,实施勘察设计招投标制,明确招标文件的建设项目的内容、设计范围、设计进度、设计标准以及设计质量。加强建设单位和监督单位的管理,认真落实工程项目责任制,建立建设项目的施工、结算变更结算制度,严把现场签证质量关,对施工方案进行最优选择,将不可避免的技术措施费降到最小程度。
(3)强化施工现场的管理,完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强化对建设项目监督单位的监控管理,对不负责任的监督单位进行行为约束,强化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的施工方案,主张现场无签证,不断提高工程预算的准确度。建设单位管理人员需要详细地记录建设工程的过程日记,防止虚报工程造价以及虚报变更单现象的发生。
三、总结语
综上所述,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规范、审计对象的多样性以及复杂性以及对审计结果预期的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有效地防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系统风险,需要不断地完善与委托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审计立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选择合适的委托审计单位以及审计人员,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风险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常松,李蕾.国家建设项目中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的冲突及法律对策研究—兼论审计法与合同法关系[J].审计研究,2012.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律法规;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步建立的。1988年,国家建设部领导起草并颁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颁布《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工程建筑监理制度,规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范围、职权。该法规颁布以来,我国国有大型工程及非国有大型工程及中小型工程都主动委托工程建设监理,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市场的一种全新的改革与创新。它标志着我国由传统小生产管理模式向市场化、社会化、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成功的过度,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政府、工程业主、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中国工程监理功不可没。为此,一个严肃的问题摆在面前,中国建设工程监理需要面对中国发起的一路一带的新经济形势、新任务、新问题,结合国内新的经济建设要求,制定和调整新的政策和法规及管理条规,从制度上确保其领先性和完善性,对新的经济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指导和科学管理必要条件。同时,要摸索出一套监理人员素质教育和能力教育的模式,从而推动中国监理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一、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产生及现状
(一)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以1997年由国务院颁发《建筑法》为标志开始,以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质考核与注册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度;建设部与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与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有关规定》、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据。同时,各地政府及部门也相应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法规及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有序健康稳步发展。
(二)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下的社会实践
1997年以来我国建设监理在制度、法律、法规体系上系统建立后,在资质管理上采取了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统分结合的两级管理。这种管理符合我国国情,运行良好。近20年的社会实践检验,建立了遍及全国各省的监理企业6106家,从业人员675397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99073人,全年营业性收入1196.14亿元。我国建立了较完善的建设工程监理教育体系,培养造就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理队伍,建设监理从业人员上岗前,需要经过4-6个月的监理短期培训,监理人员主要来源于早期工程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培训成为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性人才。这些技术和管理复合性人才在实践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二、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从上而下直接从西方国家现有的监理制度中改造和借鉴而建立起来的,本身与国际惯例和制度有很大差距,而且一经定型20年基本没有修改和完善。经过20年的实践,我国经济及工程建设管理的环境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与之配套的法规、制度客观上也有完善和修改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已经走出国门,一路一带振兴中华,中国建设监理同样面临与世界各国合作,走出国门的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改不仅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同时,也要满足走出国门,让更多的国家认可的客观必需。
(二)合同条款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条款从内容到形式上相差较大。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些权力及义务的规定尚不明确,这使得工程监理无法对这些合同的履行从事更加具体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简而言之,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不健全,必然带来的是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不健全,这将直接影响到后面的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执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相关法规不是由市场培育起来的制度,而是直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在各类合同制定之前,我国建设监理还处于摸索和探讨阶段。而合同的条款中关于责任、权力、义务等内容的规定自然存在以上属性。当市场化发展走过20年,这些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来,严重制约监理事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
(三)现有监理权限和范围狭隘带来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法规使得工程监理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工程施工阶段,使得对工程选址、地质勘探、图纸设计等的监理形同虚设,无出图权和修改权,监理作用在工程前期设计阶段根本无法得到体现。由于设计这一阶段没有配套的监理规范,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制观念有待加强
我国建设工程强制执行监理制度,是为我国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驾护航的制度。作为新起的经济管理制度,本身受到传统习惯的自然抵制和淡化其作用影响,许多业主认识上的模糊与不理解,委托监理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一些业主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在招投标中明投暗定,逃避监督,肆意压低监理的合理合法收费。委托监理后,在建设施工中人们常常认为监理仅仅应对工程质量控制全权负责,而无权对工程投资进度进行管理控制。对监理的性质,工作方法和运作形式根本不了解,甚至一无所知。对监理机构任意指使或对其工作百般挑剔,严重干扰了监理有效地按照监理程序及监理计划开展工作。承包方则更不习惯,对这种监督管理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导致监理工作展开困难重重,因此,提高业主及承包商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将依靠工程监理开展建设活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依靠成为业主自觉自愿的行为,这其中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还需要从政府到社会的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展开。
(五)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培训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约占世界建筑行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承包额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这种格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国际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准入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监理队伍从无到有,队伍的基础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是,就整体素质而言仍然不能适应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快速发展的需求。这是因为,现有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学历、职称差别大,导致了从业监理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身的复合型管理人才。由于从业监理人员多为建筑单位退休和下岗分流人员,监理单位受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影响,其员工工资也相对较低,统计资料表明监理人员平均工资是施工人员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这严重阻碍了青年技术人员和优秀的青年加入监理行业的积极性。低收入使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产生不良陋习蔓延,从而削弱了监理执行法规的力量而导致整个监理企业受到影响,企业很难建立一只高素质的稳定队伍,培养的人才往往留不住,企业为了生存又不断招募新人进行初级培训,周而复始。20年前制定的取费标准很难满足企业起码生存需要,更何谈发展和提高?提高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及基本业务水平,提高企业形象及档次,国家需要从取费制度上进行顶层修改,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监理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建设和完善监理法律法规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法律合同范本
为了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必然面临修订和完善的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旧的示范文本部分参照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新范本编制中应积极的吸收国际惯例中对工程建设监理市场有益的条款,也应当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条款吸收,增加到合同中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向海外市场的基本需要,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内容。
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就必须着重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应当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文件兼容,还应当比其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先进性。旧法显然不能满足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新法应吸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编制中;随着中国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开放的深入和中国建设走向国际化的需要,新法规也应当迅速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加以吸收和整合,以利与之接轨;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规定下来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出国门的基本需要。同时,必须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条款内容,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全球经济建设需要。
(二)建立和维护市场环境,人才培养是关键。
建立和维护健康和稳定的市场环境,法制建设是基础,而人才的培养是关键。监理行业的发展是以建筑业的发展为基础的,以法制的手段规范建筑市场,有利于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机制,消除壁垒,实现与国际市场的顺利接轨;要通过严格执法,制止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如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欺诈、行贿受贿、投机、虚假行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地区经济封锁和分割市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维护竞争秩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批掌握新法律,法规的人才工作在第一线,因此,应当继续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注册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个人信誉登记制度,在各类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专业,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监理人才。
(三)稳定监理队伍问题
一线监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往往是流动的,转战全国各地是常态,常年在工地驻守,生活条件艰苦,很难有时间对家庭有所照顾,同时由于监理单位取费低,福利待遇问题一直是困扰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保监理行业和监理人员特别是一线监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监理人员年龄结构老、中、青比例严重失衡。最有活力的中青年监理人员,很少出现在监理队伍。往往是退休人员,本身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出来干工作拿点补差,低收入对他们的影响不大;青年监理大多是从学校走出来的,缺乏社会工作经历和经验,缺少在一个城市立足的资本,选择监理行业工作也只是权宜之计;工作几年后,随着社会压力及恋爱、成家、生子等现实问题压力逼迫,不得不重新选择其它行业,跳槽成为他们的普遍现象;中年监理人员则因为工资待遇太低,直接的生活压力和无法承担对社会、家庭应该承担的义务而被迫选择离开监理行业,转投待遇较好的职业或工资收入较高的行业。随着社会发展,监理与其它行业差距迅速拉大,因制度规定取费本身很低而不可能得到提高,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付出的脑力和体力劳动与收入形成反差巨大。国家和社会应该承认他们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他们的工作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安危,监理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此。除给予监理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外,大幅提高和保障他们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待遇,确保其有尊严的全心全意的为经济建设工程项目服务,是新法规必需面对的首要问题。要形成人才培养出来能留住,能发展,以满足快速发展起来的建筑市场的需要,人才制度和待遇制度建设缺一不可,这是关系到其行业是否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最关键。
四、结束语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工作应该是一个常态化工作,这个制度应确保经济建设工程项目健康有序的从立项到计划、从设计到实施、从实施到完成、从完成到应用、都应在其有序控制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完善法规不足和缺憾,是客观上需要。法制建设和市场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剔除和修改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条件下的条款,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监理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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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延艳.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法律体系研究[D].郑州大学,2011.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业也迅速发展起来。总体说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其本职工作的完成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对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1、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工程的质量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良好的工程项目能够为人们的安全生活和生产带来极大的保障,而劣质的工程项目则会对其对来危害。一个工程项目的质量,不是仅仅取决于其决策阶段或者是施工阶段,实际上,不管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为这项工程埋下隐患,甚至是造成工程的质量事故,这将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我们应该遵循客观规律,严格监督工程的每个环节,确保质量过关。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在,在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是以相关的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和各种地方性的规程等为依据的。但是在进行质量监督时,往往会出现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处罚但是参照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相差甚远的状况,就无法提供有力的处罚依据。
2.2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
现在,我国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主要是靠社会监控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来保障,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机构虽然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却没有与社会监管相结合,没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2.3监理单位违规,监督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监理资料混乱,检查不到位;没有严格按规范或者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初验;签订虚假合同欺骗建设单位,收费却不进行监理工作等。监督机构部分人员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熟练使用;跟不上时代变化,习惯于使用监督核验制方式;一些县级以下的机构存在大量非专业人员,业务水平低;部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较低,工作热情低。
2.4政府监督工作过于片面,监督方式太过具体
政府对工程的监督一般偏重对单一实物来进行,单纯的依靠质量监督机构,容易约束监督的全面性,无法从整体上全面地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正确评定。另外,工程质量监督一般是对地基基础、装饰和主体进行的核验,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有些机构过于仔细的对工程进行检查,使得工程的规模与监督力量之间产生很大的矛盾。
3、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措施
3.1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并规范监督管理的程序
在这方面,质量监督机构就要负起责任,针对在巡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地制定相关、有效地管理制度,规范各方的质量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对于特别严重的问题,应该进行专项整治,对参建方的不良行为进行规范和纠正。除此之外,还应该做到积极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并以动态抽查方式督促其尽职尽责的进行工作,并通过对其的违规查处来达到鞭策其提高责任意识的效果。
监督程序应该规范,这就要求保证质监的权威,尽可能的避免人为因素对其造成的影响,防止不正之风的滋长。具体做到完善施工许可,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保证现场检查等。
3.2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以及监管水平
监管工作对于整个工程质量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此,对于监管人员也有较高的要求。监管人员必须要熟练地掌握监督手段,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相关知识,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要有较高的发现、鉴别和解决质量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质量监管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把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训。与此同时,应该建立一些激励机制,吸引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来进行监管工作,调动其积极性并增强责任心。
3.3建立健全与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执行其内容
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规范监理行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实行保险制度并强制性担保,同时应该对市场的主体要素加强管理和监督。除此之外,还要努力挖掘专业人才从事该项管理,并开发从业人员的潜能,最大程度的促进其朝着社会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3.4转变观念,尊重各方的主体地位,使建设主体承担自身职责和行使自身权利
政府对于工程的质量监督,应该从宏观上进行把关,着眼于工程的重点。为达到有效监督质量的目的,监督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审查主体合法性上,从而监督和指导主体建立高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合法性与是否尽责。
在进行质量监督工作的过程中,要尊重勘察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利,并且清楚认识到工程质量的责任不是由质检方面来承担,而是各方主体承担的。只有使各方承担自身的责任,才能让其切实的履行自身的义务,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在此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业主单位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督导。因为业主在整个建设的过程居中心地位,并且其行为的合法性直接决定着工程的质量。此外,要注意保护监理的职能并协助和保障其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全面地掌握工程状况。
3.5政府要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所谓角色转变,就是要政府转变其质监管理的工作方式:实体质量的多次把关转变为随机抽查;授权执法转变为委托执法;在施工现场监督承包商为主转变为全过程、全方面的监督;现场检查转变为使用科学仪器获得数据。政府实现角色转变,恢复自身的执法地位,改变其在质监方面的行政职能,可以促进监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严格规范和监督各方的行为。
3.6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工程的质量,其形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受众多因素影响,涉及了多方的主体,并且涵盖了工程的决策、施工建设、施工准备等众多过程。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应该对问题进行全方位、全面的系统的治理,建立健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和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涉及了众多的设备和人员,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而要想提高工程的质量监督水平,就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发挥各方的主体作用,相信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水平一定会得到极大地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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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治斌.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及其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4):308
[3]楚守国.浅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中国科技博览,2011(09):95
关键词:建设工程 质量监管 探讨
中图分类号:TV5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工程质量监管的依据
用最低的成本和合理的工期来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并实现质量标准,这是工程质量监管的最终目标。开展质量监管工作的依据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款。质量监管工作属于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公正性、权威性及科学性。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建设过程进行检测检查,得到相关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查明问题的原因,最终得出正确的评价结果。质量监管工作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使质量问题得到正确的解决,同时向决策方提供科学的质量问题和发展趋势报告,为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供标准的实施情况,对质量违法行为采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处理措施等,使质量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得到贯彻执行。
2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现状
当前,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包括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的政府质量监管,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建设单位利益的监理单位等中介组织对参建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督促监管, 以及直接参建主体的质量审核监管三个层次。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中, 三个层次之间有着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的核心, 它分别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实施全面质量监管。监理单位是关键,它根据委托内容代表建设单位监管施工、设计的质量, 通过道道工序检查、层层把关签字, 使建设工程投资、建设、质量监管进入良性循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则是自身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的重要方式, 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工程建设, 有利于实现工程质量要求。
2.2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 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具体来说,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立法不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 主要表现是: 立法层次过低。应该说《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市场的最高层次的法律, 但它只规定了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没有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 为此,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规定只能在第二层次即行政法规中有所规定, 甚至只能在更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或文件才有所涉及; 立法不健全。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随意性。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期, 建筑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 建筑市场混乱, 各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质量监管者见多不惊, 往往风声大雨点小。此外人情、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它职能部门的不正常干涉, 也导致监管的随意性。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渠道不畅通。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遗憾的是, 我国很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尚未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由于各质量责任主体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不一致, 因此没有形成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信息系统, 这种情况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顺利进行.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素质不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对参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管, 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要求有多年从事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丰富专业经验, 比一般的建筑专业人员具有更丰富更专业的知识。但是,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主要来源于施工单位, 少量来自设计单位, 具有质量监管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多, 因此在素质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3 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措施
3.1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法律法规
为了有效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它们是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准绳和规范依据。现行《建筑法》与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实际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鉴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特殊性, 有必要从长远出发,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 酝酿制定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法》, 并在此基础上, 颁布实施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 从根本大法上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奠定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合理确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法律地位, 明确规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严格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的惩处标准。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3.2 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实行“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所谓技术法规是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通过立法机构审议、, 强制执行的。在技术法规中可引用技术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条款; 技术标准则是自愿采用的, 由专门的标准化机构或社会组织来制定。
3.3 完备建设工程市场准入制度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 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宏观调控, 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 无一不在建设市场的准入制度上大做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 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资质管理方面, 我国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因此, 我国应当改革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制定合适的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和管理办法, 统一协调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工程咨询单位的从业资质, 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 高度强化个人执业责任, 形成企业从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推动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3.4 注重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才培养、考核工作
适应建设工程市场发展形势, 迎接国际质量监管的挑战, 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才应当具备较高素质。为此, 必须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才的培养, 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 努力提高自身质量监管素质。建立和健全对质量监管人员的监管工作能力和绩效考核、考评制度, 不断完善考核、考评的指标体系, 把质量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监管绩效同其工资、奖励待遇结合起来。此外还要建立良好有效的用人机制, 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相结合, 设计有效管理激励机制,把具备工程、管理、金融、法律、外语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优秀人才吸引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岗位上来, 以高水平的人才资源优势, 培育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社会市场竞争能力。
3.5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科学手段,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水平。为此要重视运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管理监管、检测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在监管、检测工作中的作用。要重视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检查记录录入监管管理信息系统中, 及时将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备案, 竣工验收条件审查, 监管报告审查签发等工作在网上, 使有关人员能及时查询所监管工程建材检测结果, 对不合格报告及时跟踪处理等等。在信息化建设中, 为了及时向社会宣传贯彻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公布监管工作信息、地区质量状况, 积极引导促进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