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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电子商务;保险营销;影响
一、引言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网络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应用得到大力发展,这就给传统的运营方式带来很大的压力,但也为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目前情况下,保险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行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但它也存在很多的缺陷与不足。相关公司要重视问题,积极解决,争取找到一条又快又好的发展途径。
二、保险电子商务对保险营销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成本减少,效率增高。当保险公司应用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这过程中,交易的双方只需要负担相关的网络通信支出,可以减少一些其他环节所造成的额外支出,降低成本。电子商务模式下不需要有中介的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减少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降低保险价格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行保险投资,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2、开拓销售范围,提高市场份额。在以前传统销售形式下,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不是很大,这就限制了客户的发展范围,而且以前的销售人员只关注有能力的大客户群从而忽略了大多数的中小客户群体,应用电子商务,能够开拓销售服务范围,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发展,很多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都被外国保险公司抢占,使得我国的保险行业竞争激烈,为了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必须要发展创新,提高市场占有率。
3、保证服务质量的高水平。保险行业的产品是虚拟的,主要在于服务。保险公司通过应用电子商务,在网络上对客户进行在线服务,介绍产品及解决相关问题等,保证客户能够随时随地进行咨询。与此同时,公司可以把相关产品的信息到网络上,让消费者自主挑选,选择满意的产品。保险公司通过网络服务于客户,为客户解答疑问,在一定程度上大大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更加方便快捷。
(二)不利影响
1、安全方面存在缺陷。在进行保险交易时会涉及很多的个人隐私或者企业隐私等问题,目前的网络存在较大的安全缺陷,可能会造成客户的信息流失从而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随着保险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很多假的网站也相继出现,一些消费者被哄骗选择假的保险,从而造成较大的损失。而且,这也会引发同行之间进行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损害利益,信息流失,从而对整个行业造成不利的发展。
2、法律方面不健全。新的销售模式的出现,使得原来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其可能存在一些偏差,一些企业公司可能就会寻找缺陷,从中获取暴利,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而且,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与外国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这些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3、多方利益牵涉。当下,我国的保险电子商务几乎都在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目前尚未形成自己的交易平台,保险公司通过平台商的良好信誉和先进的网络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和推销,而平台商通过自己拥有的良好信誉和先进技术控制保险公司,提高销售费用,从而增加了成本,使得保险公司处在一个被动地位。
三、保险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战略
(一)共同建立交易平台,减少对平台商的依赖
因为电子商务在保险行业的应用时间不长,所以相关的网络交易技术还没有建立健全,就必须要通过平台商来进行交易,就会增加相应的成本。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一个独立的交易平台,让所有的企业在这个平台上公平竞争,减少对平台商的依赖,降低成本,独立运营。
(二)招聘和培养高新技术人员
高新技术人员是改革创新的基础,培养相关的技术人员可以为公司提供新鲜血液,现在的销售人员不仅需要拥有与消费者面对面沟通交流完成保险购买工作的能力,还需要在电子商务模式运行中,对网络运用的精通与熟悉,能够熟练地在网络上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对他们进行个体化的设计,推荐最合适的产品。因此,需要销售人员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对其要求也增多,保险公司需要在不断培养技术人员的同时,向外招聘高新技术人才。
(三)建立健全法
律法规法律是一个行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不断地健全与完善行业法律才能够使整个行业稳定合法的发展,保险行业的改革创新需要对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保护交易的双方不会因法律的漏洞而造成个人或者企业的损失。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还需要对其进行有效合理的社会监督,广大人民的监督能够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完善自我,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进步,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人民自身的利益,避免因保险公司自身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四)积极改进不断完善自我
电子商务在保险行业的应用还停留在初步的信息状态,因为在平台商上,消费者的信任程度不高,所以很多消费者只是看一看,大致了解下产品信息就忽略过去,能够真正达成交易的数目很少,对于网络交易模式,很多保险公司并未真正重视其作用价值,仅仅当作一个新的宣传和推销的方式,很少有公司将其作为主要的交易渠道,这也就反映了目前情况下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还未成熟,政府要积极指导规划其发展与改革并大力支持,保险行业也需要重视自身的改革创新,不断地完善发展自己。
四、总结
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其在金融行业得到较大的发展,保险电子商务的应用也对保险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所以,保险公司需要改变思想,加强安全管理,通过这次抓住发展的机遇,不断突破和完善自己,让其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下取得一定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张蓉.保险电子商务对保险营销的影响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6(18).
[2]袁峰,陈俊婷,邵祥理.基于SBM-DEA的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效率评价[J].保险研究,2015(03).
关键词:保险行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建议
一、我国目前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保险公司与外界信息不能保持对称性。保险行业和其他行业不同,由于其的保障性作用,企业需要对于客户的一些信息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同时处于信息保密等要求,保险行业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目前我国保险业的信息不对称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发生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问题。投保人往往只关注保险的具体实施情况,而保险人则掌握了大量的保险业务的具体单项条款。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信息不对称,使得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缺乏信任,一方面会由于担心自身的利益受损而不会购买保险企业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保险企业会由于投保人的担心而造成自身业务数量的下降,而投保人不购买保险自己的一些投保需求又得不到满足。第二类是保险人和投资人之间的问题。保险人由于其属于保险企业的内部成员,因此对于保险企业的信息掌握比较充分,但是由于保险企业自身的会计披露信息制度存在问题,投资人一般无法获取其真实信息。这些因素导致投资人不愿因进行保险企业的发展,影响了保险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第三类是行业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对于保险行业开展监管的监管机构,其更加注重对于整体的保险行业发展的管理,注重把握总体发展方向。而至于每个保险企业内部的自身的信息问题,监管机构则难以掌握。这就造成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保险企业在进行保险业务的开展,注重对于客户整体信用的持续和流量保存,由于信用长期性的原因,保险业的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征。所以有必要建立一种市场机制,在这一机制的作用下,社会公众可以对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等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可以了解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水平、风险抵御水平以及未来发展前途等,这些信息的披露可以让投保人和投资人等对于企业的目前发展状况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保险企业目前的财务报告体系主要是以保险企业现有的交易业务作为财务报告指标,通过对于企业的总体财务水平进行分析研究来反映企业的未来发展业绩。在现代社会中,投保人和投资人为了进一步的确保自身的利益,对于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更加趋向于参考一些具有前瞻性和预测性的信息。
(3)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不足。现有的保险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往往存在着内容简单、形式单一和准确不足的问题。这些会计信息的披露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一些保险企业在公布寿险产品的业务时候,仅仅是利用报纸的形式进行简单的寿险产品的季度业绩和月业绩进行信息披露,而对于其他方面的信息则要么不予披露要么知识部分披露。尤其是对于投资者和投保人关注的投资渠道、投保赔偿等信息进行披露的比较少。除此之外,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准确也是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些保险企业对于准备金提存严重不足,对于资金核算比较混乱,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4)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及时。一些保险企业自身的会计统计时间就比较长,往往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难以及时的披露会计信息。
二、制约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因素
(1)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中,关于保险行业的专门的会计法则基本上没有,有的只是一部整体的企业会计准则。因此这就造成一方面保险企业的会计缺乏专业的专门的法律法规的规范,造成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险行业进行了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内容等都不够健全。
(2)保险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国内保险行业出现不规范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因在于:第一,国内的保险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缺失造成其市场竞争混乱。第二,在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多保险企业为了获取一时的竞争优势,往往会恶意降价等,产生恶性竞争循环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现有的保险企业在市场会计信息披露中往往会采取故意隐瞒的方式不真实的反映自身的情况,社会公众对其也就了解比较少。
(3)技术相对落后保险行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政策制度的支持,同时也需要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中的专业化保险人才比较少,尤其是会计人才,大量人才的缺乏就造成了保险企业发展的技术不足。一般一个保险企业的财务会计要想有效的发展,它必需会计准则、会计人才等方面的支撑。先进的技术能力不仅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还能够促进企业和国际保险业的合作交流。
三、对我国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1)加快保险会计准则的建立。会计准则的发展是保险企业会计信息有效披露的基础,健全的会计准则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还能够为其会计信息的披露提供指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加上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保险行业还是社会公众抑或是政府部门对于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议一套完整的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既是我国保险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保险行业和世界保险行业相一致的基本要求,促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
(2)建立健全保险行业竞争机制。垄断经营是当前阻碍我国保险业市场化的突出问题,在规制保险垄断、健全竞争机制的问题上,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保险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竞争秩序。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垄断的现象。因此,一方面就需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市场竞争制度和竞争机制,保证各个市场主体的公平平等的竞争地位,另一方面加大对于行政垄断的治理,利用法律来规范保险市场的发展。
(3)提高保险行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提升保险行业的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需要我们从两个方面入手进行问题解决:第一,对于保险行业会计人员进行综合素质培养,既包括对其进行心理素质,也包括对其进行文化素质,保险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第二,对于保险行业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知识和保险知识的专门化培训,从事保险行业的会计人员,掌握专业的、基本的保险知识和会计知识是其能够开展业务工作的基础。另外保险行业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养、管理水平、文化素养等都会影响到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价值。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通过业务考核和文化考试进行多方面素质的检测和评定。这样可以逐渐增加事业单位中会计人员的业务竞争意识和不断学习的风气。
参考文献:
[1] 王彦.保险公司会计诚信问题探讨[J].工作研究,2007(8).
[2] 薛飞文.保险业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J].财会通讯,2007(2).
关键词:保险网络保险互联网理赔
1当前我国互联网财产保险存在的问题
1.1产品结构不平衡
中国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主要问题在于支付与理赔计算概率不对等,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吸引力和客户粘稠度。中国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较少种类集中,主要是汽车保险、简单人寿保险和财富管理保险。适合互联网用户需求的险种较少,保险支付金额较大,存在风险,客户需谨慎选择。此外,产品结构的考察维度较多,客户体验在没有办法保证的情况下,需要互联网平台提供更人性化,更具体的可见的产品分享结构。目前,网络保险市场与金融理财产品紧密结合在了一起。高收益的理财管理吸引了大量客户,人们已经开始接受虚拟银行的安全性,这也带动人们对于金融投的极大兴趣。但高收益的产品必然伴随巨大的风险,这也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保险给人们带来的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保障,而是成为了另一种形式的风险评估。但由于虚拟现实导致的沟通不畅,让很多用户宁愿放弃机会,也要避免风险。因此简单直白的理赔方式,是保险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各大平台也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了产品宣传,如电视广告插入、网页宣传、新媒体推送等。这样做有利于整个产业的向前发展,但对个别不同公司来说,宣传中展现自身独特性就显得尤为重要。锁定目标人群,建立不同价位的产品模式,做到对客户的精准定位,才能从中获利。例如,目前互联网行业最大的客户人群在20~35岁之前,处于事业上升期的他们,经济收入支出流动量最大,但固定资产较少,针对这一群体,保险支付金额不应过大,但收益时间要短,实现用户需求的同时,可以获得更多目标人群的信赖。目标人群的年轻化分析,这是互联网保险产业在现代背景下的发展途径。
1.2与互联网财产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中国的互联财产网保险飞速发展的同时,与之对应的相关监管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却没有与互联网保险发展同步。网络保险是在实际金融理赔的过程中,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的产品购买与赔付。那么如何对产品合同的制定与理赔方案的界定谁来保障成为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在第三方平台上,一旦出现理赔纠纷,由于地域不确定性、用户信息的虚拟,保险公司的涉险范围不同,这一纠纷谁来解决,流程如何制定,都成为困扰消费者的问题。同时,面对不良竞争、虚假信息等网络安全带来的问题,如何界定惩处力度,惩罚措施,都是需要有关部门从新审核的部分。那么明确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就变得极其重要。想要互联网保险稳步发展就必须健全法律法规。
1.3质疑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安全系数
保险行业本身就存在自身特质,对于安全系数尤为看重。而互联网保险产业的发展更具运营风险和系统安全维护问题。在整个互联网保险服务监控过程中,最为看重索赔安全和客户信息安全。虽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但在很多方面,互联网保险已经更加急需规范化监管制度。然而,互联网保险因自身开放性的特点更难控制,例如,2016年8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在项目中检查期间发现了“梁健行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话和在线渠道销售的部分将保单客户的信息记录不正确。主要表现是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回访系统中记录的部分被保险人的联系信息是员工的电话号码,导致被保险人无法享有确认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服务的权利,接受公司的正常回访等,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险理赔方面,网路保险的运作模式也引起了对客户的担忧。尽管围绕保险业的服务质量存在争议,但传统保险和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在于,至少有一些实体店可以寻求索赔。然而,中国的互联网保险尚未形成一个标准化的索赔业务流程,因此存在相当大的隐患;在客户信息方面,网络保险和常规保险的最大优势是获取信息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它可以形成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并利用信息的可用性来降低成本并满足需求。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也成为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必须注意的事项。
2浅谈国内互联网保险发展改进之道
2.1加强互联网保险的多样性,丰富产品样式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点,与互联网不可分割的个人行为、特征和相关数据被计算机有效的整合、分析和记录。这也是保险业基于精准的大数据为保单持有人进行量身定制、提供个性化保险产品的前提。首先,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推荐给互联网用户贴合自身情况的险种。在国外,结合互联网营销精准设计标准化产品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目前,中国的网络保险营销可以通过精确地大数据分析,设计适合促销的个人保险产品来开放互联网营销渠道。该政策具有高度的标准化,而且溢价相对较低。这种精准用户锁定模式与传统的线下推广相比更有针对性,营销效果更好。其次,当网络保险推广程度逐渐加强,结合互联网自身的多样性和信息极度的包容性,标准化的产品设计并不能完全满足客户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兼容性需求,为了更好地推进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必须对互联网用户进行深入研究,发掘用户需求点,分析市场的优缺点,对比竞争对手的产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所有数据分析设计和推出更加个性化保险产品。可以说,设计更加满足用户需求的个性化保险服务是占领保险市场领导权的必要条件。对此,保险公司可以积极利用微信和支付宝等新媒体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向目标客户有针对性的推送相关产品。此外,必须注重创造网络保险的品牌效应。在国内,使用互联网购买保险的用户群体年龄集中在25~45岁之间,保险公司的品牌也是让用户建立信任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互联网保险更应加强宣传力度,制造品牌效应,加强客户信任感,让客户不时关注到保险案件的互联性,逐步形成保险意识。
2.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保险本身旨在防止风险损失而不是保护投机,为确保中国保险产业的稳定发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互联网保险业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的配套法律法规,确保其健康运行。基于当今大数据计算下的新型互联网保险模式,虚拟网络与财务收纳与赔偿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必然要求加强监管和执法的法律法规,为防止保险业常见的索赔欺诈行为,和互联网中常见的信息泄露等行为。由于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传统保险业的赔付规则,必然与虚拟网络金融交易有所不同,实施好监管职责才能更好的维护网络环境。建立健全的监管和惩处法规,有效的实现互联网保险平台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益,保险支付和理赔也能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实现网络保险监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7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颁布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条件、信息披露、业务规则、监督管理等。我国目前经济形势走入新常态,金融投资逐步成为每个人心中的常规想法,但风险评估,税率保障却很难界定,在合同制等双方权益的划分中,如何保证最大程度的平衡,是我们必须要做的事。规定颁布以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以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于存在极大金融风险的保险业务,即可要求停止运行,审核市面存在的各种互联网保险的利益支配权,防止侵害普通百姓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应注意要掌控好监管的力度,避免过度监管。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给予互联网保险更加健康的发展平台。
2.3加强互联网保险公司系统的内部限制
整个互联网保险产业由许多保险公司组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是共存的,可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管的作用,这样其实更有利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其次,不同公司的互联网产品形成了不同的产品形式,丰富了互联网平台对于产品多样性的要求,即实现了信息的共享,又确保了产品的个性化需求。因此整个行业可以建立一个信用管理中心来管理公司的信用信息,在同一平台,将进行统一标准的绩效评估和检查,每个参与互联网保险服务的公司将实时排名,避免恶性竞争报告,为每家公司建立健全的竞争机制,以防范安全风险。对于公司内部系统来说,当客户选择产品时,他们中的大多数都重视公司的声誉和服务,这两点都是由公司自己建立的。公司在注重产品质量的基础上,注重长期发展和产品创新,不仅要使产品满足客户需求,产品内容更加公开透明。为让客户购买产品前充分了解险种以及理赔案例,互联网保险应该借鉴传统保险行业更人性化的销售模式,让客户真正安心。
2.4明确保险属性,准确定位
互联网作为当今时代最大的买卖平台,明确产品属性不仅可以让客户快速搜索,明确目标,更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吸引眼球的产品属性。但保险产品与快消品之间的不同在于保险并不是每一个人生活中的刚需品,它更多的是大部分人合理理财的一部分,因此,在快速检索的同时,每一个产品的优势特点也必须一目了然。品牌效应是其中的一大亮点,也是大部分客户筛选定位的一个标准,要想打破这标准,独特点亮点必须吸引客户的眼球,为自己争取品牌之外的一些关注。同时,物联网评价是很多人选择时的一大标准,在言论自由的今天,客户的产品评价很有参考价值,虽然存在一定的虚假,但在监管严格的平台上,真实性还是比较高的。因此,大部分人愿意参照过来人的评价,保险行业更是如此。
2.5培养专业化人才
人才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决定了公司能否长远发展。作为一个新兴产业,互联网保险对于人才的需求就更加迫切,既要满足熟练运用大数据统计知识进行数据统计,又要了解保险产业特点,对症下药。伴随互联网保险业发展迅速,受过培训的人才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行业的需求,只是目前缺乏专业人才制约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培养一批精通精算技术并拥有专业保险知识的人员势在必行。此外市场充分调研也是必不可少的,很多企业并不重视市场调研这方面,一直以传统的方式应对新鲜的事物,在此时,真正懂得市场调研技术的人员来从事相关工作就变得尤为重要,准确有用的数据,可以便于数据的统计与分析,更可以及时准确的掌握市场的脉络,紧随时代的脚步,在竞争残酷的现实世界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大数据统计的今天,一切事物的发展走向都可以通过数据得出近乎准确的结论,互联网保险更是如此,精确地用户数据分析,行业计算配比,能够在精确满足用户需求的同时,实现公司盈利。因此,保险理赔概率,理赔金额,都应伴随精确的数据计算,给用户提供最大的满意度。
一、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业洗钱不但为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助长了现象的蔓延,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生存、声誉和正常经营,进而影响到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洗钱”行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永续经营。然而,由于对洗钱行为的危害认识不够等原因,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我国保险业在反洗钱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1、保险业洗钱行为的法律定义尚不明确
我国《反洗钱法》明确界定了“反洗钱”的范畴,即“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该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具有非常显著的特征: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最终目的是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目前保险业洗钱资金一个重要来源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将公款私吞或逃避纳税,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作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而非洗钱行为。正如我国《反洗钱法》中确定的洗钱行为的资金来源包括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项一样。
然而,这就与我国目前保险业所说的洗钱行为有差别。例如保险业中通过团险业务洗钱,目的是将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但是这种洗钱方式下的资金来源均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化公为私或逃避税收,显然就与现有法律法规所指的洗钱行为不同。这样就会给保险机构在识别和操作上造成困难。
2、保险业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刑事立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仍不完善。《刑法》经1997年、2001年两次修订,在其第191条增加了洗钱罪及相关规定,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对洗钱犯罪的界定、具体行为方式、严重程度以及具体量刑给予明确规定和实施细则,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该条规定仅适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和走私四种犯罪,外延较窄;因重大过失而负有责任的人容易逃脱法律责任。
2006年人民银行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其目的都是为了规范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反洗钱法》把保险机构列入反洗钱监测范围,此法的出台在反洗钱方面是很大进步,但是与国外相比还有待完善。
目前,保险公司大多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框架性反洗钱制度,用以指导公司各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现阶段保险公司在执行《反洗钱法》及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难题和缺陷。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是《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因此,对于保险业而言,仍然缺乏具体而详尽的反洗钱条例或指引。作为我国保险业最重要的法律制度的《保险法》,在《反洗钱法》出台后没有进行及时修订。
3、可疑信息上报机制不完善
反洗钱的主要工作是要从可疑交易信息中,经过大量筛选、甄别,辨别可能隐藏着洗钱犯罪交易的线索,从而防止洗钱犯罪。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作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但是这个文件有许多不足的地方,存在一些较为模糊、欠规范的措辞,在规定第十四条对可疑交易认定中第一、十、十七项均出现了“不能合理解释”模糊性措词,保险机构在对可疑交易进行界定时难度很大。因为“客户交易行为或客户资料可疑”并没有客观标准,主要依赖于保险公司及其人的主观判断,保险公司认为客户行为或资料可疑,依照规定它就必须进行实地调查,而这种调查不仅花费了成本,还可能会遭到客户的反感,对公司形象和业务造成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还缺少完善的可疑信息上报机制。当前保险行业的可疑交易信息主要依靠手工统计、收集和核对,上报的层次过多。同时,可疑交易信息的识别标准比较笼统、零散,可操作的量化标准还不完善,造成了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量大且效率低。
4、保险业反洗钱的有关制度与措施不到位
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早在1999年就规定:团体年金保险一年内不得退保,退保时必须以支票支付,除了离开原单位以外不得退现金给个人:对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从人员比例、人数以及保险期间等方面予以限制;2005年又出台了具体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或退保时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等。这些规章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堵塞保险洗钱通道,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综合规划。这使得保险反洗钱工作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可以说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和措施都不到位。
二、强化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1、建立多层次、全面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一般反洗钱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其反洗钱法律是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包括刑法、反洗钱法、犯罪财产没收法以及央行金融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具备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是国家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前提,因此我国必须实现反洗钱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首先,制定实施了《反洗钱法》。此法成为整个反洗钱体系的核心,对我国反洗钱活动的展开起了统筹作用,对其他反洗钱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起了指导作用,使反洗钱工作的展开做到了有法可依。
其次,修改《刑法》、《保险法》,将刑法第191条“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修改为:“凡是对一切财利性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高最高量刑和罚金的标准。再次,出台与反洗钱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保险业反洗钱条例》、《保险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等法规的出台,使得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2、借鉴先进经验,完善保险业反洗钱机制
积极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是搞好反洗钱工作的关键。反洗钱工作不是一项单独的工作,它需要行政、司法、监管和情报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保监会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完善金融业反洗钱联动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提高部门之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健全协调机制,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会议上为全行业设定了目标;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调,将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做到金融行业最好。
构建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在严厉打击洗钱犯罪以加大洗钱成本的同时,也要引入利益分配和损失补偿机制,补偿反洗钱机构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建立起完善的保险机构反洗钱的内部管理制度
只有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才能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借鉴发达国家反洗钱的管理模式,强化本部门的反洗钱机制,建立起一套高效、完整的反洗钱内部控制系统。
保险机构应从自身情况出发,必须对客户全面了解,逐步建立起适合自身情况的、操作性更强的反洗钱工作体系;要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评价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同时认真开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反洗钱的教育,使工作人员明确自己在收集、分析和报告可疑交易信息方面应负有的责任。加快内控制度建设步伐,基层央行应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指导,督促其及时与上级公司联系沟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完善反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减少保险反洗钱成本
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一、国际保险业监督发展趋势
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一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常容易同时受到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为了避免本国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确保本国保险业安全和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强本国保险业监管。一方面,各国相应地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把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综合起来看,各国保险监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标:一是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对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努力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二是要依法监管,充分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三是要平衡和协调消费者与保险行业间的利益;四是要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五是要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六是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制度的导引下,各国保险业监管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偿付能力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日益明显,混合监管体制正在建立,普遍强调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体系的若干设想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很不适应,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保险业监管制度尚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即将加入WTO,国内保险业必然要与国际接轨,客观上也要求我们遵照国际惯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
首先,要从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调整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努力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险监管机构为主体、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再次,要坚持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化监管,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逐步使我国保险业监管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保险创新,降低监管成本。
当初在保检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非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向发展,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与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保险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保险机构的创新活动、将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此外,还要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险机构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政府保险监管与保险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保险监管政策融入保险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为此,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当前,我们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抓紧修订《保险法》,并尽快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执法水平。
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充分运用现代电子化手段,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对保险业风险的实时监管。要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处置保险业风险。
三是根据国际审慎监管原则,严格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机构体系,严格掌握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标准,合理把握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业性风险的爆发。
四是把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升到应有的水平,突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行为和职业道德操守的监管,严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谈话与诫免制度、业绩监测与考评的指标体系等,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五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责任制。要通过选拔、培训等各种方式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抓紧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要明确和完善监管责任制,认真开展内审和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在监管中严重违规违章问题,加强对保险监管的再监督,保证保险业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
把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与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强化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督检查力度,把年度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专项检查为重点,促进国有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要加强同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和情况,进一步健全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制,提高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效率,从而形成保险监管部门与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监管的新路子。
5.要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保险机构内部控制是政府保险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保险机构内部控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个别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还很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对此,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的要求,不断强化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基础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严格分离资金运用业务与保险业务,建立独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和投资行为监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与此同时,要加快保险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认真指导和监督各会员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和遵守同业规则,制止保险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努力成为政府监管部门的有效补充。
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由于受保险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保险监管信息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为了确保保险监管发挥应有的功效,我们还应借助独立审计等中介部门的力量对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籍此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情况和风险状况,增强对违规违法事实认定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