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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理论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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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理论基础知识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范文第1篇

1.知识管理理论。斯克姆对知识管理的定义是:为实现组织目标,通过创造、收集、组织、传播、应用和开发等一系列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手段对知识进行管理。知识管理的内容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知识本身的管理,即对显性知识、隐性知识、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相互作用的管理。野中郁次郎将知识的特性(隐性和显性)与知识创新主体结合,提出了SECI组织知识创新螺旋模型。该模型将知识创造过程划分为社会化、外在化、组合化、内在化四个模式,反映了组织知识创新的动态特征和创新的全过程。知识社会化是隐性知识之间通过共享手段转化成新的隐性知识;知识外在化是通过言语和行为等手段将隐形知识表现出来,形成显性知识;知识组合化是将显性知识与显性知识融合起来,形成更加系统、完整的显性知识;知识内在化是通过学习等手段将显性知识变成自己的隐性知识。第二种是知识基本过程的管理,体现知识线性价值链,其过程包括知识的获取、表示、共享、应用、创新以及存储等几个环节。

2.系统设计思路。基于知识管理理论,基础教育改革项目管理系统应该符合如下要求:

(1)符合“省级管理部门-试点县区-试点学校-试点班级”四级知识主体的要求。

(2)符合项目信息采集、项目活动计划、项目过程监控、项目成果总结四个环节的知识管理需求。

(3)符合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的获取、表示、存储和共享的特点。其中,从知识基本过程的管理角度来设计,针对知识获取,拟收集项目基础数据、教师和学生能力状态数据,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通知、方案、活动人员名单或总结报告等数据文档,再进行归类整理,提供搜索,形成可用的、有价值的统计信息和知识;针对知识存储,规定统一的数据结构和规范,利用数据库对适用性知识进行存储,便于相互交流借鉴;针对知识共享,遴选推荐优秀案例或总结报告,推送至前台门户网站,将存储的知识分享给项目参加人员,并构建邮件系统和异步交流论坛,促进项目参加人员分享显性和隐性知识。

二、总体架构设计

基础教育改革项目管理系统分为后台管理系统、前台门户网站两大部分,其中,后台管理系统包括基本数据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活动管理、教师能力状态监测、学生发展状态监测、站内通知邮件、在线论坛、前台门户管理七个模块。前台门户网站对外宣传试点项目的通知公告、文件、活动、成效等。根据试点项目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要求,系统采取省级、县区、试点学校、实验教师四级管理模式,操作用户相应分为省级部门管理用户(含管理员和领导)、试点县区管理用户(含管理员和领导)、试点学校管理用户(含管理员和领导)、实验教师和项目专家等四大类。用户登录之后,可以访问后台管理系统。前台门户网站面向公众用户开放。

三、功能模块设计

1.基础管理。该模块用于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和设置,分为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参数设置、模块管理、用户权限管理、系统帮助等子模块。系统管理员利用模块管理,可以对后台系统的菜单模块进行添加、删除和禁用,指定模块标示和ASPX页面,动态维护后台系统的菜单结构。用户权限管理模块,用于实现系统权限的分配和管理,包括用户管理、角色管理、用户组管理、用户权限分配。基础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涉及到的部门层级多,用户人员广。有鉴于此,该系统采用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RBAC)来实现用户与访问权限的逻辑分离,RBAC的基本思想是:定义一组用户集和角色集,在特定的环境里,权限被赋予角色,而角色被指定给一个用户,此用户就拥有了该角色所拥有的权限。

2.项目信息管理。该模块对参加试点项目的部门和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包括试点县区管理、试点学校管理、实验班级管理、实验教师管理、项目专家管理等子模块。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对所辖区域内的项目信息进行查询、统计、导出和打印,以图表方式查阅统计结果,及时掌握试点学校、实验班级和实验教师的数量与结构。其中,数据图表采用JavascriptCharts实现。

3.项目活动管理。该模块用于对各级部门、各类项目活动的计划、实施、总结的整个周期进行管理,便于上级部门监控下级部门的项目工作状态,以及收集下级部门开展项目的佐证性材料,实现项目知识的获取与存储。

(1)活动计划管理,包括上报活动计划、审核活动计划、查阅活动计划统计。每级部门均可上报本级的活动计划,活动计划表需要填写活动内容、起止时间、参加对象人员、活动地点、活动类型、活动负责人及联系信息等。其中,活动类型包括考察学习类、会议研讨类、培训训练类、展示观摩类、实验研究类、评比竞赛类、检查评估类等。下级单位的上报活动计划为待审状态,经上级单位审核后,即进入已审核待实施状态。

(2)活动实施管理,包括实施活动、填写活动报名表、审核学员报名。活动计划经过上级单位审核后,可以向下级单位活动通知,将活动添加到活动实施表,后的活动进入“正在实施”状态,纳入进程监督和考核验收的范围,活动承担部门需要定期上报活动完成的比率。上级部门可以通过所属地市、试验县区、活动实施状态等字段,筛选监控活动实施情况和完成率,可以对完成率进行排序比对。活动参加人员名单是项目活动的重要佐证材料。经授予权限,实验人员和非实验人员可以填报活动回执进行报名。活动承担部门能够对报名名单进行审核,并导出活动人员名单用于会务工作。

(3)活动总结与存档,包括填报活动总结、审阅和浏览活动总结。活动结束后,要求参加教师撰写教师个人总结,活动承担部门撰写活动总结报告,作为项目活动开展的过程性资料进行存档。活动总结的主要属性有:活动效果评级(1~5级)、审阅状态(不存档、存档)、分享范围(不共享、本级部门内共享、后台共享、前台共享)、上传附件(活动的文档资料、视频、图片等)。

4.教师能力状态监测。该模块包括掌握进度监测和能力档案监测,用于对教师参加项目所需能力的掌握进度进行监测,对教师参加项目的教案、获奖、参加活动情况及总结报告等各种档案信息进行管理。教师能力状态监测利用一个基于系统设定的、包含二级项目的评价量规,由教师本人及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评价,具体分为个人自评、学校评价、县区评价、自治区级评价等四级评价。评价量规中的每个评分项目由未知、知道、理解、掌握、精通五级(用1~5分表示)构成。定期评价教师能力状态,及时更新教师得分。各级管理人员可以按教师、学校、县区三个层面,对教师掌握能力情况的得分进行查询和统计。

5.学生发展状态监测。该模块用于对实验学校学生的中高考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发展状态进行监测,包括上报监测数据、学生发展状态分析等子模块。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范文第2篇

1 主观主义教育管理理论产生的背景及知识论基础

1.1 主观主义教育管理理论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主观主义教育管理理论的产生经历了复杂的社会历史变迁,一方面霍桑试验以及人际关系学说的兴起,使得以对人的哲学关怀为主要特征的非理性哲学、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境遇进行反思的存在主义哲学有了长足的发展,价值、伦理道德等诸多因素又重新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另一方面,20世纪初以来,环境的恶化和各种社会问题所引起的矛盾的凸显,让人们开始反思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人们越来越质疑打着科学主义旗帜的教育管理是否果真达到了它所宣称的那种客观的、“价值无涉”标准,抽离了价值来谈人和教育的发展,存在很明显的弊端。由此,一种新的教育管理观孕育而生。

1.2 主观主义教育管理理论的知识论基础

1.2.1 康德哲学

18世纪80年代初期,康德就在《纯粹理性批判》一文中表述了人的认识能力及其范围和限度,认为事物既不是纯粹客观存在的,也不是纯粹观念的东西,而是被划分为“现象界”和“自在之物”世界。格林菲尔德根据康德的“自在之物”感染人的感官从而形成认识这一表述,提出了“组织的人类发明论”,强调组织依赖于个体,因个体的存在而存在,强调人在组织和管理中的作用,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差异性和创造性。

1.2.2 费耶阿本德的无政府主义

列宁说过“革命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任务,必须善于毫无例外地掌握社会活动的一切形式或方面”,费耶阿本德采纳了这种思想,并继承性阐释出他自己对于方法论独到的见解,他指出人类对于世界的认知是阶段性的,而我们想要探索的世界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个未知的实体,因此要保留自己的选择权,不能刚开始就把自己装在一个理论的套子里。同时,他又认为任何的思想理论,都能够改善人类的知识维度,不管它是多么的荒谬和陈旧,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要去克服在此之前业已存在的“科学沙文主义”。

1.2.3 马克斯·韦伯的理解社会学

马克思·韦伯认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并着重解释了人们对社会现象的认知,取决于社会成员各自不同的经验对于自己和他人的主观理解和判断。格林菲尔德借用此观点,直接否定了科学主义教育管理在认识社会科学上的理论依据,即研究教育管理现象尤其是研究学校管理上所采用的逻辑实证主义标准。主观主义的这种主张在强调注重研究作为个体的社会行动者的行为动机和价值取向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它又忽视了教育管理领域存在的一些为人所共知的规律,显得失之偏颇。

2 主观主义教育管理理论对教育管理的指导意义

2.1 理论意义

(1)宣扬人的价值的回归——丰富了教育管理研究对象的内涵。教育管理不仅研究成为教育管理问题或对象的事实问题,也研究价值问题。在对于“价值”这一命题上,文德尔班认为:“每一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者引起某种感情的东西,”其承载的主体是人。科学主义的教育管理有如中国女子缠小脚那样,通过压缩来残害人性的一切突出的成分,使一个人根本上迥异于理想中的教育理念。

格林菲尔德认为组织是人创造的,没有人就无所谓组织,那么可以明显的看出他把人即组织的成员放在了核心位置,克服了科学主义教育管理理论长期以来只重(下转第43页)(上接第20页)视组织而漠视组织成员的严重弊端,重新肯定了需要通过组织成员解释各类事件来理解学校管理的重要性,更加关注学校里的校长、教师和学生的生活学习状况以及对各种日常事务的认知和理解。这种人的价值的回归还体现在对人的非理性发展的重视,重新又把组织管理从科学主义教育管理理论所简单机械化的现状拉回到了实际上十分复杂的本来面目。对人和组织、理性和非理性关系的重新思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丰富了整个教育管理学科的理论体系。 转贴于

(2)重视质的方法的应用——扩展了教育管理研究方法的视野。在高校管理方面,仅仅运用逻辑实证等方法来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合理之处,这种局限性和不合理之处表现在对教职员工各自特点的忽视或“同质化”,对高校管理的组织复杂性和历史性欠缺足够的考虑。而“质”的研究更加的符合高校管理的特殊性要求,与单纯数量化、客观化的调查研究相比,“情景化的”、“主体间的”意义解释在面对特定背景下的教育管理对象和问题显得更为有效,尤其是在面对如此庞大的组织系统面前,也更具有人性化。

这种研究方法使得教育研究者们必须深入到学校组织系统中去,通过亲身与研究对象的交流与接触,收集原始资料,分析并进行意义的解释。它要求研究要与一种政治主张相结合,必须建立在“实践中的有效改变”这一信念之上,所有参与者必须共同合作才有可能实现这一信念。这种研究方法改变了以往学校管理研究只重视“自上而下”的视角来分析教育管理产生的问题和现象,为学校管理实践提供了一种新的视野和操作方法。

2.2 实践意义

强调领导的艺术性——提出了学校教育管理新的要求。高校领导者在实现学校这一庞大和复杂的组织目标上所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稍微学过管理学的人都知道,梅奥的霍桑试验表明人不仅仅是经济人,更是社会人。由此带来的人际关系理论运动和人力资源理论的普及为领导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学习模式,更为准确的说,是一种领导的艺术。它将学校管理的所有活动理解为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一种自我价值实现的过程。它更像是麦柯希所表述的那样,“学校是一种从事于对话的文本,这将为转换型的教育对话和实践创造出有利条件,形成一种相互鼓励和提升的关系。”这也是主观主义教育管理价值在高校教育领导实践上的具体要求:高校管理者必须关心教职员工,满足他们的社会需求,培养学校组织成员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但是这在客观上对高校管理者提出了更高也是更为苛刻的要求,即不仅要具备良好的、全面的个人素质,更要懂得根据被管理者不同的需要来实施领导。

参考文献

[1]孙绵涛,罗建河.西方当代教育管理理论流派[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2]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3][美]保罗·费耶阿本德.反对方法——无政府主义知识论纲要[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

[4]黄济.教育哲学通论[M].山西教育出版社,2006.

[5]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三联书店,1999.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法语 教学 符号学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Inspiration and Guidance of Semiotic Theory

on the Basis of French Teaching

LIU Bixia, LIAN Xiaojie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

Abstract As the main course of French teaching in elementary stages, basic French class plays a leading role in passing on the basic knowledge and skills of French to students and in developing their competence of using French language. This essay intends to examine the reform of basic French cla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emiotics, and explore how to improve students'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and their proficiency in listening, reading and translating in French.

Key words French class; teaching; semiotics

1 符号学

符号学是研究符号系统、符号意指和符号功能的一门科学。语言学家索绪尔(Saussure F. de)被认为是现代符号学的奠基人之一,他从表达和交流的角度提出了符号学这一概念,几乎同时皮尔斯从认知与思维的角度也提出了这一概念。

皮尔斯(Peirce Ch.)充分了解符号的普遍性与重要性。他认为人们所面对的世界是为符号所渗透了的。即便不能说宇宙完全是由符号所构成的话,至少可以说宇宙是渗透在符号里。皮尔斯符号学的符号由符号代表、所指对象和解释者构成。

2 基础法语课与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

基础法语课程是法语专业教学中的主干课程,传统的基础法语课教学,教师多用大部分时间讲解语言知识,如词汇和语法知识的讲述与练习。在此种教学模式下,虽然学生积累了相当的语言知识,却在实际与外国人用法语交流时存在困难。

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Hymes)提出了“交际能力”的概念。他认为交际能力包括四个方面的参数:语法性、适合性、得体性及实际操作性。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适合性和得体性的实质是语言使用者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语言学习者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是教学的重要目标。从某种角度来讲,学习外语即学习用另一种语言符号对客观世界进行编码。可是由于文化的差异,符号的指称意义、语用意义、言内意义在两种不同语言中完全对应的情况很少,因此给跨文化交际带来诸多困难。在教学过程中,不妨参照符号学中有关意义的理论,在课堂授课中多向学生介绍语言符号的不对应情况和相应的补救手段,从而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3 符号学对法语教学的指导

3.1 视听能力

人的大脑中有各种各样的符号,原有的符号(原有的知识)已经形成了一个图式。听力理解的过程就是在学生原有图式的基础上,把输入的新的图式和原有的图式之间建立起联系,从而获得理解。在视听教学当中,我们要利用符号的指索性构建文本的语言图式并丰富学生的语言图式,利用符号的图像性构建文本的形式图式并丰富学生的形式图式,利用符号的象征性构建文本的内容图式并丰富学生的内容图式。听力是提取信息的过程,学生从识别文字符号到理解文章意思要经过一系列的编码加工过程。这一认知过程不仅有来自外部的语言信息和环境状况,还有来自学习主体本身的生理因素,如视觉神经、听力策略、认知结构。运用符号的认知方式――联想、推理、了解其社会背景来构建起良好的听力图式有助于提高视听能力。

3.2 阅读能力

阅读符号的能力,主要是指通过阅读,学生产生对符号的所指与能指的了解与认知能力。文本能将其具体体现出来。从文本的角度来理解,符号能力划分为三种,即:语义的能力、解释能力,以及社会的认知能力。一词多义现象在法语中经常出现,因此学生就必须在特定的环境下理解这个词所显现的语义。解释能力指在教学中阐释语言或者文化的能指以及所指关系中应该具备的能力。而社会认知能力是学生在法语阅读基础上,将语言的学习与社会有机结合起来,就是变语言学习为一种实践。

信息的编码除了是符号信息的表现,更携带着大量文化的信息。因此,将语言符号进行编码和译码,在跨文化交际的时候尤为必要。语言符号和非语言符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在交际的时候,有一些表达不能够“说”出来(用语言符号表达),就只有“做”出来(使用交际工具来替代),这种“做”就是非语言符号。这些交际工具不仅能够替代语言,而且也更有效更直接地进行了交际。

很多学生阅读的困难首先表现在词汇和语法方面。一些第二语言阅读的图式研究表明,语言图式不完整就会导致第一语言阅读技巧不能转移到第二语言阅读中,影响阅读效率。在文本的符号化过程中,语言图式是处于较低层次的图式,是符号化的基础,随着语言信息的不断输入该图式将不断完善。其次,文化背景知识是决定阅读理解的重要因素。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必然导致学生理解上的困难。在基础课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文化教学、文化对比是帮助学生排除障碍,提高阅读能力的有效手段。再次,文体是文本的结构图式,不同的文体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对文本结构越清楚,就越能把握文章的思路,段落的安排,提高阅读的准确率。

3.3 翻译能力

符号学理论把翻译活动当作社会文化现象来研究,超越语言分析的框架,通过对比不同文化,从语际的和语用的角度对原语和译语进行调整,全盘把握原文信息的动态反应,并非追求一字一句的机械对应,使原文和译文在跨文化、跨时空、跨地域的不同阅读人群引起共鸣,从而达到交际功能的一致或对等。

莫里斯认为,语言符号系统含三种关系,即语法的、语义的和语用的。与之对应的是三类符号学意义,即言内意义、指称意义和语用意义。词语和话语的总体意义就是由它们构成,代表着所承载信息的形式、内容和功能。语音、词汇、句法、篇章等层次体现了言内意义,它是语言符号之间的关系。语言符号和它描述的主观世界或客观世界的实体之间的关系体现了指称意义,它是词语、句子、篇章所反映的客观世界。语言符号和语言符号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语用意义。翻译就是翻译意义,意义即指以上三类意义。译文应尽可能地在指称、语用和言内三个层面上与原文实现最大限度的等值。不过在不同的话语中,它们的相对突出程度有所不同。技术性文本中突出指称意义;文学性话语中突出语用意义和言内意义。译者的最高境界是把每一个词或每一段话的意义全部传达出来,达到原文和译文的完全重合。但这很难做到。符号学的翻译理论是从语言到文化传递的纽带和工具,不仅对翻译过程的具体操作具有概括力,而且对于翻译研究也具有更深的概括力。

参考文献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机动车强制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投保义务人;保险公司;责任承担

引言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但该法对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如何实施未作规定,同时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却迟迟未能出台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导致机动车强制保险无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在此期间,一些地方开始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不失为一个可接受的替代,并取得一定的成效。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投保及赔偿均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6月19日,保险业监督委员会对外公布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至此,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完全建立了统一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条例》和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出台,使得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其责任限额“有法可依”,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后,强制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成为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及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指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先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1],法律上一般也称之为“强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之需要,为分散交通事故所带来的风险与损害,维护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车祸受害者能够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

机动车强制保险作为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之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在《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已有一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三者险,但从法律效力和适应性上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如今,机动车强制保险成为我国的法定险种,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具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随意解除合同。

(二)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机动车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及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先行赔偿。

(三)保障范围宽于商业三者险。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商业三者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如因地震等灾害事件,战争、暴乱、政府征用等突发事件,驾驶员吸毒、被药物麻醉等人为事件,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等违法事件,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等项目,大都被列为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免除事项。

(四)实行不盈不亏经营原则。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具有社会公益性,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单独核算。不亏不盈原则具体体现在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强制保险费率时不加入利润因子。商业三者险是以盈利为目的,无需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五)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商业三者险实行的是同一责任限额,即无论人伤或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机动车强制保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条规定的理解,以下三点值得注意[2]:第一,如果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先行完全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无过错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如何。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后,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单独核算,保险公司可得到一份固定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不会因此亏损。保本经营也是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过责任限额的,对于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超过责任限额的,超过部分(如受害人应自负部分损失的,扣除自负部分。下同)再由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赔偿义务人按照下文所确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第三,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机动车要投入运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因此,只要投保义务人投保强制险,投保义务人如果不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主体[3],就无需再承担责任,受害人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就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在诉讼法意义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在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无条件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请求权。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和我国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4]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过责任限额,超过部分(受害人自负部分除外)才在其他赔偿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担,这也正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分散责任风险和保护受害人的价值所在。这样虽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似乎有放纵交通事故中其他赔偿义务人之嫌。事实上,机动车强制保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每一项的数额并不大,且投保义务人通常为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或与赔偿义务人有利害关系,这有利于鼓励投保义务人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以保障受害人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

那么,如果投保义务人即机动车的所有权或管理人未投保强制或及时续保,受害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对责任限额的理解不同,导致该法实施初期各地法院在适用时判决不一[5],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统一和法律的严肃性,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笔者认为,受害人享有责任限额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先行完全赔偿的权利,这不仅是一种请求权,还是一种实体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认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以过失为原则,危险、社会安全制度设计及保险等为例外[6],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可视为社会安全制度设计及保险两者的结合。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初衷,就是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机动车进行保险,以便更好地保障受害人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投保义务人如果不投保或不及时续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将导致受害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利益无法实现,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7]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因此,机动车未投保或续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少地方性法规也体现了这一观点,如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2006年5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6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实施办法》都对此作了规定[8].当然,投保义务人未投保或及时续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可能是投保义务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承保造成的,投保义务人在赔偿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责任人追偿。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刑事和解;VOM,熟人社会;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6-0278(2013)05-127-01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又被称作被害人一加害人和解(VOM),指在刑事纠纷中,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由被害人和加害人进行协商,通过加害人对被害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或进行物质赔偿的方式,一方面较好的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也为加害方提供了减轻罪责和刑罚的机会,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事和解制度最早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随着刑事司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西方学界发现传统的对抗性司法理念在一些领域出现了缺陷和不足,尤其是被害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强调被告人与代表国家的公诉人之间的对抗,现代刑事司法体系和制度无不是围绕这一对抗设立和运行的。然而这一体系中,被害人所处的地位相对较低,对案件处理的结果影响相对较小,相对的,因其损害而得到的补偿也往往较少。即使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实际上,被告人…对民事责任(主要是经济赔偿)的主动承担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故而加害人在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对民事责任部分往往采取消极抵触的态度,从总体上看,被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大量刑事案件导致监狱人员大量增加,这一情况带来了很严重的后果。首先,监狱人员大量积压会导致国家司法成本激增,其次,刑事处罚会对被告人产生“标签”式影响,不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最后,大量监狱人员混居,尤其是重罪犯与轻罪犯不加区分,极容易产生交叉感染,导致对被告人改造的失败。

鉴于上述问题的出现,上世纪70年代“恢复性司法”运动逐渐在西方国家兴起,“将被害人一被告人关系置于刑事司法制度的中心地带,着眼于修复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正是这一运动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刑事和解具有的缓和性和恢复性,不仅使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更好地解决,同时也为国家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和解是一种追求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三赢’的诉讼方式”。

二、“熟人社会”视角下刑事和解的本土思想基础

刑事和解的产生与西方深厚的契约思想传统密切相关,然而在以小农经济和熟人社会为主的中国古代,也存在着相似的意识和思想。

首先,从古代传统思想看,“和为贵”,“息讼”的思想受到主流的推崇。儒家思想作为备受统治者青睐的学术思想,在中国封建文化发展史上一直占有重要地位。而在儒家思想中,“和”居于中心地位。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分别载于《论语·学而第一》《论语·颜渊》)在传统的“息讼”“厌讼”思想影响下,刑事纠纷当事人往往选择主动私了或在主持人(一般为当地德高望重之人)的主持下商议解决。

其次,在熟人社会中,各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社会个体之间的联系也相对较紧密。在这样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中,一旦某种社会秩序被打破,如刑事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同个体之间倾向于选择能够尽快恢复到之前稳定状态的解决方式。在此种情况下,正常的司法程序不仅不能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回复,反而通过刑法的施加,加剧了这种破坏,导致原有的社会状态更加难以恢复。因此,回避正规司法程序,采取更加温和,有效的纠纷处理方式成为明智之举。

再次,在刑事纠纷中,虽然涉及的是相对明确而独立的个体,但影响却及于与其密切联系的生产生活群体,即家庭,而家庭是熟人社会中极为重要的组成单位。因此刑事纠纷看似简单,实则情况非常复杂,其解决难度可想而知。如果简单适用冰冷僵化的法条,很难达到理想的司法效果,法律所代表的实现正义的目的也会落空。故而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倾向于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

最后,熟人社会的特点导致我国古代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和解的影子。如唐律第338条关于“戏杀”罪的规定:“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所谓‘戏杀’,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可见“无论我国古代的思想文化,法律规定,司法实践……都十分推崇和谐的观念,倡导人们化解冲突,和睦相处”。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