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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分公共建筑工程和民用建筑工程二种类型。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是全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凡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办公、医院、厂房、市场、幼儿园、养老院、酒店、商品楼等公共事业项目和市政公用、水利、能源、交通、电信、环保等专业工程项目),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凡民用建筑(包括民居、民宅、祠堂)由各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核、监察和管理,查处乱搭乱建等纠纷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图纸、资料、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负责办理发放《*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作;
五、协助管理辖区内由建设与城市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凡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可向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申办《*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可向各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办理《*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匠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及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七条建立行政主要领导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公共建筑工程
第八条凡建设工程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办《*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向规划与国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向发展计划局办理《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正式计划项目通知书》;
三、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具备齐全;
四、已向*消防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五、已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六、已向监理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书》;
七、已向防治白蚁单位办理《工程防治白蚁合同书》;
八、建设项目资金已落实;
九、已确定施工企业且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十、提交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十一、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质、安监有关手续;
十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开工申请表》;
十三、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条建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工程验收应按“施工单位自评设计单位认可监理单位评定建设单位同意质监单位监督”的程序,由建设单位(也可委托质监站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所在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等单位组织验收,质量等级经评定合格后,办妥备案手续,方允交付使用。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将定期不定期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定额测定费、交易费、质安监费、劳保费、墙改费、散装水泥基金费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负责备案。
民用建筑工程
第*条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建筑层数在三层以上的项目纳入管理范围,其中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建设监理,有条件的可委托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申办《*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区及所在镇建设总体规划;
二、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来源合法(已办理用地有关手续);
四、具备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工程设备。
第十七条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的项目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其它项目也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十八条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房屋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建,其它项目可由建筑工匠承建。
第十九条建筑工匠是指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施工员、施工技术员(工长)或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其资质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初审合格,报*市建设局和省建设厅审批,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条民用建筑工程的验收,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区质监站参加。
第二十一条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村农民自建自用的建筑层数在二层以下,建筑面积在六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程施工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构件、材料和设备的;
四、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接轨
1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差异性与原因
1.1二者之间的差异性
首先,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工作面向的对象有所不同。工程监理监管的对象是施工单位,在监理工作的实际开展中,需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标准,来对施工单位的作业进行管控。此外,监理工作还要遵循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条约,在处理施工问题时,不能脱离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而工程项目管理的范围则要大的多,需要监管的内容十分复杂,涉及到多个方面,例如建设企业、施工材料生产单位以及政府部门等,因此项目管理工作受到的制约更多。其次,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涵盖的范围大小不同。工程监理主要存在于施工阶段,主要作用是约束施工人员的行为,规范施工流程。这也意味着监理工作对其他环节的监管较为薄弱,例如工程的设计和后期维护,是工程监理不能发挥作用的阶段。工程项目管理几乎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工程涉及到的内容,都在项目管理涵盖的范围内。具体来说,工程设计的科学性、施工材料的采购、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项目预算成本等,都属于工程项目管理内容。
1.2存在差异的原因
首先,工程监理管理范围有限,不能够对施工进行全面监管。这就使得监理单位对施工实际情况了解有限,尤其是在工程设计阶段,以及后期维护环节,监理单位无法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此外,目前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一些高水平人才因为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才能。而专业能力不足的工作人员,又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导致监理工作达不到预期目标,限制了监理水平的提高。同时,我国监理体系还有待完善,企业对监理工作的重视不足,使得监理企业中人力资源的配置不科学,监理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无法高效接轨,两者间的紧密联系没有得到体现。其次,目前与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健全程度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代建筑行业的起步时间较晚,尤其是工程监理相关的理念是近年来才引入的,虽然国家有心要强化工程监理工作,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还有待深入,在工程监理工作中,面临着不可避免的阻碍。除了监理制度的不完善,制度的执行力度也较低,而且由于建筑行业发展日新月异,监理制度需要及时的更新改进,否则监理工作的公平性会遭到质疑,缺乏足够的权威性。部分监理人员在处理工作时,应对能力不够,使得监理工作较为死板。
2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的有效途径
2.1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合理完善
对于市场准入制度而言,其自身的建立与完善,会对工程项目管理开展的有效性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而且也是工程项目管理有效发展的合理措施,因此,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重视,并在这一方面投入较为充足的资金,以此提高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性。现如今,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在人力资源方面较为紧缺,尤其是专业性较高的监理人员,而且在监理取费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基于此,我国需要提高对监理人员专业素养及业务能力的重视程度,并采用合理的措施,如开展专业培训或者讲座等活动,提高监理人员自身的专业能力素养,同时还要加大对监理人员的监督与管理,一旦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就要将从严处罚,提高工程监理的科学性。
2.2政府需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引导力度
在社会生产建设中,政府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虽然工程项目管理主要面向的对象是工程的项目,服务于工程自身,但这离不开企业的统筹协调,和管理者科学合理的决策。因此,政府部门要对监理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控,规范整个行业发展方向,尤其是要重视对监理市场的管理,促进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首先要解决监理行业中的弊端,调整监理工作模式。此外,还要制定相关政策,便于监理行业引进人才,而且要严审监理企业的从业资格。此外,为了保障监理企业的茁壮成长,政府要促进小型监理单位的合并,优化市场的结构,推动监理工作与项目管理的接轨。
3结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为在石庄镇镇域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工程建设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石庄镇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镇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立项、设计、招投标
第四条所有拟建工程必须由投资方组织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分析论证,取得立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所有拟建工程应根据批准的立项内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及工程设计。
第六条投资方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低于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应采用竞争性议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须凭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等签订施工合同。
第八条施工单位须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组织、技术、安全方案,明确进度计划。
第九条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须提供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任命书、总监证书、现场监理证书、专业监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业绩合同文件。
第十条监理单位必须认真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监方案。监理工作实行月报制,即每月最后一天将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报工地质量负责人,再由质量负责人及时报送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所有工程开工前应由业主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现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完成的各分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报请总监工程师初验合格后由总监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验收,不达合格标准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现场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对进场材料及砼试块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封存,并由监理和业主委托人陪送到业主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确需进行变更的,施工单位应主动向总监和业主提出变更意见或变更请求,由合同总监、业主审查同意后通过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少量、简易变更可直接由业主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
第十五条政府工程变更实行分级报批,单项变更数额伍仟元以下的由业主驻工地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同一工程两次以上变更或数额在伍仟元以上的报主要领导批准,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在合同总价10%以内的变更应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无现场定额外签证及合同外工程量签证制度,在招标范围内不允许发生现场签证。对合同明确可按现场签证、基础加固及个别不可预测的项目确须现场签证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查后由业主组织建设、纪检、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批准权限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监理和业主同意减少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由监理负责及时做好变更记录,经工地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主要领导批准,在工程结算时按实扣除。对变更工程一经发现没有及时记录,在业主与施工单位结算时不论工程量增减,相应损失一律由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和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按照合同和现行定额及现行指导价规定应认质认价的材料、半成品,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和业主组织的建设、纪检、财政等部门共同参加市场考察、询价,对现场确认的品牌、质量标准、定价等重大事项应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所有认质认价的材料进场由分管领导组织业主驻工地质量负责人、监理、项目经理共同验收,符合认质认价标准的方可使用,否则业主对工程不予组织验收。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根据规定书面提出竣工申请;
3、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初验发现的问题整改后监理签署的合格证明材料;
8、总监签署的住宅楼分户验收合格证;
9、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前7天向业主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由业主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参加,听取工程建设实施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审阅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看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建设实施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签署竣工验收单。
第二十一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业主或物业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文件整理归档,将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竣工图、竣工验收单、室外工程雨污水、自来水、道路、路灯、绿化、强弱电等公共设施施工图、竣工图等报建资料整理后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存档。资料不全不予送审,不予结算。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履行保修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或不及时履行义务的,由业主单位或物业公司代为履行,所需经费在施工单位保修费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1、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须将立项文件、报建批准资料、总平图、设计图、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原件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按批准内容组织放线。
2、业主单位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业主代表、质量负责人等全权代表业主对施工质量和进度、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以及监理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成本控制,并做好协调服务。
3、业主聘请的监理直接负责监督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成本控制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每月应对镇区内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施工单位1000~10000元、监理单位1000~3000元罚款,并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合格。对进度严重滞后且没有补救措施或管理混乱、质量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可以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清退出场的要求。检查时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分别罚款1000元,现场监理和专职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的每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监理必须不离施工现场。总监实行7、5、6到岗制,即每周7天须有5天在场,每天在场时间不少于6小时。现场监理实行7、7、8到岗制,即每周到岗7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二十七条各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监理、业主代表实行每天进场签到、离场签字、有事请假制度。未经业主代表同意,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监理擅自离岗一天罚款500元,离岗一小时罚款100元。由业主驻工地代表进行考核登记、监督实施。业主驻工地代表不能严格履行职责的,发现一例罚款1000元。各工程监理月报每少一次罚款1000元。
上述罚款可在业主与工程建设实施单位费用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石庄镇工程建设不良记录名单。凡被列为不良记录名单的,自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石庄镇承担相关工程业务。
1、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差(含不考虑经济指标),不能满足时间节点要求,施工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的;
2、勘察、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3、施工单位不按图纸和相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非法转包和分包的,工程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使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现场管理混乱、整改不力的;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责任的;
4、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给业主或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5、造价咨询机构与投标单位或施工单位串标的;
6、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本规定,工作效率低下,处理问题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处置不力,以及幕后操纵、支持阻工闹事的业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30~100%的年终
奖金或绩效工资,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关键词:城市;铁路轨道;管理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在城市交通建设中,铁路轨道工程建设是重要的一环。随着时代的发展,铁路建设也向更高、更快的方向发展,无疑增加了铁路轨道建设的难度。面对日趋复杂的铁路建设环境,加强对城市铁路轨道工程建设的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在城市铁路轨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因此要加大对城市铁路轨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构建,从工程的设计阶段就要严格要求,对工程中采用的技术、材料、设备等都要高标准、严要求,使工程建设制定规范化,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促进轨道工程的顺利进行。另外要对城市铁路轨道工程建设工作中的管理要点要进行及时的总结和准确的提炼,为城市交通建设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和有力借鉴。
一、设计规划阶段管理
1.初步设计管理
对铁路轨道进行初步设计,主要目的就是确定轨道的线路走向,对轨道工程建设的扣件形式和道岔类型有准确的掌握[1]。在设计中,首先要由监理人员对设计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可行性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严格确保设计的每一个环节都与规章制度向符合,同时在相关规定的法律范围内,保证各种设计的功能实现最大化。其次,在设计过程中,对使用的技术及设备的有效性要进行认真准确的分析,像对无缝线路的一次性铺设、特殊地段的建筑结构的设计运用等相关技术性问题,要进行多次的分析与论证,确保准确。另外对审查工作中也要有足够的重视,对初步设计的环节一定要严格把关,要认真听取分析专家的宝贵意见,把用户、专家、设计监理这三方面的观点和看法进行有机的融合,对利弊关系进行分析,通过研讨与论证初步形成设计方案。
2.图纸设计管理
在铁路轨道的施工中需要有严格的依据和标准,所以对图纸的设计与管理也不容忽视。在图纸技术的管理中,首先要有一套技术责任制度,对技术部门的分工要职责明确,对整体道床、碎石道床、接触轨、道岔等部分要有专门的人员来负责,同时要组件一个技术专家小组,对在施工中的技术进行分析与论证,保证施工能够顺利进行。另外在图纸设计中要进行标准化管理,对技术标准要明确要求并做出规定,在大力提倡技术创新时,也要符合实际的对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做出标准的规定。除此之外,对于一些文件或图纸的设计要合理规范,按照设计的原则进行编绘和分册,同时对图纸的管理一定要用心,以免对图纸造成破损或遗失,需要保密的图纸设计,一定要做好安全工作,遵守规则的对图纸进行审查、发放和管理。
二、施工阶段的管理
1.技术质量管理
质量是安全的保障,同时也是工程项目的生命,要想保证工程的质量就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与合理的管理方法。第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与铁路交通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目前,由于对城市铁路轨道的建设没有严格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多数的城市铁路轨道建设需要借鉴国铁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来展开,所以导致在城市轨道的建设中出现了很多不合理之处。因此在借鉴国铁的规范标准时要选择性进行采用,而对于一些在城市铁路轨道建设中需要但在国铁建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内容,要及时的进行专家研讨与论证,同时要加快对城市铁路规定建设标准的建立,从而使城市轨道建设在工作中有制度进行保障,有标准可以参照,实现轨道建设的统一施工标准。
第二,要严格遵循基建程序。基建程序是按照国家的建筑标准和相关政策制定的建设规范,一定要严格执行。在铁路轨道的建设中,设计变更、质量体系、审批程序等都属于施工基建程序。在施工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规章程序,遵照设计流程图来展开施工,使流程化和制度化贯穿施工的始终。每当完成一个施工程序时,都要及时对其进行检查,当质量和标准都达标后,再开始下一程序的施工工作。标准的规章制度还要靠人来践行,所以也要提高相关人员的执行力,保证管理制度能够真正落实,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有效。
第三,要加大新技术,新工艺的投入。随着科技的进步,在铁路轨道施工建筑中,也要不断的对技术进行升级,对设备进行改造,积极鼓励建设单位对新技术的学习、研发与应用,通过新技术的运用,提高工程的质量的安全系数[2]。
2.工程进度的管理
在铁路轨道的建设中,工程进度是工程实施的重要指标。所以要通过对使用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进场使用时间以及施工的快慢来控制工程的进度。施工单位对设备及所需使用材料进行计划,然后由各个厂家进行供货,再由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的监督。这一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差错,都会影响施工的进度,所以在施工前,对于影响施工进度的天气和交通运输等因素都要进行周全的考虑,以免耽误了设备材料进场的时间,延误工期。在施工进度的管理中,要严格制定工程管理周期,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严格的把控,同时要采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对工期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安排。
三、 验收及运营阶段的管理
城市铁路轨道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工程建设。当工程完工后,要严格的对整个工程进行系统的监测与验收。要组织调动设计方、施工方、监理单位、勘测单位等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并且出示质量报告。对于需要进行验收的相关资料要妥善进行保管,防止工程技术及相关数据被篡改,或者对技术资料进行后期补写[3]。不仅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还要确保工程图纸的完整性。同时要对变更的数据,按照规章程序进行变更并要详细注明,每个工作程序都要严格遵循规章开展,使得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安全有序进行。
四、工程机械和设备的管理
随着铁路运输业的发展,铁路工程和城市铁路轨道的建设工程量明显加大,而施工难度也越来越大,想要使铁路轨道建设工程的效率有所提高,工程质量得到保障,就离不开一些工程机械设备的支持,目前来看,施工过程中对设备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所以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不仅是工程设备管理单位,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工程建设单位也要对重要的机械设备建立起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落实设备的责任负责制。对于工程施工中的架桥机、塔式起重机、卷扬机、重型挖掘机等重吊装设备状态进行定期的核查,并要对设备机械进行及时的保养与维护,并要要对机械设备的状态变化进行记录,方便维护与检修,另外还要对设备的管理与资产管理进行结合,保证机械设备安全有效运转,提高轨道工程的建设效率。
结束语:
城市铁路轨道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岗位的人员共同努力。
在城市铁路轨道的工程建设中,要合理引进计算机信息等现代化技术,积极培养和吸纳铁路轨道建设的专业性人才,为铁路轨道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要严格规范和完善轨道工程施工各个层面的管理工作,为工程建设营造出一个公平、安全、有序的环境,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确保工程的质量,从我国的国情的实际出发,推进对城市铁路轨道工程建设的研究,促进我国城市铁路轨道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午生,许玉德,郑其昌,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3.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城市整体利益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准则,不断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高效能管理,为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为市域行政管辖范围,总面积1264平方公里。
三、工作意见
(一)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提高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
1.坚持规划先导,科学编制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据,应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城市长远利益,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总纲,专业专项规划为支撑,控制性详规为抓手,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等为补充,构建完善的城市规划体系。各类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对接国家、省市层面各类上位规划,并加强同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和城乡一体化规划的融合对接,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协调。要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对规划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增强规划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和落脚点,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的基础上结合全市14项专业专项规划,尽快启动修编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及完善工作,加强对本区域内规划建设行为的管理指导。
2.严肃规划审批,加强管理
(1)加强城市规划的控制和集中统一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用地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包括市政管线、城镇道路、水利防洪等设施建设,市规划局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仍按常政办发〔2004〕18号《关于转发江苏省经济开发区、市规划局〈市沿江地区规划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相关要求,由市政府授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规划管理。市域内零星工业项目,各地要结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进行专题规划,逐步实现向工业区集中,在专题规划未批准之前,暂停新建、改扩建的审批。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明确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等)容积率原则不得小于1.0;要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在城市开发过程中应统筹考虑教育、医疗、文体、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公共开放空间等公建配套设施,在土地出让时应同步考虑建设;要进一步优化城市界面,严格控制商住混合式建筑形态,特别是沿城市(集镇)主次干道,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置直接对外开门的单开间式店铺,商业建筑以内街式、内廊式设置。
(2)加强违法建设管理。建立市、镇、管理区(街道办)、社区(村)四级防违控违网络,通过社区(村)网格化管理与数字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防违控违拆违新机制,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数据管理平台,推进部门和属地政府协同治理,依法停止办理与违法建设相关的许可、登记、变更等手续,对于存在违法建设的房产一律不予交易、一律不予工商登记注册,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和单位集体违建,切实管好源头。
(二)强化规划的工作理念,提高城市规划认识
各地、各职能部门要不断增强规划意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规划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牢固树立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要长远谋划,系统研究,全面布局,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理由干预、擅自更改规划。要严格服从规划管理,共同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土地出让后应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原则不得变更,对于确需变更且符合变更条件的项目,应按苏府〔2009〕190号《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中相关内容履行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