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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界定创投概念
在界定创投方面,《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创业企业包括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企业成熟前的过渡期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同时,为了能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清晰地区别开来,《办法》在投资运作环节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只能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三是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这使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凸显九条特别保护措施
在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方面,《办法》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九条特别法律保护措施。这九个方面的特别法律保护是:
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作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
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为建立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有限的存续期,存续期一到即可清盘,从而有利于建立起对管理人的风险约束机制;
依据《贷款通则》中国家规定的除外条款,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多项规定扶持创投企业
为了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办法》中还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政策。一是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二是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三是对创投企业进行税收扶持。
同时,在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方面,采取备案管理的方式而不是行政许可的方式。《办法》规定对希望申请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一、创业和股权投资的运作特点
1、创业和股权投资的概念
(1)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创业投资是一种向处于创建或者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和管理服务,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1](2)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股权投资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是资本市场上的一股重要力量。[2]已发展成为包括杠杆购并基金、夹层融资基金、增长基金等多种具体形态。
2、创业和股权投资的运作模式
(1)融资。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自身业绩,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吸引各类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创业和股权投资,从而为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募集到大量的投资资金。(2)投资。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项目管理团队,通过对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和财税政策,对各类非上市企业进行全面考察,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过程、原材料基地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市场与销售渠道建设、资产与财务回报等情况。初次考察结束后,对项目进行筛选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将依次进行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动态跟踪管理和投资退出等直接投资的一般程序。(3)管理。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利用自身参股众多优质企业的战略投资者身份,组织相关产业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为企业制度建设、市场建设、信用建设、多元化融资、上市辅导等多方面提供增值管理服务。(4)退出。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一般通过上市、转让股份、并购、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以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二、创业和股权投资的政策意见
1、各类意见、通知和办法
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设立与备案、投资运作、政策扶持进行了解释和规定;2008国家出台《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对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设立与资金来源、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意见;2011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风险控制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备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
2、支持政策
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中小创业企业,一般投资者缺乏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归于必要的政策扶持和引导。2007年国家财税部门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了说明。2014年5月,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完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
三、国内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状
1、企业数量与资产规模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2006年以来,创业投资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据统计,截止2013年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数量达到1225家,总资产3282.64亿元,累计投资了13615家企业,在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促进创新产品产业化、职称GDP增长和促进税收等多方面,均做出了积极贡献。从实到资本来源看,截至2013年末,财政预算出资占比为15.38%,同比微升0.01个百分点;国有机构出资占比为40.17%,同比微降0.47个百分点;非国有机构出资占比为29.13%,同比微升1.08个百分点;个人出资占比为13.93%,同比微降0.32个百分点;外资占比为1.39%,同比微降0.3个百分点。
2、经济社会效益
2013年,我国创业投资行业收益率增速有所回升,但经济社会贡献度下降显著。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在2006~2013年的各个年度均实现了盈利,平均税前总资产收益率为6.29%,平均税前净资产收益率为7.77%。2013年,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税前总资产收益率为5.17%,税前净资产收益率为5.84%,增速均出现回升。2013年,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税前总资产收益率为5.47%,税前净资产收益率为5.73%,比2012年大幅增长。
四、宁夏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1、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1)创业投资企业。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创业投资企业8家,认缴注册资本101891万元。按照股东性质,国有独资1家,认缴注册资本70691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70%;国有控股企业3家,认缴的注册资本227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22%;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4家,认缴的注册资本85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8%。按照组织形式,公司制的有6家,认缴注册资本88891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87%;合伙制的有2家,认缴注册资本130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13%。按照地区分布,银川有6家,认缴注册资本28200万元,数量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75%;中卫2家,认缴注册资本73691万元,数量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25%。(2)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2家,认缴注册资本1100万元。其中,由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合伙制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9%;自然人投资控股的公司制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91%。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股权投资企业。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股权投资企业2家,认缴注册资本20亿元。主要投资宁夏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石化、新材料、清真产业、现代农牧业、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为重点投资领域。(2)股权投资管理。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2家,认缴注册资本1100万元。其中,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占全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9%;自然人投资控股的公司制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占全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91%。
3、宁夏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SWOT分析
(1)Strengths(优势)。①组织形式以公司制的居多。在自治区注册的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共有14家,其中公司制9家,有限合伙制5家。公司制企业在规范管理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也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提倡的一种组织形式。②区内投资者占比较高。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共有36个投资者,其中来自区外的投资者有9个,区内投资者数量占比达到75%,说明自治区投资者积极性较高,民间投资意识较强。③机构投资者占比较高。在所有的36个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有23个,占比达到64%,机构投资者相对风险识别能力强,持续出资能力强。④国有性质的占比少。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有6家,国有成分占比较低,说明市场化程度较高。(2)Weaknesses(劣势)。①企业整体实力较弱。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规模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要达到1亿元以上,必须是以货币资金注入。而在自治区注册的10家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中,只有7家达到要求。②管理能力不足。注册的10家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中,只有5家企业由区外管理公司共同参与设立,其余5家企业自我管理,没有知名管理机构参与,管理人才缺乏。③区域分布不平衡。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有11家注册在银川市,有3家注册在中卫市,区域分布比较集中。④区外投资者少。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共有29个投资者,其中来自区外的投资者有9个。区外投资者较少,出资额总额偏少,说明我区创业和股权投资利用区外资金的能力弱。(3)Opportunities(机遇)。①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2014年7月,宁夏出台《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有序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②政府引导母基金有望设立。宁夏发展和改革委目前已经完成《宁夏设立自治区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自治区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工作思路。③多层次资本市场正在初步形成。中国证监会计划筹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为股权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回收资本开拓了重要的退出渠道。④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推动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⑤证监会恢复新股发行。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恢复新股发行,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正在恢复畅通。(4)Threats(威胁)。①2013年以来,国内经济增长率呈现继续下行态势,投资增速降低,消费增长也出现小幅回落,市场需求下降,企业投资信心不足。②股票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的下降,国内创业和股权投资项目即便上市也获利微小的现状,借助高市盈率发行赚取高收益的盈利模式已经遭遇严峻挑战。③2010年以来,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呈爆发式增长,投资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投资机构展开激烈竞争。
五、宁夏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对策建议
1、继续加强监督管理和诚信建设
(1)继续落实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支持文件,规范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3)各类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委托在宁注册的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宁夏分行托管。
2、加强政府政策性引导
(1)通过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区外知名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子基金,能够有效促进创业投资资本的形成。(2)尽快出台《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暂行办法》,规范各类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备案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3)在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出台鼓励各类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宁夏的政策措施。
3、积极引进知名投资管理公司
鼓励本土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与区外知名投资管理机构,以委托管理、合伙设立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等方式深入合作,发挥双方各自优势,提高投资效率,培养本土管理队伍。
4、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场投资
中国保险业投资范围是进入21世纪后才逐步放开,特别是最近两年,保险资金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为保险资金分享国民经济增长的成果提供了特别的渠道。
可以说,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的历史,也是保险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的历史。
依《保险法》,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2003年6月,保监会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企业债券比例由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2004年10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直接投资股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或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了,但投资股票的比例,按照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超过该公司上年末总资产规模的5%,则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2005年2月,保险资金可以独立席位直接进入股市,保险公司自此拿到了进入“资本市场”的门票。
自2005年9月起,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在境外运用,并可适量投资红筹股,保险公司从此横跨海内和海外两个市场,遍布金融和资本两个领域。去年4月,依据央行六项调整外汇管理政策,保险机构可以用人民币购汇投资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和投资货币市场工具。2006年底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全球成熟资本市场。
从去年3月起,保险公司可间接投资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按照规定,目前理论上将可以有700至800亿元左右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公司自此变身为“基础产业投资基金”。到了6月,“国十条”颁布,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从此开始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已经横跨海内外的产业、金融和资本市场。
近几年,国寿投资布局从金融类企业向实业企业转变,投资布局从单一型向组合型转变,在金融资本及产业上的平衡投资,揭示了保险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去年底,国寿旗下的国寿集团斥资350亿元入股南方电网,持有约南方电网32%的股份,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一笔股权投资。国寿投资基础设施与寿险资金要求投资回报率高、投资方式稳健的特点十分契合。国寿集团公司还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和广东省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意向书,战略性介入两省区的金融、能源、交通和不动产等行业,并参与当地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和国有股减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可见,国寿已一改单一的财务投资者身份,在向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双重身份转变。
国寿成功入股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信证券,分享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改制的“盛宴”后,锁定的新一轮商业银行投资目标是未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股权。国寿认购广东发展银行20%的股权,收购了安徽商业银行10%的股份,瞄准了珠海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随着中国入世过渡期的结束,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无政策障碍。WTO过渡期结束后,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为了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必然会扩充资本金,寻找新的战略投资者。国寿通过参股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在重点城市取得区域的优势,依托这些城市商业银行,来整合地方金融的资源,以此作为混业经营的基础平台。
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机构或个人)筹集创业资本,然后将创业资本投向创业企业,主动地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做大做强创业企业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撤出资本,取得投资回报,并将收回的投资投入到下一个创业企业的商业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方式。据清科公司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已有本土风险投资机构达498家,管理着约800亿元人民币的风险资本。
创业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推进器。从这个角度讲,创业风险投资也是属于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在税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优惠,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实践的一种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在国内“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下,我国曾掀起过一次短暂的创业投资热潮。从1985年重新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当时成立的中创公司是我们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风险企业。这么多年来,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有了一些发展,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的步伐还是比较慢的。
2000年,受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撑,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很快进入寒冬。从2001年到2004年,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和创业投资资本数量几乎是持续性地负增长。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不仅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而且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最关键、最核心的因素,应该是它有比较好的退出机制,现在,我们资本市场中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是比较单一,所以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不光是涉及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还有国家从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支撑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应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关照,主要表现为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能降低风险投资的成本,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高新企业投资者采用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能体现政府扶持风险投资的意图,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国创业投资中的税收政策
对于创业投资,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指出,对经认定的开发区中外企业实行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国务院于1996年的《关于“九五”期间科级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展风险投资,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国家经贸委2002年《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探索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就规定:“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办法》为创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奠定了基础的公司规范。
遵照国务院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参与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终于在2007年2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通知》作为《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项重要激励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迎来了一个有利的发展时期,创投行业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上我国《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初步构成我国风险投资中税收政策的法律规范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已运行多年,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对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先进而完备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漏洞,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国外有益做法借鉴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是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规模经济日益让位于系统经济,创业型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现,以至于管理学泰斗德鲁克在1984年就指出:现代经济正在从大型公司主宰的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社会就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国
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虽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无人模仿设立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
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后,专门投资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得以发展起来,并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国在1969年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年美国创业资本额达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别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近年来,美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迅速起步,还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台了比联邦政府更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等州,合格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对基金投资额的20%到30%申请所得税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合格创业投资公司的保险公司,可按投资额的100%~120%提供公司税抵免。在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类似税收政策。(二)英国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国,其创业投资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居遥遥领先地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2001年英国针对处于起步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虽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层并购在内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却名列前茅,远远超过美国。其重要经验是先后出台了三项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计划。例如,为鼓励个人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199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信托计划”,对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1)创业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2)个人投资者从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3)对于持有创业投资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业投资,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
该计划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1)如果投资于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税抵免;(2)如果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3)如果在处理创业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创业投资业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激励下,其创业投资业才快速发展起来。据统计,到2001年,加拿大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为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鼓励雇员依托工会组织,投资设立“劳工创业投资公司”,联邦政府对投资者实行相当于投资额15%的税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还另外对“劳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实行地方税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还对投资者按相当于投资额的15%提供省政府税收抵免。为改善区域内起步期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少省份对其他类型创业投资公司也制订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对持有注册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当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0%的个人或公司税抵免。
(四)韩国
韩国的创业投资业在1990年代早期几乎为空白。1998年,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激励等政策,大力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到2001年,韩国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员国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
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的途径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
从在现行税制及相关环境框架内的政策选择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即使国家工商总局能够顺利推出《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企业实质上也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单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复课税。因此,在此情况下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应顺应税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一是按税制改革方向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无论创业投资机构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复课税。但如果税制改革方向是朝着以法人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确定纳税主体的方向发展,则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复课税问题,因为在这种税收体制的框架下,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都归入公司所得税课税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归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在以上原则下,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重复课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对最终投资者的税收政策:(1)当最终投资者是企业的情况下,应采取投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2)当最终投资者是个人的情况下,应免除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分红和退出时的资本增值,比照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处理,鼓励出资人进入创业投资。
(二)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的扣除办法
研发费用是指用作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验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就是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创的风险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亏损的风险企业就无法享受到该项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将研发费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采取向投资者退税的办法,即允许创业企业以当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按投资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资者的其他收益,特别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允许他们用分摊到的研发费用去抵扣他们的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该项目是由投资基金所组建,那么研发费用可以用来扣除他们投资其他风险企业得到的收益。
(三)创新观念,改进相关税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鉴经济学分析和国际创业投资的实践经验,在现有观念上进行突破,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而不是按照现行的做法当作一个普通的企业来看待,在解决困扰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环节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发达国家在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如果我们可以把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与“投资管道”相类似的“融资中介”,那么创投企业本身就不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这种做法既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创投业的重复课税问题,又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吸纳投资,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主体(如养老基金等)的资金。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
中图分类号:D922.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8—96 —02
近几年,我国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迅猛,2011年2月22日,国家发改委正式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六大要点,其中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必须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启动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强制备案管理,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开始迈入新阶段。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有两个大的区别,一是资金筹措渠道不同,二是投资对象不同。前者通过私募筹措资金,后者一般通过公募筹集资金;前者主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通过企业股权上市而获利,而后者主要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因此,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而言,与证券投资基金也有着很大的不同。
我国发改委起草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把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和资金筹措上和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不同,因此,如何对其监管成为立法者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探索
我国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第一个阶段是从1996年到2001年,一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又进行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该办法确立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制度,备案并非强制性要求,凡遵照该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而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社保基金只能投资到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开展产业投资基金(即股权投资基金)试点的同时,还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自2008年6月开始,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先行先试工作。从效果看,备案管理的模式,符合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特点,得到业界积极评价。2009年年底以来,国务院又先后批准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三角洲地区也可享受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先行先试政策。
2011年1月份国家发改委了《关于试点地区股权基金试点和备案的通知》,这是我们国家第一部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性法律文件。现在由天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四川、重庆、湖南等省市的股权投资企业,都可以到国家发改委备案。该文件从六个方面了提出了规范性要求:(1)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且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不得通过公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2)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实行适度的分散投资、对关联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关联方回避制度、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3)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以规范其管理运作行为。(4)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除应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5)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除按照“抓大放小”原则,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范围外,还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6)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分析
总的来说,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方兴未艾,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向前发展。但是,对其规范不力、监管不严、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低的缺点也越来越得到暴露。实践中,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往往存在这样一些问题:(1)资本募集不规范。目前我国一些股权投资企业通过举办论坛和变相广告的方式进行募集,使一些不具备基本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也被卷入其中。(2)管理运营不规范。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长期投资方式,需要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激励管理团队勤奋敬业,并保障投资者权益。但是,目前股权投资企业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普遍不够健全。(3)投资运作不规范。一些股权投资企业介入了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蕴含了一定的潜在风险,也有不少股权投资基金涉足高利贷。更有不少机构假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4)从现实来看,地方政府往往重视对给予股权投资机构种种优惠以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而对已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机构往往放任不管。
四、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对策研究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众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提升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层级、提高效力、完善监管、增加透明度、落实优惠等方面着手,提升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水平。
首先,由于目前我国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是部委规章,法律层次太低,因此,要尽早出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笔者认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应尊重客观现状。在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方面,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的配套税收立法。如果强行把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必然面临和现有立法的冲突和衔接问题。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不宜放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里,而更宜单独立法。
其次,应尽快设立全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行业协会登记备案,定时报告有关基金运作的财务资料,接受其检查、监督,最终以构建证监会统一行政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我监管三方面结合的立体监管体系。
再次,要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我国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相对比较滞后,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具有非公开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和道德风险难以防范。因此,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非常必要。
从各国实践来看,政府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扶持和优惠也相当重要,目前,我国的政府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扶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税收优惠;2、提供引导资金;3、分担投资失败形成的亏损。目前,由于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属于一个新生事物,政府对其扶持往往还体现在书面上,有必要通过实践来进一步深化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