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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一、加强交通管理道德工程建设,实现诚信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为基础,加强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为内容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也包括道路交通的文明建设和交通参与者的道德养成教育。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多年来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社会成员的交通道德水准和文明交通意识,并收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的积极成果,但是加强交通管理道德工程建设,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乃至全社会都应当关注和认真做好的一项根本性、全局性、民众性的工作。

首先,重视社会公德教育,营造文明交通环境。《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要求全社会常抓不懈,共同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强调社会公德教育,是因为社会公德在道德范畴里,是靠先进文化、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公共活动的行为规范,它是社会诚信与亲和、公正与正义、规范与协调的具体体现,它所调整的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社会活动的一切方面。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总则当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社会成员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单位具有对所属人员和社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这正是把交通出行的道德规范作为社会公德的一部分,摆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价值的突出地位,倡导运用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养成教育的方法,发挥社会主义道德的调整作用,把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和交通出行矛盾调节到合理的限度内。通过树立交通文明典范,大力宣传和培养交通道德理念,提升全体交通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并转化为参与者自觉的交通文明行为,克服人们不良习惯和习气,减少和降低建设安全、畅通、有序、文明道路交通的负效应,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文明的交通环境和亲和的人文环境。

其次,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守德”体系建设。党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要求,“在我们社会的各行各业,都要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与机动车相关的各类人员是交通参与者中最大的专业性群体,也是维系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力量和直接受益者。加强对这一群体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之自我完善并能自律、自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贡献。

我们倡导的职业道德教育要具有市场经济的时代特征。当前,应把“守德”教育作为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守德”就是要求我们从业人员讲德、施德、用德。强化“守德”体系建设,重点要强化“守德”教育和“守德”监管,对于驾驶人及机动车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围绕“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强调职业态度、社会责任、劳动贡献,包括对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贡献是须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无旁贷有监管和教育的责任,相关行业和有车单位(含私车)同样有对驾驶人教育和监管的责任,共同目标一致,相辅相成,进而优化行业环境,优化交通环境,优化社会环境,保证自身利益和社会整体效益相互融合,各得其所、进步繁荣。

二、加强交通管理法治工程建设,实现安全和谐

第一,交通管理法治工程需要宣传交通管理法规作先导。交通法规的普及是人们对交通法规态度和守法素养的认识所决定的。从现阶段开始,要在创新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形式和内容上下大工夫,坚持求“量”,求“质”,求“新”,求“精”。

一是增强宣传的生动性。交通出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这就要求法规宣传要赋予生活的趣味性、情理性,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帮助人民群众在自觉不自觉中潜移默化地理解交通法规知识,并有效地支配其交通行为。

二是增强宣传的指向性。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知法的兴趣和守法的自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把交通法规的宣传重点放在人们的权利观念上,即从维护公民权利和权益的角度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如果我们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自身权利的观念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不停顿的宣传教育。久而久之,它会使人们把交通法规看作是自身的需要、生活的必备和护身的法宝,交通安全就不再是人们的一种期待,而成为一种现实。

三是增强宣传的目的性。宣传交通法规的主要目的是增强人们的交通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宣传交通法规也要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与时俱进,研究和分析全体交通参与者现代的、现实的心理意识结构,选准切入点,不盲目、不盲从,进行有针对性、典型性、代表性的宣传,也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一、当前我区路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公路两侧缺乏统一规划,违章建筑屡禁不止。虽然《公路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想圈就圈、想占就占,随意搭建、违法建房等问题相当突出。特别是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有的借助便利的交通,直接在公路两边设立经济开发区;有的在未经路政部门的许可下,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或在公路红线控制范围内搭建构筑物;有的镇乡利用公路交通便利、场地宽敞且无偿使用等优势,开展各种集贸活动等。这些违规现象不仅极大地影响了道路形象和公路通行,也给公路养护造成了很大负担,增加了管养成本。

2.相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管理合力。《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对相关部门协同交通部门实施路政管理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规划、国土、公安、环保、工商、城建、房产、电力电信等部门都依照各自的管理法规和法定职责去实施行政管理,不互通情况,不主动联系,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管理合力,不但增加了违法建筑、私搭乱建、占道经营、乱摆乱放等行为的查处难度,影响了公路的安全畅通,而且严重制约了公路扩建、改建等公路建设长远规划的实施。

3.基层政府对路政管理重视不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淡薄。为改变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我区一些乡、镇政府比较重视农村公路的建设和改造工作,但却忽视了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比如,有的镇乡没有相应的养护管理机构和人员,普遍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有的只着眼于眼前利益,在未向公路主管部门申请的情况下,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红线范围内规划建房,给以后的公路使用和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而沿线群众在路政执法人员检查纠违时,他顺意听话,你一走,他又随意摆摊经营;甚至有的群众故意阻挠、对抗执法。还有个别品质败坏的,任意损坏和偷盗公路路缘石、公路标志牌、示警桩等公路设施,甚至盗伐行道树现象也时有发生。

4.路政部门执法权限相对不足,缺乏有效治理的手段。路政管理人员缺乏即时强制执行权,因此路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阻碍执行因素。路产路权遭受侵害后,肇事车辆拒绝接受处理的现象屡见不鲜,责令恢复原状、责令停工、限期拆除等法律强制手段往往也得不到有效实施。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最终整个程序结束,不仅时间跨度较大,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也损害了公路法律法规的权威。

二、提升路域环境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公路管理作为提升路容路貌、保障公路完好和安全畅通的重要手段,作为维护地区环境、展示地区形象、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在行动上认真落实,持之以恒、毫不松懈地抓好这项工作。同时注重抓好宣传,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和频度,按照上级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在重要部位、地段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理解支持路政管理工作。

2.建立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规,健全乡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各方职责权限,把乡村公路真正纳入管理范围。结合上级规定,抓紧出台我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明确农村公路管路养护的责任主体,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同时地方政府要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在乡镇政府设立交通管理站,负责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要注重调动沿线村的积极性,增强沿线村参与和协助路政管理的作用,形成合力。

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超载 分析 治理

[中图分类号]F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3-0138-01

和人一样,公路也是有生命的,对公路的危害最大的是超载运输,设计在20年寿命的公路,由于超载,通常不到4年就要重新翻修。尽管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禁车辆超载,但由于运输业户受利益驱动,车辆超载屡禁不止。超载运输严重破坏了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缩短了这些设施的使用寿命,增加了维护费用,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对汽车本身及环境也是一个大的损害,降低了公路的使用效率。

一、超载的原因分析

(一)超载的经济分析

我们可以对超载运输者的预期经营动机进行如下分析:原则上,货物运输者超载的动机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他们超过法定载重量的极限就是为了获取额外的收入,而这部分收入要远大于因载重执法检查而预期付出的罚金。考虑营运收入和成本,对于超载运输者而言,每公里运营利润可以表示如下:

f(w)与超载运输相关的罚金,被定义为超载运输水平的函数

T=R*(WL+WE)-Pd*f(WE)-E*(WL+WE) (1)

其中,E:每吨公里的运营成本;T:为实际收入;R:每吨公里的收入;WL:法定载重极限,以吨计算;WE:超过法定极限的载重量,以吨计算;Pd:每公里遇到载重执法检查的概率。

为简便起见,方程式的收入和成本被定义为线性。

T=(R-E)*(WL+WE)-Pd*f(WE) (2)

对方程1进行简化,可以得到最大化地从超载运输获得的利润的条件。从方程(2)中看出(R-E)不变的情况下,WE越多利润越大。

预期罚金有两个基本组成因素:一个是概率,它是衡量载重执法检查活动密度的指标;一个是罚金,反映对被查到的超载运输者处罚的严厉程度。只要罚金额度小于超载的利润,超载就会存在,这也是超载存在的最主要原因。

(二)超载的其他原因分析

超载车辆的非法制造。一辆出厂合格证上表明额定载重量两吨的货车,装上六七吨都能照常跑,更有一些制造厂为了满足客户超载的需求,生产了许多号称“装卸王”“大力王”的车辆,把车辆的超常超载能力作为制造创新的卖点。运输市场超载货车的旺盛需求,还催生了超载车改装市场,一些修理厂为了顺应车主的需求,任意更换发动机,加高车栏板,加长车厢,更换钢板弹簧,加厚大梁,等等,生意还相当红火。

法律法规更换频繁,且主体不统一。众所周知,交通管理法规是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的准则,但是在现有情况下,国家尚未出台“道路运输管理法”。虽然各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但是标准不一,权责不清,这势必导致管理上的重复,进而导致执法上的交叉。在实际操作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政部门执法界线不清,相互越权进行处罚。有的为了部门利益,甚至不管超载多少,轻型和重型车辆都给予相同的经济处罚,这样,各部门确实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而超载问题只会越来越严重。

不可否认,执法部门的以罚代管,也是车辆超载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二、治理超载的举措

汽车超载运输涉及到收费管理、车辆生产、运输市场等诸多方面,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疾,必须上下联动,统一管理,堵防结合,综合治理。

(一)加强源头及全过程监管

在加强路面执法的同时,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车辆标定吨位、非法改装、货物装载、货运站场和厂矿企业以及驾驶员管理等源头上来,源头管理部门严格把住车辆改装、注册登记、运输市场准入三个关口,实现治理超载工作的全过程监管。

对货主和站场故意放纵车辆超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抄报的信息记录,对多次超载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定期公布黑名单,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停业学习培训,并重新考试。

(二)加大执法部门执法力度

可以通过增加道路运输检查次数、加大罚金或两者兼而有之来抑制超载运输活动,只要罚金超过哪怕是等于超载所得的利润,即使让运输车辆超载,它也不会再超载了。

(三)加强车辆管理

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 甲方聘请乙方为专职白班司机,作息时间为早 点到晚 点,逢停运日休息。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以及岗位责任制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二、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三、 乙方经甲方聘用后,自愿将交付20xx元人民币作为风险押金,一直到离职为止,如乙方没有任何违章或事故处理,甲方予以退还乙方。 任务款每日上交130元.

四、聘用期内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和出租车行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及车主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安全行车、文明服务。尽忠职守,维护甲方利益。

五、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车管理局规定的营运车辆.乙方应定时保养车子,如检查机油、检查轮子等,要经常保持车辆安全性能,保持车内外之整洁,若因乙方未尽至以上职责,造成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如有违反,乙方还要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 乙方聘用期间须服从甲方安排出车,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及拖延之情形,如有违反,甲方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或开除处理。

八、 乙方关于安全驾驶等管理之规定,按照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驾驶员安全行车责任:

九、如因乙方出现事故或违章,由乙方负责处理,任务款正常交纳。

乙方: 甲方:

身份证字号: 身份证字号:

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我国刑法分则将交通肇事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犯罪之中,因此,在阐述交通肇事罪之前,有必要先说说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特征:

第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严重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如果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特定的人的人身或特定的公私财产,而不直接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分别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公共安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比如我们所讲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比如爆炸罪,投毒罪等。

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比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题,只限于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四,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既有出自故意,也有出自过失的。有些犯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等,只能由故意构成;另一些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是也有一些既非专业交通运输人员,也非正式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例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人上高速公路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等等。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过失是就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的。`至于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来说,往往是明知故犯的。如果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的态度,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按照有关刑法条文(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的规定处理。

三、交通肇事罪认定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要阐述的重点,下面,笔者想重点谈谈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比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则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

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

亡的。

2、交通肇事罪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者发生与日常生活中,过失致他人重伤、死亡。

4、交通肇事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另外,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求为特殊主体。

5、此外,要把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是:前罪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法定要求,而后罪没有违规的法定要求。四、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是这样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中不难看出,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我国刑法分为三个处罚档次:(1)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所谓一般的,是指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到6万元之间的。(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是情节特别恶劣的首要标志。“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起点在6万到10万的;酒后驾车或者无证驾车而导致重大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的情况。(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五、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剖析

下面,笔者想就以下几个案例来加深对交通肇事罪的理解。

案例一

被告人郭某,系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因工作及家庭遭受挫折引发其对社会的不满。为泄私愤,被告人于某日凌晨驾车连续撞击路上行人共7名,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被告人郭某显然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自过失,但郭某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为泄私愤。所以,郭某的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二:

王某驾驶栏板大货车拉矿石,约22时15分车行至107国道某一路段,将行人杨某撞倒,王某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行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急救中心赶到事故现场后,被害人两眼瞳孔放大,杨的呼吸已经停止,经过人工抢救无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死亡原因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对这个案例,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交通肇事后,未采取救治措施,而且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杨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第一种意见一致。但在具体情节及适用法律量刑上,其不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杨某在被撞后,一系列情节证明他已无抢救价值,即是直接死亡,与王某的逃逸并无确定的因果关系。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处罚。

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受害者的受伤程度是不是当场死亡,如果当场撞死,后逃逸,即肇事者明知受害者已死亡,而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则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如果没有当场撞死,而肇事者又不积极履行施救的义务即“见欲死而不救”,因而导致受害者不能救活而死亡的事实,应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本案王某肇事后,虽然没有下车查看受害者的伤情,但应估计到后果严重而逃逸,“见欲死而不救”,延误了抢救的时间,应当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

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男,20__年9月15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轻型货车送女友杨某回家,8时30分左右,李某将正在路边相向正常行走的一行人撞到,导致行人当即死亡,女友杨某见状即对李说:“你把人撞了,你还开?”李说:“不可能。”并继续向前行驶,也未减速。随后,李某又将骑自行车驮着六岁女儿的崔某撞倒,连同自行车拖出几十米远,致使崔某当场死亡。与此同时,还将同向正常行走的刘某撞倒,造成刘某重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当车继续前行200多米时,李某的轻型货车与相向行驶的一辆本田轿车相撞,李某驾驶的货车熄火,本田轿车被撞毁,轿车上司机及同车人被撞成重伤。至此,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共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一辆本田牌轿车被撞毁的严重后果。

我们可以就此案例展开讨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应当按交通肇事罪一罪论处,或者按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该按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