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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延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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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延期报告

工程监理延期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施工;工作要点

1房建工程建设中监理工作要点

1.1施工前监理要点

第一,施工前,监理单位应同合作单位进行密切沟通,针对工程特点展开工作,明确设计意图以及关键施工点,从而确定施工技术,建筑材料等重点监理内容。第二,全面展开设计图纸,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进度等科学性分析。第三,全面检查并监督工程施工中需要应用的环保技术,将责任落实到个人。第四,全面检查施工技术以及施工设备等,深入分析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制度的科学性。第五,监理人员应同技术部门以及主管部门展开沟通以及摸底工作,从细节入手保证房建工程的顺利实施。

1.2施工中监理要点

第一,严格把控施工质量。结合工程特点,严格审查施工进度,施工方案,施工材料等,并进行详细记录,当记录与工程建设质量要求以及各项标准相符时,才可以展开实际施工。针对已经施工的部分,监督审核可以分步骤进行,针对各个部分的环保技术,施工技术以及施工安全管理等进行严格监理,针对施工方所采用的建筑材料以及施工技术进行严格审核,获得审核批复以后才可以展开施工。抽样检查施工材料,确保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材料符合质量规定,以加强监督工作。第二,严格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进度是房建工程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内容之一,监理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对工程施工计划进行深入分析,预测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在此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措施将剩余时间不足以及返工等现象产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只有这样才能够节约工程成本,确保房建工程能够按照进度规定展开施工。第三,加强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是房建工程监理工作开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加强监理,可以更加有效的监督工程支付工作以及施工质量等,通过准确,客观的监督,能够将超计,重计以及漏计等现象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同时,监理人员日常工作中还应严格审查工程实际成本支出,构建完善的支出信息资料库,有监理单位统一进行批准核实。

1.3施工后监理要点

房建工程建设后期,也应对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产生深刻认知,此时监理工作人员应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工程质量验收方面,结合工程实际对比与核实原合同,确保二者之间的一致性,由总监办实施初步工程检验。在此基础上监理人员应积极展开质量评定工作,针对实际工作内容向建筑单位上交工作报告书,最终审核工作由建筑单位进行。

2房建工程施工中监理工作开展相关注意事项

2.1工程变更

房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等的相关因素较多,在实际施工中如果需要进行工程变更,那么监理人员应对变更审核的重要性产生深刻认知,结合施工设计方案,施工材料以及技术等参数,对工程变更的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与准确判断,在有关单位完成审核以后,整理变更信息资料,对变更命令进行签署。

2.2工程延期

工程进度控制是房建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当实际施工中受客观因素影响不得不延长工期时,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方所递交的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包含延期意向以及延期条件等,监理人员应积极调查并分析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确保施工单位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将延期申请报告递交,以此为依据同实际工程进行对比核实。

2.3工程安全监督

保证房建工程施工安全性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监理人员在实际展开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构建完善的安全监督检查体系,保证各项安全责任与制度的高效落实,指派专门的监理工作人员展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房建工程施工现场能够形成完善的安全消防体系,将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

工程监理延期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应尽;职责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是我国项目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在项目法人(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对承包商所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计划及工程费用实行监督管理。实践证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期,控制投资以及增进效益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同时,实行工程监督也是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发展我国对外承包工作和劳务合作的需要,对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1.1 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的施工放样;

1.2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1.3 签发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1.4 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1.5 按施工程序对每到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点工程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回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 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2.1 审批承包人的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2 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年度、季度及月度计划。

2.3 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会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家路爱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2.4 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终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作出相应的决定。

3 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3.1 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3.2 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剂量合适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成的合法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3.3 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据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3.4 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省或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或其他事项(人工、材料等)价格的张罗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4 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4.1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的职责与权限

4.1.1 负责和主持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业务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具有决定权;

4.1.2 解释或纠正合同文件中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地方;

4.1.3 审查、批准和签发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单价调整等命令和报告;

4.1.4 主持工程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4.1.5 签发支付证书、月进度报告、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等;

4.1.6 对监理人员进行协调和管理,对监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表现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价和处理。

4.2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4.2.1 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负责并主持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一切监理业务,对所属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协调;

4.2.2 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

4.2.3 审批一般工程变更,审理延期和索赔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4.2.4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假话、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

4.2.5 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中间交工证书,审核、签认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4.2.6 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实施全面监控,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按合同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想承包人签发工作指令:

4.2.7 主持工地会议,研究和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

4.3 监理员的责任与权限

4.3.1 熟悉合同条款和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纸及其变更或特殊要求,并予以落实和实施;

4.3.2 严格施工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地质量监控,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察看监理:

4.3.3 参加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3.4 监督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各种实验、测量工作,复核所有实验、测量记录认定并留下痕迹;

4.3.5 初审承包人提交的各种资料和表哥,核实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表,提出审查意见;

4.3.6 执行监理细则,做好监理日记和填好各种监理图表:

4.3.7 复核承包人提出的延期和索赔申请的依据、期限和费用计算,并提出复核意见;

4.3.8 办理高级驻地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5 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5.1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职责与权限包括以下几方面。

5.1.1 根据合同文件,制定和完善工程项目的监理规章制度、监理办法和各种监理程序,同意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并检查其落实和执行情况;

5.1.2 对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报告和文件进行研究和批准,包括支付证明、设计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及重大技术、合同等问题;

5.1.3 指导和协调各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和各合同的施工活动,并有权抽检各部位的工程质量;

5.1.4 对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建市设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线的监理培训和一些技术活合同管理的会议:

5.1.5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世界银行、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及其他方面提交有关的报告和文件;

5.1.6 参加各合同段工地会议和有关施工活动;

5.1.7 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和交办的工作。

5.2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这则与权限

5.2.1 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对合同工程进行伞面管理,负责组织和执行日常监理工作;

5.2.2 批准承包人实施性施工方案,检查进度计划、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向承包人发出分项开工指令,为工程定线、定位提供数据足疗,审查和认可工作区域及运输道路等:

5.2.3 批准或不批准诸如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采用的设备仪器及各种材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工艺、中间检验,计量支付等申请进行鉴定和审核:

5.2.4 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与进度:

5.2.5 审批计日工,计日工总数应控制在合同限额范围内:

5.2.6 主持工地会议,并写出会议纪要,管好一切施工归档,做好监理日记,保存所有来往信件和记录并归档;

5.2.7 检查、合适承包人呈报的支付月报,按月将进度报告和支付证书随同附件报送总监办或代表处审批。

参考文献:

[1]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现状与思考”[J].广东水利水电.2008,(2).

工程监理延期报告范文第3篇

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是在设计阶段对设计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满足业主的要求;施工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

二、监理责任的定义

1、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自身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1)越级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2)转让监理业务;(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4)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6)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7)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8)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监理业务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界限已有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将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

2、监理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义务,对方应当监督检查的不合格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可以明确,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工程监理在施工中质量控制方面应承担责任

工程施工质量是由施工企业直接负责的,如果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依据或者未尽合同义务实施监理而造成工程施工质量失控的,应承担相应监理责任,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1)如果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程序和职责,履行了监理合同相关义务,因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等因素达不到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如合同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而实际完成的质量等级为合格),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2)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造成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如果监理单位所派的监理人员“勤奋认真地工作”,由于其工作能力、水平不够或者实践经验不足,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造成施工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4)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认的,并谋取非法利益,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详见行政法规)。如果上述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在施工进度控制方面应承担责任

(1)因为《建设监理规范》第5、6条中第1款、第二款明确规定,总监有责任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如果监理单位所批准的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因施工进度计划编制错误或者有遗漏项目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了承包单位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外,监理单位也负有审批责任。

(2)根据《规范》第5、6、3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果监理单位工程师未进行跟踪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或者发现实际进度拖后于计划进度,又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按期完成进度计划,听之任之,监理单位应承担失察责任。

(3)根据《规范》第5、6、4条的规定的相应内容,如果监理单位在监理月报中未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没有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监理单位应承担过失责任。

5、工程监理在投资控制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验收。这是法规对总监规定的权力和义务。也说明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授权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如果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不授予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那么,监理单位将不承担投资控制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授予监理方投资控制权,监理单位应承担起投资控制的责任。如果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计量以及签证方面把关不严,存在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工程款的签证是总监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总监未能履行该项义务,或者未能依法独立行使该项权力的,则其个人应承担责任。

6、工程监理因设计文件的错误而未进行及时处理应承担的责任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文件的错误引起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因为设计文件是设计单位的“产品”,设计文件的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免除设计单位因承担的直接的、主要的责任。如果设计文件是存在明显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如“强制性条文”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者设计单位图纸中存在标高、轴线和标注等明显错误,在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未能发现或发现未及时提出修改,说明监理人员未认真工作,或者未按有关建设法规、标准为依据实施监理,可以说监理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为《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第3款中明确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应该说明的是,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有限的,因为在设计文件实施之前,要经过图纸审查机构的审查,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以及图纸会审等多项程序。

7、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条例》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中,只有一个条款与监理有关,其内容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归纳起来,第十四条包含了对监理单位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一是要审查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二是要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三是要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乍一看,文字不多,理解不难,仔细研究,内容不少,责任重大。

8、监理人员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给予经济赔偿,相应直接责任人也应当得到处罚。如果监理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详见相关法规条文)。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内部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对法定代表人、总监、监理工程监理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应一律追究责任,以增强工作责任心与使命感。

工程监理延期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体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承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工程监理延期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监理规划;控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广泛收集工程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制定,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工程概况

本项目是位于大连市旅顺南路202路轨道线路延伸工程河口换乘站工程,由中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建设规模为大连市202路轨道线路延伸工程河口站到东软区间隧道1115双线断面米,路基221米及大连地铁一号线右线1099米双线,左线长链50.6米,路基22.5米;河口站至终点桥梁长度420米,区间地下结构部分改移暗渠878米。监理工期为12个月,并采用合同总价一次包干的承包方式。

2、监理依据、范围、工作内容和目标

2、1监理工作依据

本工程监理规划是根据本工程监理大纲、设计文件及施工图,以及国家、地方、交通行业相关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规程、规定进行编制的,满足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2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主要有:202路隧道工程1114m;地铁1号线隧道工程1099.7m;暗渠隧道工程878m,桥梁工程420m;路基工程243.8m。

2、3监理内容

本部分主要概括为“四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两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主要负责内部协调);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

2、4监理工作目标

监理工作目标主要分为四部分:①质量控制目标,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工程验收一次性合格率,达到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②工期控制目标,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工期,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如期完成工程项目建设;③投资控制目标,在授权范围内,工程造价控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投资及建设单位认定的有关费用限额以内;④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现场督促、检查。

3、工程监理中控制的重点

3、1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施工准备阶段控制的重点主要包括四方面:①施工组织设计审批,主要审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各项措施是否完备,相关人员(含特殊工种施工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对工程水文地质特征及场地环境因素是否考虑周全,是否有应急方案且具有针对性。②工程测量成果控制复核,主要是对承包单位所进行的隧道、路床、坐标、高程的测量、校核结果进行复核。③施工机具的审查,对机具设备的选型、主要性能进行审查,检验机具设备使用和操作要求是否已进行交底。④开工报告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由建设单位认定,对已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开工报告做出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3、2施工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3、2、1质量控制的要求

在质量控制方面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点进行事前控制;根据施工规范要求,坚持质量标准,严格进行检查;对重点控制的范围,结合工程的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旁站方案。

3、2、2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1)审核内容

本部分主要是审核分包单位资质和开工报告,现场核实后下达“开工令”;审核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提交的有关原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检验报告和提交的反映工序质量动态的统计资料或管理图表;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鉴定书;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关于工序交接检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报告;按施工顺序、进度计划及时审核签署有关质量文件、报表。

(2)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开工前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保证工程质量,能否连续地进行正常施工;②工序交接检查:对于重要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在自检、互检的基础上,进行交接检查;③隐蔽工程检查:承包单位在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人员检查签证认可,方能掩蔽;④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承包单位在停工后进行整改,自检合格报监理人员检查签证认可,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令;⑤分项、分部工程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完成,承包单位自检合格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后,办理签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有关记录存入档案。

(3)工程验收的质量预控内容

本部分主要是督促承包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并参加阶段质量验收、认证,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最后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竣工图、竣工结算和竣工技术资料,由承包单位整改后移交建设单位存档。

3、3工程进度控制

3、3、1施工准备阶段的进度控制

首先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排出每月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承包单位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在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速度;对施工进度实施动态管理,要求承包单位申报季度、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必要时每周申报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每周工程监理例会要对上周的各项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完成情况与进度计划进行比较分析,检查是否按时完成计划。

3、3、2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控制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从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四个方面进行有效控制,以实现进度总目标。

3、3、3施工进度延误的处理

属承包单位责任的进度延误,如未能在下阶段采取措施赶上计划进度或无明显效果,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单位的领导协商,采取对策,以保证履行进度承诺。如工期延误属建设单位责任或不可预见的原因,由承包单位填报延长工期申报表,单位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核签。

3、4工程造价控制

为实现工程造价控制在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投资及建设单位认定的有关费用限额以内,采取以下控制措施:①造价的事前控制,主要是进行风险预测,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应承担的义务,减少承包单位提出索赔的可能。②造价的事中控制,本项为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应做好细部工作,达到控制成本的作用。③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结算支付证书后,应及时按合同约定与承包单位办理竣工结算有关事宜。

4、监理过程中的管理

4、1安全管理

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安全等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施工。在本过程中做好有害气体和粉尘的防治,确保火灾,水灾的发生,在施工时防止顶板垮落伤人事故的发生以及物体打击,防止机械造成的伤害。

4、2合同管理

监理部应对整个施工期间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跟踪管理,并及时将情况以月报或会议纪要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合同的管理包括四项: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供货合同。监理部在这部分主要对合同做出评审,对于合同中个别项目的变更进行洽商并对争议进行调解,在需要暂停施工时对工程的暂停及复工做好管理工作,在解决费用索赔事件时监理工程师要对费用索赔进行审查与评估,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索赔金额,并签发索赔申请,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受损方可向监理部提出违约事件的申诉,监理工程师要对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在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评估工程延期及费用损失的数量,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监理通知”。

4、3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通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信息的合理分类,收集工程信息,迅速准确地传递到各部门,同时为有关方面定时提供信息报告。在此过程中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有关的材料报验和分项工程报验等资料,在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并提交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准确、及时地利用计算机进行汇总、整理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及监理总结等监理资料。

5、施工组织协调

施工组织协调主要是对工业场地内各承包单位的原材料堆放场地、道路运输、施工用水等以及施工中的外部和内部原因影响施工的因素进行协调。组织协调分为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应遵循守法、公正、目标统一和总监负责制的原则,并实行每周监理例会制度和不定期的协调会议制度。例会由总监主持、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时间由建设、监理、承包单位三方商定。

6 文明施工监督和检查

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各方面方面的因素较多,重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①承包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大连市有关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②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制度、检查制度等;③现场各种施工围档、密纹网、围栏是否齐全;④承包单位现场各种警示、标语、标志、信号是否齐全;⑤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工作服整洁;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灯光、噪音等扰民现象;⑦施工时是否对绿化产生不良影响;⑧清运渣土车辆是否产生遗撒。

综上所述,每一个监理规划都是针对某一个具体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计划,都必然有它自己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项目组织形式,自己的监理组织机构,目标控制措施、方法和手段、信息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措施。只有具有针对性,建筑工程监理规划才能真正起到指导具体监理工作的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