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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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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管理制度

气象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信息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发展下列地方气象事业:

(一)不属全国统一布局、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监测及相关的信息处理和服务业务系统;

(二)不属全国气象骨干通信网,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通信网及天气警报系统;

(三)为当地农业生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服务的气象探测、预报和服务项目;

(四)人工影响天气、防御雷电等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

(五)城市、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络体系;

(六)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七)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的专项气象服务项目;

(八)国家规定由地方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促进国家和地方气象事业协调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气象台站的地面观测场、高空探测场及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标志、气象卫星接收设备、气象信息网络设备、气象雷达等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七条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气象台站的,新旧站址气象对比观测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比观测期内,旧站址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集镇规划,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第九条气象探测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或者种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气象观测环境的建筑物、高秆作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

第十条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不符合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改善;无法改善的,应当组织建设符合标准的探测场地及相关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审批违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定标准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从事气象探测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气象资料的保护规定。

禁止涂改、伪造、毁坏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三条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台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时限及次数,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共同商定。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按照商定的时间、时限及次数播发气象预报节目;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播发时间、时限及次数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

第十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电视气象预报节目,并保证制作质量。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的内容、形式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标准。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报刊、无线寻呼、电话声讯、移动通讯、电子屏幕以及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提供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和时间。

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媒体不得相互转传气象信息。

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气象事业。

第十七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时,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防灾减灾建议。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制定防御与减轻气象灾害应急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避免或者减轻灾害损失。

第十八条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灾情调查,并根据气象资料和灾害标准确定气象灾害程度。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并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

公安、民航、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二十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具体的管理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下列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市规划项目;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云水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承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需要进行现场气象观测的,必须符合气象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四条从事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以下称气球)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施放气球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二)施放地点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

(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设置识别标志;

(四)具备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除低于距释放地点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高度的外,系留气球升放高度不超过地面150米;

(六)在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上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七)确保系留牢固。

第二十六条气象台站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有偿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台站的地面观测场、高空探测场及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标志、气象卫星接收设备、气象信息网络设备、气象雷达等气象设施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广播、电视、报刊、无线寻呼、电话声讯、移动通讯、电子屏幕以及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施放气球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迁移气象台站,未按照规定进行新旧站址气象对比观测的;

气象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摘 要 当前,大部分企业都是依靠经验和制度来进行企业的管理,用刚性的行政命令及文字制度来制约“不合理行为”,可谓投入成本较多,各种管理项目纷繁复杂。而对于“软管理”的文化管理来说就是将“合理行为”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以达到人事的有效融合。那怎样从刚性的制度管理转向柔性的文化管理,笔者以国有煤企为例,进行了深入思考。

关键词 国有煤企 制度管理 文化管理 企I理念

一、经验管理制度管理文化管理的发展脉络

经验管理是在企业发展初期依靠领导个人经验和魅力来实现一种“人管人”的行为,属于“人治”的管理范畴。制度管理是在企业的战略方向逐渐明晰,产品技术日趋成熟,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的发展期,通过较成熟的规章制度,按程序和规则办事的一种“制度管人”的行为,属于“法治”的管理范畴。文化管理是通过共同价值观的培育,企业文化理念得到了全员的高度认可,形成一种人人自觉遵守的心理契约,是一种“文化管人”的行为,属于“文治”的管理范畴。

二、制度管理转向文化管理的方法和步骤

由“法治”转向“文治”的过程是长期复杂的,需要制度与文化的激烈碰撞和有效融合,该怎样融合,笔者认为需要三步走:第一步,以制度管理为主。这时的企业正值快速发展期,但内部的管理和广大员工的行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这时候就需要较成熟的制度来约束全员的行为,让每个人都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以制度作为奖罚优劣的唯一标准。第二步,制度管理和文化管理并存。当制度管理到一定阶段时,文化就逐渐渗透到管理中来了,此时大家遵守制度已经逐渐形成一种习惯,需要不断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让大家把自己的日常言行逐渐“写在心上”,渐渐摆脱“写在纸上”,让每名员工逐渐“忘记”制度的存在。第三步,以文化管理为主。当一切条件都成熟时,此时文化的力量无所遁形,因为制度在此时已经成为了一种“鸡肋”,只是小范围存在,层层的制度灌输让大家都形成了一种习惯,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三、制度管理转向文化管理的思路和举措

制度管理向文化管理的转型,笔者以国有煤企为例,认为需要抓好“五大工程”。

1.企业理念建设工程。充分利用集体学习、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宣讲教育,为全体干部员工确立良好的行为规范和正确的价值取向。

2.员工素质提升工程。首先,要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创新员工培训、培养方式,突出生产一线的班组长和技术骨干,管理岗位中优秀人员的培养工作。其次,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氛围。建立动态的优胜劣汰、竞争上岗用人机制,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竞争上岗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再次,积极营造全员创新氛围。深入开展全员“创客”活动,通过以员工名字命名作业法、举办创新大赛、三功三素三绝训练等形式,促进岗位成才。

3.矿区环境整治工程。把有效改善员工生产和生活区域环境,作为矿区环境整治的重点工作。一是强化监管。完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考核体系“三级管理”,对易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经常性的进行现场测评,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二是打造绿色矿区。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空间,对矿区实施美化、亮化、绿化工程,形成以花园为面、以绿色为衬托的绿化格局。

4.制度文化管理工程。要充分达到以“文”管人的目的,制度建设是其根本捷径。一是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切实将安全放在任何工作的首位,从落实基层责任、强化基础能力、提升基本素质入手,促进“六种行为”养成,提升“五项基础工作”,加强“四项基本技术”推广应用,依托安全文化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二是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整体提升、培育特色、形成品牌”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思路,细化量化采掘工作面、精品硐室、精品机房、精品线路标准,并抓好检查验收考核,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三是有效推动廉洁文化建设。围绕密切联系群众这个目标,以作风转变带动整体风气转变,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实现教育柔性引领、制度刚性制约的“双控”局面。四是提高对标管理水平。在安全、生产、成本、技术等方面,实施创标建模,不断寻找管理和技术上的短板,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落实整改,不断超越。

气象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理制度的创新,建立一种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项目化管理模式。首先,正确界定中

小企业,并根据中小企业的特性提出其管理制度创新的内容。其次,采用项目化管理的

方式,对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进行项目规划和项目范围管理。运用企业生命周期理

论认清企业发展的现状,利用企业成长理论及公司治理理论等企业管理理论与方法对企

业未来发展可能出现的管理制度问题进行剖析和诊断,进而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活动

制定工作分解结构。

然后,应用项目时间管理和沟通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对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进程和信息沟通进行全过程控制。最后,通过南方园林工程公司管理制度创新的项目化管理的实证分析,提出一套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项目化管理模式。

关键词:中小企业 管理制度 创新 项目化管理

一、研究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小企业虽然有了巨大的发展,但就企业本身管理而言,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技术水平落后,产品档次低、更新换代慢;二是低水平重复建设,结构趋同,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三是业化水平低,生产方式落后。四是管理方式单一,盛行。

二、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项目化管理内容

在现实的经济社会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都具有特殊的战略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学地界定中小企业并揭示其本质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研究中小企业的基本前提。根据我国《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第4条,“中小型工业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其特点是:容易创建,但破产率高、融资渠道少,自筹资金经营、权结构单一,对创业者的依赖性较强、组织结构简单,规范化管理度低、经营方式灵活,富于创新、竞争力弱,受环境影响大。因此,针对其管理制度创新项目化管理主要主要包括:一,基本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包括企业的领导体制;二,经济责任制度。是指对企业内部各级组织、各类员工的工作范围、责任及拥有的权力以经济形式作出规定;三,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即为各项管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等所作的规定。其中包括经营规划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生产管理制度等。

三、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项目特点

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具有如下的项目特点:

(1)时效性

企业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需要不同的企业管理制度创新;企业在不同的经济时期需要相适应的经济管理制度和企业战略定位;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必须在一定的周期内完成,具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否则将会影响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正常运行。

(2)独特性

由于中小企业的自有特性(行业、区域、属性、规模、市场、组织等)决定了不同的企业需要不同的企业管理制度,因此不同的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自然具有其独特性,并且同一个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管理制度创新也具有其独特性。

(3)目的性

中小企业进行管理制度创新,是因为现存的管理制度已经或即将不能继续适应企业发展的步伐,需要部分或整体进行创新以满足企业管理发展的需求,同时必须根据企业现有资源状况及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是具有十分明确的目的性。

(4)组织的临时性和开放性

由于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具有的时效性,在一定的经济时期及一定的时间段内必须完成,因此管理制度创新的项目组织只在需要创新时期才进行临时组建,并且根据创新目标会从不同的企业管理部门抽调一定的人员进行组建创新项目团队。同时,如企业自身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及能力不足,则企业将外聘相关的专业人员加入创新项目团队。

四、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项目规划

一是要创新组织机构建立。创新项目组织的目标很明确,即能满足企业管理发展的需求,同时在企业现有的资源状况和既定的时间段内必须完成。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进行的工作内容却十分庞杂,是一个纵横交错的系统工程。从纵的方向看,创新项目组织既要与上级主管部门保持联系以取得指导和支持,又要通过对下属单位的合理组织,搞好有机协调工作;从横的方向看,创新项目组织要妥善处理好各类关系。

二是要设置创新项目组织机构的目的是要组织企业及各方力量,完成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任务。创新项目组织机构设置没有固定的模式,根据创新的不同特点,不同的内外部条件,可以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形式。但是在设置创新项目组织机构的时侯应遵循以下原则:有效管理幅度原则、权责对等原则、人职匹配原则、命令统一原则。

三是要新项目组织机构的基本形式。创新项目组织机构的基本形式主要有:职能式组织机构、项目型组织机构、矩阵式组织机构。

五、结语

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是企业主动适应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大举措。企业管理制度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必须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要提高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有效性和实际的效果,应该实施项目化管理。本文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对企业管理制度创新项目化管理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由于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本身的复杂性,如何实施有效的创新管理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也应是多样性的。本文只是提供了一种项目化管理的思路与方法,希望能给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带来一些借鉴与参考。

参考文献:

[1]丁荣贵著,项目管理・项目思维与管理关键[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11.130

[2]白思俊主编,项目管理案例教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31.36

气象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民营企业近年来迅猛发展,但是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需要就多方面的融资制度障碍作深刻的系统分析,通过金融制度创新、民营企业制度创新和信用环境制度创新。来改善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

论文关键词:民营企业融资金融体制民营企业制度信用环境制度创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渐突出,民营企业正逐步取代国有企业成为拉动投资和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然而与其迅猛发展的经济态势相比,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不畅,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金融体制中银行业的高度垄断、民营金融机构的缺乏、资本市场发育不良,缺乏多层次(或多元化)的资本市场;民营企业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不规范;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欠完善等多方面因素。民营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制度的综合性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改善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

一、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制度创新

(一)深化银行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完善民营企业间接融资体系。

1.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国有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着股权结构单一、资本金不足、效率低下等问题,因而迫切需要从产权结构人手引进民间资本甚至外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从根本上引导国有商业银行朝现代银行方向发展。股份制改造是根本途径。它可以进一步明晰国有银行的产权,理顺其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促使国有银行真正实现企业化经营,按资金使用效益而不是所有制形式来选择贷款对象。这样,民营企业才能与国有企业处于公平的资金竞争地位,才能获得广泛持久的银行金融支持。

2.银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贷融资体制。

一是通过扩大中长期资金来源、改善存贷款期限结构、设置新的协议存款品种等措施来解决贷款结构性矛盾;要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不断完善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提高利率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水平,保证银行资金投向的科学决策。二是要大力完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风险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改进授权授信管理方式,引导基层银行机构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大力优化贷款结构。加强银企沟通,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实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与自身效益提高的“双赢”;要研究设计适合民营企业特点和要求的金融产品、授信管理和绩效考核,培训专门的小型企业信贷管理人员。使更多的民营企业能及时得到支持。

3.设立股份制民营银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发展中小型银行,特别是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要发起人的民营银行,可以通过民营金融资本与民营产业资本的融合,改善民营金融和民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民营管理机制,规避民营融资的风险,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要求。并且民营银行经营机制灵活、不良资产少、筹资能力强、盈利水平较高,能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空间较大。其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特点与民营中小企业短平快的投资融资特点正相适应,必然会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沟通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l消除民营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的歧视性待遇。要加大实施“核准制”的力度,让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优质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不仅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新鲜血液,更重要的是使资本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体现。

2.健康引导二板市场,优先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当前不仅需要积极健康引导中国的二板市场,而且更需要将场外交易市场作为二板市场的一个市场同时发展,要积极恢复与有序发展一个各种交易主体广泛参与、交易品种数量不断扩展的场外交易市场,以规避高昂交易费用与上市条件对民营中小企业资本性融资的制约。可以尝试在上海建立中国场外交易市场报价中心,成立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引导各省市建立与上海报价中心联网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并规定在场外交易市场中挂牌的中小企业,一旦其净资产、税后利润、市值或是股价等达到一定条件要求,就可以直接升入主板或是二板市场。

3.积极吸纳风险投资,积极发展民营中小企业票据、债券融资。在风险投资的主体中,除了政府风险投资机构及创业中心的风险投资外,还应当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吸纳外资及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等。同时,依托场外交易市场使民营中小企业票据、债券融资持续发展,以降低其融资成本,改善资本结构。

二、民营企业自身制度创新

(一)建立科学的内部治理体系,实行规范化管理,逐步有效地实现两权分离。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民营企业自身规模的日益扩大,民营企业初创时期的人治管理模式应该要革新。民营企业应该在领导制度、用人机制、生产经营制度等方面规范化,应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减少管理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首先要对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进行调整,清晰产权,规范企业行为,正确引导继承者对财产的态度和产权意识;其次要解决企业控制权问题。目前真正做到以股份分享利益而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很少,导致产权地位和管理地位的矛盾加剧。可以考虑引进职业经理人,构建新型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实现经营管理层外来化、年轻化和知识化,再逐步过渡到所有权和经营权两分离。

(二)加快民营企业产权多元化和资产证券化进程,通过资本市场谋求发展壮大。产权多元化是产权清晰的前提。实现产权多元化,首先要解决好产权“一股独大”的问题。大型民营企业的产权过于集中,通过股权分散化和社会化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才能建立符合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民营企业在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中,应从制度上确保中小投资者利益,大股东相对控股代替绝对控股,产权清晰到每个法人和自然人,使之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其次,要加快民营企业资产证券化进程。可以通过上市增资扩股、资产转换、出让产权等资本运作方式引进新投资者,以促进产权结构多元化,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还可通过上市引入公众投资,通过资本市场来清晰产权和发展壮大。

(三)加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倡导信用文化。民营企业要制订相关的内部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如《管理评审控制程序》、《合同评审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等,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内外信用管理;在企业内部实行以质量管理为根本的全程信用管理,从商品的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上把好关,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打造产品信用链条,不断改善企业与客户、消费者之间的信用关系;规范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制度,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不做假账、不逃废银行债务。

三、民营企业融资的信用环境制度创新

在提高民营企业主观诚实守信的同时,还需要改善民营企业的客观信用环境,以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社会信用,改变民营企业的弱势融资地位。

气象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

(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八条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第九条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表1。

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按照附表1执行。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1执行。

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第十条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范围内,不得大于2°。

在探测气球施放场地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其他建筑物和火源与氢气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十一条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

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二条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第十三条大气本底台站的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基本保护区、保护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按照附表2执行。

第十四条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严禁在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场区内从事任何建设和改变场区内自然状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是指利用辐射特性稳定、均匀的地物目标作为辐射参考基准,通过星地同步观测,对在轨运行遥感仪器进行绝对辐射定标或星上辐射定标校正的场地。

第十六条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第十七条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

第十八条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标准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第二十一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二十二条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应当由该站的所有单位委托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