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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微观经济学;教学;理解;掌握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4-0290-02
一、微观经济学课程的特点
1890年,马歇尔(1842 —1924)发表《经济学原理》,初步建立20世纪微观经济学。这是对19世纪边际效用论及其以前的庸俗经济理论进行综合的结晶。该理论率先采用“经济学”以代替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一词,以完全竞争和充分就业为基本假定、运用边际分析和局部均衡分析方法系统阐述价值理论和分配理论,创立了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基本框架,构成20世纪微观经济学的主体,后经过20世纪中期的扩展,微观经济学不仅研究内容有所扩展,如增加了一般均衡理论、建立了福利经济学,而且研究方法得到创新,如引入数理经济分析法、博弈论等,还关注经济理论的实践应用。
微观经济学研究资源稀缺性条件下社会经济主体的决策与选择问题。属于“理论经济学”一级学科下的“西方经济学”二级学科,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在高等教育中,微观经济学不仅已经成为所有经济类课程和经济管理类课程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也成为大多数非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的素质教育课程。微观经济学作为一门基础性、思维性、理论性和实用性并重的课程,在经济管理类专业教学课程体系中具有平台性和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意义
学习该课程要具备一定的《微积分》知识。要学好《微观经济学》,需要具备《微积分》的知识。这要求学生要把微积分课程学好,这对学习好《微观经济学》课程有很大帮助。而学习好《微积分》课程本身又具有一定的难度,加上经管类的学生是文理兼收,特别是对于文科生,学好《微积分》非常困难。《微积分》学不好,对于理解《微观经济学》课程的相关内容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比如对于利用数学方法推导利润最大化的原则,理解起来比较困难。有的学生在做题时,计算方法知道,可是由于没有较好地掌握求导公式,导致计算出错误的结果。
二、微观经济学教学中的主要问题
1.该课程难度大。《微观经济学》是西方经济学的组成部分,它的知识体系来源于西方。故《微观经济学》教材有国外的原版教材,还有把国外的书翻译过来的教材,还有就是国内作者所著的教材。前两种教材的思路都是西方人的,造成国内学生理解的困难。即便是国内作者所著的教材,其内容也都是西方的,其中的一些假设、案例不符合中国的实际,会让学生感觉比较生疏,造成学生理解的困难。该课程中的很多概念、理论对于学生来说都是全新的,接受起来难度大。此外,这门课的内容逻辑性强,前后章节联系比较大,所以,如果前面的内容掌握不好,要学好后面的内容,更是难上加难。还有就是这门课所涉及到的图形多,坐标的表示又与数学上所学的相反,这些都增加了这门课学习的难度。鉴于上述原因,再加上《微观经济学》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和基础课,该课程都安排在大一下学期,而此时,这些学生刚接触了一两门经济管理方面的课程,对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更是刚刚接触。而对学生本身来说,因为这门课是考研课程,所以,一部分早早立志考研的学生,会下工夫去学;而对于其他学生,特别是把大量精力花在兼职上的学生,花在学习上的精力有限,就会选择知难而退,学习积极性不高而影响教学效果。
2.该课程内容多。《微观经济学》包含的内容很多,它包括供求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者行为理论、市场论、要素理论、一般均衡理论、福利经济学和微观经济政策等等,而这些理论本身又各自包含很多内容,如市场论又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垄断市场。虽然这门课逻辑严密,学生们依然会觉得内容繁多,要全部掌握比较困难。该课程涉及的知识领域面非常广阔,如数学、金融学、财政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和心理学等等,无论对老师或者学生,要求都很高,很多人望而生畏。
3.缺乏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在大学教学活动中,老师一般都是站在讲台从上课讲到下课,学生坐在下边听边记的教学形式,学生只能理解和记忆教师所讲的内容,把主要的精力都投放到记录、整理和背诵课堂笔记上,很少有同学去主动学习和研究同课堂教学有关的经济学知识,也很少能独立进行社会调查和独立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在经济学的课堂上缺乏老师与学生的双向沟通,缺少学生与社会的双向沟通。大多数教师也缺乏所教专业的实际工作经验,因此,讲课的针对性也不强。
三、解决的对策
1.学好微观经济学应多做习题。做练习题的目的是检查学生对经济学概念、原理的理解,然后再让学生运用经济学原理解决所提出的经济问题,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2.采用启发式和对比式教学。启发式是一种教学方法的指导思想,启发式教学是以学生为主体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高校教师在转变传统教学方法观念的时候,还应该加强对学生学习中国本土案例兴趣的教法。由于微观经济学理论性强的特点,应理论联系实际,多运用本土化的案例开展讨论、解释微观经济理论,以启发学生的思维。这样就可以调动学生学习微观经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他们把学习微观经济学的潜力挖掘出来,从而能够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微观经济学》一些章节之间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教师在讲课的时候如果注意对相关内容的对比,就可以加深学生的理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供给理论和需求理论的比较,二者的概念、影响因素等大都一一对应。又如,消费者行为理论和生产者行为理论在结构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消费者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以预算收入为约束条件,而生产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一定的成本为约束条件;在几何图形的分析上,消费者的无差异曲线和生产者的等产量曲线、消费者的预算线与生产者的等成本线具有相似的特征,消费者消费的均衡条件与生产者生产的均衡条件具有相似的形式等等。再如,在市场理论部分,不同类型市场的含义及长短期均衡的分析都具有相同的过程,如果在讲解的过程中注意对比不同类型市场的异同,就非常便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
3.突出对图形的讲解。在《微观经济学》里,有大量的图形。学生如果对这些图形不理解,想死记硬背就太困难了,也会漏洞百出。而一旦学生理解了这些图形,会帮助他们掌握相关的理论,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这就要求老师在讲课的时候,加强对图形的讲解,讲清它的推导过程,不但要让学生掌握某个图形是什么样的,还要明白它为什么是这样的。同时,还要注重图形和理论的结合,让二者相得益彰,使学生能够作到通过图形来理解和阐述相关理论。比如在讲解需求变动和需求量变动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时,就可以通过图示法来说明。图表可以清晰地说明了需求量变动是指由于商品本身价格变动引起的消费者购买量的变化,需求的变动是指商品价格本身不变情况下其他因素变动所引起的需求的变动。又比如,在讲解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时,把概念和画图结合起来,更便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再比如,在讲解斯威齐模型时,通过它的假设条件可以画出弯折的需求曲线模型图,结合图形可以很清楚的推导出寡头垄断市场的价格刚性。此外,在《微观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还有其他要注意的问题。如,《微观经济学》中的很多名词都有英文缩写,也要求学生掌握。为了让学生掌握这些缩写,需要教师把这些概念的英文表达告诉学生,从而使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又如,还可引导学生阅读课外经济读物,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可以向学生推荐一些书籍。包括经济思想史,一些经典著作,反映经济学最新研究成果的期刊如《经济学动态》等,介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研究成果的书籍,还有经济理论应用方面的书籍如茅于轼的《生活中的经济学》等等。这样即可满足学生的求知欲,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还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还有,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声音的大小、语调的抑扬顿挫、表情的丰富程度、语言的幽默诙谐、板书的工整程度等都是影响教学效果的因素。总之,《微观经济学》教学就像是一门艺术,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而作为任课教师的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不断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思考,经过不断地改进,让我们的教学趋向完善,进一步地提高教学效果。
4.穿插讲解式案例教学。穿插讲解式讲授案例侧重于讲述与解释方式呈现案例,用于说明和论证微观经济学原理与规律。教师在讲解某一章节基本原理过程中,可以使用各种案例作为理论的一部分穿插其中,使学生通过案例理解基本理论问题。这一形式主要用于理论讲解过程中对重点难点的理解。如在讲授“机会成本”的时候,可以结合学生自己选择就业还是就学来解释,机会成本的含义就是当选择了就学而放弃了就业,失去了四年就业应该获得的最大收入,这个被放弃的最大收入就是就学的机会成本;在讲效用理论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时,学生难以理解,就以学生自己喝水的亲身体会为例,渴了喝第一杯水特别舒服、到第二杯舒服、到第三杯不舒服,甚至最后难受,以此讲解说明效用理论和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通过邻居种花及工厂污染来讲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通过“囚徒困境”和“田忌赛马”等案例讲授简单的博弈论等等。此外,还可以引人国内外有关理解经济学原理的寓言故事、历史故事等作为案例,使学生真正在心理上“乐”起来。通过所学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学生感到了微观经济学就是身边的学问,学习的兴趣高涨,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微观经济学理论。但这一形式的案例不能过于复杂,最好是一些对重点、难点能阐述透彻的小案例。这要求教师自己能深刻地理解和思考现实生活,组织和积累一些案例,在课堂上能信手拈来。穿插式讲授的方法主要是知识点案例,能起到加强学生理解知识点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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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花落微观经济学家安格斯・迪顿(Angus S. Deaton),这又是一个不大不小的冷门。
迪顿拥有美英双重国籍,现为普林斯顿大学德怀特・艾森豪维尔国际事务教授、普林斯顿大学伍德罗・威尔逊学院和经济学系经济学和国际事务教授。他是亚当・斯密的“老乡”,1945年出生于苏格兰爱丁堡,然后在剑桥大学从本科一直读到博士。迪顿早年曾先后就职于英国剑桥大学和布里斯托大学,后来于1983年来到美国,在普林斯顿大学工作至今。
诺贝尔经济学奖表彰的是迪顿“在消费、贫困和福利等研究领域的卓越贡献”。迪顿的工作极大地加深了我们对与消费有关的各个方面问题的认识,他在具体的个人选择行为与总体的经济结果之间建立起了联系,对经济理论和现实政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已经促使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出现了深刻的转变。 从消费者理论到微观发展经济学
迪顿在计量研究方面有突出的才华,他与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里斯托弗・西姆斯并称“普林斯顿计量双塔”,在计量经济学界享有极其崇高的地位。迪顿原本是一位数学家,后来因为对人类经济行为非常感兴趣,才决定进入剑桥大学应用经济学系学习经济学。剑桥大学应用经济学系是在20世纪40年代由198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人称“国民收入核算之父”的约翰・理查德・尼古拉斯・斯通创建的(还得到了凯恩斯的帮助)。斯通是迪顿的导师,对迪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初迪顿主要关注消费者行为,分析家庭和个人的需求、消费以及储蓄等,他的博士论文的标题是《消费者需求模型及其在英国的应用》。1980年,他和约翰・米尔鲍尔合著的《经济学与消费者行为》一书出版,立即成了经典著作,它对消费者行为的研究范式和相关理论及结果进行了全面总结,阐明了消费者理论在经济分析中的作用。
随后,他们又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几近理想的需求系统》一文。2011年该文入选1970年以来《美国经济评论》最顶级的20篇论文之一。在这篇论文中,他们根据斯通的消费需求理论,利用鹿特丹支出模型与对数转换模型的函数逼近方法,提出了一个“几近理想的需求系统”。这个系统后来被称为迪顿―米尔鲍尔系统,为衡量消费者对价格和收入的反应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工具,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此后,在对收入和消费进行研究时,迪顿发现了“迪顿悖论”。宏观经济学传统的永久收入假说认为,消费的波动要比收入的波动更为平滑,其解释是,消费是由其永久收入决定的,由于永久收入的波动比当期收入小,所以消费的波动要小于收入波动(即更加平滑)。但是,许多学者在对收入的长期时间序列进行了分析后发现,收入通常是一个“一阶自回归过程”,这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今年的收入增长较快,那么一般来说明年的收入也会增长较快。对此,迪顿追问道: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因为永久收入是所有各期收入的均值,它的波动就会大于当期收入的波动,然而这样一来,如果消费真的由持久收入决定,那么从理论上讲消费的波动就应该大于收入的波动了。这个发现被称为“迪顿悖论”。迪顿指出,要化解这个悖论,就需要研究个体的收入和消费,用个人层面的数据,来研究宏观的消费行为,而个体的收入和消费却与平均收入和消费完全不同。
20世纪80年代以后,迪顿逐渐将研究重心转移到了微观发展经济学上。他是普林斯顿大学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的成员,这个项目使得普林斯顿成为全世界研究发展经济学的主要基地之一。在世界银行工作时,迪顿主持了生活标准测度调查问卷的设计,然后取得了很多国家的家庭调查数据。利用这些数据,迪顿完成了很多有影响的研究,开拓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
在以往,发展经济学实证研究主要是基于国民账户总量数据进行的分析。但是现在已经完全不同了,发展经济学作为一个蓬勃发展的实证研究领域,其基础变成了来自单个家庭的详细数据。迪顿是这个伟大转型的主要推动者之一。一个例子是,长期以来,有些发展经济学家认为低收入导致低卡路里摄入,而营养不良的人当然不可能尽展才智去发家致富,从而构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这样一来,向穷国提供国际援助时就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援助着眼于促进经济增长,但是收入增加仍然不能导致卡路里摄入量明显增加,那么就应该直接援助粮食。迪顿关于收入和卡路里摄入量关系的研究表明,收入增加确实会导致更多热量被消耗;但是另一方面,营养不良导致贫穷这个假设并没有可靠的证据支持;换句话说,营养不良主要是低收入的结果,而不是相反。
在1997年出版的《家庭调查分析:发展政策的微观计量方法》一书中,迪顿系统地介绍了家庭调查数据分析方法,包括家庭调查表的设计、经济计量分析工具的选择,还讨论了相应的政策问题。迪顿强调,家庭调查是研究经济行为和经济政策的关键数据源。
贫困、不平等和幸福感
迪顿非常关注现实社会问题。几十年来,迪顿对发展中国家的贫困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他强调,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消费数据常比收入数据更加可靠。他给出了很好的范例,应该如何利用消费数据来衡量贫困、理解其决定因素。例如,贫困是在个人层面上定义的,而消费数据通常是在家庭层面上收集的,比较常见的处理方法是按照人均家庭总支出来衡量个人贫困程度,即假设儿童的消费与成年人相同。但是迪顿认为这种估计并不合理:儿童的消费支出通常仅为成年人的30%―40%,因此有儿童的家庭的人均贫困程度被夸大了。迪顿警告,使用国民账户数据往往会得到与使用家庭调查数据相反的结果。他还警告,对贫困水平进行跨国、跨地区比较时要特别谨慎。
迪顿特别对印度20世纪90年代的贫困问题专门进行了研究。有人认为,在这个时期,印度“生活水平空前提高”,也有人认为,印度仍然处于“普遍贫穷”中。迪顿认为,关键的问题是贫困如何度量。他根据印度全国家庭抽样调查数据,修订了贫困发生率以及其他贫困标准,修订后的结果与人均支出、各州产出和实际农业工资的趋势一致。他和合作者通过对印度1993年-1994年和1999年-2000年全国家庭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20世纪90年代印度的不平等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印度各邦内部特别是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之间的经济不平等恶化了。
近些年来,迪顿也非常关注人们的幸福感和不平等问题。2001年,他出版了《健康、不平等与经济发展》;2013年,他又出版了《逃离不平等:健康、财富和不平等的起源》。尤其是后者,成了一本畅销书。在这本书中,迪顿主张从更多的维度来刻画人们的福祉,例如健康、自由、幸福感,等等;同时,在讨论不平等问题时,也要关注这些指标的不平等,而不能只考虑金钱。另外,迪顿还在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丹尼尔・卡尼曼合写的《高收入提高了生活评价但没有改善情感福祉》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金钱与幸福感的关系:钱多可以带来较满意的生活,但是不一定能带来更多的幸福感;不过钱少一定是与情感痛苦有关。迪顿建议,在对各国福祉进行比较时,直接询问人们的自身情况或许比用货币指标衡量更加真实可靠。 在理论和现实之间
称迪顿为微观经济学家当然没有错,但是更准确的称呼或许是“微观计量经济学家”。好的计量经济学研究,必定是理论模型与优美的统计计量(检验)方法和新颖可靠的数据的结合。迪顿的研究正是如此,它们构成了理论和数据之间的完美的桥梁。从分析人们的消费和储蓄行为,到探究消费和收入之间的关系,再到将微观计量方法扩展到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人们的收入水平、幸福感、贫困和不平等的研究,并利用新型的家庭调查数据检验它们之间的关系,迪顿自始至终一直在致力于协调理论与现实、模型与数据。
有人称,迪顿是一个怀疑主义者。在做出任何一个结论之前,他总是要求看到更多的数据。他认为,世界是非常复杂的,把世界化约为简单的理论是非常危险的一件事情。在别人眼中的“因”和“果”之间,迪顿经常会看到无数个“第三因素”(例如,他说,并没有“你更健康,所以更富有;你更富有,所以更健康”这种“规律”,中间可能发生很多事情)。
在漫长的职业生涯中,迪顿也确实经常扮演置疑者的角色:从对“理性预期假说”的挑战,到对以总量分析为特色的宏观经济分析方法的扬弃,从对外国援助的批判,再到对用“随机对照实验”方法评估发展中国家政策干预的有效性的做法的否定,都是如此。
迪顿也是一个乐观的人,他对自己的研究充满信心,他对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充满信心。或许,正是因为时刻生活“在理论和现实之间”,迪顿才成了这样一个“乐观的怀疑主义者”。他的实证结论和在经济发展、不平等、贫困等问题上的政策主张,都建立在对扎实的微观数据的计量分析的基础上,所以他经常能够看到“众多指标显示趋势向好,但是需要做的事情仍然非常多”。
[论文摘要]各国陆续立法承认一人公司制度之前,实质一人公司已经普遍存在。独立的法律人格和责任承担的有限性无疑是实质一人公司大量成立的最富吸引之处,并且在法律上无法禁绝。最早在立法上确立该制度的国家是列支敦士登,而对其确立最有影响力和推动作用的则是英国1897年萨洛姆诉萨洛姆公司一案。从该案人手,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对实质一人公司到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展开分析,从一个较新的角度论证此制度的变化是必要的,变化的结果也是必然的。
一、英国1897年萨洛姆诉萨洛姆公司案
萨洛姆是一名个人企业皮革制造商,为达到规避经营个人企业所产生的无限责任风险,决定在个人企业之外,另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再由该股份公司收购其个人企业。为了凑足成立股份公司的七个股东,萨洛姆将其妻及子女均列为公司股东,每人仅持有一股,其余股份由自己持有。该公司开始收购萨洛姆的个人企业,总价款38782英镑,付款方式为以现金支付8782英镑,不足部分包括:由萨洛姆认购的公司股份、该公司以萨洛姆为债权人的个人担保债务及其他债务。一年后该公司经营不善被迫清算,公司债务超过资产7733英镑,萨洛姆提出要求先清偿其持有的担保公司债10000英镑,这样其余债权人的债权便无法满足。公司清算人即以萨洛姆为被告,主张公司法人人格不存在,要求萨洛姆须以公司债务人的身份清偿公司债务。
一审法官认为该公司是萨洛姆为逃避债务的替身,判决他败诉。巡回法庭审理此案后,并没有判决该公司的设立行为无效,但还是主张萨洛姆应该清偿公司债务,即萨洛姆滥用了公司的法人人格。最后该案上诉至英国上议院,全体法官却一致认为萨洛姆无须对该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并且他还拥有优先债权。判决理由是,只要公司依法成立,不得因持股比例多少而认为该公司不具备法人人格。此案的最终判决至少产生了两个重大影响:一是“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的严格执行;二是英美各国大量成立实质一人公司。
二、实质一人公司的定义及分类
实质一人公司在学理上亦称“广义一人公司”或“准一人公司”。学者们的观点大同小异。台湾商法学者赵德枢认为:“此类公司系指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除某一特定股东为真正股东,实质上掌握公司控制权者外,其余股东皆为挂名之人头股东,此类挂名股东并未能真正享有股东权益或经营公司业务。”王涌教授认为:“实质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虽然在形式上有复数股东,但仅有其中一人为股份或出资的真正所有人,即公司的‘真实股东’,其余股东依信托等法律关系而为名义股东,就名义下的股份出资或出资并不能实际享有权益的公司。施天涛教授则认为:“实质一人公司是在形式上达到法定人数,但如果从实质上考察,公司真正的股东却只有一人,其余的股东只不过是挂名而已,即所谓的‘傀儡股东”。本文亦赞同这样的观点。按照真正股东的形成时期可以把实质一人公司分为设立时的实质一人公司与设立后的实质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设立时就只有一名真正享有股东权益的股东,其余股东皆为挂名;后者指公司本来是复数真正股东,后来由于股权转让,股东退股或其他原因使公司股份逐渐沦为少数人持有,当股东人数减少至不符合公司法中最低股东人数的规定,为避免公司解散则必须由该公司的现存股东拉来挂名股东代替。两种表现形式的实质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
三、实质一人公司的设立——理性人的选择
经济学和法学并不是两条平行线,相反,二者之间应该存在着天然的交集。二者都是研究人的行为,而且是在不同的视野下,运用不同的方法,研究人的理性选择。理性人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意味着如果存在选择,行为主体将选择预期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波斯纳在其经典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写到:“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人’,即主体的预设应是‘理性人’或‘经济人’。理性人即指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理性人运用逻辑推理和所有相关的可以获得的信息,去实现愿望和价值,决定如何行动,以及接受法律原则。波斯纳还认为,“经济学是人类在一个资源有限、不敷需要的世界中进行选择的科学。”推论可见,理性人要求国家在设置法律体制及其运作机制时应对主体自主选择权利或者效率最大化的事实予以预先考虑。主体的选择是效率最大化的选择,法律在价值衡量后应该给予宽容——基于本人对科斯定理的理解。理性人的理性选择甚至可以突破合法性,当然,在合法前提下的理性人选择更佳。实质一人公司的出现是理性人的选择。理由如下:
(一)合法性。前文所述案例中,被告之所以能够获得最后的胜诉,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合法的,合法设立的公司才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直至各国立法开始陆续承认一人公司制度前大量成立的实质一人公司莫不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合法选择,遵守了国家设置的法律体制及其运作机制,这是理性人选择的前提。.
(二)自主选择性。公司法律制度创设以来,依照公司基于公司本质为社团性或契约关系而产生的传统理论,股东必须为复数。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制度规定了个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法律制度具有激励导向的基本功能,个人在行为前先要分析行为的成本,预测行为的收益,在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制度也是有成本的,一方面,制度能够带来收益;另一方面,制度可能限制人们的行为,制约经济效益,从而构成理性选择的社会约束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拥有投资能力的个人大量出现,在规避经营风险动机的刺激下,公司的股东必须为复数的条件,被企业的经营者们以单独真正享有股东权益的股东成立公司,借此享受有限责任的方式所挑战。以单个股东成立公司一开始虽不被法律所允许,但是不论是设立前还是设立后的实质一人公司,其真正股东只能主动选择来拉人头股东的方式凑数。
(三)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波斯纳认为效率是制定法律的最高准则。简单的理解,在资源稀缺性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用最低的成本换来最高的效益。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起基础性地位的法律之一的公司法,效率虽然不是唯一目标,但却应该是其追求的最主要价值目标。法律经济分析的核心概念是交易和交易成本,任何人与人之间的行为都属于广义的交易,交易成本就是交易所耗费的稀缺性资源。交易不但耗费资源,而且创造价值,即交易收益。法律的经济分析最基本的方法是交易的成本和收益分析,交易成本与交易收益之间的比率就是交易效率。效率的最大化就是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率最大。同样,效率的最大化还应该是各种选择中比率最大的。在成本收益无法量化的情况下,比较选择也应该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
从微观经济学角度看,投资者广泛采用实质一人公司的收益,主要有如下几点:1.承担有限责任,确定经营风险。此为实质一人公司制度乃至整个公司制度最富有吸引力的地方。而扩大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大大鼓励了新的投资者,鼓励他们开创风险事业,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更为重要的是,多元经营使现代企业的经营风险分散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2.实质一人公司的内部结构简单,经营成本降低。实质一人公司为中小企业所适用,成本接近为零,避免股东之间的纷争,有效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和运行灵活,便于决策者及时调整战略;3.维持公司的存续,避免资源的浪费。设立后的实质一人公司避免了因股东不足法定人数而导致的公司解散,同时也使得与该公司相关联的其它经济主体避免受到影响,减少了大量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与之对应的是广泛采用实质一人公司形式的成本,主要有:1.唯一真正股东的不受限制性同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相加将对债权人不利:一人经营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导致一旦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直接受损的便是债权人;2.缺乏有效制约和内部监督,容易导致为真正股东滥用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自我交易,超额报酬,逃避义务,规避公司的侵权责任等现象会经常出现。即使可以“刺破公司的面纱”,但将增加社会成本;3.如果实质的一人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因其股东的特殊性,带有不可避免的国家独占性,往往容易产生垄断。从法律上规制垄断,又将导致成本的增加。
立法可以有不同选择,与实质一人公司采用对立的是从法律上禁止实质一人公司。然而,从法律意义上看,实质一人公司是法律不可禁绝的;从经济上看,禁绝实质一人公司将会导致社会成本的最大化。避免广泛采用实质一人公司的成本此时即成为禁止实质一人公司的收益。这个收益与成本的比率是趋于无限小的。此时,对比就显而易见了。
四、一人公司制度得到各国立法的承认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