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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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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

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张百如

充分认识依法治会的意义,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工会的自觉性《决定》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各级工会要借依法治国的东风,更加坚定自觉地推进依法治会实践,全面提升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坚持依法治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建设法治工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工会历来是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执行者,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工会必须走在时代前列,坚决服从服务于建设法治中国大局,大力推进依法治会,努力使依法治国方略在工会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坚持依法治会是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客观需要。《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明确了中国工会的建设、参与、教育、维护四项社会职能。严格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工会履职的“尚方宝剑”。当前工会在依法履行社会职能方面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不敢依法维权、不会依法维权。这就需要工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主动依法履职,严格依法治会。

坚持依法治会是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已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社会利益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迫切需要工会发挥“大学校”作用,引导职工群众正确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依法表达合理诉求;需要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协助党政处理好劳动关系纠纷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治会是推动工运事业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等还没有得到全面实现,新生代职工和农民工价值取向更加务实,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工会维权的要求更加迫切。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会干部依法维权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运事业不断发展。

坚持依法治会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保障。法治是治国之重器,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必须坚持依法治会,才能保证工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各级工会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手段破解工会工作难题,用法治方式建设工会,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依法治会之路

中国工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高度的政治性。各级工会要从自身特点和性质出发,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结合起来,把对党负责与对职工群众负责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会情的法治道路。

要把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核心。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根本要求。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绝对领导,决不能照搬西方工会治会模式。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原则,旗帜鲜明地批驳工会“中立化”、“非党化”的错误立场和错误言行,从法规制度上捍卫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要把坚持社会主义性质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方向。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性质这一根本方向,决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另搞一套。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会建设,把依法治会纳入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坚持依法开展工作。

要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工人阶级是改革发展稳定的主力军,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力军。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职工群众的法律素质,取决于职工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理解与掌握、遵守与运用。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在职工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通过普法教育、普法培训等形式引导职工群众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模式和良好习惯,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要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经常性任务。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工会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任务,积极协助党政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等方式和办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依法治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把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依法治会的关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依法治会,就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离开了这一点,工会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积极推动健全党政主导的职工群众权益维护机制,始终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要把坚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法律法规体系是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据,也是工会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各级工会要抓住国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和劳动立法的有利时机,按照顶层设计、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法律政策的健全完善,逐步建立和形成以《工会法》、《劳动法》为主体,各项具体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努力形成有利于职工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的法治环境。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加大工会立法参与力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涉及工会和职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建议,将工会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正确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为工会履行社会职能提供法律支撑。

要把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保障。打铁还需自身硬。依法治会必须从工会自身建设抓起。要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工会内部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民主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推进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切实保证依法维权的深入开展。

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发挥工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依法治会、依法维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工会要主动服务依法治国大局,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加大源头参与力度,促进科学立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加强与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衔接与沟通,推动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出台维护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相配套法律法规,促进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挥工会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基层情况的优势,及时掌握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状况,积极代表职工群众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强化劳动法律监督,推动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健全职工利益表达机制和劳动关系协商沟通机制,确保法定劳动标准的实现和依照法定规则争取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要积极支持、配合并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审判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保障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真正落实。主动配合并积极参与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推动解决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并对政府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推动严格执法。

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问题;解决思路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2010年7月召开的十五届四次执委会上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两个普遍”的要求后,各级各地工会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推进“两个普遍”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行,对改善劳资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调节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何更好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和不断完善该项制度,笔者认为必须着力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职工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在我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必须要注重研究我国的国情,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路和办法,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涉及资方、劳方和政府等方面与部门,可以说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由工会自身单打独斗是很难取得成效的,需要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需要人大的立法保障,需要劳动部门、国资部门、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的协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关系协调是离不开政府干预的,如政府出台劳动法规,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指导线、监管劳务市场等都是政府干预的重要手段。政府介入并且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是现代各国的共同经验。在我国,在党的领导下,从中央到市、县都普遍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格局。实践证明,没有党政主导,集体协商就寸步难行;没有强大的工会,职工就势单力薄,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有关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撑下有序有效规范开展工作

工资集体协商实践表明,目前我国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和滞后,已影响该项工作的深入推进。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行政规章,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刚性不足,难以对企业形成刚性约束,这些对协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难以依法处理。改变目前的局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要加强相关的立法。尤其是高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如国家层面的《工资管理条例》要尽快出台。同时各地方立法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法规。

三、构建作风过硬业务工作能力强的工资集体协商队伍,提升工资集体协商谈判能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顺利发展,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实践证明,构建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能够胜任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队伍,是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因此说,必须要抓好这项工作。强化县一级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队伍的建立,可将工资集体协商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可以从劳动、工会、企协、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从社会上的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中聘请一批熟悉法律、懂政策、善于协商的人员担任工资集体协商人员。

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一、新形势下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实际工作来看,国有企业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在维护女职工权益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就整体而言,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滞后,被动维权

一是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和人员仍未摆脱以往既定的思维方式、在思想上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活动组织、附属部门”的认识,就是那种围着转、跟着干的组织。

(二)手段不当,维护不力

当前,虽然涉及工会女职工维护职能的法律法规不少,但由于一些女职工干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依法维护的重要环节,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导致不能恰当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权益。

(三)方式欠妥,效果不佳

当前,企业一些工会女职工组织在实施维护的具体操作中往往步入两个极端。

二、新形势下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要解决上述问题,扎实推进新形势下女职工的维权工作,关键要牢固树立和落实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使女职工维权工作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一)以主动维权为前提,做到“四个主动”,塑造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权新形象

主动维权,就是要有主动的意识、超前的预见和积极的作为,实现从事后介入的被动维权向提前参与的主动维权转变。这是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

1.要主动把握女职工需求。女职工需求,是指现实条件下女职工对自身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实现的要求和期盼。女职工干部作为女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不能“坐店等客”,而要发扬“妈妈心、婆婆嘴、闲不住的两条腿”精神,深入基层和女职工中去,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全面地把握女职工需求,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

2.要主动研究问题。就是必须直面大量的现实问题,主动认识、主动思考,通过前瞻性的研究和有预见性的工作,来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要主动参与源头决策。所谓源头维护,对于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而言,就是要直接依法参与企业各项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把女职工的意愿、要求和建议在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这样能牢牢掌握维护工作的主动权,进一步加大维权的力度。

(二)以依法维权为手段,做到“四个强化”,切实加大维权力度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这项复杂的工作,光凭热情、责任感和事业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强化依法维权,勇于和善于拿起法律这一武器开展工作,将其作为在现实条件下维权的基本手段。

1.要强化各级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每位女职工干部不仅要下苦功夫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掌握《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与女职工维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同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中,遇到矛盾和问题时,借助有关法律法规找到依据,做到有理有节地为女职工维权。

2.要强化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工会维护职能的延伸和完善。维权不仅限于劳动法律的咨询、监督,劳动争议的调解,还要进一步拓宽范围,为女职工合法维权提供帮助。要主动接受工会的领导,积极争取行政的支持,建立必要的机构,获得必要的费,使法律援助得以顺利进行。

3.要强化维权机制建设。要围绕维权工作的热点、难点、建立健全法制化维权保障机制、规范化维权运行机制、目标化维权责任机制和个性化维权统筹机制等四大维权机制,丰富内容,细化、实化,着力推动解决女职工权益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三)以科学维权做保证,做到四个统一,努力增强维权实效

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女职工维权工作,必须坚持用科学方法来推进,妥善处理工作中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以增强维权实效。

1.要做到“两个维护”统一。即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与维护女职工具体利益的有机统一。企业靠职工发展,女职工靠企业生存,只有企业发展壮大了,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女职工的利益。

2.要做到坚持维护女职工经济利益与维护女职工其它利益相统一。女职工经济权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维护内容。因为没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安全与卫生权的实现,其它权益就失去基础。

3.要坚持维护女职工利益与加强女职工队伍建设相统一。一方面要加大女职工切身利益的维护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女职工队伍建设。

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法律保障

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就业涉及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中国就业人口庞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立法必须将劳动者的就业作为法律保障的重点和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妇女就业做了规定,内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四期内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就业保障,特别是自主择业给予了保障。与此同时,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截止2001年底,全国人口总数为127627万人,城镇就业人口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2.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注:本文数据来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提供的数据,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5月9日。)

(二)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有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颁布后,这一制度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劳动法》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此外,前劳动部还出台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章,使劳动合同制度趋于完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标志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基本建立。目前,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本地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为形成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保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并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和规章包括:《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近年来,集体合同制度不仅在非国有企业中推行,而且也在国有企业中逐步推广。截止2001年底,全国企业签订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集体合同已达65万多份。

(四)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成功经验。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2001年8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等25个省、直辖市以及深圳、大连等城市已建立地区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五)完善劳动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对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已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有1万多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了工资指导线,88个城市了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到2001年底,城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年平均递增5.5%.

(六)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导致劳动争议的数量不断上升。为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程序。截止2001年底,全国已建立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192个,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近2万个。从1993年至2001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8.8万件,涉及劳动者236.8万人,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注:统计数字来源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二、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我国劳动立法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和成绩,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初步建立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有:

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有些领域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或者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或者立法的层次不高,有些法律还出现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甚一致,导致在实际运用中认识不统一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明显体现出,签与不签集体合同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因此实践中相当一些企业以该条为依据拒绝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而新修改的《工会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且在第53条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工会法》的规定已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一种义务性规范。然而两个法律规定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工会与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差异,所造成的后果已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别是非公企业中显现出来。

劳动立法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他劳动者则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同等保护,突出表现在劳动制度与人事制度不相互衔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者不能平等地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发生的人事争议未能与劳动争议处理适用同样的法律程序和尺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已提上日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都将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因此都迫切需要劳动法的保护。而目前劳动立法的适用范围远不能满足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不利于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劳动立法中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处还需要加强。劳动法律与民事法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加上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且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以改变,劳动者无论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还是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均处于弱者地位。而劳动法就是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其根本宗旨,因此劳动立法应在其内容上有别于民事法律,突出维护劳动者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一些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中,由于适用了民事法律的原则,诸如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导致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够,使劳动者在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均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明显滞后。我国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于1993年,1994年《劳动法》对这一制度在予以肯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时至今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实行了近10年,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暴露出的问题也是不容回避的。这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少案多、不堪重负,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对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明确规定,劳动者胜诉后难以执行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将难以应对不断攀升的且日益复杂的劳动争议,这不仅将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提升改革成本,甚至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三、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

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的局面,以及加入WTO后资本与劳动矛盾的进一步加剧,我国劳动立法应与时俱进,适时作出调整和完善,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首先,应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专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并及时修改《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其次,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今后,劳动立法应朝着统一立法的方向发展,不仅应将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类型的企业及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范围,使其在同等条件下平等竞争,而且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加快和逐步完善,应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形成除国家公务员和实行公务员系列以外的所有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使劳动者都无差别地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此外,劳动立法应区别于民事法律,在立法中要向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倾斜,以实现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进而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第三,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工会法》将这项制度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方式。我国目前已有关于集体合同的法律和规章,但力度不强,缺乏刚性。今后的劳动立法一方面应制定统一的集体合同法,减少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应在制度上有所强化,使集体合同制度真正发挥维护劳动者整体权益的目的。这包括对企业工会提出的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企业方不得拒绝;拖延或拒绝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和程序;促进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集体合同的建制和发展;具体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机构和程序等。

第四,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目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已越来越引起关注,重新审视并对其加以完善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重点应考虑:建立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争议处理体制,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耗时耗力,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问题;在法律上界定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并对不同争议设置不同的处理程序,以便能对涉及集体劳动权利可能造成社会隐患的争议作出快速反映,及时处理;改革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包括成立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设置适应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完善证据规则,以及吸收社会有关人士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等,以使诉讼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终和有效的法律屏障。

第五,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迄今为止,我国已批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资本国际化、劳动力全球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劳动关系将更加复杂多变,按照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通行规则规范劳动关系已显得十分迫切,这已在我国一些企业与一些跨国公司的合作中显现出来。今后我国劳动立法应更多地研究和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最后,工会应积极参与劳动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履行基本职责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多层次地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愿,使劳动立法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取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参与立法的重点主要是推动劳动法的修改和制定单行法律,以在整体上维护劳动者权益。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05—09。

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和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对各镇(街)辖区内涉及粉尘、有机溶剂、重金属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行业彻底整治,使之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三、工作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

四、检查范围

各镇(街)辖区内涉及粉尘、有机溶剂、重金属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行业和企业。

五、检查内容

(一)涉及粉尘、有机溶剂、重金属等存在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申报危害项目情况;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对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以及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用人单位的处理情况等。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合同中告知职业病危害情况;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处罚(处理)情况;职业病病人劳动保障待遇落实情况(工伤认定、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开展情况)。

(三)企业工会组织建立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在维护职业病病人权益方面和宣传、教育职工防治职业病方面的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防范各项制度的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情况。

(五)企业登记和合法经营,生产原料、产品的打假。

六、检查方法和步骤

自查与检查相结合,各镇(街)以自查为主,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等九个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地区进行地毯式检查。

(一)监督检查步骤。监督检查分四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9月25日至10月10日)。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确定检查企业和具体检查内容,培训人员,统一检查方法。

2.自查自纠阶段(10月10日至11月10日)。各镇(街)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全面开展摸底造册和监督检查,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重点地区检查阶段(11月份)。市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工商、质监、环保、经贸、外经贸、工会等部门联合组成专项检查组,分组对重点地区涉及粉尘、有机溶剂、重金属等行业进行监督抽查(督查的地区和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卫生局另行通知)。

4.总结阶段(12月份)。各检查小组汇报检查情况,由市卫生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二)检查方式。

各检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材料,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七、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卫生、安监、劳动保障、*、质监、工商、环保、经贸、外经贸和总工会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监股)。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鹤山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二)鹤山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三)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

2.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

4.开展重点地区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工作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3.工会组织负责企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4.安监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5.*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6.质监部门负责企业生产原料的监督检查。

7.工商部门负责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生产材料的打假工作。

8.经贸、外经贸、环保等部门负责向企业业主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9.各镇(街)负责本辖区的厂企开展职业危害自查自纠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严峻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市卫生、安监、*、质监、工商、经贸、外经贸、环保、劳动保障和工会等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检查方案,积极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