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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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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当前投资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依然不完善

一是在政府对企业投资管理上,现有核准制和备案制是按照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来划分,而不是按照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竞争性领域和公共领域的政企投资领域分工来划分管理方式的,这使得本来应该采取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恰当地进入了核准制管理范围,现有《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目录》(2004)中包含着很多本应该采取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内容,这妨碍着企业投资自的有效发挥。同时,现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运用国有资源和全民资产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利用民间私人资本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采取同等对待方式,这对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来说存在着待遇不公平的问题。二是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上,投资使用和建设管理的分散化现象普遍,投资决策的透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不高,政府投资决策责任约束机制不健全,严重妨碍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有效提高。三是在中央和地方的投资管理权限划分上,目前对企业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仍然继续沿用传统的按照建设规模和投资限额大小来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核准管理权限,而不是按照投资项目影响和作用范围、管理效率来划分核准管理权限,并且现有建设规模和投资限额太小,对地方政府放权不足。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对使用中央投资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仍然沿用严格的审批制,管理程序过多过严,不利于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

(二)投资主体之间缺乏有效投资分工

一是政企之间缺乏明确的投资分工。尽管国家已经明确:“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但在实践中,政府尤其是地方投资依然以所谓支持产业振兴、产业升级调整、技术改造等名义大量进入本该由市场机制主导的竞争性领域,尤其是运用国有资源和全民资产投资的国有企业投资的盲目扩张,严重挤压着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投资发展空间。

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分工体系不合理。突出表现在:地方政府过多地承担着本该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诸如基础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事权,不仅严重超越了地方财力的承担能力,也是造成目前全国各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过大、均等化难以有效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水平仍然有待提高

一是当前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分散化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目前采取在国务院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投资宏观调控体制,由于各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宏观调控效力和效率不高;在投资监管方面,由发改、财税、审计、纪检监察、建设、土地、环保、工商等众多政府部门“多头监管”现象更为严重,不仅降低监管效率,而且也给业主正常的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秩序带来很大干扰。

二是目前涉及投资调控的产业、区域规划和产业政策过多、过滥。尤其是针对竞争性领域的众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不仅严重妨碍着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有效发挥,也是造成目前各区域产业发展选择趋同、区域产业结构趋同和盲目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

(四)融资服务体系不健全

当前企业投资仍然严重依赖银行间接融资,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渠道发育不足;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存在严重的“融资难”问题。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在投资领域,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投资的宏观调控作用,保证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投资结构优化和效益提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

继续推进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改进政府投资管理方式,加快政府投资决策民主化进程;理顺政企和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投资事权和分工;完善融资体系,拓展融资渠道;改进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提高投资管理法治化水平。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体系健全、融资方式多样、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时序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按照先易后难、先完善顶层设计后推出改革措施、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进行。在具体改革措施推出顺序上,第一步,要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包括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体制和对政府投资自身的管理体制;第二步,在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推动明晰政府与企业(市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分工、改善宏观调控和监管方面的改革;第三步,在明晰各类投资主体事权分工体系、投资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再积极推进适应不同投资需求的融资体系改革,拓展项目融资渠道。同时,应根据每一步改革进程,加快已推出的新改革措施的立法进程,努力提高投资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法治化水平。

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措施

(一)继续推进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1、改进政府对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尽快改变目前仅按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划分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做法,逐步建立适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按投资领域、按所有制类型划分的新型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体制,即在竞争性领域,对主要运用民间和社会资金投资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并逐步推进由目前的前置的备案制向后置的备案制乃至注册制转变;对运用国有资源和全民资产投资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存在产业安全的外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在具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资源开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领域:无论企业投资项目大小(是否是一般项目还是重大项目)和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一律实行核准制,并按照项目作用和影响范围划分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继续完善对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申请报告审批制度,明晰政府投资资金用途;对企业使用政府投资者资金,采取类似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普遍采取的“直接拨付制”,防止企业挪用和改变政府投资者资金用途;积极推进企业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报账制”和“奖励制”,切实提高企业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效益和效率。

2、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稳步推进政府投资预算体制改革。要逐步将目前分散于发改、财政、各行业管理部门用于投资活动的国家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外债资金、国有企业上缴红利等资金纳入统一的政府投资预算管理,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提高效益。

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民主化进程。积极推进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听证制度,充分发挥决策听证吸收社会公众意见和化解防范社会风险的作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信息向社会公开。

继续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市场化。推进政府投资方式多样化,尝试采用无息和低息政府贷款、政府授权按投资机构提供担保、优先股、优先债等方式为政府投资项目注入资金;稳步推行政府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统建制等。

3、继续推进投资管理权限向地方政府下放

改革现有的企业和政府投资管理按建设规模和投资限额划分中央和地方核准权的办法,建立按照项目作用和影响范围、管理效率标准原则划分核准权限的新办法。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只核准具有跨区域、跨省区影响和作用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作用和影响范围局限于省区内的,一律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改革使用国家投资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今后,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应只审批采取直接投资和以资本金方式注入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注入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在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定各省区投资使用方向、总量范围内,由地方政府负责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国际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加快进行《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4)》的修改,将目录中属于竞争性领域的投资项目全部剔除出政府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并将已剔除出的竞争性项目的备案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地方政府,实行属地管理。

(二)加快理顺政企、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投资分工

1、尽快理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投资分工

政府投资今后应严格限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国防建设、政权建设、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公共领域;政府投资领域要积极创造条件,向企业和社会投资者开放,引入市场机制和企业投资进入,提高投资效益和效率。

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要通过积极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为民营企业腾出投资发展空间;切实落实国家有关民间投资鼓励政策,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促进投融资方式和运作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民间投资能力和活力。

2、努力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分工

要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投资项目受益范围、提高投资效益和实施效率的要求,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事权分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投资事权和财权财力相适应的投资事权分工体系。并将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重大投资事权,从目前地方政府承担改为由中央政府承担。加大中央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合办事项、激励地方政府举办事项的投入力度,切实增强地方政府投资能力。

(三)健全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

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深沪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发行企业债券由核准制向备案制改革,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机构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积极推进选择有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等方式筹集投资资金的试点等。

(四)切实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

1、努力改善投资宏观调控

在明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财税、货币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切实加大政策协调配合和政策协同力度,精确选择调控时机,准确把握调控力度和节奏,努力减少投资波动的不利影响,促进全社会投资和宏观经济平稳运行。

积极促进投资宏观调控手段和调控方法创新。改变目前规划和产业政策调控过多、过滥的情况,今后制定规划和产业政策应仅仅局限于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公共领域,减少乃至最终禁止运用规划和产业政策直接干预竞争性产业领域投融资活动现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切实加大投资信息调控力度,建立全社会投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对投资和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努力提高投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2、切实加强投资监管

建立健全对政府投资决策行为的内外部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人大、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决策消费的监督力度;创新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管机制,逐步建立由投资稽察、财政资金监管、审计监督、国资监管、纪检监察、人大监督联合进行的监管体制机制,克服分散监管弊端,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五)切实提高政府投资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法治化水平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摘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最终总结。但随着政府投资项目规模的日益扩大,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相对于工程进度,竣工财务决算却被忽视,这对政府部门分析考核投资情况、核定建设成果等是不利的。本文主要分析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及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政府;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级政府对市政、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日益扩大,这些投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却不容乐观。

一、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

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情况来看,每年均有大批基础设施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来分析,未能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现象相当普遍,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占相当大的比例。据调查,温州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大部分建设项目均未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有的甚至年限长达十至二十年以上。

(二)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原因分析

1. 政府部门督促手段不够严厉、相关细则未完善。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应在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但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都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大多数由指挥部或者国有企业承担。政府部门对建设单位有督促,但督促手段还不够严厉。因为政府部门没明文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会有什么结果,建设单位也就不会认真对待,甚至觉得这是件可有可无的工作。同时政府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细则不完善,给建设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也带来一些难度。

2. 企业片面重视建设过程,忽视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管理层的目标是如何使企业投资基建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一般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很重视,而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重视不够,甚至觉得竣工财务决算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有时为了赶工期,企业往往忽视某些因素及风险,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造成后续审计问题严重等以致无法办理竣工决算。

3. 基础财务工作未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一重要作用就是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如从建账开始财务账套的项目核算和明细科目未能合理设置,后续处理难度就很大。本人在工作中发现有些单位账套未设置好,相当多的财务人员觉得账做平了就可以了,未考虑到后续的竣工财务决算。如一家单位承担10 个立项项目,就应在账套里,设置大项目10 个,所有成本和费用都按项目归类,利息等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从项目建账开始,账套设置的明细科目与项目概(预)算的明细科目构成最好保持相对一致。可以说,相当多的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对竣工财务决算意识不够、这方面知识也有点欠缺。

4. 机构和人员变动频繁,使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无法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复杂工作,要求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和工程人员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协作下才能顺利完成。如果建设单位的机构和人员频繁变动,其他人员无能力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因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项目大、工期较长,而近几年各地机构改革又较普遍,人员的频繁调动加大了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难度。

二、强化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政府部门已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还应该建立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细则,各部门应大力协调将相关制度落实到实处;再者是将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予以考核。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工程整体绩效来评估,作为工程评优的一项硬性指标。

(二)加大基本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财务人员在工程前期建账开始就必须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为日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打下基础。建账的基本要求是:在不违反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会计账套的设置尽量与项目概(预)算保持相同口径。财务部门必须健全合同支付台账,账套数据和合同支付台账数据必须对应,这对后面的竣工财务决算很有用处的。政府部门应开展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布置工作、加强建设单位相关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确保建设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具备全方面的意识和知识。

(三)工程、财务主管及经办人员不宜变动频繁,要做好交接工作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如工程、财务主管及主要经办人员确需变动的,建议交接工作一定要及时、完善,同时做好监交工作及规范交接责任。针对部分工作责任心不强、遵纪守规意识淡化的同志有必要采取措施使其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从而保证交接工作顺利衔接,使日后的竣工财务结算工作能顺利开展。

(四)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前的清理工作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项清理工作都需要平时扎实的基础工作,工程、档案和财务部门等等应互相配合,认真仔细地做好各项工作。债权的维护有时要依靠法律部门或中介机构协助解决。

(五)周期长、内容多的项目可按条件先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三、结束语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是一项重要且难度很大的工作,政府部门应该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加快竣工财务决算进度,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尽快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参考文献: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保持经济平稳协调较快增长,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面对矛盾和问题,必须进一步强化改革创新意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近期要着力抓以下两项改革。

一是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下一步要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重点做好三件事。其一,进一步修改完善已经出台的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办法,完善配套实施细则,并适时上升为政府规章。其二,进一步修改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过立法程序,争取早日出台。其三,抓紧制订代建制的实施办法。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出台多个配套政策。各地要特别重视抓好学习培训,切实把这项改革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二是规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紧密结合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着力在规范深化上下功夫。其一,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抓好省级部门和市县的衔接、规范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完善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建设。其二,要按照国家审改办的要求,抓好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工作。其三,要抓好全省网上审批总体方案的实施工作。

(二)保持经济平稳协调较快增长,必须加快城乡体制改革

浙江省要率先在全国走出一条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路子,就必须率先在城乡体制创新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是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改革的重点举措:统筹城乡规划,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形成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规划建设体系,促进城镇规划方式和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覆盖。统筹城乡就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统筹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同时,要积极关注并重视解决城乡转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城中村”改造,推进撤村建居,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城乡从社区建设、户籍身份到管理组织等方面的逐步接轨融合。

二是深化与农村税费相配套的改革。最重要的是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要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改革农村教育体制,以及研究把税费改革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政府对农业补贴方式的转变结合起来。通过推进这些配套改革,切实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巩固和保障农业基础。

(三)保持经济平稳协调较快增长,必须加快社会体制改革

一是大力消除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体制障碍。围绕科技强省建设,要进一步深化科研院所改革,牢固确立企业科技进步的主体地位,强化产学研联合机制,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围绕文化大省建设,要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抓好试点方案的实施,推动一批重点文化设施、文化产业区块、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的建设和发展。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教育均衡发展。要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力度,深化农村卫生院改革,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体系。要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在分类认定基础上,加快社会中介类和生产经营类单位的转企改制。同时,还要抓紧就消除服务业发展中体制性制约,降低民资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门槛等方面,深入研究,完善政策,加快市场化进程。值得指出的是,围绕着大力发展社会事业,还要把建立社会发展评估体系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发挥评估指标的导向作用,推动各级政府牢固确立协调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统一。

二是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是最大的民生工程。要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研究采取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大规模开展针对性强、有实效的就业再就业培训。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做好扩面工作,不断提高保障水平。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完善“新五保”制度,加快实施进程。还要加快推动社保体系向广大农村农民延伸,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大力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千方百计转移农民、保障农民、富裕农民。

(四)保持经济平稳协调较快增长,必须加快建设现代市场体系

一是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进程。一方面,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大力推进直接融资,抓住中小企业板块推出、CEPA实施等机遇,推动更多企业多渠道上市。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做大省级产权交易平台。加快发展地方金融业,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服务功能,防范金融风险。大力引进外资,加强银企合作,进一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改善资金有效供给。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土地市场。扩大市场配置土地的范围,建立政府对建设用地总量的调控机制,加强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双控”标准,千方百计盘活土地存量,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是建立健全资源集约利用机制。充分运用价格机制,用经济手段推进节能、节地和节水,形成有利于集约使用各类资源的新机制。要研究制订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的具体办法,以及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和超标排放惩罚办法,引导企业自觉加强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机制。通过试点逐步建立水权、排污权交易制度。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优势

优势一:资金充足。高铁、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项目所需资金巨大,而我国保险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保险资金规模逐年增大。到2017年底,保险业资产总量已达16.75万亿元,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中的规定:“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保险资金可以进入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资金大约有5万亿元。根据财政部PPP中心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6月,全国PPP项目入库达到13554个,总投资规模为16.4万亿元,其中进入落地执行阶段的项目为2021个,总投资为3.3万亿元。因此,从这两组数据可以看出巨大的保险资金可以为基础设施PPP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优势二:投资期限长。基础设施PPP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及资金回收期限一般都是长达十多年甚至几十年,前期建设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后期的本金及收益都是逐年慢慢回收,这样使得投资此类项目的资金流动性较差,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放贷的中长期资金有限。但是保险资金而言,投资期限较长恰好是其最大的优势之一,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储蓄的特点,一般而言,寿险资金的平均负债期为15年,投保人缴费与保险金的支付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所以寿险类资金投资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期限可以拉长至10―30年,两者之间实现较为完美匹配。

优势三:风险偏好低。保险资金来自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一旦将来被保险人发生预约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及时偿付被保险人,因此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是其投资考虑的首要原则。资本市场的一般规律是“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保险资金由于将资金的安全性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因此保险资金的风险偏好偏低。PPP的本质属性就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主要用于水、电、气、道路、桥梁、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该类项目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带有一定公益性质,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投资风险较低,投资收益较为稳定,投资安全性较高,这与保险资金的风险偏好低高度匹配。

二、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风险

虽然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具有以上三大显著优势,但是任何投资项目都有一定的风险,如果风险识别不到位,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都将遭受极大的损失。况且PPP项目在我国属于刚开始没几年的新型投融资模式,各地正在实践中试探摸索,因此准确识别其投资风险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政策性风险

一是政府不当参与。现有政策要求政府在PPP项目主要负责政策设计环节,为企业提供稳定良性的运营环境,而不是承担商业运作的角色。政府的参与的确大大降低了PPP项目的运营风险,但是政府在此类项目中参与的程度如果把握不当,将会导致政企不分,市场化运作难以推进,最终导致PPP项目的失败。二是PPP项目特许经营唯一性难以保证。PPP项目的运营企业与当地政府通过谈判取得项目未来20~30年的特许经营权,但是目前的政策,还没有对特许经营权的唯一性提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一旦将来项目经营的唯一性丢失,项目的预期收益将打造折扣。三是对社会资本的定义不够清晰。??前政策将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定义为:“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国有控股企业”,但是对于非本级政府的国有企业是否属于社会资本尚不清楚。从现有落实项目来看,PPP项目引入的社会资本多数依然是国有企业。四是公共产品无法实现自由定价。PPP项目主要是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问题,而公共产品的价格一般都是由当地物价部门统一规定,企业无法根据市场变化灵活定价,企业正常利润可能难以得到保证,长期下去企业可能面临难以正常运行的情况。五是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解释。在实际PPP项目操作中,经常会发现涉税问题分布在多个税法条例中,而各个税法条例对同一事项又做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当前财政部仅仅对其中的某些争议条款进行了解释,但是还有更多相互冲突的条款依然存在。

(二)信用风险

PPP项目的信用风险不仅仅指政府信用风险,也包括社会资本投资人的信用风险,具体而言是指PPP模式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履约的意愿与能力及其信用保证结构的效用。所谓政府信用风险是指政府不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给PPP项目带来的损害。政府作为PPP项目的发起者与担保者,对于项目的顺利推进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又没有中长期预算机制的支持,财政赤字不断增加,还款能力开始下降,加之有些地方政府的契约精神不足,在PPP项目合作过程中就可能出现违约现象。比如印度大博电厂项目,1995年印度中央政府为该项目提供反担保。后来,由于印度经济形势下滑,协议中的马邦政府无力支付高额的电费,项目公司根据反担保协议要求中央政府兑现承诺,却遭到了中央政府的拒绝,导致项目的停滞。所谓社会资本投资人的信用风险,是指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承担了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绝大部分工作,这些众多的参与者,包括投资者、运营商、原材料供应商、维护商等资产负债情况,技术水平情况等等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都会影响整个PPP项目的顺利推进。

(三)市场运营风险

一是市场需要变化的风险。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人口数量以及法律政策等因素的变化导致项目当初的市场预测与实际需求之间出现较大反差而导致的风险。比如山东中华发电项目,中华发电公司在1998年获得了0.41元/度的上网电价,但是2002年菏泽电厂建成后,山东物价局根据电力市场的最新需求关系将电价定位为0.32元/度。另外,2003年后,山东政府将中华发电的最低购电量由5500小时减少为5100小时。电价的降低与购电数量的减少给中华发电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二是项目管理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参与PPP项目之后,不能仅仅作为简单的投资者,还应当积极有效地参与项目管理,而目前对保险公司而言,这方面的人才较为短缺,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增强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否者单纯将项目较为他方管理,难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三是流动性风险。虽然保险资金的投资期限可长达10年以上,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流动性风险,但是保险公司毕竟属于负债经营性企业,如果投资的时候没有很好地将资产与负债进行期限匹配,那么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保险公司面临短期集中大量赔偿的情况,就有可能出现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甚至会影响整个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

(四)不可抗力的风险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事前无法预见,事中无法避免与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比如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湖南某电厂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立项,美国一跨国能源投资公司成为中标人,该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了特许权协议,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一切顺利。但是,当年爆发的科索沃战争,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炸毁了我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对中国主权造成了严重的侵犯,国际形势的突变,导致当初双方签订的PPP项目难以履行,当地政府收回了中标人的投标保函,外商由于战争这一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本项目的彻底失败。另外,PPP项目一把都涉及公共利益,有些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导致公众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引发公众对此项目的极力反对,最终导致项目的流产。比如2007年厦门市海沧半岛的二甲苯(PX)项目,由于担心项目建成后危害公众健康,该项目遭到数百名政协委员与广大市民的集体抵制,最后厦门市政府不得不宣布该工程项目暂停。

三、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严格挑选、仔细甄别拟投资项目

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作为一种保值增值的投资行为,严格挑选、仔细甄别拟投资项目是控制风险的第一要务,选择投资价值最大的标的才可能在未来取得预期的收益。至于如何挑选,如何甄别,可以借鉴资本市场的“先选板块,再抓龙头”的方法锁定目标。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基础设施建设板块,因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城市地铁,机场,港口,供水供电等这类项目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具有较为稳定的收益来源。其次选择基础设施项目时,应当优先选择行政级别较高的政府参与的项目,比如国家级、直辖市、省级与副省级政府牵头的项目,因为行政级别越高,财政实力越强,政府出现违约的风险就越小,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安全系数就较高。

(二)全程参与,加强项目监督力度

一是尽量提前介入PPP项目的磋商与谈判。如果保险公司与施工单位作为联合竞标的社会资本,就应当全程参与整个项目的磋商与谈判,力争通过多次磋商与谈判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即使仅仅作为财务投资人,也应当尽早介入合同的磋商环节,避免政府与施工单位商定的PPP合同条款伤及自己的利益。二是加强事中监管力度。保险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应完善风险监测体系,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有较为成熟的应对措施。对于PPP项目而言,需要及时分析基础资产风险,调整资产认可比例,积极运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分类监管等手段,全面加强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事中监管。三是加强事后监管力度。根据国际经验,保险资金的偿付能力监管是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工具之一。定期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现状,有针对性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特别是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以来,要求更加科学地识别与计量风险,对风险偏高或者风险管理能力较差的公司要求进一步提高资本金。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操作标准

首先,很多PPP项目前期的投资额很高,收益不确定性大,保险资金投资方会在综合考虑这些条件之后,根据其风险大小再决定是否参与这些项目。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保障保险资金投资方利益,PPP模式就难以有效推广。针对这一问题,各地方政府应当将关于PPP项目的法规加以完善,确定好政府和私营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法规来约束自身行为,避免频繁而随意地变化已有政策。其次,PPP项目还应该有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对招投标要求、服务方案要求等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可由政府主导,在PPP项目正式实施之前,把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在PPP项目中应承担的风险以及要求的回报以PPP项目的操作标准的形式确定下来。总之,只有有关部门通过了立法等形式来对保险资金投资方利益给予充分的保障,才能吸引更多的保险资金投资到PPP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