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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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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1篇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全面完成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

为落实好省、市要求,县于_月__日召开第*次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_月份起,把城市低保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同时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____〕__号)文件。_月下旬至_月份,我县开展了对城市低保对象全面复核认定工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名,组成了以民政部门牵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参与的复核认定小组,对低保对象进行了___%入户调查,共认定低保对象*户*人,取消了*户*人的低保待遇。对全县低保对象的保障金额进行了调整,使人均月补差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复核认定工作圆满完成,低保数据和报表上报市局。今年元至_月份城市低保金*万元已全部发放完毕。

二、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实现农村特困救助制度与农村低保制度的并轨

××月下旬,在我县第*次政府常务会上,确定了全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对人均年收入低于*元的农村困难家庭实行差额救助,全县人均月补差不低于__元,_月_日起执行。同时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____〕__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政办〔____〕__号)文件,为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打下了基础。按照上级要求,从_月_日起,我县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整体向农村低保对象过渡,并进行扩面,使全县享受农村低保人数达到____年底农业总人口比例的_._%。目前各乡镇正在审核各村扩面后上报的农村低保户申请,县民政局正在准备对乡镇上报的低保户进行抽查复核、审批。今年第一、二季度全县共兑现特困救助金__万元,第三季度全县特困户整体向低保户并轨,按照人均月补助__元的标准兑现农村低保金__._万元,__月_日起按照新扩面后的人数和人均月补助__元的标准开始兑现第四季度低保金。

三、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向纵深发展,探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一)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县作为全市唯一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示范县,自____年_月_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已审批医疗救助*人,发放救助金*万元;先后投入*万元,资助全县*名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去年_月份,我县修订了农村医疗救助方案,救助起付线由原来的*元降至*元,救助比例由原来的__%、__%、__%提高到__%、__%、__%,封顶线由原来的*元提高到*元。在工作实践中,我县还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作为重中之重,优先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去年__月全市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现场会在我县召开。今年元至_月份共审批救助*人,发放救助金*万元。

(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_月份,我们通过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实际,制定并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政〔____〕__号)文件,_月_日起实施。方案共确定三类救助对象:第一类为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行_起付线制度,其住院医疗费用在____元以下的,按__%救助;____—____元,按__%救助;____元以上,按__%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累计不超过____元。第二类为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金额在____元以下的,按__%救助;____—____元,按__%救助;____元以上,按__%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累计不超过____元。第三类为城市低保对象中因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肾脏、骨、骨髓移植和心脏瓣膜置换,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_种重症慢性病导致医疗费用过高而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起付线为_____元,救助比例为__%,全年最高救助限额累计不超过____元。同时,经县政府第*次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县财政拨付资金*万元用于城市医疗救助,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专款专用。并要求城市医疗分类救助严格把关,第一类对象由县民政局局长签字把关,第二类、第三类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签字把关。现*万元资金已经到账,截止目前,已对*户城镇低保户进行了医疗救助,共发放医疗救助金*多元。

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2篇

根据省、市民政部门要求,为了准确掌握民政社会定救对象、优抚对象现时基本情况及生存状况,正确充分的执行国家优抚救济政策,县民政局决定对全县在册的社会定救对象、优抚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以2012年第二季度社会定救对象、优抚对象人头经费发放花名册为基准。社会定救对象包括伤残民工、符合40%救济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老职工。优抚对象包括三属抚恤、红失定补、伤残抚恤、复员定补、烈属定补、参战定补、带病定补、退伍临补人员。

二、核查方法:

以乡镇为单位对本乡镇在册人员进行核查,可采取乡镇民政办公室组成专班逐户走访、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调查,也可采取召开村干部会进行统一布署,由村干部将本村所涉及对象核实填表上报乡镇,乡镇民政办公室进行核实,分类整理汇总,形成纸质及电子档案上报县局。总之,方法上要力求简便易行,核查结果要力求真实准确。

三、核查时间及档案上报要求:

7月1日至7月30日为开展核查工作时间,8月1日至8月10日为汇总整理档案上报时间。因伤残民工已纳入全县大病医疗救助范围,请各乡镇注意将此类对象的身份证号核实准确上报,姓名、住址以身份证为准,以便今后的工作。所有填报表格不能漏项,上报县局加盖乡镇民政办公室公章纸质档案一份,随报电子档案一份。

四、进一步明确几项政策:

1、实行死亡报告制度。社会定救对象、优抚对象死亡后,各乡镇民政办公室要及时填写《民政社会救济对象、优抚对象死亡报告表》,上报县民政局,不准迟报、瞒报。

2、实行死亡停发补助制度。对在册社会定救对象死亡之日的下一个季度停发补助,对在册伤残抚恤对象死亡之日起加发一年补助,对在册其它优抚对象死亡之日起加发半年补助。

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3篇

一、领导机构

成立局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二、应急反应任务

领导小组下设灾情统计、信息报送及宣传组,救灾款物接收调运组和后勤保障组,处理具体事务。

灾情统计、信息报送及宣传组:负责灾情统计上报和救灾工作信息报送和宣传。

救灾款物接收调运组:负责各级政府安排的救灾款物和社会各界捐赠款物的接收、拟订分配计划,采购灾区急需物资,协调救灾物资运输、组织救灾捐赠工作等。

后勤保障组:负责车辆、通信、摄像等设备以及救灾工作必需的雨具、方便食品、饮用水、照明、应急发电等物资配备。

三、应急反应行动

1、汛期来临之前,后勤保障组对微机、车辆、通信、摄像、应急发电等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筹备必要的雨具、手电筒及方便食品,协调市商务局,联系部分方便食品、饮用水、帐篷等销售单位,确保救灾应急阶段上述物资能随时调用。

2、进入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信息传递,做好电话记录。工作日由局救灾救济科负责,夜晚和双休日由局机关全体同志轮流负责,每班均由局领导带班。

3、当本市范围内出现圩口告急或洪涝灾害时,局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灾情报告后,采取以下措施:

(1)局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

(2)以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名义,紧急召开减灾救灾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受灾县区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3)领导小组负责人区别灾害程度,带队到受灾县区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Ⅳ级响应以下的灾情,24小时内到达受灾县区;Ⅲ级响应以下的灾情,12小时内到达受灾县区;Ⅱ级响应以下的灾情,6小时内到达受灾县区;Ⅰ级灾情,接到灾情报告立即出发。

(4)灾情统计信息报送宣传组在接到县区上报的灾情数据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将灾情汇总数据分别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救灾处(出现人员失踪及伤亡10以下的,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民政厅;造成人员失踪或死亡10人以上的、或造成大量房屋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在灾害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救灾处报告情况。

灾情稳定并接到县级灾情核报报表后,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省民政厅救灾处。

对因灾造成人员死亡的,要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帐》,会同快报一并逐级上报。

对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要求县区民政局掌握到户,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帐》。

(5)救灾款物接收、分配、运输组根据灾区急需,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下拨应急救灾款的方案,紧急采购灾区急需物资,并配合市交通部门将救灾物资运送到受灾县区。

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4篇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指导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救助对象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属,革命“五老”人员指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散居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含孤儿),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各类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人员。

(五)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

(六)低收入家庭,指经街道和社区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落实的其它救助对象。

第三章医疗救助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除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

(二)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给予按个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年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救助。

(三)特殊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困难补助后,给予按个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的救助。

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日常救助。按照《关于启动“安康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小额医药补助的通知》(民〔2007〕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定额救助。救助对象因病需住院,确实无力缴交住院押金的,可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住院建议,经调查审核后,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定额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八条下列费用在审核医疗救助时应给予扣除:

(一)医疗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区“村改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政府的其他医疗补助金和社会各界已经捐助帮扶的救助资金。

第九条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要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工作,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

第四章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符合医疗救助申请条件的对象可随时提出申请,实行动态审批,各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给予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委托人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低保证、五老证、优抚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收费专用票据(发票)、疾病诊断书以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三)接受其它单位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的费用程序:低保对象及残疾人按原有程序及经费渠道办理;其他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除外)凭缴款发票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街道审核后,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所需经费由街道先行垫付,年终从区安康基金中结算。

(二)申请住院救助、特殊门诊救助、日常救助程序:

1.推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一站式”服务,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低保证、五老证、优抚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证等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区安康中心依程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并定期结算。

2.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一站式”服务未正式实行前,救助对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医疗救助:

(1)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收费单据、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等,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收入情况、患病情况、社会资助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安康中心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区安康服务中心对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全面审核汇总后送区社保中心,由区社保中心对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4)区安康服务中心依据区社保中心的审核意见,提出补助建议后统一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报区安康基金领导小组备案。

(5)对符合条件最终予以救助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无异议的通知其本人或委托人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街道办事处领取救助金;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定额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因病需住院,确实无力缴交住院押金的,由本人或委托人提交疾病诊断书及住院建议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垫付定额医疗救助金,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每月从区安康基金中给予结算。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为区安康基金。区安康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赠资金及专户存款增值部分。

第十四条区政府每年至少安排300万元作为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由区、街财政各承担50%,街道承担部分年终通过体制上缴。

第十五条区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基金筹资负担情况等,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密切配合,加强制度衔接,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九条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并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对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检查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区卫生局根据其职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协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第二十二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二十三条区残联负责残疾人的认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审计局依法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促进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有序。

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5篇

启动预案,组织领导有力。灾情发生后,在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下,镇民政所迅速启动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立即集中全所干部,对抗震救灾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对全所5名干部进行了明确的人员分工,一名同志负责全镇各方信息联络和全镇灾情收集汇总;另两名同志分别负责20个行政村和9个社区、6所中小学的灾情收集,其余两名同志在第一时间分别赶到该所挂联的杨家河社区、文星村开展灾情调查、转移人员、安置群众,全所人员冒着生命危险,各司其职。5月12日20时,全镇的灾情在民政所初步汇总,为全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全所人员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及时准确收集、整理、填报灾情,及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当好了全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喉舌,充当好党委、政府抗震救灾的参谋部和后勤部。全所干部坚守岗位,白天查灾核灾,抢险救援,加班加点统计报表,深夜还要带领社区干部在大街小巷治安巡逻,稳定民心,调解纠纷,维护秩序。

严肃纪律,管好救灾款物。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不断深入,镇民政所严守抗震救灾工作纪律,确保救灾款物用于受灾群众。民政所干部分成两个组先后三次深入到村、社区,一方面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受灾户家庭人口、住房、畜禽、粮经作物、收入等基本情况和受灾程度进行入户实地查看、走访群众,严格审查、复核,确保填报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无误;另一方面督促检查各村、社区在评定受灾户临时生活救助对象时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主要检查了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召开会议对政策宣传情况、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公示情况,杜绝了基层优亲厚友的不良现象发生,保证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坚持“一卡通”发放,救灾粮坚持户主持证领取,达到了救灾款物发放到受灾群众。

蹲点帮扶,服务灾后重建。镇民政所干部认真开展蹲点帮扶灾后重建活动,坚持结对帮扶,每位干部帮扶一户重灾贫困户,帮助结对户及时战“三抢”、建住房、发展经济。黄龙村村民吴绍强的儿子原在青川县务工,在“5.12”汶川大地震中不幸遇难,吴绍强一家人悲痛欲绝,数次前往青川寻找儿子的尸首,无心顾及家中摇摇欲坠的房屋和庄稼的抢收抢种。民政所所长魏文华主动提出挂联此户,5月26日、27日,她组织了村干部和当村群众近20名帮助吴绍强家抢收了银花和油菜,栽上秧苗。6月初她又为吴家协调了信用贷款3000元,组织劳动力、建筑材料对吴家的房屋进行了维修加固。文星村村民陈远兴家的房屋因地震成为危房,必须重建,但因家住县城规划区,不能及时落实地基,民政所干部得知情况后,主动找到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局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很快为其落实了安全的建房地址。

慷慨解囊,爱心奉献灾区。民政所全体人员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作风,情系灾区,为灾区人民踊跃捐款,每位干部捐款200元,3位党员干部交纳特殊党费300元。同时组织各村、社区党支部号召全镇干群无灾援救灾区、轻灾帮助重灾,积极向灾区人民捐款。党员干部、老人、小孩、残疾人、个体户……,一个个满怀爱心,纷纷慷慨解囊,献出爱心,在全镇掀起了抗震救灾爱心捐款的热潮。截止目前全镇共计捐款28万余元,10名党员分别交“特殊党费”1000元,481名党员共计缴纳“特殊党费”50480元。民政所及时将捐款如数上交,做到了帐款相符,并对收支情况及时进行了公示。与此同时,组织黄金、红塔等7个村200多户村民采集蔬菜25.8吨,送住青川县木鱼镇和南江县光雾山镇、桥亭乡、红四乡等重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