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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经济和经济规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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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经济和经济规模的区别

规模经济和经济规模的区别范文第1篇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必然产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经济现象,是发源自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一种“异化”力量,因而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简要而言,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利,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垄断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资本垄断、技术垄断、劳动力垄断和信息垄断等生产要素的垄断,更普遍的则直接表现为价格垄断和与此相关的市场交易份额的排他性控制。法律关注的是经济行为规范与否,从法律角度考察垄断,重在行为判定,例如锁定、操纵价格,划分市场,价格歧视,操纵投标,独家经营,联手抵制,非法兼并等各种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

垄断现象和反垄断实践的复杂性在于:第一,资源自然分布不均衡会造成资本进入困难,形成难以避免的自然垄断,例如煤炭、石油等能源的开发领域以及少数稀有产品的供给;第二,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政策同适度发展规模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常常使对具体的垄断现象的界定遇到困难,陷入两难选择;第三,一般性经济垄断,也可以由一时技术的或投资起点的原因所引起,例如对各种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利,就需要加以保护,而某些领域由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高的投资门坎,也很难加以拆除;第四,在复杂的竞争活动中,往往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主观意志的分歧,对于同一经济现象或经济行为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在理论观点、政策主张和法律界定等诸多方面相去甚远,以至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辩和诉讼之中;第五,行政执法部门在反垄断问题上能否不受外界干扰,一以贯之,“把水端平”,保持公正、效率、廉洁和权威,历来也是公众关注、监督的焦点,从而常常是引发怀疑、争论和不满的诱因。这些情况常常给反垄断的立法、司法机构和行政主管机关,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麻烦。

垄断的巨大危害就在于,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含潜在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其中,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可以说,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垄断势利历来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头号公敌。

在经济一体化、竞争国际化的新时期,近年来正出现以飞机制造、汽车制造、信息通讯、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新一轮大公司兼并潮,从而推动了垄断格局进一步升级。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发达国家理论界、法律界和政府界争相放宽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和企业兼并的原有解释和限制,美国明确提出了“放松管制”以鼓励国际化兼并的政策。这是各国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必将对各国的以及国际的经济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结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针对这种经济集中度在国际范围内加速提高的新动向,有经济学家发出警告:“过去大规模的合并不普遍,真正全球易甚至比较稀少。但是今天,大公司在数十个国家经营,并在每个国家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合并能轻而易举地在单个国家的市场建立优势地位”,因而呼吁尽快建立国际性的反垄断法,以阻止垄断行为国际化和大规模贸易战的进一步蔓延,认为“制定全球竞争法规必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下一轮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布赖恩.拉赛尔:《需要全球反托拉斯法规》,美国1997年7月31日《商业日报》)。

二、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垄断现象的特殊性

在一系列深层矛盾依然存在的背景下,中国连续几年实现了经济运行和市场状态的相对稳定,这或许显示,中国经济正在步入相对平稳发展的成熟阶段,从而已经有能力在某种常态中解决深层次矛盾,有能力避免以往反复出现过的大起大落、忽冷忽热的剧烈波动。即使是1998年特大洪水过后,商品市场的基本供求状况也没有发生逆向变化。根据这种长时间、大面积、多品种“买方迹象”,似有理由认定,中国买方市场已经初步形成相对稳定的“常态”,市场机制及其竞争机制已经顺其自然地开始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传统经济体制的那种国家垄断各个经济领域的局面已经基本改观。

这一历史性变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提出了关注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政策需求。主要表现是,市场竞争逐步加剧,不公平竞争现象日益突出,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行为急剧增加;不公平竞争中的行政性垄断、行业性垄断已对市场发育构成明显威胁,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现象也开始显现;多种现象同时并存、交织,使创建和维护有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复杂情况和巨大困难。对于这些颇具中国特色的市场现象,特别是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定将对市场秩序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构成极大威胁,并阻碍市场成熟化的进程,直至发生“市场变异”,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应有的曲折和伤害。

反垄断,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第一主题,以及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立法,在发达国家的争论、调整、修改和完善从未停止过。在以往的东西方经济学中,垄断被不约而同地解释为资本主义专有的制度现象。根据后来各国的经济实践,有理由确认,垄断作为竞争的伴生物,实属于一般市场经济的共同现象,与市场和市场经济同属一个经济范畴。当然,在中国,由于经济体制处在行政化、高度集中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史阶段,情况更为复杂,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垄断现象以外,又有明显的特殊表现。因此,针对中国市场状态变化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垄断现象的特殊性,需要研究、制定特殊的对策思路,至于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和经济性垄断,虽然也很重要,但是同反行政化垄断相比,毕竟是第二位的。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其由来。中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属于排斥市场机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高度依赖政府机构和行政力量,因此天然带有国有化趋势和国家垄断的强烈冲动。当中国决心改革这种僵化体制之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一方面市场竞争开始获得了生存空间,与市场竞争相伴的经济垄断随即得到萌生;但更主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原有体制中颇具根基、盘根错节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开始寻找新的环境土壤,原有的行政化垄断势力依托逐步成长、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尽可能地、不失时机地为自己营造出了可观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中国特有的垄断现象,存在着一个极其鲜明的共同点,即都是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规模集中度非常低下的情况下发生的,尚缺乏从公平竞争自然衍生垄断的普遍基础。在经济规模集中度普遍不高的场合,能够导致垄断的,只有行政权力这个唯一合理的解释。或者说,中国的垄断主要不是凭借生产集中度,而是凭借行政权力。传统经济体制的种种特征也可归结为国家垄断,即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直接控制所有的经济领域。这种全面国有化和国家垄断趋势,固然存在种种弊端,但由此带来的垄断利润是“封着口”的或“全封闭”的,即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支配。“肉烂在锅里”,泄漏的机会不多。当时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大一统的经济体制,以及各项配套政策、社会舆论、价值取向等等可以保障这一点,故染指垄断利润、化公为私、化国有为部门地区机关所有的可能性极小。

改革开放,实行放权让利以后,行政权力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垄断及其全封闭管理体系已经基本解体,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加之放权让利多被各个主管部门和地方机关截留,并没到位。于是,在部门、地区权力和自身利益有了经济市场化这个大舞台作为依托之后,分享行政化垄断种种“好处”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换句话说,垄断利润所能够诱惑的,还主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格化的表现——各级各类政府官员。因此,现在所能看到的,大多明显表现为由条条块块权力格局所造就和维护的行政化垄断,也即超经济垄断或排斥他人进入的超经济独占。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表现。行政化垄断通常发生在权力的集中点,双重体制的交叉点,监督环节的薄弱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以及某些资源的稀缺点。而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化垄断具体表现则多种多样。一是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强化独占地位,热衷于“唯成份论”(国有经济)和“唯(本)系统论”,制造进入障碍和市场歧视,保护落后,阻止公平竞争;二是滥用权力,走私贩私。冲击市场;三是违规评比,欺骗舆论,制造混乱;四是政企虚假脱钩,牢牢控制人事权力,保持双重身份,维持“官商一体”,热衷权钱交易,破坏竞争秩序;五是公开“设租”,控制信息,从中渔利,排斥公平竞争;六是巧立名目,乱收费用,增加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造成了“费大于税”的混乱、失控局面;七是通过参与立法设计的机会“给自己授权”,将部门利益合法化(针对立法过程中的“行政垄断”和包办,社会各界多有异议);八是行政化垄断善于自我修复、不断扩张,在已经被弱化的领域卷土重来,同时向以往不曾覆盖的领域“进军”;九是运用行政垄断控制资源、人为制造短缺,制造省区际的贸易摩擦。

综上所述,中国特有的行政化垄断名目繁多,危害极大,而剔除行政化垄断的难度更不可低估。日本一家报纸就此载文指出:“这种艰巨性体现在各利益集团的抵抗,而官僚集团是最大的利益集团。其对改革的抵抗性也就更大。至今为止,中国的改革一直无法通过官僚机构这一大‘关’。”(日本《时报》1998年1月20日)。从反垄断的角度理解,改革的阻力来自条块式利益集团的抵抗。而行政性垄断是对市场秩序的最大威胁,依它特有的“来头”和“背景”,足以击败市场上的任何对手。由于行政化垄断势力的侵入,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的市场状态发生了变异,即市场交易中被不断营造、复制和异化出某种非市场因素,从形式上看似乎很象普通的商品交易,但骨子里人不是按照效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行事。于是,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高效配置功能和公平竞争环境受到损害和削弱,有限资源不再按照效率原则,而是按垄断市场的“权力网”来配置。故此,行政化垄断限制了中国规模经济的健康成长,阻碍了竞争力的普遍提高,因而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的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秩序的首要环节。这不仅是深化改革、培育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中国与国际接轨,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要求。行政化垄断极大地增加了市场“游戏规则”的主观随意性,降低了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因而与市场经济惯例是格格不入的。国际市场经济大环境不会长期同一个充满行政化垄断的国家打交道,长此以往,只会继续增加中国进入WTO的难度。

规模经济和经济规模的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外国直接投资 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的度量指标

在产业经济学中,产业组织被定义为同一类商品的生产者在同一市场上的集合,以及这些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结构。产业组织理论主要研究产业内企业间竞争与垄断的关系,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效果以及公共政策等范畴构成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体系,产业组织影响产业结构的演变主要是通过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效果等一系列机制。其中,决定产业组织的竞争性质的基本因素是市场结构。根据克拉克森的定义,市场结构是指:“市场或产业结构涉及影响竞争过程性质的那些市场属性,因此,市场结构包括企业的规模及规模的分布、壁垒和进入条件、产品差异以及企业成本结构和政府管制的程度”。市场结构一般用市场集中度、进入和退出壁垒以及产品差异化程度度量。

市场集中度

市场集中度,又称产业集中度,一般是用产业内最大的若干家厂商的销售额占全产业销售额的比重来衡量的。最常用衡量指标是“四家集中度”(CR4)和“八家集中度”(CR8),也就是行业内最大的四家或八家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

度量市场结构的指标,除了市场集中度之外,其他一些影响比较大的指标还有贝恩指数、勒纳指数以及HI指数。贝恩指数实际上就是超额利润率,勒纳指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来衡量一个厂商市场力量的大小,以垄断力量的强弱来判断市场结构。尽管贝恩指数与勒纳指数都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上,但是,这两个指数在实际运用中都存在一定的不足。HI指数考虑到了产业中所有企业的市场份额,对市场份额大的企业赋予大的权数,使得计算结果更接近于实际数额。与其他指标相比较而言,HI指数更为理想,并且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可见,市场集中度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的垄断程度和市场结构情况。市场集中度高,则产业的市场垄断程度也大。然而,仅用集中度作为划分市场结构标准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其产业边界不一定明确,没有考虑替代品、地区因素以及边贸因素,结果往往会夸大市场垄断的程度。

产品差异

在产业经济学中,产品差异被定义为企业在形成该企业提供的产品实体的要素上,或在提品过程的诸条件上,造成足以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以吸引买者的特殊性。一般来说,产品的差别越大,就越能吸引顾客,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促进市场集中度的上升。

市场上的商品几乎都是互有差别的,但是有差别的产品并不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因而相互之间又存在竞争。产品的替代性越强,表明厂商之间的竞争越充分;差别化越大,表明厂商对市场的垄断特征越明显。产品差异化通过同一市场的产品由于一些因素的构成,使得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之间有不完全的替代性。这些因素可以是客观存在的因素,也可以是消费者偏好方面的主观因素。

产品差异对不同的产业的影响也是存在差别的。一般来说,产品差异化对于市场结构的影响在产品差别较高的市场上比较突出。贝恩曾根据美国经济中产品差异对不同行业部门影响程度大小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产品差异对从事消费资料生产经营的行业,尤其是从事耐用消费品行业的影响非常大,而对于生产资料各行业的影响则非常小。这主要是因为生产资料生产部门的产品基本上都已经标准化了,这些标准不会因为生产者的不同而改变。

市场进入壁垒

进入壁垒指阻止新企业从“潜在性进入”变为“现实性进入”的因素。进入壁垒是市场不完全的一个主要的表现形式,进入壁垒的高低,意味着新企业进入市场的难易。若市场中某个行业固定资产大,技术复杂,专有性强,则在位企业相对于新企业拥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市场集中度会很高,反之亦然。

一般来说,市场结构与进入壁垒具有很密切的关系。在完全垄断市场进入壁垒相当大,其它企业基本上是不可能进入的;在寡头垄断市场进入壁垒比较大,进出市场有比较大的障碍;在垄断竞争市场进入壁垒比较小,进出市场比较容易和自由;而在完全竞争市场则没有进入壁垒。

外国直接投资与中国市场进入壁垒

外国直接投资对中国市场进入壁垒的突破

外资公司进入中国以后,凭借自身的竞争优势,已经实现了中国市场的结构性进入壁垒的突破。与此同时,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将越来越少,外国直接投资进入中国市场所面临的政策性壁垒也会日益降低。

外国直接投资对绝对成本优势壁垒的突破 产业组织经济学的研究大多表明,与市场的潜在进入者相比,市场上在位企业更具有绝对成本优势,也即市场上在位企业能比潜在进入企业以更低的单位成本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绝对成本优势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在位厂商拥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垄断权,从而在生产技术上面具有优势;另一方面在于已有厂商拥有更多的经济资源,而新进入者却不得不支付更高的投入要素价格。市场在位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在位企业通过经验的积累和R&D的投入,可以保持一种成本上的优势。由于生产经验的积累,市场在位企业比市场潜在进入企业早进入市场,那么在位企业就会享有成本优势。

与发达国家间的跨国投资不同,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跨国进入,优势的配置刚好相反,在东道国直接投资参与市场竞争的跨国公司尽管是新进入厂商,但其资本实力往往比当地厂商更加雄厚,跨国公司的经营规模一般很容易达到最低效率规模,同时,跨国公司在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往往比当地企业拥有更大优势,为其突破发展中东道国的绝对成本优势壁垒提供了有利条件。

外国直接投资对规模经济壁垒的突破 规模经济壁垒主要表现为,在某一特定的行业中,由规模经济效应所导致的不同企业的生产成本差异,阻止一些新的竞争者进入。进入资本需要量壁垒与规模经济密切相关。在规模经济效应明显的产业,最低的有效进入资本量是客观存在的一种进入壁垒。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企业盲目地进入产业,进入壁垒在事实上失效。这种进入壁垒的失效主要表现为规模经济壁垒以及进入资本需要量壁垒对于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所起到的作用很小。这是因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的市场需求十分旺盛,导致规模经济壁垒对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进入产业的抑制作用非常微弱;同时,受到经济发展阶段的制约,中国大部分行业的企业经济规模都未达到一定的水平,没能形成一定的进入壁垒。与中国企业不同,跨国投资企业的生产规模不易受特定国家或地区市场容量的限制,它们的生产规模一般比较大,分支机构也比较多,可以在多个国家市场内配置资源,更易达到或接近经济规模。总之,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克服规模经济壁垒和进入资本需要量壁垒的实力是比较充分的。

外国直接投资对产品差异壁垒的突破 产品差异是指由制造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知名度、地点、时间、适用性等因素所形成的同类产品之间的差异。产品差异壁垒主要表现为已有厂商在产品市场中拥有新进入厂商所没有的消费者偏好优势。

一般来说,外资企业在中国拥有产品差异优势。外国直接投资企业为了长期占领东道国目标产业的市场和维持市场中的领先地位,会以产品当地化为目标进行适应型研发和创新,对原有产品和工艺进行改造和提高,开发创新产品以消除产品差异化壁垒。此外,外资企业积极从事广告促销等活动,从事广告促销活动的频率相当高,用于广告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外资企业还很重视品牌效应,积极在中国注册商标和低价或无偿受让中国已有的品牌。而中国大多数企业不具有保护商标和品牌竞争的意识,对于广告的投入力度也大大逊色于外资企业。

外国直接投资对中国市场进入壁垒的重建

在外国直接投资突破中国市场进入壁垒之后,为确保自身在东道国市场的竞争地位,这些外资企业会凭借其竞争优势在中国市场上重建进入壁垒。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会采取一些列措施保持其在中国市场中所取得的主导地位,比如说加大投资力度和深度,同时利用其全球生产网络,扩大生产规模,进而提高中国市场的规模经济壁垒。这种做法在寡占市场表现得尤为普遍,在寡占的产品和行业中企业集中度一般比较高,跨国公司尽管数目不多,但是往往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这些公司有可能通过串谋、瓜分市场和操纵价格,以形成较高的进入壁垒,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

由于跨国公司往往拥有技术优势,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构筑技术壁垒强化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此外,跨国公司还可通过一系列手段提高在中国市场的绝对成本壁垒,比如说利用内部分工优势以及在供应资源上享有的价格优势进行垂直一体化投资。最后,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品牌控制、广告活动提高中国产品的差别化壁垒。跨国公司的品牌垄断战略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其品牌扩张往往透过资本进入、企业并购来完成。

外国直接投资对中国市场集中度的影响

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市场的效应因东道国市场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如果东道国市场比较发达并且具有竞争性,外国直接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东道国的创新能力,主要途径是通过提高竞争来刺激东道国公司提高和改进生产方法来提高生产率,或者通过接管一些生产效率低下的公司对东道国经济产生有利影响。而在发展中国家,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对东道国的投资进入在初始阶段会增加东道国相关市场的企业数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集中度,加强东道国的市场竞争。

下面对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集中度的影响进程进行一下回顾。改革开放初期,跨国投资以新建投资为主要形式。跨国投资进入之初降低了中国的市场集中度,并促进了市场竞争。由于中国的经济结构完整、部门比较齐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跨国公司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的比例增加。此时,就外国直接投资整体而言,行业集中度和行业内的市场集中度比较高。从行业来看,外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服务业、供应业、通信业和房地产业,尤其是集中在汽车、洗涤用品、通信设备等行业。中国产业市场中过度竞争和竞争不足现象同时存在。这种情形造成社会资源被浪费而且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制约中国的经济增长。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加大了我国产品差别化程度,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而且促使市场集中度呈现中快速提高的趋势。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产业市场虽已呈现集中的趋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总体而言,我国多数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是比较低的。一些拥有半数以上的市场份额的大型企业往往是通过政府手段而不是通过市场手段取得的。如此,外国直接投资将有可能成为我们改善市场机能、提高产业集中度可以利用的手段。

参考文献:

规模经济和经济规模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全球生产网络;跨国公司;国际分工

中图分类号:F11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4543(2009)06-0009-08

近年来,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生产的现象日益普遍,在国际经济学界也激起了对于跨国公司“全球生产网络”(GlobalProduction Networks)的研究热潮。理论界对于生产过程在国际间分工协作的正式关注起始于Porter的价值链理论,后来Ernst和Gereffi等人分别使用“全球旗舰网络”(Global FlagshipNetworks)和“全球商品链”(Global CommodityChains)的概念来具体反映这一现象,Henderson等人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延伸,给出了更为明确而细致的全球生产网络的概论,而关于对全球生产网络现象的理论解释则是从“生产分离理论”和“垂直专业化理论”等角度进行的,2002年的《世界投资报告》则对全球生产网络的运行方式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总体上看,这些文献的分析侧重于对全球生产网络现象和组织特征的描述,但对于全球生产网络的形成过程、表现形式及其影响的研究仍缺乏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本文从国际分工和企业的性质角度探讨全球生产网络形成的基础、模块化生产方式的影响以及全球生产网络的宏观表现形式,从而对跨国公司全球生产网络的形成做出较为完整的理论解释。

一、全球生产网络形成的基础:国际贸易与直接投资的融合

社会分工是市场和企业产生的基础。市场和企业一经产生就互相依存,其动态的发展历程是企业间分工与企业内分工矛盾运动的体现。经过长期斗争,企业内分工逐渐成为主导社会分工的发展方向,以企业为主体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则成为国际分工的主要表现形式。进入全球化时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全球市场开放的结合,推动了企业的组织变迁,使其在世界范围内构建其专业化生产体系。而与国际分工相伴生的国际贸易与直接投资则日益融合,并为这一全球生产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社会分工与市场互相依赖并共同成长

分工与交易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最早由斯密定理所揭示,而杨格的“经济进步”原理则深刻阐明了劳动分工与市场规模共同成长的互动过程。分工的扩展必然带来市场的扩展,而市场的深化又推动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正是分工背后的利益动态机制推动了分工与市场的良性循环,这也意味着分工的网络效应使市场大小与分工程度相互依赖。这是决定分工发展和深化的根本因素。而市场需求的相对独立性,也反过来影响着社会分工尤其是专业化水平的发展。

(二)企业内分工产生于社会分工并主导社会分工的格局

社会分工所带来的生产率的提高为企业内分工的产生提供了基本原动力。分工与专业化的经济性归根结底表现为生产费用的节约,而实现这种节约的基本途径是分工所带来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对于规模经济而言,达到最低效率规模是某一环节从生产链中独立出来的必要条件。不同的生产技术决定了不同的最低效率规模,但企业生产的最佳经济规模则取决于现有的需求水平。在技术与市场的动态变化过程中,技术变革可以增加或减少最低效率规模,而市场规模的变动则可以改变最佳经济规模的边界。

分工与专业化不仅具有生产技术的属性,还具有法律上的属性,前者是基本的生产操作在技术上的分离,后者则是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独立。这两种属性相互独立,各有特点,其发展也呈现出非同步性,表现在某种操作在技术上的分离并不必然带来该部门在法律上的独立,而某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非独立化并不代表其技术上的重新整合。但技术属性是衡量分工与专业化程度的基础,生产技术意义上的分工与专业化的深度决定了制度意义上分工与专业化的广度。技术上的分离产生了新的最低效率规模和范围经济,从而具备了产生新的生产单位的可能性,从而为其法律地位的独立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但技术上的融合同样会改变原有若干操作部门的最低效率规模和范围经济的边界,从而打破这几个部门法律地位的独立性,要求重新建立新的法律主体与之相适应,随之必然带来企业“一体化”的进程。

企业的出现虽然是分工的结果,但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内分工逐渐成长为社会分工的重要推动力量,进而主导了社会分工的格局。分工与专业化对经济发展的间接作用突出地表现在其促进了迂生产方式的发展――随着分工与专业化的深入发展,生产的迂程度不断加深,“在大部门工业领域中,在原料生产和最终产品的消费者之间所插入的专业化企业的网络越来越复杂”。这种企业的网络逐渐延伸到社会生产的各个角落,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与推动社会进步的中坚力量,进而使企业内分工成长为社会分工的核心,最终企业内分工的发展趋势决定了社会分工的发展方向。

(三)社会分工的矛盾运动决定贸易与投资的共生发展

企业内分工与企业间分工的矛盾运动,体现了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运动,并促成一定的市场组织和市场制度的建立。企业为市场而生产,而企业将个别价值转变成社会价值的“惊险的一跃”,受制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产品的生产成本、市场需求和市场交易效率。其中,市场交易效率的高低最直接地体现在交易成本的大小上,交易成本的存在阻碍了企业将内部分工转化为外部分工。

在企业内分工与企业间分工的矛盾运动中,不平衡发展规律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推动着企业与市场的共同发展。这种不平衡首先表现在企业内分工与企业间分工深化的速度不同。当企业内分工发展更快时,企业内部产生新的部门问的联系和相互需求,但新的技术独立部门的发展尚未达到最佳规模的要求,从而使企业间的分工落后于企业内分工,此时企业必须以扩大整体生产规模的方式来保持部门间的平衡,而这时企业的成长就表现为企业间的一体化或自身规模的扩大。当企业间分工发展更快时,企业间的充分分工能够以更有规模效益的方式满足企业对某一部门的特殊需求,而企业内部分工中同一部类的生产相比之下并不经济,此时企业将放弃这一非核心生产环节转而向市场寻求供给,进而表现出企业的分解或非核心业务的剥离(即通常所讲的外包)。可见,企业选择自己生产还是

选择市场供给是由企业间分工与企业内分工的矛盾运动决定的,其背后的机制不仅有以交易成本为标志的交易效率的高低,更有生产成本的差异。其次,企业内分工的发展本身也是不平衡的,即企业内各部门或生产环节间发展速度不一致,这源于技术与市场的变动性。不同环节技术变革的发展及程度的差异使得最低效率规模的比率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而不同产品或零部件市场需求的变化促使最佳经济规模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这就势必会造成某些生产部门的规模绝对地或相对地缩小或扩大,因此法律属性上的独立化与非独立化成为分工专业化发展中常见的现象。

由此,在不平衡发展规律的作用下,企业与市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企业内部以资本为纽带,以投资生产的方式来保证企业内分工的组织性与合理性,而在市场的环境中企业则以贸易的方式来维系企业间分工的顺畅,从而使以企业为主体的贸易和投资共同构成经济生活的基本面。

(四)国际分工的深化决定了贸易和投资的融合,并为全球生产网络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作为世界各国之间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国际分工将各国的市场和生产活动连接起来,为世界市场和世界生产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历史上发生的三次科技革命都无一例外地推动了国际分工的大发展。新技术的应用通常表现为新设备、新工艺(或工序)、新的生产程序以及新能源的应用上,其结果促进了资本劳动比率的逐步提高。最低效率规模的提高要求有更大的市场需求与之相适应,而三次科技革命都带来了世界市场的扩大和最佳规模的实现,促进了企业规模的扩张。由此,企业的贸易和投资越出国界而溶入世界也成为历史的必然。

在信息技术革命和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技术和市场这两个决定分工深化的因素同时得以突破,从而使国际分工带动世界宏观和微观经济运行的革命性变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其强大的技术扩散效应,不仅加快了原有分工环节技术属性的分离,加速企业内分工以及产品内分工的细化,同时还促成多种领域以及多个生产环节技术的高度融合,使新的跨行业、跨部门的产业和产业组织不断涌现,从而使现代的社会分工和国际分工的内容与形式更加丰富和多样化。而全球化则为新技术的应用和社会分工的深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市场空间。

信息技术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不仅表现为信息产品部门的快速成长上,而且更突出地反映在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的广泛应用加快了经济部门资本深化的速度,并极大地降低了交易和协调的成本。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日趋复杂化和大规模化,新技术的产生要求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资本的投入,而信息技术的应用使边际生产成本呈持续下降,低到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在全球性的市场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对企业来讲意义更为重大。世界市场的空前开放也为众多的已达到最低效率规模的生产环节实现最佳经济规模创造了全球性的需求条件,企业内分工的速度随之加快,不仅使生产的各种环节更易分离,而且使企业各种职能部门尤其是为生产服务的非制造部门日益独立。而信息技术的广泛渗透不仅使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管理与协调更加容易,还加速了知识与技术跨部门的沟通与传播,进而使各分工环节更加明确化、细微化,同时不同环节之间的技术性融合也更加经常化、综合化,从而使企业组织变革不断向专门化、扁平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伴以需求结构的高级化,即人们对于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趋向于高质量化、无形化、个性化和多样化。高质量化要求企业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并扩大研发投资的强度。无形化更突出产品服务的价值而要求企业扩大市场服务的供给规模。个性化和多样性则极大地压缩了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市场的需求规模,从而迫使企业必须重视全球市场和范围经济的作用。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企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并存,日益增长的业务外包与大规模的经营一体化并存,产品生产的区域化与销售范围的全球化并存,生产环节的跨国化与企业服务的当地化并存。在世界宏观经济运行中,则集中体现为国际贸易的高涨和直接投资的繁荣并存。在新的世界生产格局中,大企业与小企业同台竞技,而国际贸易和直接投资则是其创造与实现价值的共同手段。得益于低成本贸易的连接,直接投资的环节可以根据企业的战略意图和各国的要素禀赋而自由分离,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引发中间产品和服务贸易的膨胀。国际贸易和直接投资之间不再是单纯的替代或互补关系,而日益融合在跨国企业的全球生产体系之下。

二、全球生产网络形成的动力:模块化生产方式的产生

世界经济开始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时代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段时期,而之前的阶段可以认为是经济国际化时代。科技革命及其推动的国际分工的深化,是经济全球化进程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主导力量。信息技术革命催生了模块化技术,而这一新的主导技术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的应用又进一步催生了模块化生产方式,从而推动了全球生产网络的形成。

(一)模块化是分工深化的产物

虽然模块化作为生产原理具有很长的历史,但是全球化时代的模块化与古典理论中所涉及到的模块分工有显著的不同,可以归结为三点:一是模块本身的复杂性,二是模块之间联系规则的进化发展,三是以个别模块的革新竞争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系统创新等新的层次。因此,与早期的以工序垂直分解和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封闭产品结构相比,全球化时代的模块化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更强调知识的分工,在其开放式的产品结构中每一个模块都具有主动性和智能性且都具有发展成为独立完整的产业部门的可能。模块化不仅仅是将系统进行分解的行为,它还是一个进行有效整合的过程。如果将分工看成是系统分解的话,那么模块化就是在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各个细分部分按照功能原则重新聚合的过程。

模块化是分工深化的产物,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则推动了模块化的全球实现。模块化分工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是通过模块化构件而不是产品获得的,范围经济则是通过在不同的产品中反复使用模块化构件获得的。从目前世界各国模块化分工的发展来看,适宜采用模块化组织方式的行业一般有三个特征,即结构复杂、同步操作和不确定性。例如汽车、计算机生产等行业,其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每个配件不仅都能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也都能作为一个子模块存在于整个系统中,每个配件的同步设计和生产又包含了创新的独立性,而且模块的分解化使得整个行业的风险得以分散。而子模块所获得的规模经济和独立发展,以及模块系统风险分散化的实现,都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密切相关。由信息技术高度发展所推动的全球化,为模块化的全球实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事实也表明,世界经济已经进入了“模块化”的大发展时期。

(二)模块化对价值链的扬弃引发了生产方式的变革

Porter的价值链理论认为,可以把企业创造

价值的过程分解为一系列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增值活动。相比之下,价值链与模块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图1所示)。首先,价值链与模块化都是把系统进行分解和整合的动态过程,而这一过程都是社会分工深化和细化的产物,没有社会分工深化和细化就没有价值链与模块化的存在。不同之处在于,价值链的分解表现为增值环节的增多,模块分解则表现为独立价值功能的子模块的增加。价值链的整合是把最优的不同增值环节进行重新联结而构成一个新的价值链,而模块整合则是根据某种界面标准整合具有不同价值功能的模块,进而构成一个复杂的新功能系统。其次,相对而言,价值链侧重于子系统之间顺序式的上下游关系,价值链通常划分为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生产、市场营销、批零、服务等前后相继的价值增值环节,而价值模块更关注子系统之间平行式的立体网状关系,模块之间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前后相继的顺序关系,模块本身能够完成特定的功能,而其借助标准化的界面结构能够和系统或其他模块组成更复杂的系统,具有即插即用的特性。模块化可以超越生产工序的前后关系,把完成同一功能的一系列工序结合起来构成“功能模块”。因此,模块化实质上是社会分工基于价值链的发展,是对价值链分工的扬弃,但模块化更能适应高科技产业细微化和深度分工的趋势,通过模块化更容易建立一个弹性、动态的迅捷反应体系。

模块化分工在生产领域的应用,引发了生产方式的变革。相同模块的组合可以构成系统兼容的不同型号的产品,这种模块化设计的思想打破了以公司为主的垂直式组织结构,形成了以产业为主的水平式组织结构,进而将竞争由垂直领域的企业竞争扩张到水平领域的产业竞争。每一个水平分工的参与者都专门经营产业总体链条中的一个价值节点或子模块。由此,模块化分工打破了大规模生产方式的流水线分工,生产系统的硬件、软件、研发设计、营销、售后服务等环节不可能再全部集中于一个企业内完成,这些不同的产业分散于不同的模块供应商,即模块部件由掌握专门技术的企业设计生产,最后再按照标准的界面进行产品的组装。因此,与大规模生产方式相比,模块化生产方式是一种柔性的生产方式。

(三)模块化生产方式形成全球分工体系

‘模块化生产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分割”生产流程,形成全球分工体系。据OECD的报告,跨国公司贸易以复杂制成品为最,尤其集中于交通设备、计算机与电子产品和电动机械产品,这些复杂制成品的价值链主要是由控制系统、硬件、应用软件、服务、组装等环节构成,可以分为上、中、下三个层次,其中控制系统是各产业的核心模块。由于各环节的特性、技术含量不同,对要素条件的需求存在差异性。因此,这些产业价值链的各环节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的地点发展,在全球范围内采购、生产、营销,形成全球的生产网络。以计算机产业为例,美国是计算机的标准制定中心、研发设计中心,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主要是新产品和核心部件的生产中心,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是一般元器件的生产基地和部分整机的组装基地。并且,具同步操作特点的模块化生产方式留有广阔的平行竞争的空间,因此在产业价值链的中端并存有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关键元器件的模块供应者,并且随着这些模块供应商竞争实力的增强,其位置正不断向上游产业发展。正是由于复杂制成品所具有的结构复杂和同步操作的特点扩展了模块生产的空间,复杂制成品行业成为了全球化程度最强的产业之一,其生产日益呈现出生产过程的国际分散化和生产组织的一体化相共存的发展格局。

三、全球生产网络的表现形式:貌离神合的“三位一体”

模块化生产方式的产生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深化发展,进~步推动全球经济体向产品内分工、生产服务化和组织网络化方向发展,这不仅将改变一国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运行方式,而且将对各国经济的关联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全球生产网络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产品内分工”、“生产服务业”和“网络化组织”这三个看似无关的现象,都无一例外地统一到全球生产网络这一体系之中,成为全球生产网络“三位一体”的表现形式。

(一)产品内分工:主导专业化生产布局

模块化生产方式也可以理解为大规模定制,大规模定制是一种通过柔性和快速反应实现的多样化和定制的新管理体系和模式,即对定制产品和服务进行个别的大规模生产。因此,从根本上说,模块化是定制和大规模生产的结合,而全球化市场的空前扩张则成为两种生产方式有效结合的关键。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模块化生产扬弃了纵向一体化生产的弊端,不再把所有的生产工序都集中在一个企业内部,很多产品生产过程所包含的不同工序和区段,被拆散并分布到不同国家进行,形成以工序、区段、环节为对象的分工体系,即产品内分工主导了当代国际分工的发展格局。

在产品内分工这种更为细致和发达的国际分工形态中,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仍是其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源泉。但模块化生产所催生的产品内分工,摆脱了一体化生产方式中只能依据个别关键生产环节的有效规模作为整个生产系统的设计规模的约束,从而使全球化条件下实现的模块化生产的规模经济与传统的一体化生产的规模经济有着显著的区别。通过产品内分工,有可能把对应不同有效规模的产出区段分离出来,安排到不同空间场合进行生产,从而达到节省平均成本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目标。而这一分工过程的实现,实际上造成生产均衡的转移,即以前是由企业来调配和控制的内部生产均衡问题,变成了需要进行企业间调配和控制的外部均衡问题。由此,各国产业的分工正在演变成为世界性的产业分工,产业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它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一系列环节的国际经济大循环和国际产业链的形成,从而使各国产业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程度日益加深。

(二)生产服务业:全球生产的黏合剂

在模块化生产方式中,生产过程在全球范围内分布,制造环节与服务环节在全球范围内分离,由此所产生的不仅有生产外包的国际化,还有服务外包的国际化。实际上,正是通过国际服务外包,模块化的生产过程才能在全球范围内得以实现。

在模块化生产方式中,模块化设计是模块化生产的价值核心,也是企业的最大价值所在。而制造与设计分离,则为企业独立实现模块化设计的价值、避免增加制造成本,提供了极为现实的选择。实际上,在许多高新技术生产领域,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像制造部、财务部、人事部和客户服务部等所有不在企业核心价值链上的功能部门都被剥离,而企业的人力和财力则倾注于创造知识产权、设计和市场开发等功能上。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有不少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如苹果、HP、IBM等卖掉原有的制造工厂从而成为“没有工厂的制造业企业”,其完全放弃加工制造业务是为了专门从事产品

开发、品牌经营和市场营销等知识密集的生产服务业,而像思科、EMC、SUN等新建立的从事电子产品和设备供给的企业一开始就不从事加工制造而是委托供应商进行生产,他们都是模块化生产过程中制造模块与服务模块分离的典型例证。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这无疑为生产服务业的大发展提供了极好的契机。

与消费不同,生产业是市场化的非最终消费服务。作为其他产品或服务生产的中间投入的服务,生产作为一种软性生产资料正越来越多地进入生产领域,并对提高经济效率和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生产部门乃是把日益专业化的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引进商品生产部门的飞轮。”作为全球生产过程的“黏合剂”,生产业正成为现代世界经济增长的牵引力和经济全球化的催化剂。

现代生产业是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业,它不仅改变了服务产品的内容、性质,并且扩大了其在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知识密集型的生产业,正在成为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货物商品竞争能力的关键投入,更是企业构成产品差异和决定产品增值的基本要素,而新型服务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部门,则构成国家竞争能力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决定性因素。由模块化所推动的生产服务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深入拓展,标志着国际服务业从全球经济增长的客观结果迅速转变为世界贸易扩张的前提条件。如今,在国际经济领域,不仅国际服务业的直接投资增长迅速,而且国际服务贸易也成为了外国直接投资的基本补充,与商品贸易一起构造了全球生产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而隶属于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网络之中。

(三)网络化组织:全球生产的微观主体

模块化生产打破了工业时代传统的原则和价值观念,重塑了生产的微观组织基础。在模块化生产中,编码化的设计知识成为生产的核心,而制造业规模、制造业地位的重要性明显弱化,从而使工业时代所创造的垂直一体化模式因不能提供市场所需要的灵活反应能力而受到极大的挑战。相比之下,模块化生产方式需要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供应商、企业与合作伙伴、企业与顾客之间更有效的集成与团队精神,即需要新的生产组织形式与新的生产方式相适应。于是随着全球供应商和全球契约制造商的出现,全球分工体系和生产体系得以形成,进而催生了模块生产网络。在模块生产网络中,传统的组织边界正在消失和瓦解,企业不再是自我封闭的利润实体,而是全球生产网络中的一个节点,企业在网络中的定位成为国际竞争的一个关键因素。

从本质上讲,模块化推动的专业化分工的演进,使以往处于企业内部的分工环节逐渐随市场范围扩大而独立为一个新的行业,它们之间必要的协作由内部控制性协调转入平等交易协调,但这并不能改变其经济技术上原本存在的必然联系。同一价值网络上的企业尽管在法律上可以是独立的,但在它们之间的交易关系不是一个最终商品市场而是一个中间品市场。因此,国际企业问往往采取中长期契约来组织交易,而不是纯市场意义上的交易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下,企业间的直接协调和必要的直接信息沟通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在跨国公司所组织的全球模块生产网络内,企业之间的往来是紧密的、长期的、较多稳定性的、频繁的交易,而不是松散的、短期的、随机的、一次性的交易。在这种全球生产网络中,企业组织呈现柔性化趋势,其定制化生产方式更加适应市场需求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建立在模块化基础上的大规模定制,可以根据顾客的要求安排生产,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并以减少库存的灵活制造方式,不仅通过降低成本扩大需求,还通过网络式生产组合扩大供应,从而创造出比传统市场模式更大的市场容量。如果说亨利・福特因创办“福特流水线”而成为工业化时代大批量生产的楷模,戴尔无疑则是以大规模定制化生产而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典范。虽然两者都以创建大企业而名载史册,但后者却以其庞大的全球分工体系,在跨国公司之间(在母国和东道国两个层次上)、跨国公司与母国的体系外公司之间、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公司之间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分工合作网络,从而将全球经济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带领世界走向史无前例的全球化时代。

四、小结

规模经济和经济规模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控制

1 建设前期工程造价控制

项目建设前期,是指项目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投资决策阶段。这一阶段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在总体上起到决定性作用。建设厂址的选择、投资方案的选择以及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否可行,无一不对工程造价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着项目未来的命运。

2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2. 1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建设项目标准, 应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 区别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等级、不同功能, 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定得过高, 会脱离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物力的承受能力, 增加造价, 浪费投资; 定得过低, 将会妨碍技术进步, 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2. 2合理选择建设地区

建设地区选择的合理与否, 不仅影响着项目投资的高低, 建设工期的长短, 建设质量的好坏, 还影响到项目建成后的经营状况。建设项目的选择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是靠近原料、燃料和消费地的原则。在项目建成投产后, 可避免原料、燃料和成品的长途运输, 减少费用, 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 使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可缩短原料、燃料和消费产品的运输距离, 减少流通时间, 加快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 充分发挥资金的作用, 有利于企业产品在品种、质量等方面与消费者沟通, 随时调整企业的经营。

2. 3合理确定项目的经济规模

长期以来, 我国不少地方和企业, 不顾经济规模和布局的合理性, 重复引进, 重复建设, 使项目投资和资源严重浪费。在规模效益显著的产业中按照规模经济的原则组织生产和建设, 使生产力得到合理配置,资源得到综合利用, 真正把规模效益发挥出来。

2. 4选择先进适用和经济合理的可行工艺

对于拟定采用的工艺, 除了必须保证能用指定的原材料按时生产出符合数量、质量要求的产品外, 还要考虑与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条件是否相适应, 特别要考虑到原有设备能否利用, 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否跟上等。

2. 5合理选用设备

要尽量选用国产设备, 要注意进口设备之间以及国内外设备之间的衔接配合问题, 要注意进口设备与原有国产设备、厂房之间的配套问题, 要注意从国外引进专用技术、技术诀窍或专利权的许可证及各种技术资料。

3 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很重要的阶段。有资料表明,在项目决策及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为30 %~75 % ,而在施工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只有5 %~25 %。由此可见,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在于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

3.1 整顿设计市场

当前设计市场较为混乱,一些不具备设计资质和设计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也搞起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通过分包、转包从事无资质或业余设计,扰乱了设计市场,因而一些工程设计质量得不到保证,造价控制更无从谈起。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禁止,通过立法,整顿规范设计市场,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推行工程设计招投标,这样才能有利于设计水平的提高和工程造价的控制。

3.2 实行设计奖惩制度,明确经济责任

长期以来,忽视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在设计中重技术轻经济的现象时有发生。工艺设计人员认为工程造价是概预算人员的事,与已无关。设计中即使做概算或预算,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为的干扰。技术上的创新能得到广泛认可,而工程造价控制却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反而要承担风险。这种现象应予纠正。

3.3 重视方案设计及方案的工程经济分析

方案设计是设计过程中控制投资的第一道关口。设计方案是否优化,直接影响工程投资和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因此,必须把方案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作为起点,采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加强经济论证。

实行限额设计

限额设计是在合理规划、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将投资按照工艺、土建、水、暖、电等专业分配在一定的限额内,各专业按分配的投资额控制设计,不突破所分配的限额。这就要求设计人员有强烈的工程造价控制意识,精心设计,进行多方案比较。限额设计并非盲目追求低造价,而是坚持实事求是,优化设计,通过技术比较和经济分析,力求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经济合理,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4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控制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和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主要工作。

4. 1合理确定招标工程标底

标底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 是招标者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和控制, 也是判断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 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 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必须指出的是, 虽然目前我国招标工程的标底大多是在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基础上作出的,但它不完全等同于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编制一个合理、可靠的标底还必须考虑工期、质量、材料差价、投标工程的自然地理条件以及招标工程范围等因素。

4. 2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好施工队伍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可以看出, 所谓“标”主要是招方与投方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如果双方施工图预算是吻合或是很接近的, 则投标单位中标的可能性就大, 反之, 则中标的可能性就小。当前, 除了施工图预算之外, 施工单位的资质、信誉、管理水平等也是决定能否中标的重要因素。

4. 3严密工程承发包合同

通过招标投标选定了施工队伍, 既可签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的订立, 使得工程造价进一步明确、清晰, 投标书中已明确的合同条款在签定时不得更改, 合同价即为中标价。合同价应尽量一次包死, 不留活口。合同价若采用可调价格, 则应约定调整的范围。对于双方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承诺也应一并写进合同或补充合同条款中, 以免在承揽工程开工后反悔而互相扯皮, 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隐形造价(工程使用中的维修费用) 的提高。

4. 4对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实行科学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在工程造价中, 材料、设备费用所占的比重很大, 其采购供应和管理是否科学, 不仅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而且影响着工程造价。

5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5.1 推行跟踪审计制度

由造价工程师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行施工全过程跟踪控制。首先按照预算确定投资控制目标,即投资支出预算,相当于施工预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对实际的投资支出与预算的投资进行比较,对出现的偏差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予以修正。

5.2 制定先进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的交叉衔接,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机械的组织方式,对各种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上、经济上的分析对比,找出最佳方案,尽量降低人力、物力、财力消耗,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5.3 材料设备采购

建设投资中材料、设备费所占的比重很大,一般约占70 %左右。建筑材料的质量,如砖、瓦、灰、砂、石、三材等原材料及梁、板、柱等预制配构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其价格也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在施工阶段,对主材和设备的采购,应在了解市场行情的基础上,货比三家,进行采购。对价差大的大宗材料或价值大的设备,应尽量由建设单位自购,或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后采购。

6 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结算将决定建设工程成本,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它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在工程结算中,既要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也要防止建设单位片面压价,同时还要防止社会上一些工程预结算审查机构把关不严,导致国家建设资金损失浪费。

7 建设项目峻工后造价控制

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 必须对所有的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 搞好竣工决算。及时、准确地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一个环节。

7. 1搜集资料, 打好基础

由于在施工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变化, 如地质条件的变化, 材料的代换, 工程量的增减等, 使得在工程竣工决算时, 应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总额往往不等于施工图预算(或标底) 所确定的工程造价。因此, 为了有效地防止通过虚报、多报材料量、工程量、高套定额、重复计算等方式, 套取工程款, 加大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变化, 及时将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等情况记入台帐, 为及时、准确地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打好基础。

7. 2做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

7.2.1 以图纸为主, 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审查所报工程量是否与设计图纸、工程变更所要求的工程量一致, 超出设计图纸要求而无签证的工程量不予以认可; 对于多个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 要审查有无几个施工单位同报一个工程项目进行结算的情况; 审查有无重复计算工程量的情况, 防止施工单位将同一分项工程分别混入其他工程进行决算; 审查工作量是否按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计算规则计算。

7.2.2 按定额规定, 审查单价套用是否正确

审查所列各分项工程的预算单价是否与预算定额的预算单价相符, 其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所包括的工程内容是否与单位估价表一致; 对换算的单价, 首先要审查换算的分项工程是否是定额允许换算的, 其次审查换算是否正确; 对补充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要审查补充定额的编制是否符合编制原则, 单位估价表计算是否正确。

规模经济和经济规模的区别范文第5篇

一、政企分离是中国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关键

在中国基础设施产业现行政府管制体制下,铁路运输、通信、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基础设施产业的主要业务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垄断经营的。[1]政府既是管制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执行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这就决定了这种垄断的性质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性垄断,而不是基于自然垄断要求的经济性垄断。这种高度政企合一的政府管制体制的主要弊端是:基础设施经营企业没有市场主体地位,当然就没有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权;垄断经营使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不能刺激成本效率;相对单一的投资渠道使基础设施产业的投资不足。其结果使基础设施产业的供需矛盾十分严重。在这方面,英国也有相似的经历。英国在40年代中期,对基础设施产业曾实行了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当时,英国政府组建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一种直接联系,表现为各政府部长对所属国有企业直接任命企业董事会成员。这就使企业董事会必然对政府部长负责,无条件地接受部长们的行政指令,企业管理者只能进行具体的操作性业务。这种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实际上构成了以政企合一为特征的政府管制体制的基础。在这种体制下,以部长为首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随时可以利用其对企业的控制权,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经常被政府当作干预宏观经济的工具。由于许多国有企业在特定经营领域具有法定垄断经营地位,因而它们缺乏竞争活力和经营风险。此外,政府要提供基础设施产业所需的投资,由于政府财力的有限性与基础设施产业所需投资巨大性之间的矛盾,致使许多基础设施产业投资不足,引起了很大的供需矛盾。可见,在英国基础设施产业原有政府管制体制下存在的问题与中国基础设施产业现行管制体制的主要弊端具有惊人的相似性,而这种相似性的根源就在于两国的政府管制体制都是以“政企合一”为基本特征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体制性通病。而消除这些通病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改革这种“政企合一”的管制体制。

80年代初,英国以电信产业为开端,相继对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供应、铁路运输等主要基础设施产业进行了重大的政府管制体制改革。其改革的中心内容是,从根本上调整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即把原来由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政企关系调整为由政府间接控制企业主要经济活动的政企关系,实现从以政企合一为特征的政府管制体制向以政企分离为特征的体制过渡。英国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新体制促进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郑海航等,1996),提高了基础设施产业的经济效率。这无疑为中国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有经验支持的重要思路。

政企分离在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中的关键作用表现为:在政企分离的管制体制下,企业才能形成作为市场主体所必需的经营机制;政府则从基础设施产业的垄断经营者转变为竞争性经营的组织者,从而提高政府管制的效率。英国在基础设施产业实行政企分离的管制体制后,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根据政府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条款,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实现了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性转换。目前,由于中国在基础设施产业还是实行政企合一的政府管制体制,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较大的投资项目一般都由国家计划安排,企业没有实质性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与企业自身物质利益没有密切联系;如果企业发生亏损,则由政府财政进行填补,企业感受不到经营风险。因而,企业缺乏有效地开展市场经营活动的活力、动力和压力(王俊豪,1993)。借鉴英国的基本经验,要使中国基础设施产业的国有企业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特点的经营机制,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把政企合一的体制改革成为政企分离的体制。

实行政企分离的政府管制体制后,企业将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并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同时,许多基础设施产业和业务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只存在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这就会产生一种扭曲社会分配效率的潜在可能性,即这些企业有可能利用其市场垄断力量,通过制订垄断价格,降低服务质量等途径谋取垄断利润。在就在客观上需要政府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对此,英国实行政企分离的管制体制后,重新确定了政府管制的新职能,主要包括:(1)制定有关政府管制法规;(2)颁发和修改企业经营许可证;(3)制定并监督执行价格管制政策;(4)对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实行管制。可见,在基础设施产业实行政企分离的政府管制体制后,政府并不是让企业放任自流,而是通过重新界定政府管制的新职能,以间接控制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这体现了“放小管大”的改革原则,有利于提高政府管制效率。这为转变中国基础设施产业的政府管制职能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范式。

二、竞争是提高基础设施产业经济效率的根本性途径

竞争对经济效率的促进作用表现在它能刺激生产效率(企业内部效率)和配置效率。在一个竞争性环境中,只有效率较高的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优胜劣汰规律会迫使企业想方设法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在不完全信息的现实中,竞争还能产生一种信息发现机制,打破任何企业对信息的垄断,迫使企业按照包括正常利润在内的成本订价,从而促进社会配置效率。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竞争对经济效率的促进作用同样适用于基础设施产业(DieterHelm,TimJenkinso-n,1997)。而且,基础设施产业的竞争还使政府管制者能获得较多的管制信息,缓解管制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利于提高政府管制效率。

在英国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在对竞争作用的评价和如何促进竞争方面有许多经验教训。由于英国基础设施产业管制体制的重大改革是与私有化相伴进行的,这就容易给人们一种假象,似乎私有化本身就能促进经济效率。但从本质上分析,真正促进效率提高的是市场竞争。例如,英国政府对电信和煤气供应等产业实行重大管制体制改革的初期,通过出售原来国有企业的股份实行企业所有制变革(即私有化),虽然这些企业(如英国电信公司、英国煤气公司等)的所有制发生了变化,但由于没有对这些产业原有的垄断性市场结构进行重组,这些企业的垄断性市场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市场竞争的压力。这种改革结果未能刺激企业提高经济效率。因此,一些学者认为:英国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一个教训是,英国政府对私有化的热情过高,在制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方案时,经常对竞争和管制政策的一些基本问题没有进行必要的考虑,就急于把国有企业转变为私人企业(JohnVickers,GeorgeYarrow,1988,PP.314—316)。更明确地说,所有制变革对提高基础设施产业经济效率的作用很不明显,经济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所采取的促进竞争与改进管制效率的政策措施(GeorgeYarrow,1989,PP.52—69)。从正面看,政府管制体制改革之所以能促进基础设施产业的经济效率,主要是因为英国政府以促进竞争作为重要改革目标,虽然在某些产业、某个改革阶段,英国政府出于对政治因素的考虑,没有把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放在应有的地位,但从总体上分析,英国政府相继采取的一系列管制政策都是以强调竞争的作用为主要内容的,表现为政府管制体制的改革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强化竞争机制的过程。

中国的基础设施产业一直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垄断经营的。但近几年来,在一些基础设施产业中也出现了市场竞争,而且产生了可喜的成效。其中最令人注目的是中国的电信产业(张宇燕,1995)。199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联通公司”),这标志着打破了建国以来中国电信产业由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的格局。这是中国电信产业政府管制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措施,为在中国电信产业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创造了制度条件。联通公司成立后,对通信设备和技术进行了巨额投资,开发和采用世界先进通信技术,促进了中国电信产业的生产效率(王平,王文,1996)。同时,竞争也促使中国电信产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不断下降(林阳,1997)。此外,竞争促使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缩短了消费者电话待装和维修时间。这些都有利于促进社会配置效率。

虽然中国电信产业的市场竞争机制尚处于初期发育阶段,但它已显示出对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的巨大促进作用,证明了在基础设施产业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中英两国的政府管制体制改革实践都证明,竞争是提高基础设施产业经济效率的根本途径。中国目前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改革基础设施产业的管制体制,有效地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以提高基础设施产业的经济效率。但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基础设施产业的竞争应该是下面要讨论的有效竞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提高经济效率的目标。

三、有效竞争是制定政府管制政策的目标导向

基础设施产业需要巨额投资,这些投资的专用性很强,一旦投资就难以挪作他用,沉淀成本很大。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在一定的产出范围内,单位产品成本会随着产出量的增加而下降。因此,基础设施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自然垄断性,表现为巨大的规模经济性(或者说,显著的成本弱增性)。[2]即在自然垄断性的基础设施产业,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性经营能使成本效率最大化。这就要求政府制定限制进入的管制政策,以保证基础设施产业的规模经济性。但这会导致垄断企业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使实际达到的生产效率大大低于可能达到的最大生产效率,即导致生产低效率;同时,垄断企业还可能凭借其市场垄断力量,通过制订垄断高价以谋取垄断利润,从而导致配置低效率。这意味着为克服市场垄断所造成的生产低效率和配置低效率,就应该允许较多的企业进入产业进行竞争性经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以刺激经济效率。这就要求政府制定允许新企业进入产业的管制政策。这样,基础设施产业的政府管制政策制定者总是面临着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两难选择。

显然,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具有对立性的一面,为了达到最大产业经济效率,对于一个明智的政府管制政策制定者来说,需要同时兼顾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把两者协调起来。这就是克拉克首先提出的有效竞争问题(Clark,1940),但国内外对有效竞争的衡量标准一直争论不休。笔者曾论证,有效竞争是一个由企业适度规模和适度竞争相结合的区域状态。在某一产业中,只要企业的规模达到最低适度规模(或最小经济规模)要求,同时,在该产业中,市场竞争度能保证竞争收益大于竞争成本,即处于适度竞争范围。那么,这个产业就基本上处于有效竞争状态(王俊豪,1995,第6—37页)。这可以作为衡量有效竞争的一个标准,也可作为政府制定基础设施产业管制政策的一个参考依据。

从英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看,中国在制定以有效竞争为导向的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政策时,可考虑采取“自然垄断性业务与大量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相分离”的政策。因为,从总体上而言,基础设施产业具有自然垄断性,但在特定的基础设施产业中,总是既有自然垄断性业务,又有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显然,对于自然垄断性业务,应该只允许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经营,以维护规模经济;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规模经济不显著,可由多家企业进行竞争性经营。对同一产业的不同性质业务实行区别对待才能实现有效竞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区分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二是如何分离这两类业务?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自然垄断的性质,基础设施产业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主要是指那些固定网络性操作业务,如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供应产业中的线路、管道等输送网络业务,电信产业中的有线通信网络业务和铁路运输中的铁轨网络业务。其它领域的业务则属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第二个问题相对而言比较复杂,这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实行垂直一体化经营的范围经济(economiesofscope)。如果这种范围经济性不显著,那么,经营自然垄断性业务的企业就不宜同时经营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即政府应对这两类业务实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以有效地抑制企业利用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的垄断地位,运用企业内部业务间交叉补贴(如对垄断经营业务制订高价,对竞争性业务制订低价)等战略手段,排斥在非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的竞争企业的市场行为。例如,1989年英国对电力产业实行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把电力生产、输送和销售业务实行“经营权”的垂直分离,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电力输送业务由新组建的“国家电网公司”独家经营,但该公司不能同时经营属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电力生产和销售,这些业务逐步实行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但是,如果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之间的范围经济相当显著,若对这两类业务实行“经营权”的垂直分离,就会增加产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允许企业实行垂直一体化经营,但要求企业对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分别实行财务上的独立化,以监督和控制企业运用内部业务间交叉补贴等反竞争战略。在英国的电信、煤气供应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中,就是采取这种管制政策的(当然,这并不一定是最优政策)。可见,对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分离既可采取“经营权”的分离,也可实行企业财务上的分离。对这两种不同程度“分离”方式的抉择,主要取决于垂直一体化经营的范围经济性。

总之,在基础设施产业实行有效竞争的一个比较可行的管制政策思路是:首先区分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然后把自然垄断性业务从其它业务中独立出来,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性经营,政府以这类业务作为管制的重点,建立模拟竞争机制的管制机制;而对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则由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政府对经营垄断性业务的企业或者不允许其同时经营竞争性业务,或者对不同性质的业务实行独立核算,以控制企业利用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的垄断力量对其竞争企业采取反竞争战略,从而较充分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在总体上使整个基础设施产业处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竞争状态。

四、按照经济原理制定基础设施产业的管制价格

建国以来,中国在基础设施产业主要不是根据一定的经济原理,而是较多地考虑非经济性因素来制定管制价格的,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其客观原因是,基础设施产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仅是国民经济中其它生产部门的投入物(或称“上游产品”),其价格水平直接影响众多生产部门的成本和最终售价,而且也是广大居民家庭不可缺少的生活必需品,其价格水平直接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费用。因此,政府为了控制通货膨胀,使大多数居民在工资增长速度不高的情况下仍能提高实际生活水平,就对基础设施产业制定较低的管制价格。其结果是,基础设施产业的固定成本(主要表现为投资)基本上由政府负担,管制价格构成中的成本主要是可变成本。根据政府管制经济学中的价格管制理论,政府制定管制价格的三个主要目标是:刺激企业的生产效率,维护企业的发展潜力和促进社会配置效率。显然,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这种不符合经济原理的价格管制体制,不仅缺乏对企业生产效率的刺激,企业没有自我发展的潜力,而且,由于许多管制价格低于边际成本,这也不符合社会配置效率的要求。可见,这种价格管制体制的经济性能是不理想的。不仅如此,这种价格管制体制在实际运行中,还必然存在与政府对价格管制的初衷相悖的现象:由于较低的管制价格不能刺激企业的生产效率,企业缺乏自我发展,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能力;同时,政府作为主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唯一的投资者,由于受财力的限制,无力对基础设施产业持续地进行大规模投资,以适应基础设施产业的发展需要。作为一种必然结果,基础设施产业的供应能力与需求存在很大缺口,许多生产企业为此不得不中断正常生产,从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1992年中国因缺电而损失的工业产值达5473—7293亿元(尔仁,1994)。基础设施产业的供需矛盾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因此,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改革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现行价格管制体制势在必行。

英国在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前,政府在制定管制价格时,也经常首先考虑政治因素,其次才考虑经济因素,因而不能刺激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英国对基础设施产业价格管制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行最高限价模型,即RPI—x价格管制模型,RPI为零售价格指数(即通货膨胀率),x是政府对企业所规定的生产效率增长率,政府对x值作周期性调整。由于零售价格指数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外生变量,企业要取得较多的利润,就只有通过努力使生产效率的实际增长率高于政府规定的x值。这就促使企业自觉优化生产要素组合,进行技术革新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以提高生产效率。同时,由于英国的价格管制模型不直接控制企业利润,企业在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下有利润最大化的自由,只要企业善于经营,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就能取得较多的利润,从而使企业能不断得到自我发展。此外,由于英国政府对电信、电力、煤气供应等基础设施产业所规定的x值都大于零售价格指数,而且有不断调高的趋势(StephenJ.Bailey,1995,PP.318—321),这意味着RPI—x是一个负数,企业每年必须把价格下降丨RPI—x丨,这使消费者能从企业效率提高后享受较低的价格,有利于提高社会配置效率。因此,英国的价格管制模型具有较好的经济性能。

根据中国基础设施产业现行价格管制体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英国的经验,中国价格管制体制改革可采取的一种基本思路是:逐步以经济原理为基础,建立高效率的价格管制体制。目前特别要重视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1.管制价格应具有刺激企业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功能。由于被管制企业通常具有市场垄断力量,这要求管制价格制定者首先能识别企业的两种利润来源:即较高的生产效率和市场垄断力量;然后,客观评价企业应该达到的一般成本水平。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已基本剔除企业利用市场垄断力量谋取利润的因素的最高限价,以维护社会分配效率。企业在规定的最高限价下,要取得较多的利润,不断得到自我发展,其前提条件是只有通过技术革新,加强内部管理等途径以降低成本水平,提高生产效率。英国的RPI—x最高限价模型就具有这种经济功能。但笔者认为,中国不能照搬英国的这种价格管制模型,其主要原因是中国的许多产品价格(特别是生产资料价格)还处于价格调整阶段,零售价格的变动幅度较大,如果基础设施产业的管制价格与零售价格指数挂钩,企业的利润水平就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零售价格指数变动的幅度,从而将大大削弱管制价格对企业生产效率的刺激。

2.确定一个适应的管制价格调整周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生产实践中的应用,基础设施产业的生产效率将会不断提高,成本水平会相应地下降。这就要求政府对管制价格进行周期性调整。管制价格的调整周期对企业利用“政府管制滞后效应”(regulatorylag),[3]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积极性会产生直接影响:如果管制价格调整周期太短,由于基础设施产业的投资回报期较长,这就会抑制企业通过大规模投资进行技术革新,以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相反,若管制价格调整周期太长,这虽然会刺激企业进行大规模投资,以取得投资的长期效益,但会使现实的成本水平大大低于当时核定的成本水平。这就不仅会使企业取得过多的利润,也会因企业能轻易取得利润而削弱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的刺激。而具体的管制价格调整周期则应根据特定基础设施产业的特点而定(如英国在电信、电力等产业的管制价格调整周期一般为4—5年,而自来水供应产业为10年)。

3.价格管制不仅要因产业而异,而且要因同一产业不同性质的业务而异。由于各基础设施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存在很大差异,政府在制定特定产业的管制价格时,应该考虑到该产业现有的和潜在的生产率发展水平,作为制定管制价格的重要依据。同时,如前所述,在许多基础设施产业都存在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价格管制主要是针对自然垄断性业务,以防止少数企业滥用其市场垄断力量谋取高额利润;而在非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由于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竞争机制会自动调整价格,因此,政府只需制定指导性价格。这有利于加强价格管制的针对性,提高价格管制效率。

参考文献:

Baumol,W.J.,1997:"OntheProperCostTestsforNaturalMon-opolyinaMultiproductIndustry",AmericanEconomicReview67:809-822.

Clark,J.M.,1940:"TowardsaConceptofWorkableCompetitio-n",AmericanEconomicReview30:241-256.

DieterHelm,TimJenkinson,1997:"TheAssessment:IntroducingCompetitionintoRegulatedIndustry",OxfordReviewofEconomicPolicy13:1-14.

GeorgeYarrow,1989:"DoesOwnershipMatter?"in(intoVeljan-ovskiced.),Privatization&Competition:AMarketProspectes.Lond-on:Billings&SonsLimited.

JohnVickers,CeorgeYarrow,1988:Privatization:AnEconomicAnalysis.Massachusetts:TheMITPress.

Sharkey,W.W.,1982:TheTheoryofMaturalMonopoly.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StephenJ.Bailey,1995:PublicScctorEconomics.Hampshive:Ma-cmillanPressLimited.Viscusi,W.K.,Vemon,J.M.andHarrington,J.E,1995:EconomicsofRegulationandAntitrust.Massachusetts:TheMITPress.

尔仁,1994:《我国电价改革与电力工业的发展》,《经济研究参考》1994年第164期。

林阳,1997:《电信业:竞争的时代要来了》,《lià@①望》新闻周刊1997年第4期。

张宇燕,1995:《国家放松管制的博弈》,《经济研究》1995年第6期。

郑海航、马怀宝、高旭东,1996:《英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考察》,《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5期。

王俊豪,1993年:《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竞争》,《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3年第9期。

王俊豪,1995年:《市场结构与有效竞争》,人民出版社。

王平、王文,1996:《中国联通致力电信传输现代化》,《人民日报》(海外版)1996年11月1日。

注释:

[1]在中国,电信产业的无线通讯服务领域虽然已初步形成了几家企业竞争性经营的格局,但在有线通讯服务领域,邮电部仍居垄断经营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