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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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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风险防控

涉外风险防控范文第1篇

一、上半年主要出入境数据统计情况

二、公安机关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相关情况

6月1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部署全国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对外劳务合作是我省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帮助劳务人员实现自身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增进与有关国家的友好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上看,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情况是好的,大多数外派劳务企业能够遵守国家各项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为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对外劳务合作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还出现一定程度的蔓延势头,一些无资质企业和个人通过虚假承诺,高额收费,一些外派劳务企业违规层层转包,导致高额收费,损害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次专项行动中,吉林省公安机关从4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整治合力。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国保、刑侦、经侦、出入境、行动技术、网监、户政等多警种协同作战,配合商务、工商、外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我省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各类劳务公司、及下设或挂靠的中介组织和重点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重点掌握辖区内劳务输出窗口单位的数量、责任人、工作地点;详细了解涉外劳务的输出手段、输出方式、输出人数、输出目的地、收费标准、资金用途等情况。通过深入劳务输出的重点乡镇、村屯,走访基层干部、劳务组织者、劳务输出人员及家属,及时发现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及案件线索。

(二)建立外派劳务风险预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充分发动群众,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对非法劳务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全面查清此类企业的管理方式、管理人员、收费标准、监督手段,评估该企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认真接待群众举报、投诉和报案,从中发现犯罪线索。对于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时掌控,对发现的线索及劳务输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评估和上报。

(三)强化非法劳务组织活动的打击力度。为有效侦查和打击外派劳务活动中的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在排查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制定了侦查计划,明确任务目标,思路方法和侦查方向,并随着工作进展不断完善工作计划。目的就是要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罚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规违法势头蔓延,有针对性地进行打击。

(四)宣传普及群众参与合法外派劳务知识。通过法律知识宣讲、送法律下乡、温馨提醒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普及群众参与外派劳务防骗知识,提高群众防范能力,便于人民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

特别说明的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作为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因私出入境中介市场,加大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检查、审核和督导力度。目前,我省延边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充分走访调研的基础上,率先研究制定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量化打分,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一方面促进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也有利于群众及时了解各公司信誉情况,主动选择信誉好的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已经在延边州试行了一段时间,收效很好,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将根据外派劳务市场清理整顿的结果,适时将延边州的做法予以推广。 另外,我局根据有关部门的文件,对外派劳务企业违法行为的种类进行了归纳总结,其中外派劳务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16种,境外就业中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5种,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5种,非法外派劳务行为5种。详细情况新闻会后发给各位记者朋友。

三、吉林省公安机关外语人才库的建设情况

为有效应对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满足日益增多的涉外案(事)件侦办需要,提升我省公安机关涉外警务工作能力和水平,吉林省将在省、市(州)两级公安机关建立外语人才库。

吉林省公安机关外语人才库入库人员包括公安系统内部人员和系统外部人员,以系统内部人员为主,系统外部外语人员主要从当地高校中选拔,入库前需经严格的考核和政审。所有入库外语人员除需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外,还需具备一定的涉外警务工作能力,能熟练掌握英、法、德、韩(朝)、俄、日、泰、缅、越等其中一门外语,同时具备较高的听、说、读、写、译技能。

吉林省公安机关外语人才库主要为涉外案(事)件的查处侦办、各市(州)公安机关涉外警务工作以及全省公安机关与境外警方的警务交流合作提供翻译支持。吉林省公安机关外语人才库的建立,既是落实“服务涉外企业发展十项措施”和“院校涉外管理五项措施”的重要载体,更标志着公安机关涉外警务工作的日益规范化。人才库的建立,将有效突破公安机关外语语言瓶颈,强化公安机关与在我省居停留外籍人员的沟通,大幅推进涉外案件的侦办进程,逐步实现110外语报警台功能在内的一系列公安涉外管理服务举措。

四、全省机关打击拐卖境外妇女案件情况

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的专项行动正在进行中,我省各级公安机关深挖案件线索,成功打掉5个拐卖境外妇女的犯罪团伙,解救19名境外妇女,抓获了13名犯罪嫌疑人。下面通报几起典型案件:

五、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采取防控措施情况

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深入走访涉外企业、宾馆旅店、院校等涉外单位,重点了解来自疫情严重国家的境外人员出入境情况,积极向有关单位宣传疫情发展情况及危险性,善意提醒赴境外人员注意出行安全,做好非常时期涉外管理工作。

根据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工作掌握的情况,发现疫情的32个国家均有外国人在我省居住或居留,分布在我省9个市、州的各大涉外院校和涉外企业,其中在长春市居住的墨西哥人38名,美国人273名。省厅出入境管理局重点走访了东北师范大学、富维-江森自控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等涉外学校和单位,并与部分在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和在我省学习的外国留学生进行了座谈,通过座谈了解到,在我省的这些外国人自疫情发生以来均未回国,其国内家人也没有感染病情,生活基本稳定,都没有近期回国的打算。他们对学校针对疫情取消外国专家的旅游行程表示理解,对中国政府和出入境部门对外国人的关心表示感谢。工作中具体做法如下:共3页,当前第2页123 (一)强化涉外单位疾病防控组织。组织各个涉外院校、涉外企业和酒店宾馆等单位成立甲型h1n1流感涉外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涉外单位协作机制,制定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的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及时掌握外籍人员动态和对甲型h1n1病毒的反映,主动做好疫情的防范和信息上报工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二)加强对涉外人员疾控宣传。联合疾病控制中心深入重点的涉外院校、涉外企业和酒店宾馆等单位宣传甲型h1n1病毒的疫情蔓延情况及安全防范常识,提醒涉外院校、涉外企业和酒店宾馆等单位要对外国人及时进行防范教育和身体检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与外籍人员座谈,建议外籍人员尽量减少出境、入境计划,有效防控交叉感染几率,并对其来访家属做好动态监测和报告工作。各级出入境受理窗口民警提示广大群众在出国时要慎重选择,尽量暂时不要去疫情严重的国家。

(三)密切与疾控部门联系。与疾病控制中心等部门建立紧急情况通报制度,并通过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控临时来我省外籍人员的情况信息,积极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外籍人员身体检测工作。

涉外风险防控范文第2篇

一、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意义

采油企业作为油气生产单位,用工量大、生产场所范围广、地方关系复杂,法律风险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管理过程中所有的人和环节。紧紧围绕采油企业中心工作,构建适合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正确认识法律风险,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保障采油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社会发展对企业的现实要求。首先,中国经济处于转型阶段,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结构和关系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剧;其次,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仍在日臻完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可供企业借鉴的经验也不多,也使得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大;再者,相比国资委法制工作要求,采油企业法律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在法治理念、管理体系和方法上还有不小差距,使得在参与市场活动时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复杂。因此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置疑的积极作用。

2.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采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远需要。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中石化集团公司提出要建设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的长远目标,作为子公司的采油企业必须要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客观评估国内国际法律风险环境,制定一套科学的法律风险战略管理措施,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所以,采油企业要把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企管措施,逐步建设完善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3.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提高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必然要求。风险防控要防范于未然。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会产生负面法律后果。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具有可控性。但如果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未能有效进行法律风险防控,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二、采油企业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形式

根据油田的整体法律环境,结合采油企业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流程,采油企业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市场交易风险。指采油企业在与其它单位进行经济往来行为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主要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有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相对人主体不适格、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越权签约的现象;在采油企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由于外委计划滞后或生产应急项目等原因,有时会发生事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质量瑕疵、部分给付等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情形;在发生合同争议时,不是依法解决而是采取私了的办法处理等。这些做法使合同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也无法实现合同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功能,很容易使我方陷入不利的局面,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行政管制风险。指政府对企业进行规范和限制方面存在的风险。采油企业属于中央企业范畴,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不是中央企业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给采油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难以避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在土地、价格、税务、公检法等方面给企业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它主要以行政部门对采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检查的形式出现,各种检查使采油企业存在被处罚的可能性。

3.环境保护风险。采油企业勘探开发不可避免地要对采油企业区域内的草原、水域、林地、河道等生态要素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如不及时恢复地貌和植被,会遭到更多的行政处罚和索赔,企业形象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4.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产生于

劳动者与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兼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不断深入,各种规范制度会日益增多,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逐渐加强,任何违反法律或不规范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劳动纠纷。尤其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处分、临时性用工管理、离岗干部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风险。

5.财务风险。指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在货币资金管理、资金收、拨款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行为不当造成损失。主要包括:未经审批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对外付款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导致资产损失;网银卡和密码未分开保管,导致资金被非法挪用;应收账款业务不规范,责任不落实,造成损失等。

6.侵权风险。指采油企业作为一方主体,与地方企业和个人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某些原因造成纠纷的可能性。在对外协作或交流中,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必要的制度约束,使我方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计算机软件应用方面,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比较普遍,潜在遭受诉讼索赔的风险。

7.证照和印章管理风险。证照管理风险指需要取得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定资格证照的单位与个人,未按法定程序取得证照、取得证照后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或未按规定合法使用证照带来的法律风险。印章管理风险是指单位或部门不注重印章管理,个别人员私自使用印章,恶意签约、担保、出证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8.税收风险。税收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包括避税、漏税、偷税等法律风险。

9.诉讼风险。诉讼的结果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诉讼涉及到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协调关系等复杂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妥,对案件的结果都将产生影响。

10.其它风险。指包括突发性的事件或自然灾害在内的其它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做好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途径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引导、规范和保障的作用,“依法治企”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根本手段。作为一个采油企业,要立足于改革稳定和生产经营,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过程控制管理,才能有效构筑法律风险防控屏障。

1.强化内控的宣传与培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全面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是中石化集团公司“精细管理、极限管理”的要求,是实现“人治”到“法治”的制度保障,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和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满足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要求。油田企业点多面广,相对分散,是没有围墙的工厂,长期以来油田企业大干快上,资金流量大,人员补充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干部职工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相对薄弱。所以,要强化内控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日常工作中,对领导层、执行层和普通职工进行三级内控培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措施,为内控制度的执行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增强内控理念,提高内控制度认识,奠定有效执行内控、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

2.建立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事务规章制度。采油企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认真落实内控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就应该加大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协调力度,规范经营秩序,正确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科室及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并明确机构的职责;照章办事是管理到位的保证,健全规范的制度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防控规章制度,包括重大合同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制度、重大决策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法律事项联合审议制度、企业涉外文字材料审查把关制度、法律事项督办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等。依靠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经济业务行为和干部职工行为,将有效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深入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基层法律工作框架体系。按照国家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要求,成立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运作,明确法律事务部门的责任,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岗,配备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建立由企业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基层法律联络员组成的工作框架体系。采油企业还可采用聘请专职律师和培养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落实法律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利用律师丰富的法律知识为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加快企业员工中法律事务人员的培养和取证工作,发挥内部法律工作者对企业熟悉、了解较为充分的优势,制定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4.突出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保障体系。法律事务部门应把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着力点落脚到法律事务工作上,努力把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一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单位成立法律风险防范

办公室,协调处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指导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纠正基层单位违规的行为。二是规范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程序。基层在生产经营中预测到或发现可能发生法律纠纷,必须立即向法律风险防范办公室汇报,由防范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配合解决的法律纠纷防范事务,避免损失扩大。三是开展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对日常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风险等进行分类,明确责任管理单位,实施督查和责任追究。

5.加强合同的过程管理,事前防控各种法律风险。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合同风险防范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严把资质审查关,严控市场准入,夯实防控基础;严把法律论证关,法律合同工作人员,对项目随时提供法律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严把合同签约关,增加QHSE合同条款,保证所签合同合法有效;严把监督履约关,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对合同项目的检验、验收,提出相关合同结算意见;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合同档案,对归档资料建立统一台账,合同管理既要走足程序,也要留下痕迹。

涉外风险防控范文第3篇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风险实质是一种不确定性,它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活动中都时刻存在;在这个变化的时代里,这些相互联系的不同主体所承担的风险权重比例也在发生着质的变化,企业、个人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日益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因此,企业风险就是企业所面临的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的客观体现。[1]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国际律师协会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导致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有的学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变化,或者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各种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由企业自身的因素和企业外部的因素带来的,对企业的各种合法权利和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旦发生法律风险,企业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个别情况下,虽然企业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纠纷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带来其他的不利影响,企业需要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解决各种纠纷,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阻滞,企业由此而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等等。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1.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本质,企业法律风险也是如此。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法律风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只是一种不确定状态或者说具有某种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并不一定转化为现实的损失。因为,企业法律风险要转化为现实的不利事件,需要同时具备其他的条件。如,有发生法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违法,另一方当事人依法维权;或者是虽然发生法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违法,但是另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了损害,因而依法维权。2.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客观性。风险的客观性意味着风险是人类活动的衍生物,有人类活动即有风险,而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是人类维护正常秩序的客观实在体。法律的客观实在性和人类活动风险的客观实在性共同成就了法律风险的客观性。这种客观实在性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因行为目的不达而尽失成本费用的客观存在,同时也表现为其人身财产损害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客观实在性。毋庸置疑,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且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佔计的,如企业被宣告破产的风险[2]。可见,企业法律风险并不是人们凭空想象的事务或者现象,而是受诸多客观条件影响的,并由诸多客观条件决定的。3.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危害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而变为现实,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目的不达、人身财产损害以及承担法律责任。行为目的不达不仅使法律行为主体预期利益不能得以实现,而且行为过程中投入的成本和费用不能冋收。[3]企业法律风险的危害性意味着风险的发生给企业带来的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根据2006年4月统计,近三年来,国资委收到重大法律纠纷221件,涉及央企110多家,直接涉案金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达500多亿元。其中,2004年,国资委共受理央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直接涉案金额114亿元,2005年是75件,直接涉案金额70多亿元。[4]企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还可能使企业的名誉受到损害,降低企业在消费者和商业伙伴中的形象,使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下降,降低企业获取资源的能力。4.企业法律风险一般具有可防控性。企业法律风险兼具可防控性和不可防控性的特点。大多数的法律风险具有可防控性。法律风险因其行为及相关法律而生,因之,法律行为人于行为之前对规范其行为的法律作深入研究,不仅可预测其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的可能性,且可通过纠正其行为的非法性而规避、防控法律风险损失。此所谓法律风险的可习得性,即可以通过学习和研究以减少不确定风险。因此,人类智慧在法律风险管理中有了用武之地,同时形成了新的智慧因素———风险智慧。[5]风险智慧使人类有了有效权衡风险的能力,涉及对风险的分类、本质、等级,涉及快速的习得、储存和检索风险信息。利用相关风险信息行动、有效交流、对新环境进行适应性调整等。这种可习得性迥异于其他风险如自然风险、经济技术风险的随机性,随机性意味风险处于无规则的混沌状态,难为人类所监测和控制。[5]少数的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不可防控性,这是由于企业的外部因素造成的企业法律风险,企业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去影响那些风险的形成因素。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危害性、客观性、可防控性的特征。而要避免危害,就必须进行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在企业的法律风险事故发生之前,运用科学的风险识别方法全面地、系统地、连续地、准确地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认识、辨别,可达到全面、系统和准确地描述企业法律风险的目的,进而采取必要的措施规避这些风险。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是指在企业的法律风险事故发生之前,运用科学的风险识别方法全面地、系统地、连续地、准确地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认识、辨别的活动。法律风险识别的目的是全面、系统和准确地描述企业法律风险的状况,为下一步的法律风险分析明确对象和范围。进行法律风险识别时要掌握相关的和最新的规范企业行为的立法和司法状况,必要时,需包括法律适用的背景信息,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变化信息。除了识别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事件外,还要考虑其可能的原因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所有重要的原因和后果。不论法律风险事件的风险源是否在企业的控制之下,或其原因是否已知,都应对其进行识别。[6]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的对象至少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风险事件的识别。风险事件是指引发潜在危险转化为现实损失的具体行为或事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第二,风险因素的识别。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的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第三,风险结果的识别。风险结果是指风险事故发生后会给企业带来的负面的责任或后果。[6]法律风险识别的根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根据企业主要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识别(2)根据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进行识别,即根据企业各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范围和工作职责的梳理,发现各部门机构内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3)根据利益相关者进行识别,即通过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供应商、承包商、客户、员工、政府等)的梳理,发现与每一利益相关者相关的法律风险。(4)根据法律风险源进行识别,即通过对法律环境、违规、违约、侵权、怠于行使权利、行为不当等梳理,发现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6](5)根据法律风险发生后承担的责任梳理,即通过对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的梳理,发现不同责任下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6)对不同法律领域进行识别,即通过对不同的法律领域(如合同、知识产权、招投标、劳动用工、税务、诉讼仲裁等)的梳理,发现不同领域内存在的法律风险。(7)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识别,即通过对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梳理,发现不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8)根据以往发生的案例进行识别,即通过对本企业或本行业发生的案例的梳理,发现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需要,选择以上不同的角度或组合来识别法律风险。[6]根据所选择的法律风险识别角度,可采用问卷调查、访谈调研、头脑风暴、德尔菲法、检查表法等方法。法律风险的识别,首先是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重要业务流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然后对查找出的法律风险进行描述、分类,对其原因、影响范围、潜在的后果等进行分析归纳,最终总结出企业的法律风险点,以对企业法律风险有一个全面、准确、系统的认识和把握。在此基础上来确定防范、控制风险等决策。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

既然企业法律风险是不恰当的、危害的,客观的,又是可以防控的,那么为了避免风险,就应该实现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制度化,将其作为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的形象,增加企业的价值的重要举措。建立和执行健全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的形象,增加企业的价值。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包括:

(一)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意识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预先判定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各种主题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思维。[6]每个企业都存在多少不一的潜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如果没有预先的防范意识,往往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严重的甚至会造成致命的打击。企业管理决策者法治意识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是否演变成现实灾难。所以,企业必须具备风险防范意识,从而才能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6]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不高,没有认识到本企业法律风险的本质及危害性,因而没有主动识别本企业的法律风险,不知道本企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点和每个法律风险点的来源,也不知道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是什么,不会积极主动地采取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是,一旦发生重大的法律风险,这些企业无力应对而破产倒闭,或者被依法撤销。更严重的是,即使企业因为遭受法律风险而毁灭了,但是,相关的企业负责人也从来没有想到,如果事前能够主动识别企业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也许企业的命运将是截然不同的。可见,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不仅是企业负责人应有的法律责任,而且也是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增强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负责人有义务主动学习有关企业法律风险的知识,并将所学到的知识用来分析自己经营管理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作为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表,为了发展经济,提高就业率,提高财政收入,有义务保证所管理的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对所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经常进行不定期的法律风险培训。通过上述两种途径,达到提高企业法律风险意识的目的。

(二)建立和执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的决策层与管理层,为了保护其财务信息的真实、安全和完整,确保经济活动的准确可靠、协调经济行为,有效控制经济活动,通过优化单位内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工作关系。企业内部控制决定企业各项工作质量的好坏,如果管理意识不到位,控制制度不健全,控制环境差,就如同装满破旧零件的汽车,故障不断,最终酿成大事故。[7]对于公司治理,李嘉诚说:“一定要靠制度,靠人绝对不行;最信任的人,也一定要有监察与制衡。”[8]此观点同样适用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即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也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帮助企业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企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而内部控制的失效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发展过程中的某种不协调,有时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各国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视。在此推动下,企业内部控制不断发展,目前,已经进入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阶段。[9]2008年5月22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文简称《规范》)的通知。《规范》第二条规定,该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然而,目前的大多数企业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个《规范》,即绝大多数的企业没有建立和执行严格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法律风险的发生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却是不无关联。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何提高内部控制质量并防范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从而有效防控企业法律风险,发挥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管理及经济实体“监督和服务”的职能,是摆在每个企业管理人员面前必须高度重视并予以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就是要制定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可见,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也是一个系统的管理工程。接下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来运行,使得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得到实际的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从企业内部最大限度地防控法律风险。

(三)建立和执行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法律风险涉及的业务领域和范围十分广泛,法律风险本身较为复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业务技能的人员很难胜任法律风险工作岗位。因此,各国主要是确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由专业律师来处理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控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二战后得以广泛发展,发展历史悠久,发展程度高,企业法制化程度高,法制环境好,法律意识强,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性质如何,都会有自己的法律顾问。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模式相当细致深入,渗透到公司各个管理层面,具体在每个层面分工也显示出专业化、细致化。往往一个公司设有多个法律顾问,一般地有:合同法律顾问;专利商标法律顾问;广告法律顾问;生产质量、环保法律顾问;税收法律顾问;涉外法律顾问;人才资源法律顾问;反垄断、反倾销法律顾问;诉讼法律顾问等。[10]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地位高,待遇好。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地位较高,体现在其专业性和待遇方面。美国的企业有一种强烈的法律意识,认为只有将总法律顾问放在副总经理的位置上才能真正负起责任、做好法律工作,否则,对公司的影响可能是致命的损失。另一方面,从管理工作的角度考虑,处于副总经理的位置便于协调公司各部门或对外的各种法律关系,更好地发挥作用。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由于地位越来越高,是受人尊敬、令人羡慕的行业,当然对其专业素质要求也很高,既懂法律、懂电脑,又懂企业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胜任。同时,企业也给予他们比同阶层更高的薪水和待遇,如带薪休假,获得公司股票、期权等。[11]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还处在较初期的阶段,除了极个别大型中央企业集团在极个别省份的公司聘请有几个法律顾问之外,很多的中小型中央企业一般在一个省或者市级行政区域只聘请一名法律顾问。即使是在极个别聘请法律顾问较多的央企,也没有做到法律顾问专业化分工。我国绝大多数的私营企业根本没有聘请企业法律顾问。正因为我国企业没有认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极低,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更多的是扮演着“救火队员”的角色,企业发生了法律问题才想到要找法律顾问,很多法律顾问处于“顾而不问”的状态之中,这导致我国大多数企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有鉴于此,我国企业有必要借鉴美国的法律顾问制度,重视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提高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待遇,才能更好地防控企业法律风险。

四、结论

涉外风险防控范文第4篇

(一)业务分布集中度高

国际著名投行的业务范围都比较宽泛,除传统业务外,还大力拓展证券私募、资产证券化、并购咨询等创新业务,以满足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需要。相比之下,中国的证券公司,由于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格限制和过度的行政管制,业务范围比较狭窄。二是业务收入集中。从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2011年的业务结构来看,主营业务的盈利主要集中在证券经纪和证券承销两方面。其中,证券经纪业务均占了最大的比重。相比国外投行,中国证券公司的业务收入来源过于集中,主要是经纪业务和承销业务。实际上,中国投行这两方面的问题是彼此关联的。一方面,国外投行的收入多源于业务结构的多元化,而国内投行的业务种类较少,进而导致了收入集中。另一方面,国外投行在业务创新方面十分积极,业务结构较为广泛,业务创新不足也是国内投行的业务结构狭窄所反映出的问题。对交易手续费的依存度比较高,使中国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极大地受制于二级市场的繁荣,波动较大。单一的业务范围、过于集中的收入来源一方面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利润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风险的转移和分散。

(二)创新业务初探,暴露风控滞后

随着近期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开展,中国投行创新业务品种的风险管理问题开始暴露。例如,融资融券业务将使证券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增大,同时对资本市场有助涨助跌的作用,进而使市场波动加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也随之增大。需注意的是,金融创新有转移和分散风险的作用,但不能使风险消除。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中国投行的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外部金融监管显得相对滞后,对这些暗藏着巨大风险的复杂的创新产品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约束的手段。

(三)外监管制度存在缺陷

次贷危机爆发后,中国监管层开展新业务更加谨慎。但目前,中国投行监管体制建设仍然滞后,风险监管体系未能跟上不断变化的市场。如今,投资银行业务国际化趋势日益显著,然而中国相关涉外监管却配合不到位。一方面,对于国外投行由外向内发展,中国目前是完全放开的。另一方面,对于国内投行由内向外走出国门,中国缺乏相关扶持政策。相比国外投行,中国投行在国际业务方面实力与经验欠缺,开拓业务起步难。国外投行进入带来对本土市场的冲击加上国内投行的国际业务难以开展,可能导致内忧外患的艰难局面。这样的涉外监管制度缺陷无疑会降低中国投行的风控能力。

(四)内部人控制下的薪酬激励制度偏差

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委托问题在中国证券公司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广泛存在且十分突出。在公司决策中,有力的强调和保证了经理层的利益。由于容易导致在设立薪酬激励制度时侧重考虑收益性,忽视了风险性,进而刺激短期行为的发生,“内部人控制”时常阻碍公司的经营发展。在过度强化的激励制度下,很多经理人往往只考虑短期利益,甚至不惜冒高风险进行投机易,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正常运营的风险。

二、完善中国投行风险控制的政策建议

(一)国外投行的风险管理经验

欧美国家一向重视投行风险控制,并积累了丰富经验。以美国投行为例,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对应的风险管理也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集中统一、多层次交叉的风险管理体系。通常,美国金融工具风险主要涉及市场风险、①信用风险、②营运风险③三方面。

美国投行的风险管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建立集中统一、多层次交叉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立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隶属于董事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如市场风险管理部、审计风险管理部等,这些部门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共同参与衍生金融工具的设计和风险控制,其他部门如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等也受风险管理委员会交叉领导。

2.针对不同的金融创新工具风险实施不同的风险管理对策和技术方法。由市场风险管理部全面负责整个业务全过程的市场风险管控,由信贷风险管理部指定风险管理和操作规程以避免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采取综合措施监察交易的操作和技术风险来防控营运风险。

3.通过建立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和有效的奖惩机制使员工切实负起责任。综上,美国投行对其金融创新风险的有效控制体现在:全面系统且灵活高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与集中统一、多层次交叉的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机结合,引进采用科学的风险测度技术,对高级管理人才及风险监管的高度重视。这些都值得我们在投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参考借鉴。

(二)中国投行完善风险控制的改进方向

1.政府视角:加强投行业务风控监管

(1)加强涉外投行业务监管。在投行业务国际化背景下,中国应加强对跨区域投行业务的监管。一方面,尽快研究建立对外国投行业务的监管;另一方面,适当放宽国内投行参与国际投行业务的限制,同时发挥政府在投资银行国际化进程中的扶持作用。

(2)强化金融创新监管。金融产品创新过度加上有效政府监管缺失,是本轮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成因。这启示我们要加快监管创新,同时应结合中国实际,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金融创新应分类监管。对于积极的金融创新,④金融监管应消极应对,给其自由空间,激励其增长,但同时也要警惕可能的风险。对于消极的金融创新,⑤则应强化政府干预,采取积极抑制或规范对策。

2.投行视角:建立风险控制管理框架并严格内控

(1)基于业务结构建立风控体系,利用业务多元化分散风险。应当按照业务类型的不同,建立确切的、可操作的业务风险评估和控制手段及措施。风险控制侧重点因业务的不同而各有区别。对于经纪业务,风险控制的重点是合理安排营业网点,避免网点的盲目扩张,规范交易过程,防止违规事件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承销业务,风险控制的重点是操作流程的规范化运作;对于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的重点是规范对资金的管理和做好证券投资决策的风险管理与控制等。在保持传统业务优势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创新业务,开拓新领域,顺应国际上投行业务多元化趋势。通过业务多元化改变盈利模式单一、收入集中的现状,进而分散风险;利用业务创新,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当前,国内一些中小券商,如第一创业证券、中山证券等,在发展创新业务,业务多元化方面已经开始了尝试,并且初露锋芒。作为中小券商的典型代表,中山证券在这方面独树一帜。近几年来股市低迷,券商们依靠传统的经纪业务和承销业务创造的利润难免下滑,于是中山证券对投入在经纪业务和承销业务两方面的成本进行了缩减和严格控制,维持营业部数量不变,裁减掉了部分开销较大的投研部门人员,始终保持着人员精简的结构和轻资产模式;自营业务方面也及时止损,严格控制亏损,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符合相关净资本指标要求;其业务发展重点转向了固定收益类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一方面在严格风险评估基础上择优发行和承销企业债券,赚取承销费用,另一方面与银行等金融同业机构合作开展委托贷款等资产管理业务,将证券公司的资金委托银行贷给信誉较好的企业,获得稳定且较高的利息收益。目前,该公司固定收益部和资产管理部不仅成为其最主要的获利部门,而且为中山证券这样的中小券商在“股灾”中生存并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这些中小券商根据市场形势和自身的经营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重点择优发展战略,将“开源”与“节流”相结合,既控制了风险,又开辟了新的利润增长领域,值得其他券商参考与借鉴。

涉外风险防控范文第5篇

(一)银行内部影响因素错综复杂,削弱政策传导效果

1.本外币一体化趋势影响下银行传导手段准备不足。当前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方向是本外币一体化经营模式,该模式将对外汇管理政策传导产生错综复杂的影响。一是各银行涉及多个外汇业务部门,政策传导难度增大。目前,湖北省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平均涉及5个内部部门。外汇业务涉及部门多势必对外汇政策传导途径造成交错复杂的影响,增大横向沟通协调难度,从很大程度上影响政策传导时效性和准确性,面对政策传导执行,部门之间甚至产生相互推诿的情况。二是国际业务部门将逐步取消,原有优势不复存在。大部分银行均朝本外币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方向发展,该模式中国际业务部的职能将弱化或取消,外汇业务与人民币业务一同按流程分割于各部门,以前通过国际业务部门综合管理、集中传导外汇政策的优势将不复存在。此外,由于没有了外汇业务主要负责部门,与外汇局进行沟通联系的主体模糊,增大了外汇局政策传导工作量,削弱了传导效率。三是外汇业务战线拉长,政策传导风险增大。由于分级授权层级过多,超权限逐级报批,外汇业务战线拉得太长,易增大时滞,极大地增加了基层一线部门业务操作合规风险。同时,由于层层转授模式形成利益多头,目标各异,不仅加大了银行业务操作和管理上的风险,而且容易造成政策传导失灵。2.部分银行经营导向与政策传导目标契合度不高。在不同经营理念和导向下,银行部门构架与人员配置方式、业务数据传输模式、银行外汇资金流动渠道等存在差异,导致各银行传导政策的进度不一,传导效果也参差不齐。一是以盈利性目标的经营理念,直接影响对外管政策的重视度,进一步影响外汇业务开展和内部控制机制运行。银企合谋赚取汇差、利差的手段增多,违规、打球行为愈来愈隐蔽,极大地弱化了、甚至是对冲了外汇管理的原有政策意图。银行经营理念与外管政策及管理改革方向的偏离度,决定了政策传导风险系数大小。二是客户导向为主的经营导向,难以实现传导风险可控。当前,银行普遍采用前后台分离式模式,前台部门更注重“一对一”地服务客户,满足客户需求,这样在外汇政策传导执行过程中,更偏向于接受和执行便利化操作、有益于拓展客户和推广业务的内容;而后台部门受前台影响,难以形成针对传导风险的监管手段和防控措施,使政策传导和执行力度上有欠缺,弱化了政策执行效果。3.银行基础设施建设对政策传导要求的承载力较弱。一是内部传导渠道不畅。外汇局文件政策精神从银行总行到基层网点行的传导时长普遍在一周左右的时间。在当前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对迅速理解和推广政策不利。二是基层银行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银行国际业务人员的外汇业务操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决定着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的好坏。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区域调整,机构集中向经济相对发展地区增设营业网点,引起国际业务人员紧缺,熟悉外汇业务人员“跳槽”频繁,对外汇业务操作掌握不全面。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违规问题多是由人员更替交接不畅引起的。三是部分银行外汇业务部门设置不利于政策传导。银行的外汇业务涉及多个部门,与外汇局无直接沟通渠道,其牵头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能也大打折扣。

(二)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源头不足,削减政策传导效力

1.外汇政策本身特质不便于银行的理解和执行。一是外汇管理政策具有短期性、临时性、调整频繁、变动快等特征。近年来,外汇局加大了改革力度,外汇管理政策出台、变动相当频繁,使银行、企业等涉汇主体在执行中具有了盲目性和不确定性,难以跟上节奏、适应变化,严重影响了政策传导效果。此外,某些具体业务管理规定散落于多个文件之中,且涉及时间跨度大,常常一项政策调整后与其关联的制度规定没有同步进行调整,导致银行操作执行难度增大。二是外汇管理部门为下游管理部门,政策制定本身具有滞后性,政策的出台具有客观局限性,基本都是为了某项工作或特定的需求而制定的,时间跨度大、政策散落各个文件等等,不仅给外汇局管理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带来困难,更对银行贯彻执行外管政策增加了难度。2.外汇管理部门政策传导的传统渠道面临瓶颈制约。外汇局向银行进行政策传导的传统渠道,主要指直接窗口指导、下发文件、政策宣传培训等,在新形势下,传统渠道面临巨大挑战:一是直接窗口渠道功能弱化。如货物贸易改革使“现场监管”逐步向“非现场监管”转变,95%的企业不再与外汇局直接打交道,因而直接窗口指导渠道利用率大幅下滑。二是外汇局文件下发渠道效率过低。由于传导层级多,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进行政策传导时效性较低,而且不能及时获得政策传导的效果反馈信息。同时,由于形势变化快,存在政策传导与形势逆行的风险。三是政策宣传活动效果有限。每年除了大型的“诚信兴商”活动来宣传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外,外汇管理部门开展的全国性的全覆盖面的政策宣传活动不够多,广大群众对外汇政策了解的主动性不够,宣传效果难以落到实处。3.基层外汇管理人员力量和配备达不到传导要求。一是人员力量薄弱影响传导工作开展。由于人员少,日常服务性事务较多,难以腾出时间和精力开展行之有效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指导性工作,只能在办理具体业务时进行宣传和讲解。尤其是近年来外汇政策调整变动力度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个人外汇管理、货物贸易改革、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等需要推动的外汇管理改革工作繁多。因此,一方面是外汇管理政策的不断出台和更新完善,另一方面则是人力资源不足,制约外汇管理传导机制效率,削弱了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效果。二是人员结构现状制约传导功能发挥。在当前改革推进形势下,岗位要求综合掌握涉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各项业务知识、熟悉数理统计分析、研究的业务技能,熟悉企业财务、英语、国际贸易和结算专业知识,基层外汇管理部门缺乏这种高素质人才,使外汇监管政策效应难以得到全面的发挥。

(三)涉汇主体及市场环境因素影响,压缩政策传导需求

1.部分地区涉汇主体的政策需求不足。对于外汇业务种类少、业务规模小的地区,涉汇主体主动咨询和反馈意见建议的积极性不高,主动获取政策意识薄弱,主动反馈政策意见建议的基本没有,都只在业务办理遇到阻碍的时候才联系咨询外汇管理部门。2.外汇黑市分流了部分正常政策需求。外汇黑市是指非法进行外汇买卖的市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街面上零散的“黄牛”,主要是在外汇指定银行附近或涉外活动比较频繁的场所,如旅游地区、涉外宾馆附近等,交易形式也日趋隐蔽,如通过互换银行存单,或者在街上谈妥之后到其他地方交易。二是地下钱庄、黑窝点。这是一种非法组织,替代了银行的部分功能,成为地下银行。利益的驱动是旅游外汇黑市活动久禁不绝的根本原因。由于正常合法渠道被非法渠道所替代,导致这部分政策需求(主要是个人外汇业务)减少,从而倒逼银行政策传导责任心降低。

二、对策建议

(一)正确引导,发挥银行传导中枢作用

一是加大对银行内部开展外汇政策传导的督导力度,督促银行提高对外汇政策传导的重视度,在本外币一体化经营模式和外汇业务涉及部门多的情况下,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和处理外汇政策传导工作,畅通银行传导渠道,加快内部流转流程,提高传导效率;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及时根据政策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业务操作流程;前台部门应利用贴近客户的优势,积极、准确传导外汇管理政策,保证政策宣传不走样,提供高质量的政策服务。二是督促银行建立外汇业务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培训频度,延长单次培训时长,提升外汇业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三是督促银行加强风险导向的经营导向,提高对风险防范和内控管理的重视度,加大对外汇监管政策的贯彻度。

(二)合理规范,改进政策传导渠道功能

一是加大科技支持力度,把外汇理论基础及实务操作、历年外汇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指南等政策业务内容全面纳入系统,并根据政策调整实时完善更新。二是对企业和个人开放外汇政策咨询端口,提供实时的网络业务政策咨询。三是加大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介宣传力度,全面开展全民性的外汇政策普及。充分利用广大民众最经常接受的信息源主体载体及时有关外汇整体,提高外汇政策全面普及度。四是加强外汇信息反映和调查研究工作,形成外汇政策传导的反馈渠道。

(三)强化手段,提升外汇管理政策执行力

一是加大外汇业务考核力度,提升政策执行效果。外汇管理部门加大对银行外汇业务考核工作力度,严格业务考评,实行分类管理,对B类及以下银行,加大监管考核力度,加大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力度,定期进行辖区银行考评情况通报,督促银行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业务经营,保障外汇政策有效执行。二是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加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有利于外汇政策顺利传导的市场载体。建立外汇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分类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和跨境洗钱活动,遏制涉汇犯罪行为,维护健康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

(四)完善机制,保障政策传导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