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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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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法律法规

财产继承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女性;继承权;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2

妇女的继承权,是指妇女作为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的《继承法》明文规定,女性与男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在很多落后的农村地区,现实情况往往是女性主动放弃或者被动剥夺了继承权,法律上的规定与农村对妇女继承权的实际执行现实往往有着较大的脱节。女性继承权得不到彰显在物质匮乏的年代,对女性生活质量和家庭和谐关系的影响并不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城镇化的进行,家庭财产不断增多,动产和不动产的份额不断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的继承权无论得到或得不到彰显,都易引发纠纷和矛盾冲突。本文选取平顶山市某城郊村为例,试图对此现象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剖析和解读。

一、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女性继承权落实的现状

(一)传统与现实的冲突日益加重

近年来,农村因家庭继承权引发的家庭纠纷和诉讼持续上升。过去,按照传统继承习惯――诸子均分,父母去世后所留下的动产和不动产都由儿子继承,女性不参与财产分配。客观地说,这种继承习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维护家庭和谐、调整家庭财产关系发挥了重要功能。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前,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继承法,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实际执行的仍然是这种约定俗称的民间习惯。应该说吗,在宅基地和耕地的经济价值并不高的时代,人们对这种家庭财产继承分配的习惯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大规模房地产的开发,一些城镇的郊区农村,因为拆迁和土地征用,家庭的动产和不动产财富急剧增加。以信阳罗山县郊区乡镇为例,有些农户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二十多处,数百万元的拆迁款。在巨额的财富利益面前,继承纠纷数量急剧增加。一些较开明的父母会主动给出嫁或未嫁的女儿分割一小部分财产,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女性仍然是一无所得,娘家财产全部由她的兄弟继承,所以这造成因为继承权引发的亲人之间的肢体暴力冲突层出不穷,家庭亲情关系在金钱面前变得非常脆弱。

(二)女性权利意识觉醒

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媒体对法律常识的普及,广大农村女性权利意识觉醒,法律观念增强,自由独立、男女平等的观念逐渐得以树立。笔者连续9年在信阳市郊区农村做调查,女儿认为自己应该享有家庭继承权的比例逐年上升,其中,2006年为5%,2010年为14%,2014年为27%,2014年为30%。但是调查也发现,很多农村男性认为自己的姊妹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家庭财产,因为他们认为财产分给自己的姊妹后最终会落入异姓的“外人”手中。同时调查还发现,虽然现在女性权利意识觉醒,家族财产继承时并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但是有很多女性选择了沉默和谦让,而不是诉诸于法律,因为她们本身非常注重家族感情,“不忍心惹父母伤心”,这就是目前农村妇女在继承权问题上的纠结矛盾和现实困境。

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女性继承权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民间传统习俗影响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有相当长的时期女性是没有继承权的,女性的身份具有依附性,她们出嫁前依附于父母兄弟,出嫁后依附于丈夫儿子,她们没有土地和可自由支配的财产。在唐代和宋代,女性可以有部分的继承权,但往往是通过嫁妆的形式得以体现。到了明清,女性地位进一步下降,国家法律规定父母无儿子,家中财产应由四世以内的所有侄子优先继承,即“强制侄子继嗣”制度,所以《红楼梦》里林如海的财产由他的侄子继承,而不是他的女儿林黛玉继承,所以,林黛玉曾哀叹说:“我是一无所有……”,建国以后,我国颁布了新的继承法,明文规定了女性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与男性完全相同的继承权。但是在在很多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基本上还是以传统集成习惯为主,女性出嫁后就不在参与娘家财产的分配分割,其父母的财产由她的兄弟们继承。

(二)女性弱势地位使然

几千年以来,中国一直是男权社会,女性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历史上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很少得到彰显。今天,广大农村,尤其是比较偏远的农村地区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受教育权、继承权自然而然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和体现。加之目前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女性无论是对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的先天占有与男性相比出于劣势,比如农村女性大多嫁到外村,房屋、土地等继承的标的物不能带走,也不容易买卖折现,这就对女性的继承权实现增加了许多难度,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继承现象是所说的那样,继承法是清楚地说明了法对生产关系的依存性。[1]因此,女性长期的弱势地位使得继承法欲冲破这一传统习惯的藩篱将需漫长的过程。

(三)法律法规不配套

尽管现代继承法对女性的合法权利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女性的继承权得不到很好保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比如《合同法》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三十年内一般不做任何变动。但是三十年内,农村的女性嫁人生子,其土地却仍在承包期内不能抽走,仍然由其父母耕种,父母去世后又由她的兄弟们继承耕种。平顶山近郊的一些农村就出现了许多女性出嫁十多年后仍然得不到土地的现象。

三、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女性继承权的法律思考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想彰显广大农村地区女性的继承权,要注意从文化、心理、制度等多方面协调努力,健全措施,既要重视兼顾民间传统的继承习惯,同时也要注意体现现代继承法的强制性,使继承法更贴近百姓的生活和心理,在维护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加大普法宣传

当前农村地区因为财产继承而引发的冲突纠纷,最重要的根源就是法律知识的匮乏。很多年长的农民对现代继承法一无所知,一些年轻的农民也往往是一知半解或者是不愿了解接受,其心中的传统统继承习惯根深蒂固。因此,在当前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必须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尤其是一些与女性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如《继承法》等,通过展览讲演、文娱节目等内容浅显易懂、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将继承人的义务、范围,继承权的内容等相关法律常识进行普及灌输。使现代继承法的理念和思维逐渐在广大农村取代传统的继承分配习惯。

(二)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内容都不够完善。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只规定了妇女应该享有的那些权益,而并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妇女权益者受到什么样的惩处。比如《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对于,法律知识欠缺的农村妇女来说,诉讼权不能行使,就意味着直接与继承权无缘了。同时,我国的继承法作为处理继承问题最具权威的法律规范其本身是移植于西方的,并不是根植于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其法规法律的配套性不足。“一个不同于正式制度所构想和构建起来的乡村社会的秩序是客观存在的。特定地区的乡民所拥有的规范知识也并不因它们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2]因此,我们在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农村乡土社会的规范秩序,循序渐进。

(三)健全组织机构,为农村妇女法律援助

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的农村女性在面对继承权纠纷时往往一筹莫展,她们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合法权益,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不敢申诉,不会申诉,最终失去了保障自己继承权的机会。因此,广大农村妇女在面对继承权矛盾时,迫切需要来自妇联、村委会等组织机构的援助。目前,信阳市个别较为发达的郊区农村已经聘请了专职法律顾问,能够为当地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村民提供法律咨询、编写材料、调解纠纷、排忧解难,受到广大农村妇女的欢迎。

(四)加大对侵犯妇女合法继承权的惩处力度

长期生活在闭塞的乡村,接触的都是熟人的社会,这导致许多中国的农民法律意识模糊,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不够。在平顶山市某县的农村进行调查问卷时就发现,许多农民就认为分割家族财产是个人的事情,与国家无关,与法律无关。一些出嫁女性的娘家兄弟们对继承法有一定的了解,但是考虑到侵害了女性继承权后违法成本很低,所以敢置于法律不顾,还有一部分女性意识到女性有继承权,但是考虑到诉讼成本较高,不愿意主动伸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对于一些地方宗族势力以“乡约民规”为借口侵害女性合法继承权的行为,当地的妇联组织和司法部门及时予以关注调解,甚至是惩处,最大限度的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当前,城镇化的浪潮正席卷中国,广大的农村的地区也正经受着“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家庭可支配财产不断增加,女性权利意识觉醒,中国传统的继承观念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裂变,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继承权的彰显不仅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维护农村稳定、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财产继承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目前,由于网络数字资源表现形式的不确定性加大了对虚拟财产类型进行界定的难度,国内对于虚拟财产的类型在法律层面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一般,将虚拟财产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拥有的个人账号信息,例如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网络论坛等相关的账号信息;2、是涉及金钱的虚拟货币,例如游戏装备、QQ币、QQ秀、网店等相关的虚拟财产;3、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产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个人财产,例如微博、照片、音频、视频等数字资源作品。

虚拟财产还具有以下特点:

1、虚拟财产的占有具有双重性

众所周知,虚拟财产是由网络运营商(ISP)开发建设,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虚拟财产的各项服务,并以服务协议决定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又与其他网络终端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即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公共网络资源和现实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有性。用户可以使用相关账号和密码等登录服务平台,并可占有、使用、支配、处分自己在网络中的各种虚拟财产。用户及其继承人要想取得这些虚拟财产,一般要取得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配合。因此,运营商和用户相互依存,共同创造了虚拟财产。

2、互联网是虚拟财产存在的基础

互联网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又具有实在性的数字化的社会空间。互联网是虚拟财产存在的基础。如果只有电脑(包括手机、数码产品等存储设备)而没有网络,被继承人储存在自己电脑的所有信息在自然人死亡后会连同电脑自然而然地被其继承人继承,并不属于本文对虚拟财产的讨论范围。

3、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多样化

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特定的网络虚拟空间中,但它客观存在,是技术人员用电子技术表现出来的,而不是虚幻、虚无的,主要表现为文字、声音、图形、图像、视频等形式。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协议中,往往规定网络产品或内容归服务的提供者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而且大多时候不能转让、出售其权益。对于照片、视频、日志、博文等包含用户知识产权的虚拟财产,用户应当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力。

二、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

1、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看来,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视为遗产,按照现有继承法被合法地继承。因此,记录着用户个人情感、观点表达的博文,存放在网络个人空间以纪念生活珍贵瞬间的照片、视频,保存着用户重要资料的电子信箱,网络游戏里用户用现实货币进行等价交换而得到的武器装备、虚拟货币……这些都是用户的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虚拟财产也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它却具备了财产的属性,因此虚拟财产是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给付来实现流通。3、虚拟财产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现在人们的生活已经越来越依赖网络,我们在QQ空间、微博上记录心情,在QQ、MSN上与亲友沟通感情、登陆账号玩游戏,不可否认,这些虚拟财产能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精神慰藉。过去,我们将保存过世亲人的物品、书信作为缅怀他们的方式。现在,继承他们的虚拟财产也可以成为纪念他们的方式,而满足继承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已超过了对虚拟财产的财产继承。

三、国外继承虚拟财产的具体措施

1、美国、德国等国家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遗产继承权。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在2010年11月1日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比如对上传的数字像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在德国,虚拟财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虚拟财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保护。

2、在韩国,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韩国法律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场所,而无权对其做肆意修改或删除。因此,在韩国法律中,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财产本质上并无差别。韩国把虚拟财产等同于“电子货币”,具有物的属性。

3、英国。在英国有很多人已经意识到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他们采取立遗嘱的方式来分配自己的虚拟财产,因为他们认为虚拟财产有其自身的价值。有的虚拟财产承载了个人感情,例如个人照片和视频等;有的是用现实的货币买来的,例如网上游戏装备等等。英国的一项调查显示:每10个英国人中就有一个人声称会将自己的网络密码写进遗嘱里,这样他们的家人和朋友就可以在其去世之后继续保存这些虚拟财产。

四、对完善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具体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当时并不存在的电子邮箱、博客、游戏账号等未作相应规定。为此,应对《继承法》中遗产的范围做扩大解释,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扩大化的司法解释,扩大继承对象的范围,将网络账号、邮件等网络财产纳入继承法的保护体系。网络虚拟财产尽管还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已“囊括”在《物权法》规定的“物”之中,目前很多法院的判决,都已经确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且依法予以保护。

2、修改相关网络服务协议。

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会在《用户使用协议》中规定,用户只对账号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种协议忽视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应当予以修改。网络用户都为虚拟财产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情感,甚至金钱,虚拟财产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应当允许其转让、赠与和继承。

3、虚拟财产用户立下有效遗嘱

财产继承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本文将围绕“淘宝网店”是否可以认定为虚拟财产,可否作为财产进行继承以及如何进行加强对其保护入手进行简述。

一、国内虚拟财产属性问题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类型,具有虚拟化特点,由于其数字化非物化的特点,被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

现在国内虚拟财产属性存在着界定不清的问题。虽然公认虚拟财产具有效用性和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和可流通性等基本特征。但具体虚拟财产的属性还是没有到达一个“大一统”的层面。目前国内存在着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等众多说法。

1.什么是虚拟财产?

首先对什么是虚拟财产暂时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就“虚拟”二字而言,“虚拟”一词常用来指称那些和被修饰的术语产生几乎一样效能的东西。20世纪90年代以来,“虚拟”一词被用来描述几乎所有与计算机、因特网技术有关的东西。

如今而言,从狭义的角度来说,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中装备、宠物、账号等;而从广义的角度来说,越来越多的例如QQ号、电子邮箱、微博名等都具有虚拟财产的性质。

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虚拟财产的理解不断扩充,对于虚拟财产定义的解释也不应适用原来仅指在互联网环境中具有金钱价值的一种权利,是财产在互联网上的表现形式。笔者更为同意的观点为,“虚拟财产应当是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在当今网络环境之中,许多虚拟物以其所具有的特权或者网络资源享有比一般用户更为丰富的财产性权利,这也应当被认为是虚拟财产。

2.淘宝网店对于店主是否属于虚拟财产?

关于淘宝店主是否具有虚拟财产,以及这些财产属性与来源主要有如下三种学说:

首先是知识产权说。这个观点立足于虚拟财产如淘宝卖家网店的商标、营销模式、产品套餐等都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这些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知识产权属性。

但笔者认为,根据我国规定,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智力成果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然而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未规定虚拟财产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淘宝店主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不是知识产权。

第二种债权主义学说认为淘宝网店作为一个虚拟财产和淘宝店主之间是一个债权关系。网店店主与买家之间的“下单”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属于债权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债权主义符合现实情况。就“淘宝网”中,有一部分交易通过的是支付宝平台,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笔者看来卖家账户与其存在债权关系。支付宝中的资金虽然不属于货币,但具有使用、交换的能力,能帮助人与他人交易时产生合理预期。

第三种观点是物权说,该说认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加之“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所以,在理论上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

笔者的观点认为,网店的属性存在着虚拟财产的共性与特性,不同的“虚拟财产”的定位不同,较为支持的是一种虚拟财产应该属于一种新型复合权利,兼具有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多种属性。

二、“淘宝”网店作为虚拟财产可否继承

1.是否可以继承?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依附于“淘宝”店主账号,账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排他性。账号上的信誉度具有效用和价值,账号内支付宝的金额属于公民的收入。

2.哪些可以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根据笔者前面的观点,“淘宝”网店店主应当享有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淘宝”店主可将账号作为遗产,其继承人应享有完全充分的继承权。

3.如何保护好继承权?

首先立法者要针对虚拟财产给出明确的态度,在我国《虚拟财产保护法》一直迟迟未能出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急需法律对此做出保护性规定。

第二,相关法律的支持。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仅仅为虚拟财产中的冰山一角。需要在刑法、行政法、知识产权等多领域共同保护虚拟财产权益才能真正保护好网络世界里的财产权利。

财产继承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账号;继承;法律性质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116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2

W络虚拟财产的范畴非常广泛,比如游戏装备、淘宝店铺等,这类的虚拟财产本身就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衡量,确定难度不大,加上此次我国民法典修改草案已经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物权法的保护范畴,然而对于网络账号(比如QQ号)的法律属性和继承问题仍有待探究。

1 QQ账号的法律属性

笔者认为QQ账号的法律属性具有复合性。

1.1 债权性

用户注册QQ想获得的是一种网络服务,腾讯公司恰好能够提供这样的服务,双方之间产生的是双边服务契约。也就是说,QQ号是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建立即时通讯网络服务关系的纽带,只要按照腾讯公司给出的操作规定去操作,用户就可以注册成功,并获得该项财产的使用权。QQ号本身没有意义,但是当用户申请注册以后,它就变成了一种存在于网络软件中的身份凭证。根据腾讯公司提供的格式服务合同,只有使用权归用户所有,账号本身的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但是用户使用QQ账号创设的空间,聊天记录、照片等数字信息,人们需要和账号本身进行区分。

1.2 人身性和精神利益性

QQ号码其实是反映了一个人在网络世界里的人格特性,是用户专有的网络身份,有着自己独特的昵称、好友圈等,QQ号是一种比较私密的聊天工具,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除此之外,用户利用QQ号交友甚至婚恋,QQ不仅仅只是保留他们的聊天记录的工具,更是一种是感情的纪念,因此也有精神利益性。

1.3 财产性

虽然QQ账号的财产价值并不如网络游戏装备的财产价值直观,但是笔者认为QQ账号确实是具有价值的,虽然在申请的时候QQ是免费的,但随着账号用户认真经营投入使用,将QQ号提升到一个比较高的等级时,它就极有可能产生财产性的价值,因为用户可以出售这些等级高的账号,以换取流通的金钱货币。另外,QQ账号具有稀缺性。虽然现在QQ号的使用数量巨大,但是每个用户申请的QQ号都是独一无二的,尤其是一些寓意比较好的稀缺数字,比如,在一次慈善捐款的活动中,腾讯提供的一个5个8的QQ号可以拍得几十万元。此外,如用户以一个虚拟角色的身份通过使用QQ号进行充值,网络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用户。这就类似人们将钱存到银行,然后获得一个银行的账号,但并不代表银行就拥有账户里的存款。腾讯仅提供一个虚拟平台储存和保管这些充值进来的虚拟货币,腾讯与客户之间存在的不过是服务保管合同而已。除此之外,因为用户需要付出一定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去维护QQ账号背后的虚拟社区,即使它的存在形式是无形的,但是由于它具有财产性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 QQ账号的继承

其实,数字信息的运营其实是慢慢与自然人主体相互独立而分离的,因为这些数字信息可以独立储存在服务器上。当QQ账号的用户逝去之后就转化为数字遗产了,而QQ继承问题是数字遗产问题中的一个点,属于网络账号的继承。笔者认为从QQ号本身而言,是不适合继承的。数字遗产在继承时,实际上要被继承的是账号背后的价值和权益,价值包括财产性价值和非财产性价值,权益则主要是该账号本身所带有的附加价值,比如:QQ会员可以使用各种个性化的VIP服务,QQ靓号本身具有稀有性、价值性等。在对账号背后的价值进行继承时,实际上继承的是所有权,要不要被继承人的这个账号凭证是无所谓的,甚至可以将该账号背后的价值转移到自己的同类账名下。对本身具有附加价值的账号进行继承时,实际上继承的是该权益的使用权,比如QQ的黄钻特权、QQ靓号等,这与网络服务商们所宣称的所有权归属并不冲突。

2.1 QQ账号本身的继承

第一,根据腾讯公司提供的注册协议,用户的所有权是被排除的,因为其规定,只有账号的初始申请注册用户才拥有使用权,并严禁用户处分这些账号,腾讯公司才是QQ账号的所有权人。据此,从所有权的理论角度,无法确定是否可以继承。且腾讯公司跟用户签订的协议是由腾讯自己提供的,属于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合同相关条款出现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腾讯公司提供的协议条款中并没有出现上述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协议是有效的,因此腾讯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规定保护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既然用户对QQ号都不享有所有权,谈何私有财产呢。因此QQ账号本身就不属于继承法所保护的内容。除此之外,QQ账号的存在就是一种聊天软件而已,一个更多带有人身性质的社交软件而已,很多聊天记录都是隐私,因此作为聊天工具的QQ号确实不适合继承。

第二,从实际操作的现实来看,由于网络实名制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全面的推广和应用,在确定QQ账号的权利归属时只能根据用户注册时的信息进行判断。然而,用户在注册QQ号码时的必填信息只有昵称、密码、性别、生日和所在地,先不说用户完全可以伪造信息,就算信息全部属实,依照用户提供的这些有限信息的情况下,确认账号归属的难度非常大。加上我国QQ用户人数十分庞大,确认QQ的归属是一件工程十分浩大的事情,经济成本就会比较大,不适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

2.2 与QQ号密切相关的财产性数字遗产可以继承

这里可以继承的财产是指,QQ账号使用者的原创性内容,比如原创的说说、日志、照片、视频与微博等。这是基于其著作财产权而被继承的。因为用户对的照片和文档进行了创作,具有独创性,即使是在第三方运营商负责运营的服务器上,也只有限定的用户即QQ好友用账号和密码访问,也不能随意排除其本应享有的著作权。这些原创性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价值属性,依法应受保护,其亲属可以继承。而且根据社会伦理,已故用户原创的说说、日志、照片等对其亲朋好友也是一种慰藉。同时,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死者的信件可以被继承,众所周知,私人信件也是当事人的隐私,那么同理,这些在QQ网络平台的内容也是用户的隐私,仍然是可以被继承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继承这些遗产后,势必会了解到已故用户好友的情况,会知道其好友的一些比较隐私的事情,家属虽然会了解到这些内容,也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否则可能会侵犯到其好友的隐私权。

3 结 语

并不是所有的数字遗产都是可以继承的,第一步就是要结合其法律性质进行区分,只有被认定具有财产性权益的数字遗产,才能够依据物权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而那些完全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的数字财产,比如加密了的私密日志,笔者认为不适合被继承。如果被继承人对网络账号具有专属且排他的使用权,可以认定其具有特定的人格利益,属于隐私权的范畴,运营商应该保护这些权利,不能公开、转让这些遗产,只有这样才能保护网络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而国外一些网站针对这种情况已经初步建立了对死者账号的处理方案,比如Facebook对去世用户的账户处理办法就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删除账户,二是在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死亡证明等的情况下,Facebook就会保留这些账户,其他用户仍然可以到其留言墙上留言,以宽慰死者的亲朋好友。这些做法也许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由于这种数字信息不仅仅是一种财产,也是用户分享生活的表达平台,对死去的用户家属来说更是具有情感意义,因此,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规定底植撇的继承,而是要在区分的基础上,对这些数字遗产尤其是网络账号的继承,需要进行价值衡量后谨慎地抉择。

主要参考文献

[1]冯慧文,李卓群.以QQ空间为例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J].法制与社会,2012(23).

[2]马一德.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J].法商研究,2013(5).

财产继承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以房养老;养老保险;意愿

[DOI]10.13939/ki.zgsc.2015.46.120

早在2006年2月,全国老龄办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我国老年人口数已居世界第一,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还没有完全实现,提早步入老龄社会,可谓“未富先老”(范雪蕾等,2009)。2011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的日益严重,养老压力开始逐渐显现。尽管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基本养老金为第一支柱、企业年金为第二支柱和以商业保险为第三支柱的三支柱模式为基本框架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目前第二、三支柱的比重较小。单纯地依靠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家庭养老模式,短期内已很难满足现实中的养老需求,我国政府因此尝试开辟新的养老道路,2013年9月,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将以北京、上海、广州、武汉作为以房养老政策试点,试点工作将持续至2016年3月31日。本文对北京市居民以房养老的现状和意愿进行了调研,以期为北京市以房养老的实施提供政策建议。

1 北京市居民以房养老现状调查

本文调研时间为2015年2月至8月,调研区域为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东城区、西城区、昌平区,共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问卷1180份,其中有效问卷1165份,问卷的有效回收率达98.73%。北京市居民以房养老现状调研如下。

1.1 养老能力弱,收入水平普遍较低

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决定个人是否参与以房养老的重要因素。调查显示,北京市居民中高收入水平(月收入10000元及以上)的市民明显偏少(仅占所有调查对象的25.89%),且工资收入、生意收入是受访者的主要收入来源(约44.5%的受访者将工资收入与生意收入排在首位,远远高于其他收入),而房产收入、股票收益等一些高收益、快回报的收入来源占比较低。日常生活开支、子女教育、自住住房、赡养老人在家庭支出中还占较大比重,仅16.07%的受访者认为医药治疗费用占月收入的比重很小,17.86%的受访者感觉自己家人的健康状况很不错。绝大多数人认为自己的储蓄或退休收入不足以保障老年生活(仅7.14%的受访者非常认同自己的储蓄或退休收入足以保障老年生活)。

1.2 对以房养老认知不足

北京市民的住房自有率较高,调查显示,58.93%的北京市居民都拥有独立产权的大面积住宅,这为以房养老提供了物质基础。以房养老中售房养老、租房养老的方式在我国已有出现,以房养老中住房逆抵押贷款方式虽在国外较普遍,但在我国还未真正出现。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人(约22.32%)对住房逆抵押贷款方式有一定的兴趣,但仅有少数北京市民(仅占受访者的9.82%)对以房养老有一定的了解,说明对以房养老的认识还不是很普及。

1.3 养老观念呈现年龄差异

中国传统文化的实质是一种家族文化,在家族关系上遵循着长者权威和子承父业,家庭财产继承成为社会生产传递的主要方式。而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年轻人思想观念迅速变化,传统的养老模式被打破,但家的思想仍深深根植于老年人的观念中,特别是将遗产留给自己所信任的人更是其典型特征。温伯寅(2012)的研究显示,老年人比较多的选择以养老金为主的社会养老,以子女照顾为主的家庭养老。然而,许多中年人开始愿意接受一些全新的非传统的做法,许多人愿意选择以房养老的方式为自我养老。绝大多数的市民(约66.96%)愿意选择银行等可靠度高的机构办理以房养老业务,以房养老的模式可能会是未来的一种主要养老模式。

2 北京市居民以房养老面临的现实问题

2.1 以房养老的观念尚未被民众所广泛熟悉和接受

中国是“家文化”十分成熟的国家,几千年来,人们的消费观念都是围绕着“家”为中心进行的,56.25%的受访者非常认同养儿防老和家庭养老的模式,如果老年人选择自我养老,子女也会面临社会上的舆论压力,且许多子女会将父母的房产视为自己的财产之一,以房养老可能导致家庭内部不和谐,仅8.04%的受访者非常认同百年之后没有必要为孩子留下房产。在国外,老年人一般都是自我养老,以房养老是一种很普通的选择,1989―2002年,美国申请住房逆抵押贷款的人数超过了 70000(王媛,2010);在英国,有超过1/3的人打算利用房产筹集养老资金,大约20%的50岁以上的老年人打算采用住房逆抵押贷款方式养老。

人们除了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之外,对住房逆抵押贷款的有关知识了解不多也是阻碍以房养老在我国普遍推行的重要原因。许多受访者表示出对以房养老的种种疑虑:第一,人们首次听说住房逆抵押贷款,会把焦点集中在“贷款”二字上,第一反应是提前消费,却没有注意到它与一般贷款的区别;第二,住房逆抵押贷款操作中住房价值的大小是关键,人们担心在房价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参加住房逆抵押贷款将导致自己无法分享房屋的增值收益。

2.2 以房养老的参与主体少且缺乏实操经验

以房养老模式是一项操作复杂的住房金融产品,目前在我国还仅仅停留在理念上,缺乏实质性的操作,选取哪些经营主体作为推行以房养老模式的实施机构还有待于商榷。以房养老是一种反向抵押的年金产品,由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用抵押的贷款现金进行以房养老。这种模式运作的前提条件是贷款机构实行混业经营,无论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还是社保机构,都不适合单独开展以房养老业务。

此外,以房养老的运作需要房地产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组织的配合。如保险市场,由于以房养老的贷款期限较长,为规避住房价值的风险,需要住房价值保险,但我国目前住房保险市场匮乏,而且保险费和费率不合理。如房产评估的准确性对于开展以房养老业务十分重要,这就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一支高素质的评估师队伍、统一的评估行业管理办法和规范有效的评估程序。诸如此类技术层面的难题使得以房养老的操作面临诸多挑战。

2.3 以房养老可能遇到的风险制约其发展

以房养老涉及的市场主体较多,贷款期限较长,累计金额大,受政策、制度及其他环境因素影响大,因此面临的风险也就较大、较复杂。第一,房产价值波动的风险。房地产市场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得以实施的平台和载体,是保证实物住房能够转化成货币的重要环节,与国外较成熟的房产市场相比,国内的房产市场,尤其是二手房市场比较不发达。第二,个人寿命无法精确计算的风险。个人寿命对以房养老的贷款成本和收益影响较大,如果贷款人无法设计出较准确的符合借款人余命的计划,借款人的寿命长于预期,则会使贷款人受损,而借款人的寿命短于预期,又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第三,操作风险。在中国,由于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熟悉该领域的人才,可能会导致以房养老方式在操作方面出现较多失误,使得借款人对该方式失去信心。第四,利率风险。中国以房养老如果想借鉴美国的资产债券化的模式,就势必要考虑到利率风险。

2.4 以房养老的相关制度法规缺失

以房养老源于美国,由于各国法律环境不一样,难免和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产生冲突,如《继承法》、《土地法》等。住房逆抵押贷款会涉及房地产抵押,住房逆抵押贷款中房地产抵押是老年人在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以其合法的住房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期满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因此,很有可能在老人过世之后,金融机构获得住房时,土地使用权年限所剩无几,金融机构难以获利。

3 推进北京市以房养老的政策建议

3.1 加大以房养老宣传力度

在北京市发展住房逆抵押贷款的初期,政府要起主导的作用。政府应通过基层组织、媒体等渠道向老年消费者进行住房逆抵押贷款产品的宣传和教育,鼓励非营利性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包括以房养老各类产品之间的区别、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各项优惠政策及其运作等相关内容,提高公众认知度,引导改变老人“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等陈旧观念和对代际财富传递的看法,树立以房养老的新理念。

3.2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以房养老业务开展的需要,完善房屋抵押、保险投资和遗产处理等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管制度,建立资格审核和信用评估制度程序,明确以房养老借款人、贷款机构、中介机构和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把好“入门关”。加强对贷款、中介、评估等机构的监管,通过规定贷款机构必须披露利率、费用等信息确保其公开透明,通过认证体系和监控环节保证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严格监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受理并反馈老年人的投诉。

3.3 积极试点,稳妥推广

对于以房养老模式,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策略。在北京市中选择具备以房养老基本条件的区域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尤其是对于当前以房养老模式推行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探索并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路径,为该模式的推广夯实基础。

3.4 改进产品设计,细分产品市场

由于不同老年人在收入水平、年龄结构、房屋价值、风险承受能力及贷款用途等方面都存在许多差异,这就决定了借款人的需求是分层次的。因此,只有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产品具有多样性,产品设计能够满足老年人的不同层次需求,才能占领市场、扩大销售,继而赢得市场。

3.5 建立激励机制

激励私营机构积极参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对于反向抵押贷款的住房,其增值收益部分可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鼓励保险公司为贷款业务提供保险,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等;通过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对个人进行引导,吸引老年人参与以房养老业务;尝试推行遗产税,减少来自子女的阻力,减轻老人顾虑,以此增强以房养老的吸引力。

参考文献:

[1]温伯寅.以房养老需求倾向和意愿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2.

[2]王媛.以房养老方式的比较与实现研究[D].上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010.

[3]范雪蕾,高子建.“以房养老”模式的国情分析及其实施构想[J].商业时代,2009(8):46-47.

[4]刘婷,张小楠.以房养老的实践探索与发展路径分析[J].中国市场,20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