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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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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实施细则

高标准农田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创建工作还规定了具体的创建标准,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完善,资产台账、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文本等内容、格式统一规范。二是“三资”管理监督到位,全县98%以上的村能够定期全方位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三是“三资”管理工作基础扎实,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村级会计委托服务覆盖面分别达到90%、80%和70%以上。四是“三资”档案管理规范,凡是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的各类资料,能够做到及时立卷归档;五是集体“三资”管理机制和队伍健全,县(市、区)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所辖乡(镇)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等。

(据《农民日报》)

国土部:闲置土地满1年按地价20%征闲置费

最近,国土部正式《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认定,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拔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此外,《办法》明确了6种闲置土地最后处置利用方式。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以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办法》指出,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据中新网)

2012年中央已拨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275.63亿元

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进度进一步加快。截至6月中旬,已经累计拨付各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275.63亿元,占全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的99.30%,比上年同期提高11.18个百分点。

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介绍,目前,除少量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补助资金未拨付外,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支出预算基本执行完毕。

据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各地区开展以农田水利为主要内容的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并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建设范围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个计划单列市。通过项目建设,有效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据新华网)

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新特点和新趋势

截至2012年3月底,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5.23万户,出资总额7995.56亿元,实有成员总数1321.19万个。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指出,经过5年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社增长速度加快,东中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保持快速发展,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量逐渐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模式更加多样化,有企业带动型、能人创办型、村民自组型等多种发展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行业从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逐渐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开始出现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现象。

(据人民网)

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将投资6000亿元提升耕地质量

最近,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现场会召开。

会上,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投资6000亿元用于提升耕地质量,以实现“成方、林成行、路相通、渠相连”的目标,达到旱涝保收的目的。具体而言,就是田要小田并大田,林要防护、防风沙,路要满足现代农业以及大型机械的通行需求,水要满足农田末级灌溉的要求。

财政部经建司司长李敬辉介绍,“十一五”期间,我国在耕地治理方面累计投入中央分成新增费800多亿元,比“十一五”以前总投入增加了127%。中央分成的新增费已成为我国土地整治资金主要来源。“十二五”期间,耕地整治的投入还将大幅度增加。对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重点省份,国家财政将予以重点倾斜。资金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第一批启动的50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倾斜,确保取得实效。目前,我国优等地仅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2.7%,高等地占30%,中、低等地占67.3%。(据新华网)

15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

最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配套文件,以政策“打包”的形式强化学生营养餐规范管理,在《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学生信息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公示办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第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食品安全管理应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合力对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生产、采购、贮存、加工、配送等环节加强监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建立由学生、家长、教师等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第二,实行供餐准人和退出机制。无论是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供餐,还是家庭(个人)托餐,要做到“四个必须”:必须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必须保障食品安全,必须经过县级政府招标或经相关部门审核,必须与其供餐能力相匹配。同时,若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者必须退出: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高标准农田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菜蓝子”基地建设为契机,以产地准出(市场准入)为切入点,实现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全面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机制;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农产品标识规范、农产品检测等为重点,用3-5年时间,分批分次推进初级农产品产地准出建设,力争达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测、包装有标识、质量可追溯”的目标,全面推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内容

(一)试点时间及品种

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试点时间年6月1日起,试点品种为蔬菜、生猪、水果等。

(二)试点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品”种养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种养基地)、较大规模种养殖场等农产品生产单位。

(三)准出条件

1.种植业产品产地准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农产品生产地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产地证明。

(2)“农产品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

(3)具有自检合格报告或委托检测合格报告。

(4)在有效期内的“三品”产品须提供由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有资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

2.生猪准出条件: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耳标标识,方可进入定点屠宰场。

对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种植业产品,农产品所有者携有效身份证明按《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入生鲜食品批发市场交易。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

在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的基础上,选择4家专业合作社和生产企业同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

按照“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验、包装有标识、质量可追溯”的要求,先行示范、探索经验、逐步推进。从年6月1日起,在庄家宝蔬菜专业合作社、旺元隆蔬菜专业合作社、青云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捷圣生态农业种植园等4家生产基地开展追溯试点试运行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见《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追溯试点实施细则》,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全市主要种养基地。追溯试点试运行初期,要求市级相关人员分别到各区,与各区农业部门开展为期5天的分片督导。

四、工作措施

1.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出监管。一是落实责任主体。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与基地(试点)各合作社或生产企业,以及未加入合作社的专业大户和规模种养场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督促各农产品生产单位确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在追溯试点中必须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对准出基地和追溯试点基地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2.积极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结合“菜篮子”建设项目和高标准农田改造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原则,推动基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实施《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推动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单位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使用违禁药物行为。积极引导和鼓励基地准出(试点)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实行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机结合。

4.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检工作的指导。一是推动各区建立检测室或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二是逐步引导各基地(试点)建立快速检测制度,完善自检条件,开展自检工作。三是强化技术指导。定期组织合作社和相关基地(试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准出基地(试点)自检水平;四是不断规范基地(试点)农产品检测报告或产地证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并积极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充分调动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检员积极性,确实承担起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农业部门主要是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立足法定职责,坚持依法办事。该负责的要依法履职,该其他部门管的要及时通报和移交,该参与的要主动配合。

高标准农田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2012年以来,江宁区各相关部门把第三轮农村实事工程作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手段;作为推进实现农民收入培增、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力举措,初步形成了生活富裕、生产先进、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农村新格局。

一、实事工程完成情况

1.农村人才工程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45000人次;农民创业培训1200人;农民上网及农技培训400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11000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2000人。乡镇企业经营管理培训。举办了2场为各类企业服务活动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班,520多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活动。农村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全区已组织185名农村退役士兵,参加相关专业免费培训,培训率达100%。大学生村官队伍建设。择优录用了985高校毕业生18名大学生村官。农业科技创业。已建设汤山翠谷南京农业高新技术孵化器和南京江宁台湾农民创业园农业科技孵化器2家,孵化面积5万平方米,孵化企业13家,培养了20名农业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继续实行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制度。

2.农民健康工程

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和参加率均达100%,人均基本标准达到480元,已参合人数为43.21万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32元/人的标准,积极落实公共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投入3728万元,推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新扩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个,完成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3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新建任务。

3.农村社区服务工程

推进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完成10个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对有条件的社区、自然村门店进行整合,组建20个为农服务社。

4.农村文化工程

今年以来,新建农家书屋18个,送电影2400场、送戏60场。新增有线电视用户10000户,入户率达到98%,新增有线电视数字化整转用户2万户;新增互动电视用户1万户。为全区10街道各配备1台数字电影放映机;共送20万元科普图书,新建南京市示范文化站2个;新建村社区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网点199个。

5.农村环境工程

加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完成区街河道疏浚河塘整治1051个、县乡河道疏竣119条,共计土方1200万方,呈现出“水清、岸绿、河畅、景美”亮丽风景线。明确了2013年8月底前完成全区1730个自然村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其中,2012年完成全区1211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窗口地带村庄整治全部完成。主要任务为:完成交通干道沿线、风景名胜区等窗口地带约417个村和其它地带约782个村庄环境整治,创建12个江苏省三星级“康居乡村”。新建村级污水处理设施10个。新建户用沼气池11个、秸秆汽化集中供气工程3处。完成改厕8000户;新建无害化卫生户厕140座。计划创建“绿化新村”150个,22个建设村达省级村庄绿化示范村。

6.帮促攻坚工程

加大经济薄弱村帮扶力度。研究出台了《新一轮经济薄弱村帮扶意见》,确定了49个经济薄弱村,分三年帮扶。2012年完成16家薄弱村帮扶工作。建成市级14个、区级15个低收入农户增收项目区,项目区总面积33491亩,新建设施面积12100亩,带动低收入农户2755户,带动人数6584人,项目区农户人均增收2280元。

7.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完成社区通过村组水泥路100公里、街道通社区三级公路100公里;完成危桥改造10座。除新城公司东麒线、金麒线、东上线和村镇公交路外,实现了区内交通运输逐步由人工收费改为刷卡付费。新建和改造小农桥50座。新建设施农业1.9万亩,建设高标准农田3.5万亩。

8.农村社会保障工程

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根据《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实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截止2012年,农村低保新增677户910人,退出571户914人,全区农村低保总数为9099户、16295人,保障标准为月人均430元,累计发放保障金6600万元,保障对象占全区农业人口比例为10.4%。大力创新机制体制建设,形成“保障对象全员化、待遇享受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保障模式。

二、下步打算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到第三轮农村实事工程对推动统筹城乡一体化和坚定不移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之路的重要意义。继续强化组织领导,不断完善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的工作体系。人社局以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强的服务、建筑、运输等行业为突破口,规范和扩大私营企业中;农林科技等部门邀请农业科技专家深入到农户及田间地头,进行了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同时,加大督查的力度,一着不让地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2.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切实加强资金投入

农村实事工程事事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件件涉及基本民生问题。为做好明年实事工程早计划、早准备、早组织、早实施。当前,资金短缺是最大的难题,要想方设法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入机制,广开投入渠道。一方面要在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的同时,加大财政向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交通环境等社会公益事业领域的投入;另一方面应重点加强对经济相对薄弱街道、村(社区)的支持,在资金投入和计划安排上采取倾斜政策,保证农村实事工作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高标准农田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项目;设计;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2.36+6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4-(页码)-页数

一、创新设计管理新模式,夯实设计管理基础

1、确立项目建设目标

建设目标是项目管理工作的纲领和指导思想。指挥部为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成立之初就确立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精品、进步、和谐’的项目建设管理理念,以创建‘五型’指挥部为抓手,以打造‘设计方案合理、施工质量优良、性价比较高、使用者满意’精品工程为目标,高标准、严要求地推进各项工作”的总体工作目标。

2、树立勘察设计理念:

第一、要有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注重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使“安全性、舒适性”和谐统一。第二,要有协调一致的设计理念,树立“不破坏就是最大保护”新理念,使公路建设与自然景观浑然一体、相容协调。第三,要有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主题,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维护自然资源及人文景观;妥善处理公路建设与工业、农田基本建设、旅游业的关系,充分发挥本项目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3、加强设计管理团队建设

团队是设计管理工作的主体,为加强设计管理领导力量,梧柳项目成立了以指挥部领导为组长,一名博士、三名硕士和三个高级工程师组成的设计管理领导小组,同时结合专业和工作经验进行分工,开展各项设计管理工作。在地质勘察阶段,除了安排专人逐标段跟踪外,还要求设计审查单位委派地质专家,成立巡查小组,充实管理团队力量。另外,管理团队还非常重视内部的培训、沟通与交流,曾先后组织设计管理实施细则、设计文件内审意见等各项研讨会,针对地勘跟踪检查,组织专项培训,让驻点工程师充分掌握勘察检查工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4、严选勘察设计和咨询单位

梧柳路项目立项获批后,通过设计招标,采购技术力量雄厚、经验丰富、水平高的设计单位,为提升设计管理工作水平打下基础。

严格选择高水平的设计咨询(代厅审查单位)。围绕设计审查工作首位是“要把提高建设质量和工程耐久性”,明确提出“加强全寿命周期设计审查,加大审查力度、确保设计深度,加强工程造价的审查…”等9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审查工作各阶段的时间节点。

二、设计管理中的具体措施

1、推行设计标准化、精细化,工作方式程序化。

为避免因不同的设计理念,而导致的设计方案差异性,影响施工标准化的顺利推行,指挥部在设计标准化、精细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得设计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第一,重视事先指导意见书和总体勘察设计大纲的编制和审查、批复,第二,推进设计通用图编制,第三,执行周报制度,第四,建立固定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平台。

2、全面推动全过程跟踪勘察设计管理

指挥部派人对设计内外业全程跟踪和现场检查,同时要求咨询审查单位派出资深技术人员全程现场跟踪检查和指导,至少落实1名专人负责,对发现的设计问题督促整改,最大限度避免勘察设计“两张皮”现象。在初期检查中,共报废14个钻孔,下发9份整改通知。经过前期高强度的检查和高规格的要求,全线勘察质量得以充分的保证,既规范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行为,又提高了管理效果,从源头上确保设计质量。所以必须要地勘全过程跟踪检查,并成立检查机构, 做足技术准备,并实施全程跟踪, 另外还必须要规范管理行为。

3、充分发挥设计审查单位的作用

设计审查单位专业技术水平高,经验丰富,借助咨询单位丰富的人力、技术和资源优势,着力提高设计管理工作水平。梧柳项目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加强设计审查单位的管理,也就是不仅要明确设计审查的内容和深度的要求,还必须要求设计审查单位全过程参与地质勘察跟踪检查。

4、加强投资控制管理

设计阶段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的关键和重点,梧柳项目具有路线长、地质条件复杂、桥隧比例高等鲜明特点,投资控制是梧柳项目设计管理的一大难点。所以必须要做好投资目标的设定和设计方案多重审查。

5、推行工程量清单标准化

指挥部提出工程量清单的标准化,就是要在工程项目招标和施工管理中推行标准的工程量清单,按2012年6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公路标准化施工技术指南》来准备标准化施工,避免多样化的工程量清单模式给项目管理带来不便,以至造成索赔、投资失控。设计单位全部采用EP2000工程量清单位辅助系统来制定全线的工程量清单,使之与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及合同条件等统一和配套,形成以工程量清单为核心,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及合同条件为配套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为后续的标准化施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高速公路项目设计管理建议

1、提前谋划设计标准化

交通部已经在全国大力推进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的标准化,区内的多个项目也已经在实施。为了配合施工的标准化,设计阶段也应该要现实对应的标准化设计。对于有多家设计单位参与的项目,在设计招标阶段,就应考虑到设计标准化的问题,先要明确设计通用图纸编制的工作量,将相应的费用也计列在其中,并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由总体单位编制。

2、推行设计优质优价

现有的设计合同缺乏一定的激励机制,设计质量的优劣未与设计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挂钩,设计单位难免会产生一定的怠倦,很多时候就是为了完成设计任务而应付了事。因此,建议在设计合同中提出一些具体的量化目标,如设计获奖情况,节省投资比例,施工期间设计为变更比例等,作为考核的具体指标直接与设计费挂钩。建议在总设计费中预留20%~30%费用作为实现目标的经费。只有实现设计目标才能拿到预留的费用。

3、提高设计前期服务

很多项目公司在筹备期间,人员配置经常不足,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筹备项目人员,及技术力量不足问题,建议在合同中要求每个中标设计单位设置一名前期服务人员(与施工期间的设计代表类似),在中标之后,开始设计时就派一个人到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公司与设计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同时也负责相应一定的技术工作,参与技术方案的讨论,各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之间交叉互审工作等。

4、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

考虑到项目公司对各项重大方案进行审查时,需要更多资深的专业技术人士参与。因此,建议结合集团的管理部门,成立一个项目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中除了项目公司、高司、集团公司的专家外,还要求各设计单位各指派一名教授级高工以上的专业人员,参与到委员会当中来。委员会在项目的设计、建设期,全过程服务。在合同中需明确这一项内容,并让设计单位在报价中考虑到相应的费用。

结语:设计是高速公路项目的灵魂,是从技术上和经济上对列入计划内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具体指导工程建设的蓝图。设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高速公路工程产品质量的优劣。纵观以往的工程建设项目,很多在施工或运营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均是因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不完善而引起。

参考文献:

[1]卢 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管理指南[M].北 附近,对“线路走廊”的完整性带来一定的影响。 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2] 彭鹿.浅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控制与管理[J].公路交通科技.2010

高标准农田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公路事业。

第九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各项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实施。

二、编制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检查和奖惩,采取措施提高路况,保证畅通。

三、负责路政管理,处理违章,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

四、组织公路现代化养护、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开发,负责交通情况调查和路况登记,培训公路专业人员,改善技术装备,交流先进经验,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五、调查研究和统计上报公路情况。

六、负责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等。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公路发展规划必须遵循远近期结合、新建与改建结合、平时建设与战时需要结合、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整体上提高公路网络的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各个行政等级的公路发展规划,按《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管理权限分别制定和审批。年度计划应与规划相衔接。凡经批准的规划有改变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新建公路、改建原有公路,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资金,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筹集。

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用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给予补助。

县道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与民工建勤的办法实施,可用养路费给予补助。

乡道的建设主要由乡(镇)自办,或者以乡(镇)为主,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边远、贫困地区的县道、乡道建设,可实行以工代赈的办法。

边防、国防公路建设资金,另由国家专项投资解决。

第十五条凡属新建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项目,均应按国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各项程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项目和乡道也可适当裁并一些程序。

第十六条公路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持有公路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和法人承担。

重大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采取招标办法,鼓励竞争,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实行招标制。

凡纳入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国内公开招标。

凡利用外资和国际间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实行国际招标,但必须履行规定的批准手续。

特殊公路建设工程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可采取议标、邀标或投资包干方式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建筑市场管理、定额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单位必须取得经公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的施工证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后,应及时按国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公路产权资料不完备的公路工程,不得支付使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返工。

第二十条现有国道、省道穿过县级市和县城的路段改建时,可按“靠城不进城”的原则,避正城区另辟新线。新线工程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凡根据县级市和县城建设规划进行公路扩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承担与现有公路技术标准相吻合部分所需的建设费用。提高公路技术标准和扩大工程规模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或确定提高标准和扩大规模的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地级市及其以上的大中城市出入口道路与干线公路连接处,已划为城市规划范围,但尚未形成街道的路段,其建设规划、计划及其实施以当地城建主管部门为主,公路主管部门配合协助。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县道需要征用、拨用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具体征用、拨用标准按“社会公益设施”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路发展规划,新建公路或拓宽原有公路、增建公路设施等需要预留土地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造册登记,立案存档。

第二十四条公路设计、施工应尽量适应地形变化,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自然地貌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通过名胜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公路,应注意与周围环境、天然景观的协调。严禁损坏历史文物。

修建公路如可能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军事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公路与铁路立交所涉及的建设原则、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组织实施、交接管理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分工,同时修建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绿化、交通工程、环境保护等设施,高速公路还应当同时修建监控、营运、服务、救护等设施。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二十六条公路养护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周期性地进行大中修,逐步改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

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国道、省道主要由固定(合同制)专业工人养护,适当利用民工建勤采备砂石材料。

县道以建勤轮换工养护为主,但每个养护道班应至少配一名固定(合同制)养路专业工人。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养护。

公路养护道班一般按每十至十五公里设立一个,也可根据养路机械化程度、路面等级和养护难易程度的变化,设置大道班(或养护工区)延长其管养里程。人烟稀少和边远地区的公路,也可实行机械化养护队定期巡回养护。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排水设备、防护设施、绿化带,以及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实施综合治理和全面养护,防止公路环境污染,美化路容路貌,减少水毁损失。

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损坏、承载力不足或出现险情时,公路管理机构除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采取减速行驶、单向行驶、限载行驶或封闭绕行的交通措施外,应尽快落实维修、加固、修复的工程措施。

第二十九条进行公路养护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在作业处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影响行车安全的,夜间还需设置红灯警视信号。

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中修养护或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函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需中断交通的,应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共同通告。

在高等级公路或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第三十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本着珍惜民力的原则,做好民工建勤工作。公路沿线农村成年劳动力每年每人不得超过三个建勤工日,车船运输工具每年每台件不得超过两个建勤工日。

第三十一条公路遇有大量雪阻、塌方、水毁、泥石流、沙埋、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公路主管部门可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动员附近驻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进行紧急抢救,尽快恢复通车。

当国道中断交通两天以上时,应将阻、通情况及时报告交通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和人民政府。省道、县道、乡道中断交通的报告程序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公路沿线设置公路养护专用砂石料场和施工取土场地,应事先征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办理长期或临时拨用手续。

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的公路料场取土(砂)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故阻挠或索取价款。

公路养护工程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管道、通讯、军事等设施的安全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公路用地、边坡、分隔带,本着因路制宜、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改善环境的原则实施公路绿化。

对公路花草树木,只许作抚育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采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树木的,国道、省道须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乡道须经县(旗、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依法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路产的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路政巡查车辆须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第三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

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进行其他类似作业。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货物,停泊船只、排筏或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三、有任何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伐木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公路设施的安全;如有危及的可能时,从事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作业前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发生危及路产安全的,须立即停止作业,听候处理。

第三十九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妨碍交通的,还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上款规定办理。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签订协议,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指定路段,设置试车标志,并明确由厂方向路方缴纳公路损坏补偿费。

第四十条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或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并承担按原公路技术标准修复或商定按规划标准改建公路的费用;影响交通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修建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各项几何尺寸及净空的要求;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以下规定:

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需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

第四十四条通过公路渡口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渡口和路政管理人员的调度及指挥,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侵犯公路合法权宜、造成路产损坏或严重危及路产安全的单位、个人或车辆,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者和案发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和查处,并按《条例》规定,责令赔偿损失;对驾车逃逸者可通知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或赶赴交通检查站会同检查人员共同拦截,查处其违章行为。

第六章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以及其他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挤占公路规费。

第四十七条各项公路规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凡领有牌证的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属国家规定暂免征收的除外)。

凡利用贷款和需要偿还的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公路渡口,所有车辆通过时都要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和过渡费(属国家规定免征的除外)。

凡购买国内生产、组装及国外进口的各种机动车辆都要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属国家规定暂免征收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负责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车辆购置附加费由交通部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所代征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费款及时存入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专户,由各地工商银行负责划转,任何代征、代管单位不得动支。

第五十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其征费和征费检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十一条公路征费人员执行公务按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和指挥旗(灯)。公路征费车辆须装有“公路征费”字样的标牌和专用标志灯饰。

公路规费征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遵守各项公路征费管理规章,秉公办事,不得乱设卡、滥收费、乱罚款和。

第五十二条各种公路规费征收票证和处罚单据,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第五十三条公路养路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办理。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用于收费公路或桥梁、隧道的养护及收费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外,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和需要偿还的集资。

对收取的过渡费的使用视同养路费,除以渡养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为桥的建设资金。

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用于国道、特大公路桥梁、隧道、重要立体交叉枢纽工程,以及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省道的建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责令其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条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警告,责令暂停施工,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限期迁出规定范围。

二、罚款。

三、对已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赔偿公路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或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二、对违反规定行车,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三、对违反公路渡口管理规章的,按该规章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二、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立即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参照本《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乱砍滥伐或毁坏公路花草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课以滞纳金;对情节严重、倒换车牌或伪造、涂改征费凭证的,还应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对非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全部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同时对当事者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相当其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当事者对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对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还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条例》第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公路征费人员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属于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对超出国家规定使用范围,挪用公路规费于其它建设和开支的,银行有权拒付,审计、财政部门有权追查、索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公路管理人员受本单位或上级单位负责人指使、纵容而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除追究其本人责任外,并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