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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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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1信用风险个人消费信贷的安全性与借款人的收入水平、经济实力及个人信用息息相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客户经理在调查过程中给出的信用评分是对借款人信用评价的基础指标。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系统通过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然而,由于借款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的随意性,个人信用报告内容比较简单、粗略,并且部分客户没有信用档案,而目前的客户信用评分也不能完全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以上因素都导致银行在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存在一定的先天不足。形成这种先天不足的原因除了部分人信用观念淡薄、信用缺失外,另一重要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从而导致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必定了解自己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从而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瞒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确定性因素。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与信用缺失现象是紧密相连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信用缺失现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导致信用缺失现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密切相关。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可避免,必将引发信用风险。

2管理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从风险控制目标上看,过分追求资金运营的效益性,而对经营安全与风险防范的认识严重不足。为了完成既定的贷款和利润指标,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导致不良贷款不断增加。从贷前资信评估上看,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往往依靠定性的、人为行的风险评估大多是针对信贷业务设计的,而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业务的风险评估还处于空白或者探讨的过程中,对衍生金融工具、中间业务、电子银行等新业务的风险更是缺乏监控。这些问题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扩大,新产品的不断产生而愈显突出。从贷后跟踪管理上看,信息缺乏与滞后导致贷款预警机制失灵。长期以来,虽然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制度,但由于机构岗位之间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部门,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贷后跟踪管理上,经常会因利益的交叉而导致权力制衡的失灵,如对保证金的管理上,会计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不清导致保证金账户失去监控,出现余额不足或挪用现象。

3法律风险国外消费信贷市场发达国家都有庞大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内容丰富。这些法律一方面对消费信贷参与各方的行为提供了参照标准,另一方面保护了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我国的消费信贷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步的,真正得到关注和重视是到90年代中期,发展的时间不长,消费信贷市场还很不发达。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律不健全,国家尚未制订统一、规范的具体针对整个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消费信息的披露和消费信用的评估等做出规定。一般都是以国家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实行性的规范等来约束的,规定比较分散,至今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律。我国关于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物权法》、《担保法》、《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等,这些法律法规是针对生产性贷款而立的,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消费性贷款法律法规,致使银行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在回收个人消费信贷过程中,一旦出现贷款本息回收困难、涉及担保保证的履行、抵押物的处理、质押品的拍卖等问题,缺乏强制性的法律保障,实际操作中极为困难。就汽车消费信贷而言,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贷款通则》、《担保法》均未有针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不仅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可依,而且一旦借款人故意或非故意的违约,就会出现耗时耗力,加大社会劳动、执行难的局面。国家对汽车消费税费标准、税费种类也未规范统一,各种税费负担还比较重,汽车抵押手续、法规不完善。这些在法律规范上的欠缺都成为消费信贷业务开展中的障碍,使消费信贷业务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对消费信贷市场的完善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4市场风险作为零售业务的个人消费信贷,其客户分散,单笔贷款数额小,贷款时间跨度长,操作环节多,业务量大,交易成本高,易受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诱发风险隐患。如部分银行在房地产热潮中放低贷款门槛,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人也贷到了款,在房价攀升的时候,借款人可通过卖房偿还贷款,但当房价下滑、利率上调的时候,越来越多的借款人不堪重负,从而出现违约现象。同时消费信贷中出现不良贷款后,由于我国消费信贷法制建设和商品交易二级市场尚未完善,银行欲将抵押物变现,需经历重重环节,层层收费,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后导致成本过高。

二、防范和化解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

1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发展个人消费信贷制度,就是要通过评级掌握借款人个人收入的真实状况、个人资产和负债情况以及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从而据以判断借款人的诚信度、还款能力的稳定性以及还款意愿。通过建立信息收集与信用评估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平台,整合健全系统功能,实现银行、工商、税务、房地产等相关部门信息的全面采集,真实全面反映个人信用记录。银行应以客户的信用记录为基础,通过信用评分卡机制,建立起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的程序和制度。同时有效利用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录入、变更客户的财务信息、账户信息、与客户相关的其他非财务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与关联性。

2完善消费信贷市场法制环境我国目前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健全消费信贷法律建设迫在眉睫。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消费信贷参与双方的行为,既保护信贷消费者的利益,又不损害银行的利益。消费信贷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不是权衡风险与收益的组成部分,而是作为要求和禁止从事某些业务活动或作法的规范,其必须明确消费信贷的主管机构、经营原则、办理机构、业务范围、贷款利率、办贷手续、法律责任等,确立双方的权利和地位,督促双方履行责任和义务,使消费信贷做到有法可依,便于银行规范经营,推动消费信贷规范化、合法化、制度化。同时要加大消费信贷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共同维护消费者和银行正当权益。

3规范操作消费贷款业务对银行来说: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体,把处于上升阶段的中等收入群体列为个人客户的目标市场,其较强的还贷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将是培植个人产品和盈利能力的新增长点。规范操作,严把贷款金额及期限关,针对不同的客户和贷款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贷款的首付比例及贷款期限,降低贷款风险度。注意完善保险手续,化解贷款风险。银行要在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完善贷款保险操作手续,重点关注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第一收益人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机动车辆保险在贷款期限内是否连续,采取要求借款人按照贷款期限一次性全额投保的方式,杜绝按年投保后出现续保难的问题。建立高业务素质的客户经理队伍。消费信贷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很广,专业性很强,因此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理论知识、消费信贷专业知识、营销技能、工作经验等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更新和完善信贷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服务技能,培养出一支知识全面、业务水平过硬的消费信贷专业人员队伍显得格外重要。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运行模式风险监管

一、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舶来品,源于Internet Technology领域,2005年英国Zopa网站的成立被J为是P2P网络借贷的诞生;2006年美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Prosper成立,相应我国第一家借贷公司宜信问世;2007年迄今世界规模最大的P2P网贷平台Lending Club成立,该平台一经问世,便受到热烈追捧;同年,我国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上线[2]。

自我国第一家网贷公司拍拍贷在上海成立以来,各类运营模式的网贷平台迅速且大量涌现。然而近年来网贷公司“跑路”、倒闭现象层出不穷,到2015年末,33464家被监测的网贷平台中,正常运营的仅为1876家,存在问题的平台大约占46%,创近半年来的新高[3]。最近被曝光的云南妙慈投资旗下的P2P平台,其涵盖有国内贸易、商业信息咨询、企业营销方案策划等产业,该平台运营不到七天,网站就出现诸多问题……。而“e租宝”网络借贷平台上线仅一年半就非法吸收资本多达500多亿,其受害投资人分布之广遍布全国,“e租宝”的一系列作为就是一场庞氏骗局[4]。即使出现诸如跑路、停业等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仍是必然之势。

P2P网络借贷的诞生顺应了市场需求,是对传统银行业的有效补充,小企业可能因为没有抵押物而得不到商业银行的贷款,而P2P网贷平台刚好弥补了这点不足,且提高了社会效益。但是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缺乏基本信用评级、监管真空、面临洗钱犯罪风险、非法集资以及资金池、流动性风险等问题。鉴于网贷平台的发展是顺势而为,是互联网发展下的必然产物,因而我们应该鼓励、引导、规范其发展。英国和美国是网络借贷的发源地,其监管方面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近几年,国家的政策在向小微型企业的贷款问题倾斜,那么P2P网络借贷平台如何有序健康发展?政府又该如何实施有效监管呢?此类问题值得探究。

二、P2P网络借贷的特点及其快速发展的原因

(一)P2P网络借贷特点

P2P网络借贷与传统银行相比较,其主要的优势体现为以下五点[5]:1.便捷快速:P2P网络借贷不受地域限制,主要发展方向在于其高效率的“闪电借款”模式,2.满足未被满足的需求:银行是个需要关注规模的行业,其常因为考虑到风险与成本而不愿对个人和小微企业放贷,而P2P恰好能成为传统银行在这方面的有益补充,这是典型的惠普金融;3.降低门槛:对于传统银行来说,由于维系一个小客户可能不太划算,但对P2P平台来说,吸引小客户的边际成本极低,因而贷款人的门槛大为降低; 4.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金融的本质是信息,而P2P通过网络获取信息大大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比如Lending Club开发的Lending Match系统,该系统能帮助注册用户迅速发现原本不知道的广泛的社会关系(大学校友、老同事等),基于这些社会关系加强用户在借贷过程中的信任感;5.平台效应:因为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理论”,交易双方规模的大幅度增长将带来交易成本的快速降低,所以只要用户数量达到一定水平,P2P将会从银行因为成本高而放弃的业务中获取利润;6.分散风险:分散化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比如,尽管民间借贷利率很高,但若借款人资金出现问题,那么贷款人的本金很可能打水漂,但P2P网络借贷可通过分散投资来解决这一问题。总而言之,P2P借贷的发展不是对传统银行业的冲击,而是相辅相成。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新的贷款产品,也可以为存户提供更多元的投资机会。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的根因

1.自从进入奴隶社会有交换活动以来,一对一的借贷行为长期存在,这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根因。由于信息不对称,个人社交范围有限,传统借贷往往发生在熟人和互相信任的亲友之间,所以限制了借贷规模降低了借贷效率。现代银行业却很难满足个人和小型企业的信贷服务。因为如果借款者没有抵押担保条件或缺少良好信用记录就会被排斥在传统银行之外。因此个人借贷依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2.互联网技术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技术支撑[6]。有了互联网平台,P2P网络借贷不仅能解决大部分信息不对称问题,还能节约成本。

3.P2P网络借贷高举惠普金融旗帜,借此带来良好的宣传效果和热烈的社会反映,更吸引了大批慈善家的投资,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政策趋向,国家对其管理较为宽松并且存在漏洞,催生其蓬勃发展。

三、P2P网贷平台的主要模式及实例

(一)P2P借贷的主要模式

P2P借贷平台按以下三种模式分类:按征信方式、按借贷流程、按有无担保机制分类[7]。

1.按征信方式分,可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和线下结合模式。纯线上模式是指网络借贷平台仅作为中介,其作用是规定交易原则和为交易双方提供平台,从注册用户的开发、信用的审核、交易双方合同的签订到贷款的拖欠催收等业务大部分在线上完成。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模式,指的是网络借贷公司在线上的业务主要是理财方向,吸引大批投资者,并公开交易内容,而风险控制、开发贷款人等事项则在线下完成[8]。

2.按贷款流程的不同,可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纯平台模式即投资者按照个人偏好在平台上自由选择资金需求者,平台只作为单纯的中介,其服务主要对资金需求者进行信用审查,其盈利主要靠收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把钱给借款人,然后第三方个人把债权让渡给贷款人。其中,第三方个人与网贷平台密切相关,主要是隶属于网贷平台的关键人员,我国的典型代表是宜信[9]。

3.按有无担保机制,可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无担保模式即平台的业务仅为提供信用审核与整合信息,其借款全都是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借款时间长短和风险偏好自由选择借款数额和期限长短[10]。

有担保模式又可分为第三方担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担保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让担保公司承担风险,第二种模式是平台自己把控风险,然而对于贷款人来说,不管哪种模式都不能一蹴而就的以为有了担保就没有风险了。从以往的经营来看,大部分担保公司都存在问题。

(二)实例――拍拍贷

2007年拍拍贷上线,它是我国第一家P2P纯信用无担保网贷平台。到2015年底,用户超过250万人。在创新的想法和强硬技术的支撑下,拍拍贷创建了一安全系数高、效率高、诚信透明的网贷平台[11]。

对比我国其它网贷平台,拍拍贷始终坚持最原始的网贷模式,其采用纯线上模式运营,它自身不参加借贷过程,而是提供信息审核与匹配等功能,在不超过最高利率的限制下,借款人自己决定利率。拍拍贷坚持不担保、不吸储、不放贷的原则吸引了一批风险爱好者的同时也失去了一批厌恶风险的投资人,但却使平台规避了因垫付功能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有利于拍拍贷平台的可持续发展。拍拍贷将自己定位为“金融服务平台”,更显示了其信用审核的关键性。拍拍贷平台的厉害之处在于采用“大数据”方法,通过收集资金需求者各方面的数据来估计其违约概率和成本,由此定出与之相配的贷款额度、利率区间和风险定价。拍拍贷通过与国内像公安部这样十多家权威的数据中心建立合作来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12]。

四、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使网贷平台的合法性很难得到认可

从网贷平台的交易内容来看,应把它归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然而,现今中国关于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个人之间贷款和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却无处可寻,所以没有办法确认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政府有关部门无法将其纳入监管,于是催生了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信息不对称及统一信用评级体系的缺乏容易诱发信用风险

信用贷款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关键业务,因为我国征信系统还未建立,所以在借贷过程中,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不易知晓到资金需求者的以往的信用情况,其唯一办法就是让资金需求者自己将身份、财产证明等局限的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给平台,然后平台用自己的评级系统审核借款人信用等级。当资金需求者为了得到借款造假时,而网络借贷平台对资金需求者的信用状况审核有限,其信用风险便增大了。

(三)P2P网贷平台的担保机制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我国有些网络借贷平台对贷款人的钱给予一定的担保,然而该模式极可能把贷款人要承担的信用风险转移给网络借贷平台,当其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会使平台陷入流动性风险。法律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不能大于10倍。然而对于有担保资格的网贷平台的净资产常常仅拥有百万,少的还不足百万,而同时其贷款额却高达千万,违反了10倍杠杆的规定。若当贷款的坏账率高达10%时,网络借贷平台便不能凭自己能力偿还,因此平台便因流动性不足而倒闭[13]。

五、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措施

(一)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尤其是基础性金融法律法规

即使大多时候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创新的速度,然而基础性金融法律的制定仍能从基本面上制约金融市场行为。在中国,监管制度倒是不缺乏,仍欠缺基本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有力的执行。因而,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准备:

1.借鉴英国和美国的办法,将基础性法规的重要性上升到一个高度,建立互联网金融结算法规。比如,美国网贷平台在SEC登记后要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来维护贷款人的利益,而我国并没有对此做出严格要求,因此颁发信贷领域信息披露的基础性法规是迫在眉睫的。此外还可以通过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维护其基本权利。

2.制定监管办法时应考虑如下几点:(1)明确借款人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真实性的责任。(2)设立P2P行业准入机制:英美两国都有准入门槛,比如美国需要400万美元的保证金,但中国P2P行业还没有门槛,我认为门槛的设置既要涉及资金方面,还要涉及高管的从业资格和公司技术水平,这样才能保证借贷平台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力和信息审核力。(3)确保P2P平台投资者投入资金的安全。因为网贷平台是借贷双方的中介,所以其不能直接接触资金。监管最关键的部分是标的真实性和资金流向与项目标的匹配度。资金托管虽不能确保标的真实性,但平台的真实性却能够保证。(4)设立风险准备金。由于我国第三方征信系统还未建立,所以规定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能极大地获得贷款人的信任。当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仅仅是必要条件,有效、有力的执行它们,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加快建立征信系统

美英两国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网贷平台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对比中国,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成立,因而没有独立的第三方征信系统。因此,网贷平台需要先对资金需求者进行征信,接着对他们进行信用评分,最后进行风险评估定价。因为国内未建立第三方征信系统,网络借贷平台不能通过央行或政府了解资金需求者的征信信息,这必将增加平台的征信成本,因此资源共享成为P2P行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这种资源共享应是互相的:央行和政府包括公安局等机构的资源可以分享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同时平台要将借款人的信息分享给其他平台和监管或征信机构,从而加速征信系统的建立。

(三)加快对借贷双方的教导、成立相应行业协会

英国的行业自律发展得较为完善,其在P2P监管条例没有颁布前就有效地规范了P2P行业的行为,我国可以参照英国的做法成立P2P行业协会,制定适当的行业自律法规,促进整个P2P行业的长远发展。因而对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诚信教育对P2P行业的可持续性尤为重要。首先是对借款人的诚信教育,短期看来法律在一定程度能约束借款人的违法行为,但其执法成本高;从长远来看,只有借款人诚信度高且自律性较好才能使平台良性长久的发展。其次是对贷款人的风险教育,在英、美两国贷款人有较高的风险意识,有较大的风险承受能力;相较而言,我国大多数P2P投资人风险意识较低,投资行为不成熟。

(四)探索建立P2P网络借贷保险制度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引导网贷行业探索建立保险制度,有利于控制平台因为担保而诱发的流动性风险。口袋网的赔付基金理念做的很好,它联合保险公司为借款人债务设置保险,通过此做法降低贷款人的风险使其能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而其他平台仅是通过自有资本进行担保。口袋网的做法提供了一种新理念-建立网络借贷保险制度。当保险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即使出现坏账也能立刻由数量庞大的贷款人积累的保险金弥补。此做法也不会使坏账增长,因为当保险公司赔偿贷款人损失后会行使代位求偿权,借款人终将承担债务。保险制度可谓一举两得,不但可以减少贷款人的后顾之忧,使其放心借出钱,还能让P2P网贷平台凭借良好的信用健康、高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白浩.P2P网络借贷问题及解决对策[D].河北大学,2013:132.

[2]刘绘,沈庆.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02:56―61.

[3]李朝晖.我国P2P网络借贷与小微企业融资关系的实证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5(2):13.

[4]网贷之家研究院.2015年中国网贷指数.

[5]李文佳.基于P2P借贷网站的借贷行为影响因素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10.

[6]李晓圆.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4 :5.

[7]梅蕾.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20.

[8]李霞.我国P2P网贷平台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5(8):31.

[9]魏石英.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媒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4.

[10]魏李良.P2P网络信贷影响因素分析[D].内蒙古农业大学,2014:9.

[11]李东.P2P借贷风险管理探究[D].安徽大学,2015:20.

[12]宋爽劲.拍拍贷路在何方[J].新经济,2013(21):13.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理论问题

民间借贷则是来自于民间借贷体系,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系统之外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但仍然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系统的观点。我国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研究起步晚,如今学者们所认识到的民间借贷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体系不同,主要是通过借贷双方的口头协议或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对借款期限和利息进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观点则认为,民间借贷是以公民为主体的,将其他的主体除在外,而且在现实中企业和非法人组织是参与民间借贷最活跃的,显然这种看法是不足够的总结民间借贷整体的。另一种则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则是农村地区的个人、企业和非法人的组织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形式的合同来约定,贷款金额,还款计划,利息及其他方面的问题,显然这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于农村,将城市中存在的民间借贷问题排除在民间借贷的系统,所以这种观点也还是不够成熟的。

二、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从法律监管上分析

1.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的受到严重的影响。大量的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融资活动,导致资金体外循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第一,给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带来的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利率进行浮动,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是受市场供求以及借贷双方的自己决定的,因为民间借贷大多是在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利率一般比银行利率高得多,对于国家全面实施利率政策有很大的影响。第二,影响国家信贷政策的执行。盲目性和随意性,自发性,隐蔽性是民间借贷的特点,各种政策和法规对其没有影响,只观注收益,不注重投资方向和社会效益,资本流动趋向与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家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其影响。

2.民间借贷发展无序,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第一,由于民间借贷的出现,使得银行资金来源不断减少,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对于银行吸收存款的竞争难度增加。第二,借款人要返还高息贷款本金和利息,而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则是能拖则拖,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也不断的增加,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

3.缺乏民间借贷的监管和控制机制,流动性风险是不容易规避的。民间借贷没有规范性,资本的所有者不能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现象,这样就使得借款人的资金到期也归还不了。

(二)从法律主体上分析

1.增加公司的财务压力,利润空间受到挤压。企业或个体户一般从民间借贷机构获取的资金有较高的利率,银行利率明显高出银行。这就使得企业获取了高息负债,进一步加重财政负担,收益率相对较低的企业就会出现资金使用的不良循环,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受影响。

2.不健全的风险补偿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民间借贷没有复杂的手续,法律法规来管理和支持完全没有,盲目性较高,而且也不规范、不稳定,借贷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债务人不偿还贷款,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追讨损失,同时也没有完善的保险机制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三)从法律纠纷上分析

1.新的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产生。民间借贷手续的不规范性的存在,有的以白条的方式来约定,简单的进行担保,贷款期限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贷款周期无法合理的确定,如果借款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及时归返时,就会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甚至会出现刑事案件。

2.高利贷多见。根据调查显示,如今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是贷款基准利率的2-4倍,有的甚至月息高达7%,这种贷款已经达到国家标准关于高利贷的规定,而不是受司法保护的。当城乡居民的需要不可预知的生活资金时,而且金融产品的供给不能够满足需要,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难问题也无法解决,一些公司已经开始采用借新债来偿还旧债的方式来维持企业的经营,利率不是企业第一考虑的,只要能解决企业的资金流通就可以了,一旦现金流出现状况债务危机就会产生。

3.借贷“陷阱”层出不穷。有的人在借贷时故意设陷阱让借贷者受骗,造成了很多纠纷。一是 “文字”游戏。如果A向B借款5000元,A对B写一张收据,内容是“今天收到5000元”,在发生争议时,说这是B欠A5000元钱,而B还款出具的收条,由于B给他的欠条丢了,于是他写了一张收据 。二是 “数字”游戏。出借人在钱数的前后故意留下一个缺口,之后双方签署的借条,然后在金额处添加数字使得贷款额变化。三是“偷梁换柱”。在向别人借钱时,故意离开现场,让别人写作欠条,通过否认是自己的笔迹来否认借款。

4.借款人故意逃债。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其所借的贷款后,故意躲藏避免债权人追债,在发生争议时消失了。在2009年马鞍山市法院系统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时,该案件的被告近一半失踪或拒绝出庭,法院只能进行裁定,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公示下发,案件就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因为没有办法找到债务人,也就无法获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的债务无法补偿,已成为法院的疑难案件。

三、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一,对于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完整规范的法律。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的规则,现行法律对违反的处罚不够,也没有相关法规进行监管。

另外,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能力比较低下,盈利能力相对较低,民营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也比较差,因此银行无法为其注资。所以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只有进行民间借贷,这样中小企业就成为了民间借贷肆万主要个体。近些年以来,由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民间借贷的规 模得到了扩张,中小企业如今已经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方面。民间借贷具有较高利率,因此民间借贷为了获取利润,对于中小企业存在的风险不予考虑,盲目放贷给中小企业进行经营。借款人抓住了贷款人的追求利益的心理,将经营风险转嫁到民间借贷,这就使得贷款人无法收回资金。贷款人资金的回收,往往采取“武力”的方式来实现,金融市场的秩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较高的贷款利率则是形成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民间融资利率通常比正规的金融机构的高,而且利率还在不断的上升,而当借款人不能还贷时,其所收取的利率就会进一步提高,有时甚至会出现利滚利,和的高利贷同出一辙,这就增加了借款人的偿还成本,甚至还会出现超出借款人可以负担得起的范围。一旦借出的资金不能够收回,资金的供给方无法实现其预期的收益,不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最终会出现一无所获的结果。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公民法律知识的教育

对公民进行教育使他们能够树立风险意识,宣传“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当贷款人进行借钱时,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就需要借款人找到其他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给予担保,如果有必要可以让借款人以不动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担保或抵押手续一定要完善,在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时,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一旦双方的贷款意见达成,就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重要的是在内容中将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进行明确详细的陈述。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缺乏法律和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这也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法律法规的发展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融资主体,利率及其他方面进行规定,把民间借贷纳入到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进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另外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使民间借贷关系得到规范,借贷双方在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借贷需求登记,并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确保贷款的透明和公平,通过政府来监督其遵守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可以有依赖方双方信用向依靠法制和监管机构担保转变,以确保公民自由借贷的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放贷前的审核工作

因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贷款时要对其信贷条件进行完全彻底的调查,主要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态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只要是发现企业经营出现异常,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或重新选择的抵押品。

(四)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核力度

民间借贷资金的供应方为了得到更多的实惠,能够提供快速,便捷的借款服务,但是其收取的利率要比许多金融机构高得多,这就提高了资金的风险,甚至利率能够达到高利贷的层面,因此,需要加强增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查借贷利率是否达到高利贷的水平,与此同时还要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范围给予明确的限制。

(五)创新金融理财产品,疏通民间资金出口

对我囯的金融投资体系进行完善,根据风险收益偏好不同向公众投资者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而且,私募股权融资机制要健全,引导社会资金分流到民间资金市场,进而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结构进行转换。事实上,中国人所进行的家庭储蓄主要是为了用来养老,保障医疗等,这都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如果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分流,就不能让其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所以就需要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进而满足低风险的投资需求。

参考文献: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摘要:P2P网络信贷市场是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最快的部分,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变革有着重大的作用。以英国的Zopa、美国的Prosper和中国拍拍贷、红岭创投和陆金所五个典型P2P网贷平台为例,分析比较国内外P2P平台运营的外部环境、平台运营模式、平台风险控制措施的差异,分析归纳出国内P2P网贷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改善外部环境和整顿平台内内部模式两个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网络信贷;P2P

引言

众所周知,2007年国内银根收紧以来,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贷款的难度越来越大;同时再加上国内股市和楼市震荡不息,国民投资收益率不断下降。一方面是缺钱,另一方面是有闲钱没有好地方投,在这样的土壤下,国内的民间小额信贷茁壮成长,而随着互联网观念的深入人心,P2P网络信贷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P2P的全称是“PEERTO-PEER LENDING”,一般译为“人与人相互的贷款”,也有人称之为“点对点借贷”。而本文所说的P2P网络信贷指的是专门从事于这种个人对个人或者点对点借贷的网络平台,这些平台更多的是起到一种中介或者信息服务的作用。但是国内P2P网络信贷平台的发展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未来的发展之路在哪?这些皆为本文研究目的。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大概念着手,落点于互联网金融下最具代表也是发展最快的P2P网络信贷平台,通过对中外现在具有代表性的平台进行了详细对比,来寻找我国P2P网络信贷平台的道路。

1、中外P2P平台对比与分析

本文将从平台外部环境、平台运营模式、平台风险控制三个方面对国内外P2P网络信贷平台进行对比,然后分析归纳出国内P2P网贷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平台外部环境的比较分析

P2P网络平台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主要有: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监管环境等。社会环境主要是包括社会的性质、民众的心理等;经济环境主要是经济性质、产业结构等;监管环境主要是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督管理机关。

1.1.1 经济环境

国内外P2P网络平台在经济环境上面主要存在着经济体制不同、产业结构不同等差异。国外P2P网络信贷平台生存的环境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切以市场为导向,市场是最主要的调节工具。而国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的是市场调控和宏观调控相结合。

另外,就金融行业而言,国外发展的远比国内充分和完善;国外的金融服务和投资渠道比较完善,居民无论是投资理财还是贷款,都可以很方便的找到途径解决。而国内,楼市和股市震荡,民众投资无门;同时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或者个人,却因为种种门槛而很难获得资助。在这样的环境差异下,国内的P2P网络信贷市场发展的比国外的要迅猛许多。

1.1.2 监管环境

在监管环境的监管机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三个方面,国内外平台有相似点,也有不同点。

首先是监管机构方面,专门针对P2P的监管机构在国内外都是没有出现的,但是国外平台(比如美国Prosper平台)会受到金融证券部门的监管,而在国内是没有的,国内只有一个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进行自律。法律法规方面国外因为法律体系比较完善,虽然暂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管理这块,但是政府机构利用《证券法》等法律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而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没有这么全面,使得在该方面相关法律条文太少。而行业标准方面,国内外都没有具体严格的行业标准。

1.2 平台内部模式的比较分析

对P2P平台内部模式的对比,以英国的Zopa平台、美国的Prosper平台、中国的拍拍贷、红岭创投和陆金所为例,从平台的运营模式、盈利来源和风险控制角度展开分析,具体见表1、表2和表3。

1.3 存在问题的比较分析

国外的平台更多的是运营模式和行业标准的问题;运营模式存在问题主要是国外的平台基本上都是“无抵押无担保”型,使得平台运营的风险提高;而国内基本上都采用了担保或者抵押中的一种或两种方式来保障安全,比如红岭创投。而行业标准这个问题,国内外都存在着这个问题,整个P2P网络信贷市场一直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

国内P2P平台除了存在的行业标准问题外,还有就是监管政策方面和信息透明方面。监管政策方面:国内目前对于这一块的监管基本上属于空白,没有相关监管机构和任何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也没有其他法律可以适用管理,暴露了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相比于国外,虽然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但是因为其法律制度完善,所以可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比如美国的《证券法》等;信息透明方面:国内平台普遍存在资金流向、经营状况等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的问题,国外平台在此方面则相对规范。

2、国内P2P网络信贷发展建议

针对我国P2P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从改善外部环境和整顿内部模式两个方面予以完善和解决。

2.1 改善外部环境

我国P2P网贷生长的外部环境主要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监管环境和技术环境问题。

2.1.1 改善监管环境

借鉴国外代表性平台,改善我国P2P监管环境主要需要从完善相关法规的建立、行业标准以及准入的制定等入手。

(1)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和监管。就目前的形势来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大势不可逆,针对这个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建立健全,使得包括P2P网络信贷在内的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物获得合法的地位,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P2P网络信贷的合法地位的确立可以明确其市场主体的地位,更好的参与到我国的经济体系里面,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督行业发展和法律制度执行情况。

(2)规范行业标准和准入门槛。目前我国P2P网络信贷平台市场秩序非常混乱,种类多样。这个时候规范的行业标准显得极为迫切。国内平台的种种模式,归根到底还是行业标准的不规范造成的,所以规范行业标准有利于整顿市场秩序,改善行业乱象。规范的行业标准包括合理的准入门槛,中国的P2P网络信贷一直处于“无门槛”的地带,使得P2P网络信贷平台“跑路潮”不断。

(3)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自律组织在引领行业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引入强有力的他律手段或者机构。在我国P2P网络信贷市场,目前只有一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来进行自律管理,但这种自律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很多时候很难起到作用,所以强有力的他律措施是很有必要的。

2.1.2 改善技术环境

P2P网贷的技术风险主要是网站安全技术和信用认证技术。国内P2P网贷想要获得发展必须改善相关技术环境,主要是改善互联网安全技术环境和信用认证技术环境。具体如下:

(1)改善互联网安全技术环境;我国互联网安全技术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平台运营者安全意识缺乏和相关制裁互联网犯罪法律法规的缺乏。

(2)改善信用认证技术,完善中国征信体系。无论是国内的平台还是国外的平台,都非常重视个人信用,而这也是信用贷款的首要条件。而我国目前的信用征集体系不是很完善,使得我国的P2P网络信贷平台在个人信用审核这一块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和安全隐患。

2.2 整顿内部模式

我国P2P网络信贷平台在内部模式方面面临的问题一般是风险控制问题,风险控制问题在国内平台普遍存在,风险控制中入门审核问题也是现在面临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2.2.1 整顿风险控制模式

(1)严格控制入门关,完善信用和项目审查。P2P网络信贷平台对于借款用户必须采用一整套严密的信用评分制度(比如国外的FICO),同时要加强对于项目本身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审查,严把入门关,可以很好的减少平台坏账率的产生。

(2)持续跟踪贷款用途,解决逾期项目。为了保证前期资料审查和项目核查工作的有效性,平台还应该对借款进行持续跟踪,防止相关贷款用于非法或者高风险的行业,使得平台运营风险增大。针对已经逾期的项目,平台要有区别的处理对待,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的P2P网络信贷平台这一方面的问题一直长久的存在着,P2P网络信贷平台没有对这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使得借款项目在这一个环节脱离监管,使得坏账风险增加。持续跟踪贷款使用流程,对于国内P2P网贷行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风险控制措施。

(3)多重风险控制措施结合。风险控制绝对是网络信贷行业的生命线,因此我国的网络信贷平台想要继续健康发展,就必须不断的完善风控措施,多重风险控制措施相结合。平台应采取项目必须进行抵押才能获得贷款,或者邀请第三方担保公司对借款项目进行担保,保障好投资者的利益。

2.2.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无论公司或者政府机关,信息的透明度对于利益相关者是非常重要的。国内P2P网贷平台一直比较忽视信息披露问题,没有做到信息的透明化,使得投资者和借款者都心存疑虑,另外也不利于国家相关机关进行监管。要做好信息披露和沟通,P2P网络信贷平台应该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且积极和投资者、借款者进行充分沟通,做好信息披露,提高本身运营的透明度,这不仅是投资者和借款者的要求,也是未来引入监管所必需的部分。

参考文献:

[1] 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52-56;

[2] 陈一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现状与发展建议[J]. 金融发展评论,2013(12):126-131;

[3] 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18-23;

[4] 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19-21.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一)外部风险

1、开发商的信用风险

(1)开发商选择的项目是没有市场前途的,或者该项目本身就存在问题。

(2)开发商将购房款入账后,开发商经营不善,或挪用资金,造成项目不能完工,形成烂尾,不能按时交楼,由此引发购房人停还银行借款,使银行被迫陷入纠纷。

(3)购房人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不再履行按揭贷款协议。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都将受到了侵害。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由合同发生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所引起,即贷款合同发生后,银行无法随时掌握借款人的经济条件的变化,无法观察到借款人的行为,借款人有可能出现违约的问题。

3、购房人的道德风险

(1)购房人办理贷款业务后,故意不还贷,给银行造成坏账。

(2)购房人自己有资金需要,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利用银行的信息不完全性,故意捏造虚假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健康证明以骗取银行的住房贷款挪作他用。有的资金自用并按月还贷,但也有只骗取贷款,并无偿还意愿。

(3)购房人与开发商勾结,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开发商,以帮助开发商获取资金,并由开发商帮助偿还月供。

4、开发商的道德风险

(1)开发商通过个人虚假购房套取贷款。开发商以其亲属、内部员工、关联企业员工按揭购房,套取银行贷款用于自身资金周转,并负责按月偿还贷款,甚至挪作他用。

(2)开发商虚构购房行为或伪造相关手续套取贷款。通过伪造借款人身份证或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抵押进行虚假按揭。

(3)开发商与购房人或银行员工串通套取贷款。通过购房者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并分期向购房者归还超出真实房价的贷款本息。

5、房贷中介的道德风险。

近来,房贷中介在我国房贷尤其是二手房贷款业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也存在着数量众多、品质良莠不齐、道德素质普遍不高的问题。他们只要借款人获得了贷款,就可以拿到佣金,毫无动力关心借款入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以及获得的贷款是否合适。也就是说,房贷中介对于房贷合同的履行没有利益,无论借款人的信息是否对称,无论手续是否完备,无论贷款是否合适,他们只要的是中介的费用,如果借款人违约,也与他们无关。

(二)银行内部风险

1、行业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重点,已成为各银行竞争的焦点。为了争夺房地产信贷市场份额,各家银行在简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增加信贷投入等方面均加大了力度,并不惜采取各种优惠措施。这一系列举措使得同业间竞争日趋激烈,款的成本自然将会加大,盈利空间也将会减小,从而相对增大了风险。

2、流动性风险

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资金来源基本上依赖于一般储蓄。而个人住房贷款一般都属于中长期贷款,还款期限较长。一般储蓄的资金很难满足住房信贷数量大、期限长的要求。这就给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背上巨大的包袱,孕育着较大的风险。外加上其他风险的影响,如果银行持有大量住房贷款的债权,必将对造成资金周转不灵,流动性减弱,加大住房贷款的风险也影响银行的盈利。

3、个人资信系统风险

由于个人资信体系尚未完善, 银行在短期内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难以准确获知。目前, 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 对贷款人的贷前调查仅以身份证、职业、个人收入证明为依据, 对个人信用做出客观的判断有一定的片面性, 加之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 借款人未来经济状况的不确定性, 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持续监控, 使银行信贷资金充满了风险。

4、合规化风险

由于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而造成的,主要有以下具体表现:

(1)贷款操作不注意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对贷款使用或偿还不能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跟进,使贷款大量逾期,未能及时催收,导致贷款风险失控。

(2)信贷人员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在签署借款、担保合同时主要条款出现疏漏或合同要素不全、追偿已过时效等,导致锻行合法债权褥不到有效保护。

(3)档案管理不规范,对借款合同和有价证券等重要法律文件和质押品不按规定保管,出现工作失误或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有的银行为了争夺一些效益较好的房地产公司和收入较为稳定的个人客户阶层,不惜放宽贷款条件,有些做法甚至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房地产信贷的政策和规定。

这些违法违规、无序竞争的行为都给房地产信贷业务带来了诸多潜在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成因分析

(一)从银行方面来讲:银行管理不善,形成不良贷款

1、经营理念存在偏差,激励考核机制扭曲。

某些银行一味追求盈利,追求在同行业之间获得竞争的优势,忽视了合规文化的建设和合规意识的培养,放松了对经办人员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客观上纵容了假个贷等违规问题的发生。盲目地激励有关人员为创业绩,达到考核的目标,不追求质量和过程。

2、对第一还款来源不够重视。

一般银行认为,只要有抵押物的存在,还款就一定会有保障,银行只重视抵押物的升值空间和升值的大小,并不十分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尤其是借款人的收入的稳定性。

3、风险识别的能力不足。

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无法实现对风险的及时识别和预警。计算机内并没有有效地资信系统,对于借款人的借款情况,家庭负债情况,是否在他行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在他行存在贷款业务,承担还款压力;对于担保人的素质水平,担保能力,经济条件,社会地位并没有清晰地呈现。

4、内部从业人员合规管理意识不强。

贷前审查经办人风险意识不强,审查流于形式,随意简化手续,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严,对明显存在问题的资料不深入调查核实。某些银行从业人员还无视制度法规,制造虚假借款信息,帮助借款人轻易获得贷款,对于借款人的各方面信息不给予严格的审查。

5、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不到位。

银行内审及相关职能部门一方面对贷款业务检查的深度、广度不够,另一方面对信贷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的监督力度不到位。不同程度地存在查而不深、查而不报,查而不纠的问题,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

(二)从贷款人方面来讲:购房人违约,形成不良贷款

1、某些购房者,利用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漏洞,在不同的银行虚假按揭或多重按揭,以获得足够的资金。一方面因为客观因素的影响,如社会,家庭,单位,使其流动资金不足,收入水平下降,从而无力偿还贷款。另一方面,或者购房者虚假借款仅为投资,投资失败也必将严重影响其还贷的能力。

2、某些开发商,资金实力有限、资信评价较差,为了缓解资金压力便会采取虚假按揭和多重按揭等手法套取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使房地产开发和融资的风险向个人住房贷款转移。

(三)从社会的方面来讲:潜在因素增加风险

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通货膨胀加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地实施,通过调节存贷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住房公积金率等等,对房地产市场,对银行信贷业务,都不免产生影响。然而各地区都有地方保护政策,也有不同的住房政策,更呼应国家大形势的发展,对房产市场和信贷市场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住房贷款因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纷争,潜在着不确定的风险。个人信贷市场并不规范,诸多环节都有待勘察审核。个人住房贷款安全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启动器,已经让大多数居民接受,但我国还缺乏政府和商业的保障制度。而且我国并没有个人住房贷款的专项法律,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给各方经济主体都有机会投机,以加大社会的风险系数。

(四)从房地产市场方面来讲:周期波动影响风险

房地产信贷对经济周期有着高度的敏感性。作为房地产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的个人住房信贷风险是一种具有高度周期敏感性的风险。房地产周期波动会引起个人住房信贷风险周期性的积累与释放:在房地产经济扩张阶段,潜在的个人住房信贷风险呈逐步积累的趋势,当房地产经济转入收缩阶段后,这种潜在的风险开始全面凸显,转变为现实的风险,并可能引起信贷的收缩和其与房地产业互为拖累的恶性循环。当然,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影响两者的因素有所不同,个人住房信贷并不只是被动地受房地产周期波动的影响,它会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房地产经济,或多或少地影响后者的波动幅度和周期时间以及表现形式。

三、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防范方法及管理措施

(一)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对象应该是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较强的人群,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商业银行不可能完全知道贷款申请人的全部信息,这就需要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虽然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主要涵盖了个人银行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等,但许多隔热重要信用信息如个人交税记录、个人房产信息等都没有纳入进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依然很单薄。通过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可以改变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以及银行和客户间信息不对称的现实状况,减少各种恶意欺诈行为,加强已放贷款的监督管理,把贷款风险控制到最低。同时,也应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有效地管理办法,杜绝虚假按揭。充分利用现有的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并根据信用状况确定其按揭成数、贷款利率,重视贷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从而提高个人房贷质量。

然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必须做到以下四点:

1、要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利用银行的计算机联网技术,包括银行、房地产、证券、保险、商业、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数据,并且分阶段的把个人信用档案汇集存档。

2、要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数据评价体系。该信用数据评价体系应该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一个多层次的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制度,它将使政府、个人信用调查机构与银行实现系统资源的共享。

3、需要建立个人信用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对该体系的设置,在使居民的不良信用行为在银行的监控机制上表现外,这种负面信用记录还会对个人求职、提薪和信用消费等方面都首先不利的影响。

(二)强信贷管理,做好风险预测

1、加强贷前审查,审查个人信贷的真实性。

要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开发商假借个人名义套贷;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息的可靠性,是否存在假按揭和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负债情况,是否存在他行贷款或者抵押物重复抵押的状况;要重点核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是否存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合伙骗贷的现象... 借鉴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如个人业务风险评估5c原则----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品德、能力、资本、担保品、行业环境,以确定借款人经济收入的稳定程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2、加强贷中检查,检查个人信贷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

要确保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严格按照贷款流程,认真填写核对贷款信息,确保贷款资料档案齐全,杜绝信息不全,流程缺失;要确保贷款审批环节,保证审批人的审批资格,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程序办理,杜绝一切投机状况;要确保各岗位的有效性,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不相容岗位进行有效分离,杜绝内部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建立住房贷款风险转移机制

银行风险转移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以建立。一是借款人所购房屋的财产保险。给所购房屋买个保障,同时也是给银行买个保障,一旦借款人所购的房屋因某些不可预料的因素发生损坏影响其价值变化的,银行可优先受偿。二是购房人的人寿保险。将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它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借贷的担保。可确保银行债权不会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疾以致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个人房贷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