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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相关法律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房产证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房产证相关法律法规

房产证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如果需要交税的,应当交以下税:

1、契税。根据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交纳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税率0.1%。

2、印花税,包括合同印花税和权证印花税。合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房产证已过2年,可免征;房产证未过2年,估价×5.6%,总结起来的话,继承的话,需要办理继承协议公证,需要交纳公证费,过户时缴纳房产评估费,契税和印花税以及工本手续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房产证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信用助学贷款授权委托书范文

授权人(以下简称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事项:

授权人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授予被授权人代表授权人办理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的全部事宜(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要求必须由授权人亲自办理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1.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的要求签署、续签、修改《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2. 经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依照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授权期限:

本授权委托书自授权人、被授权人及见证人签署本授权委托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填一或二、三、四、五)。

声明及保证:

授权人特此声明及保证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不再向被授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授权办理本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授权事项。任何与本授权委托书内容不一致的其他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均不得对抗本授权委托书。

签署:

授权人(签字、捺印):

被授权人(签字、捺印):

见证人:xx省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受托人):

根据编号为 的《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和与之相关联的 年 月 日填写的《借款凭证》的 约定:

一、委托贵单位将委托人所申请获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直接划至下列存款账户:

户名: ;账号: ;

开户行: ;

金额(人民币大写): ;

二、委托人以(现金缴纳/从贷款中代扣)方式承担扣划手续费(人民币大写) 元。

三、委托人承诺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变动后5日内通知受托人。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字):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贷款委托书范文

委 托 书

委托人: 性别:出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受托人: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兄妹关系。

委托事项: 委托人 欲在 购买住房一套。因工作原因,委托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因此全权委托受托人 办理各项手续:

一、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

二、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他项权证及其他产权证明;

三、办理上述房屋购房、按揭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

四、代为办理银行还款卡或存折的挂失、补办、消磁补办的相关事宜,代为前往银行调取、打印对账单;

五、代为缴纳上述房产的契税,房屋买卖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一切相关事宜;

七、代为办理及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状况申请表。

委托权限:全权

委托人的职责:受托人在全权过程中办理的委托事项,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承担认可 。

房产证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有一家小有名气的餐馆,当初从业人员租赁房屋后,没有仔细核对房产证和实际房屋情况,直接根据房屋结构,将三楼一部分作为厨房,一楼二楼做包厢和散席。装修结束营业后,却发现用作厨房的部分竟然是违章建筑,即将被。而一旦,将完全丧失经营餐馆的条件。

专家点评:

许多经营者,单纯考虑降低经营成本,在一些道路两侧、小区内外租赁车棚从事经营活动,有的甚至直接租赁违章建筑,仓促订下合同,预付了租金,结果无法办理各种证照,最后被责令停业,房租打了“水漂”。此外,城区店面转租的现象比较普遍,有很多经营者通过支付转让费,直接从前一个租赁者手中接手铺子,订立协议,而没有通过房东。最后,因租赁协议不合法,无法办照。甚至有个别房东因转让未经其本人同意,收回房屋,导致投资者大量装潢、进货资金交了高额“学费”。

专家建议: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是适合经营的合法建筑。同时,房屋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投资者在选定租赁场所后,应当要求房东提供房产证,并核对房产证与房屋实际是否一致,能否用作经营,切不可租赁国家明令禁止作为经营场所的车棚和违章建筑等。对于转租的铺子,除注意上述问题外,要尽量同房东本人签订租赁协议,最起码要做到请房东书面同意转租,方可保证能顺利办理其他登记手续。

案例2:租房不慎型

一些店,由于资金有限,大多只租赁了使用面积为20平方米左右的营业用房。按照卫生规定除去8平方米的厨房后,实际已经没有多少场地用于客人消费,经营难以为继。为扩大营业,业主便将用餐桌凳搬到大路上、居民楼下,最终因噪音严重扰民,而被强制取缔。

专家点评:

对于这些行业,除了场所合法性和一些普遍性的规范外,国家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标准,例如餐饮店应当拥有独立的厨房,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上桌菜肴不得露天运送等等。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餐饮、娱乐业的投资者,在装修、装潢过程中,不注意了解规定,只关心包厢是否宽敞、大堂是否明亮、费用是否节省等问题,导致重复装修,重复投资。例如有的房屋,本身面积就很小,一旦按照规定装修,除去厨房等必要的场所外,空余场地已所剩无几,没有了继续经营的可能性。

专家建议:

对于上述情况,工商部门在巡查中,一旦发现,往往会询问业主的投资方向,并提醒其及时去咨询有关情况。但由于城区范围广,难以及时调。为此提醒投资者,投资行业确定后,要及时到办证中心窗口,了解本行业需要办理的各种证件,然后分别到中心的各个窗口,咨询国家的一些强制性规定,然后再来考虑所预选的场所是否符合条件,之后再确定装潢的方案。

案例3:实力不足型

一些快餐经营店,一方面因地理位置,生意清淡;另一方面,业主无力购置必要的设备,以至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主要靠过往行人零星购买来维持生意,卫生部门为保证其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其对经营加工场所进行必要的装修和分割,而当事人竟然连铺瓷砖的费用都难以承受,最终结果必然是难以继续经营。

专家点评:

在无照经营店铺中,确实有许多社会弱势群体,往往集中在城乡接合部和偏僻路段,生意也比较清淡。随着国家对行政确认要求的逐步提高,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出台后,许多行业的“准入门槛”更加具体、明确,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作为保障。例如,对于普通的餐饮店,如果依照正常标准,就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同时在加工、营业场所添置必要的卫生设施。

专家建议:

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只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对于法律规定的“底线” 只能依法操作 同时, 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合法经营后的收费、税收优惠上,而不是允许无证照经营的存在,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可错误理解。对于经济条件比较差的投资者,在投资之前,一定要了解自己所从事行业所需的必要资金数量,做到量力而行,选择适合自己经济、身体条件的行业,切不可盲目上马,最后搞成“半吊子工程”,“赔了夫人又折兵”,到时为时已晚。

案例4:选址不当型

有好多餐饮店开在居民楼下,由于事先对相关规定了解不够,因选址不当违反规定,无法办理相关证照。这些店铺一旦被查处,只能转业或者关闭。

专家点评:

好多投资者在选址时,只关心路段是否繁华,客源是否充足,停车是否方便,而忽略了对周围环境的了解。而根据有关规定,在住宅楼和商住楼下,不允许新开餐饮等会产生污染的行业,规划确定的除外。该规定主要考虑在没有规划的前提下,住宅楼和商住楼的设计不能充分考虑餐饮行业油烟、噪音排放的要求,在这些建筑内开办上述行业,污染难以控制。

房产证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总额为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房产证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法规 违法建筑 单一制规制 现状 弊端

一、“违法建筑”一词的概念及种类

违法建筑一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定义。理论上有很多种理解,比如有的学者定义为:违法建筑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有的学者将之定义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规章以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违背审批、许可的范围而进行建筑活动所产生的,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建筑物以及其它建造设施。有的人认为: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上看,总的来讲可以将违法建筑概括出一些特点:① 违法建筑具有违法性,即没有合法的权利。违法建筑如果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相关的权利,那么就是合法的,正是因为违法建筑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程序,才使得建筑物本身是违法的。违法性的“法”的范围,一般的来讲主要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我国其他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对此有相关界定和规定的,不应包含在“法”的范围之内。②违法建筑不是自然违章,而是法律上违章,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认定或者裁定确定其违章。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司法解释指出:“因违法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法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法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可见,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有相关的程序来确认。

违法建筑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有很多种,主要的有以下几种:①违法规划类。违法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的建筑物;②违法用地类。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没有按照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建筑物,包括违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临时用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等几类;③非法施工类。即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许可证失效的情形;④其他类型。包括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它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建筑物或设施几类。

二、我国相关法律对违法建筑的单一制规制现状

针对上述的违法建筑的问题,我国相关的法律一般都采取单一的法律处罚方式,认定为违法并进行相关的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到第六十七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类处罚:第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第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第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撤除等几种违法规划取得和建设制度的处罚。在这几类处罚上,针对第一类主要采取三种处罚措施:责令停建、采取改正措施;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并罚款。针对第二类采取两种措施:责令停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针对第三类的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罚款。可见,在规划体制上,违反规划审批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不能限期改正。因此,从规范体制上,对于违法建筑要么进行改正以符合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就一个后果:拆除。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上也建立了相关的处罚措施,其处罚措施也是强制和单一的,即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返还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非法用地的处罚措施是: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所占土地如不归还,按照非法占地处理。《土地登记规则》4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将视情节轻重,报请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可见,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也是遵循严格的管理体制,其对非法占地和用地的管理是严格而单一的。

我国的《建筑法》对没有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法施工行为采取了罚款的制度,并未规定违法施工的建筑物为非法,但是不能通过验收和登记手续,无法取得合法的产权,这也是一种单一的处罚体制。《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但是在房屋的竣工验收和登记上需要施工许可证,如果没有施工许可证,难以通过竣工验收和房屋登记工作。《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没有经过验收的建筑物不得交付使用。《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可见,虽然没有建筑施工许可证并不会进行拆除等处罚,但是不能通过验收和登记手续,不能合法取得房屋等建筑物的产权。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没有合法权利的建筑物得在征收时不得补偿,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一般难以得到补偿。这样,虽然我国建《筑法》并没有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是违法的建筑,但是从相关制度体系上来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也是非法的。

因此,我国在行政法上对违法建筑的法律规制是单一的,总体上是违反审批程序的土地及建筑物,是没有权利的,违反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建筑物如果不能改正,就要,没有权利,也没有合法的补偿。

三、违法建筑单一制规制的弊端和局限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的单一规范体制,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诸多的弊端和局限,难以和有关的法律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效机制,难以保障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公平,使得违法建筑所涉及的一些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矛盾越来越深。

首先,违法建筑涉及到公益和私权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体系。违法建筑首先在民法上属于物的概念,而且是不动产,关于违法建筑的公益和私权都是现实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从公益的角度来看,违法建筑虽然违法,但是消耗了很多的社会资源,进入了交易的市场,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如果在法律上完全按照无权来对待并予以拆除,不符合社会效益,不符合资源效益的原则,会导致极大的资源浪费和利益失衡,导致社会和市场的诸多弊端。

从私权的角度来看,违法建筑虽然在行政上是违法的,但是私权和公法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简单的就说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的违法建筑就必然没有私权存在。关于这一点,学者们有很多种学说,我国学界曾存在“所有权说”、“瑕疵所有权说”、“建筑材料所有权说”、“不动产物权说”、“使用权说”以及“占有权说”等观点,但总的来看一般不主张赋予违建人对违法建筑完全的民事权利或物权。而且作为一个物,违法建筑还涉及到诸多的其他权利,比如,违法建筑物的买卖、抵押、租赁、相邻权、地役权等诸多私权上的相关问题。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有很多规定,但是这些涉及到公益和私权的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做出整体的、统一的体系规定。

其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的相关法律体制规范也没有统一和健全。

第一,从民事法律上,没有统一规范违法建筑的权利体系。由于建筑物的价值很高,往往是单位和个人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这一项重要的财产需要在民事和经济法律上有着统一的体系对此予以规范,但是,纵观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完全的统一和完善。虽然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此有所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非法建筑物没有物权,不能买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即规定了非法建筑物抵押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明文规定,房屋租赁中的出租人应该是所有权人。即规定非法建筑物的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即规定了违法建筑不得出租;《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规定遗产是合法财产,那么违法建筑物也无法继承。可见,虽然一些民事法律对此问题作出有关的规范,但是不成体系、不完整,有关相邻权、抵押权、地役权等诸多方面没有规定和完善。

第二,在公法上,也没有形成违法建筑的整体处置体系,对违法建筑的立法并没有完善,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上推断违法建筑的相关管理规定。现在我们国家在立法上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违法建筑的概念和定义,在行政上没有明确违法建筑的主管部门和机关,从违法建筑的认定、管理、处罚、拆除和补偿并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律体制。司法上,也没有建立起相关的审判体制,针对违法建筑的做法也是 “一刀切”,没有区分不同情况对事实做出判断,没有区分不同情况对法律使用做出选择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比较突出的,亟待加强。

四、对违法建筑双重规制的建议

从保护公益和保护私权和公法统一完善上,需要公法和私法之间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完整的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议从建立违法建筑的双重规制体系,达到保护权益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首先,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利用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形成违法建筑的私权保护体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到诸多方面,但主要是买卖、租赁、抵押等合同关系。从法律规定上,由于缺乏合法性,可以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原则来确定相关主体的责任分配,这样可以达到私权利益上的平衡。这样既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也和《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相吻合,还能继承良好的法律理念和传统习惯。

其次,从管理的角度,建立和完善国家管理体制,使得违法建筑的认定、监督、处罚得以健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上,一般是,处以罚款,没有补偿。这种做法太过简单和单一,应当建立区分制度,将每种法违法的情况区分对待,必须拆除的才予以拆除。从另一角度而言,将建筑物拆除,就是相当于“判死刑”,涉及到很多主体利益和社会诸多方面的问题,不是最后的必要,尽量予以改正。因此,完善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式是解决管理的关键一步,而且,应当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保证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之,我国当前对违法建筑的整体认识和法律体制上都需要加强和完善。认真对待违法建筑的问题,也是认真对待私权和公益的问题,需要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律体制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而良好的法律体制又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完善,包括平等法律关系的完善和私权上体制的形成,也许要从公法的角度形成对的违法建筑的管理和规范,这些都需要从立法、行政、司法上着手,形成对违法建筑的私法规制和公法规制的双重规制体制,以建立整体的法律体制解决违法建筑的额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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