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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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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与伦理

工程法律与伦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技术; 伦理控制; 方法;

为了避免工程技术给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对工程技术进行伦理控制。要加强工程技术活动的伦理规范,强化工程技术人员的伦理责任,强调工程技术成效合理化,倡导工程技术价值选择理性化。工程技术伦理控制有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之分。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应采取内外部控制相结合的形式,处理好自律与他律之间的关系。

一、工程技术伦理控制的必要性

1.工程活动是人类所进行的规模较大的改变自然的实践活动,是近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主导的、典型的、基础的实践方式和活动形态之一。工程与技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工程是技术的载体,技术是工程的支撑,工程不能离开技术而独立存在。正因为如此,人们经常把工程、技术这两个名词组合起来,频繁地使用“工程技术”这个复合词汇。随着许多新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以及人类的生活方式趋于多样化,工程的概念也在不断地升化和扩大。现代工程实践不仅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制约的复杂的运动体系,而且涉及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有效应用,还包括组织管理、协调、经济等基本要素,必须协调社会、政治、法律、文化、伦理和环境等多种复杂因素才能付诸实施。工程自身的技术复杂性和工程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必然要求工程技术人员不仅精通技术业务,能够创造性地解决有关专业的技术难题,还要善于管理和协调、处理好与工程活动相关联的各种关系。除对工程进行经济价值和技术价值判断外,还必须对工程进行道德价值判断,除具备专业技术素质外,还应具备道德素养,还要对社会公众、对环境以及对人类未来负责。

2.工程技术伦理控制的目标。工程技术伦理控制目标就是尽量避免工程技术的负面影响,并使工程技术更好地为人类服务。工程技术人员不仅包括进行工程技术活动的工程师,而且包括与工程技术活动相关的管理者、投资者和工人。因而,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不仅是伦理对工程技术活动本身的控制,也不仅是对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伦理要求,实质上是人对自身的欲望和行为的自我控制。因此,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是以支配工程技术人员的目的和行为为控制对象,是人们通过工程技术后果的预测对自身工程技术人员行为影响的深思:即在日益强大的工程技术面前哪些事应当做,哪些事不应当做,哪些事现在应当做,哪些事永远不能做。由此可见,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实质在于能够通过道德伦理导向的倡导和渗透,引导工程技术人员努力克服工程技术的负面效应。

二、工程技术伦理控制的实现方法

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是社会通过对工程技术动的伦理评价和价值导向,使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的设计、建设和使用等一系列活动中,不仅考虑工程技术的可能性,而且考虑其目的、手段和结果的正当性,用社会倡导的工程技术伦理原则和标准来规范工程技术人员的目的和行为,以协调工程技术发展与人的发展之间的伦理关系。工程技术伦理控制主要通过以下方法:

1.工程技术伦理控制的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

(1)如果我们把工程技术的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等控制因素作为一个系统来考察,可以看到,伦理既是超越于现行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之上重要的控制要素,同时也是与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相互补充的控制手段之一。从地位上来说,伦理为社会其他的制度确立价值导向,建立合理性。但是,从功能上来说,伦理是与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相辅相成的第三种调节,任何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建立都要以伦理秩序为基础。工程技术伦理控制机制发挥作用的途径有直接和间接之分。

(2)所谓工程技术伦理控制的直接调控,就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约束工程技术人员自觉地监督并履行伦理义务。间接调控则是通过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手段达到伦理对工程技术发展的导向作用。例如,运用经济利益机制进行工程技术人员赏罚,肯定和鼓励工程技术活动主体的伦理行为,否定和抑制违背工程技术伦理要求的、惟利是图的行为;运用政策和制度的手段激励和引导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工程技术行为等。当然在工程技术的开发、应用中,技术的、市场的、政府的、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之间不总是一致的,此时,伦理标准往往作为社会最高层次的价值导向,间接地发挥对工程技术的导向作用,从而保证工程技术开发沿着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方向运行。

2.工程技术伦理的自律控制。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有自律与他律两种途径。自律是以工程技术人员伦理教育为主要途径,通过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伦理认识及伦理人格力量,以自律为基础,使工程技术人员自觉遵守和践行伦理规范的控制形式。工程伦理规范作为工程技术人员的信仰是工程技术主体工程实践的内在动力,在行为践行上有一个机制运行过程。机制的发生首先源于人们的需要。工程技术人员的行为能否按照工程伦理规范的要求去做,取决于工程技术人员能否将工程伦理准则的内容要求转化为自己的内在需要。因此,加强工程伦理教育,使工程技术人员形成对工程技术发展与伦理道德关系的正确认识,形成对工程伦理规范的信仰,这对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实施工程伦理教育,可以有效地促进工程技术人员提高修养,自觉接受工程伦理规范和原则的要求,自觉遵守工程技术相关法律法规,把遵守工程伦理规范的道德要求逐步转化为工程活动的道德行为,形成对工程技术活动的自我约束。

3.工程技术伦理的他律控制。他律是通过法律、社会舆论及各种利益机制为主要制约力量,以他律性的外在手段引导或诱导工程技术人员遵守和践行工程技术伦理规范的控制形式。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决不是完全依靠自律就可以奏效的。自律能够通过工程技术人员践履工程伦理规范起到防患未然的作用。但是一旦工程技术人员缺乏这种道德自律的自觉性,就表现出道德自律的软弱。因此除了强调工程技术人员应自觉恪守工程伦理规范以外,必须借助于他律的形式,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评价功能,从而达到内外结合、标本兼治,使个体的行为不偏离轨道,才能形成对工程技术伦理的有效控制。

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必须尊重工程技术自身发展的规律。所谓工程技术自身发展的规律,即是工程技术系统内部的自由竞争和社会对工程技术的自然选择规律。从工程技术发展的历程来看,社会对工程技术的选择标准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每一种工程技术成其为工程技术,都是适应了这项技术所需要的社会历史条件,满足了当时的社会需要。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作为对于工程技术发展中人与人关系的调节,必须遵循工程技术本身发展规律,不能逾越自己的界限。

参考文献:

[1]鲍宗豪,李振.社会控制的哲学反思[J].哲学研究.2010(12):23.

工程法律与伦理范文第2篇

为方便说明,笔者将基因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转基因动物和植物品种专利保护;(2)转基因微生物及基因遗传物质专利保护;(3)基因诊疗方法专利保护;(4)获得生物体或生物组织的基因工程学方法专利保护;(5)其他相关基因技术专利保护,如基因产品及其用途专利、基因提纯制备方法专利等等。[1]

1.关于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即是说,无论是采用传统生物学方法繁殖的动植物新品种,还是利用现代基因DNA重组技术获得的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目前在我国均不给予专利保护。不过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动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作为例外,仍可授予专利权。另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须加注意,尽管不可给其授予专利权,但根据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我国1999年加入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C)1978年文本,在我国,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可以获得类似“专利权”的植物专门立法保护,这也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内重要的TRIPS协议并行不悖。[2]但是,这种植物新品种的独立保护的模式使得对动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相对落后,后者既被排斥在专利保护之外,又无像UPOVC之类的公约给予特别保护,而这种区别对待在法律上并无什么理由。

与欧美国家不同,我国对动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的规定更多地是从避免增加农民的额外负担、提供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水平角度出发,而并没有产生如国外那般激烈的、尤其是针对动物是否会因此受虐待的伦理争论。毫无疑问,这与各国社会风俗、历史传统密切相关。伦理准则本身就有民族性、地域性的特色,没必要、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2.关于转基因微生物及基因遗传物质的专利保护

1993年我国专利法首次修正后,化学物质被正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尽管我国专利法对微生物一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0章的相关规定,微生物作为“生物材料”的一种属于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当然转基因微生物因而也可以得到专利保护。

对基因遗传物质的专利保护在我国则较为复杂,也是近年产业界和理论界研究、争论的热点。实际上我国专利立法已为基因遗传物质打开了保护通道。就像微生物一样,“遗传物质如基因、DNA、RNA和染色体等,都属于生物化学物质,因而也可以像其他化学物质一样被授予专利。”[3]实践中,全国基因专利申请已达数千件,仅上海联合基因科技集团公司截止2001年3月就已申请了近3700项基因专利;但至今国家专利局尚未授予一例专利权。目前行政主管机关对授予基因专利存在三大顾虑,其中在伦理层面存在着“对人体基因授予专利是不道德的”的反面意见。[4]认为,对人体基因申请专利是一种现代形式的奴隶主义,相当于将人类的人身作为了权利人赚钱的工具,侵犯了人类的尊严和自由。笔者认为这一观点纯属误解,基因本身并不是物质生命,基因专利不同于如胚胎、克隆人似的“生命专利”,对其授予专利是在他人自愿捐献的基础上克隆人体基因,以后无限制地用来造福人类,而不会影响个体的自决权,不会造成人身控制。

考虑到我国加入WTO在即,面临着国际间愈演愈烈的基因专利抢夺战;同时98年下半年最初提出基因专利申请的一些企业已经提出了实质审查要求,三年的实审期即将届满,目前专利局加快了这一领域的政策准备工作,在对欧美国家进行考察之后,我国的立场已经日益明确化,如倾向于对具备明确功能、可实现产业应用的cDNA,在申请产品专利的同时授予序列本身专利权,而任何只是简单提纯、分离所得的基因序列将被排除出专利主题范围,同时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基因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实质审查标准的制定上。不过对基因专利的最终态度和具体审查标准仍有待于新的《审查指南》出台后方能明朗。等待的时间将不会太长。

3.关于基因诊疗方法的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3项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因此,包括利用基因技术在内的所有“疾病的”诊疗方法不在专利保护之列。但非诊断和治疗目的的生理参数测定方法以及为诊疗而使用的药物、医疗器具等,在我国仍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我国目前不对疾病诊疗方法授予专利权,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人道主义出发认为,医生的职责和医院的性质带有强烈的社会公益色彩,不宜过分强调商业营利的动机;第二,以人体为实施对象的疾病诊疗方法受个体特质影响较大,因而缺乏可重复性,无法达到专利实用性的要求。但后一原因已不构成拒绝授予基因诊疗方法专利权的充分理由,因为就当今基因技术而言,使基因诊疗方法在不同个体的疾病诊疗中重复再现困难并不大。另外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已对全国医疗机构作出了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的区分。针对上述两个变化,国家专利局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基因诊疗方法的专利申请已有所松动。不过,我国人口众多、医疗水平落后、医疗费用偏高的国情,是政策制定者决定是否在该领域实施专利保护时所须思考的另一左右因素。

4.关于获得生物体或生物组织的基因工程学方法的专利保护

这里必须区分人和其他生物体。

对于获得一般生物体及其组织的基因工程学方法,如采用基因重组或遗传变异技术生产转基因动物、植物或微生物及其部分生物组织的方法,在道德伦理层面并无太大障碍,各国大都将其纳入可专利主题范围。如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这些方法能否获得专利保护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否满足实用性的要求,即它们必须是可重复再现的非生物学方法,像常规的疾病诊疗方法一样,传统的生物学繁殖、饲养、培育方法将因受个体特质影响缺乏重复性,而不具备授予专利所要求的实用性。

对于与人类生命现象密切相关的获得人体或其部分组织的基因工程方法,这主要包括克隆人的方法、改变人的遗传同一性的方法、为商业或工业目的使用人的胚胎的方法等,传统社会伦理道德作出了激烈反应,坚决反对对其授予专利权,而且对这些方法的实施行为本身也加以禁止。目前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均顺应了这一呼声,明确排除了上述方法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如欧洲联盟《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第6条。[5]通过适用《专利法》第5条“公序良俗条款”,我国对此问题的态度亦不例外。但对于上述方法实施行为本身是否也应一概禁止,各国态度并不一致。如包括法国、德国在内的多数欧盟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人类胚胎克隆行为,欧洲议会也通过了相同内容的议案,而英国却允许进行治疗性的胚胎克隆行为;[6]实践中,美、意科学家甚至已公开宣布将进行克隆人类的试验。对于这些实施行为本身如何加以伦理调控不是本文主旨,笔者无意多加评论;况且各国专利法对此如何取舍,目前并无不同声音,但是,这些行为的进展以及社会伦理观念对其相应的变化足以对专利法的态度产生潜在影响,这是值得关注的。至于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则类似英国,相对宽松,对克隆人的方法、改变人类遗传特性的方法、人类胚胎的工商业应用明确禁止,但有条件的允许开展以医疗研究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等的克隆复制。

实际上,理论与实践中对在专利法中应否设置严格的道德伦理标准是有争论的。反对者的意见提醒我们,鉴于专利法浓厚的技术色彩,对其的公序良俗评价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人为地设置技术发展的障碍。但这不足以彻底否定专利法中相应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任何一项技术都不只是在科学研究的领域内发挥影响。国家授予一项技术以专利权的行为,即是意味着法律对其的赞许,国家公权力对其的保护。此种赞许与保护如不包含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判断标准,则有悖于我们的立法目的,破坏法律的基础。从此角度,我国《专利法》第5条作为专利法中唯一涉及对技术专利保护进行伦理调控的条款,其设置是必要和应该的;其采用的弹性表述也是适宜、合理的。[7]

总之,基因技术的研究、运用需要伦理调控,基因技术是否应当获得专利保护也需要伦理角度的思量。然而,伦理道德标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民族、宗教、历史及文化等诸多方面,还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发生相应的改变。这些都大大超出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范围,无疑专利法已经不可能独自担负起捍卫人类伦理的责任。就像西方关于堕胎、死刑的争论一样,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只能在国家和社会的系统协调体系中逐步认清、解决。我们在此探讨各种基因技术伦理议题的目的不仅仅是告诉人们哪些可以做而哪些不可以做,更多的是希望大家培养科学道德意识,不但要学习科学知识,更要学习如何澄清、印证此科学知识的价值,成为一个具有责任感的参与者。

注释:

[1]参见高建伟、须建楚:《论基因的专利法律保护》,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第17—18页。实际上,关于基因技术发明专利的种类,理论及实践中并无统一的划分,其原因在于基因技术的可专利性主题本身即是一个开放性概念,会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伦理评价的变化而变化。

[2]TRIPS协议第27.3条规定,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制度或者有效的专门制度,或者以任何组合制度的保护。

[3]张清奎:《中国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0年11月8日第2版。

[4]其余两大顾虑,一是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二是授予基因专利是否会阻碍生物科学基础研究。前者曾一度成为是否给予基因专利保护的焦点问题。但笔者认为专利实践中从未真正关注基因的发明、发现之分,对于基因发明、发现之争的解决思路以及二者的区分标准在专利“三性”的基础上已经达成统一,归结为对基因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参见、陆飞:《基因专利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载《复旦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至于后一顾虑,虽须谨慎对待,但面对基因专利巨大的市场利益以及由此形成的垄断的国际竞争优势,科研活动也不得不对产业利益作出妥协。参见崔国斌:《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和利益分享》,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285页。

[5]参见姜丹明译,文希凯校《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载《知识产权》1999年第2期。

工程法律与伦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信息技术;教育;道德

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出现,开创了以计算机高新技术应用为核心的信息网络时代。网络信息技术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了一系列诸如计算机黑客、计算机智能犯罪、个人隐私、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的过分依赖等等暂时无法解决的,同时至关重要的社会问题。然而,现存的伦理、道德无法解决这些新问题。虽然,到目前为止有一些国家制订了几个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法律。但是网络信息技术具有相当的时变性,法律体系很难跟上它的变化。因此,加强网络信息技术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至关重要。

一、网络信息技术的独特性要求加强网络信息技术伦理教育

首先,现代网络信息技术赋予个人以过去不可想象的巨大力量。专业技术人员或“上网”应用人员个人行为的善恶是非,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律”。自从国际互联网络诞生以来,个人影响、操纵、控制一个地区、国家乃至全球信息网络系统的能量大大增强了。例如,1999年4月,台湾地区一青年计算机爱好者,“无意中”把自制的CIH病毒输入国际互联网络,造成全球3000多万台电脑失灵。至今,CIH病毒每月26日还会在世界各地的计算机中发作一次,给全球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其次,所有的计算机内部操作都是不可见的。这种内部操作的不可见性为不可见的程序设计价值、不可见的复杂计算和不可见的滥用提供了机会。1、不可见的程序设计价值。由于对功能理解上的差异,程序员编写的程序代码可能会,也可能不会产生用户期望的执行结果。2、不可见的复杂计算。这要求软件工程师负担特殊责任,彻底测试程序功能,确认程序行为。然而,这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即使测试一个只接收三个16位整数的简单输入程序,如果进行穷举测试,大约需要3*1014个测试用例,即使每秒测试1亿个测试用例也需要很多时间。因此实际上,对于大型程序,软件工程师只测试少数边界值。这就要求软件工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不断改进测试方法,尽可能地充分测试整个软件系统。

二、 社会需要网络信息技术伦理

现代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是一种强大的工具或力量,对它的善的使用还是恶的使用完全取决于人的伦理道德价值指向。爱因斯坦指出:“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 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正是当前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的特性,以及它独特的离散性。因此应用伦理教育不能代替网络信息技术伦理教育。

CC1991报告将“社会、道德和职业问题”列入到计算学科的主领域之中,并强调它对计算机学科的重要作用和影响。该报告要求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不但要了解专业,还要了解社会。CC2001在充分肯定了CC1991的关于“社会、道德和职业问题”的论述,并将其改为“社会和职业的问题”,继续强调它对计算学科的重要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多的公司注意到伦理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它们接收的毕业生接受过专业伦理教育。因此,学校因与时俱进,顺应社会需求增开网络信息技术伦理课。

三、有关网络信息技术伦理课程建设的思索

最近几年,计算机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正因为如此,讲授网络信息技术伦理的目的是让他们理解该领域内独特的文化、伦理需求、社会责任、法律以及职业道德问题。让这些未来的网络信息专业技术人员知道这个学科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看到该过程中各自发挥的作用,理解在该学科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哲学问题、技术问题和美学价值观,认识到他们开发出来的产品将直接影响很多人的生活质量,知道他们的行为将影响社会和个人,感觉到作为一个软件工程师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知道区分符合伦理的行为与违背伦理的行为,从而将来遇到伦理抉择时,能够作出正确的选择。

伦理属于哲学范畴,也许有人认为应由满腹经伦的哲学家讲授此课。但笔者认为应由网络信息技术专家承担此课的讲授,理由如下:1、网络信息技术伦理的内容并不产生于深奥的哲学原理。历年来的哲学学习使网络信息技术专家具备一定的哲学修养,能够很好的理解这些理论。2、帮助学生理解在方案选择时,不仅要考虑技术可行性还要考虑职业价值,考虑在技术决策中道德方面的折衷,并能预见可能引起的伦理后果,这需要老师有丰富的网络信息技术专业知识。

四、结论

在近几年,我国网络信息技术教育取得了巨大发展。各种院校为计算机专业的本科生开设了系统的网络信息技术课程,并且这些课程都紧跟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但是,这些课程大多只是从适应行业技术要求、利于学生毕业后找工作出发,没有考虑对这些未来的软件开发者进行职业道德与专业责任心的教育。然而,在计算机日益成为各个领域及各项社会事务中的中心角色的今天,那些直接或间接从事网络信息技术设计与开发的人员,有着既可从善也可从恶的极大机会,因此,网络信息技术从业人员的价值观与工作观等社会和职业问题,极大地影响着计算机产业的发展,并引起业界人士的高度重视。我国这种只加强学生计算机技术教育,而不同时加强网络信息技术伦理教育是不科学的。加强未来网络信息技术开发者、系统管理者的伦理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他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力。使学生在伦理抉择时能自觉地保持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平衡,是我们网络信息技术专业教师一项有重要意义的迫切任务。

参考文献

工程法律与伦理范文第4篇

>> 地方大学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思考 基于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大学英语教学研究与实践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下的大学英语课程体系建设实践研究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与本科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浅议 基于“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研究 地方院校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研究与实践 青海大学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对策性研究 地方高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大学英语教改探析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与工程素质的培养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企业阶段的培养实践 依托行业背景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实践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下的实践教学改革探索 试论“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实践和思考 高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背景下的思政教育研究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方案制订与实施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学生选拔模式研究与探索 对我国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的思考 基于“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实验教学改革探索 基于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电路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可持续实施的困难及解决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山东大学培养方案见http:///zygcs/pyfa/.

为清晰、完整地展现这3所大学“卓越计划”专业的课程体系,以了解其课程设置的实际状况,本部分从各校各专业总学分及平均值、课程结构及各类课程的平均学分和比例、通识课程设置、实习实践课程(环节)时间、伦理课程设置状况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统计。

1. 总学分及平均值。从表1可以看出,在“卓越计划”专业(实验班)的总学分上,无论从每个专业还是从各专业的平均值看,华中科技大学都是最高的,湖南大学其次,山东大学最低。而且在以上3所大学内部,各专业总学分数值也相近,如华中科技大学在188.5—206分之间,湖南大学在173—178之间,山东大学在160—166.5分之间,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同高校间人才培养的特色和差异。

表1 三所“985工程”大学“卓越计划”专业的总学分及平均值

2. 课程结构及各类课程的平均学分和比例。从表2可以看出,3所大学的课程大致都包括通识课程、学科及专业课程、实践环节3个板块(其中华中科技大学另有课外学分部分),这与“卓越计划”所强调的“以强化工程实践能力、工程设计能力与工程创新能力为核心”的要求是一致的。不同于华中科技大学通识教育基础课程平均学分及所占比例最多(高)而学科及专业课程次之,湖南大学和山东大学的学科及专业课程无论绝对值(学分)还是相对值(比例)都处于决定地位,通识课程次之,实习实践课程(环节)居末。在各校内部,这三类课程的绝对值与相对值大小是一致的,即某类课程的绝对值大,其相对值也大。具体来说,3所大学通识课程的平均学分及比例由多

(高)到少(低)依次为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和山东大学,而在学科及专业课程方面,依次为湖南大学、山东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在实践课程(环节)方面,依次为山东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湖南大学。因此,从平均学分及比例这个角度可以发现,相对而言,在这3所大学当中,华中科技大学更为重视通识教育,湖南大学更为重视学科及专业教育,山东大学更为重视实践环节。

表2 三所“985工程”大学“卓越计划”专业的课程结构及各类课程的平均学分和比例

3. 通识课程设置。根据对这三所“985工程”大学“卓越计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公共)课程的统计,发现这3所大学“卓越计划”专业的通识课程设置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思政课程(“两课”)、传授工具性知识与技能的课程(如英语、计算机)等占据比例过大,如湖南大学“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除开放实验、体育与军事课程外几乎全为此类课程;其二,将原本属于学科或专业范围的课程置于通识课程体系当中,挤占了通识教育的实施空间,如华中科技大学“电气卓越计划实验班”的“电路理论”课程。此外,根据对这些专业中可供选修的通识课程数量和比例的统计,发现选修课程比例较低,学生选择余地小。在这3所大学17个“卓越计划”专业当中,可供学生自由选修的通识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平均为5.12%,最高的仅为12.5%,其余皆在10%以下,若干专业甚至为零。

4. 实习实践课程(环节)的时间。(1)实践课程(环节)的总时间及企业学习时间。在17个专业中,共有16个专业(山东大学的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专业除外)在培养方案中提供了实习实践课程(环节)的时间信息,但仅有5个专业(湖南大学的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车辆工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山东大学的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自动化专业)在培养方案中规定了明确的企业学习时间。以一学年36周计,仅从实习实践课程(环节)的总时间看,这17个专业当中就有10个专业没有达到教育部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所要求的“本科及以上层次学生要有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企业学习”的规定。如单从企业学时间看,在明确提供信息的5个专业中有1个(湖南大学的土木工程专业)没能达到这个标准。而如果将军训等校内实践与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的时间去除,将有更多的专业达不到国家规定。

(2) 企业部分的实习实践课程(环节)及时间。从表3可以看出,湖南大学、山东大学“卓越计划”专业实习实践课程(环节)的企业部分大致都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培训/工作)、毕业设计等内容。明确提供这些实践内容时间信息的专业为湖南大学的土木工程专业,山东大学的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专业。从明确提供实践内容时间信息的专业可以明显发现两个问题:其一,毕业设计占据了个别专业学生企业学习的大部分时间,这就导致学生直接参与生产、进行工程实践能力培养的时间不足;其二,毕业实习(顶岗培训/工作)与毕业设计的时间没有做出明确划分。

表3 两所“985工程”大学“卓越计划”专业实习实践课程(环节)的企业部分

5. 伦理课程。经统计分析,3所大学共17个“卓越计划”专业基本上都只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或“道德与法律”这一门与伦理教育直接相关的课程山东大学的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未详细列出全部课程名称及其实施场域,因此无从判断,但在列出的课程中没有与伦理教育直接相关的课程。,专门的工程伦理课程几乎没有。强调一般的道德修养固然重要,也更为根本,但它不能代替专门的工程伦理教育。而且在目前“两课”重灌输轻实践的教学方式下,仅仅依靠单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就想保证学生的道德修养和职业伦理是非常困难的。

(三) “卓越计划”专业与普通专业的课程体系比较

作为国家实施的高等教育重大计划,“卓越计划”有着特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因此,有无特色是“卓越计划”是否有存在必要的根本,也是这项重大教改计划成败的关键。进入“卓越计划”的专业(以下简称“计划班”)相比没有参与该计划的同一专业(以下简称“普通班”)应该呈现出明显的特色和差异性。但现实状况是否如此呢?为此,我们需要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差异状况。由于以上3所“985工程”大学“普通班”的人才培养方案大多未在网上公布以及不详细等原因,因此本文仅选取了华中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第一组)、土木工程(第二组)和山东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第三组)共3个专业进行“普通班”和“计划班”的对比(见表4和表5)。

通过对比分析,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通识课程学分及占总学分的比例上,两者差异并不明显;第二,两者的课程结构几乎一致,即基本上课程模块是相同的;第三,相对于“普通班”,“计划班”明显更为重视实践教学,无论从学时、学分以及占总学分的比例来看都是如此;第四,从实践环节看,“计划班”明确将毕业设计纳入企业实践范畴。此外,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和山东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计划班”较之“普通班”还增加了毕业实习这个环节。

三、 结论与建议

根据对“卓越计划”专业课程体系的统计、“计划班”与“普通班”的课程体系比较,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通识课程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为思政课程、工具性知识与技能课程等外在功利性明显的课程占据比例过大,而致力于使学生获得一般发展的课程缺乏;将原本属于学科或专业范畴的课程置于通识课程体系当中,挤占了通识教育的实施空间;选修课程比例较低,学生选择余地小。

2. 企业学习时间尤其是直接的实践技能培养时间不足。在文章涉及的17个“卓越计划”专业中,大多数(10个)的实习实践总时间不足一年,如果去除校内和社会实践课程(环节)时间,将有更多的专业达不到教育部所规定的“要有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企业学习”的规定。不仅如此,毕业设计还占据了个别专业学生企业学习的大部分时间,导致学生直接参与生产、培养工程实践能力的时间不足。此外,还存在实践课程(环节)的实施场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毕业实习(顶岗培训/工作)与毕业设计的时间没有做出明确划分等问题。

3. 伦理课程缺失。统计发现,这3所大学共17个“卓越计划”专业基本上都只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或“道德与法律”这一门伦理教育课程,而没有设置专门的工程伦理课程。

4. “卓越计划”专业的特色在实践教学方面表现得较为明显。主要表现为更为重视实践教学,同时将毕业设计纳入企业学习范畴,同时增加了毕业实习等环节。但在通识教育部分以及整个课程体系的构成上,“卓越计划”专业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为进一步完善“卓越计划”,加强“卓越计划”的特色,根据对3所实施“卓越计划”的“985工程”大学及其第一批“卓越计划”本科专业课程体系的统计所发现的问题,初步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完善通识课程。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当代工程的疆界已远远超出了工业活动的范围,已成为以制造活动为基础,涉及科学活动、社会活动、管理活动、文化活动在内的复杂体系[7]。工程的复杂性要求工程师的素质结构是综合性的,即现代工程师不仅需要掌握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这就需要以通识教育作为基础。另一方面,“卓越计划”旨在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这样的培养目标也决定了“卓越计划”需要高度重视通识教育,因为创新型人才的基本特征是“思维的创造性、良好的认知结构以及独特的个性品质等”,而通识教育“强调的人格教育为创新人才提供了道德保障,其强调的知识整合、视野拓展利于构建良好的知识结构,其注重的能力、方法训练有利于启发创新思维,其蕴含的‘以人为本’有利于创新人才的个性发展”[8]。因此,鉴于通识教育的重要性和当前“卓越计划”实施当中通识课程设置不合理的问题,高校需要完善通识课程设置,强化通识教育在专业人才培养中训练思维、构建良好的知识结构、个性品质养成、公民意识陶冶、非职业能力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具体来说,一是坚持通识课程的“通识”特性,即“具有贯通性、普遍性的知识,对于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根本意义的原理性知识”[9];二是加强通识课程中选修课的比例,以给学生广泛的选择空间,以适应其学习兴趣和发展需要。

第二,保证实践教学时间,细化各实践课程(环节)的学时和实施场域。卓越工程师属于应用型人才,扎实的实践能力是其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我国的现实决定了我国的高等工程本科教育不可能像美国那样走培养工程师毛坯而在就业后再由企业进行工程师综合素质与能力训练的两阶段模式[10],而需要在本科教育期间就通过多种实践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中,企业学习阶段的各种实践对于学生来说因具有巩固和拓展知识,培养其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其获得生产经验和技能,熟悉和适应企业环境等功能,所以其成效就成为决定“卓越计划”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针对前文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具体来说就是在培养方案中确保学生一年左右的企业学习时间,并增加学生直接参与生产实践的时间。同时,还要对各个实践课程(环节)的学时和实施场域分别进行明确划分,即某环节具体是多少时间,究竟在校内还是企业实施。只有规定明确,才能执行顺畅,落实到位。

第三,设置专门的工程伦理课程。面对一项工程,需要关注的不仅是“会不会做”,还要问“值不值得做”、“可不可以做”、“应不应该做”。因此,工程教育还要凸显工程理念、工程伦理、工程文化、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10]。而且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是,高科技如果由素质不高的人去掌握,就难以发挥其正面的作用,就可能以其负面的作用严重危害人类,遗患后世,甚至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性后果[11]。近些年发生的“瘦身钢筋”、“地沟油”以及屡屡见诸媒体的“楼脆脆”等低劣短命建筑事件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工程技术人员的道德问题。这既受目前整个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同时也源于高等教育自身的功利主义倾向。

当下我国高等工程教育偏爱技术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训练,而以价值理性与人本主义文化所构成的“非技术能力”的培养环节被长期且严重压抑[12]。这就容易导致学生形成技术至上的工程理念,而忽视了工程伦理和职业道德。因此,基于工程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和专门工程伦理课程的缺失,需要设置专门的工程伦理课程。在课程目标方面,“一个人的品性更多地来自遗传以及幼年时的家庭环境与经历”,因此,“意图通过大学里的工程伦理教育让一个不道德的人成为品德高尚的人,显然不可行。但对于道德品质良好的学生,通过工程伦理教育,提高他们识别伦理问题、伦理推理与判断的能力等却大有可为”[13]。

在课程内容上,“提升伦理意识,应让学生了解工程中存在的形形的伦理问题,使他们拥有道德敏感性,能够在工程实践中快速察觉其中可能存在的伦理问题,为进一步的伦理判断打下基础。提升伦理判断能力,需要学生在识别工程中存在的伦理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其伦理价值观,依据一定的伦理原则或规范进行伦理推理,进而做出判断”[13]。因此,工程伦理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工程中的伦理问题、工程中的伦理冲突和伦理决策过程的影响因素[13]。

在教学方式上,要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就必须改变以往的灌输式教学方法,采取案例教学、学生讨论、课堂辩论等方式,如“可让学生先阅读伦理理论课本和相关材料,写出自己的感悟报告,然后在教师的组织安排和引导下展开课堂辩论、小组讨论,在师生互动和学生相互启发下逐渐生成自己的伦理智慧”[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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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与伦理范文第5篇

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和职业技能,鼓励和支持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学习法律,在法律实践中获得法律的创造性思维,最终造就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社会责任感,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4]因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围绕其价值构造而展开。具体言之,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可以分为内外两部分。其内在价值是以实践使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同学之间建立起良好关系,积累经验教训,并且在法律实务中激发新视角、新观点,这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根本价值取向,也是诊所法律教育以人为本、以公众利益为本的教育思想的必然效果;[5]其外在价值主要是促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促使法律教育与社会实际相结合。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发展随着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诊所法律教育迅速对外传播。1999年,福特基金会在北京召开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研讨会,会后福特基金会向全国高校发出《关于参加福特基金会召开的拟在中国法律院系中开展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会议的报告》。[6]2000年,在福特基金会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等国内7所高等院校开始引入诊所法律教育[7],标志着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拉开了序幕。随着上海交通大学在2012年成为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员,在我国共有145所高校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项目。[8]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在中国稳步发展,并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其实践与研究已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关注诊所法律教育,其教学成果也逐步被得到肯定,诊所法律教育已得到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同。中国诊所法律教育虽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同样也面临着诸多的困难与挑战。如何在中国的高校中富有成效地推广,如何使该项目获得更高程度和更广泛认同的,如何筹建项目建设的经费等一系列问题到目前还是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但是,我们相信这一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学教育方法的生命力,这些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重要性以及教育现状

(一)法律职业伦理概念要了解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有必要先阐述职业伦理之界定。职业伦理,也可以称为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是某种职业或专业的从业人员以伦理自然律为基础,根据本行业的专业知识,经过逻辑推演而形成的。有职业的产生,就必然有职业伦理的要求。职业伦理是随着职业的出现而产生和逐步发展的,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法国著名伦理学家爱弥尔•涂尔干对职业道德有过如下论述:“职业道德的每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那么它们必然带有群体的性质。一般而言,所有事物都是平等的,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群体统摄其成员的权威就越大。群体越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个体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越频繁,这些联系越频繁、越亲密,观念和情感的交流就越多,舆论也越容易扩散并覆盖更多的事物。……所以我们可以说,职业道德越发达,它们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9]恩格斯也指出:“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10],其所指的各个行业的道德也就是各行业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亦是法律这一职业与一般的伦理道德相结合的产物。简言之,法律职业伦理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的主体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和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的总和。[11]换句话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2](二)法律职业伦理之重要性法律职业伦理对于法律职业的形成和法律职业的良性发展乃至一国的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化的必要条件孙笑侠教授将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论述的西方法律传统10个特征与一般职业的特征及法律职业的要求相结合,概括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标志:(1)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2)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传承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3)法律职业或法律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4)加入这个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13]从法律职业发展史来看,是否存在法律职业伦理被认为是法律职业产生、存在与否的标志之一。因而,可以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化的必要条件。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才的要件早在民国时期,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对此有过精辟的论述:“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14]“讲到法律人才,我认为至少要有三个要件:(1)要有法律学问,(2)要有社会常识,(3)要有法律道德。只有法律学问而缺少了社会常识,那是满腹不合时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即不能算做法律人才;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流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亦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具备,然后可称为法律人才。”[15]“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大。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16]3.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实施和社会正义维护起重要作用对一个法治国家而言,仅仅有法律是远远不够,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圣经》也说:“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的运用它。”也即是依法治国必须具备一大批献身法律的法律人。而法律一方面是法律人的要件,另一方面能更好的指导法律人正确的运用法律。(三)我国法学教育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现状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一直为我国的法律教育所忽视,我们只是依赖于一般的政治和德育教育。现阶段,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依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没有一席之地。这种情形与法学知识性教育的成效相比形成极大反差。当今中国法学教育中最缺乏的不是一般法学知识的教育,而是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教育。[17]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其现实表现为:第一,法学教学目标缺少职业道德要求;第二,法律职业道德学科地位不明确;第三,师资力量极度薄弱;第四,教学方法单一。[18]有学者分析指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长期处于边缘化主要有两方面原因[19],一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二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种态度或情感教育的独特性使得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难以有效地开展。

诊所法律教育下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机理

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在《法律教育》中论述道:“所以关于法律伦理的科目,是法律学校课程中所不可缺少的。我们对于学法律的学生,倘再不顾到他们道德的修养,那无异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所以对这一点应特别注意。”[20]法学教育要注重职业技能及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法律职业伦理在法律教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学界形成了上述共识,但时至今日,在中国法学教育实践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然没有找到有效的路径。随着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开展以及本土化水平的逐渐提高,我们看到了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新希望。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与法律职业伦理息息相关。一方面,法律诊所教育的产生原因之一就是原针对学院式的法律教育对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无能为力。水门事件发生后,美国律师协会的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审核部门要求,必须在所有由该协会批准的法学院中展开职业责任教育,正是借着这一势头,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法学院中逐渐普及。另一方面职业伦理培养又是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要内容与价值所在。法律诊所教育下有其独特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机理。美国学者波顿格尔认为,法律诊所教育中“职业责任问题是其核心内容。”[21](一)法律职业主体的可塑性与法律职业伦理的相对稳定性法律职业伦理是否可教这一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持肯定观点如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就是知识或者智慧,知识可教,故美德可教。”[22]而英国哲学家赖尔则认为美德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学习,其核心内容是态度的学习。在这里我借鉴我国学者房文翠老师的观点,法学教育之于法律职业伦理意义方面,法学教育不应只传授知识和专门的技术,还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悉尼•辛普森认为,仅仅向学生传授律师业的传统是不够的,甚至可能是有害的,他含蓄地指出,现代学徒制度并不能教授良好的道德作风。“如果法律人就是一项职业的话,必须采取一些手段向学生灌输责任和义务的意识,这是一种职业的精髓。”[23]应当说:“重塑道德感的希望主要在于法学院。”[24]这是因为法律职业主体的法学院教育是其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准备,而法律职业伦理一经形成,便具有相对稳定性。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承前自后的阶段,其发展状况,直接受到其以前人生阶段发展的影响,同时又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他们成年和老年时期的发展,影响到今后的成才过程。当法律职业主体还处在大学时期,也即当他们还是青年时期,这时候也是道德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段时期,其认知水平提高,自主意识增强,可塑性较强,良好的引导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职业伦理属于道德范畴,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特征,这将对法律职业主体在以后的职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二)诊所法律教育之法律援助与道德情操培养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与法律援助关系密切,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促进诊所法学教育发展的原因之一是19世纪70年代开始的贫民法律援助活动。[25]美国法学院学生进行公益服务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参加以课程为基础的诊所项目;另一种是参加独立项目。两者中,与教学相配套的法律援助诊所形式更为常见。[26]中国从美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以后,也与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我国高校法律援助起步早于诊所法律教育,但在引进诊所法律教育后,法律援助在诊所法律教育多元价值体系中又占据了枢纽地位。[27]法律援助的对象是需要采用法律救济,但又无力支付诉讼费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简言之就是困难群体。诊所教育下,法学院学生通过参与法律援助,在帮助困难群体上对其职业伦理培养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亚当斯密将同情作为研究道德世界的出发点,他说:“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28]由此可以知,诊所法律教育下,法科学生对困难群体的援助所体现出的同情触及到了道德世界的最深处。同时,他还论述道:“无论是心灵的还是肉体上的痛苦,都是比愉快更具有刺激性的感情。虽然我们对痛苦的同情远远不如受难者自然感受到的痛苦强烈,但是它同我们对快乐的同情相比,通常更为生动鲜明……后者更接近于天生的、原始的快乐之情。”[29]而法律诊所教育下,学生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正是让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实际介入案件,这种同情远比学习案例或者看卷宗等经院式学习强烈的多。这可以让学生真切地感受到法律职业的价值。同时为弱势群体办案和伸张正义,可以激发学生的社会正义感、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感,从而塑造高尚情操。以此为基石而发展的道德情操将会是一种持久的,内化的,也即由此产生的法律职业伦理体验最为持久。(三)知行合一,人心升华法律职业伦理作为道德范畴,不应是虚幻的说辞,而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加以体现和证明。“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通过有效的实践,法律人的品格和境界可以得到显著提升。“当然,某些法律职业人在其学习期间,也许终其一生都还不一定知道:法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不能说这是对立的:严肃者,法术,轻快者,艺术;也有些法律学术,它们本身也是轻快的艺术,是法学经典作家所写的法律节日(庆典)之书,人们读这些书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陶冶身心。”[30]人本法律观告诉我们,人心至贵,法律必然关心人心。法律之道即生存之道,生存之道即人心之道。人不能没有心,要想有一颗正义之心、权利之心、强国之心、治国之心,就必须通过实践将所习得的法科知识、理念切实转化为法律行动、制度,没有这种实践化的环节支撑,想得再美再好法科教育都会最终失败。[31]实践是衡测人心的科学标尺,也是升华人心的有效器具。[32]经院式法学院的学习很大程度上是处于岸上学习游泳的阶段。但若不到真实的案件中像律师那样操作和演练,是不可能真正领悟和掌握法律职业的真经。诊所式的课程是把真实案件中的法律、事实、人际、经济、政策、道德、传统等各种问题摆到学生的面前,这对于学生真正理解社会正义,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33]诊所法律教育则通过努力寻求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接受实践教育的机会,让学生能切身感受司法系统的实务工作及其所需要进行的改革,从而更深刻地了解自己所肩负的历史责任感,激发学生的学习和服务社会的热情。

诊所法律教育中职业伦理教育建议

因为道德具有抽象性和多元化的特征,道德教育无疑是比较难上的一课。加之中国法学院教育轻视职业伦理教育的传统,法律职业伦理问题日益突出。对此问题,不少学者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也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有学者提出要从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规范法律职业者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门槛;提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加强社会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渗透;强化对法律职业者的执业监督,建立违反职业伦理的矫正机制等方面来解决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35]这些策略无疑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具体到诊所法律教育中,要改善我国职业伦理缺失的问题,有如下几点建议。(一)能力教育与伦理教育并重纵观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来以“经院式”的教学方式为主,对法学院学生的培养,往往只重视“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即使在法律诊所教育引进以后,也往往只重视职业能力而漠视职业伦理。职业能力要求和伦理要求要做到两条腿走路,不偏废其一,就得改变目前这种局面。对于职业伦理教育,不能仅仅依靠德育教育来代替,也不能仅仅采用独立的、集中的课堂教学法来完成。要改善这种状况,就必须将能力教育与伦理教育并重,要从根本上重视伦理教育。落实到诊所教育,就是要将职业伦理教育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学教育院校应该开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并规定相应的学分和考察制度。要在诊所教学的具体实践中有意识的安排职业伦理方面的内容,要明确职业伦理在法律诊所教育中的权重,这样就可以将法律职业伦理融入各个不同的部门法中。同时通过不同的角色扮演,使学生亲身体会到了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道德要求,有利于其道德认知的内化,即法律职业情感和态度的养成。将职业伦理以外在的形式注入法律诊所教育是诊所教育中职业伦理教育的第一步,而在我国,这也是重要的一步。(二)有德之师的有心之教道德行为学习不仅强调从直接经验中学习,从亲身体验中学习,也重视从观察模仿中学习,从情境摹拟中学习。父母、老师、位高者或公众人物等权威性群体也是对个体产生巨大影响的潜在榜样。一定程度上,儿童将父母和老师看作是“道德发挥约束力的社会化人”[36],他们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看法,即把父母、老师的言行视为社会道德的标准,这种权威性成为他们遵守道德规范的力量源泉。在青年时期,虽然其自主性前所未有的增强,相应的这种模仿学习有所下降,但依然是道德发展的重要方式。同时,自我与社会角色认同上的矛盾极易把青年推入一个尴尬期,这时候的道德发展需要得到积极的引导。作为法学院职业伦理教育的引导者,法学院的老师对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影响不可谓不大。发达国家法学院的教师都具有突出的社会地位,他们除了在理论方面有所建树外,一般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道德人品上更是堪称社会楷模。我国大部分的法学教师直接从学生中来,讲授纯粹的理论架构游刃有余,但因本身甚少涉足实践领域,缺乏实践经验,由他们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方式,注重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实在是勉为其难。更有甚者,有老师在课堂传授一些明显违背法律职业伦理的知识。因此,法律诊所教育选择老师之时,必须是选择那些德才兼备的老师,具有一定的实际经验。另外,老师要在教学的过程别注重职业伦理的教育。诊所老师要充当“领路人”角色,通过言传身教的符合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将法律技巧、职业伦理等,潜移默化而非灌输到学生心里。教师与学生的接触是全方位的、持续性的,教师本身即是教材,是学生学习的对象和目标,因此老师的选择不得不慎重,老师的引导不得不尽责。另外,诊所教师的师资应该多元化,适当的聘请有专长的教师临时授课,以及聘请法官、检察官等讲座或授课,其所授内容职业伦理部分应该占有相当的比重。(三)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性教育,其考评结果对教育的展开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法律伦理属于意识形态,是一种抽象的思想内涵,在考核方式,评价指标上不能简单的用试卷测试,用分数来衡量。这就容易导致难以掌握学生的法律伦理的培养状况。而且,一个人的职业伦理的养成,需要长时间的熏陶和修炼,这个考核是历时性的、连续性的,不依赖于特定时间点上的成绩,也不依赖于个案的成败得失,而是看重学生的进步和提高。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学生在这方面的收获多少、品质优劣也就比较难以判断。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能对学生的职业伦理培养起导向作用,能有效促进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向有序、健康、科学的方向发展。在诊所法律教育职业伦理评估体系构建中要明确评估指标,制定科学的评估程序。职业伦理教育评估内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过程评估;二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