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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8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3-000-01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这个概念指出第三方支付是一个交易支持平台,是独立的非金融机构,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货币支付,资金清算等服务而形成的网络支付模式。当消费者与商家达成购买协议后,利用该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付款,由平台通知商家货款到帐、要求商家发货;消费者收到货物后确认付款,平台再将货款转至卖家的支付模式。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风险分析
由于互联网支付的虚拟性、复杂性,使消费者面临诸多消费
风险。
1.支付平台滞留大量资金给消费者带来的资金风险
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持有的客户预存或留存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它含两个部分,一是由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资金,这部分也称为账户余额;二是由支付机构代收代付的资金,这部分也称为沉淀资金。
由于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平台上必然留存大量的客户备付金。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备付金属于客户,支付机构不得挪用;但对于备付金的利息归属,即孽息的归属,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各支付平台明确的做法是孽息不属于客户。正是因为立法的缺失,才导致第三方机构对客户利息的侵吞。此外,有些支付机构,违反监管要求,私自挪用客户备付金,导致广大消费者无法正常消费,甚至无法收回账户余额的事件。
2.消费者敏感信息泄露问题
敏感信息是指消费者的手机号、身份证号、邮箱等信息,按照监管要求,敏感信息必须加密存贮在数据库中,在显示时必须用星号屏蔽部分内容。然而,支付机构如果在未经客户授权的情况下将信息挪作他用,将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和用户信息泄露隐患。
3.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企业运营过程中,即存在着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技术层面的风险,还存在着人为误操作、管理缺陷等方面的经营风险。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
1.现有的法律法规
2010年以前,第三方支付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普及,2010年之后我国陆续颁布一系列法规和管理办法来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为,并对其进行监管。这些法规主要有:
(1) 201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它明确了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为非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对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企业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对允许开展的业务类型、软硬件设施要求、业务开展地域范围等进行严格监管。2010年12月又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较为模糊的、需要细化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进一步阐释,截止到2015年4月,已发放270张支付牌照。
(2) 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客户备付金的使用、存放、划转等进行了法律规制。对客户备付金银行的选择和分类、备付金专用账户的划分和使用限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3) 2014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正式实施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提出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必须马上报告,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这就建立了重要事件报告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
2.监管业务类型和范围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1)网络支付;
(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3)银行卡收单;
(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这样就明确了监管的业务类型共有7种,对每一种业务类型的要求做出了说明,比如对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范围是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如果支付机构没有满足相应的认证规范,将不予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
3.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不足之处和改进建议
互联网金融创新能力极强,尽管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逐渐完善和严格,但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又往往落后于现实。因此当前监管就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表现在:
(1)目前颁布出台的多项管理办法,法律效力层级比较低,在兼顾安全和效率情况下,建议尽快建立与第三方支付有关的刑法和民法。
(2)《管理办法》确立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但是对于运营情况不好的机构如何退出市场,及退出市场后如何与商户和消费者进行清算,这些问题需要法律法规对其进一步的规定。
(3)当前央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管理要求是存在银行,不得自私占用和挪用,但对孳息归属没有规定。建议采用灵活高效的管理方式,让孽息能够返还给消费者。
(4)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大数据,相比之下,消费者掌握信息极少,消费者信息被泄漏、信用卡被盗刷、重大事件等诸多问题上都不之情。建议在支付服务协议中,对这些问题有所体现,这样才能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四、结论
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迅猛,技术创新能力非常的强,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群,因此,监管一定要因势利导,即要保证其创新的活力,又要有力规范不合规行为。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今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的方向,必将是人民银行、工商管理局、商务部等部门联动监管。
参考文献:
[1]贺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研究.
[2]李苗.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移动支付支付宝用户风险评估
【中图分类号】F224
一、引言
2015年7月31日,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公告,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更新了第三方支付的相关规定,包括第三方支付账单累计支付金额上限为500元,第三方支付将无法向他人转账等。《管理办法》的出台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回归为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角色。自此,移动支付领域的发展方向将会更加具体明确。现阶段,伴随着我国经济、法律、科技、社会等方面的进步,移动支付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2014年我国移动支付业务金额已达22.59万亿,同比增长134%,发展速度相当惊人。2015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提出我国将继续大力推动移动互联网发展。中国网民的爆炸式增长和政府的全力支持,将为移动支付提供不可估量的增值空间和市场潜力。然而,移动支付的安全问题却成为移动支付发展前途的瓶颈。
对此,本研究基于前人对于移动支付研究成果及各风险因子相互联系的情况,以国内当前发展较为成熟的支付宝为案例,利用线性回归分析重点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通过移动支付的风险分析,构造线性回归方程,确定各风险因子对于移动支付安全有多大影响;二是根据以上的风险分析,提出如何降低风险因子对安全支付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一)移动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
移动支付的定义既多样又有共性,即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应当使用移动终端来进行交易支付。移动支付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具有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电子信息支付的独特优势。我国现阶段移动支付商业模式主要分为:以移动运营商为主导的商业模式、以银行为主导的商业模式、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主导的商业模式和以运营商和金融机构合作为主的商业模式四种。其中,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主导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占领了移动支付市场的主要份额。较其他模式而言,其主要有两大方面的优势:一是第三方支付提供商为用户、商家优化了支付业务流程,进而提升商家业务运营效率;二是第三方支付提供商作为连接商家、用户、银行之间的业务枢纽,能够聚合并积淀B2B、B2C资源。
阿里巴巴集团于2004年末创办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10多年的发展,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极高的用户黏性以及超过50%的移动支端占比,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平台。同时,我国移动支付市场环境整体较为开放,银行等金融机构并未对移动支付商业模式做出过多干涉和约束,这些环境因素都极大地促进了支付宝的发展。
支付宝主要竞争优势在于平台的链接枢纽作用。与商业银行的战略合作而获得的商业银行信用背书,增加了用户的信任感。同时,其用户信用体系较为完备。支付宝实名认证需要用户实名身份,在支付同时核实会员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保证了交易的定进行。
(二)移动支付的风险分析与应对
安全性在个人移动支付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越来越多的移动支付平台的出现,其安全性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目前关于移动支付风险因子的研究主要为下面几个方面:
1.沉淀资金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的操作流程中,由于经历了从充值到最终发出支付指令的时间间隔,资金通常会以风险保证金、备付金等形式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一定时期。当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与经营资金未充分隔离时,沉淀资金便可能进入与其安全性和流动性不相匹配的投资领域。同时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沉淀资金的权属进行规定使得沉淀资金的风险愈发严重。
2.信息泄露风险
移动支付特别是远程支付中,消费者无需依靠银行卡卡片等有形介质,仅仅依靠卡号(账号)、有效期、验证码、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即可完成支付交易。导致私人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容易通过网络技术泄露。
3.监督体系风险
从目前我国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来看,没有发现任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格审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行管理等负有任何监管责任。并且该支付过程涉及用户、商户、银行、移动运营商、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众多参与主体,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监管难度极大。
由于消费者具有极强的安全性需求,国内外学者在移动支付的风险方面研究颇多。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移动支付的风险因子被划分成了不同的层级。但大体都从消费者、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本文将基于学者们的研究思路,对移动支付的风险及应对策略进行更加全面细致的分析。
三、研究方法
(一)研究设计
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基于目前的多种移动支付方式,由于支付宝所占市场规模更加具有代表性,因此我们决定选取支付宝作为研究案例,对现有支付宝用户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多种安全性问题进行重点深入调查,了解支付宝用户在支付过程中存在的担忧以及操作问题,进而对各个层面的风险进行调查研究,最后提出关于解决支付宝支付安全性问题的几点建议。
(二)数据搜集和描述
文中采用的数据来源于调查数据,于2016年9月和10月在南昌市开展了调查。此次调研共发放正式调查问卷401份,回收390份有效问卷,最终问卷有效率为97.26%。
被调查者中女性占51.62%,男性占48.38%。20岁及以下的所占比例最少,为7.98%;21~25岁的人数其次,为16.21%;31~40岁最多,为33.17%;26~30岁与30~40岁所占比例则分别为25.19%和17.46%。受访对象中学历在研究生以上所占比例最少为6.48%;高中所占比例其次为9.98%;受教育水平中大学生学历最多,所占比例为70.07%;大专所占比例则为13.47%。
在南昌市的150位实地受访者中,17.7%的受访者表示从未使用或偶尔使用支付宝;82.29%的用户表示经常使用支付宝;其中35.8%的受访者表示支付宝使用过程复杂,难以操作;39.78%的受访者表示对支付宝安全性存在担忧。由此可知,目前虽然支付宝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市场占有量,但很多消费者依然对支付宝存在一定的芥蒂心理。
四、移动支付――支付宝安全性分析
(一)评估风险因子指标建立
1.从文献及访谈出发预建量化指标
根据文献分析及深入南昌市商家以及各大商场的实地访谈,对支付宝用户的支付流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预建可量化的指标,对于支付宝用户在支付流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指标建立如下:
消费者层面――是否清晰了解支付宝所有功能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否因错误操作受到诈骗或不慎进入病毒网站造成财产损失;
商家层面――在使用支付宝进行商品交易过程中,是否完全信任交易卖家(商品/服务),是否遭遇不良商家卖假货及退货退款等售后服务的困扰、在使用支付宝进行商品交易的过程中,是否知道该如何正确地进行资金索赔;
第三方机构层面――是否认为支付宝平台作为提供结算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不存在非法转移资金(洗钱)套现等金融风险、是否认为支付宝平台中海量银行完整客户和账户信息十分安全,不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
监管层面――是否认为支付宝的内部监管制度完善、外部监管体系完备,是否认为支付宝应当出台明确说明支付平台发生安全问题如何确认其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如何对客户的损失进行赔偿等问题的“服务协议”;
其他层面――是否认为支付宝采用更先进的加密技术、是否认为支付宝在二维码支付过程中加入二维码防伪功能。
2.风险因子线性回归分析
在研究准备阶段,我们制作了基于“用户感知风险视角下的安全性评估调查问卷”。在问卷调查中把用户对支付宝现存各种风险的满意度进行七级评分,(即将用户对五类风险的满意度按照1~7进行划分,其中“1”代表对现存的该种风险非常不满意;“2”代表对现存的该种风险比^不满意;“3”代表对现存的该种风险略微不满意;“4”代表对该种风险的满意度没有偏好;“5”代表对现存的该种风险比较满意;“6”代表对现存的该种风险相当满意,“7”代表对现存的该种风险非常满意。)
在发放该问卷前笔者首先进行了预调查,将该问卷首先发放给身边各个年龄段,不同职业与不同受教育水平的30位群众,他们普遍认为该问卷没有出现引致性以及模糊不清的选项,通过预调查,我们对初始问卷做了微调以确保问卷的可靠性,在资料搜集的基础上,对原始资料进行汇总,利用STATA建立数据库,进行多元回归统计分析。以消费者对支付宝用户的综合评价作为因变量y,以消费者在支付宝完成一系列操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作为自变量,对各自变量进行因子分析,多元相关系数较大的对支付宝整体评分有较大影响,对消费者层面的风险,商家层面的风险,第三方机构层面的风险,监管层面的风险,以及其他层面的风险因子进行回归分析,分析结果如下:
通过回归分析得到的回归方程为y=4.416576+ 0.0916942×1+0.0661157×商家层面风险因子+ 0.131875×2+0.0490106×3-0.0961733×4
(二)支付宝安全风险评估
根据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的结果可看出,消费者层面、商家层面、第三方机构层面以及其他因素的风险因子系数的t检验统计量在95%的置信水平下均大于临界值,可知四个层面的系数均显著区别于0,说明这四个层面的风险因子的评分对支付宝的整体评分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然后根据每种层面风险因子的系数的大小,详细分析了各种因素对支付宝综合评分的影响。从分析结果看,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中,第三方机构层面的风险因子对整体评分影响最为显著,说明用户对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在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非法转移资金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没有表示出太大担忧;监管层面的风险因子最不为显著,这说明消费者对现有的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存在一定质疑,用户担忧外部监管未成体系以及法律方面存在的漏洞所导致的法律风险;支付宝用户对于由于主观原因所存在的操作风险在表示很大程度上可以接受,但不同的用户对自己所面临的操作风险的态度存在一定的分歧,一般年龄增加,认为自己所面临的操作风险越大;支付宝用户对于商家层面所存在的信用风险与倒闭风险没有表现出很大忧虑,支付宝用户目前普遍认为支付宝关联商家不存在信用风险。
五、结论与对策
(一)结论
本文探讨了影响移动支付安全性的风险因子并分析各风险指标在支付宝用户评估其安全性中所占权重的大小,得出了以下结论:
第一,即使对于占领着移动支付大部分市场的支付宝,用户也并没有表现出完全的信赖,倘若移动支付走出安全风险的制约因素,凭借着已集聚的客户资源,移动支付产业链条会更加完备,步入扩张期。
第二,支付宝平台层面安全性在用户评估中安全性最高,主要在于其较为完备的用户信用体系、用户交易记录保存机制以及与银行层面的合作,这可为其他移动支付方式提供借鉴。
第三,监管层面风险因子是影响用户安全评判的最为重要因素,完善相关立法与修订刻不容缓。良好的法律外部环境有利于规避商家层面的信用风险以及支付平台层面的沉淀资金、洗钱套现等安全威胁。
(二)对策
1.用户层面
其一,熟悉移动支付交易流程,规避操作风险。用户应知晓移动支付基本操作步骤,避免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财物损失或个人信息泄露。其二,妥善保管私人信息,在进行网上交易时,不要随意向对方透露重要的个人信息,注意删除存留在公共场合网页中的账号密码信息,防止重要信息被他人恶意使用。其三,加强安全支付意识,避免访问可疑网站,警惕陌生人的付款要求,借助安全软件为支付保驾护航。
2.支付机构层面
其一,不断开发升级安全技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支付机构应不断升级安全技术,加强软硬件系统的建设,提高交易数据处理的安全性和用户数据传输和存储的安全性。其二,健全用户信用评价体系与用户交易记录保存机制,提升支付双方之间信任度,使每笔明细资金动向有踪可循,规避洗钱套现风险。其三,注重员工自身风险意识培训,树立员工的责任意识,定期开展安全事故与风险防范的专题学习,形成诚信、自律的企业文化。
3.法律监管层面
其一,进一步厘清交易过程中各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配置。相关法律应明确界定移动支付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各自的基础性权利、义务,制订有关的支付规范性制度和体系并充分发挥《电子签名法》的规范作用。其二,强化沉淀资金的管理,落实反洗钱的管控工作。有关主管机构应当对滞留在交易平台上的消费者交易资金进行确权,明确其所有权属于用户,可试行与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类似的监管措施,要求行银行专户存放。其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强化消费者教育与保护。为移动支付的持续、稳健发展构建健康、有效的外部发展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健民.基于价值网络的移动支付模式研究[D].中南大学,2011.
[2]李宏涛.手机支付商业模式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06.
[3]杨迎秋.中国移动支付的商业模式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3.
[4]王维东.支付宝向移动支付突围的策略[J].经理人, 2014,10:44-48.
[5]程慧平.第三方支付运营模式及其发展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8,(2):46-47.
[6]卜慧.支付宝商业模式研究[D].海南大学,2016.
[7]马涛.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发展分析[J].华南金融电脑, 2005,03:9-10.
[8]王雅龄,郭宏宇.基于功能视角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91-95.
[1]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J].河北法学,2011,03:78-84.
[9]康华一.移动支付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金融会计, 2014,12:18-21.
[10]樊吉宏.基于感知风险的移动支付使用行为研究[D].重庆邮电大学,2011.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信用;监管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256-01
1 引言
第三方电子支付实质上是电子商务中的信用中介,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服务能够以其自身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替代电子商务活动中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机构作为信用中介,从而消除由于买卖双方不对称信息而产生的信用风险。第三方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动态博弈无法取得有效均衡而借助于外力的产物。它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它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会遇到诸多的问题,如资金的沉淀、资金的非法转移和套现、监管系统不健全等,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第三方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如何有效的解决沉淀资金产生的问题,降低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风险是亟需我们进行研究和改革的。
2 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风险分析
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运行来看,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货款根据结算规定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一定时间。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但这笔资金要等到买方收到货物通知平台付款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才将其划付给卖方。这中间就存在买方资金滞留在支付宝账户上的一个档期,交易额越大,滞留资金也就越大。只要每天都有大量交易产生,第三方必然会积累起大量的、稳定的沉淀资金。暂且不考虑用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仅就这笔资金的安全性而言,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哪里有高收益哪里就有大量的资本,但同时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风险主要包括:
(1)技术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系统运作必须依赖网络与科技的支撑,网络的开放性和应用系统设计可能存在的缺陷势必会造成网络硬件安全、网络运行安全、数据传递存储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第三方平台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资金被法院冻结,导致支付风险。
(2)道德风险:电子商务中的道德风险模型在不对称信息市场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同样会降低市场效率。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挪用公司自己的投资或者是经营资金,洗钱、套现、赌博、欺诈以及逃税漏税等非法活动导致因公司经营投资失误而产生风险。
(3)信用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着大量客户资料信息,一旦故意泄漏,会严重挫伤公众对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信任,从而引发电子商务交易乃至整个社会的信用危机。
(4)法律风险:作为支付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处于网络运营与金融业务交接的“灰色地带”,其服务实质上类似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大量沉淀资金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资金储蓄的性质。目前国内暂无专门法律对这笔巨额的暂留货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规定,立法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3 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风险对策
对资金沉淀这个具体问题而言,我国的研究状况在不断地发展之中,从现存的一些著作和文献看,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风险控制,着力解决管理和技术风险。
第三方支付企业应该完善自身的风险控制系统,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建立安全认证体系;支付企业应不断进行技术改造,控制管理和技术风险,保证沉淀资金的安全可靠。
(2)提高行业准入标准,明确监管主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的行业标准偏低,这就给商品交易带来了隐患,使这些机构承担着不同程度的金融风险。增加行业的注册资金数额,提高其市场准入门槛。同时该行业的监管主体还是不够明确的。应尽快明确法律地位及监管主体,促进支付清算监管体系的规范、健康发展。
(3)以保证金方式确保沉淀资金的有序使用。
在理论和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的支付机构存在着沉淀资金被滥用和流失的问题。学术界提出的向监管部门缴纳必要保证金的办法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但是,基于上文的论述,我们很清楚的认识到:监管主体不明确使这项措施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不会遇到重复吸收和重复缴纳的问题。
(4)破解利益分配和归属难题。
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使消费者和销售者不能面对面地交易,这样在交易过程中就会存在一个沉淀资金的问题,而大量的沉淀资金又会产生一个利息的分配问题。针对在现实中存在的这种现象,如果这个问题不及时的解决,就势必会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甚至是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
4 结语
综上所述,支付环节一直都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第三方支付平台尽管在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资金沉淀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因此,现阶段,我们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参考文献
[1]陈力行关于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8):94-95
[2]陈新林第三方支付发展研究[J].特区经济,2007,(4):293-294
2.1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故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是第三方网上支付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以保护支付平台的平稳运行,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可来自计算机内部,比如系统停机、磁盘损坏等不确定因素,也会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2.2金融风险
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诈骗犯罪。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诈骗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者对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来骗取钱财,比如说,支付平台的网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选项,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销刚才的取消操作来再次确认支付,顾客的钱就在未收到购买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销售者的账户中,造成诈骗。
盗卡恶意支付。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不再默认银行卡可直接上网,而是用户通过申请并认证的方式,才可开通网上银行,但多数情况下,用户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在网上提交一个申请,即可开通网上银行。如何防范盗卡者在网上恶意支付,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环境下,建立这样的风险控制系统就更为艰难。
资金沉淀。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对交易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的账户,此时第三方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作用,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收到商品,确认付款时,所有权转到卖家。所以,第三方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这样,支付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沉淀。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非常巨大。而对于这笔资金,第三方将可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会引发新的问题。如缺乏有效资金管理,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2.3法律风险
对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从业务上来看,这些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支付服务,但是它同时又聚集了大量的资金,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性质,但是却不受银行相关法律的控制,尽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以中介人的名义对外宣传,但实际上,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可能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畴。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以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但如果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网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费者根本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与否。第三方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同时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也缺乏规范,这些最终将制约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
3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约束
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业务范围。通过尽快出台一些办法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清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对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法律对交易进行法律约束。
3.2改进网上交易税收监控手段
网上交易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使网上交易税收问题对传统方式税收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中,税收都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来进行的,而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将加大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因此对新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网上交易,要研究用新的监控手段进行征税。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网上交易现金流的出入口,是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的一个凭证,因此可考虑将第三方支付作为网上交易征税的突破口。另外还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律,严惩逃税行为。
3.3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商注册资金规模、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引发风险。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应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用户资金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并且每月出具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不致因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而蒙受过大的损失。
3.4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内控机制,组织内部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规章。一些不成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赢利或“抢地盘”,放松了对公司内部的制约与管理,容易造成员工道德风险,如延迟信息传递或泄密等类似现象的出现,使清算组织的信誉受损。而且,除了内部少数人之外,外界很难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和政企业分开的要求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并规范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建立内部责任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激励和惩罚制度,独立的财务制度等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4结束语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尽管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因此,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应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促进整个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小满,陶牡丹,吴波.电子商务参与下的交易信用[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33-35.
[2]陈力行.关于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08):94-95.
[3]吴剑东.基于第三方的网上支付风险性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36).
[4]李二亮,刘云强.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J].电子商务,2005,(9):92-94.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
1998年11月12日,由北京市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原信息产业部、原国家内贸局等共同发起的首都电子商务工程启动,确定首都电子商城(首信易支付的前身)为网上交易与支付中介的示范平台。1999年3月,具有半官方性质的首信易支付作为最早的实践者开始运行,标志着我国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的实践拉开了序幕。紧随其后,环迅支付也于2000年在上海开始运营;2002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央行批准,中国银联成立。同年6月,中国银联控股的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ChinaPay)揭牌。从2005年起,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迅速扩张,每年增长幅度都在100%以上。2005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为163亿元,到2009年猛增至5808亿元。2011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整体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位列中国互联网细分行业规模增长首位。走过2011年的“牌照年”,法律地位的确立,让第三方支付企业走向了新的发展阶段—平台经济阶段。
相对于传统的资金划拨交易方式,第三方支付有效地保障了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环节,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双方进行了相应约束和监督。在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形式中,第三方支付为保证交易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并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也步入发展的快车道。同时,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逐步显现市场细分的市场竞争态势和多元化格局,开始由早期单一的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竞争,向结合自身发展优势,面向航空、理财、保险、基金、物流、教育和直销等多个领域渗透的方向进行转变。
(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随着网上支付的普及,对网上支付的监管提上日程,如图1所示。从2005年央行《电子支付指引》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向市场表达要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监管的意图以来,央行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牌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最终颁发给了27家公司,明确了支付企业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法律地位。2011年8月央行又公布了获取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第二批名单,全国共有13家企业获得牌照。2011年12月又有65家企业获得牌照。至此,全国共有105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2012年1月央行又《支付机构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对于中国金融结算市场发展以及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有着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营、监管等问题越来越关注。
(三)第三方支付的分类
按照业务类型不同,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依托大型B2C(企业与各客户之间的交易)、C2C(客户与客户之间交易)等网站的网关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二是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的线下支付,如拉卡拉;三是储值卡等预付卡服务。随着第三方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的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
按照平台主体不同,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另一类则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迅速做大做强。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风险分析
(一)竞争乱象风险
由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同质性较强,竞争激励,行业利润率不高,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率,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始转向和赌博等网站获取收益,成为网络赌博中赌资流转的一个主要渠道。如:2008年6月欧洲杯足球赛期间,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先后被曝为网络提供资金流转服务;2009年9月,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上百家境外网站和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消息曝光,该公司70%以上收入来自于非法网站的业务提成。
(二)沉淀资金存在风险
由于买卖双方在通过第三方支付系统交易过程中资金收付存在时间差,造成资金沉淀在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并且沉淀资金随着业务量的扩展将会非常庞大,而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禁止任何个人或者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虽然规定每个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客户在途资金的风险,但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仍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支付风险。同时部分第三方支付在银行开设了专门的无息账户保存这笔资金,而大多数企业未设置专门的无息账户,有的甚至把这笔资金产生的利息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三)洗钱和信用卡恶意套现风险
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难以确切核实,不掌握交易的因果性,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如果缺乏严格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很可能成为不法分子非法转移资金、套取现金及洗钱的便利工具。此外,许多信用卡支持虚拟账户充值功能,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制造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由付款方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收款方收到款项后提现,从而规避有关的利息费用,无偿占用银行的信用资金,而且这笔贷款无任何使用限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四)个人隐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
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数字化等是网络隐私安全问题产生的最重要根源。由于从事网络活动而留下的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此网络环境下的个人资料就具有了隐私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一旦资料被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如,2007年6月,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数据处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约4000万张各种品牌信用卡的资料被泄露。在网上交易中,由于消费者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并没有直接接触,在第三方网上支付环境下,如果资金转账出现错误或收到的商品与商家描述的严重不符等,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为困难。
(五)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为依托,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和存储,因此容易遭受病毒和黑客的恶意攻击,出现假冒客户身份、非法窃取或篡改支付信息等问题。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一直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在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攻击者可以通过修改互联网传输中的支付数据,如修改付款银行卡号或密码、支付金额、收款人账号等,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或套现等,达到非法谋利目的。
(六)经营风险
向接入商家收取手续费的固定盈利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发展的基础,多年来一直仅限于此种盈利模式。由于第三方支付必须要走银行通道,成本受制于银行,市场受制于银联,一些金融衍生品和用户经营受国家政策管制,金融创新举步维艰。同质化的经营,导致价格战升级,企业往往使用非常规的竞争手段以争夺更多市场份额,忽视了产品创新和增值服务,进一步挤压了支付市场有限的盈利空间,这使得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几乎没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就难以为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服务。同时随着银行间竞争的加剧,部分银行业与第三方企业联手或独自进入电子支付领域,使得第三方支付企业生存更加艰难。
三、对策建议
(一)创新产品,规范竞争
现在,第三方支付行业整体仍处于“微盈利”状态,像支付宝、财付通等,他们有淘宝和拍拍作为依靠。但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在行业寻找细分市场,发展出自己的强项和优势,加快向其他行业的服务渗透和拓展,不断探索、开发新的产品业务模式,从而获得更强大的用户群体基础。全面同传统企业相融合,进行“多业务、多银行、多渠道”的服务创新。
(二)明确沉淀资金性质,加强沉淀资金管理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沉淀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严格规范其经营业务的开展。同时可考虑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在严格监管的情况下盘活沉淀资金,加快资金的流通,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和银行共赢。
(三)加强行业合作,实现动态监管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沟通联系,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整体效能。要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向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预警信息。要定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和诉讼案件报告等开展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窗口指导。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风险、业务经营风险、沉淀资金风险等方面的现场监管,避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定期开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提示其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控制。
(四)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犯罪
互联网是一个全球范围的,超越国界、地域界限的网络信息系统。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国际信息交流越来越频繁,各国、各地区通过网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网络犯罪也随之国际化。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流动性和不确定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国政府对网上交易监管控制的能力。因此,仅靠一个国家的努力是无法防止网络犯罪的,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立法接轨。
(五)提高效率,安全运行
由于第三方支付是一个中间平台,需要银行、商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服务商、物流业和谐发展,才能提升社会整体营运效率。因此,可考虑通过对资金、信息、物流等行业进行的有机合作或整合,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乃至相关连带行业的运营效率。同时要将效率的提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在构建资金流转平台同时,也要重点强调安全支付和便捷支付的统一,给用户以最大的保障。
(六)完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隐私和权益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适用于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而没有专门对远距离交易或在线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此方面应尽快予以完善。同时,加强对网络和电子商务领域中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为我国网络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刘丹.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刍议[J].商业经济,2011(9):56-57.
[2]张冉,吴国栋.我国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J].巢湖学院学报,2011(5):24-28.
[3]李剑,王妤.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研究[J].中国商贸,2011(10):154-155.
[4]刘建伟.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控制问题的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6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