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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财税环节,因为税收管理对企业的每个环节都有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加上国内各种经济因素的制约,使得企业在进行财税管理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为此就要求企业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准备,通过完善财税管理的各个环节来防止问题的发生。财税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同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政策来规划整个管理工作,从而保证公司的整个财税工作能够符合法律的要求。
一、财税管理现状
1、财税风险较大
企业的财税管理人员需要按照财税政策规定的操作细则来完成相关的纳税工作,而且在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但是现在许多企业的财税工作因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导致风险的加大,这些风险出现的原因体现在多个方面,而国家财税管理体系的改革就是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要知道改革会对所颁布的政策带来很大的影响,同时由于很多财税政策在运行的过程中缺乏专业的解释,因此很多财税工作人员在操作的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而且监管力度的不同也会对企业的财税风险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些都是现代企业特别是央企在改革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2、财税管理机制不统一
现在很多企业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时还存在比较大的随意性,各个部门没有统一的管理尺度,一个公司所属的下级单位在管理时一般都是按照自己制定的标准来进行的,毫无疑问这样做对公司的整体运营都存在极大的不利。因此,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统一培训,让他们全面理解税收改革的内容,熟练业务。同时,企业管理者应该及时关注最新的财税政策动态和市场走向,随时掌握税收最新的动向,在遵循国家财税政策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税收管理标准、合法的纳税方案,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负。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公司的财税风险。
3、信息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很多企业都没有建立起现代化的财税信息管理系统,这将会对其工作效率产生很大的影响。企业财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较低主要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中工作人员的素质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财税管理人员由于受到其本身教育背景的影响,且其已习惯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完成工作任务,在处理报表的时候也是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财税管理对公司的业务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财税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工作,这样才能使整个公司更协调的发展。
二、财税信息化管理需求
加快财税的信息化建设是企业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面对财税管理的较高风险,企业在制定财税政策的时候不但要运用科学的理陈雅卉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念,而且还需要为信息化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相应的平台。加快财税管理信息化不仅是企业的发展要求,而且也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完善和落实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信息化的过程中要从多方面配合及完善这项措施。财税工作的有效管理需要处理好一些基础环节,因为这些方面的统一有利于实现税收知识的共享,且财税工作的流程也需要按统一的标准进行,在完成税费计提后才能进行申报和缴纳,因此财税管理的基础工作也应该得到相应的重视。公司的纳税情况需要通过分析财务数据来完成,因此为更好地统一分析口径。
三、财税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功能框架
1、核心理念
财税管控体系对财税管理的信息化有很大的影响,在整个过程中需要做好各方面的统一工作。
2、业务的功能体系
我国许多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体现了信息化的理念,其财税管理信息系统在很多方面也都是按标准进行的,比如在税种税费计算方面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而纳税调整事项对于整个系统都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因此工作人员要做好登记工作,而且还要充分利用内置纳税申报表模版,因为工作人员需要将缴纳的税款向相关的机构申报。公司的财税管理中很容易出现风险,因此通过建立信息系统业务可以帮助及时发现这些风险,这个过程中离不开分析指标体系的作用,除此之外,评估模型的建立也是发挥业务功能的重要手段。
3、业务解决方案
在纳税体系的建设中需要对纳税主体的相关信息进行有效处理,纳税主体属性的统一需要规范相关的登记信息,比如说登记类型和税种信息,这些情况对于纳税主体的属性会有很大的影响。现在不同的公司需要按照不同的税种来缴纳税务,在我国,营业税、增值税和房产税都是一些比较常见的税种,因此对于不同的税种要进行统一的管理,这对这个纳税体系的建设有很重要的影响。每一个税种都有相关的基础分类,这些分类信息对于了解公司的业务有很大的帮助,而且这些划分标准都是按照业务的类型制定的,比如说进项税和销项税属于增值税的范畴,但是这两个税种又有属于自己的内容。因此明确这些细小的类别对财税的统计工作有很大的帮助。财税的标准化管理需要在很多环节进行改进,比如说税费计提规则需要进行统一,而且下属单位还要按照这个标准统一开展工作,因此这种管理方式对于税费核算方式的一致性也有很大的影响。财税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对日常的业务处理也有很大的影响,其中涉税基础信息自动采集就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这种业务可以充分发挥数据集成平台的作用。税费计提这种业务也要按照固定的规则来开展,而且还需要发挥模版的作用。企业的税务信息需要进行保存,因此这就对纳税申报提出了一些要求,自动生成的纳税申报表可以在企业自查税务信息中发挥很大的作用。
四、结论
总而言之,企业财税信息的深入分析需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作用,为了使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有更好的模式,企业要加大研究力度,通过各个环节的不断改进来降低企业的财税风险。
作者:陈雅卉 单位: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7]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日益提高的要求,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的专业素质和实务经历,提供注册会计师培养和选拔的衡量标准,指导注册会计师教育、考试、培训等人才培养工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任何拟成为或已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个人,以及有义务培养注册会计师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第三条本指南涉及的主要术语的涵义如下:
(一)胜任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能够在实务工作环境中按照设定的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胜任能力是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为基础的。
(二)专业素质,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实现胜任能力而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对处于不同职业阶段的注册会计师,其专业素质的水平存在差异,且需要通过终身学习加以培养、保持和提高。
(三)专业知识,是指构成注册会计师知识主体的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组织和企业、信息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知识。
(四)职业技能,是指在职业环境中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各种能力,包括智力技能、技术和应用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等。
(五)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作为本职业成员所特有的职业行为和特征,包括能够明显表现职业行为和特征的道德原则。
(六)实务经历,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前或之后的、与注册会计师工作相关的执业经历。该经历是个人培养和展示胜任能力的必要途径。
(七)申请人,是指拟申请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
(八)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的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九)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十)职业教育,是指申请人参加的与职业相关的资格前教育,以及注册会计师参加的职业继续教育。
(十一)职业继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为保持和提高专业素质以胜任其工作而进行的学习活动。
第二章 专业知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以便能够在日益复杂、不断变化的职业环境中胜任工作。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包括:
(一)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
(二)组织和企业知识;
(三)信息技术知识。
第六条专业知识可用以培养职业技能。培养终身学习的技能、态度和价值观与学习知识本身同样重要。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是不断变化和扩展的,从事特定环境或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也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更新其专业知识。
注册会计师获取专业知识至少应当通过学历教育阶段。
第二节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以便为其职业生涯提供核心的技术基础。
第九条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财务会计与报告;
(二)管理会计与内部控制;
(三)税务;
(四)经济法与商法;
(五)审计、审阅及其他鉴证业务;
(六)金融与财务管理;
(七)资产和负债的估价;
(八)职业价值观与道德。
第十条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会计职业与会计思想史;
(二)供内部和外部使用的有关组织运营的报告的内容、概念、结构与含义;
(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
(四)会计监管;
(五)管理会计,包括计划、预算、成本管理、质量控制、业绩衡量与评价;
(六)内部控制知识,包括控制的概念、方法与程序;
(七)税务及其对财务和管理决策的影响;
(八)经济和商业法律环境知识;
(九)审计、审阅及其他鉴证服务的知识,包括风险评估和舞弊检查以及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服务时所实施的程序;
(十)金融与财务管理知识,包括财务报表分析、金融工具、国内与国际资本市场及资源管理;
(十一)资产和负债估价的知识;
(十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包括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三)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十四)在企业中对非财务业绩指标的应用。
第三节组织和企业知识
第十一条组织和企业知识能够提供有关客户运营及其环境的知识,并为职业技能的运用提供背景。
组织和企业知识包括企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如何组织、如何筹资、如何管理及其运营环境的知识。
具备组织和企业知识并不等同于要求具备承担、参与管理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二条组织和企业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经济学;
(二)商业环境;
(三)公司治理;
(四)商业道德;
(五)金融市场;
(六)定量方法;
(七)组织行为;
(八)管理和战略决策;
(九)市场营销;
(十)国际商务与全球化。
第十三条组织和企业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
(二)企业与金融市场及其运作;
(三)定量方法和统计学在商业中的应用;
(四)公司治理和商业道德;
(五)组织及其运营的环境,包括主要的经济、法律、政治、社会、技术、国际和文化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影响和作用;
(六)环境保护问题和可持续发展;
(七)组织中的人际关系和团队协调,包括发起和应对组织变革的方法;
(八)人事和人力资源问题;
(九)项目管理;
(十)决策支持和战略,包括商业建议、战略管理和一般管理;
(十一)组织风险和运营风险;
(十二)市场营销的有关知识;
(十三)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务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基本知识:
(十四)如何根据战略目标对上述内容进行整合。
第四节 信息技术知识
第十四条信息技术改变了注册会计师发挥作用的方式。
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当具备使用信息系统、(用信息技术控制的技
能,还应当能够与团队一起在评价、设计和管理信息系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信息技术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信息技术的基本知识;
(二)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的相关知识;
(三)应用信息技术的相关知识;
(四)信息系统的评价、设计和管理知识。
第十六条信息技术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组织和会计信息系统;
(二)个人系统应用控制相关知识;
(三)信息系统在组织和会计中的应用,特别是财务会计与报告信息技术系统及其相关的现实问题与发展;
(四)财务会计与报告信息技术系统中的控制评价与风险评估框架。
第三章 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在职业环境中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各类职业技能。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需要的职业技能包括下列五类:
(一)智力技能;
(二)技术和应用技能;
(三)个人技能;
(四)人际和沟通技能;
(五)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可以通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实务经历等多种途径获得,并通过终身学习不断拓展。
第二十条智力技能通常可分为六个层次(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
(一)知悉;
(二)理解;
(三)应用;
(四)分析;
(五)综合;
(六)评价。
在取得执业资格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已经具备最高层次的智力技能。
第二十一条智力技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在复杂的组织环境中解决问题、作出决策及适当运用判断。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智力技能包括:
(一)能够对不同来源的信息进行识别、获取、组织及理解;
(二)能够进行调查、研究、逻辑思考与分析、推理及质疑;
(三)能够识别和解决无既定模式的问题(特别是在陌生环境中)。
第二十二条技术和应用技能包括一般技能和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技能,具体包括:
(一)数理能力;
(二)信息技术能力,包括应用和控制信息技术的能力以及作为信息系统评价者、设计者或管理者的能力;
(三)决策建模和风险分析;
(四)计量;
(五)报告;
(六)遵循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个人技能与注册会计师的态度和行为有关,个人技能的培养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个体的学习与进步。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个人技能包括:
(一)能够自我管理;
(二)具有创造力、影响力和自学能力;
(三)能够在有限的资源中选择和配置优先完成的工作,并能够按照设定的工作时限组织和完成工作;
(四)能够预见和适应变化;
(五)能够在决策过程中考虑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六)能够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第二十四条人际和沟通技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基于组织的共同利益与他人共事,接受和传递信息,形成合理判断,并作出有效决策。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人际和沟通技能包括:
(一)能够与他人协商共事,并能够承受和解决冲突;
(二)具备团队工作能力;
(三)能够与不同文化背景或不同智力水平的人员交流;
(四)能够在职业环境中协商形成解决方案或达成一致意见;
(五)能够通过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口头的沟通方式,有效地表达、讨论、报告及辩护观点;
(六)能够进行有效的听取和阅读,包括对文化和语言的差异保持敏感;
(七)能够在跨文化环境中有效工作。
第二十五条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培养广阔的商业视角、管理意识和全球视野。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包括:
(一)能够进行战略规划、项目管理、人力管理、资源管理及制定决策;
(二)能够组织和分派任务,激励员工并发掘其潜能;
(三)具备领导能力;
(四)具备职业判断能力和洞察力。
第二十六条在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格外重视对下列高层次职业技能的培养:
(一)能够应用相关审计准则;
(二)能够评价被审计单位对相关财务报告准则的应用情况;
(三)能够进行调查和抽象逻辑思维,并以质疑的态度进行分析;
(四)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五)能够运用职业判断;
(六)具备承受和解决冲突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普通教育对职业技能的获取具有重要作用,并侧重于对非专业知识、智力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的培养。
普通教育至少应当包括:
(一)理解历史观点和事件以及当今世界的不同文化,并具有国际视野;
(二)了解人类行为的基本知识;
(三)能够意识到当今世界存在的各种思想、问题以及国际经济、政治和社会势力;
(四)具有数据调查和评价的经验;
(五)能够进行调查和逻辑思考,并以质疑的方式思考问题;
(六)具有一定的艺术、文学和科学鉴赏力;
(七)能够意识到个人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
(八)能够作出价值判断。
第四章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二十八条接受和遵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判断,并在职业行为中考虑社会和行业的利益。 是否接受和遵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要求,是区分注册会计师与其他人员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的基本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包括:
(一)维护公众利益,在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通过终身学习,培养、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三)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四)职业行为恰当,包括合理确定专业服务收费,不收取或不支付佣金,不从事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保持与同行的良好工作关系,不对自身能力作广告,以恰当的方式进行业务招揽和宣传等。
第三十条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需要通过课程学习(特别是专门课程)和实务经历实现。
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贯穿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生涯的始终,并应当作为注册会计师终身学习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目标包括:
(一)维护公众利益,保持对社会责任的敏感;
(二)不断进取和终身学习;
(三)珍视自身信誉,负责任,守时,有涵养以及尊重他人;
(四)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学习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二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的道德要求及其差异,包括各自的优点与不足;
(三)对基本道德原则的遵循,包括独立、客观、公正,培养、保持和
提高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等;
(四)职业行为和对执业技术准则的遵循;
(五)独立性、职业怀疑态度、受托责任及公众期望等观念的含义;
(六)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七)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包括法律法规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八)不道德行为对个体、行业乃至社会产生的后果;
(九)商业与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问题;
(十)注册会计师个体的道德问题,包括检举、利益冲突、道德困境及其解决等。
第三十三条在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重视基本道德原则在职业环境中的实现途径和运用、不道德行为的后果以及道德困境的解决途径。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关注可能存在的新的道德要求及其与自身工作的冲突,并对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新期望保持敏感。
第五章 实务经历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前具备相关的实务经历(以下简称“资格前实务经历”),且该实务经历的期间和强度应当足以证明其已具备胜任注册会计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三十六条资格前实务经历的期间至少两年,且应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领域中的实务经历。
第三十七条资格前实务经历为申请人提供了有助于其培养胜任能力的职业环境。
资格前实务经历提供的职业环境能够在下列方面培养申请人的胜任能力:
(一)增进对组织、企业运作及工作关系的理解;
(二)能够将会计工作与其他企业职能及活动相联系;
(三)对提供服务的环境保持敏感;
(四)培养在实务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能力;
(五)有机会在工作中承担逐步增大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是否符合申请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条件,应当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定意见,并报经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准。
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应当在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的督导下获得。
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要求,为申请人制定资格前实务经历计划,并报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评价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记录,与事先制定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计划进行对比,并评估计划的进度,在必要时考虑调整计划或进度。
第四十条督导人有责任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并对申请人参与项目的绩效进行考评。
第六章 对审计项目负责人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更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
第四十二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的胜任能力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完成高质量的审计业务具有领导责任意识;
(二)能够在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下形成结论;
(三)具备承接和保持客户与特定审计业务的能力;
(四)具备向项目组成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以最终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能力;
(五)能够按照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监督和执行审计业务;
(六)能够为已执行的审计工作进行咨询、评价和讨论;
(七)能够在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对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审计业务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三条在执行特定环境(如跨境审计业务)或特定行业(如金融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与该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历。
第四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跨境审计业务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方面的专业知识:
(一)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
(二)多地点审计与集团审计的方法;
(三)适用的上市要求;
(四)适用的公司治理要求;
(五)适用的当地监管规定;
(六)全球的和当地的经济与商业环境。
在执行跨境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意识到对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应用可能受到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而更加复杂。
第四十五条不同行业的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不同的财务会计与报告标准及惯例,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行业的具体情况获取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四十六条在执行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在该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中的审计实务经历,且审计实务经历的期间和强度应当足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已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八章职业继续教育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四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树立终身学习的职业理念。
职业继续教育是资格前职业教育的延伸,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职业继续教育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以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的主要责任在于注册会计师自身。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为注册会计师履行该责任提供适当的机会、资源,并予以规范、指导及评估。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注册会计师获得职业继续教育提供适当的机会、资源,并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体现不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
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参加有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
第五十一条当中断执业且仍有意愿继续执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中断期间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参加职业继续教育,以保持胜任能力。
第二节 职业继续教育的质量特征
第五十二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相关的、可计量的、可验证的、且需要经过评估的学习活动和结果。
第五十三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相关的,即通过职业继续教育培养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应当与注册会计师当前及未来的职业工作和责任相关。
第五十四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可计量的,即学习活动能够通过学习时间或强度计量,或能够通过对学习效果的评估加以计量。
第五十五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可验证的,即学习活动能够通过可靠的信息来源得以客观验证。
第五十六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评估,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继续教育符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要求。
第三节职业继续教育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职业继续教育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和产出情况。
第五十八条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情况是通过设置一定的学习活
动量加以评估的,且设定的学习活动量应当能够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
学习活动量通过学时计量,包括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设定的折合标准将其他计量单位折合为学时。
第五十九条职业继续教育的产出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成果,证明其胜任能力得到了保持和提高。
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的职业继续教育成果形式,包括特定学习活动的结果、取得的工作绩效等。
第六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和产出情况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应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职业继续教育情况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7]19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要求,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当按规定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和设施(以下简称落后设备)。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现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处置淘汰的落后设备及收到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
企业是淘汰落后设备的直接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拆除、爆破、先封存后改造等方式对落后设备进行处置,不得将其整体出售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继续进行生产。
企业如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设备的有关款项,应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二、关于关闭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财务处理
(一)淘汰落后设备导致企业关闭的,关闭企业的投资者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关闭企业依法组织实施清算。
(二)清算组应当核实各项资产,组织实施淘汰落后设备的处置方案,组织其他资产的变现,追偿各项债权,处理企业未了结业务等,确保清算财产的安全。
(三)清算组应当妥善安置职工。对在册职工,如果转由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就业安置,应当按规定变更其劳动合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如果予以遣散,应当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应当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付所需的社会保险费。
(四)关闭企业的资产处置损失,作为清算损益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无担保的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财产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如有剩余,按出资比例或者企业章程约定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
(五)关闭企业清算终了,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提交给投资者,作为投资者核销股权投资的依据。持有关闭企业股权的国有企业核销股权投资的损失,按照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审批后,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关闭及清算_-所属企业的情况,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三、关于企业报废落后设备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后仍继续经营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办理淘汰落后设备的固定资产报废手续。落后设备的处置净损益,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落后设备属于提前报废的,不再补提折旧。
(二)企业以落后设备向债权人设定了担保的,应当与债权人协商解除原担保合同,或者以其他资产提供等额担保。对确实不具备其他可用于担保资产的企业,其股东单位按照内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后,可以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三)企业报废落后设备导致生产经营规模缩减,需要裁减职工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应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列作当期费用处理。
四、关于企业封存落后设备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被责令停产后,通过研发或者运用新工艺、新技术,可以将落后设备的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降低至国家标准内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可以封存相应的落后设备。
(二)企业封存的落后设备,不得用于生产或者转让。在封存期间,落后设备发生的维护等费用据实列支,不得挂账。
(三)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重新投入生产使用。更新改造相关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处理。
五、其他
(一)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是实施国家统一政策的要求,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体现。相关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进行业绩考核、财务评价时,应当予以剔除计算。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形成资产损失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财企[2007]194号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144号),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三、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额连续3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的标准。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的,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等原则,确定研发费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发成果的分享办法,维护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五、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六、本意见所称企业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本意见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指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3号)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形式的研发机构,以及企业内部设置的、经当地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研究院所,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的博士后站、中试基地、实验室等。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企业研发费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二七年九月四日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农卫发[2007]253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
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各地要根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过多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偿方案,合理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付线。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功能和技术条件严格界定用药范围,原则上不能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各地要在研究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中,增加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适宜的中医(含民族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民族药)品种,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省(区、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的补偿水平差异不宜过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和筹资水平相当的地区补偿水平应相对统一。
三、规范基金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四、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要研究采取适当方式将一些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根据当地一些特殊病种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门诊费用、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具体的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
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进行一次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农民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体检费用原则上从农民家庭账户结余中支出;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五、规范住院补偿
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的地区,对由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提供
服务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已经实行分段补偿的,要逐步减少分段档次。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可实行分段补偿,但不宜档次过多。要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补偿起付线可按照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4倍设置,中西部地区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应从高到低逐级递减。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封顶线应考虑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住院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方式的地区,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六、加强门诊补偿管理
门诊补偿分为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两种形式。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研究改进和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和管理,使大多数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要合理制定补偿方案,明确门诊补偿范围,设定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要严格控制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外医药费用,加强门诊医药费用控制,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农民就医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提高基金使用率
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在调整完__--善统筹补偿方案之前,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县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在开展二次补偿时,应主要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八、完善转诊和结算办法
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农民转诊和报销补偿办法。原则上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提倡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或现场报销的方式。农民到县外就医也要简化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各省级、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省级、市(地)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农民县外就医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在一些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镇地区,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为外出务工的农民提供良好服务。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918号
自2001年10月份起,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规定,增值税各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了在加强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三、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7号918号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内资企业资产并向股东个人支付保密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42号)收悉。请示中要求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计字[2007]30号
今年以来,随着新会计、审计准则的实施,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之间已实现实质性趋同。鉴于这种情况,此前我会的相关信息披露规范中,有关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时进行境外审计的要求不再实施。
自本通知之日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51141号)第九-条中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