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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所谓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手段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财务收支、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及个人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鉴证、监督与评价。从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审计的概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必然要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但不完全限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范围明显大于财务审计的范围,除财务收支审计外一般还包括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经济领域的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有关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个人及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有关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等等。很明显,财务审计只是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一些被审计单位在某些年份接受过财务审计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将财务审计成果运用于经济责任审计,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工作效率也是审计机关应该提倡的。于是一些审计机关对曾接受过财务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审计时,将曾经接受过财务审计的时间段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剔出,只对未接受过审计的时间段进行审计,在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时,有的将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和决定”部分机械的搬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其它方面则不再涉及;有的则将已经审计过的时间段只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审计机关曾对某某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过审计,本次审计指对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未接受过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原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则不再提及。前者将处理处罚依据及决定在罗列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实际已没有意义,后者则通过一带而过的方式将任职期间发生过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隐瞒,而且这两种处理方法均未对已审计过的时间段的其它涉及经济责任的问题展开审计,其审计结论必然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
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利用原财务审计成果的审计项目在组建审计档案时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对已审计过的时间段将原审计证据进行复印装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档案;有的则将原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审计证据装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档案;当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财务收支等审计项目同时进行时,则是同时下达两个审计通知书,出具两个内容基本相同的审计报告,同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需要处理处罚的问题下达一个审计决定,归档时有的是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归入一个审计档案;有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则不再组档案。总之,实际工作中没有标准和章法可循。
(一)企业财务审计缺乏独立性
独立性是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赋予财务审计独立的空间,审计才能够更加公正、客观的进行审计工作。而我国企业财务审计部门一般都是由企业内部设计和管理,审计部门就受到了企业领导、上级部门直接管理,缺乏独立空间,同时也没有监督管理,极大的限制了企业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企业财务审计范围受限
财务在最开始的时候仅限于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只对财务的收入支出记账,完成财务的统计工作。而随着企业的发展,财务部门的工作范围不仅仅停留在对财务收支的记账上面了。更是对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及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管理。但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的很多企业对财务审计的认识依然停留在传统的观念上,对财务的职责范围也只是规划了财务收入支出进行管理,财务的审计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方面的审计,并且财务审计归于财务部门直接管理,这无疑给财务审计的工作赋予了限制。虽然也有个别的企业对财务与审计进行了分离,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财务审计的公正性始终受到质疑。同时,我国的财务审计往往没有做计划和预算的习惯,只对已发生的事情进行审计,涉及范围面狭窄,虽然我国一直在对财务审计部门进行改革,但目前的状况并不乐观。
(三)财务审计执行力度不够
由于部门设置的原因加上制度的问题,我国企业在财务审计上地执行力度不够强硬。并且存在着一种“马后炮”的现象,平日没有企业活动及存在的危害做预测,而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才急匆匆的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俗话说,未雨绸缪。只有在事先做好预测及相关准备工作,才能提高办事的效率,才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进而实现企业的发展。很多企业在财务审计方面的制度方针比较完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落实,在财务审计工作的有效性上面大打了折扣。
(四)缺乏专业的审计人员
财务审计工作是一项需要具备高素质、高水平、经验丰富的人才担任。在我国很多企业中,财务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低下,没有经验支撑,不会灵活应变,加上企业在这方面缺乏引导和培训。致使在审计工作上缺乏有效的审计手段,没有适应发展趋势,影响着财务审计的高效实施。另外还有一部分人职业道德低下,对工作马马虎虎,态度慵懒,欠缺敬业精神。这些都对财务审计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企业财务审计中的改进对策
(一)提高财务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财务审计工作开展的前提。要实现财务审计的高效实施,首先要提高财务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财务审计工作的职能和潜力,对企业资本运营有效的监督。在具体的实施上可以设立专门的产权机制,将审计部门从财务部门彻底的分离出来,转移到产权机制下。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提高财务审计的独立性,改变其内审无力的局面。同时,确立监事会、董事会为主体的内审机制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拓宽审计范围
提高企业的审计管理的第二点就是要拓宽审计管理的范围。而不能再停留在对简单的记账收账工作上。拓展的范围可以先从内部控制开始,将财务审计的权限范围由财务审计扩大到管理的审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然后可以将审计提升到对专项业务的审计,监督其工作进展及最终效益。并将传统的事后补漏转变为事先预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降低企业经济活动和经营的成本。以此实现企业更加全面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后是将审计的工作模式进行转变,可以将原先的分散式管理转变为行业式管理,并设计内部审计机构,并组织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审计人员进行管理,以实现审计监督的有效实施。
(三)健全审计机构,加大执行力度
首先,应逐渐完善财务内部审计制度内审制度,有利于提高财务审计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监督审计人员,保证审计工作的真实准确性,真正发挥财务审计工作的实际功效;其次,加强内部财务审计人员的队伍建设。内审人员只有不断拓宽自己的视野,才能有效地进行审计。
(四)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
企业在财务审计中,应逐渐转变传统的审计技术。采用现代化的审计手段,通过控制会计的信息系统。查阅相关的会计信息,实现多元化的审计程序,能够高效、及时的发现财务会计中的相关问题,但是在使用网络技术进行审计时应做好数据加密工作。还应注意防范计算机随时出现的状况,保证财务审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伴随现代技术的不断应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已不能适应各种需求,这需要专业技能高、熟练掌握现代化技术的审计人员。还应加强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使其专业水平始终处于最前列。
三、以国有企业为例分析审计的改制
(一)对时间和范围的改制
首先,对财务报表应审计的单位进行改制。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与其余企业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关系。因此,在进行改制审计时应针对实际情况进行,不能漫无目的的盲目进行。其次,要对财务审计时间段进行改制。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中。并没有对时间段的改制进行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审计进行具体的规定,即三年一期,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报表应依据其规定。对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进行时间段的改制。对于个别企业,还应不断进行探索。弄清其时间段的限制。
(二)充分利用报表
摘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普及,信息系统在企业运营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息系统审计也受到了各方的关注,但是由于信息系统审计发展的时间短,人们对其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本文将在明确信息系统审计内涵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信息系统审计的组织方式及其适用性。
关键词 信息系统审计 内涵 组织方式 适用性
随着计算机技术普及,各种信息系统在帮助企业改善运作与管理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这些风险如果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控制将会对企业形成巨大威胁,因此对信息系统的审计被日益关注。但是其发展历史还不长,此概念为我国企业管理人员和社会审计人员所认识已经是21世纪。因此,我们对于信息系统审计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深刻。本文将通过对信息系统审计内涵的深入剖析,引申出其审计的方式,并针对不同的审计方式初步探讨信息系统审计的适用性。
一、信息系统审计的内涵
信息系统审汁是在电子数据处理审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学术界对信息系统审计概念没有统一的意见,但主流概念有两种:一是Ron Weber在1999年提出的“信息系统审计是一个获取并评价证据,以判断信息系统是否能够保证资产的安全、数据的完整以及有效率地利用组织的资源并有效果地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二是日本通产省在1996年提出的“为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与有效,由独立于审计对象的信息系统审计师,以第三方的客观立场对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系统进行综合的检查与评价,向信息系统审计对象的最高领导,提出问题与建议的一连串的活动”。这两种概念都是审计目标出发来定义的,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都是针对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有效来实施的。
二、信息系统审计的两种组织方式
审计是为了解除受托方对委托方的责任而产生的,能集中反应受托方的履约责任的载体是一个企业的财务报告,因此,审计的主要对象一直是集中在财务审计上的。而信息系统审计根据其与财务审计关系可以分为两种组织形式: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和专门进行信息系统审计的组织方式。
(一)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的目标和特点
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信息系统审计是从财务审计出发的,以财务审计为主,信息系统审计为辅,这种信息系统审计是为减少财务审计风险服务,为财务审计提供最低限度保证。其审计目标可以确定为两方面:一是保证系统软件和相关模块未被非法篡改。在当今信息化企业系统中,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都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如果信息系统本身即被非法篡改,那么财务数据的真实合法无从谈起;二是保证与信息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并有效。信息系统是企业内控重要组成内容,确保企业信息系统的真实、合法、有效等目标是内控应达到的目标之一。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且有效直接影响了其真实、合法和有效,进而影响了财务审计中财务收支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准确。
(二)专门进行信息系统审计组织方式的目标和特点
专门进行信息系统审计的组织方式,即经过单独立项、单独实施并且单独出具审计报告进行信息系统审计的方式。这种审计必须是单独立项批准的,不从属于其他财务审计项目,其地位与从属于其他审计项目时是不同的。单独实施信息系统审计时要为信息系统审计配备专门的人员,在时间、经费等审计资源方面也与其他审计分开,与其他审计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为其他审计服务,其有自身的目标。由于信息系统审计在审计的内容、过程、方法以及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等方面,都与其他审计有很大区别,因此单独实施是信息系统审计自身的内在要求。最后,专门进行的信息系统审计还必须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在审计项目中具有标志性意义。专门进行的信息系统审计,既然是单独立项又是单独实施的,就应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三、信息系统审计两种组织方式的适用性
任何一种组织方式都不会完全正确或完全错误,都有其各自的适用性,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在什么情况下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就是最好的。本文根据这两种组织方式各自的特点确定其适用的范围。
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信息系统审计一般是伴随着财务审计进行的,其目的主要是为财务审计服务,减少财务审计风险。在财务审计之前, 审前调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信息系统方面的问题,为了减少审计风险,可先对信息系统进行审计,然后再针对信息系统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财务审计。根据此特点,显然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信息系统审计方式适用于前述第一种类型的企业,在这样的企业中,信息系统对于财务数据的正确与否起到作用,而对企业的其他方面起的作用较小,其是企业财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在审计过程中与财务审计相结合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方式。如果对这样的企业实施专门信息系统审计则是没有必要的。
专门进行的信息系统审计是单纯的信息系统审计,并不伴随着财务审计同时进行。这种审计方式适用于前述第二种企业,在这样的企业中信息系统关系到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贯穿于企业的整体,如果不对其进行专门的审计,不从信息系统周期的角度对其进行关注是无法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的,在次情况下专门信息系统审计是必须的可行的。审计人员为了对某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有效和效率性以及信息系统是否符合组织目标进行独立评价,可以进行专门的信息系统审计,并根据所获得审计证据得出审计结论。在此情况下,可以应用审计的一般方法和计算机方法相结合,并且对计算机方法着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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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企业与其他组织结构也在发生着根本性变化,在这种形势下全面实施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尤为必要,对财务相关工作进行有效规范,提高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水平的同时提高其经营发展能力,使相关机构步入有序化运作轨道,促进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的长远性发展。
二、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应用中存在的风险分析
我国部分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虽然已经应用了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并将其财务相关工作中,但是由于相关工作人员对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工作认识不到位、财务审计机构设置缺乏独立性以及财务审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导致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在应用中还存在一定风险,以下是对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应用中存在的风险分析:
1.对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工作认识不够到位
部分企业及组织机构对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工作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财务审计只是对其内部各项财务工作进行监管,企业及组织机构没有对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工作有一个明确定位,导致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工作流于形式化。
2.现代社会财务审计机构设置缺乏独立性
目前我国诸多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都是将现代社会财务审计机构纳入内部纪检部门或者是财会部门,并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来开设,财务审计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就形同财会部门中的内部稽核工作。在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中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工作与财务相关工作往往都是由同一个领导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审计功能的发挥。
3.财务审计制度有待完善
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工作是一项规范性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然而在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工作实际开展中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甚少有部门会按照严格规范化的财务审计程序执行各项业务操作。就目前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工作的实施现状而言我国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制度还不够完善,例如工作开展未围绕财务审计的范围、财务审计内容、财务审计程序、财务审计分工结等等,并且财务审计报告也有待完善,缺乏一定的客观性,从而导致现代社会财务审计缺乏应用价值。
4.财务审计人员专业素质有待加强且缺乏技术支持
大多数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中的审计与财务工作都是一种相分离的状态,这对财务审计工作的良好开展十分不利。财务与审计工作本身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现今部分企业及组织机构中的财务审计工作人员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这类工作人员财务审计理论性知识较强,但是缺乏实践经验,无法做到财务与审计两者兼顾。除此之外,企业中大多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只了解专业相关知识,对先进的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相关技术缺乏认知,财务审计中可开发的财务软件较少,再加上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对计算机技术的操作能力有限,因此造成我国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工作的作用力无法得到充分彰显。
三、预防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应用风险的措施研究
1.树立现代社会财务风险观念,强化对财务审计工作性质的认知
在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做出的每项财务审计决策都会直接影响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取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因此企业必须对现代社会财务风险引起足够的重视。企业领导应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在实践中合理强调财务审计工作开展的重要性,以此来潜移默化的影响员工,让财务审计人员对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工作有一个客观清晰的认知,明确财务审计工作性质,并树立现代社会财务风险观念,在财务审计工作开展中有意识的避免财务风险的发生。
2.优化财务审计人员配置
现今随着我国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内容与对象等因素都发生了变化,审计财务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掌握法律、会计、税务以及工程预算等诸多内容,单纯的财务或者审计人员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工作的良好开展,应根据自身企业所需配置优秀的会计师、工程师、律师以及审计师等等,以此来满足企业对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的多项要求。
3.完善财务审计内部机制
企业在财务审计机制建立时应保证财务审计内部机制的独立性,使其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之外,企业内部的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应该与其他部门建立利益关系,在财务审计工作中严格按照标准化与规范化财务审计制度开展相关业务,强化对企业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证据的查证与核实工作,确保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4.合理应用计算机技术,强化财务审计人员素质培训
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科学技术有了进一步发展,企业在财务审计工作开展中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降低财务审计工作难度,提高财务审计工作效率,实现现代社会财务审计工作的信息化与科学化。此外,要发挥财务审计人员在财务审计工作的引导性作用,就要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强化财务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财务审计人员要掌握计算机相关硬软件操作方法,只有这样其才能够合理运用数据库对财务审计中的各项数据进行有效分析与评价。
四、总结
瑞典全称瑞典国(Kingdom of the Sweden)。是北欧的经济强国。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其经济均未遭受太大损失。二战后,瑞典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不稳定,40年代未,60年代和80年代属于经济增长相对较快的时期,50年代、70年代经济增长缓慢。进入90年代,瑞典经济保持了一定的增长,1997年其国民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为1.8%。瑞士是世界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1997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5932美元,居第十位。
瑞典的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国有在公用事业、运输和工矿业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瑞典是西方国家中福利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由于社会福利的不断扩大,即使政府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大。
瑞典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国王是国家之首。其政府组织形式采取议会内阁制,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其议员通过竞选产生。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决定税收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督政府行为和国家行政。内阁是行政机关,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由议会提名,经议会批准后任命。内阁由议会委托管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全国设立平行的且相互独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均属司法机关。
二、 瑞典政府审计的起源和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审计厅,负责皇家的财政及审计与控制工作。以后瑞典政府审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直到1920年,瑞典成立了中央政府的审计机构,后经改组称为瑞典国家审计局,一直延用至今。瑞典国家审计局负责国家审计工作,同时负责政府和政府管理工作。进入20世纪,瑞典向福利国家迈进,国家直接干预人们的日常生活,例如,、卫生、医疗、老年保险等。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一方面增加税收,一方面扩大支出,因此瑞典国家审计到80年代的工作重点一直放在对政府各项拨款与支出的审计上,以保证政府福利国家目标的实现。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是瑞典国家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标志有两个:一是了《瑞典国家审计局法》,使国家审计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二是开始发展绩效审计。60年代,国家审计组织就已经开始实施绩效审计,到80年代,绩效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普遍实施的主要之一。
三、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 政府审计机构
瑞典的政府审计是由下列人员和部门来进行的。
1. 议会审计师
议会审计师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选出,每年选举12人,任期一年。国会审计师负责对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工作,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成员为国会审计师的助手。
2. 国家审计局
国家审计局是政府所属机构,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不负责内阁审计,只对政府下属机构进行审计。国家审计局除进行审计工作外,还从事政府会计管理工作。因此,它不但具有监督机关的性质,还具有管理机构的某些特点。
3. 地方审计机关
瑞典地方审计机关与国家审计局在各自政府级别中的地位和隶属关系不同。国家审计局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则独立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受地方立法部门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分两个层次,一是省级,二是市级。两级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对各自政府行政部门的财政及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瑞典国家审计局与两级地方审计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适用于国家审计局审计的法律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而适用于地方两级审计机关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审计:指导原则》,前者由议会制定,后者由地方议会制定。
(二)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机构设置
瑞典政府审计活动主要由瑞典国家审计局来进行,故本文以下涉及瑞典政府审计的内容均以国家审计局为背景。
瑞典国家审计局是瑞典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也是政府会计的管理机关。它从属于内阁,向内阁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家审计局的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审计长(领导委员会主席)、瑞典政府开发部部长(领导委员会副主席)和其他不少于6名的成员。领导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由政府任命。审计长任期6年,可无限延期。其他委员会任期4年。
领导委员会有权决定下列:
1. 国家审计局工作范围内有关计划与执行等重大事项。
2. 有关立法的重大事项。
3. 有关的重要组织事务、内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
4. 国家审计局向国会提出预算申请和其他重要问题。
5. 职员的健康检查、惩处(包括开除)、起诉、外迁及离职等事宜。
6. 由审计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审计局设有五个处,分别是秘书处、行政管理处、财务管理和处、财务审计处、绩效审计处,各处下设若干个部门,此外,政府设立一个委托审计局代管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主席由审计长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长。其他成员由政府任命。通常若干名国会议员为咨询委员,以便国会更好地了解国家审计局的工作情况。
瑞典政府审计在机构设置上有下述特点:
1. 议会和政府分别设主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且分别有各自的工作范围。这一做法无论是与“立法模式”的英、美等国,还是与“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的法国、西班牙、德国、日本等均差异较大。当然这与瑞典审计局的地位有关。
2. 建立了独特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瑞典的这一模式与前述提到的美、英、法、西班牙、德、日等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它们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或者独立于议会,或者隶属于议会,但都独立于政府,瑞典的国家审计局则是一个纯粹的内阁机构。因而,其地位相对较低,其审计的独立性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
3. 采用集体领导的方式。与美、英、加拿大等国不同,瑞典国家审计局不是采用个人领导,而是采用集体领导,其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瑞典的这一做法与日本会计检查院相同。
4. 按业务设置审计部门。瑞典按照审计的业务内容设置了财务审计处和绩效审计处,这种机构设置,与前所述及的美、英、加、日等国大相径庭,它们的内部机构都是按行业或部门设置的。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易于按审计类型实施审计,易于审计人员掌握某类审计的,从而更有效、深入地开展审计。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不利于对被审单位进行系统的审计;(2)容易浪费审计资源;(3)不利于全面培养审计人员。
(三) 人员配备
瑞典国家审计局除设审计长外,还设副审计长一人、审计长助理若干人,处长5人,其他审计、会计及办公人员300余人,大部分从事审计工作。从绝对数来看瑞典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并不算多,但就相对数而言,瑞典则是审计人员比较多的国家。
进行审计人员培训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良好培训,但培训时间较短。
四、 工作职责与审计范围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职责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赋予的。瑞典国家审计局有以下三方面职责:
1. 会计管理方面
(1) 开发政府部门计划管理、会议管理的方法,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标准。
(2) 确保政府会计制度的有效性。
(3) 为政府会计颁布规章制度。
(4) 管理中央政府公共会计,审定会计报表和预算报告。
(5) 检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银行中的帐户。
(6) 进行财务统计。
2. 预测管理方面
(1) 预测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用于编制国家预算。
(2) 预测本财政年度国家支出情况,预测经修订的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情况,用于补充国家预算。
(3) 向政府和国会审计师提交年度报告。
(4) 向政府提交国家决算及帐目摘要。
3. 审计方面
(1) 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2) 检查接受国家资助的单位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
(3) 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费用情况。
(4) 检查中央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活动。
(5) 监督政府经办机构内部审计活动。
(6) 监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活动。
(7) 监督其他政府机构行使颁布重要规章条例权力的情况。
4. 国家审计局在审计、会计和有关方面帮助中央政府培训有关人员。
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职责范围可以看出,它和美国的总署和英国的国家审计署一样同时肩负审计职责和其他职责的国家,但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其他职责无论是从广度和深度都是英、美所望尘莫及的,它不仅进行会计管理,而且参加预算管理。这虽不能说是绝无仅有,但也是凤毛麟角。一般而言,审计部门是有多种职责,不免要分散精力,甚至相互干扰,但瑞典的立法者们对此却有着独到的见解,他们认为,会计和内部控制所采用的标准是提高财务质量的先决条件,正因如此,他们才把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部分职责划归了国家审计局。
从审计来看,长期以来瑞典国家审计局主要开展财务审计,自6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日益受到重视,8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比翼齐飞,共同构成瑞典国家审计局审计工作的主旋律。瑞典审计局与美、英、澳、日等国一道共同推动世界范围内政府绩效审计的。
五、 绩效审计
瑞典中央和地方审计机构都开展绩效审计,其家审计局开展绩效审计已有20多年的。80年代以来,瑞典的绩效审计成果显著并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一种比较规范的审计方式。随着规定的日益完善和绩效审计的日趋成熟,绩效审计在瑞典已经取得了与财务审计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国家审计局的工作中,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财政管理已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主要包括两个阶段,调查阶段和深入调查阶段。
1. 调查阶段
在调查阶段,审计师的主要任务是找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从而形成自己对以下问题的看法:
(1) 被审计单位的活动目标是什么?是否有与目标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2) 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问题或薄弱环节。
(3) 被审计单位有无建立保证业务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制度。
为此,在这一阶段,审计师主要做以下三项工作:
(1) 目标。在作目标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了解领会了议会或政府为其业务活动规定的目标,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方向是否与目标相一致;业务活动进展中环境变化因素对达到规定目标的;工作结果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目标。
(2) 业务活动分析。业务活动是指资源通过生产转换而形成成果的过程。这里所说的生产过程即指制造产品过程,也指行政管理过程,国家审计局进行的业务活动分析主要是指行政管理过程。
对业务活动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生产率的高低;工作或生产效果是否达到了计划规定的目标。
(3) 管理制度分析。管理制度的分析重点是要确定被审单位的管理制度能否提供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信息和,被审单位的组织结构能否适应组织目标的实现。
在作管理制度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并不断完善发展了应有的或行政管理制度;外部的各种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的影响程度;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人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等。
2. 深入调查阶段
如果在调查阶段发现了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审计师就要进行深入调查。否则,审计即于调查阶段结束。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一般限于在调查阶段就目标分析、业务活动分析和管理制度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而且在哪些方面发现问题,就深入调查分析哪些问题,而不必再重复全部事项分析。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具有下述几种共性:①核实调查阶段发现的问题。②结合效果、效益对所核实的问题做出解释。③提出纠正或改进的建议。
近些年来,国家审计局在绩效审计方面优先考虑的审计事项包括:
(1) 政府管理控制系统。
(2) 需要改进组织管理、控制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府活动。
(3) 需要进一步明确作用和任务的经办机构。
(4) 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效率。
(5) 政府部门使用电算系统的效率。
根据上述瑞典国家审计局绩效审计的程序和内容可以看出,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与英、澳、日等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三E”审计的内容是基本相近的,但它们有自己的侧重点,主要强调业务活动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组织、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从效果性而言,比美国“三E”审计中对效果性的界定要宽,美国“三E”审计中的效果性仅据计划项目效果,而瑞典绩效审计的效果性则涵盖了生产活动的效果性和行政管理过程的效果性。
在绩效审计上,瑞典国家审计局与英、美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一样,广泛运用调查的方法,在绩效审计程序上,瑞典国家审计局注重后续检查。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国家审计局还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检查。审计局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在6个月内向其汇报落实审计建议和采取措施的情况。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落实情况不满意,或被审计单位对落实未有动作,审计局还可实施一个专门的落实计划,或通知政府采取适当行动。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与英、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的做法相同,为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证。
与财务审计相比,绩效审计不是年度定期性检查,不是固定在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不是运用固定、单一的方法。因此,对审查内容与方法以及何时进行审计完全由国家审计局决定。
六、 审计程序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工作计划包括:
(1) 认真分配全部审计工作,系统地把此项工作分成若干部分,并应将审计的资产分成几个部分,并说明当务之急应做的事项。
(2) 为每一部分订出审计项目,为每一个审计步骤预定时间,并为全部审计项目分配审计人员以及适合的咨询人员。
(3) 通知被审计机构内部的人员,由审计人员占用的时间、意料外的事项不列为审计程序的要点。
2. 评价内部控制
审计人员对现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必须进行检查,以便评价其可靠性和为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范围及目的提供论据。
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可使审计人员判断某项存在有意或无意的错误。在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机构,审计人员在很大程序上可能依靠这个系统,以便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相应地限于他检查个别的会计事项。对内部控制系统较差的机构,审计人员必须在很大程序上进行检查,以便对会计记录的可靠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3. 评价与证明文件
审计人员的结论必须取决原始工作文书和得到的凭证。还须清楚表明该工作文书已经审计人员考查。凭证应该是充分的、相关的和确凿的。
完整性表明,凭证必须是全面的,不必认为审计人员所作的结论已经基于这一点或代表一些事实。
相关性表明,审计人员必须把作为其结论基础的凭证合乎逻辑地列入结论中。
确凿性意味着,就审计人员所作结论的重要性而论,倘若凭证失去查询的有效期,则该凭证应受批判性检查。
4. 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相关和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属于公共文件,它一般送给:
(1) 议会。
(2) 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
(3) 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通常是被审计单位。
(4) 新闻媒介(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与英、美、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相比,虽然在阶段划分上存在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而言,还是大体相同的。这些国家在审计程序上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都十分重视审计计划,这对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是不可残缺的。与作为司法模式的法国的司法性审计的审计程序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表现在:法国的审计法院有裁决程序,而瑞典国家审计局则无此程序。
就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而论,瑞典有其独特之处。美、英等“立法模式”的国家和法国西班牙等“司法模式”的国家其审计报告的报送对象是议会或国会,作为法、日等独立模式的国家审计报告一般向议会和政府同时报送。而瑞典国家审计局除需报送议会、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之外,还同时报送被审单位,这可以说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报送程序上的一大物色。这一做法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了解国家审计部门对其的评价,以及所发现的,及就此提出的改进建议,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予以改进。
七、 审计报告
瑞典是通过多种途径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作用的国家之一,它象美、德、日等国一样。注重发挥立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的作用。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瑞典在发挥立法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向被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以加强其对被审单位的监督。另外,在绩效审计家审计局利用了后续检查程序来保证审计建议的落实,由此可见,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虽不及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报告那样具有司法效力,但仍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八、 与民间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瑞典民间审计由皇家贸易委员会确认资格的特许师进行,也可由较低等级的注册审计师进行,它与瑞典国家审计局之间不存在联系,各自独立地开展工作。
瑞典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在政府内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大型公司亦开展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内部审计机构不归国家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局之间也没有组织上的关系,但业务上可以协调工作。
九、 与评析
瑞典是北欧强国,上实行君主立宪制,采取“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由于其政治、经济、国家及传统等诸方因素的形成了独特的政府审计制度模式———“行政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的特点是最高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受其领导,并对其负责,与“立法模式”、“独立模式”和“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构相比,地位偏低,其活动明显带有政府影响的烙印。但由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对象是政府各部门的经办机构和公共机构等,故其独立性并不会受到太大干扰。瑞典所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与“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共同构成世界政府审计制度的四大模式。前苏联和我国均属于这种模式。
瑞典政府审计制度与其他国家审计制度另一个迥异之处,是它在国会设有国会审计师,负责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这一设置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地位较低有关,并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这一欠缺,毋庸置疑,在政府审计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瑞典国家审计局。
瑞典国家审计局在机构设置上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重视集体领导的作用,它的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二是按业务类型放置业务部门,此法易于按业务类别开展审计工作,但不利于对某个单位系统开展审计和对审计人员的全面培养。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工作职责非常广泛,既包括审计工作,也包括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如此广泛的职责,在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机构中是极为罕见的。过宽的审计职责容易分散精力和出现工作间的相互干扰。就审计范围而言,无论是从审计对象来说,还是从审计来看,与美国、加、澳、日等国一样,都是属于范围广泛的国家。
绩效审计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积极倡导的一种审计类型,就其内容而言与前述大部分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的“三E”审计基本相同,但它更强调效果性、效率性审计,以及组织、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审计。从审计程序上,注重后续检查,这对于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程序虽与英、美、澳、加、德、日等国的审计程序基本相似,但仍有差别,主要表现在报送对象上,它除了要向议会、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之外,而要向被审单位报送,这在其他国家中是极为少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