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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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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法律法规

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欠薪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体现,对构建和谐*,促进我镇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此,各村(社区)委会、相关单位要增强做好欠薪清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在春节前欠薪清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通过对长效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我镇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镇企业工资支付检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取得成效,成立镇企业工资支付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联系人*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专项检查范围为全镇各类工商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重点检查使用劳动者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检查内容

(一)全面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存在变相设立扣减项目,规避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通过核实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人数,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全面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内容等情况。

(三)全面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情况。

五、检查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分宣传发动、企业自查、各村(社区)委会及相关单位全面普查,劳动分局重点排查,市检查组集中抽查,跟踪复查及总结汇报四个阶段进行。检查时间从*年10月15日至2009年1月15日,为期3个月。具体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企业自查、各村(社区)委会及相关部门全面普查阶段(*年10月15日至11月20日)。

1、宣传发动。(*年10月15日至30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开展工资支付检要意义,督促用人单位守法经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并组织各村(社区)委会劳动服务站、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全镇企业工资支付检查活动动员会议,传达市劳动局《通知》精神,部署落实专项检查活动工作要求。

2、企业自查(*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组织辖区内的企业要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一)的项目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将工资支付网上申报作为自查的重要内容,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自查项目进行逐一核实,落实自查工作,并对自查出的问题及时自我整改。企业自查完毕及时向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相关单位提交《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3、各村(社区)委会及相关部门全面普查(*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由各村(社区)委会劳动服务站(石崇调解办)及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自查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并深入企业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和普法宣传,督促和指导辖区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支付网上申报。

在检查中,应填写《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情况表》(附件三),对用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以“一企一策”的做法,分别落实整改和专人实施重点监控。

(二)第二阶段:劳动分局重点排查阶段(*年11月26日至12月15日)。由劳动分局联合相关部门组成3个企业工资支付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存在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并落实整改。

(三)第三阶段:联合检查阶段(*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市劳动局将联合市有关部门组成市劳动执法检查组,根据各镇区第二阶段排查出的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企业名单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四)第四阶段:跟踪复查及总结汇报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5日)。劳动分局对仍未整改的欠薪企业加强跟踪复查,督促违法企业及时补发欠薪。对经多次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企业,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培训,加大力度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各村(社区)委会、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制定方案,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做到每个村(社区)委会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排查前期阶段对专项检查队伍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再培训。动用各种宣传力量,积极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要抓住企业这一用工主体,一方面深入开展全面排查,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

(二)集中力量,突出排点。

分局将对各村(社区)委会、相关单位在第一阶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和不按时进行网上申报或者瞒报工资支付情况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进行严肃查处。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等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除了依法处理外,还要按照《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报请市局予以公开曝光。

(三)认真做好检查活动资料报送工作。

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作为劳动局的一员,我有责任和义务去揭示、打击这些非法使用童工的企业。

劳动局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劳动局本身的性质和任务而决定的,它主要是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示和命令,指导和督促下级业务部门实施。根据法律、命令和市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上级劳动部门的命令和指示,拟制本市劳动工作方面的计划和命令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或批准执行。并可以有关本市劳动工作具体措施和指示,监督和指导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劳动工作方面的法令、决议、命令和指示。按照有关政策和法规,管理好劳动工资的升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编制和指导企业内部劳动定员,技术工人的培训和认证,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校指导,企业的安全管理、劳动保护、职业病的防治、劳动保险、劳动就业、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压力容器的监察、锅炉定点、生产、安装和检验工作,处理全市各部门不能解决的具体劳动工作问题。

劳动局担负起了市人民政府赋予全市劳动工作任务。认真、负责、全面、圆满完成这一工作,是本部门的天职和使命。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但是各类违法用工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部分用人单位在招工难的环境下促生了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童工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重点维护童工的合法权益,我局联合了其他的单位和部门进行了以整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打击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行动。在专项检查中,经查实存在违法介绍或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和处罚,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将童工护送回原籍;对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煤窑、小煤矿等企业和家庭作坊,工商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和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照经营者使用童工的,在予以处罚的同时,及时予以取缔;对拐骗童工、强迫童工从事危害劳动,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繁重体力劳动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这是我市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及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

作为一个妇委会的主任,对于打击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更是责无旁贷。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法律、法规,参与有关妇女、儿童规章制度的规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妇委会的一项主要的内容。

针对青少年在平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特点,我市在管理上狠下功夫,以预防为主,避免“亡羊补牢”。在具体做法上主要有: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狠抓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以合同、制度等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完善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接待平台,健全劳动监察网络。重点做好投诉(举报)热线电话接听工作以及接待室的来人来访接待工作,确保工作日全天的来电来访接待工作;完善监察队伍四级网络建设。确保以最快的速度发现侵权行为,以最高的效率解决问题。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信息制度。其一是针对建筑工地密集型劳动力、未成年人较多的特点,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在全县建筑工地设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工程在开工前建设方和承建方均按施工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通过实施制定适用于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的专用劳动合同书,实行月支付、季结算工资支付方式,有效遏制近几年出现的建筑企业欠薪频发势头,在我市建筑领域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外来农民工特别是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获得制度的保障。其二是通过充分发挥部门通力协作的作用,重点对服装、制鞋、竹制品加工等青少年工使用较多的企业予以监控和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对青少年开展体检和遵守相关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维权活动。近年,我市根据全县用工实际聘用了多名外来务工人员为劳动监察监督员,以此监督和促进该县劳动监察工作更好地与服务相结合,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外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进一步增强了该县劳动监察网络的力量,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联动制度。在处理危害青少年合法权益案件时总是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虽然我市在严厉打击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但还是有不足之处。根据群众的反映和我个人的走访发行还有以下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用工管理比较规范,没有发现使用童工现象。但是部分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用工随意性大,管理不规范,用工不到劳动部门办理手续,存在私招乱雇现象。加之这些行业用工流动性大,期限较短,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二、少数少年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家庭困难,加之近年来就业压力大,毕业后很难找到工作,所以出现轻学现象,忽略了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今后要着重加强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营造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法制氛围。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把好入口关。同时,要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力度,严历打击用人单位的私招乱雇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和办理工商年检时应将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纳入审核内容,如发现用工不规范或存在违法使用童工行为则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和年检合格证。

(四)公安部门要结合行业的特点,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掌握辖区内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的就业情况,对违法使用童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推进九年义务教育进程,实施依法治教,积极创造办学条件,使更多的学龄儿童接受教育,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健康成长。

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综治维稳工作自查的报告

县综治办:按照县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本、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方针,从工作实际出发,切实履行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我局的综治工作稳步向前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年初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报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综治工作领导。

1.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中心、(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有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我局落实了综治工作经费,确保了我局各项综治工作顺利开展。

2.领导小组提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思想认识,对全局的综治工作在年初就进行了部署,把综治工作纳入各项工作的重点之一,进行统一安排部署。

3.按照条块结合、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我局于年初与分管副县长签订了综治工作责任书,同时与各科室、中心(局)负责人签订了《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4.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局社会治安安全防范制度》,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各股室、中心(局)认真落实综治各项工作,做到了年初有安排部署。20xx年2月召开综治工作会议,对全年综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对20xx年度综治工作优秀股室、中心、(局)进行了奖励。

二、解决各项涉及综治维稳工作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的职责。

一是扩大就业渠道,增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截止目前,全县共提供就业岗位(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238个;下岗再就业人数达555人,是去年同期增长的300%,培训创业再就业人员350余名,农民工技能培训2100人,通过争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加强下岗人员、创业人员、农民工等的各种培训,提高了就业率,减轻了我县的就业压力,从实际上解决了就业引发的社会矛盾,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广大参保者老有所养、病又所医、工伤赔偿有保障等。截至目前,参加失业保险527人,参加养老保险2948人,发放金额2159837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9502人(在职人数7584人,退休人数1918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860人,生育参保630人。三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7件,调结7件,办结率为100%,涉及农民工人数400余人,协调支付拖欠农民工290余万元;签订劳动合同296人;各类企业职工工伤认定9件,赔付金额6.5万元。我局通过大量的开展就业、创业、养老、医保等实际工作,进一步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加强内部防范,主动参与整体联动防范工作

1.建立和完善了干部值班制度和部门制度,落实了人防、物防的各项安全措施。我局和各股室、中心(局)、档案室及其它重点部位进行严密防范,设立了防盗报警器、消防栓,加强了门卫值班力量。

2. 积极参与辖区整体联防工程,配合辖区派出所、社区共同搞好联防,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计划地在全系统内开展“平安创建”工作。

1.我局开展了“平安创建”活动,并对“安全文明科室”、 “安全文明家庭”进行表彰。

2、年初以来,机关干部利用各种机会,以健康向上、活泼有益的方式组织干部开展学习法例法规活动。

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本

市城镇职工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聘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城镇劳动者,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局所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提供

职业介绍服务,并负责办理有关聘用备案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

的人员中招聘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少数民族

人员就业。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

绝招聘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标准。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

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三)现役军人;(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聘用的

人员。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自主确定招聘职工的

时间、条件、数量与用工形式。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和面向

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可到市劳动局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

聘时应持:(一)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二)用人单位法人签署的招聘人员

批件;(三)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四)用人单位参加北

京市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五)招聘简章(一式两份)。

    第十条用人单位通过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介刊登招聘广告的,须经市、区

(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具体办法按《关于企业招用人员

招聘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4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不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均须在与职工签定劳

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

心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办理招聘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办事人

员身份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劳动合同书、招聘花名册(样式附后)及

下列材料:(一)招聘城镇失业人员的,应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以下简称《求职证》)。

    (二)招聘技工学校、职高应届毕业生的,应持毕业生的户口本、毕业证。

    (三)招聘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应持下岗待工人员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

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下岗待工证明。

    (四)招聘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应持个人委托存档协

议书。

    第十四条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以上有关材料审查核准后,签发

《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片》(以下简称《就业登记卡片》样式附后),收

回《求职证》、下岗待工证明。

    用人单位凭《招聘花名册》办理档案提取手续(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

可以不提取档案)。

    第十五条《就业登记卡》是记载劳动者就业经历的凭证,由用人单位按规定

填写,合同期间由用人单位保存。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就

业登记卡》经双方盖章签字,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就业登记卡》转移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招聘期间提取档

案的,《就业登记卡》由用人单位存入本人档案,转移到新接收单位或区(县)

劳动局。

    (二)招聘期间未提取档案的:1。档案关系在区、街劳动部门的,由用人

单位负责将《就业登记卡》转移到失业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

    2。档案关系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将《就

业登记卡》转移到其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负责将《就

业登记卡》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报

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八条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招聘未满16周岁未成年

人的、拒绝接收退役军人、残疾人,招聘中歧视妇女以及招聘未与单位终止解除

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或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聘尚未与其它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招聘企业与劳动者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

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赔偿原用

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劳动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干涉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或不依法办

理招聘手续和乱收费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

追究个人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招用外地劳动力或本市农村劳动力的,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一、总体目标

以强化一线力量为基础,以执法重心下移为目标,依托现有行政管理体系和劳动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组建劳动保障协理员(以下简称协理员)队伍,延伸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网络。根据科学合理、节俭高效的原则,按照网格定位、人员定格、责任到人的工作要求,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到位,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动态监管目标,建立“信息准确、数据齐全、资源共享、实时监控”的网络系统,形成全方位覆盖、全过程监控、精细化管理的新型劳动保障工作机制,为政府实施科学决策管理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维护权益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为构建和谐*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依据《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在20*年10月31日前,制定我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科学合理地划分网格,落实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

(二)推进阶段。按照工作方案,有序开展协理员招聘、录用、培训工作,年内做好网格化管理开办的各类事项,确保网格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实施阶段。2009年1月起,全面推进网格化管理,组织指导开展业务工作,协理员全面履行监察职责。以网格为单位,对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监管,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和指导,掌握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基本信息,监控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处理监察业务。

(四)督查阶段。区人事和劳动局对各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实施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结合年度工作要求,对各中队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迎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网络的全覆盖。

三、人员配备管理及经费预算

(一)人员配备管理

1、人员配备。根据《实施意见》“每2-3个社区划分一个监察网络,每个监察网格至少配备1名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要求,按照科学合理、节俭高效的原则,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所的服务平台,整合资源,分步到位,最终在我区所有监察网格中实现协理员全覆盖。

2、人员管理。两年内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统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集中办公,同时成立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根据《*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锡劳社察[20*]14号)的要求,协理员实行按级管理,由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区协理员的业务管理,人员调配、业绩考核和监督检查。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督促协理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定期评定和反馈协理员的工作表现。

(二)经费安排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参照社区事务工作站就业型人员标准安排预算解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监察网格化管理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劳动保障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办经费按照市、区规定标准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是适应监察执法对象变化的迫切需要,是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整个劳动保障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贯彻《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区街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网格化监察管理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责任,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