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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稳定使用性质)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临时泊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临时泊位审批)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文明交通劝导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临时泊位收费)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证;
(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补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四)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
(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
(五)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对外服务)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工作人员不佩戴服务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了不断地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做好工作,我们的工作计划都需要用心去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交公司春运安全工作计划》,供您阅读,参考。希望您能有所收获!
公交公司春运安全工作计划
2012年“春运”工作自1月11日开始至2月21日结束,为期40天。为确保全县渡口春运安全、让人民群众过上祥和的春节;沈丘县交通局“四项举措”进一步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确保今年全县渡口春运安全。
一、 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为确保今年春运工作满意、便捷、安全,我局在成立春运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又成立了渡口应急小分队。同时,邀请渡口所在地村领导、落实运力安排,严格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辖区各渡口、渡船严格执行渡船操作规程、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 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渡口、渡船非法载客、违章超载和冒险渡运现象,要求不符合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的船舶不得开展“春运”期间的旅客运输业务。
三、 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监管。
我局针对去年雨雪冰冻天气对“春运”工作的影响,结合今年特点,进一步加大渡口监督检查力度,对客运量较大的周营乡刘集渡口、刘集西渡口、徐湾渡口、张营渡口(学生渡口)、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监管,必要时将派专人现场监管。制定应急预案,严格禁止违章超载和冒险渡运行为,严防突发事件、确保春运安全。
四、 加强安全监督和值班制度的落实。
为保证政令和信息畅通、确保2012年度我县渡口春运安全、有序。我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__]50号)的文件精神,对渡口、渡船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到位、管理规范。严厉打击私设渡口、非渡船渡运、无证驾驶等非法渡运行为、防止渡船带病投入营运。维护正常的渡运秩序,促进安全渡运、同时严格执行节日期间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全县渡口安全生产动态,真正打造平安渡口、平安渡船,确保2012年度全县渡口春运工作安全、有序。
公交公司春运安全工作计划
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严格管理﹑狠抓落实,以“五不发生”为目标,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安全“四项指标”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范围之内,重点做以下安排:
一﹑继续坚持安全宣传教育
(一)坚持教育制度,企业每月组织二次安全教育会议,对驾驶员﹑经营者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对《GPS监控管理办法》﹑《车载视频监控工作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全面压降“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二﹑继续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日常检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到各客运站对所属营运客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大家遵章守纪﹑文明服务。
(二)季节性检查:一是夏季到来之前对所有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进行隐患排查,如:消防器材﹑油﹑电路﹑轮胎等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满4年以上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目的:消除车辆爆胎﹑自然隐患);二是年底对冬防物资的配备,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目的: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夏季和冬季在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进行隐患排查的同时,得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从业行为进行隐患排查。
(三)安全生产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检查
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台账的建档﹑归档进行检查(目的:规范统一各项安全基础管理台账,及时发现管理上的缺陷,加以改进)。
四﹑认真落实车辆强制二级维护制定。
五﹑做好“安全生产月”﹑“道路客运安全年”以及几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运输工作。
六﹑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严格把驾驶员:“准入关”做好驾驶员的招聘管理工作,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储备工作。
七﹑继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2014年安全工作重点是加强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管理,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行为,努力压降“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行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2014年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公交公司春运安全工作计划
为构建平安和谐赤水,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全力预防和减少我镇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打造“平安赤水”的一项重要措施,确保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努力,力争使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机制健全设施完善畅通有序管理规范”的程度,实现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最终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建立政府主导的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建立由政府主导,其他部门有明确职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有明确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2、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
各村(社区)各部门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进村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活动,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实现交通安全宣传经常化制度化。
3、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
建立更广泛的交通安全公共教育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教育纳入中小学的法制课教学内容,成为在校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德育品行评定。在校中小学生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律法规知悉率达95%以上,行走规范率达90%,交通违法行为逐步下降。
4、探索建立专业化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制
积极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业化的改革措施。建立专业化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并结合普法宣传教育,使机关单位企业镇(村)居家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认识明显提高,全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大幅度提升。
(二)改善道路安全性
1、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审核机制
建立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审核机制,不断提高道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凡涉及与交通有关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在新建改建道路时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达标的道路不得验收和使用。
2、改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政府将加大对已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隔离防撞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渠道。加强对急弯陡坡傍山临水临崖路段道路的管理,增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
建立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资金投入制度,新建道路具备完善科学合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完成全镇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整治,整治率达到有关要求。
3、采取全面措施,确保道路行车安全
对于不能得到及时治理的事故多发路段,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警告标志,加强路段管控和提醒驾驶人员安全驾驶等。取缔行车道上的摆摊设点以路为市的占道行为,确保道路畅通。
(三)建成全镇道路交通事故急救与救援服务体系
建立由派出所政府卫生等部门及紧急救援部门共同组成的,包括事故快速反应和信息传输系统紧急救援与救护预案系统紧急救援与救护“绿色通道”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形成覆盖全镇公路网络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网络,建立辖区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的相互配合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及时抢救伤员和快速处置事故现场的能力。应逐步与急救中心(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建立运转畅通快速处置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程
(一)各村(社区)要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全镇道路交通安全会议制度,把农村交通安全状况列入镇政府的年度主要考核指标。
(二)在农村开展广泛有效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关爱生命安全出行”的人文理念相结合,鼓励农民外来务工者选乘安全的交通工具。
(三)逐步改善现有和新建农村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全面提高农村道路设计和建设的安全性能。
(四)积极探索农村道路路面交通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农村道路的管控。
四、通过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责任制
1、为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我镇近中期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我市道路运输业发展很快、成效很大
近年来,市交通局围绕全市发展大局,立足部门职能,按照“服务经济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便利安全出行”的原则,加快道路运输业市场培育,强化市场规范管理,道路运输业发展实现了长远进步,主要表现为“三新”:
一是服务经济发展能力实现新提升。客运方面:目前,我市有营运客车381辆,客运出租车270辆,客运线路227条,日发班次1102个,营运里程达10.28万公里,客运网络覆盖了全市所有乡镇,全面实现了村村通客车。20*年,全市完成客运量445万人次,客运周转量3.1亿人公里,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货运方面:全市共有营运货车5520辆,承载了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大部分运输量。20*年,全市共完成公路货运量441万吨,货物周转量4.4吨公里,有力保障了全市经济发展。同时,着眼于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发展培育相关设施配套,全市建设了二级客运站1处,三级客运站5处,农村简易站棚36个、站牌568个,农民出行条件明显改善;各类维修企业99户,其中,一类2户、二类24户,汽车维修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快速提升;驾校3家,通过统一收费标准,规范经营行为,驾培业走上了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是道路运输市场环境有了新改善。通过开展综合大检查、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规范运营行为,加强安全监管整顿,运输市场中“宰客、倒客、甩客”等违法经营行为明显减少,运输经营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促进了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全市交通系统各服务单位都建立了服务窗口,公开了服务和监督电话,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
三是运政执法队伍素质得到新加强。通过开展“交通形象年”、“机关作风建设年”等系列主题活动,完善了学习、卫生、值班、车辆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设立了局长电子信箱与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连续七年保持了全省交通文明行业称号;通过举办理论培训班、军事训练日等有效形式,不断加大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积极倡导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四个执法”,实现了促进自身工作与保障群众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的多赢共进,进一步树立了交通良好形象。
二、我市道路运输业问题不少、亟需完善
虽然我市道路运输业发展很快、成效很大,但在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基础设施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平衡、港航资源未充分利用、体制机制需要改革、队伍综合素质与公共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客观存在,集中表现为“三个不适应”:
(一)道路运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一是运输企业管理存在不足。全市共有道路客运经营企业5家,分别为*市运输公司、*市公交公司、*市客运公司、*市通宝公司和威海汽运六公司,平均每家公司经营车辆不足100辆,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软硬件投入不足,内部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备不齐全,由其承担的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方面的义务难以保证到位。二是客运市场矛盾比较突出。尽管我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但是市场的退出机制由于历史和经济等原因尚未健全,虽然全市客车和出租车已经实行公司化管理,但实际运营中仍是独立的经营个体,已经形成了经营者意识上的经营权终身制,从而导致客运经营权私下易手交易现象时有发生,价格不断上涨,限制了客运结构优化和运输市场按需发展,给市场的良性发展和行业稳定埋下了隐患。同时,随着全市城区向外扩展,公交车的线路也超出零公里范围,与客运班线互相之间线路重复,形成了客运班车和公交线路之间的矛盾。三是道路运输站场建设滞后。由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建设投融资主体单一,市场化程度低、渠道不畅,造成站场基础建设相对薄弱。全市唯一的国家二级客运站——*汽车站地处市区中心,并存在停车场地狭小的问题,给市区交通带来较大压力,致使客流集散功能弱化,不能满足旅客运输的发展需要。货运市场存在“有市无场”的现象。一些货运车辆只能沿街占道停放,货运站场的严重滞后与货运车辆的快速发展形成了鲜明对比,直接制约了货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与全市人民群众要求不适应。表现在市场规范管理上:目前,我市运输行业普遍存在从业门槛低、资格要求不高的问题,且从业人员多为个体私营户,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客观存在重效益轻服务的思想,运输市场中仍存在竞争无序、经营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等问题,致使旅客和货主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市场经营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治理。表现在队伍综合素质上:尽管近几年我市交通队伍素质得到很大提升,但部分管理人员仍存在着思想观念、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不适应的问题,事务性工作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对行业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等全局性问题缺乏深入前瞻的研究,与政府和市场的要求还存在距离。
(三)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与构建平安交通要求不适应。集中表现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管理人员的到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规范、不完善:个别企业安全管理处于无序状态,虽已经健全了统一制度和安全台帐,但记录不全、不规范,抵抗风险能力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大多数为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员,安全和服务意识不强,违章行车、违章操作、超载超速、疲劳驾驶屡见不鲜;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相对滞后,面对运输市场中安全工作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管理部门缺乏探索研究,存在重发文、轻检查、重布置、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人、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安全工作调查研究不深入、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
三、加快我市道路运输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道路运输市场点多线长面广,行业管理错综复杂,因此,既要分析当前形势,以发展的眼光解决运输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重视行业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确保我市运输市场又好又快的发展。工作中,重点是实现“五个突破”:
(一)以提高运输生产力为目标,在加快道路运输发展上求突破。围绕加强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加快落实投资1.2亿元的汽车站搬迁工作,采取多元化筹资的方式,大力建立“国家投资、社会集资、群众捐资、企业出资、银行贷款”的投资体系,并给以适当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客货运站场。同时,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建设原则,切实做好客运站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作,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彻底解决我市客货运输站场基础建设严重滞后的局面。围绕提高机动车维修保障能力,要按照城区规划和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布局维修网点,进一步健全车辆技术服务保障体系,提高维修作业能力和水平,逐步建成覆盖全市的汽车维修网络。围绕提升驾驶员培训水平,以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为目标,建立培训机构和教练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规范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建档工作,提升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
(二)以加大运输结构调整为主线,在做大做强市场主体上求突破。加快运输结构调整是转变运输经济增长方式,做大做强运输市场主体的有效途径。在企业组织结构方面,从管理机制入手,以“专、精、特、新”为发展方向,鼓励社会力量大办运输、办大运输,采取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倡导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彻底扭转道路运输业多、小、散、弱的局面。在运输组织结构方面,积极推行高速快客、超长线路实行集团化、公营化;跨区线路、危险货物、现代物流、站场经营公司化;其他线路、维修、检测、驾校等经营方式多元化。在运力结构调整方面,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客运以高级客车为主,城乡客运以中级客车和普通客车为主,货物运输大力发展集装箱车、厢式货车、特种专用车辆,加快普通敞篷货车的厢式化进程。
(三)以严细市场监管为手段,在创造规范运输环境上求突破。主要是健全完善三项机制:一是市场退出机制。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解决运力大于运量的问题,打破客运线路经营“终身制”。严格按照《道条》要求,对在期限内规范经营、服务优质的经营者,要优先考虑其延续经营,对长期停运和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有关规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一律要求退出市场,不予办理续营手续。二是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清理和规范运输行业各类收费项目,坚决制止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减轻经营者负担;大力开展运输专项治理,加大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占道维修等非法经营的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的运输服务质量差、违法经营、恶性竞争等事件,及时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推动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运输服务质量的提高;强化运输企业、客运站等源头管理,严厉查处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等行为。三是多元经营机制。积极实施运输市场多种准入模式,按照“符合市场机制、结合线路实际、便于行业管理、利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原则,探索推行主干线、热线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良性、公开、公正的运输环境。
工程总承包合同
一、发包人对措施项目的一般要求
1.概述
1.1 定义和解释
1.1.1下文中所用的措辞和用语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1.1.2为使招标和合同文件具有权威性和其文字上的简练,须有相关文件与其配套对合同的约定进一步解释,使整体文件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发包人对措施项目一般要求是为说明甲方对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综合要求,以便总包在投标报价时和中标后在合同履约期内注意并遵照执行。
1.1.3所谓 :措施项目是指除实体项目以外,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要求必须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措施。
1.2扩大初步设计图纸
1.2.1已在招标文件中附带了2003年5月版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其给出的工程介绍和工作内容的描述不应认为是全面和绝对准确的,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应以有合同约束力的施工图设计图纸为准。甲方不承担因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对任何数据或做法等初步的描述,而可能给任何他方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1.2.2总包被认为,在甲方提供施工图后,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专用条款4.5),组织相关人员详细阅读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将充分研究施工图图纸,以掌握工程的全面内容,使工程进度、质量处于良好状态。
1.3工程范围的分工
关于工程内容范围的分工:由总包自己完成的工程内容;以分包方式实施的工程内容;设备供应商制造、运输、安装过程。[下列分包和设备供应商的选择采取三种方式:①总包负责择优选择,经甲方批准的分包;(当总包高于市场价格的报价,达到甲方不能接受的水平,甲方有权另行招标)②政府采购,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的设备供应商;③甲、乙方联合招标,择优选择的分包,由甲方聘请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这个过程,这三种方式通称分包。]
工程具体分包内容见专用条款中附件,本工程招标范围一览表。
2. 文件
2.1 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包括有关的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合同图纸
(8)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费、合同价格组成汇总表和计日工清单等
2.2合同价格中的实体项目费
由于合同签定时,施工图正在设计中,无法确定合同价格,在此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商务标书中对编制工程报价有了相关承诺,因此以下合同价格通称定额计价(或称约定价格)
2.2.1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已在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中提及,其格式已由甲方在本工程招标阶段随招标文件发给总包。实体项目费是组成定额计价的唯一的和全部的基础载体。应当认为,总包的实体项目费是基于对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的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而编制的。尽管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实体项目费中的各项工程量已不具备合同约束力,总包应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图出图后45天内,提供一份实体项目费的记价表,且总包应对其实体项目费中所有项目、工程量、单价或价格、费率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2.2.2以上提到的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包括两大部分组成:①实体工程量;②基价(安装工程为:基价+主材+设备费)
2.2.3合同条款中已对实体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作了说明。如果编制实体项目费过程中,所用的计算规则存在与合同条款所提及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一致的地方,不管是否有特别说明,都应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便使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变更的计量和计价三者的计算规则具有统一的口径。
2.2.4不管总包的投标书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双方约定的相对固定的定额计价应包括:
(1)实体项目费;
(2)价差;
(3)利润(以人工费为基数);
(4)措施项目费;
A.技术措施项目费,按定额规定取费,其中有:脚手架、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与机械等;
B.其他措施项目费:按定额规定取费,其中有: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工程保险、工程保修、赶工措施费、总包服务费、预算包干费(在合同具体约定)、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计);
(6)税金。
2.2.5本工程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采用下列统一的计量单位:
(1)重量单位:吨(t)和公斤(Kg)(2)体积单位:立方米(m3)
(3)面积单位:平方米(m2)
(4)长度单位:米(m)
(5)计数单位:个/座/件/付
2.2.6准备和编制定额计价中的实体项目费的工程量;合同履约期内各类变更,应依据合同文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总包进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计量和计价工作的费用完全由总包自己负责承担。
2.3图纸(对专用条款4.的补充)
2.3.1所有图纸的尺寸者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图纸中所采用的比例仅供参考,不应用比例尺量取任何尺寸;
2.3.2尽管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定额计价组成实体项目费中的各项工程量是不具备合同约束力的,甲方在此提醒总包,在开始实施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之前,总包应按图纸重新核实相关工作的工程量,如果发现任何差异,总包在相应调整自身安排的同时,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合同履约期内,协助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核对合同文件各个部分之间的差异可能给工程带来任何损失或损害是总包的当然义务,总包如故意隐瞒或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此类较为明显的差异,总包应自费负责纠正或消除此类差异给工程带来的影响。
2.3.3不论是甲方免费提供的还是总包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甲方所有,总包不得将此图纸于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甲方同意,总包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和交还给甲方。
2.3.4总包有义务在拿到施工设计图后14天内,将他认为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总包可以在此书面报告中附上他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缺陷、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定额计价的造价的影响;如果总包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缺陷、疏漏或不足,则他除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的补偿。
2.4翻样图、大样图及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
2.4.1总包应根据合同要求或一般施工需要,进行制作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的工作。总包的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应都是完整和规范的,并应在相关工作前充裕的时间内,将此类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资料报给监理工程师备案。
2.4.2除非总包的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错误或遗漏是直接源于合同文件的遗漏,总包应对自己绘制的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的正确性负责。
2.4.3总包应负责安排约定的分包人(包括设备供应商),绘制和报批必要的翻样图和大样图。为保证总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圈,总包应绘制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用于各工序的交圈、配合、协调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将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以保证工程施工的有序和完整。
2.4.4总包有责任检查由自己绘制的翻样图、大样图与甲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文件有关预留洞和预埋件的一致性,一旦这两类图纸或文件中发现任何不一致,总包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通过监理工程师给设计人请求澄清。总包应注意这两类图纸和文件中要求的预留洞和预埋件严格性、准确性、不可遗漏性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甲方不会为今后重新补做任何被总包遗漏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
2.4.5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它们的作用仅限于方便总包自身的施工组织和保证竣工工程的完整性。交监理工程师的备案是为了技术抽查和防止工程造价发生显著变化。当出现与合同文件要求的有限差异是允许的和可以接受的,但监理工程师对此类有限差异接受,不应被理解为:
(1)解除总包在任何节点详图和尺寸方面的出错的责任;
(2)解除总包对各工序、各分包做交圈(例如:天棚吊顶内各大系统管线的排列和空间的分配)配合和协调的责任。
2.4.6绘制和报批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布置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承担。
2.4.7对于合同图纸中的常识性错误的识别应属总包的责任,并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核准后实施;对于合同图纸中的非常识性错误,一经总包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核准后,甲方将视情况给总包一定的奖励。
2.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等
2.5.1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需提前递交的约定,总包应在工程竣工前将合同文件和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保修书、试验检测证书和厂家使用说明等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各分包人的此类文件统一经由总包递交。
2.5.2此类文件应以分类装订形成维修手册的方式递交,其格式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2.5.3允许总包所递交的维修手册中包含非合同约定的语言文字资料,但总包必须自费将此类资料准确地译成合同文件约定的语言文字并附在相应的资料后面,以便甲方参考。
2.6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2.6.1在工程施工阶段,总包应完整保存有关设计变更、过程质量控制、工序验收、阶段质量核验、材料试验、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施工日志等准确的质量记录,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满足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的有关规定;除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审批后自留的任何复印件外,此类资料应以至少两套复印件的形式,由总包随工程进度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规定逐步归类整理并存放在现场办公室,以供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等随时查阅;此类资料构成工程竣工资料的主要部分,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要求,此类资料应在工程竣工前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2.6.2竣工图应基于合同图纸、变更指令、经审批的翻样图、大样图和设备管线布置配合图以及过程质量记录等进行准备和制作;此类图应以档案部门的规定格式进行准备和递交。
2.6.3各分包人(如果有)和其他承包人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甲方将要求各分包人的竣工资料随工程进度逐步提交给总包,由总包统一分类整理。
2.6.4工程竣工交验资料的准备完全是总包的责任;总包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政府相关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质量保证、材料的进货检验、分部分项工程的隐预检等与质量记录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相关的工作。
3.措施项目
3.1合同条款及附件
合同条款采用了建设部推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由承包人自备的合同通用条款和双方约定的合同专用条款,包括附件,总目录如下。作为总包阅读合同条款的提醒,如果条款后面带有诸如修改和/或补充之类的备注,这类备注说明合同专用条款已对通用条款的对应条款做了修改和/或补充。
合同文件的目录
词语定义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图纸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项目经理
发包人工作
承包人工作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开工及延期开工
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
工程竣工
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检查和返工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重新检验
工程试车
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安全防护
事故处理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工程预付款
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
确定变更价款
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竣工结算
质量保修
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索赔
争议
其他
工程分包
不可抗力
保险
担保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合同解除
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份数
补充条款
3.2措施项目的计价
3.2.1所谓措施项目费是指除实体项目费以外,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要求必须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措施性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结算不得调整。
编制总造价时,技术措施项目费执行《**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消耗量标准;其它措施项目费执行《**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上限费用标准。编制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费由总包按市场运行规律自行计算。总包没有计算或少计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3.2.2除非本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凡列入措施项目费的所有项目及其计价完全是总包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都不会允许对最终的报价进行任何调整。
3.3相对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为相对固定总价合同,除非本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其应理解为构成合同价格基础的实体项目费汇总表中,所开列的各项目工程量(尽管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单价或价格、费率、不因如下因素而调整:
①总包在编制实体项目费时,对合同文件、合同图纸的任何错误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而造成的错误或失误;
②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费用、费率等价格要素的波动;(政府对价格的调控除外)
③任何外汇与人民币汇率的变化;
④本合同履约期内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人工工资标准和其它与工程雇佣劳动力相关的税费、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政府对价格的调控除外)
⑤设计变更引起的建安单项变更金额在人民币三千元(含)以内;
3.4清关和关税
3.4.1如本工程有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需要总包进口时,总包应在报价中考虑所有进口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报关、内陆运输和临时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所需的费用和时间,还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符合有关政府机构要求的进口物品清单和包装要求清单。
3.4.2如果需总包办理以上内容,则为完成本合同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关税的支付完全由总包负责。
3.5政府税收
总包被认为已在他的合同价格中包括了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等。
3.6政府收费
总包被认为在它的合同价格中已包括了有关各种政府收费等,如渣土消纳、污水排放等。(已在报价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记取)
3.7工程险
3.7.1通用合同条款第40.1条约定,甲方针对工程险的投保金额应是已实施的工程的全部价值,包括所有各设备供应商和其它分包的工作、所有尚未永久就位但已运到、存放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材料、物品和工程设备、在保险单中应有一个在所投保工程价值基础上增加10%的条款,以保证一旦失险,甲方能克服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而获得足够的财力用于恢复重建的保险赔偿总金额的情况下得到清理,还要在投保金额中考虑废弃物的清运、损坏工程的拆运、对未损坏的工程进行支付或保护的费用。
3.7.2该保险以甲方的名义,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办理保险,支付其费用。
3.8承包人的责任险
3.8.1受合同通用条款第40.4条的制约,总包应办理并保持一份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害的赔偿保险单,用于为本工程而雇佣的所有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在工程现场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其他任何地方进行与本工程实施相关联业务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此类保险的保险单应以总包和所有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
3.14.3总包应在他的合同价格中考虑必要的加班费用,以保证工程能在不迟于合同文件要求的竣工日期前竣工;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总包不得以加班为由,提出任何有关费用的索赔。
3.14.4总包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条件的设置、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劳动工资待遇等,必须遵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总包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何费用支付都由总包负责。
3.14.5总包被认为已在他的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了因甲方要求的工期所必须的加班而造成的无法避免的施工扰民的补偿费用和总包采取的合同措施的费用;甲方有义务和责任协助总包处理和协调好本工程的周边关系,但总包应保证甲方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3.15货币
3.15.1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受本合同制约的计价和支付的货币都采用人民币。
3.15.2甲方批准的进口材料或工程设备所需的外汇由甲方代为支付,监理工程师将按实际发生日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从总包根据合同应得或将得的相应项目的金额中扣除。总包的汇率风险已被认为在其报价中作了合同的考虑。
3.16对现场条件的认可
3.16.1总包应在递交他的投标书前对本工程的现场进行充分的勘察,并在报价中对现场位置、现存建筑和设计的状况、毗邻的财产和周边设施的状况、现场行进通道、仓储和临时用地、现场材料装卸等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作充分的考虑。
3.16.2不管合同专用条款第25条对工程量计算规则如何规定,总包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现场的总体地貌和地质条件并通过周边工程建设经历的调查和了解,对土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处地质异常和地下障碍物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考虑。
3.16.3甲方已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了地下水和地质勘察,本工程招标阶段已随招标文件发给了投标方一份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份水文地质勘察报告(2003/4版)的副本。
3.16.4只有当甲方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与现场实际存在性的和总包无法合理预见的巨大差异,并给总包的施工组织带来了非人力可抗拒的和可以证明的明显损失或损害时,甲方才会考虑为其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和适用性承担部分责任,并对总包此类明显的损失或损害给予适当的分担。
3.16.5除非另有约定,总包应对他进场开工时的现场条件与投标截止日期以前的现场条件的可能变化做充分的调研和考虑。尤其是总包进场前已掌握本工程扩大初步设计图对桩基施工前,应进行试桩的要求,因此总承包人应有所考虑,在现场何位置开展这方面的工作,而不影响其它准备工作的开展。
3.16.6如果现场用于临设或仓储的用地不能满足总包就本工程组织施工的要求,尤其是在主体工程竣工交付前,特别为满足室外工程要求而实际需要时,总包可以考虑场外租地;总包合理租地费用应在其投标书中作充分的考虑。只要此类场外租地是合理地,甲方将协助总包办理必要的租地手续,但总包应保证甲方免于任何与总包使用此类租地相关的索赔、损失或损害。除此而外,总包不得非法使用任何现场边界以外的土地,非法侵用或侵占的后果完全由总包负责。
3.16.7再次提醒总包,总包应在开工时,对现场毗邻的道路、市场设施和建筑物进行检查,并对现有的损坏或缺陷做必要的文字、照片和图示记录并将一份完整的此类记录及时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总包应对现存的各种损坏或缺陷做定期检查和记录,以便在一旦出现沉降或破坏时,能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3.17工人的劳保、卫生和安全
总包须在整个履约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工人劳动保护、身心健康、预防传染病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等,并保障甲方免于因总包不能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甲方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3.18暂估项目(依据施工图编制造价时,将会出现此类问题)
3.18.1合同文件中包括了一些暂估项目,暂估项目用于那些已明确需纳入永久工程的工作、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但因具体工作项目或品牌暂无法确定;或具体工作内容已明确但因需采用特殊工艺等价格无法确定的工作;或品牌已确定但可靠价格信息或类似原因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或需政府采购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等。
3.18.2仅涉及材料或工程设备供应的暂估项目的暂估价应理解为相应指定供应的合同价格,包括了运送到现场的所有费用和适用税金和政府收费等。涉及材料设备的供应和安装暂估价应理解为为相应指定分包的合同价格,包括相关的适用税金和政府收费等。
3.18.3合同文件中出的所有暂估价都是甲方经过充分和广泛的市场调研的咨询以及在充分考虑本工程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给出的估价;总包只允许对与某种工作或工程对应的暂估价考虑与其自身的总包管理、配合相关的费用和相应的法定费用和税金。
总包对任何暂估项目应保证将其正常的保管、安装就位所需二次搬运、脚手架和人工费,纳入对应暂估项目总包服务费中,总包无须再考虑任何额外费用。
3.18.4总包自己应就暂估价进行调研、咨询和评估,如果总包认为甲方给出的任何暂估价与实际可能发生的价格有较大差距,且因此将影响总包的费用支出等方面的权益,总包可在考虑报价竞争性前提下,按自己的评估结果考虑其各项费用,而不简单地以相应暂估价的金额为基数,以取百分比的形式组成报价。
3.18.5总包给出的暂估项目的总包方面的费用都是固定的和不可调整的。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批准的暂估项目的实际发生价与暂估本身的价格之差的调整将在确定相应暂估项目对应的指定分包或/和指定供应合同价格时实现。
3.18.6监理工程师对暂估项目实际发生价的确定和批准将依照下列程序或原则:
甲方与总包按
3.19暂定金额
待定项目是指可能为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但工程招标阶段尚未有准确定论的工作或项目;暂定金额为待定项目设立,此类金额应理解为是本工程设立的类于财务上通常设计的备用金,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要发生的费用,是否最终发生将取决于工程是否绝对需要。
4.分包人、供应商(这里主要指政府采购的中标人,简称中标人)
4.1中标人
4.1.1中标分包的一般规定参见合同条款第38条。
4.1.2在签定总包协议书时,将另有一张明细表,其将表明总包将被要求与一些中标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名单,作为专用条款的补充规定。
4.1.3由甲方负责招标被授予中标供应合同的供应商在与总包签订中标供应合同前,须与甲方签订一份甲方和中标供应商之间有关中标项目的原则协议或承诺书。
该协议或承诺书将至少包括中标供应商合同价格及承包范围;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和责任;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和甲方的连带责任;对供应商支付的方式;中标供应商和总包签订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总包对中标供应商的予以否决的条件;供应商的保修责任等。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将及时向总包提供的上述协议或承诺书的副本,该副本将成为签订相应指定供应合同的主要依据。
4.1.4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中标供应商的货款将通过总包核定后,报监理工程师,在获得有效的批准后,由甲方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支付。
4.1.5甲方有权为完善功能,对上述分包工程进行调整、再分包和合并,总包必须遵照甲方指示,且无权向甲方提出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等索赔要求。
4.2与大市政设施有关的分包
4.2.1本合同文件下的工程所涉及的上下水、煤气、电力和电讯等需与市政总管作永久连接的工作内容可在相关专业图纸中检索或由一个足够经验的承包人可合理预测到。这些连接的具体工作将由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分包完成,其费用将甲方直接支付。但总包应与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分包协调、配合,使其有最终连接工作的必备条件,以确保最终连接工作能按计划和高质量地完成,保证工程的顺利竣工。
4.2.2总包应为有关市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分包施工免费提供必要的水、电接口,包括可能的测试工作和受总包控制的临时工作场所的支持。
4.2.3总包负责对市政永久连接接头的施工后至竣工前,以及保修期内的损坏进行修补或修缮,并达到监理工程师的满意。
4.3对各分包人的控制和管理
4.3.1总包对整个工程编制总进度计划时,应结合分包合同文件约定对其工作的要求,将他们的施工计划合理和恰当地纳入到施工总进度中,以确保分包工程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3.2总包须控制分包的进度计划和满足他们对施工条件的要求。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书面指示,总包在将相应工作面移交分包人后,应保证他们的专业施工区域没有任何干扰,直至分包人合格地完成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将工作面移交给总包。总包应就分包的移交提出管理措施,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4总包对分包人、供应商的责任
4.4.1除非合同文件其它部分另有约定,总包须对本合同下的整个工程负责,包括:供应商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的保护和分包人完成的工程进行成品保护。(属政府采购的项目,甲方将按本文件4.1.3款明确供应商的承包范围和总包服务范围)
4.4.2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对总包的指示,只要涉及各分包人的工作或工程,总包需及时转发给相应的各分包人,以确保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能及时得到落实。
4.4.3施工现场总平面的管理是总包的责任和义务;总包应负责现场所有垃圾的日常清运工作,包括督促各分包人和供应商的施工垃圾的处理;总包应建立和指定若干方便运输的垃圾堆放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总包(联合体内分包人)、中标分包人和中标供应商都能遵照执行,以确保现场始终处于整洁状态;总包制定的管理办法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4.4.4总包还应配合所有中标分包人的材料、物品和设备安排足够使用期限和面积的临时仓储用地和用房;如果中标分包人的材料、物品和设备是根据批准的进度计划进场的,而总包因有困难不能为这类材料、物品或设备的仓储安排足够的空间时,总包应及时通报监理工程师后,
5.3.4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一份除商务条款以外的明确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监理委托合同复印件发给总包;一般情况下,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是互补和一致的;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出现矛盾不一致时,以甲方代表的决定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5.4政府机构、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进入现场检查
5.4.1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以及他们授权的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工程现场、为本工程做任何准备工作的车间以及其他场所进行视察、检查或监督;如果任何工作是在任何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车间或其它场所进行准备,总包应在相应的分包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以恰当的条款保证上述进入视察、检查或监督的权力。
5.4.2总包应为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以及他们授权的代表进行现场检查时提供安全和顺畅的通道,包括专门的照明、梯子、平台、脚手架、坡道等,只要这些设施对进行检查是必须的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
5.4.3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总包还应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安全帽和必要的检查工具、仪器等。
5.5总包的项目管理和组织
5.5.1总包的项目经理有关条款参见合同通用条款第7条。
5.5.2总包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并保持健全和有效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称职的具有岗位证书的人员,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书面许可,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总包在投标书中所提出的项目组织机构和主要岗位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承诺按时到位。
5.5.3总包设立的项目组织机构只能从监理工程师处接收任何指示,总包应确保他的组织机构能将监理工程师的所有指示有效贯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包括贯彻给各分包人和供应商。
5.5.4总包应建立并持续和有效的项目组织、计划、协调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这类管理制度应满足合同文件、ISO9000保证体系的要求,同时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5.5.5总包委派到工程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总包应为每个主要岗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这些人员的指派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他们在现场工作的期间应根据他们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职能的需要区别确定,前提是必须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和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总包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或商务负责人、现场经理、质量员或质量工程师、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等主要工作岗位人员应相对的稳定,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许可,不得更换或擅离现场。
5.5.6如果监理工程师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总包的某个或某些岗位人员不称职或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有关书面通知后,总包应在7天内选派称职的人员进入现场,并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称职的人员撤出现场。重新选派的人员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总包应同时保证被更换的总包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5.6安全生产
5.6.1总包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规定。
5.6.2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包应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栏随时设立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交付后撤除。
在现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文明标志,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以及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应设置全天候36伏安全照明和设立必要的警示牌等以防止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
现场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手提灭火器;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有良好的消防设备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5.6.3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包应委派一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和有足够经验的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并为其配备足够的助手常驻现场,该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应负责组织、召集、主持每周至少一次的所有在现场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5.6.4所有脚手架、塔吊、提升架、外用电梯、电焊机、砂浆和混凝土搅拌机、钢筋成型等专业技术工人、机械设备操作人、信号指挥工等特殊工作岗位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技术熟练、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程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三级教育,考核并颁发上岗证;总包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随时向监理工程师出示这类证件;监理工程师有权将不具备这类证件的专业工人或其他工人请出现场;总包应保证甲方免于任何因总包违章使用工人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5.6.5总包应对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高空水平出入口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机械设备应有安全操作防护罩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宣传牌等。
5.6.6总包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总包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政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条例等要求。
5.6.7总包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和以事故报告的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报告。
5.6.8总包制定或准备的任何用于本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手段、措施、方法和程序等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的此类审核不解除或减轻总包受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特别提醒总包注意,总包还应为那些不便于人员进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区域设立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疏散通道。
5.7现场保卫
5.7.1总包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现场,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盗,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等。
5.7.2总包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允许总包直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不规律的在全现场和现场周边的保安巡逻。
5.7.3总包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和持有人照片等内容;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防止伪造;总包应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人员,包括工人,准备每人两张出入证,其中一张做空白备用。
5.8参观现场
总包应确保任何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总包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总包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总包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5.9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5.9.1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
5.9.2本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市建设局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包括有关设施的设置、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以及资料的准备等。
5.9.3特别提醒总包,不管合同文件中是否另有约定,总包应遵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不得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如有害气体的混凝土外加剂等;总包要在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总包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任何后果由总包完全负责。
5.9.4总包应为防止进出场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的公
5.19.2施工日志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程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包括各分包人的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诸如停工、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5.19.3各专业分包都应有与对总包要求相同的施工日志,以便监理工程师及总包检查。
5.19.4周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总包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分发业主及有关部门。
5.19.5除周进度报表外,在整个合同履约期间,总包每月应呈交给监理工程师两套工程进度照片,照片应印制成四寸彩色照片,并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要求每月呈交的每套照片10~25张,其中至少有两张是分别从两个不同的固定位置拍摄工程的全貌,须能体现出本工程进度特点。
5.19.6进度照片的版权属于甲方;未经监理工程师许可,总包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此类照片,此类照片的底片应随每月进度照片一道呈交给监理工程师。
5.20定位放线
5.20.1定位放线参见合同条款第8.1(6)款。
5.20.2总包应在工程现场派驻一名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足够工程经验的测量工程师,并配备相应的助手和完备的测量仪器;仪器应处于合格状态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总包的测量工程师或测量员委派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5.20.3总包的测量工程师应负责工程所有定位、放线、和相关的校核和检查工作,保证工程的各部位的水平和垂直位置符合合同图纸的要求。
5.20.4在正式施工前,编制施工测量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方案中明确的所有定位点和水准点的位置应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总包在拆除任何水准点之前,应首先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5.20.5总包应负责保护和维护所有的水准点,如果任何水准点发生移位或破坏,总包应自费立即和准确地进行恢复。
5.20.6所有分包人的基准定位线、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都应由总包负责。
5.20.7如果监理工程师因工程目的,在任何时间向总包提出要求,总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的测量仪器和必要的劳务配合。
5.21依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5.21.1质量保证体系参见投标须知第6.1条。
5.21.2总包在编制质量保证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全面依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控制,包括材料的检验和试验、物品和设备的进出场、过程控制、分包人的供应商的选择、不合格品的控制、机械设备和仪器的保养、各种质量记录等方面。
5.21.3如果总包有环境保护方针或政策,并有相应的符合ISO14000标准的环保体系,总包应将有关的项目环保策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5.22现场使用权限于本工程目的
5.22.1总包对本工程现场的使用仅限于本工程的各种目的,不允许总包将现场用于非本合同或与本合同不相关的工作。
5.22.2除为场外工程施工外,总包的工作空间仅限于现场规划红线或临时边界线范围内;总包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毗邻地区和分
所有临时照明设施,包括36伏变压器、灯具、电线以及足够用于维护的备用件和零配件;
对甲方、监理工程师及总包等所有现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临水、临电供应;
临水和临电系统应保证每天24小时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以确保因工序和进度计划要求的加班工作的需要,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下水系统还应包括必要的临时落水管、排水井、集水井、水泵等,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现场范围内不会有积水,包括屋面、地表面、基坑等。
6.3.5在工程竣工前,主要永久设备和系统的试车需要正式电力,总包有义务协助甲方确保正式电力的供应;特别是,总包应与供电局协调,在供电局要求的时间前,完成正式配电室的安装并使其具备永久连接的条件,且总包应为供电局做永久连接提供所要求的一切合理的设施和辅助工作,将其提前移交给供电局做永久连接不能理解为是甲方的对该电气工程的接收。
6.3.6申请做永久连接是甲方的责任,甲方将负责所有的费用;总包应在工程进行到需要供电局做永久连接时,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
6.3.7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所有的水电费都由总包支付,包括试车所耗费的永久电力的费用。
6.3.8总包的现场临时排水和排污等下水系统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理部门的排放标准,包括对排放前需经过场内沉淀处理以及临时厕所需有符合分级标准的化粪池的要求。
6.3.9总包应当清楚,甲方即将就本工程的电费问题与**市供电局签订了协议。甲方将装表计量,其费用由总包直接向**市供电局支付本工程竣工交付前实际的用电费用,相应的费用将从总包所报的相对固定的工程造价中的临时水电费用中支付。
6.4施工机械和工器具
6.4.1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包应负责为整个工程的实施提供所有必要的大型垂直运输机械,包括各类塔吊、起重机、提升架、外用电梯等;
6.4.2土方平整、开挖和运输机械、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和泵送机械、打桩机械和降水机械等(如果有)将被认为作为专项机械已在组成相应项目的单价时考虑了相关费用,且已包括在约定的合同价格中。
6.4.3总包应根据合同文件下的具体工程情况,在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对这类机械的型号、种类、使用时间等进行了合理的计划;总包应基于上述计划,全面考虑了这些机械和工器具的租赁或折旧、运行、维修保养、进出场、组装、就位、顶升、拆除和诸如设备基础等临时辅助设施等所涉及的所有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及税务部门收费等。
6.4.4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定期保养、校试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总包同时应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4.5总包设在现场的相对固定的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是供整个工程使用的,甲方、监理工程师、各分包人都应有权利在不妨碍总包优先使用的前提下免费使用这类机械。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将要求总包准备一个各方使用这类机械的时间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的上述时间表将对各方使用这类机械构成合同约束力。
6.4.6除上述规定外,总包在现场的其他机械和工器具应免费提供给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使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以适当有偿的方式或免费提供各分包人使用。
6.5交通和施工车辆
总包应为他的工作人员和施工工人考虑必要的交通车辆;总包还应为施工现场的生产性运输考虑必要的机动车辆。
总包负责为这类车辆的合法上路申请必要的许可证,考虑相关的保险、人工等费用。
6.6临时消防
6.6.1总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
6.6.2总包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经过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总包还应自费获得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
6.6.3所有的临时消防设备属于总包所有,总包应在工程实际竣工时和永久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6.4总包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时及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设施,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小组,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并进行消防器材基本操作培训;消防管理制度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
6.7现场围墙和围护
6.7.1总包应为工程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临时围墙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现场围墙和大门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材料建成,按最高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并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及时进行必要的改造。
6.7.2由总包提供的临时围墙、围护和大门属于总包的财产,应在实际竣工时拆除并恢复地面原状。现场现有的临时围墙属于其他承包人搭设的,除非总包与其他承包人达成予以保留的协议,该围墙将在总包进场时由其他承包人拆除。
6.7.3围墙表面应进行抹灰处理并刷上至少两遍防水涂料或油漆,围墙表面处理的颜色、图案和标语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一般情况下,允许总包使用总包企业识别标识。
6.7.4围墙和大门的表面应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
6.7.5应为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6.8总包的现场办公室、仓库和临时车间等
6.8.1总包应在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位置搭设、维护用于总包自身及各分包人的现场临时办公室、工具房、材料仓库和临时车间等,所有这类临时设施都必须进行防水处理,并在工程竣工时拆除和恢复地表原状。
6.8.2总包应为其自身使用的办公室考虑必要的办公家具和设备,并考虑为满足工程实际需要而必须的所有办公开支。
6.8.3总包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设立并维护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及化粪池,并连接市政污水排水系统。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总包负责支付与该厕所有关的所有费用,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该厕所,并恢复所有遭破坏或损坏的设施。
6.8.4作为最低要求,总包应在每一楼层或一个工作区域设计一个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维护和定时清理,不准任何人在现场随地大小便。
6.8.5在工程开工前,所有上述临时设施的布置、数量、材质、使用期间等需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6.8.6政府对工程施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由总包在报价时考虑,其余费用由甲方负责。例如:总包需负责办理所有临时建筑物的临建规划许可证,相应的政府法定收费由甲方承担;如果总包要求,甲方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6.8.7总包还应考虑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某些临时建筑物需提前拆除或挪位;总包应在其投标书中将此类可能性或必要性做充分考虑,一旦合同签订,甲方将不会承担任何与上述提前拆除或挪位带来的额外费用;如果总包计划将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用做后期的临时办公室,总包应考虑他的这类要求应满足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6.8.8特别是,总包的现场平面布置和进度计划的安排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室外工程,特别是园林绿化工程,须在本工程主体建筑竣工交付前全部完成的要求。
6.9现场试验室
6.9.1在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期内,总包应设立一个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现场试验室,配备标准混凝土养护池、标准混凝土试块模具、坍落度检验设备、各种必要的计量和现场取样设备、专职的经过培训或获得有关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试验室的配置要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和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
6.9.2所有计量和试验设备都应经过政府相关机构检测和标定,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标定。
6.10工人生活基地
6.10.1总包应考虑为他雇佣的外地进**市施工的工人建立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部门对外来民工生活和卫生标准等要求。
6.10.2如果现场场地条件,不允许总包将工人的生活基地设立在现场范围内,总包应负责在尽可能在毗邻现场的地方以租地方式建立或直接租赁适用的建筑物,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政府收费和租地费,将被认为已在总包的投标书中作了考虑。
6.10.3在工程竣工后,总包应立即拆除设在现场内的此类临时建筑并恢复地表原状。
6.11临时通讯
6.11.1在合同履约期内,总包应为他自己、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驻场人员的办公室提供必要的电话设施,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6.11.2总包还应在现场配备现场范围内的呼叫系统,以方便工程的有效实施,并允许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驻场人员使用该系统,以便在必要时,能使用该系统对总包、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现场人员进行呼叫。
6.12安全支护和临时工程
6.12.1总包应对所有由他或他的分包人负责的所有临时工程的安全性负责。
6.12.2总包应负责所有临时工程的设计,包括模板支撑体系和外围护系统等;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个临时工程的设计需要经过他审批,总包应提供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签字的图纸和计算书,在相应临时工程付诸实施前足够的时间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6.12.3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和回填前,应对基坑进行必要的边坡支护,特别是定期观察毗邻公
7.6材料代换
7.6.1只要严格依照合同条款第28条及下列条款,总包可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代换;但总包应注意,相关材料被代换的申请应在材料用于永久工程之前,至少56天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否则,监理工程师将拒绝总包的任何材料代换申请;因总包未能按合同文件的约定申请材料代换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都由总包负责。
7.6.2总包应在依照上款提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代换申请中应陈述其代换意图,并附上替代材料的样品和产品说明;申请提前的时间应考虑进度计划和到货期的影响。
7.6.3在提出任何材料代换的申请以前,总包确保他用于代换的材料与被代换的材料具有同等质量和工艺水平,能为设计规定的空间允许,功能、形态、寿命、对环境的适应性等方面都相匹配,且代换应对甲方有益。
7.6.4用于代换的材料和工艺方法必须具有由有关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予使用或应用的证书,提醒总包注意,下列情况的材料代换将很可能被拒绝:
(1)所代换的材料不满足设计的声学、美学要求;
(2)代换材料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特殊功能;
(3)代换材料的维修成本较高;
(4)代换材料的与工程其他材料的配套体系不相容。
7.6.5在总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任何材料代换申请时,总包应同时递交为合同确定有关材料代换可能带来的费用节约或增加;材料代换所带来的费用节约或增加应依据合同条款第31款的约定处理。
7.7仓储和运输
7.7.1总包所有的已进场的材料必须妥善分类保存,并做好符合ISO9000标准要求的,保证储存材料处于整洁有序和不会受到天气影响的状态。
7.7.2总包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
附件: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9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2001)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
钢筋焊接试验方法(JGJ/T27-2001)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92)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9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办法(JGJ59-9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收规范(JGJ133-200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JGJ1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