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道路桥梁 ;监测技术 ;质量
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深入发展,科学技术也随之迅速发展,科学技术在现代工程质量监管中的应用不断加深,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核心,也是企业的主要竞争力,但是近些年来,工程质量问题频发,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影响了企业的社会效益,因此需要不断的强化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行业的发展。
1 路桥工程质量监测行业现状
路桥工程质量监测行业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建筑行业的进步兴起的,距今已有二十余年,在这短十年内,路桥工程质量监测行业的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行业发展规模逐渐扩大,工作类型也逐渐丰富,成立了一大批的监测机构,这主要包括企业试验室、监督检测机构以及科研院校的监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是对企业生产的建筑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检测,保障企业产品的竞争能力,但是通常情况下,企业试验室的可信程度较低,相关的设备有限,经济实力以及监测能力处于劣势,因此在监测市场上所占的市场份额较少;监督检测机构是各级政府成立或者承认的检测机构,其成立时间较短,但是由于自身的优势,已经成为了市场的主流,受到各界的认可,目前已经处于垄断优势,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是其垄断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服务意识较差,适应市场的能力较差,技术水平有限,工作效率低下;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科研院校加大了检测的业务的投入,这些科研院校的设备先进,技术力量比较强,主要的技术来源于国家对于科研的投入,有着设备和技术的优势,因此市场竞争能力较强,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 路桥工程质量监测行业存在的问题
2.1 政策风险
路桥工程质量监测行业的生产和发展都受政到了策影响,由于我国监测行业起步晚,因此受到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比较深,因此监测标准以及检测规范以及执行都无法达到国际发达国家的标准,且差距较大,目前我国政府规定的建筑行业的监测标准和规范还是早年使用的标准,这些标准既不能满足现在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无法与国际接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很多的监测标准也在不断的缩小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距离,这种政策的变动需要改进或者更换原有的检测设备、提高监测技术,给整个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2.2 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现有的规范监测行业的立法比较少,目前现有的《路桥工程之间监测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都不属于法律层面,法律的空白制约了路桥工程检测行业发展;建筑行业的发展中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增加了立法的难度,加上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很多新的建筑材料和施工技术不断的更新完善,难以预料,因此立法的预见性较差,现有的法规只能针对路桥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因此法律具有严重的滞后性,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上很多先进的法律法规也传入我国,我国相关的部门需要不断的吸取相关的经验,提高我国法律法规的预见性。
2.3 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路桥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全面,目前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都涉及到了关于路桥工程质量的相关事项,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很片面,缺少系统性,甚至有些地方彼此矛盾,例如路桥工程的验收主要是由监督站负责,如果山品的购买人员对于路桥工程存在怀疑,申请重新审核时结果还是一样的,这主要是由于验收人员即是审核人员也是监督人员,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存在弊端,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了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
3 如何提高路桥工程的健康监测
3.1 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是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施工条件和施工能力的主要评价标准,因此在进行施工资质审核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施工标准进行,对于施工资质不够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发施工资质证明,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允许进行施工,建筑施工监督部门对于施工的各个阶段都要严格进行检查,保障各个环节的有效运行,这样才能有效的保障施工质量。
3.2 严格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
目前我国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主要的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的部门,因此想要提高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最主要的是要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行为,规范监督流程,强化监督手段,严格项目的审批制度,同时还要明确职责,建立专项负责的制度,对于出现的质量事故既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行政部门针对在建工程项目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查处,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
3.3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的进步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冲击,因此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建筑行业的发展,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在建筑行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需要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尤其是在质量监督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掌握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于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详细的了解,这样制定的法律法规才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同时法律法规的制定还具有一定的预见性,避免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的问题,这样才能提高法律的约束性,提高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最终提升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冯学丽.路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对策[J].现代营销,2012(08):185-185.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来,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 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较大的不完善之处, 比如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 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等问题较为明显。因此,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 以强化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 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仅仅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 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在仅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 其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 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工商监管等方面,相关的审批程序过多,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其进行了完善, 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全面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很多中小企业也难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举步维艰。
2.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必须要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 其各项思想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十分严重, 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严重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力度较大,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但是, 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还没有全面得到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暂时得到不充分的发挥。
3.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同时又存在诸多的弊端, 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 以此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 其在市场经济监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各地区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紊乱现象, 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 使得市场经济自身的诸多弊端不断显现,最终不利于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
4.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重在执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政企不分现象依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垄断权利,不断出现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不汉使得社会资源受到浪费,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十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 但是寻租行为依旧难以得到遏制,这是当前我国政企分离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1.更新理念, 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发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必须要全面更新理念, 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思想, 以全新的视角和理念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使其全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经验,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 使其能够充分服务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给市场经济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思想, 以减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使其能够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职能,减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干预, 使其能够充分有效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设, 以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强化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充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指明方向, 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发展,避免各地区为了提升经济发展总量而出现膨胀发展, 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健康有序进行,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应有的作用。
4.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难免出现一些违法行为, 比如寻租等。因此,在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全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等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 使其能够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下取得一定的发展,尽量实现政企分开,避免国有企业及其个人出现寻租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须要给予其充分的重视。
一、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是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的需要
(一)市场监管执法经验教训的总结。从过去监管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看,我们在监管工作中比较容易犯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管死。一旦强调监管,就从各个方面从严,片面地死搬硬套条款,简单机械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越雷池半步,对监管工作总是习惯于“管死”或简单地认为是查办案件等,以限制为主,即使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也不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出发,大胆的让被管理对象去试、去闯。二是乱放。一旦强调发展,就重发展轻监管,政府或企业要求什么就放什么,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基本条件也可以放,认为管严了,环境就差了,发展就慢了,待发展后再来逐步规范,执法的随意性较大。其结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得不到较好地维护,导致外部干扰较多,与被管理对象矛盾突出,监管失控,监管工作只能是被动应付式地开展,也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中,没有真正掌握和运用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从客观实际出发,没有做到在严格依法行政的执法原则前提下,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标准,树立非禁即允及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的执法工作理念,辩证地认识和处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是解决、克服我们在监管工作中易犯“管死”或“乱放”两个方面错误的有效方法,也是对我们以前的监管经验和教训的客观总结,使我们能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二)应对法律法规滞后性的需要。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质的飞跃,但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由于经济运行状态的不定型、不稳定,使得法律法规难以面面俱到。为此,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有些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不能找到相应的规定来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对这些行为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滞后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已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对市场主体的管理比较注重资质的事前审批,导致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存在手续繁锁和复杂,而对企业经营过程和经营行为的管理存在相对较弱的现象。三是现行法律法规带有部门色彩。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不仅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而且法律法规打架的问题也屡见不鲜,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为带来了不利。四是现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其本身也不能有效地调整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对这些矛盾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只能是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采取一些行政措施来进行适当的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导致了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执法难、到位难等问题。
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给我们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的弊端,决定了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时,既要研究考虑如何严格依法行政及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又要研究考虑如何放宽搞活、支持市场主体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要解决和处理好这些矛盾、问题及关系,说到底就是要坚持贯彻执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遵循法律法规原则性、严格性的前提下,克服强势执法、执法就是执罚、监管就是查办案件等简单片面的行政执法思想,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树立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非禁即允的行政执法工作理念,实事求是地对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和恰当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弥补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给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的矛盾、问题和不足,我们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才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才能使科学发展观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二、“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我国社会系统赖以存在的环境来看,经济环境、生活环境和生存环境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从目前看。由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所引发的社会不和谐现象非常突出。因此,构建好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的和谐,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由此也必然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要责任。一是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属于经济环境,目前许多社会矛盾和不和谐问题都是由经济环境中的不和谐因素所引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管机关,营造好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此,我们必须全面高效地履行好法定职责,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透明有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维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实现好经济环境的和谐。二是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生活环境常常与市场环境纠合在一起而呈现出许多不稳定的因素,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影响着社会和谐。消费环境是生活环境中最重要的环境,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并且最终影响社会环境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必须充分履行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生活环境的和谐。三是营造绿色的自然环境。自然环境问题与所有人的生存空间、生存质量都有着直接关系,是人类的生存环境。保护好人类的生存环境,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影响到环境和资源的产业或经营行为进行抑制,维护好自然环境安全,实现好人与自然的和谐。
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营造好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安全的消费环境、绿色的自然环境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尽之责。而构建好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的和谐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对我们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不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而且现行法律法规可供操作性也不强,也没有现存的做法和经验可借鉴,为此,在市场
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对这些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仅用我们现行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是难以调整、克服和解决的。为了较好地克服和解决好这些新矛盾、新问题,达到经济环境、生活环境、自然环境和谐之目的,“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就是要求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时,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严格执行依法行政的执法原则前提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克服执法就是执罚、监管就是查案等简单僵化及随意执法的思想,做到全面履行好法定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树立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的执法工作理念,研究考虑和正确处理好严格依法行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辩证地认识行政执法工作中面对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实事求是地对遇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作具体分析、恰当处置,从而实现经济环境、生活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最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实践要求
(一)以“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恰当处理市场监管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面对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时。不能简单地说“不”,也不能用老眼光及传统习惯做法来认识和对待,不能机械地死扣条文或简单地照抄照搬照转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要以“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努力克服死扣条文、照抄照搬照转法律法规及限制为主的传统习惯做法,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非禁即允,树立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的执法工作理念,从客观实际出发。对其进行认真研究,看它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和恰当处置,方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在以“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的具体实践中,区别执法的灵活性与随意性。“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所要求的执法灵活性,就是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标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客观实际出发,在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性、严格性及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规范执法行为前提下的灵活性,并不是随意突破法律法规的界限的个人随意表态或随意处置。
关键词:财政风险;预警机制;地方财政监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风险意识日渐深入人心,地方财政监管风险已经受到人们的关注,地方财政监管作为财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但由于受到工作人员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外界因素的影响,难以保证对有关财政管理事项的合规性、效用性作出准确的判断,这样,监管行为和法律法规出现离析、监管结论与客观实际发生偏差将会成为可能。这种离析或偏差,可能使财政监管主体受到指控,同时可能会对财政管理带来不利后果,使国家遭受损失。
一、 地方财政监管风险及诱导因素
(一)地方财政监管风险透视
1、核查取证风险
财政监管人员与被监管单位占有的信息资料不对称,财政监管人员在取证时处于相对劣势。由于地方财政监管检查工作有一定的时效性,虽然在进行监管检查工作之前,监管人员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调查了解,掌握一定的基本资料,但是对被检查单位的一些隐含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还是难以全面、准确地把握,导致对某一问题不能做出正确的结论。另一方面,由于各个被检查单位的性质、业务类型各不相同,财政监管工作的具体操作也不尽相同,需要由监管人员根据自身的经验积累加以判断,存在由于经验不足、对重大事项的查证不实使问题的实质没有得到完全反映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地方财政监管工作结果的客观、公正,对财政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成效产生影响,进而产生地方财政监管风险。
2、定性不当风险
地方财政监管工作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来确定查出问题的性质,在问题性质比较模糊时容易发生定性不当的风险。定性不当的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由于财政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对一些多种情况复合在一起的问题的处理处罚,往往会出现法律法规引用不当的情况。二是对查出的问题,由于监管人员自身的专业水平而导致判断、定性不准。比如成本不真实,造成处理不一致。三是一些违纪违规责任的界定与划分难以掌握,界定不准会造成责任旁落,责任划分不清则难以追究责任。四是对问题性质表述不当,对问题的严重程度不能准确把握,夸大了或淡化了问题。
3、处理处罚风险
地方财政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违纪违规事项进行处理处罚。若依法应该处理处罚而没有处理处罚,或处理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或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而地方财政监管部门没有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形式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而是越权进行处理处罚,应承担相应的处理处罚失当的法律责任,从而产生处理处罚风险。
(二)诱导因素探究
地方财政监管作为地方财政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往往受到所处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的影响而诱发监管风险。
1、内部因素制约
内部环境因素主要是指由于监管主体本身某种原因对风险形成的影响。
(1)财政监管工作人员素质。地方财政监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直接影响财政监管的风险,并与风险成反比。财政监管各种人员综合素质高,财政监管风险就容易被控制在低水平;而综合素质低,财政监管的风险就高。
(2)监管的组织管理。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地方监管机构和监管实施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二是地方监管实施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
(3)工作过失。主要包括: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职责;不谨慎或受监管客体及其他因素所干扰或蒙骗,产生重大的取证不全、取证错误等失误,从而作出片面或错误的判断,具体裁量标准不当、定性不准。
(4)监管方法的影响。现代管理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基础上,抽样检查是最常用的方法。无论是判断抽样,还是统计抽样,都会因样本不够大而存在一定的误差,特别是判断抽样,监管人员根据经验主观评判,极易遗漏重要事项而形成风险。
2、外部环境的影响
(1)经济环境影响。由于具体进行财政监管时,地方财政监管人员通常是通过对账务处理的复核审核来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监管,而目前所处大环境中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较为普遍,这就加大了工作人员的取证难度。另一方面,很多被检查单位本身属于财政系统的执行部门,在具体运转中有时候会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或做法,内部监管乏力。
(2)法律环境影响。一是财政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二是现行的财政监管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要经过人大立法部门审核等流程,导致法律法规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三是部分地方财政监管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则财政监管工作人员很多时候要依赖经验判断,存在不同人对同一问题不同操作和理解的现象,这就加大了财政监管工作的难度,不可避免地产生地方财政监管风险。
(3)社会环境影响。在推进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社会诚信薄弱、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部门利益因素、执法环境等因素,这些都可能影响财政监管责任的落实,增加财政风险。
(4)被监管事项的复杂程度以及内控制度设计和遵循的影响。监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固有风险是指假定不存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时,某一经济业务事项本身产生重大错报、漏报的可能。控制风险是指某一经济业务事项产生重大错报、漏报,而未能被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发现或纠正的可能。检查风险指某一经济业务事项产生重大错报、漏报,而未能被检查人员发现的可能。
二、地方财政监管风险识别与预警系统
(一)地方财政监管风险识别
地方财政监管风险存在于所有的监管业务之中,存在于每个环节之中。它具有风险的一般特性,即风险是普遍 的、客观的;同时,不是所有的财政监管风险都会导致承担监管责任,它可以通过监管人员的主观努力得到控制。它又是或然的(即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即可变的和可以转换的。正因为其具有普遍性、客观性,所以我们必须正视它;正因为其具有可变性和可转换性,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识别风险、衡量风险、控制风险,最终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由于财政监管风险的内外在因素,地方财政监管风险与其他风险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成因的复杂性。由于地方财政监管贯穿于财政收支的全过程,相对于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监管范围宽广、内容庞杂。有对财政分配过程的监管;有对与财政分配相关联的经济活动的监管;还有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的监管。同时,财政监管的形式,有事前审查、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灵活多样。财政监管风险遍布于财政监管的内部控制和外部检查的各个要素之中。
2、控制的艰巨性。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控制的艰巨性。地方财政监管资源的投入与风险成反比,要降低风险必须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但同时资源的投入又与监管效率成反比,因此出现了两难选择。
3、损失的多重性。地方财政监管融入财政管理,同时财政监管又代表政府实施经济监管,所以它的风险不同于社会审计,其后果:一是不仅表现为直接的经济损失或监管主体受到指控,更多地表现为财政管理决策失误,给经济发展造成危害;二是表现为政府部门在社会信誉、形象等方面的损失,降低政府实施经济监管的威信
(二)构建地方财政监管预警控制机制
当前我国地方财政监管仍停留在事后监管的层面,监管中重执法轻服务、重罚款轻管理。要解决这一问题,在财政监管中引人“预警制”,既是与时俱进,实现财政监管超前之举,又是改进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水平的大胆探索。
1、建立地方财政监管“预警制”的现实意义
财政监管“预警制”是指在财政监管检查中,对发现的不良行为倾向于预先教育、帮助、警示,对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轻微违规行为预先进行警示并限期进行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者再实行行政处罚的一种管理制度。“预警制”是建立在允许对方犯错误,更允许对方改正错误的基础上。有必要进行“预警”的错误,其定性往往在违法乱纪之外,这种错误处于萌芽状态,造成的危害较小。因此,“预警制”既给了被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一个悔过自新,整改的机会,同时也给了执法部门一次回访之间搭起一个缓冲区,避免矛盾激化,为日后整改不力,违法必究,直至绳之以法预先打下了伏笔。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实行财政监管“预警制”的法律依据之一。
2、地方财政监管“预警制”的行为对象及操作程序
(1)行为对象。在日常的财政监管检查工作中,利用财政部门财会集中核算管理系统,及时反馈信息,发现行政、企事业单位首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预先进行警示:①无会计证,不具备从业资格;②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③有少量“白条入账”现象;④财政票据使用不规范,大头小尾、串票等;⑤财务签报手续不齐全;⑥会计科目入账有误,但非恶意;⑦非税收人进专户存在小的差距;⑧有轻微“以收代罚”、“坐收坐支”行为。
(2)“预警制”操作程序。实际工作中,财政监管“预警制”可分三步走:
一是监督检查。加强日常财政监督检查力度,根据群众举报和财会集中核算平台反馈的监测信息,及时发现不良行为苗头或倾向以及业已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
二是发出预警。根据上述确定的十种预警情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价分析,认为适合预警的对其预先进行警示,向当事人发出《财政监管预警通知书》,明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警示依据、整改期限、标准要求,同时将预警情况记录在《财政监管预警整改登记表》,一式两份,双方备案签字。
三是依法处理。根据预留的《财政监管预警通知书》、《财政监管预警整改登记表》的存根,对其进行回访检查,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合格的,及时解除警报;对不整改,继续从事违规活动的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依法予以严罚,并将处罚结果存档,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向媒体曝光,警醒其它单位引以为鉴
参考文献:
【1】金莲淑.建立稳定长效的财政监督机制[J].中国财政.2006.(12)
【2】张文丽.财政监督与管理关系探讨[J].财政监督.2008.(5)
【3】徐曙娜.我国财政监督体系治理结构的研究[J].财政监督.2007.(23)
一、灰色收入产生的根源
法律法规(即经济学里的制度)是用来界定权利、规范人们的行为的,用经济学术语就是界定各方产权,但由于以下两种原因使得本来属于法律的一部分权力落在法律执行人身上,第一种情况是由于法律法规等制度制定的滞后性,新出现的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执行人只能根据法理的精神自由决定,这也会给执行人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例如关于光污染的问题,近年人们颇为关注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而对引起人眼不适的光线污染未多留意,许多人甚至认为那不算是污染,我们从环保和环卫部门了解到,近年来,对光污染的投诉数量虽有大幅度上升,可用法律手段作自我维权的几乎没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那么如果出现关于光污染的纠纷事件,法律执行人在裁决时就没有法律法规可依,同样本来属于法律法规的权力现在落在执行人身上,执行人只能根据法理的精神进行裁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区间,令人振奋的是上海已经颁布《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并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种情况:由于法律法规等制度的普适性,只能针对某一类问题作原则性、指导性的笼统规范,即只能针对典型的、经常会出现的情况进行规范,不可能针对每一具体问题的每一方面作详细规定,即只能规范大部分事件的共性而不规范个性,但实际中每一案例之间又千差万别,各有各的特殊性,因此法律法规在作原则性规定时都会留一定的自由裁量区间,法律执行人在执行规定时可以在合法区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比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如违法所得为十万,那么法律执行人处罚的自由裁量区间就是十万到五十万之间,执法人就有四十万的自由裁量权力,有利益必定会滋生寻租行为,法律执行人处罚五十万合法处罚十万也合法。在本案例中,如果由一个公正、公平的法律执行人来判应该判处罚40万,那么被处罚人作为理性经济人就有激励去贿赂执行人,条件是贿赂成本小于由此带来的收益。比如本例被处罚人可以拿十万去贿赂执行人,只要执行人处罚三十万以下就有利可图,假设处罚二十万,则被处罚人的支出就是三十万,要小于由一个公平、公正的执行人判决的支出。处罚四十万和二十万都是合法的,至于是否合理又很难有确切的标准予以衡量,即使事后追究起来也是“有法可依”的。
以上两种情况导致了本来属于法律的权力落在了执行人的身上,有权力必定会滋生寻租行为,导致腐败产生,产生所谓的“灰色收入”。
二、解决方法
我们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为法律。因为法律的制定或完善也是有成本的,需要经过多方咨询多次论证,而且这个成本相当大,当法律详细到一定程度其法律净收益将呈递减趋势,而制定成本则逐渐上升,上升的成本足以抵消法律带来的收益,这样的法律就没有效益性,我们用x表示法律的详细程度,y表示法律的净收益,则y=f(x),且f(x)>0,f(x)
法律的详细程度
我们除了及时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外,还可以加强法律法规执行人员的道德教育,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执行人的职业责任感与社会正义感,使执行人从主观上加强自我约束。还可以通过增加对腐败的处罚力度,达到事前的威慑作用和时候的惩罚作用,加大腐败的机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