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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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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借读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七章升级留级

第二十七条(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第八章跳级免修

第三十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三十九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一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二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二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第十三章学籍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条(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一条(学生成长记录册)

《*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第五十二条(区县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对本地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教育改革试点学校)

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 制

第五条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 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第十五条 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一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高中阶段不同类别的学校之间转学,参照办理。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二十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课四十五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符合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或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材料,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将其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毕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第九章 管理职责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公室,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责任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采集、复核、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学籍变动手续完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关于学生的考核评价、奖励处分、体质测试、健康检查等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依据本学籍管理办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或完善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xx〕17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教基二〔20xx〕1号)同时废止。

学籍的基本内容正如公民要有国籍、党员要有党籍、军人要有军籍一样,一个学生,也要有作为某校学生的学籍。一旦大学生按规定获得了某所高校的学籍,就享有使用该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刻苦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调查的背景及具体作法:

甘肃省“两基”已经通过了国家的验收,标志着中国已经基本实现了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实现了国家在联合国组织的承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已经通过了国家验收,如何巩固“普九”成果,杜绝农村初中学生流失,是当前摆在学校教育中的一个十分突出问题。尤其是作为国列贫困县的康县,山大沟深,交通十分不便。对学生上学造成一定困难。教育资源的严重不平衡,以及教育管理、教学质量的参差不齐,小学毕业升初中后,学生差异较大。由于种种原因,从七年级开始逐步形成两级分化,给教学造成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学困生开始流失。

由于学校、家庭、社会等诸多原因,农村初中学生流失已成蔓延之势,逐年递增,如果不加以有效的制止,势必影响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我国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组承担了《农村初中学生流失原因及对策研究》的市级课题研究。我组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先后对周家坝中学(含豆坪乡、太石乡)、豆坝附中(含豆坝、店子乡)白杨附中(白杨乡)、三河附中(三河、秧田、白杨)、铜钱附中(铜钱乡)等学校发出调查问卷300余封,收回调查问卷192封,对近三年来(08——11学年度)192名流失学生(其中有60名经过做工作又重新回到了学校)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之初,我们主要通过学习、讨论、交流等方式,组织课题组教师以及班主任,重点对我校流失的69名学生进行观察(其中有30名返校)、访谈和分析总结等,并运用归因理论,对其流失的原因进行剖析。现将流失学生原因统计表列举如下:

农村初中学生流失原因统计表

为了加强认识,对农村学生流失的内外因有一个更好的把握,我们依据相关理论和已有经验,设计了《农村学生流失的原因统计表》。考虑到学生实际和统计分析的方便,《农村初中学生流失情况调查表》采用复式选择形式,即根据题目提供多项备选答案,调查对象在其中一个或几项答案下面打勾。为了确保调查可信度,为深入研究提供重要依据。我们要求班主任组织调查。从比较这个角度考虑,我们扩大了调查范围。从调查的数据看,农村初中学生流失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单一原因造成学生流失的比较少,有的多达三四项原因,诸多原因造成了流失现象的发生。所以需要综和分析各种因素,才能得出较为客观的依据。

调查内容包括家庭方面、教师教育方面、学校学生管理方面、学生学习方面、行为品德等方面。具体内容及调查结果分析

1、家庭方面:

学生流失与家庭经济状况关系密切。流失生往往出自经济窘迫的家庭。落实好“两免一补”,捐资助学,可作为控制流失生的策略之一。父母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家庭教育的内容,文化程度较低的家长常常给孩子灌输实用主义思想,致使孩子学习动力的缺乏,后劲不足。这些孩子在学习上一旦遇到困难,通常选择失学,因此,利用家长学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培训,转变家长观念,是控制流失生的途径之一。显然,父母经常吵架、甚至离异是学生流失的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帮助家长协调家庭关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也可作为控制流生的一个策略。看来,家长对孩子学习生活的态度,对学生流失与否是有一定影响的,所以,应建议家长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以上结果清楚地表明,家长对孩子辍学的态度与学生会否流失关系甚密。据此,学校是尽量做好家长的工作,使其协助学校动员流失生回校。在这项调查中,尽管正常生和流失生在家长采用的教育方法上没有太大的差异,但仍然提醒家长对孩子的教育应以说服为主,注重言行教育,创造环境教育等,经常打骂、宠爱不可取。

办好家长培训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利用家长座谈会的时间,对家长进行必要的培训,讲清楚支持子女上学是家长应尽的义务。应科学的教育和鼓励孩子,让她们(他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2、教师教育方面

从统计数据看,偏科、厌学是造成学生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个别班主任以及科任教师,在贯彻执行学校的各种计划上“打折扣”,落实不到位,说的是空话套话,写在纸上是一回事,实际上不落实,另行一套。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缺乏管理艺术,特别是面临“学困生”的问题,缺乏相当必要的耐性和宽容心,让学生家长失望。家长把孩子送进学校的主要原因是想让孩子通过在校的学习,养成一个优良的品德和习惯,改掉自身存在的不良因素,在学业上学有所成。如果自己的孩子在学校里学习成绩不理想,或者学习没有较大的进步,甚至个人的习惯“下滑”。家长自然会产生失望的感觉,最直接的改变方法就是把孩子转到另一个学校去,希望通过新学校教师的努力,来改变孩子的一切。事实证明,教师的努力一定能改变学生的不良状况,虽然方法多样但都能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关键在于教师的责任心。

也有个别教师的教育教学服务意识不强,引起学生及家长的不满意。这部分老师总是愿意用“成人化”的眼睛,看待正处于心理、生理严重变化时期的学生,把成年人的“思想、认识”,以种种理由强制给学生,没有顾及到学生这个特殊阶段的心理活动。学生正是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十二、三岁的孩子,他们正是“初生牛犊不怕虎”,这个年龄段的特点就是反叛心理特别强,要和老师在各方面“志气”,致使学生和老师相当的“顶牛”。你让他向东,他偏要向西。极个别学生,不服从老师管理,辱骂老师的情况也是有的,久而久之,老师就对他们渐渐失去了信心。我们的许多老师都信奉“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道理,做学生思想工作就是要不同的人要有不同的方法。我们做教师的应该始终坚持树立“不放弃、不抛弃”的信念,战胜自己,战胜学生,直到最后的胜利。

3、学生管理方面

从统计表中的数据看,教育政策、教育制度、教师工作态度也是造成学生流失的又一重要原因。最让学校头疼的就是“问题”学生较多。加上现在的中学生通过媒体、社会游览等渠道,消息获知的又多又快,学生抓住了学校和老师的弱点,即:你也不敢开除我,我怎么打闹都没有事,你不敢把我怎么样。不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而做为学校应该依法治教,所以对于屡次触犯纪律、违犯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手段显得太无奈、太软弱无力了,总是一味迁就,缺少了“钢性”管理手段。于是造成了“问题”学生不走,只走较好的学生,而转入来的学生只是“较差”学生的不良局面。

这就要求我们,在学校管理中应该多加考虑人性化的东西,实行人性化管理。根据实践经验,初中生的可塑性很强,有时学生一时犯错,绝大部分还是能教育好的。所以学校对于这些学生应该采取以教育为主的态度,对于实在无法管教、情节恶劣的学生实行“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办法,与家庭协商好,单独“吃小灶”。班主任、任课教师及生活教师对“问题学生”的交流、沟通与合作意识要强化,不断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使他们之间及时交流信息,做到防患于未然。管理不能过于呆板,校园生活要丰富多彩,特别是“大休”时候,要把家远留校的同学生活、学习、活动安排好,让他们感到象自己家一样温暖,不缺少亲情味,感到学校有让他留恋的东西。

搞好和谐校园建设,重点建设好和谐班集体。营造一种温馨和谐的氛围,让学生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师生的关爱。也是防止初中学生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4、学生学习方面

虽然,正常生和流失生在学习兴趣上没有迥然的差异,但学习兴趣的浓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学生流失与否,所以,更新课堂教学方式,培养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是我们教师应深入思考的问题。绝大部分流失生都是具有较好的学习态度,贪玩、不认真,欠稳定者仅局限于少数人,但并不等于这项内容就可以忽略不计,仍要将培养学生好的学习态度作为我们控制流失生的内容之一。

流失生并不等于学困生,学业中等的学生最容易走向流失的边缘。所以,转化潜能生,提高中等生也可作为控制流生的策略之一。正常生和流失生在个人爱好上也有一定的差异,看来,发挥学生特长,培养学生爱好对控制流生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学校应搞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在音、美、体诸方面的特长,多开展学生喜爱的、都能参加的活动,注重全方位的评价体系且不以成绩为唯一的评价标准,让她们(他)在不同的方面有成就感,受师生的尊重也是不可少的一项措施。

5、行为品德方面

人的性格好是与学生流失关系不大,但调查结果却并非如此,性格内向、孤僻的学生流失的可能性远大于性格外向、热情的学生,这些学生容易产生极端的想法而做出极端的想法。所以,关心、爱护、引导这部分学生仍是控制流失生的重要手段。

此调查结果显示,初中学生流失与学习习惯的好坏没有直接的联系,流失生并不等于学习习惯不好的学生。多数流失生都有较强的集体观念,由此看来,流失生与集体观念的浓淡没有因果关系。正常生与流失生在处理同伴间的关系时,没有太大差异,看来,此项调查意义不大。流失生、正常生与教师间的关系有一定的差异,由此看来,教师应尽量处理好与每一个学生的关系,注重感情的投入、积极的引导和必要的沟通,这对控制流生也有一定的作用。

二、控流策略

1、强化学校管理,使学生进得来留得住。

从上面的调查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由:很大一部分学生流失的主要原因是学习成绩太差,感受不到读书的乐趣,觉得读书是一件非常痛苦的差事,从而产生厌学心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过去教学枯燥,单一,脱离学生生活实际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教师教学方法不灵活,部分教师把学生当成学习的容器,只管往学生的头脑里面灌知识。以及部分教师的错误认识:教师就是高人一等,学生就是应该听教师的话。甚至一个老师还拿讲台比教室地板高来进行证明师道尊严。另外,部分教师信奉黄精棍子出好人,于是对于成绩不太好的学生非打即骂,本来这些学生学习起来就难受,还要受这种煎熬,当然不愿意读书了。现在不一样了,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教材与学生的生活实际联系越来越紧密,对学生的评价也不是以单一的期末成绩作为唯一的标准,教师也有了正确的学生观,学生的学习对学习感兴趣了,想上学了当然就不会流失了。

2、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做到家底清楚,来去明白。

学生一入学就给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每期初对学生变动情况进行清理。要求凡是要求转学的学生首先由学生家长写好申请,经班主任教师同意之后,在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对于外出打工的家长要带学生出去,学校还专门写好信封,将有关转学资料整理好装在里面。学生到了外地学校之后将有关证明盖好章寄到学校就可以了。学校教师即了解了学生家庭情况,也知道了学生的去向,为家校互动提供了方便。另外,就是要充分利用家长会,到学生家中家访,向学生家长宣传教育法律法规,让其明白:不送子女上学读书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的做法是对学生负责。同时也拉近了教师、家长、学生之间的距离。

3、强化纪律要求,特别是开学期间让学生及时返校。

学校要经常性的对学生进行按时返校的纪律教育。在农村特别是正月十五还没过家长就认为还没过大年,一年的生活还没开始,于是该让孩子上学了也不让他们及时返校,有的家长迷信到认为开学那天不是吉日,要请一个阴阳先生选一个吉日才让孩子上学。这些孩子虽然不会流失,但对他们正常的学习产生了影响,所以这种情况学校也要十分注意。

4、降低学生“流失率”,用办学特色吸引、留住学生

随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的推进,“素质教育轰轰烈烈,应试教育扎扎实实”的无休止局面终将结束,教育就要真正回归而走出这种人为的“怪圈”。做为承担基础教育任务的中小学校,理所应当地全面健康地走上素质教育发展的轨道。除了上级部门的政策引导、评价体系的科学化,学校也要继续加大课程改革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引领全体教师参与到“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等课题研究中去,为教师搭建一个通向成功的平台,以促成全校教师向教育科研化方向发展,在教师专业化成长的道路上越来越成熟。在进行校本课程的探讨和研究中,以养成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一系列活动为载体,贯穿“办学特色”一条主线,经历无数次“锤炼和敲打”,由零星分散到系统成熟,形成我校应有的校本课程体系,即形成自己专有的特色,用自己的品牌和特色打造优质的校园文化,用深厚的文化底蕴吸引住学生,留住学生,在此基础上发展壮大,良性循环,做大做强。

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二、中小学生严重辍学,不熊接受和完成九年义夯教育,进入劳动者行列,过早职业化,这将对我市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兴业战略,实现县域经济突破,加快绿色食品生态城建设,确保进位争先,产生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当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市直部门、中小学校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出发,切实提高“三个认识”、转变“三个意识"、做到“五个结合”,增强抓好“控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赢得社会和家庭的理解与支持,共同努力,齐抓共管。提高“三个认识”:一是认识到学生辍学将会严生新的文盲、科盲,制约金市经济发展的后劲;二是认识到学生辍学将导致教育投入的巨大浪费;三是认识到学生辍学多,社会的闲散人员就多,将会助长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转变“三个意识”:一是转变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存在“辍学生难抓”的畏难意识,增强“控辍”工作的紧遗感;二是转变中小学校领导“辍学生难管”的畏难心理,增强“控辍"工作的使命感;三是转变中小学校教师“辍学生难教”的畏难情绪,增强“控辍”工作的责任感。“五个结合”一是将“控辍"工作与小康村建设相结合;二是将“控辍”工作与科技扶贫相结合;三是凌将“控辍”工作与改革农村初级、中等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四是将“控辍”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五是将“控辍”工作与乡(镇)领导、校长、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相结合。

三、“控辍”工作实行“三级负责,双线包保”责任制。“三级负责”,即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调和调动相关部门狠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把“控辍”工作作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双线包保”,即乡(镇)政府(办事处)干部包衬(社区),村(社区)干部包屯(居民组),屯(居民组)二f部包学生家长;教育局干部包学校,校长(主任)包年级,班主任(专任教师)包学生。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完成一定的“控辍"目标。

四、“控辍”工作实行属地目标化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控辍”负有主要责任。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委会主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当地“控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控辍”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五、乡(镇)长(办事处主任)要全面领导和协调好当地的“控辍”工作。乡(镇)、办事处要对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所属相关部门,层层分解责任,落实“控辍”职责,建立覆盖全乡(镇)、办事处的“控辍”工作网络。

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当地“控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保证当地辍学率每年都有所降低。要从行政、经济、法律方面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全面领导和实施好区域内的“控辍”工作。要支持学校搞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允许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要坚决取缔以片面追求升学率为目的的各种单项评比和奖励行为。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及《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一百元罚款,并强制其履行义务”。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按乡(镇)、办事处的部署,采取具体、灵活的措施,抓实、抓细、抓好“控辍”工作。

九、教育行政部门在“控辍”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教育局局长是本部门“控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负有直接工作责任。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管理,全面领导和监管好学校的“控辍”工作。

十、中小学校是做好“控辍”工作的主体,对“控辍”工作负有直接工作责任。校长是学校“控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班级“控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十一、学校要建立健全“控辍”领导组织,实行“控辍”包保责任,学校领导包年级,班主任包班,任课教师包任课班级的学生。

十二、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制度,做到每个学生都有人负责,如有学生辍学,有关教师、学校中层领导、校长要负相应的责任。要把“控辍”工作与学校领导、教师的任用、业绩考核和评职晋级挂钩,凡是中小学巩固率未达到要求的,学校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校长不能评为先进个人,班主任不能评为优秀教师。“控掇”工作排在末位的学校领导,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三,学校领导、教师,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家访,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特别是要做好有辍学苗头的学生的思想工作。

十四、学校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坚决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要减少考试的次数,特别是各初中学校不允许搞学生入学考试。各校不允许按成绩给学生排名次。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准搞以片面追求升学率特别是升入重点高中率为目的的单项评比奖励及排名次等活动。

十五、学校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要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实施“分层教学”,体现教学围标及内容的差异,保证每个学生都学有所长,学有所得,要重视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德育、体育、艺术、科技活动,发挥和挖掘每个学生的特长和爱好,增强对学生的凝聚力。

十六、学校要积极改挚评价观念,实施发展性评价,充分发挥学生在评价中的主体作用,;注重帮助学生发现和发展自己多方面的潜能和优点,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十七、学校要严格按照《德惠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杜绝人、籍分离现象,防止因学籍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辍学。

十八、乡(镶)政府(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规范“控辍”工作行为,严把“八关”,即调查摸底、学生注册、辍学认定、走访动员、学校报告、送达通知、行政处罚、依法强制。确保学生入学率,提高巩固率。

十九、要强化“控辍”制约机制,建立、完善“六项制度",即跟踪调查制度、报告制度、双线承包制度、包教保学制度、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按各项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操作,科学实施,提高“控辍”工作效率。

二十、要保证“控辍”效果,采取“八顶措施”,即实行扶贫助学“希望工程”,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初、高中办学规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质量,强化学籍管理,净化教育环境,加强监督管理、实行督查考评。通过以上各项措施解决辍学生的就读困难,为辍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使之顺利地完事成九年义务教育。

二十一、要实行“控辍”工作“五书制”。学生入学前向家长送达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同时盖章的《义务教育通知书》;初中学生入学时由乡(镇)政府(街道捋事处)组织中小学校进行交接,填写《交接书》;学生入学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签订《保学合同书》;学生辍学时向家长送达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的《限期复学通知书》;家长不送辍学生返校时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

二十二、要实行“控辍”工作例会制度。乡(镇)、办事处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政府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规划“控辍"工作,研究、解决“控辍"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学校每月要召开一次“控辍”工作专题会议,研究、总结和部署“控辍"工作。

二十三、从学校到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形成完整的“控辍”工作报告制度,对学生辍学的控制和报告应遵照以下流程:

1、学生辍学——学校动员——学生返校——巩固措施

2、学生辍学——学校动员——动员无效——向(教育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再动员并限期复学——学生返校——巩固措施

3、学生辍学——学校动员——动员无效——向(教育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动员并限期复学——再动员无效并确认辍学——执行处罚决定

二十四、各乡(镇)、办事处、各学校每年都是要集中一段时间,由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领导及学校领导、教师共同组成“动员辍学生返校工作队”,深入到村(社区)、屯(居民组)、户对学生辍学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宣传教育法规和读书的重要意义,并全力动员辍学生返校。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随时做好辍学生的返校动员。学校要妥善安置好返校的辍学生,使他们按自己的意愿重新选择年级,由学校安排班级就读,保留原年级学籍,承认其学时,不影响其毕业及升学,也可以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分流班学习。

二十五、乡(镇)、办事处及学校都要建立完备的辍学生档案,从辍学生姓名、家庭情况、辍学原因、动员工作情况、辍学后去向等方面全面、准确地掌握情况,做到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两级负责人及学校校长、主管领导对当地辍学生情况“一口清”。

二十六、继续深化农村初中办学模式改革。要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化农村初中办学模式改革,实行多样化的教育形武,满足不同受教育者的学习需要。通过实施“绿证教育”、分流教育和职业预备教育,不断增强农村初中教育的服务功能。学校一定要按市场需求及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根据学生的兴趣,选择教学内容,切实解决学生学得好、用得上的问题。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建设,要从基地建设用地、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每个乡(镇)、办事处至少要建好一处实习实践基地。

二十七、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我市职业教育要坚持灵活学制、降低就学费用。实行“订单”培养的办学形式,坚持以学生.就业和培养“科技星火带头人”的绿色通道。要将职业教育向农村初中渗透,把金市农村初中变成职教中心的分校,实旄职业预釜教甯,开展职普对接工作,允许农村初三下学期学期提前进入职业教育学习,重点将没有希望升入高中的学生确定为培养对象,为农村学生毕业后就业、创业服务,以增强农村初中办学的实用性。

二十八、努力提商普通高中普及率。要坚持规模与效益统一、数量与质量并举、加大对普通高中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普通高中的发展,不断扩大普通高中的建设规模,提高普通高中的普及率,让更多的农村初中毕业后接受高中教育。

二十九、全面落实《德惠市扶贫助学工作实施方案》。

要做好省、市各项扶贫助学资金及城市外兄弟单位对我市扶贫助学资金及物质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要进一步开展我市范围内的科局、企事业单位的扶贫包校工作和广大党员、干部资助贫困生活动;要开展教育系统内部的城乡对口支援、扶贫助学献爱心活动;要建立德惠市扶贫助学基金会,所筹集的资金要全部用于对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书本费等的资助。通过这些措施,既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又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努力实现我市“没有一个学生因贫困辍学"的工作目标。

三十、“控辍”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控辍”工作的监督,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三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和个人申请开业和变更登记时,要严格监督把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招收、聘用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

三十二、劳动部门不得批准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就业,严格查处城乡各类企事业单位招用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的违法行为。

三十三、文化部门应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禁中小学进入歌舞厅、台球厅、游戏厅、录像厅、网吧等场所,并对学校周边的娱乐场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四厅一吧”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十四、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学校的各项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坚决制止来自各方面的向学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三十五、公安部门要对在学生中非法传播黄色书刊、物品,毒害学生心灵,诱使学生吸毒、赌博的行为,对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查处,对青少年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要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做好对违法学生的教育挽救工作。

三十六、司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确保家长和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三十七、卫生部门在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办理免学、休学或退学手续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出具真实反映学生健康状况的有关医学诊断证明。

三十八、共青园、妇联、关工委等组织要继续向辍学生伸出友谊之手,广泛开展“手拉手"、“献爱心”等活动,要积极发挥“希望工程”的作用,救助贫困儿童、少年完成学业。

三十九、新闻媒体以及社会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家长认识到支持子女上学,是法律规定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加强每识就是财富、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的宣传教育,使学生家长切实认识到读书不只是农村孩子、走出农村致富的主要出路,也是在家务农发家致富的主要出路,从而调动家长支持子女读书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十、市政府负责对全市“控辍”工作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控辍”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肩负着对“控辍"工作的支持、配合等连带责任。

四十一、实行督查考评机制。市政府督查室要把控辍保学纳入政府督查考评工作之中,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考核标准,对各乡镇、办事处“控辍”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充分发挥督政、督学的作用,对各乡镇、部门、学校的“控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督导,向市政府及对报告情况,提出建议。每次工作开展完后,要发督导通报,及时向乡镇政府(办事处)、学校反馈督导意见。

四十二、实行“控辍"工作奖惩机制。各级政府、中小学校要制定出年度“控辍"工作目标,并要逐级考核,加大奖惩力度,把奖惩激励机制贯彻到底。对完成“控辍”工作任务突出的乡(镇)、办事处、学校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控辍”工作不合格的乡(镇)、办事处、学校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要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优。

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两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二中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共同构建和谐学校。来源:免费二、目标任务

 

1.不断改革、完善、强化学校内部管理,确保学校工作安全、有序、高效。

2.以“发展特长无差生”研究为龙头,积极筹备申报国家级科研课题,创建国家名校。

3.强化教学管理,抓好初高中毕业班教育教学工作。高三在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局下达的指标同时,争创五个第一,进入市前四强,获市县一等奖。初三升考确保县领先地位不动摇,初中教育这面红旗高高飘扬。

4.继续做好市文明单位,校风示范校,依法治校复查合格的准备工作,争创市德育工作先进学校获特等奖,教育质量综合评估一等奖,省档案管理达一级。

5.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严格控制学生人数,使学校规模达到预期目标,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6.进一步完善学校硬件建设,为师生创建一个舒心的工作学习环境。

7.狠抓增收节支这一环节,确保在困难条件下保持教职员工的基本福利,并且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三、具体要求

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团结奋进、勤政务实、高效进取的班子形象,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

2.学校行政办要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做好上接下传和校外的协调工作,切实做好职称的补缺评聘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做好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省档案管理达一级的目标。

3.政教处要强化对班集体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学生日常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加大对违纪学生的处罚力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以人为本。好做好学校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4.教务处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常规的管理工作,督查“六认真”落实,完善各种管理机制,制定高

三、初三的奖励办法。加强学籍管理,狠抓考风、严肃考纪,促进学风的进一步好转,严禁乱订资料,把好各种教辅资料的征订关,加快教师对现代技术教育手段运用的步伐,积极创建市现代技术教育示范校。加强“两个毕业班”教学管理与指导,认真组织好高中考前诊断质量分析,做好班主任与科任教师的联系工作,完善学生学习档案。做好学生问卷调查,及时反馈信息,调整教学工作。

5.教科室要积极筹备《“发展特长无‘差生’”的研究》国家级课题的申报准备工作。本期要认真评定教师论文及班主任个案分析文章,精选优秀论文和个案;教科室还要关心教师的继续教育,本期协助人事股、教师进修校做好教师信息技术教育的培训和检测工作。

6.学校工会要积极配合学校党政工作,关心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反映民意,组织开展文明健康的工会活动,做好本学期教职工的各项比赛活动。关心离退休职工,做好节日慰问和日常活动安排。

7.体卫处要做好清洁卫生的常规检查,加强饮食卫生的安全督察管理,加强体育课的安全教育,增添防患措施,加强艺体生考前的培训与管理,维护好教学秩序。

 

8.总务处要严格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杜绝各种乱收费,增收节支,做好学校基建规划,排查校舍、避雷装置和水电安全等隐患。

 

9.保卫科要强化综合治理工作,严格做好校外人员进出校门的盘查工作,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会同政教处做好违纪学生的调查取证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管理。

四、详细安排(另见行事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