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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社区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①]的一种有效的行刑社会化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再预防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国际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趋势。未成年犯在生理、心理、认知模式上都与成年犯有很大的区别,导致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除具有社区矫正的共性之外,还具有区别于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许多特色。为此,许多国家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有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但是,目前我国试点省市中基本上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这样不加选择地与成年犯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提高对未成年犯的矫正质量,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因此,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13届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在研讨少年司法制度时,呼吁加快社区矫正立法,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措施,建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本文在探讨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就如何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我们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所帮助。
二、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适合未成年犯身心特征的需要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其生理和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和认识能力远低于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心智还尚未成熟,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预见性,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纠和性强、反复性强、感染力强、悔改性强;违法犯罪的类型一般比较简单,主要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以及性犯罪等几种智能化程度较低的犯罪为主;违法犯罪的原因多数是受不良的家庭因素和生活环境的影响;违法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失学学生、失管和失控的青少年。正是因为未成年犯罪具有上述特点,说明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低,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因此在对未成年犯开展社区矫正时要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区别于针对成年犯的“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原则。
(二)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遵循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准则的需要
目前,国际上有关未成年(又称“少年”)司法的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另外两个是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又称东京规则)。这三个文件已成为各成员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法理渊源。这些文件都无一例外地提到要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司法制度。如我国于1985年11月29日已批准加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3条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而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提高矫正质量的需要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能大幅度地提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质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如美国伊利诺伊州针对未成年犯所采取的特殊的矫正措施,“伊利诺伊州设有青少年临时拘留中心和学校,该中心雇用了青少年管理员、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牧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设有特殊教育、娱乐、宗教活动、辅导、医疗服务,并提供均衡的饮食、衣着和安全的住处。这是一种寄宿的办法。第二种办法是非寄宿措施,即违法青少年仍然住在自己的家中,但要按时到指定的地方去工作和学习。这种非寄宿措施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犯学会生存技能,为他们将来的就业创造条件。”所有的这些办法,都是为了感化未成年犯,由社会各方力量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和监督。英国的《刑事法庭权力法》第三、四、五、六章规定了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令”、“补偿令”、 “管护令”等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德国、日本、北欧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都有针对未成年犯的特殊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国外未成年犯区别矫正的实践已证明,针对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设计、运用区别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大大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当然我们对上述做法不可能照搬照抄,但是借鉴他们的做法探索我们自己的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的建议
(一)增设并妥善运用“社区服务”
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国际社会就开始倡导对未成年人采取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化矫正,以代替专门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置。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明确规定:“在防止少年犯罪活动中,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正规的社会管制机构只应作为最后手段来利用”。“1973年,英国《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了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这一刑种。”之后,“社区服务”发展十分迅速,至20世纪80年代,西欧国家、美国1/3以上的州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引进了这一刑种。“社区服务”,一般适用于犯有非暴力性轻微犯罪的未成年犯,既可作为主刑,也可作为附加刑。内容主要是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以此赎回罪过或赔偿被害人;或者为公益和私人从事一定时数的有偿劳动,以赔偿对于公私法益的损害。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实行了“社区服务”,早在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已发出了“社区服务令”,此后安徽、山东、辽宁等地的法院也发出了“社区服务令”。据2005年4月7日《解放日报》报道,上海市的少年法庭已经全面推行了“社区服务令”。适用“社会服务”的对象是暂缓判决、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执行时间从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试行“社会服务令”一年来,已有21位少年领到“社会服务令”,目前没有一人重新犯罪,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鉴于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推行了“社区服务”并取得了很好的办案实效,应该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把“社区服务”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
但是在推行“社区服务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无偿公益劳动,应当注意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控制劳动强度并做好保密工作,避免其服刑人员身份公之于众。二参加公益劳动的身份应当是“社会志愿者”而非“服刑人员”。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心理比较脆弱,承受压力的能力不强。来自社会公众的歧视会损伤其自尊心,严重影响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北京海淀区已经采用了这种做法,据2004年11月28日的《新闻晨报》报道,“海淀区拥抱未来(青春树)青少年志愿活动中心”在中国人民大学成立,缓刑少年将在大学生志愿者的引导下,以志愿者的身份开始他们全新的社区矫正生活。三是在安排公益劳动时,建议选择既有劳动内容又有教育意义的工作,如在敬老院、公园、医院做义工等。
(二)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
我国社区矫正尚属起步和试点阶段,制度尚不健全。从目前的现状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匮乏,加之工作任务繁重,其根本没有精力专门从事社区未成年人矫正工作。但是,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的逐步推进,因此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应当牵头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组织,如特殊学校或短期培训基地等。社区矫正组织可以聘用社会工作专业的专业人才,并面向全社会招募热衷于未成年人事业的高素质的志愿者,以为社区未成年犯矫正对象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全新的关怀。更重要的是,社区未成年人矫正组织应当积极开发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如广泛吸收慈善机构、民间社团等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支持和援助,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扎扎实实做好未成年犯矫正对象的教育保护与行为矫正工作。这方面,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司法所针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的“3+2”矫正计划,即是对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有益的探索。 “2”即建立两个基地,青少年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和青少年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设在医院,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以青少年志愿者的身份,为老人清扫房间,读报,谈心,同时接受医院心理学专家的心理健康指导。社区矫正教育基地设在社区附近的大学,定期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举办专业知识培训班,由大学的学生做知识指导。“3”即三种力量,一是专业矫正干部,二是地区团委,三是青少年服刑人员的亲友、医院医生和大学的老师、学生等社会力量。用劳动洗涮罪恶,用知识净化心灵,这种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专门设立的社区矫正组织,能够更好的达到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的目的。
(三)设立有特色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沾染不良行为。但相应的,其主观恶性也不深,如果加以正确的教育、帮助、引导和保护,其戒除恶习的可能性也更大。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身心特点,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1、个案矫正。未成年犯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他们的成年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未成年犯矫正对象开展矫正工作时,应全面调查矫正对象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朋辈关系等,根据调查信息,结合矫正对象的个性特征,分析其不良行为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案矫正计划、明确矫治工作目标。 2、团体活动。社区矫正一方面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方式,另一方面也是矫正罪犯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过程。而团体活动是未成年人成长发展更好地社会化的必由之路,通过富有实践性、趣味性和创造性的活动,可以激发他们的各种热情,获得多方面的收益。“如榜样示范活动,使未成年人产生赞赏、敬慕、仿效等情感和行为动机;情景感染活动,使未成年人受到美的熏陶、思想的影响和情绪的调动;竞赛激励活动,使未成年人的自信自尊感以及自我求成的需要更加强烈;角色模拟活动,使未成年人在角色模拟中,增强角色体验,以增强社会性等等。”
3、思想矫正。针对未成年人易于感化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除采用定期汇报思想和活动、限制权利、公益劳动等措施外,应侧重于教育感化,加强思想矫正。教育感化应成为违法犯罪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未成年人存在逆反心理,在对其进行思想矫正时,一味地进行说教不但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而且还可能适得其反。因此,可以依据未成年人的兴趣,组织他们学习先进人物事迹、阅读法律书籍、参观烈士陵园、观看富有教育意义的影片、邀请改造好的未成年人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引发未成年人的兴趣,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矫正活动中去,真心实意地接受改造,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4、心理矫正。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其复杂心理上的原因,为达到矫正的目的,必须首先消除未成年犯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因此,应当将聘请心理医生、心理学专家,为青少年进行心理疏导、医治心理疾病,帮助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树立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的信心,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心理辅导前首先应当对未成年犯进行了心理测评,以便能够更深入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和潜在心理困扰,进而有针对性地给予他们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心理测评,可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操作性、具体性和针对性,提高社区矫正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在这方面,四川省首次将心理测评引入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和四川大学应用心理研究所合作,专门设计了一套关于心理健康、职业能力倾向及再犯罪预警调查问卷,并由四川大学教授和该院高级心理咨询师组成专家组。该活动受到被测评青少年及其家长的普遍欢迎,家长们说:“心理测评准确、直观、科学地反映出孩子内心悔罪态度,能切实地帮助孩子改造,也有助于科学制定帮教措施,我们更放心了!
5、就业指导。未成年犯,尤其是那些经济类犯罪的未成年犯,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就是滋生了好逸恶劳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未成年犯最终还是要走向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此,在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应培养其正确的劳动态度和观念,对未成年犯的就业观念进行正确的引导,并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工作技能和就业技能的培训。
结语
未成年犯本身就与成年犯存在很多差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不加区分地混同操作,是不科学的,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和矫正质量的提高。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注释
[①] 未成年犯,是指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国内外一些学者有时也用青少年犯。
[②] 胡羽,“浅谈缓刑的扩大适用与少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治”,[chinalawedu.com/news/2004_8/23/1124342848.htm].
[③] 王昕 ,“社区服务令制度探讨”,[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5-3-23/p42483.html].
[④] 如北京丰台区成立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学校”,该学校由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区团委、花乡政府、法庭及派出所等单位联合组建,校方表示,“青少年社区矫正学校”将通过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心理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五方面开展矫正工作,实现学校、家庭、政府和社会教育四结合。建立辅导员与学生定期谈话制度,全面掌握学生的日常生活表现和思想动态,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当地派出所、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有相对固定的活动时间。
对未成年人开展道德实践、社会体验和丰富多彩的校外文体活动,着力改善社区未成年人的文化生活现状,并且充分利用学校寒暑假期、传统节日和双休日等课余时间,不断满足社区未成年人精神文化需求,使未成年人学有所依,乐有所去,难有所帮。
二、有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辖区内党员、志愿者、居民等各类人员的作用,建立未成年人活动队伍。
三、有因地制宜的活动阵地。
按照因地制宜,贴近实际的原则,充分利用社区办公用房、党员活动室、文化活动室、阅览室等现有场所,采用综合使用的形式,开辟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四、有丰富多彩的活动载体。
结合节日、纪念日,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建立活动项目库和创新案例,做到活动安排经常化、内容大众化、题材多样化,形成道德实践、社会体验、能力提升、志愿服务、文体娱乐等相结合的活动形式,创建一批集教育性、知识性、趣味性、参与性为一体,又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活动品牌,使未成年人在寓教于乐的活动中陶冶情操、提升综合素质。
五、有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
建立台帐登记、档案保存、书刊器材使用、安全防范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工作计划、有活动记录、有档案资料、有规章制度。
六、具体活动内容
1.政策形势教育。根据未成年人的思想特点,以半富生动的内容和学生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帮助未成年人认清国内外形势,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大事,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未成年人中入脑入心。
2.传承教育。进一步弘扬“尊重科学、发展传统文化”、“团结友爱、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以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以通俗浅显明了的方式,如童谣、民间故事、卡-通等,展示传统文化的魅力,同时开展民族精神教育。
3、养成教育。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从基本的文明礼貌、礼仪、卫生习惯、集体生活方面严格要求,使社区成为对未成年人良好习惯进行养成道德教育的大课堂,通过养成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文明习惯和文明修养,形成良好的行为举止和道德品质,教会他们做人最基本的道理,为学生的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10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和区社会福利院共建的“心港湾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正式启动,这是该院未成年涉案人员“重返社会”公益服务项目的组成部分,也是拓展司法帮教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社区矫正新路的又一有益尝试。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现实的社会难题。起源于欧美的社区矫正,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青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7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社区矫正的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明确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重点对象。但由于社区矫正中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不加区分地与成年人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正,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
现实中主要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组织在一定的社区、街道参加一般性的学习教育,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是无所事事。即使是为他们介绍了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嫌工作辛苦且待遇过低,干不了多久就会自动放弃,之后又会和以前的团伙成员或社会上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对此有些社区矫正工作者就加大与他们的联系,让他们每个星期都来社工点报到并交思想汇报,同时进行思想教育。然而他们都是表面应付,回去以后又恢复到原来状态。社工也与这些少年的家长取得联系,试图得到他们的配合,然而往往是得不到配合或者就是家长无力管教。这就导致对这些未成年人监管太严甚至借助警察的威力,会有悖于社区矫正有利于社会化的理念,若监管的松散,又会使这些少年“放任自流”,达不到矫正的目的。目前的这种境况已经成为现实中社工们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最“无可奈何”的难点。
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挑战我们人类智慧的一项“事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中,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依托社会单位,建立多元化的“观护基地”,发挥多元化观护基地文化教育、军事训练、社会公益实践、劳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疏导等功能,对未成年涉案人员的心理和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观护帮教,“德、智、行、规、劳”五育结合,提升帮教效果,应该是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值得借鉴的做法。(文/郑佳婧)
一、做好收养登记的审查和通报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规范收养登记办证程序,认真审查社会弃婴和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的收养登记资料,鼓励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孤残儿童、社会弃婴(儿),让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20__年我市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135例,其中社会弃婴、儿童__例,社会孤儿10例。二是妥善解决“事实收养”子女问题。根据国家民政部、公安部等5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迅速启动了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工作。三是认真做好收养登记通报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部门职责的要求,定期及时将收养登记工作信息通报各级计生部门。在收养登记工作中,无1例违反《收养法》规定,无1例借收养登记规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四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在弃婴、儿童入院、体检、送养等工作环节中,进一步规范管理,标准化运行。认真审查社会弃婴和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的收养登记资料,严格送养工作纪律。在涉外送养工作中,严格按照《__省涉外送养工作规范》要求,切实做好涉外送养各项工作。
二、全方位做好孤残儿童的救助工作
长期以来,我市在孤残儿童救助工作上,认真贯彻“养、治、教”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残儿童,逐步实现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为孤残儿童提供集生活、教育、康复于一体的救助保护。
一是认真做好家庭寄养工作。根据鄂民政发[20__]79号文件精神,让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经过对寄养家庭严格审查和筛选,至今已有89名孤残儿童进入伍家岗区、东苑小区、东苑一农场和南苑小区的58户家庭进行寄养。为保证家庭寄养的质量,市儿童福利院每周不定期抽查寄养儿童生活情况,每月定期派员上门对对家庭进行评估,指导家长做好儿童成长记录和康复教育计划,使孩子们融入家庭,感受家庭的温暖。
二是做好孤儿(弃婴)养护、收治和学生教育工作。每年收入市儿童福利院的弃婴大约40名,根据儿童类别,分别做好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疾病儿童医疗养护和健康儿童学生教育等工作。定期为在院儿童进行体检,及时掌握在院儿童的健康发育情况。
三是建立“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20__年是建立“明天计划”长效机制的第一年,为了认真做好“明天计划”的长效工作,我市对新增残疾儿童进行了调查摸底,摸清了底数,确保发生一例、申报一例、手术一例,20__年共为6名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儿童实施了手术,术后康复效果良好。
四是继续做好农村因艾致孤儿童救助工作。督促县市专门救助经费的社会化发放,按程序向省厅申报新增因艾滋病致孤儿童情况,及时协调下拨省级救助经费,使全市25名因艾滋病致孤儿童的生活救助得到很好的落实,保证他们的生活、学习不受影响。
五是启动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简称“重生行动”,申报手术10例,已安排手术7例;
三、认真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
20__年,我市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600人次。工作中,我市救助管理部门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央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注重解决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对能查找到家庭住址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派专人护送帮助其返回家庭。对无法查明家庭住址的,按照相关程序,送儿童福利院妥善安置。
二是实施亲情关怀式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生活在街头、衣食无着、处境艰难,更需要在精神上的抚慰和亲情的关怀,为此,我们在救助过程中,十分注重亲情式管理方式,我们要求工作人员对待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像对待自己的子女一样,注重设身处地为流浪儿童着想,带着感情、怀着爱心做好工作。
三是建立了流浪乞讨儿童教育管理制度。在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紧急庇护和救助的同时,我们十分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明确制定了受助儿童的作息时间、学习时间,针对部分流浪未成年人存在的不良习惯,甚至是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行为约束和矫治,同时注重开展法制及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咨询和生活方法指导,有效地预防了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四是加强部门配合,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权益。针对一些不法分子操纵未成年人进行强讨强要,偷窥,抢夺等现象,我们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操纵、利用未成年人的犯罪团伙,对解救出来的少年儿童进行救助,护送返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加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为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水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的开工,标志着我市未成年人救助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市救助管理站设立未成年人维权岗。目前,建设项目已于20__年12月主体工程封顶,预计将于20__年底投入使用。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缓刑犯 社区矫正 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起源于欧美,在欧美慢慢发展开来。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在提倡人性化和刑罚轻缓化的社会环境下,尝试寻找更为合理的方式来矫正罪犯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总体趋势,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创新形式应运而生。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始之初于2003年7月10日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随后,又通过修正案等不断发展。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又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的发展
对于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多数学者认同的是,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置于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在专门国家机关的主导下,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等多种力量的参与下,由专业工作机构和人员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顺利使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其年龄决定了他们对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要弱于成年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美国是最早开展社区矫正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社区矫正委员会由矫正协会组成,该组织将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矫正是通过提供制裁和服务来促进公共安全并使被害人和被告人处在社区中的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最早美国通过采取中间刑法制裁措施、医疗模式等方式,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形成了本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体系。而日本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在借鉴美国矫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保护观察”和“更生保护”为核心的具有日本特色的矫正制度。
随着各国的发展,犯罪也在不断的年轻化,未成年犯的比例逐年提高,怎样从社会角度对未成年犯罪进行降低,是各国亟待研究的,而这时社区矫正成为各国的切入点。在研究中针对未成年犯特点,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十九世纪美国矫正专家布雷斯认为,那些困境少年是危险群体,需要采取缓解措施,于是提出创建纽约市儿童援助协会,安置未成年犯到收养家庭,对未成年犯进行个别化教育和矫正培训,先从社区矫正入手,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矫正与社会适应,从而缓解未成年犯重返社会的问题。日本学者小河滋次郎提出未成年犯要特殊对待;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是社会因素、家庭因素、自身因素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对待未成年犯时,要设置福利性设施;充实社会保障及各种儿童福利立法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二、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
(一)基本制度
在法律制度方面,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用法律支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美国,最早通过社区矫正法案的是美国的明尼苏达州,早在1973年的社区矫正法案中就社区矫正设定了一个较为宽泛的矫正范围,包括成年犯和青少年犯、审前未决犯、已决犯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目前未成年社区矫正仅有些规范制度,没有统一的成文法规,没有标准的操作话程序制度,没有适合的矫正制度体系。
针对未成年这一特殊群体,体制保障是基础,美国学者迪恩·约翰(2008)认为矫正可以根据不同模式进行划分,通过分级管理达到对犯罪人员的层次化矫正,形成矫正的体系化。制度化保障的社区矫正模式逐步开始,但是各国因体制、未成年犯罪特点等不同问题,形成适合国家社区矫正发展的体系。在我国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方面,佟丽华(2007)认为要以未成年人人权为保护核心,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适用方面进行深入讨论,对当前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的专门制度与法规涉及相对较少,对未成年犯的关注度不高入手,人权为根本,以保护为核心,设立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的相关制度,建立保障体系。豍吴宗宪也提出未成年犯罪人因有其特殊性,应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一步就是做出恰当的刑事判决,然后根据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心特点,对他们实行特殊的社区矫正制度,同时重视发展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恰当开展矫正工作。
(二)管理体制
未成年社区矫正中管理体制的问题突出,刘志伟(2010)在《社区矫正专题整理》一书中提到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他认为作为社区矫正应当设置专门的审理和裁决有关社区矫正案件的审判机构;设置专门的法官,专司其职,并肩负社区矫正适用案件的跟踪考察与全程控制的职责。由此形成法院与社区矫正机关相互配合,彼此制约的矫正决定与执行机制。刘强(2010)在《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一书中,提出了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和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几点思考,他也对管理机制的建设提出了自己看法。他认为司法所担任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弊大于利,建议试点要拥有一支公务员身份的专职矫正官。豎他认为中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存在制度管理模式不完善的问题,应多借鉴国外和港台社区矫正立法成功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我国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全国有27个省(区、市)也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隶属于社区矫正管理局,管理日常具体的社区矫正事务,具体操作由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执行。机构的设置就是为了防止与成年人之间交叉感染势在必行。因为未成年人具有很高的可塑性,在这一阶段,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国的管理模式一直在摸索前行,法行政部门从性化管理方式开始进行社区矫正,减轻未成年犯的心理负担,但在管理中,出现的不适应问题同样存在,监督管理制度方面,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以及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发展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管理体制工作在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使其重返社会方面、适应社会方面、融入社会方面做的还不好,需要从管理方式入手,提出适应当前社会的管理模式。
(三)模式构建
当前各国有不同的社区矫正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刑罚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更生保护模式,各模式都存在自身的特点,而我国根据本国的体质与发展也应该形成适合本国的模式。我国专家提出了社区制度、管理、机构的一体化建设模式,当前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模式建设上,胡艳辉(2005)提出“问题少年”矫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多采用横向比较的方式,总结国内外问题少年矫治的基本问题,借鉴国外成功项目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综合社会矫治机制,完善司法保障体系;形成适合本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模式;同时他指出,要发挥学校的作用;推进矫治社会工作;发展社区矫治综合模式;增强家庭教育功能;启动心理干预工程等措施,建设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保障未成年犯合法权益。
矫正模式对于社区矫正融合于社会大环境有重要意义,矫正模式直接影响其行刑方式、适应社会等,适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更有利于未成年犯回归社会,有效防范其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出现的问题,我国社区某专家提出一是完善的社区发展矫正基础,二是成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三是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治,四是开展有助于未成年的矫正项目。国外的社区矫正经过了多年的发展,我国社区矫正处于开始阶段,对不同的体制不可用统一的制度方式,对社区矫正的效果还需要实践证明,方式的对否也需要效果的好坏决定,所以我国的社区矫正还需要时间去检验、建设、完善。
三、简要评价
通过上述对国内外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研究领域的多样性,作为本土研究的代表佟丽华,提出了制度保障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模式,从国内外研究现状上来看,学者们对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主要是从制度、方法、参与人员等着手来研究社区矫正的相关问题,或者是单纯运用社区矫正的理论来分析社。对未成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正研究,大多只是针对法规政策的制定去讨论,如未成年缓刑犯在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未成年缓刑犯的保障制度建设、未成年缓刑犯“二次犯罪”的预防等,而很少从社会矫正的多角度多层面去研究未成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正。未成年人是社会的主角,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有问题”的未成年人渐渐地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就整体上而言,学者们对未成年缓刑犯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尤其在通过分析某个地方的资料来研究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的相对较少,研究保护他们的社会二次融入与适应性方法制度的就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