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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然人;借款利息;所得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222-01
一、法律法规研读与结论
(一)法律法规研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以下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其具体规定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列第2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准予扣除。
其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利息支出中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准予扣除。
同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研读结论
1.非金融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计算的本金上限为权益投资的2倍;利率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非金融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计算的本金无上限;利率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下转228页)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实证
(一)实证资料
甲企业为自然人投资企业,实收资本1 250万元,2014年度预计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无借款利息支出。假定2014年初考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法企业所得税筹划,借款金额3 000万元,可采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最高为15%。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信用 金融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47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P2P借贷是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lending的缩写,中文译为“人人贷”即个人对个人的借贷,而P2P网络借贷则是现代社会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的产物,是普通的P2P借贷的线上模式。在互联网平台上,众多借款者与贷款者直接沟通协调,与传统的借助于银行系统的间接融资和通过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相比,成熟的P2P网络借贷市场具有方便快捷、灵活多样、成本低廉的优势。它的出现使得大型金融机构无法覆盖到的小额投融资需求得到满足,有利于提高社会闲置资金的利用率。伴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也开始显现,鉴于其在利用和引导庞大的民间资金方面的作用,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重视并积极的寻求解决之策,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借款者的信用问题。
首先,在P2P网络借贷市场中,借款人需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收入证明、资金用途等资料上传到网络借贷平台供贷款者决定是否予以贷款及利率水平的高低,但是这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其次,尽管借款者在申请贷款时表明了资金的用途,但在获得资金后可能存在着道德风险,没有将资金用于原先声明的用途而投向了风险更高的其他领域。
(二)缺乏有力的贷款催收制度。
通常来说,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资金量单笔数额一般都比较小,而且一笔借款面对的是多个贷款者。对于出现逾期未收回的贷款,贷款者之间可能出现互相依赖的心理而没有动力去催回或者对于异地的贷款因催收的成本远高于贷款的收益而放弃催收。现行的解决办法是通过短信催收或者将借款者列入黑名单并公示,但对于借款者来说显然并没有多大影响,换个手机号或者直接忽视即可。另外,有些借款者上传的资料是虚假的,这样即使贷款者欲采取措施也难以找到其人,如果诉诸法律手段来解决,这其中花费的成本甚至大大超过贷款的本息和。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
P2P网络借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金融创新总是领先于金融监管从而使其处于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相融合的P2P网络借贷市场的专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参与者行为缺乏规范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银行是有发放贷款权利的法人机构,其他的诸如小额贷款公司等尽管可以发放一定的贷款,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只允许其运用股本金进行放贷。如果是个人贷款,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根据最高法的解释,自然人放贷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稍有不慎就会陷入高利贷或者非法集资的纠纷之中。
三、促进P2P网络借贷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我国征信体系,降低借款者的信用风险。
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把由诸如银行系统、公安系统等部门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加以整合,形成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完整的信息记录,并及时对公民的信用情况进行变更。在社会上,要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形成人人讲信用,信用有价值的良好氛围。从短期来看,可以充分利用借款人的社交网络、朋友圈等作为信用评分参考,比如贷款人可以让借款人通过亲戚朋友组团的形式来提高信用级别,用借款人的社交关系来对其形成约束。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借贷平台应尽量让业务员和借款人直接接触以确认各类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采取多种措施保护贷款者的利益。
一般来说,P2P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水平远高于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这就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有更高的要求。首先,平台应建立类似存款保证金的制度,准备一定的风险准备基金,对贷款者的坏账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其次,对于贷款者来说应尽量把资金分散投资,降低投资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要加强对借款者的审核,在与其沟通交流中尽量获取自己想要的可靠的信息。最后,应明确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加大对其资信审核力度,防止出现诸如优易网的借贷平台跑路的现象。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P2P借贷市场是金融市场的子市场,我国应像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一样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P2P借贷市场各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尤其是要加强对借贷平台的组织形式、服务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防止其成为非法集资、洗钱的产所。针对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跑路现象,除公安部门加大对此类现象的打击外,还必须从法律法规上对此进行遏制,建立借贷平台的准入门槛及实施细则,并不断提高其公信力。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P2P借贷市场的客户与其他产品市场上的客户都同样是消费者,只不过他们消费的是金融产品这种特殊产品而已。所以,对于P2P借贷市场的相关者的利益保护,我们可借鉴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与形式,切实保障投融资者的知情权、求偿权、平等权等权利。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区域经济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2012/12/24.
[2]陈初.对中国“P2P”网络融资的思考.经济,2010(302):128-129.
[3]吉晓雨.完善网络融资平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金融视线,2012(5):109-110.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与此同时,其风险也成为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经营空间、拓展市场份额所面临的主要障碍。本文意在通过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因素分析,进而寻找有效的防范措施,推动其更好地发展。
[论文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因素分析;策略
1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1.1信用风险
传统的信用风险被理解为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因为外在或自身的种种原因无力履约的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更多地指借款人失信,承约信用丧失而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对借款行为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心,或者是有意隐瞒真实目的、骗取贷款的欺诈行为。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亿元。
1.2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市风险、汇率风险等,或者采取不当的经营策略而引发的可能威胁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等,都可以归并为经营风险。相对于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具有明显的系统风险的特征,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较多。
1.3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滞后,加之相关的管理人员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水平不高,管理经验不足,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的能力,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由此造成不良贷款增加的风险。
1.4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的金融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出台,引起市场波动,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而法律风险通常指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中违反了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原则或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依托和保障所引发的风险。
2产生风险的因素分析
2.1信用风险的因素分析
2.1.1社会的信用观念淡薄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上的高速发展并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社会诚信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在经济活动中诚信守则的人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和奖励,而违约失信的行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和损失。社会失信现象的泛滥直接导致人们的信用观念淡薄,从根本上缺乏按时履约的信用道德和信用责任感。这种社会意识和现象自然波及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领域。
2.1.2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当前,我国尚未启动一套完善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虽然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但是还处于运行初期,征信渠道过窄,征信内容不全面,只有贷款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征信的手段单一,征信资料收集速度缓慢等,以至于商业银行难以对借款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贷款的额度、还款的能力以及以往还款的情况做出比较正确、动态的把握和判断,造成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体现在借款人夸大自身的还款能力,在还款受阻的情况下易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增大蓄意逃避还款的风险因素。
2.2经营风险的因素分析
2.2.1市场风险的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的商业活动都处于市场的调控之中,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也不例外,其资金随着市场价值规律的波动而波动。如遇到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时,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往往不能满足其消费的需要,自然也会造成还款压力的增大;再者,通货膨胀所引起的利率上升,也会加重借款人的还款负担。
2.2.2借款人风险状况的显著差异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借款人比较分散,并且数量大、周期长、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原则上,针对不同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选择不同的经营策略以实现贷款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商业银行还无法通过灵活的、有针对性的贷款利率来满足不同风险状况借款人的需求,实现差异化的个,因而无形当中增加了银行对高风险客户的贷款风险。
2.3管理风险的因素分析
2.3.1管理上划一现象严重虽然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比较多,但是深入到行业内部,则不难发现其实银行真正开办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不外乎主要集中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等几个品种上,并且对各种个人贷款业务的采信、发放以及贷后回收的整个管理程序都是比较单一和程序化的过程,缺乏贷款管理上的针对性,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整个的贷款体系比较制度化,在思想上、作风上还依然受传统对公贷款的影响,没有形成完善的个性化的管理制度。
2.3.2激效制度不科学许多商业银行盲目根据上级行下分的贷款指标分派贷款任务,一方面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要求个人消费信贷管理人员加大发放贷款的额度,另一方面没有摆正信贷资产质量、业务发展、经营效益三者的关系,强调片面化的风险控制目标,为了控制贷款风险,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以制约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造成信贷人员惜贷,办理贷款瞻前顾后,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员工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4政策与法律风险的因素分析
2.4.1没有健全的相关法律保障我国目前有《担保法》、《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等涉及贷款业务的相关法律,但主要是针对企业贷款而制定的,还没有针对个人消费信贷的相关条款,尤其是在个人贷款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有效落实,一旦遇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回收过程中发生抵押物的处理、质押物的变现等法律纠纷时,缺乏实质性的法律保障,银行往往会处于事实上的尴尬境地,没有统一的强制性标准来对违约现象进行处罚。
2.4.2政策的支持力度不足事实证明,如何从借款人手中取得抵押物的控制权、抵押物变现前如何管理、价格如何规定等,单纯依靠银行来实施这项工作是远远不够的,这方面还需要许多相关政府部门的介入,更需要出台一些制度来强制部门之间的合作。
3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有效策略
3.1健全法律法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保障
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开拓,原有的法律法规亟待修订与完善,要出台针对个人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的运作,既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转。目前《消费信贷法》已在酝酿之中,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建设正在积极的推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做了法律上的规定,为金融机构维护合法债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全社会也要积极利用各种途径大力推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道德规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同时,也要大力向社会宣传银行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以及违约现象对个人和家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增强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社会信用意识。
3.2完善个人资信评估机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根本
针对我国个人资信系统尚未完善,个人信用资料采集、调查的薄弱,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可以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进一步完善个人收入、信用、贷款、消费等记录的收集和整理,建立信息收集与信用评估机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地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者一手的资信情况。此外,各商业银行在协助人民银行加大客户资信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与联系,建立网络管理体制,互通有无,分享资源,既能避免对同一借款人信用的重复调查,又能防止同一借款人超越偿还能力进行多头借款,做到采集与事实相统一、历史与现状相贯穿,使收集的资信及时而准确,评估科学而严谨,从源头上做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
3.3培育行业文化——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特色
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面临的主要问题,而商业银行员工的法治意识、职业道德也亟待提高和改善。实践证明,单纯依靠规章制度约束的企业文化已不能很好地解决上述的问题,需要培育一种严谨、求真、务实、高效的全新行业文化。在全新的现代文化理念的指引和感召下,银行从业人员不断强化自身的职业责任感和归属感,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职业素质,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洞悉各种变换的信息和因素,塑造内心公平的信念,实现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做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预防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样本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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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担保借款
贷
款
人: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担
保
人:
担
保
人:
担保人是指保证人、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人承诺
(一)依法合规借款
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符合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东(新设项目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合规,还款明确、合法;借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借款人经营活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
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保证向贷款人所提供的关于借款人、担保人、股东以及项目、财务等文件、身份证明资料等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进行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四)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督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五)发生重大事项前征求贷款人意见
借款人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并购、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发行债权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六)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不受贷款尚未到期条款的约束.
(七)发生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若发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应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采取保全债权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条
借款条款
(一)借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
%.
(五)借款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主.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按照本合同第
条执行.
(七)结息.采用按月结息,结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的每月对应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前付息.
(八)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
(一次或分期),还款计划如下:
(九)罚息及复利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并提前收回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
-50
%
)
.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
3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
(十)放款条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贷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提款》;
2.借款审批过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规性证明文件已审查合规;
3.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限制性条款己逐项落实,包括:按比例交纳的保证金、对外提供的担保履约情况核实、对外担保的限制、账户的开立、资产的出售、资本性支出的限制、对财务指标的限制性要求、担保保证金到账情况、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落实还款、监督账户资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条款等:
4.担保相关法律手续已办妥,且担保合法、有效;
5.贷款审批日至放款日期间,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未出现重大风险变化;
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7.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约定:
.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
(五)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要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六)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提前1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
1.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2.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日概算发生重大调整;
(七)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
2.停产、歇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3.财务状况恶化,资产负债率高于70%以上,流动比低于100%、速动比低于50%,连续六个月以上利润总额为负值,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
4.借款人可能对债权实现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重大变动,组织结构重大调整;
2.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
3.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十)借款人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时,贷款人也可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并可根据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十一)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方式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有权监督检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资金使用等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借款用于项目建设配套流动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项目资本金、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按期到位情况、项目进度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检查及监督;
(四)对借款人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等;
(五)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
六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
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于所有银行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程序提款或未达到发放条件、支付条件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借贷双方的其他义务
(一)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应无条件按期归还贷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项;
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共同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的责任和约定同样适用于共同借款人,且责任和义务相等.
保证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本笔贷款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问
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以书面方式同意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第十三条
扣收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贷款人均可从保证人开立于所有银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第十四条
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五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编号为
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四)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五)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应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七)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网包括:木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七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后,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何一个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
(四)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九条质押物
(一)质押物出质人同意以编号为
的质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作为质押物,该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质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置质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二十条
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付和登记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须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质物的处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2.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前偿还到期债务;
3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二)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以存单质押的,当债务人没有依法履行本合同的,质权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其它条款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市__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两份,借款人、担保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共同借款人(股东):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
月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理论问题
民间借贷则是来自于民间借贷体系,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系统之外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但仍然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系统的观点。我国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研究起步晚,如今学者们所认识到的民间借贷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体系不同,主要是通过借贷双方的口头协议或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对借款期限和利息进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观点则认为,民间借贷是以公民为主体的,将其他的主体除在外,而且在现实中企业和非法人组织是参与民间借贷最活跃的,显然这种看法是不足够的总结民间借贷整体的。另一种则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则是农村地区的个人、企业和非法人的组织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形式的合同来约定,贷款金额,还款计划,利息及其他方面的问题,显然这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于农村,将城市中存在的民间借贷问题排除在民间借贷的系统,所以这种观点也还是不够成熟的。
二、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从法律监管上分析
1.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的受到严重的影响。大量的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融资活动,导致资金体外循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第一,给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带来的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利率进行浮动,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是受市场供求以及借贷双方的自己决定的,因为民间借贷大多是在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利率一般比银行利率高得多,对于国家全面实施利率政策有很大的影响。第二,影响国家信贷政策的执行。盲目性和随意性,自发性,隐蔽性是民间借贷的特点,各种政策和法规对其没有影响,只观注收益,不注重投资方向和社会效益,资本流动趋向与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家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其影响。
2.民间借贷发展无序,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第一,由于民间借贷的出现,使得银行资金来源不断减少,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对于银行吸收存款的竞争难度增加。第二,借款人要返还高息贷款本金和利息,而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则是能拖则拖,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也不断的增加,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
3.缺乏民间借贷的监管和控制机制,流动性风险是不容易规避的。民间借贷没有规范性,资本的所有者不能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现象,这样就使得借款人的资金到期也归还不了。
(二)从法律主体上分析
1.增加公司的财务压力,利润空间受到挤压。企业或个体户一般从民间借贷机构获取的资金有较高的利率,银行利率明显高出银行。这就使得企业获取了高息负债,进一步加重财政负担,收益率相对较低的企业就会出现资金使用的不良循环,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受影响。
2.不健全的风险补偿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民间借贷没有复杂的手续,法律法规来管理和支持完全没有,盲目性较高,而且也不规范、不稳定,借贷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债务人不偿还贷款,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追讨损失,同时也没有完善的保险机制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三)从法律纠纷上分析
1.新的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产生。民间借贷手续的不规范性的存在,有的以白条的方式来约定,简单的进行担保,贷款期限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贷款周期无法合理的确定,如果借款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及时归返时,就会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甚至会出现刑事案件。
2.高利贷多见。根据调查显示,如今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是贷款基准利率的2-4倍,有的甚至月息高达7%,这种贷款已经达到国家标准关于高利贷的规定,而不是受司法保护的。当城乡居民的需要不可预知的生活资金时,而且金融产品的供给不能够满足需要,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难问题也无法解决,一些公司已经开始采用借新债来偿还旧债的方式来维持企业的经营,利率不是企业第一考虑的,只要能解决企业的资金流通就可以了,一旦现金流出现状况债务危机就会产生。
3.借贷“陷阱”层出不穷。有的人在借贷时故意设陷阱让借贷者受骗,造成了很多纠纷。一是 “文字”游戏。如果A向B借款5000元,A对B写一张收据,内容是“今天收到5000元”,在发生争议时,说这是B欠A5000元钱,而B还款出具的收条,由于B给他的欠条丢了,于是他写了一张收据 。二是 “数字”游戏。出借人在钱数的前后故意留下一个缺口,之后双方签署的借条,然后在金额处添加数字使得贷款额变化。三是“偷梁换柱”。在向别人借钱时,故意离开现场,让别人写作欠条,通过否认是自己的笔迹来否认借款。
4.借款人故意逃债。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其所借的贷款后,故意躲藏避免债权人追债,在发生争议时消失了。在2009年马鞍山市法院系统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时,该案件的被告近一半失踪或拒绝出庭,法院只能进行裁定,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公示下发,案件就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因为没有办法找到债务人,也就无法获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的债务无法补偿,已成为法院的疑难案件。
三、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一,对于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完整规范的法律。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的规则,现行法律对违反的处罚不够,也没有相关法规进行监管。
另外,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能力比较低下,盈利能力相对较低,民营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也比较差,因此银行无法为其注资。所以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只有进行民间借贷,这样中小企业就成为了民间借贷肆万主要个体。近些年以来,由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民间借贷的规 模得到了扩张,中小企业如今已经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方面。民间借贷具有较高利率,因此民间借贷为了获取利润,对于中小企业存在的风险不予考虑,盲目放贷给中小企业进行经营。借款人抓住了贷款人的追求利益的心理,将经营风险转嫁到民间借贷,这就使得贷款人无法收回资金。贷款人资金的回收,往往采取“武力”的方式来实现,金融市场的秩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较高的贷款利率则是形成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民间融资利率通常比正规的金融机构的高,而且利率还在不断的上升,而当借款人不能还贷时,其所收取的利率就会进一步提高,有时甚至会出现利滚利,和的高利贷同出一辙,这就增加了借款人的偿还成本,甚至还会出现超出借款人可以负担得起的范围。一旦借出的资金不能够收回,资金的供给方无法实现其预期的收益,不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最终会出现一无所获的结果。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公民法律知识的教育
对公民进行教育使他们能够树立风险意识,宣传“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当贷款人进行借钱时,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就需要借款人找到其他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给予担保,如果有必要可以让借款人以不动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担保或抵押手续一定要完善,在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时,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一旦双方的贷款意见达成,就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重要的是在内容中将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进行明确详细的陈述。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缺乏法律和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这也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法律法规的发展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融资主体,利率及其他方面进行规定,把民间借贷纳入到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进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另外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使民间借贷关系得到规范,借贷双方在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借贷需求登记,并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确保贷款的透明和公平,通过政府来监督其遵守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可以有依赖方双方信用向依靠法制和监管机构担保转变,以确保公民自由借贷的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放贷前的审核工作
因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贷款时要对其信贷条件进行完全彻底的调查,主要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态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只要是发现企业经营出现异常,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或重新选择的抵押品。
(四)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核力度
民间借贷资金的供应方为了得到更多的实惠,能够提供快速,便捷的借款服务,但是其收取的利率要比许多金融机构高得多,这就提高了资金的风险,甚至利率能够达到高利贷的层面,因此,需要加强增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查借贷利率是否达到高利贷的水平,与此同时还要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范围给予明确的限制。
(五)创新金融理财产品,疏通民间资金出口
对我囯的金融投资体系进行完善,根据风险收益偏好不同向公众投资者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而且,私募股权融资机制要健全,引导社会资金分流到民间资金市场,进而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结构进行转换。事实上,中国人所进行的家庭储蓄主要是为了用来养老,保障医疗等,这都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如果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分流,就不能让其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所以就需要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进而满足低风险的投资需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