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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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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税务管理

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企业;会计;监督

一、金融企业内部监督及内部控制的目标

1、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是现代金融企业会计监督及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这三个性质是金融企业的经营原则,之所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会计监督和其内部控制的原因就是要促进这三个性质的实现。

2、现代金融企业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的具体目标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由于金融企业的各项决策取决于各种会计信息的分析和判断,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将最终决定各项决策的对与错。

3、对国家法律、制度、法规要严格遵守,并依法从事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这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目标的前提。

二、金融企业内部税务会计的特征

1、税法制约下企业税务会计的操作

由于受到税收规定的制约,企业税务会计一定要严格根据税务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来操作,不可以随意更改或者选择。比如:企业的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上,可以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工作量法、年限总法、平均年限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选择一种运用;在存货核算中,企业可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中选择合适的方法运用。

2、企业税务会计合理税收筹划

企业税务会计的核心是税务会计把税收工作独立到一个完整的体系的同时,还可以更好地进行税务筹划。这也是税务会计最突出的特征。税收筹划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之内,对经营、筹资和投资活动的事进行筹划和安排,以可能取得节税收益等活动。企业税务会计对税务资金运动反映和监督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说服因素等方法,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

3、企业履行税收义务的反映和监督工具是企业税务会计

会计学科中的一个分支,即企业税务会计,其具有相对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它可以对企业货币表现出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并对其进行全面、系统地反映和监督。由于税收规定的计税依据和企业会计记载反映的依据不同,所以他们的计算口径和处理方法也存在很大的差异。针对此问题,企业税务会计拥有一套独特地处理准则,即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确保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可以使应纳税金及时、全额地解缴,以防止纳税人进行逃税、偷税、骗税和欠税等问题的出现,保证企业完整、认真、正确地履行他们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规定、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

三、金融企业税务管理对税务稽查的工作处理

(一)企业税务管理与税务稽查之间存在的问题

1、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业务脱节问题

税务管理与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业务上有衔接,工作上要配合。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稽查部门传递稽查案源,通报管理信息,使稽查部门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税收实现及税款缴纳情况,以便稽查部门有目的的组织检查,有力地打击涉税犯罪行为;稽查部门应及时向管理部门通报检查信息,使管理部门了解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有效地遏制纳税人的违法、违章行为,促进依法治税,真正发挥税务稽查“惩处税务违法,追缴流失税收,维护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的作用。但就目前情况来看,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信息不畅、配合不力、业务脱节问题比较严重。

2、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税收争夺问题

管理部门有税收任务,稽查部门有稽查任务,一旦管理部门税收任务的“蓄水池”被稽查部门查到,管理部门想收,稽查部门也要收,双方为任务而争执不休,互不相让。比如一些管理部门将其管辖企业发生的“发出商品”业务实现的税金作为税收任务的“蓄水池”,任务紧时让企业作销售补缴税款,任务不紧便让企业为其严加看管,待稽查部门检查时匆匆忙忙让企业按正常税款清缴入库。

(二)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1、严格税收执法,规范征管行为

结合目前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情况和成功经验,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各个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促进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规范管理部门的征管行为和稽查部门的执法行为。

2、加强监督制约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要通过案件的检查,监督管理部门的税收征管质量,对管理部门税收征收管理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要查明原因,划清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给以追究;监察部门、法制部门、管理部门要联合组建案件检查复审组,对稽查部门的稽查执法权实施有效的监督。

3、促进协调配合

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凡稽查局检查的业户,管理部门除日常管理外,不得介入;稽查部门确定的稽查计划,要按规定期限传送到管理部门;稽查部门检查案件要实行限时结案制度,检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市局征收管理科或县(市)局综合管理科通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科、县(市)局综合管理科反馈整改措施。市局征收管理科、县(市)局综合管理科要定期检查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协调配合情况,对不按规定协调配合的,直接追究其责任人。

四、金融企业税务中税务会计师工作的作用及意义

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岗位作为金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税务会计师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税务会计师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税务会计师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税务会计师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l]张永忠.枕收筹划的一般方法[J].社科纵枕,2003,(1).

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第2篇

集团公司由于集合了多家子公司,因而其资金量往往比较庞大。通过形成资金池这一管理模式,可以帮助集团公司更好的进行资金分配与统一调拨,使集团的运行与管理更加合理。

一、集团公司资金池的税务风险分析

(一)资金池借款利息营业税缴纳问题

集团公司资金池所属单位借入款项属于资金拆借行为,在公司财务与结算的管理模式下,集团总公司对子公司收取的资金次贷款利息均需要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因为财务公司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财务公司往往不具有此类风险,但是对于集团公司而言,这种风险比较明显,在现有的结算模式下,集团各级成员向总公司资金池借款的行为可能会违反贷款通用原则,存在变相办理贷款的风险。

(二)企业资金成员与集团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存在的印花税缴纳问题

集团公司由于不属于银行机构,也非金融组织,其与财务公司的签款合同无需贴花,而财务公司则需要。

(三)资金池成员的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作为非银行性质的进行机构,资金池所属的各级单位所取得的存款利息与银行相同,既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集团公司模式在存款利息营业税的缴纳上当前仍无明确的规范,在实际观念上也有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集团公司资金池的性质与公司借贷的方式不同,集团公司各成员可以自主申请企业用款,公司获得借款后收获的利息与银行存款利息本质上属于统一概念,所以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而另一种观点认为,集团公司各成员的贷款行为不属于法律实体,任何子公司要从总公司获取资金都应当视为贷款行为,根据金融保险业制定的缴纳标准上缴相应数额的营业税。在这种观念不统一的情况下,很容易给集团公司带来税务风险。

(四)集团成员支付资金池贷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首先是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存在的相互关联问题,通过设置资金池存货利率来进行各公司成员与集团公司的转让定价。而对集团公司整体费用与利润的全面提升与税务规划可能引起相关税务机关的注意,如果集团公司在调整过程中违背了税务机关的原则,就很可能造成集团公司缴纳税务减少,形成逃税的行为。另外,集团公司的各级成员如果从资金池借用的数额大于公司所能承受的债务比,很容易出现财务风险。其次,资金池运营模式问题,集团公司属于非金融性企业,其向子公司进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均予以扣除,可以预见在计算中心预算模式下,集团各成员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二、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的管控措施

首先,针对当前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业务与资金量各部相同,资金往来业务较大,在公司资金池利息单据的编制上应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支持,并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与交流,以此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与支持。

其次,考虑选择财务公司资金池管理模式。以上分析得出,财务公司资金池管理模式能够更好的规避税务风险,谨防借款中存在的违法放贷行为,因此集团公司可以考虑采取合并收购的方式来成立财务公司。另外,集团还应针对与有关税务机关有冲突的争议进行沟通,具体做法一是主动将公司资金池运作模式与税务判断规律形成资料,呈交给有关税务部门,资料内容具体包括公司有效的电话记录、会议内容、书面文件等;二是争取获得税务机关有关不征收资金池利息收入的许可,获得与财务公司一致的权力。

再次,针对前面讲到的非金融企业债资问题,如果企业能够证明企业的实际税负与资金关联方的相关交易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则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扣除关联方的利息,争取进行税前扣除。

最后,集团公司资金次运作模式可以采取统借统还的方式,既集团公司下属各个子公司向资金池申请贷款时,应按照金融机构或者银行所计算的利息一样不予征收营业税,如果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利息标准,可以将其视为贷款性质,收取的所有利息将全额征收营业税。集团公司还应自行统计借款利息支出与归还表,并在年度资金结算中将税务有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使企业实行的税务规则适应当地的税收政策。税务缴纳理论界多数观点人为统借统还的模式实际上并不属于集团关联企业的借款与债券投资行为,仅仅属于集团公司向银行借款用以满足子公司的生产或者经营需求,更好的帮助子公司发展业务,使集团总公司维持正常运作,因此只要集团公司出示相应的借款凭证与内部资金调拨凭证,原则上该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向其收取营业税费。

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第3篇

一、税务筹划概念及特点

国内关于税务筹划概念的认识较模糊,从已有的专著来看,代表性的说法有:一是税务筹划属于避税范畴,避税包括税务筹划、税收规避和税收法规的滥用三种方式。二是税务筹划有广义和狭义理解之分,广义的看法有,人大张中秀教授认为税务筹划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主要包括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与运用价格手段转移税负的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天津财大盖地教授认为税务筹划包括节税筹划和避税筹划。狭义的税务筹划指企业合法的节税筹划。三是将税务筹划外延到各种类型的少缴税、不缴税的行为,甚至将逃税策划、骗税策划也都包括在纳税筹划的概念中。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与减轻税负的其他形式如逃税、欠税及避税比较,税务筹划至少应具有以下特点:

1.合法性。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要依法缴税。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企业作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务机关对此不应反对。这一特点使税务筹划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

2.筹划性。在税收活动中,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特点。

3.专业性。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综合的管理活动,所采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从环节上看,包括预测方法、决策方法、规划方法等;从学科上看,包括统计学方法、数学方法、运筹学方法以及会计学方法等,因此,税务筹划在方法上的综合性特点使筹划活动是一项高智力的活动,需要周密的规划、广博的知识。税务筹划的专业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企业的税务筹划需要由财务、会计、尤其是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进行;二是现代社会随着经济日趋复杂,各国税制也越趋复杂,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务筹划已显得力不从心,税务、咨询及筹划业务应运而生,税务筹划呈日益明显的专业化特点。

4.目的性。纳税人对有关行为的税务筹划是围绕某一特定目的进行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是税务筹划最本质、最核心的目标;此外,还包括有:延缓纳税、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无理、非法侵犯以维护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主体的实际情况,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确定筹划的净收益,保证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5.筹划过程的多维性。首先,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都应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具有节税效应的注册地点、组织类型和产品类型。其次,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三、我国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必然性及现实意义

1.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竞争,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其中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即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是企业经营筹划的重点。其原因在于:

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自主权的日益扩大,企业在逐渐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过程中,自我意识和主体利益观念日益强烈。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税款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企业的税后利润与税额互为增减,因而,无论纳税多么正当合理,怎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企业来讲毕竟是既得收益的一种丧失。如何在不违反税法而又充分利用税收的各种优惠政策条件下,预先调整企业的经营行为,以达到合法地节约税负支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影响举足轻重,成为现代财务管理面临的紧迫课题。

②随着改革开放的加深,大量外资涌入(截止到去年,在我国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已达35万家)的同时,我国企业也大步走出国门。据统计,至1997年底境外投资企业已有5357家,分布在世界上140个国家和地区,中方投资额60.64亿美元。涉外企业的增加不仅引发一系列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需要国家宏观调控,而且由于外资企业大都有着强烈的税务筹划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企业为维护自身权益、增强竞争力而进行税收筹划的需求。入世在即,这种需要日益迫切。

③税收强制性特点使纳税活动受到法律约束,企业必须依法纳税。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偷漏税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如果采用偷、骗、欠等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纳税人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还将影响企业的声誉,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企业不得不转而用合法又合理的手段来追求其财务目的,即只有在不触犯税法又不违背税法立法意图前提下实现的税负最小化才是有效的。税务筹划,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2.现行税制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经济利益保护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配套措施作为前提。从理论上讲,只有一部完善而又全面的税法细则并认真的加以实施,才有可能避免或消除纳税人的节税行为。然而,事实上,现代经济条件下,由于税法除了组织稳定的财政收入职能外,还拥有宏观调控等效应,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者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无不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制定了不同类型的税收政策,使得无论多么健全严密的税制,税负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总是存在差别。对某一应税活动往往有多个纳税方案,这就给纳税人寻找降低税收成本、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极大的可能和众多的机会。

在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复税制中,税收政策差别普遍存在:既有体现政策引导的激励性税收政策(出口退税;外企、高企的税收优惠等)、限制性税收政策(如特殊消费品的高消费税,某些货物的高关税等);又有体现特定减免的照顾性税收政策(如自然灾害减免等),以及涉外活动中的维权性税收政策(如税收抵免及关税的互惠等)等。而且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企业在缴纳税种的选择上并是唯一的。即便同一个税种,其税制要素的规定也不是单一。此外,现行的财务制度中的有些核算方法具有选择弹性,不同的处理方法将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由税收政策的这些差别所带来的选择性,为我国企业理财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

3.开展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一项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自主化,利益独立化,权利意识得到空前强化。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为已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从税收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权利主体双方应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的资产、收益,亦是其应当享有的最重要、最正当的权利。这一权利最能体现企业产权,属于企业所拥有的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及自保权)中的自保权范畴。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企业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包括税务筹划。对企业正当的税务筹划活动进行打压,只能是助长企业偷逃税款或避税甚至于抗税现象的滋生。

4.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对财务管理意义重大。

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有着充分的理论根据,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其一,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要素。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围绕资金运动展开的,目的是为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首先,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其次,筹划活动有利于促使企业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第三,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必须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因此,开展税务筹划也有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其二,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企业是以营利为目标的组织,追求税后利润成为企业财务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企业增加利润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高效益;二是减轻税负。前者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虽有所作为,但潜力是有一定限度的。企业税务筹划正是在减轻税负、追求税后利润的动机下产生的,通过企业成功的税务筹划,可以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为企业带来不少“节税”效果,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在税收筹划下的企业有效结构重组,能促进企业迅速走上规模经营之路,规模经营往往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也就是企业财务管理最终目标的有效途径。此外,节税筹划,有助于企业在资金调度上受益,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使企业资金调度更加灵活。

四、国外企业税务筹划的开展和研究情况

1.国外税务筹划几乎家喻户晓,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已形成了财务决策活动中,税务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这可以从我国涉外企业投资前将税法和相关规定作为重点考察内容中看出。最近有关波音公司放弃经营了85年的大本营,将总部撤离西雅图的报道表明,节约税金支出是其重要原因之一(西雅图的所得税为47%,普遍高于其它各州)。从中可以看出,税务筹划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左右程度及公司对税务筹划的重视程度。

2.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务筹划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税务筹划的咨询和业务。如日本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税理士事务所代办纳税事宜;美国约有50%的企业其纳税事宜是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的;澳大利亚约有7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

3.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加深,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跨国税务筹划已成为当今跨国投资和经营中日益普遍的现象。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Unilever Co.),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

4.近年来,税务筹划活动领域的专业化现象越来越明显。这里所谓的专业化是指税务筹划人员专门为某特定经济活动出谋划策。如自20世纪末期,美国出现了专为金融工程进行税务筹划的金融工程师:金融工程指创新金融工具与金融手段的设计、开发与实施以及对金融问题给予创造性的解决。参与金融工程的人员称为金融工程师,税务人员必不可少。在美国金融领域为防止敌意接管、债券调换等纯粹因为税收利益所驱动的交易大量存在。

5.许多国家的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在企业税务筹划中发挥着显著作用。税务会计的职责:一是根据税收法规对应税收入、可扣除项目、应税利润和应税财产进行确认和计量,计算和缴纳应交税金,编制纳税申报表来满足税务机关等利益主体对税务信息的要求。二是根据税法和企业的发展计划对税金支出进行预测,对税务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发挥税务会计的融资作用,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随着通货膨胀和高利率的出现,企业管理者增强了货币的时间观念,税务会计研究重心转移到第二职能,由于成效显著,税务会计得以迅速发展。

6.国外较重视对经济类人才的税务筹划知识教育和培训。如在美国的财会、管理等专业的学习中,一门必学的知识是学习怎样才能减少缴纳的税金,即纳税筹划。

五、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研究现状

税务筹划不仅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税务筹划欲望在不断增强,筹划意识也在提高,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税收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税务筹划活动。北京、深圳、大连等税收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还涌现出一些税务筹划专业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中国税务通网站”“大中华财税网”“永信和税收咨询网”等。

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尽管目前有关税务筹划的专著已不少见,但整体上系统地对税务筹划的理论和务实的探讨还比较缺乏,税务筹划的研究在我国尚属一个新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参考文献】

[1] 计金标.财政与税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2).

[2]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大出版社,2001(1).

[3] 张中秀.企业节税规划策略与案例[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1996.

[4] 张中秀.纳税筹划宝典[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2).

[5] 朱洪仁.国际税收筹划[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3).

[6] 国际税收辞汇[M].国际财政文献局.

[7] 牟虹.论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中华会计函授,1999(5).

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税收筹划 筹划技术 营业税 筹划方案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

税务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合法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具体理解有一些几个方面:

(1)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行为,其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以逃避纳税。

(2)税务筹划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理财活动。税务筹划内涵于企业的整个财务管理过程,企业应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方法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努力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从综合角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税务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税务筹划成本小于预期收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可接受的,企业才能取得税务筹划的实施效果,该项税务筹划才是科学的、成功的理性筹划。

(4)税务筹划风险与收益并存。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高风险,风险与收益并存。为保证税务筹划的实施绩效,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税务筹划风险,并进行有效的预警与控制。

二、税务筹划的主要技术方法

(1)免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技术。免税技术是一种相对简单的绝对节税技术,银行企业应认真分析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和更长的免税期,以获取更大的节减税收收益。

(2)减税技术:是指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与免税技术一样,减税技术属于绝对节税技术,银行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应尽量争取获得减税待遇,享受更大的减税优惠和更长的减税期。

(3)扣除技术:是指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尽量增加而直接节减税收,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

(4)税收抵免技术:是指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则越小,从而节税收益就越大。

(5)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取得相对收益的税务筹划技术。尽管纳税人延期纳税并不能减少绝对纳税总额,但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净流量,使纳税人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和再投资,以获取更大的、额外的财务收益。

三、银行营业税的介绍

(1)基本规定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金融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内、外资银行均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额的具体规定为:一般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入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外汇转贷业务以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差额为营业额;融资租赁业务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方承担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为营业额;受托收款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的税率为5%。

(2) 银行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具体税务筹划方案分析

(1)正确理解应收未收利息的相关规定

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例1:某商业银行于2011年1月1日发放半年期贷款给资金使用人,2011年3月31日结息日如期收到第一期贷款利息,银行按照相应的利息收入申报营业税;2011年6月30日未收到归还的贷款本金和二季度利息,银行仍然应该按照应收利息金额申报营业税;2011年9月30日,银行仍没有收到二季度利息。

此时,银行在申报营业税时,应冲减二季度利息收入,该笔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合计仅为第一季度利息。

(2)充分评估客户信用等级,对高信用客户采用宽松的贷款限制条款

对贷款业务进行税务筹划,一般通过降低贷款利率的方式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是,税务筹划服从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原则要求银行不能单纯的为减少营业税而对所有客户采用低利率政策,银行可以充分搜集客户信息,对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的客户采用低利率政策,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营业税支出,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高信誉客户,提高银行业务收入的同时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

另外,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通常会通过“补偿性余额”等条款来降低银行自身的金融风险。所谓补偿性余额,是指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一定百分比(一般为10%-20%)的最低存款余额。补偿性余额的限制通常提高了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如果银行可以考虑对部分低风险客户取消补偿性余额的限制,银行在减少营业税金额的同时,实际贷款利息也相应的减少,这时贷款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介绍关联企业给该银行进行利益补偿等,实现银行与贷款企业间的利益平衡。

例2:华宇公司向某商业银行以7%的利率贷款1000万元,一年期。应缴纳营业税1000×7%×5%=3.5万元,银行税后收益1000×7%-3.5=66.5万元。如果该商业银行在对华宇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查后,发现华宇公司实力雄厚,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高的信誉,遂决定对该公司采用优惠利率6%,而华宇公司也因为可以享受优惠利率,介绍其关联企业与该商业银行签订1000万元贷款合同,则该银行就每笔贷款应缴纳营业税为:1000×6%×5%=3万元,两笔贷款业务合计税后收益为(1000×6%-3)×2=114万元。

(3)缩小转贷业务的利率差

转贷业务的营业额为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差额,因此提高借款利率与降低贷款利率,可以有效的降低营业额,进而达到少缴营业税的目的。

例3:2011年7月1日,商业银行A向国外关联商业银行B以3%的利率拆借半年期资金6000万美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换算比率为1:6.5),转贷给华宇公司,利率为5%。商业银行因此而缴纳营业税为:6000×6.5×(5%-3%)×50%×5%=19.5万元。如果将商业银行A向商业银行B的借款利率提高到3.5%,而向华宇公司贷款利率降低到4.5%,则商业银行因此而缴纳营业税为:6000×6.5×(4.5%-3.5%)×50%×5%=9.75万元,节省应纳税额19.5-9.75=9.75万元。而银行A和华宇公司可以通过签订更多的金融服务条款来增加银行的营业收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利益返还。

(4)分别核算一般贷款业务和外汇转贷业务的营业额,避免“税收陷阱”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转贷业务是将借入的资金贷予他人使用,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税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划分清楚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其应纳营业税额,未分别计算营业额的,一律按一般贷款业务计算营业税。

例4:2011年1月份某商业银行一般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为1000万元,外汇转贷业务折算为人民币的利息收入为800万元,利息支出为600万元,则该商业银行应缴纳营业税为(1000+800-600)×5%=60万元。如果该商业银行没

有将一般贷款业务和外汇转贷业务分别核算,则该商业银行1月份应纳营业税额为(1000+800)×5%=90万元,多缴纳税款30万元。

(5)融资租赁方式的选择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按照金融保险行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缴纳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29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各项税费以及借款利息等。经营租赁则是指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没有发生实质上转移的业务,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不得抵扣任何成本费用支出,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从营业税角度考虑,融资租赁优于经营租赁。

例5:2011年1月1日,华宇公司为开发新产品,需引进电子设备一台,租赁期为4年,设备可使用年限为5年,设备价款为500万元,某商业银行有两种方案选择:一种是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租赁价款为550万元,租赁期满预计设备残值为110万元,则该商业银行应缴纳营业税为(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550×5%=27.5万元,税后收益为550-500+110-27.5=132.5万元;如果银行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价款为650万元,租赁期满设备转让价款10万元,则商业银行A应缴纳营业税为(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650+10-500)×5%=8万元,税后收益为650+10-500-8=152万元。

五、总结

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第5篇

为保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2.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3.金融企业因内部人员操作不当、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4.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逾期3年以上,且经金融企业诉诸法律,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金额。

(二)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5.5000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三)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劳动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上述已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债权或损失,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金融企业在申报扣除上述呆账损失时,必须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证明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据及证明材料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及证明材料等能够证明呆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和证明材料。

(六)此前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关于经批准的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