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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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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1、充分利用防灾救灾综合实战演练活动,围绕防洪抗旱、地质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突发动物疫情、森林火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防灾避灾知识等主题,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讲座,组织各村、社区干部首先学习,并带领群众学习减灾、自救互救知识,讲述防灾救灾典型经验,让群众从身边鲜活事例学习灾害来临时的生存技能,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中易发常见灾害、事故、疫病等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宣传和普及。

2、做好防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企业、进村组(社区)工作。按照“广泛动员、人人知晓”的要求,利用公告栏、宣传栏、黑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防灾避险科普知识,确保应急宣传真正落实在基层、落实到群众,努力营造共同关注和参与防灾救灾的氛围。

3、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传染病防治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印刷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册和宣传单,在各村、社区主要区域张贴宣传单,发放宣传册。

4、利用撰写新闻素材向县媒体单位投稿,邀请记者采访等多种方式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成果报道,努力营造良好宣传报道氛围,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支持和配合各类防灾救灾工作。

5、充分发挥手机报的优势,及时将重点稿件和重要宣传环节,发送至用户。

6、在乡场镇、乡政府等显要位置、主要道路路口悬挂宣传标语。

7、利用宣传车在全乡范围内进行流动宣传。

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好势头为目标,以深入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全场广大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全场上下的安全稳定。

1、预防和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把各类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内。

2、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检查的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3、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民众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与素质。

三、场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范围及责任分工

三个工区内的企业、电站、建筑工地、道路交通、河道地质灾害点。

四、重点内容

(一)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没有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3、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设的;

5、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6、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二)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3、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2、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3、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煤矿企业环境管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在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或运行中出现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重大不符的负面环境影响的,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停止建设或运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全县凡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年8月31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县环保局备案。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于开工前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全县凡正在建设中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经建成投产但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对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整治,并于年10月31日前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严格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排放污染物。

四、严格落实煤矿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必须切实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切实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煤矿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掘进废渣、煤矸石和生活垃圾。各煤矿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关于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随意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62号)、《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落实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自燃、滑坡、崩塌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应由原煤矿企业负责。对关闭煤矿企业,其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由县煤管局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关闭煤矿企业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各煤矿企业对煤矿矸石山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封场,并符合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切实加强煤矿废水管理。煤矿废水主要包括井下废水和生活污水,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一是严格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不得超标排放。二是新建煤矿在设计中,应优先选择矿井水作为井下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和绿化用水等。三是对于高矿化度采煤废水,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度处理和综合利用,高矿化度采煤废水用作农田灌溉时,还应该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规定的标准。

3.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相关规定,向国土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缴纳预提保证金,并按国土部门的要求开展并及时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在停办、关闭、闭坑前,必须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

各煤矿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是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局备案;二是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三是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当前,各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6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矸石山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渝煤安监监察字〔〕226号)等规定,切实加强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环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县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环境安全联动工作机制,通报隐患排查情况,增进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对可能引发次生环境安全事件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查。具体职责如下:

1.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环评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企业,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闲置、不正常使用或者拆除环保设施、场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依法进行处罚。

2.县煤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但在生产过程中其环保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煤矿企业,应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强化对煤矿企业煤矿矸石山特别是已关闭煤矿企业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监管,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列入监管执法内容,防止出现煤矿矸石山垮塌灾害事故,确保不发生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3.县国土房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采矿许可证;对煤矿企业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对煤矿企业分期恢复治理工程应当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上报市国土部门复查;对煤矿企业恢复治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商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在办理煤矿企业闭坑手续时,应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进行验收,并对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环境保护的资料进行审查,经验收合格的,方能返还预提保证金;煤矿企业未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或者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商县环保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用预提的保证金实施恢复治理。

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卫生防疫;疾病控制;问题;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好多种传染性疾病可以通过注射疫苗的方式达到免疫的目的,加之人们生活习惯的改变,血吸虫、天花、麻风病等疾病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现今的疾病谱上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占据了重要的位置,除此之外,还有些重大地质灾害以及突发事件中需要做好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工作,也就是在这一系列工作中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暴露了一些问题。

1资料与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社会上随机抽取的样本人群进行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的基本知识进行调查,设置满分为100分,得分越高代表对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越高;收集汶川地震时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的相关资料,以了解在重大灾害时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收集我国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从理论上分析其不足并提出完善措施。

2结果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存在以下问题:

2.1人们对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的认识不够 问卷调查的平均分仅为62.8分,大多数人对卫生防疫的认知还停留在勤洗手、房间内勤通风上,受调查者称这些知识来源于"非典"时期政府对预防"非典"的宣传上,而对于疾病控制的相关知识更是知之甚少。

2.2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平衡 通过资料分析了解到,我国的卫生医疗资源分布不平衡,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中,三甲的医院遍地都是,医院的医护资源水平以及诊疗设备仪器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但是,在一些县城的医院,虽然级别上可以是二级甲等,但是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却达不到二级甲等的水平,误诊、漏诊、延误治疗时间的现象时有发生。

2.3专业技术人员缺乏 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应由地方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来主持和开展工作,并由专人负责,但是,就目前来看,在疾控中心工作的人员大多数是临床医学以及护理专业毕业的人员,很少有预防保健专业毕业的。

2.4财政投入不足 近年来,国家财政对疾病防控的的支出在逐年的下降,由于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中心从国家财政处得到的经费有限,所以将工作转向有偿服务,使其应对公共事件的能力大大减弱。

2.5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是20世纪80年代颁布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中有些条款已经不适用于现今的社会环境。此外,还存在着医疗卫生部门执法不严的情况,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对传染病上报制度的执行能力很差。

3讨论

要想解决卫生防疫和疾病控制中出现的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加强健康宣教的力度 各级疾控部门要加大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的知识宣教力度,可以采用公益讲座、宣传册、宣传海报、公益广告等形式使人们了解更多的卫生防疫以及疾病控制的相关知识。

3.2均衡医疗卫生资源 要使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工作跨越地理区域的限制,缩小区域之间的差距,鼓励先进的医护资源区偏远地区支援当地的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工作,进而将先进的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理念进行推广和普及。

3.3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在专业人员的培训方面,一方面可以对在职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给在职人员普及卫生防疫与疾病预防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增设大学中的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专业,为卫生防疫事业与疾病控制工作储备人才。

3.4增加政府财政投入 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工作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利益的基础卫生事业,政府应提高对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的认识,增加其财政投入,加大基础公共卫生建设的力度,并将工作重点向农村和偏远地区转移。

3.5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国家应根据当前的社会环境对现有的《传染病防治法》进行适当的修改,同时加大卫生法的执行力度与监督力度,保证有效的法规有效的实施。

总之,尽管建国后我国在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工作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随着人们生活习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疾病谱也随之变化,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并为之努力[1-5]。

参考文献:

[1]杨永寿.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工作的探讨[J].中国医药指南,2012,18:370-371.

[2]刘尊科.乡镇卫生院疾病控制工作初探[J].大家健康(学术版),2013,17:197-198.

[3]戴志澄.中国卫生防疫体系及预防为主方针实施50年--纪念全国卫生防疫体系建立50周年[J].中国公共卫生,2003,10:1-4.

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1.1海陆关联工程防灾减灾的定位

我国海陆关联工程经过10多年的建设发展,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从防灾减灾角度,并未被有关管理部门所重视。海陆关联工程防灾减灾是在沿海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的一个极其重要问题,海陆关联工程数量的增加及灾害频率和强度的增大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正成为我国沿海地区的严峻挑战,同时也使其在综合风险管理方面成为大有可为的新领域。目前沿海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但由于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不当,石化工业园区、核电站、交通设施等重大海陆关联工程本身也可能成为潜在环境致灾因子,所带来的次生灾害相比自然灾害本身可能更为直接和严重。因此,海陆关联工程防灾减灾的主要任务,一方面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海洋自然灾害的损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造成的新的次生灾害。

1.2灾害应急管理与综合灾害风险管理

全面认识和恰当评价海洋灾害给海陆关联工程造成的风险,既是我国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基础环节,也是沿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2]。海陆关联工程的防灾减灾就是防止或减少灾害发生、减轻灾害损失,包括灾害测报、防灾、备灾、抗灾、救灾、灾害恢复发展各个环节,而围绕整个减灾过程所进行的管理即是灾害管理。传统的灾害管理强调应急管理,其实质是危机管理,单纯应对某个单独事件,关注灾害事件本身,强调灾害后的救济和恢复,轻视灾前的预防和准备,即重救轻防,综合管理力度不够。相比之下,风险管理是指采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法,对海陆关联工程所遇到的风险进行识别、处理的过程,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安全保障或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的科学管理方法。其强调在灾害发生前着手进行准备、预测、减轻和早期警报等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灾害预先处理,将许多可能发生的灾害消灭在萌芽或成长的状态,尽量减轻灾害出现的概率。综合灾害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可能遇到的各种灾害进行风险识别、估计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与工程手段,通过整合的组织和社会协作,通过全过程的灾害管理,提升政府与社会灾害管理和防灾减灾的能力,以有效地预防、减轻各种灾害,从而保障公共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社会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2]。这种综合管理就是创造一种环境和条件来协调各方面工作,从而完成将损失降到最低的目标。这种条件包括管理机制、运行机制、法规体系、技术体系和能力建设五大支持系统。综合灾害风险管理强调的是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口前移,要求重视做好日常的应急准备,预备和预警等基础性工作,通过提高企业和政府的突发事件的事件预警和防范能力,充分实现日常预防与应急处置、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有机结合。

2海陆关联工程综合灾害风险管理实施中的问题分析

尽管国内海陆关联工程的发展在海洋灾害风险管理上提出了新的形势与要求,但在海陆关联工程综合灾害风险管理实施中的存在诸多不足,尚不能为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特别是与我国陆地大型工程青藏铁路工程、三峡大坝工程、南水北调工程以及西气东输工程的防灾减灾研究与管理相比,差距比较巨大,其综合风险研究与管理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2.1相关理论研究滞后

从全国范围看,不仅缺少海陆关联工程防减灾的规范研究框架,综合灾害风险管理的应用研究也不足。目前对大型海洋工程的灾害风险研究,多是借鉴甚至套用灾害风险的一般理论,没有充分结合和体现海陆关联工程的特殊性,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次上,既缺乏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研究,也对典型灾害机理机制研究不足。国内学者多从宏观层面研究海洋工程的防减灾问题,对微观工程主体的关注较少,普遍注重静态的工程灾害的防治,轻视动态灾害减轻过程;重灾中和灾后的评价,轻灾前的预警,以描述现象或政策性研究的规范性成果较多,定量实证性研究不多。对各类工程灾害的形成的机理机制、预防、监测、预报、识别、测定、控制、应急预案和事发时的快速反应研究,是这一领域重要的研究方向,也期望能成为新的研究热点之一。在研究内容上,需要加强各类灾害对各类工程的致灾形成机理,工程灾害评估和风险控制、防护对策,目前对防灾减灾的体系结构、系统模型、运行机理、调控预警手段等研究少,特别是对能源类海陆关联工程在灾害发生过程后可能出现的次生灾害问题。此外,以单一灾害的职能部门减灾应急为主,综合性的灾害管理模式和方法研究还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从海陆关联工程防灾减灾的实质内涵来说,这方面的研究更有意义。在研究方法上,综合灾害风险是一项综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专家、产业界、管理者为一体的跨学科综合性的前沿研究科学,需要在方法上进一步探索。

2.2科技支撑力量不足

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需要以准确的灾害风险成果为基本依据,用风险的理念认识和管理灾害,最大限度地减灾海洋致灾因子对海陆关联工程的影响,谋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在减灾的科技进步领域,无论人为还是自然灾害防御。中国与发达国家相差仍甚远,安全科技在中国尚未形成完善的支撑体系,技术与队伍均显不足,从而导致应急响应与风险管理技术落后,缺少减灾成套技术与减灾科技的投入;在综合应急与风险管理上,国家缺乏综合减灾科技平台,导致一些减灾科技设施建设重复,不能发挥综合灾害风险管理的作用[5]。

2.3海洋灾害监测能力不足

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海洋观测能力建设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例如,美国对海洋的研究经费达到13亿美元外,还有6.5亿~7.5亿美元的海洋观测专项经费,同时建造了一系列新型观测设施,其目的是保持美国在海洋领域的领先地位。美国、加拿大联合正在东北太平洋海底建设的深海长期观测网———海王星(NEPTUNE)计划最具代表性,它布设在水下约3000m海床上,覆盖海域约500万km2,可以长期观测海洋内部和海底各种物理、化学、生物、地质过程,进行几十年的海洋学和板块地壳构造过程研究。在日本列岛东部海域沿日本海沟的跨越板块边界,日本建设了长约1500km,宽约200km的光/电缆连接的深海地震观测网(ARENA)。ARENA主要监测地震,目前正向地震、海洋学和生物学等多学科观测和研究方向发展[6]。

2.4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滞后

灾害风险管理中的法律和政策具有重要作用,并应将减轻灾害风险战略纳入到国家和区域的发展目标规划中。然而,一方面,国家层面的环保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更新速度慢,没有形成整体的安全环保法规体系,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专门灾害风险管理的法律制定和政策不健全,针对综合灾害风险管理的相关法规很少,更多是以单一灾种的评估制度呈现,如《防震减灾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缺少层级较高的上位法规范[7]。行业法规不健全,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缺乏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立与执行等。

2.5规划保障措施不力

在现有区域或产业规划中,减灾规划不到位,例如,在沿海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普遍缺乏海洋灾害风险的评估内容,这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有的规划中都对防灾减灾进行了布置,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能尽如人意,没有将规划中设置的防灾减灾用地落到实处,各类灾害防御措施不协调。“综合”仅限于救灾,而未能贯穿于减灾涉及“测、报、防、抗、救、援”的整个过程中。另一方面,规划制定对可能产生的各类灾害风险考虑不足。目前风险管理还主要集中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传统的风险领域,对工程决策失误等带来的风险关注不足。

3有关政策建议

海陆关联工程综合防灾减灾进行综合灾害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各类大型工程的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及法制研究,实现综合防灾减灾的良性互动;加强自然灾害形成机理的研究,提高自然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加强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使其在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应急保障及指挥决策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1成立综合性常设机构

成立类似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的常设机构,专门针对海陆关联工程进行综合风险管理,统一协调交通运输部、海洋局、环保部、国家安监局等工程管理部门和企业,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关系,整合相关资源,部署与领导减灾规划和灾害的预防、救助等工作。

3.2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

将海陆关联工程综合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和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对策措施等以政策和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加快完善灾害分类分级、风险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准备、信息等方面的具体制度,解决单一法规政策存在的操作性不强,衔接不畅、相互脱节等问题,充分发挥法规政策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引导、规范、保障、促进作用。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如日本在综合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中,以《灾害对策基本法》和《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置法》为依据,专门针对某一类型灾害进行立法或特别规定,如用于日常风险管理的《台风易发地带灾害防治等相关措施特别法》、《密集地区建立防灾街区的促进相关法》等;用于应急风险管理的《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石油基地等灾害防治法》等。

3.3建设海陆关联工程综合灾害风险管理体系

对灾害预警、预报,灾害评价、灾害风险区划与规划,灾害应急处置(应急预案、求援队伍等)进行系统和综合管理;同时合理地组织与协调不同管理部门和利益主体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以充分发挥各减灾主体的作用。开展海陆关联工程灾害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建立相应的数据库、评估指标和模型,结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区划规划编制灾害风险图及专门区划。实施综合风险调查,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统筹协调、优化结构、整合资源,全面加强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灾害处置队伍建设、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建设、科技支撑平台建设等。

3.4加强海洋海岸带灾害观测预报体系建设

加强海洋观测预报体系建设,完善国家与地方结合的海洋观测预报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海洋观测网络,加大海洋观测站的改造和升级力度。进一步提升海洋预报和服务的精细化水平,提高海洋灾害预警报产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丰富预警报产品,拓展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的范围。努力实现大范围、全天候、全天时、精细化、动态化的海洋海岸带灾害监测保障。

3.5启动重大科研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