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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倾心,130万元买下四件“宝贝”
陈大伟是南京一名“骨灰级”文物收藏爱好者。2010年10月,经朋友介绍,陈大伟和西安的鲁芳结识,他听说鲁芳手上有三尊明代鎏金铜佛像后,立即产生浓厚兴趣。
2011年1月初,陈大伟来到古城西安,约好后,径直来到鲁芳的家中观赏古玩。
在鲁芳家里,他得知鲁芳的丈夫曾是一位古玩爱好者,从事古玩研究几十年。2008年,其夫突发心脏病撒手人寰,留下了一大堆古董给了妻子。在鲁芳家中,他还邂逅了一个叫薛亚东的男子。薛也是一个古玩爱好者,是鲁芳丈夫的徒弟,早年跟随鲁芳丈夫研究、收藏古董。
丈夫去世后,鲁芳为了生计,将丈夫生前收藏的部分古玩对外出售。
鲁芳拿出了“镇宅之宝”给陈大伟欣赏。陈大伟看了三尊鎏金铜佛像(即西方三圣铜佛像)后,还看到了一尊一米高的碧玉千手观音佛像。鲁芳介绍说,西方三圣铜佛像、碧玉千手观音佛像都是丈夫10多年前通过民间交易所得,丈夫生前一直爱不释手。前段时间,有一个藏友出价130万元购买,因为是丈夫生前十分钟情的遗物,自己当时没有舍得出手。
薛亚东向陈大伟介绍说,这些佛像都是好宝贝,碧玉千手观音佛像是唐代的,三尊鎏金铜佛像是产于明代的藏品。
身为古玩发烧友,陈大伟看到这几件“宝贝”,立即产生“把它买回去”的想法。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130万元成交。
然而,陈大伟身上只带了10万元钱。见此,薛亚东劝他先别买了:“还是等带足钱了一样一样买吧。”然而,此时的陈大伟却是“吃了秤砣铁了心”,一心要把这几件宝贝一起买下。他请求薛亚东帮其欠债作个担保,并请薛亚东替他写了一张欠款金额为120万元的欠条,他在欠款人落款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后,将两样古董运回了南京。
欠条上注明了“从鲁芳处购买碧玉千手观音佛像70万元、西方三圣铜佛像60万元,余款120万元定于半年内,即存2011年7月5日前付清。”
古董有假,拒付欠款上法庭
“宝贝”运回后,陈大伟邀请不少藏友前来鉴赏。
然而,他并没有收到意料中的赞赏声音,相反许多藏友看后支支吾吾、躲躲闪闪。后来,在他的再三询问下,藏友们才说出了真心话:“这些古董不像是真品。”
陈大伟一听,心凉了半截,他请来些收藏名家、鉴宝专家前来鉴别,专家的结论令他大跌眼镜——那尊所谓的“唐代碧玉千手观音”既非碧玉也非唐代,而是近代的仿品;另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也是近代的产品。
陈大伟顿时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之后的120万欠款,鲁芳多次催要,但他拒绝支付。
2011年11月,因迟迟不能收到欠款,鲁芳一纸诉状将陈大伟告上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要求其立即偿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2011年12月15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陈大伟辩称:“原告卖给我的都是假古董,我当然不能付款。况且薛亚东当时也作了担保,原告也应该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鲁芳拿出陈大伟打的欠条说:“我在家认东西,出门认条子。欠条上的欠款人落款处是你的签名,因此我只向你要钱,只追究你的欠债责任。”
而陈大伟则认为这样的欠条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整个欠条只有落款处的签名是我所写,其他都是由薛亚东的,薛是鲁芳丈夫生前认下的徒弟。在整个买卖过程中,薛都是以一个专家的口气向我介绍这些古董,正是在他的错误诱导下,我才买下这些佛像。”
陈大伟的律师认为,欠条上并没有薛亚东作为担保人的签字,原告也在法庭上说明放弃对担保人的责任追究。这些巧合放在一起太过蹊跷,有可能是原告与薛亚东的相互勾结,引诱陈大伟上当。
然而,当审理法官问他有何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理由时,陈大伟和律师面面相觑,无法拿出证据。
不过,陈大伟的律师话题一转,抛出了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他认为,如果鲁芳出售的是文物,而且是珍贵文物,那么,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文物,只能通过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的方式取得。原告鲁芳与陈大伟私下买卖文物,其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无效;如果鲁芳出售的是赝品古董,与所介绍的不一样,那就构成欺诈,被告有权解除合同。
卖方“咬定”,行规,买方认为违法
庭后,根据陈大伟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一家古玩字画鉴定中心,对四尊佛像的制作年代及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材质进行鉴定。今年3月,鉴定结论出来: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发现有现代铜焊等工艺,做旧明显,是现代仿品;碧玉千手观音佛像并非玉石,主要材质是大理石,也是现代仿品。
今年5月,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陈大伟当庭提起反诉。他认为交易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相互返还佛像和钱款。
而鲁芳认为,“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乃古玩交易行规。陈大伟有着20年收藏经验,交易由大家当面验货成交,不存在误解。她还称:“购买时是陈大伟自己验看实物,碧玉千手观音佛像也是他当场看中的,我从未向其介绍过、也未承诺四件佛像是唐代、明代。”鲁芳坚持对方不存在重大误解,不同意撤销合同,要求陈大伟继续支付120万欠款。
陈大伟的律师质疑收藏界是否真有这条行规。他认为,就算有,这一行规也不能成为法院判决此案的依据。因为,行业惯例不应该超出合同法的框架。根据合同法的精神,民事合同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古玩交易行规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序良德,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就这样,双方就应依行规还是法规定案,争论不休,谁也不肯让步,且均拒绝调解,法官没有当庭宣判。一审判决,双方“各打五十板”
2012年9月25日,记者从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获悉,法院经过审慎研究、讨论后,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对于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交易过程中,薛亚东曾做过产自明代的介绍,但鲁芳一直不承认说过这些话,且欠条上也未注明西方三圣铜佛像系明代产品。对此,依照古玩交易行规,交易风险应由陈大伟自行承担。据此,法院认为陈大伟反诉该项存在重大误解的诉请不成立。
而对于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争议,法院认为,鲁芳与陈大伟订立的买卖合同虽系双方自愿,但交易过程中,鲁芳的表述以及欠条上均注明是“碧玉千手观音”,而且指出材质是碧玉,导致买家陈大伟产生错误认知。鉴于大理石和碧玉价格差异很大,法院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材质存在重大误解,这项重大误解成立。陈大伟反诉请求撤销该项合同,应予准许。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对“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买卖合同,而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合同有效。判决陈大伟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鲁芳购买西方三圣铜佛像尾款50万,同时将所谓的“碧玉千手观音佛像”返还对方。
行规有合理性,也应受一定限制
一审的判决在网民中引发了热烈讨论,一些网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各打五十大板”,系是非不分的“和稀泥”糊涂判决,既破坏了行规,又亵渎了法律法规。
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的多名法学专家对判决做了积极评价。他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古玩交易行规,又遵照了现代法律法规。
有网民认为,既然鉴定结论证明鲁芳出售的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是现代仿品,那么按照市场价值,是值不了几个钱的,而法院依行规仍然判决陈大伟花60万元将这些“废铜烂铁”买下,既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针对以上这一说法,专家认为,古玩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其特殊性表现在专业性强,交易手段多样,交易物品缺乏替代性和可比性,难以确定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等。正是基于古玩交易特有的各种不确定性,长期以来,古玩交易形成了自己特定的交易惯例,即所谓“行规”。古玩能否购得真品,全凭买家的鉴赏能力。应当说,古玩交易行规,长久以来得以形成、存续并为大家普遍接受,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内在合理性。
首先,它体现了买者自慎这一合同法的古老原则。所谓“买者自慎”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应当依赖自己掌握的知识作出判断,另一方对于有关合同或标的物的信息没有告知的义务,合同达成之后另一方对于标的物的瑕疵概不承担责任,唯一的限制是不得使用欺诈与虚假陈述。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权益的最佳维护者,在交易过程中都应妥善照管自己的利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基于自己的利益,付诸合理的努力了解与合同相关的情况,没有理由依赖对方。
其次,它符合合同法领域利益与风险的分配机制。合同订立过程本身,就是当事人基于其价值判断而进行的对预期的利益和可预见的风险之间的权衡。在古玩交易中,基于各人喜好和鉴赏能力而形成的价值判断标准不一,因此,对特定交易所隐含的利益与风险的评判也因人而异,利益是交易的动因,而不能确定的风险是当事人必须考量的交易成本,当事人在两者相权衡的基础上自由决定是否交易。一旦交易完成,当事人事后经鉴定或其他途径发现真正的利益与风险并不符合其当初的预期,甚至可能大相径庭,也不能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古玩作为一种蕴含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商品,交易本身稳定性和安全性就难以保证。古玩交易确立行规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保证交易的稳定和秩序,以维系整个市场的运作和存续。这种风险与利益的分配机制也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不过,专家也认为,行规在司法中并非全盘吸收,有时也是需要加以限制的。这就是法院为什么判决撤销对“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买卖合同,为陈大伟挽回损失70万元。专家解释,行规是基于法治的自治,其前提是合法,基点是合理,它是法律法规的补充,其有效性只能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行规由于受其背后的经济利益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行业的局限性和狭隘性,所以它的适用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如,古玩交易行规的适用就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在交易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胁迫、虚假陈述、利用优势地位误导等情况;其次是在交易过程中,如卖方就交易物品或交易相关的信息有明示或保证,则其应受到约束。此案中,鲁芳已经向陈大伟明示“碧玉千手观音佛像”是“碧玉”材质,则她就应受到这一交易条件的约束。否则,就给买家产生错误认知,造成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1 抗生素滥用的现状
抗生素滥用的主要表现为无适应症预防用药,无适应症治疗用药,抗生素品种、剂量选择错误,给药次数、途径及疗程不合理等[3]。
1。1 医疗机构抗生素滥用情况。
1。1。1 基本情况。
据统计,我国抗生素人均年消费量在138克左右,是美国的10倍,我国是全球抗生素滥用最严重的国家之一[4]。目前,抗生素类费用处于各类药品费用的首位,如南京某三甲医院抗生素人均药品费用2009年为1051。57元,2011年则达到3389。02元,抗生素在临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在抗生素类药品中,头孢菌素几乎占了一半,其中又以安全性较高、副作用较小、价格相对昂贵但对大部分细菌感染疗效并不如第一、第二类菌素好的第三类头孢菌素最多[5]。
据2006~2007年度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结果显示,全国医院抗菌药物年使用率高达74%,大大超过美、英等发达国家22%~25%的使用率[6]。其中,医院妇产科抗生素滥用问题尤为严重,青霉素耐药性几乎达到100%。据成都市三级甲等医院在子宫手术及剖宫产手术中抗生素应用的调查显示,使用单一剂量抗生素仅占调查总数的1。3%和5。4%;而仅使用1种药物的仅占2。3%和28。7%。大多数医院给予2~3种抗生素,最多达到8种。在用药时间上,大多数患者术后3天仍在使用抗生素(分别为95。57%和85。5%)[7]。此外,在我国住院患者中,抗生素的使用率高达70%以上,其中约80%以上属于滥用,外科患者抗生素使用比例更是高达97%[8]。
1。1。2 儿童抗生素的滥用情况。
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各种脏器尚未发育完全,在抗生素的使用过程中具有比成人更大的风险性,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可能性更大。据统计,我国2004~2009年5年多来,儿童抗生素的平均使用率达到84。5%,明显高于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规定的抗菌药物使用率应控制在50%以下的要求,以及我国住院患者抗生素药物使用的中位数79%[9],儿童成为我国抗生素滥用最主要的受害人群。
1。1。3 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地区抗生素滥用情况。
为了规范抗生素的临床应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数次专项整治活动,使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抗生素的使用率明显降低。但在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于监管工作不到位、医疗水平不高及民众安全用药知识匮乏等因素,使其成为抗生素滥用的重灾区。
1。2 患者自我治疗过程中抗生素滥用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10]、《处方管理办法》[11]等,规定使用和购买抗菌药物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无处方则不得出售抗菌药物。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未取得处方的患者依然可以在一些零售药店中自由购买抗生素。患者在自我治疗过程中对抗生素的错误使用现象较为普遍。
2012-09-0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安全用药月”启动仪式上的《2012公众安全用药现状调查报告》显示[12],抗生素仍然是我国许多家庭的常备药,近4成的居民表示家中常备抗生素类药品,23。9%的居民感冒后首选使用抗生素,而其中仅40。1%的居民会在服药前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
1。3 畜牧业和养殖业抗生素使用的继发伤害问题。
抗生素滥用现象在畜牧业和养殖业中不容忽视。由于饲料中添加了大量抗生素,造成动物的体内残留,并最终通过食物链在人体内积蓄。据调查推算,我国抗生素原料年产量为21万吨,其中有9。7万吨用于畜牧养殖业,占年总产量的46。1%[13],必然造成人体不必要的抗生素吸纳。
2 抗生素滥用的危害
2。1 耐药菌的不断出现。
细菌耐药性又称抗药性,是指病原菌原本具有的对抗菌药物的敏感性下降甚至消失,从而使得抗菌药物的作用明显下降。目前,抗生素滥用是产生耐药菌的主要原因。据2010年度全国细菌耐药监测数据显示[14],全国三级医院整体细菌耐药较为严重,部分细菌呈多重耐药或耐药率呈逐年增高趋势。目前我国抗生素研发周期大概为10年,而细菌产生耐药性只需2年。如果抗生素滥用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中国将进入无有效抗生素使用的时代,这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危机。
2。2 药品不良反应频发。
抗生素滥用使得由抗菌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大幅度增加。目前,我国抗感染类(以抗生素为主)的药品不良反应构成比例最高,据某医院药剂科对81例药源性耳聋的文献分析,引起耳聋所涉及药物最多的是抗感染药,为49例,占60。50%,其中由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引起耳聋为30例,占37。04%[15]。此外,长期应用广谱抗生素或联合应用抗生素造成的人体正常菌群失调、二重感染等问题也很严重,后者在儿科中尤为常见。
2。3 造成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一方面,一些无需使用抗生素的疾病使用了抗生素、不该联合用药的疾病联合用药、可以使用经济有效的抗生素治疗的疾病却使用高价的新一代抗生素,从而造成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抗生素滥用所引起的耐药菌问题,不仅大大增加了医疗卫生支出,也使得政府、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研发新的抗生素品种,而耐药菌的发展速度却远远高于抗生素的研制速度。
3 抗生素滥用的原因分析
3。1 “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
医疗机构抗生素滥用的重要症结在于“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虽然医疗卫生改革正在深化,但这种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与国外“以技养医”不同,我国医院的挂号费等体现医生技术服务的收费水平较低,难以支撑医院的正常运行,这就使得药品销售成为医院利润的重要来源。更有甚者,个别医院通过向临床科室下达抗生素的用药指标、以奖金等形式来激励医师开具抗生素处方,成为滋生抗生素滥用的温床。
3。2 医务人员的认知缺陷。
3。2。1 医师因素。
医师处方行为是抗生素应用的最直接原因,医师的处方权管理是控制抗生素滥用的关键因素。目前,抗生素滥用的医师因素主要体现在:(1)凭经验用药。由于缺乏药理知识而导致抗生素选择不当的情况在临床并不少见,尤其是新问世的抗生素,医师对其抗菌谱、作用机理、不良反应等知识缺乏深入了解,常凭经验用药;(2)“保守性治疗”的思维。有的医师出于尽快治愈、规避纠纷的考虑,给一些无需使用抗生素的患者使用抗生素、无需联合用药的患者联合用药;(3)部分医师医德缺失。过于追求经济利益,违反抗生素临床应用的指导原则,盲目开具抗生素大处方,给患者的身体和经济带来较大损害。
3。2。2 药师因素。
我国“重医轻药”的现象在医疗机构较为普遍,医院药师被认为是药品传送的中间环节。加之现有的法律制度对药师检查处方的职责规定尚不明确,药师只是常规化、简单化地复核处方,按照处方取药、发药,使得抗生素的临床应用缺失专业化的监督。
3。3 公众对抗生素的认识不足
公众缺乏抗生素应用的基本常识,主要体现在:(1)一旦感冒发烧就用抗生素;(2)越贵的药疗效越好;(3)联合用药病好的快;(4)不遵医嘱随意停药。
4 抗生素滥用的法律责任
从药品的分类管理,到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等规定的出台,说明抗生素滥用问题已经引起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抗生素的临床应用,减少了滥用现象。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高阶位的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强制性专项法律法规,现有的关于应用抗生素的规定散见于各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抗生素滥用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使得相关法律规制流于形式,在具体的执行中难以发挥作用。例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6]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处方者开出的药品处方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但却缺失相应的处罚规定。《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虽然规定抗生素类等5类抗菌药物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购买,但是在部分零售药店中却难以落实。新近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虽然提出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违反办法的规定要给予相应的处理,但其判断标准较为模糊。加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法律强制力及处罚力度相对较弱,难以得到真正执行[17]。笔者认为,国家应进一步完善抗生素滥用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医务人员滥开抗生素处方的行为追究必要的法律责任,且医疗机构还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010-07-01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18]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认为,医疗机构承担抗生素滥用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1)过错;(2)损害后果;(3)因果关系。患者在接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的诊疗服务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关于使用抗生素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例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并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等;医师应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内的抗菌药物;药师应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不得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构成法律责任中的过错。一旦患者因抗生素滥用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造成严重的医源性损害,甚至伤残死亡等情形的,即可认定患者受到了损害,经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健全抗生素应用的管理体系
5。1 国家角度。
5。1。1 建立健全规范抗生素使用的法律法规。
由于抗生素滥用在我国的严重状况,笔者认为,应以立法形式如《药品管理法》等,设置专门条款或者制定抗生素的专门法规,就其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违法行为作出明确具体的罚则。
5。1。2 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实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也是事关抗生素合理使用的关键。笔者建议,国家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合理补偿,推动“医药分业”,从根本上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
5。1。3 加强抗生素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抗生素临床应用的专项检査,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抗菌药物综合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引入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
5。1。4 建立抗生素滥用救助基金。
可以由政府牵头建立抗生素滥用救助基金,对从事控制抗生素滥用工作的机构与人员予以奖励;对受抗生素滥用伤害的患者予以必要的补偿;对管控抗生素滥用的研究与实践项目如公益性广告等给以必要的资助。
5。2 医疗机构角度
5。2。1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抗生素管理法律制度,健全抗生素使用管理体系。
一方面,医疗机构应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国家处方集》、《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抗生素临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相应的专项整治活动。另一方面,可借鉴欧美等国家的经验,对抗生素的使用范围、医生对患者的用药指导以及抗生素使用指南等作出明确规定,健全抗生素的管理体系。
5。2。2 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促进药师参与抗生素的临床用药管理。
应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对抗生素等处方药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患者必须取得医生的处方并经药店或药房的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拿到抗生素等处方药。通过药师参与抗生素的临床用药管理,使其真正发挥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的作用,最大限度地防止抗生素滥用[19]。
5。2。3 加强对医院管理人员、医务人员的法律培训。
对医院涉及抗生素等临床用药的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加强《侵权责任法》、《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并就因抗生素滥用导致医疗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解析,提高医院管理人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20]。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对《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计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部署,县人大常委会结合xx实际,认真制订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部署各阶段工作,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组织执法检查组对三个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特点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时研究部署《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以“三讲”教育为动力,妥善安排执法检查和各项日常工作,提出了执法检查要“有声势、有重点、有成效”的总体要求。4月20日县人大办发出执法检查的通知,法律实施主体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主动投入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县人大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抽查。这次检查有如下特点:
一是把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与学习宣传法律相结合。首先是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部份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三个法律及有关法规;接着于4月27日召开了县经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县商业行业办、供销社、烟草专卖局、粮食局、工商局、医药管理局等单位的干部学习法律和进行座谈。提高了我县生产和流通部门干部的产品质量意识、法制意识和对这次全省统一部署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宣传上,除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三个法律外,烟草专卖局、商业行业办、粮食局等单位还结合自身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粮食局结合国家今年新公布的《稻谷规格品种收购质量标准和计价办法》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举办培训班。医药管理局将三个法律打印成册。农业局对农药、化肥经营者组织学习培训31人次。
二是检点明确。根据xx实际,在检查行政部门对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时,确定了三个重点行业,一是关系我县主导产业的食用菌生产原辅材料、塑料筒袋、竹制品生产销售行业;二是对关系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业如药品、食品、建筑材料行业;三是专营专卖如香烟、食盐、化肥农药经营行业。通过自查、检查以考察我县产品质量工作的情况。
三是以执法检查为动力,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根据群众对市场牛肉注水的反映,质量技术监督局明查暗访,5月10日当场查获了一经营户在屠宰黄牛时注水的不法行为。商业行业办加大了生猪集中屠宰的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从4月26日开始对生猪屠宰市场进行一个月的集中整治。工商部门从5月20日起开展“工商百日执法大行动”,加大打击生产、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查扣价值3万元的冒牌排气扇107台。
四是自查工作做得较细,面较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经委等10多个重点部门、重点行业向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报了自查情况,其他相关单位报送自查书面材料。
二、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成效
我县在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以增强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力度,加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的工作力度,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主要的成效有:
一是加强宣传工作,提高了全社会的产品质量意识。近三年来,每年的“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九月份的质量月都举行大型现场宣传活动,开展产品、商品的质量咨询,受理消费者投诉,展示假冒伪劣商品。还通过印发宣传资料5000多册(份),举办各类培训班12期400余人次,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和标准化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为企业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标准体系建设、计量检测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是强化企业生产标准工作,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高。在工业领域,针对我县生产企业规模小、基础差、无标生产严重的实际,加大产品标准工作。全县133家(类)产品,有60%,计72家(类)产品无标生产。通过逐个企业、逐个产品制订完善产品标准体系,使工业企业执行标准从不足40%提高到96%,基本达到“消灭无标生产”的要求。在农产品领域,制订了第一个地方农业标准。《高架栽培花(厚)菇生产技术规程》,完成了受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对《香菇》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
三是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浙南铅笔厂、丰园公司两个企业分别生产的铅笔、刨花板产品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标准。今年我县双枪竹木有限公司开展IS09002 国际标准质量认证,目前已正式通过认证。在县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下,于6月底正式申请认证。通过抓典型,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产品质量工作。
四是开展群众性的产品(商品)质量活动,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通过评选“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和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工作。全县有14家企业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产品质量有较大提高。2000年抽签六个(类)产品122个批次,合格率100%的有水泥5个批次,化肥33个批次,竹筷2个批次;合格率90%以上的有香菇筒袋62个批次;麦麸18个批次合格率78%;不合格的有蛋糕2个批次。
五是认真执行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三年多以来,严格执行计量检定的法律规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及时检定,共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9718台件。今年5月份开始,对液化气计量实行计量监证制度,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六是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富有成效。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集中打击食用菌原料渗杂使假,去年查获渗假麦麸240多吨,端掉制假窝点5个。三年来共查处违法案件474件。工商部门去年共查处劣质食用菌原料麦麸370吨,石膏30吨,红糖2160公斤,酒精1280瓶,福尔马林1300瓶。烟草专卖局对卷烟市场管理以路上查处走私贩假为主,通过烟草专卖经营者户籍化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经营者进货渠道管理为主的市场管理,净化了卷烟市场。
七是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局从1996年10月份成立以来,工作条件、执法水平、技术装备不断改善。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以后,为改善技监局工作条件,县人民政府安排了条件较好的办公用房。成立了食用菌检测中心,配备了20多万元的设备。16名干部职工,经过省级培训,均取得执法资格证书。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了执法行为。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1、认识有待提高,宣传贯彻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从检查汇报情况和抽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产品质量和法律意识不强,在对生产经营的指导工作中忽视产品质量工作。如有的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管理知识、产品标准知识匮乏,存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标准工作是技术监督部门之事的思想,内部设置无人专管该项工作。必须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认识到产品质量管理是全面加强管理的必然要求,既是企业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也是各级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的管理工作。要通过宣传,形成大家都来关心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加快检测机构申报通过计量认证的步伐。检查中发现,全县所有检测机构均未通过计量认证。由于财力不足和思想认识上的原因,目前多数单位申请认证积极性不高,工作难度较大。检测数据关系到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计量认证可有效地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水平。特别是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机构,未通过计量认证,检测数据不具法律效力。建议县政府要统筹安排,加大经费投入,改善硬件,相关部门要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为加快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步伐打好基础。
3、流通领域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城乡之间、不同商品之间质量差距较大。如粮油食品市场,存在着使用他人包装物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大米包装物,xx大米使用浦城等产地名称或包装,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建议要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和执法工作的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提高管理水平。对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的不法行为,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对去年工业企业生产标准进行的完善修订工作,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使之真落到实处。
4、要加强技术资料的储备工作。产品生产标准是保护质量的最基本条件。从检查情况看,我县还没有一个单位有较齐全的产品质量生产标准资料。特别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生产国家标准资料不全,给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建议县技术监督局要把该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基础工作来抓。
关键词:市场环境;药品行业;监管;法律规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了一定的提升,而对于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药品行业,人们也逐渐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与关注。在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制显得至关重要,其不仅影响本行业的发展,且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具有密切的联系。
1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在现代化的药品行I领域中,市场监管主要是指对市场上的主体行为现状进行一定的限制、约束,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市场的发展。当前,在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如何加强药品行业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与重视。在实际生活中,药品行业的发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进行药品监管的操作中,其要求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企业的生产、药品销售的行为等进行科学合理的限制与约束,以进一步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药品行业市场来说,其本身便具备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加之在整个药品市场中其经常发生相关信息不对应的现象,而这便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显得至关重要。国家通过对药品市场的必要监管,可以有效地维护整个市场秩序,并有效地保障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对药品行业进行监管也是有效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质本法。”这是我国药品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药品监管立法的目的,而为了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工作人员则需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在药品的研制过程中对其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以进一步保障药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2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部门对药品行业领域的监管作业已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与关注,但是在实际的经济市场运行过程中,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着我国药品行业的发展。目前,就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现状来分析的话,其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应的分析。
2.1 缺乏明确的药品监管主体职权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其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权是法定的,而对于其相关的职权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其中某些执法主体的权限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一些国家规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权设立行政许可会存在互相违背的现象,而这种药品行政许可设定部门权限的不明确会给药品监管行政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同时,在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方面中,其往往会有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同时对此执行相应的管理,从而极易造成两大部门在执法时产生分歧,致使药品广告的管理无法落实到实处。由此可见,在我国药品的监管过程中,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药品行业的发展,而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还无法适应我国现代化的基本国情,加之各个不同的部门在职责上都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或者各部门职责衔接不到位问题,从而容易使实际的监管工作受到影响。
2.2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完善药品执法监督体系,以加强依法监管能力的建设,促进药品行业领域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作业过程中,药品行业市场监管法律监督力度不够则是其中存在的一大问题。对于我国药品监管系统来说,其未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且对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法制人员的缺乏、法制机构的不协调等问题都严重影响到药品行业的监管作业。此外,由于整个药品行业缺乏一定的监管监督体系,因此工作人员之间也便缺乏良好的沟通,对于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及时地进行交流与解决,从而严重滞后了药品行业的发展。总体上来说,在对药品行业进行监管作业时,我国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力度,且对该项工作也缺乏一定的重视与关注,从而使该项作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问题与挑战。
2.3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在整个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作业中,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监管人员素质的质量决定着药品行业的发展效率。其中,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在处理相关作业时,我国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观念较为弱后,因此具有较为随意的工作态度,而这极易在工作中造成一定的偏差,影响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中,对于监管人员来说,其本身对医药管理和药检等技术就缺乏一定的认识与了解,且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缺乏一定的理解,这些方面的存在便导致监管人员的监督水平相对低下。此外,一些监管人员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一定的认识,从而在罚款数额上其就随意决定,且多数监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还会出现的现象,而这些都是由于监管人员个人的因素而造成的结果,体现了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缺乏良好的综合素质。
3 完善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有效策略
在市场竞争环境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为了有效地完善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的监管作业,以进一步促进我国药品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相关人员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下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3.1 完善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机构
在药品行业的发展过程中,相关国家部门应正确履行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通过完善一个统一、明确的药品监管体制来实现相关的市场监管作业。例如,我国在此方面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药品监管机构方面的设置,以采用从分级管理向垂直领导发展的方向来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药品监管体系,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上下级交流沟通的问题,且对提高药品监管的效率也具有极大的作用。
3.2 加大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力度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增强市场监管力度,其首先应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执法监督的机构,以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确定法制工作人员的职责来保障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其次,相关人员需对监管内容进行一定的分析与研究,其不但要对各种监管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还需严格按照相应的原则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与解决,以进一步提高该项工作的质量。此外,保障监督体制的完善性、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监管力度在其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3 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相关人员需加强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例如,由于不同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其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准入制度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已在岗的监管人员,其可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以使其充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从而可以为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监管人员自身也需加强提升素质水平,以进一步促进自身良好的发展。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作业对促进药品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人员需对此给予一定的重视与关注,以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并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邢君亭.论市场竞争背景下药品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制――以“非法疫苗案”为视角[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8:112-113.
[2]苗京楠,张博源.临床安全用药监管法律规制研究[J].医学与社会,2015,01:79-81.
一、大豆食心虫发生危害规律及预测
大豆食心虫在我县一年发生一代,发生期历年比较集中,而且只危害大豆一种作物。它一生经过:卵、幼虫、蛹、成虫(蛾子)4个阶段。成虫是一种暗灰色比苍蝇还小的蛾子,其特点是:食性单一、飞行力差,趋向绿光,害怕惊吓。7月底到8月初在豆田中出现,上午潜伏不动,下午3~4时后开始活动,晚8时后停息于豆株上。当成虫进入盛发期,日落前在豆地边可看见雌雄蛾相互追逐,成蛾团现象。多在下午4时以后进行交尾、产卵,8月5日到9日是成虫羽化高峰,产卵最多时期,雌蛾产卵有选择性,喜欢在绿色幼嫩和茸毛多的中、上部豆荚上产卵,卵经5~7d孵化出幼虫。初孵化出的幼虫,先在豆荚上面爬行,然后多从豆荚的侧边蛀人,咬食豆粒。如果成虫(蛾子)羽化始盛期或在幼虫孵化盛期,杀死蛾子或喷药在豆荚上杀死幼虫,就会避免食心虫蛀人荚内危害豆粒。因此,成虫羽化始盛期或幼虫孵化盛期,是防治大豆食心虫的最佳时期成虫数量与降雨情况有关。成虫在土壤中羽化但出土能力很差,降雨不仅可使气温降低,影响成虫活动,且暴雨还可以堵死成虫羽化孔,使成虫很难出土,从而降低成虫数量。以老熟幼虫在土壤中越冬,第二年7月中下旬越冬幼虫化蛹羽化,土壤高温高湿有利于化蛹、羽化。当1~10cm深的土壤温度上升到20℃以上时,土内幼虫开始上移化蛹。土壤含水量过低或过高都不利于化蛹和羽化。
成虫发生始盛期调查:选择距上年豆田较近有代表性的豆田,面积在15亩以上,随即定点查三点,每点间隔在2m以上,每点长50m宽52垅,在7月下旬至8月上旬,每天下午4~6时进行调查,调查时顺垅步行,用1m长木棍拨动植株中部,目测惊蛾数,当田间蛾子出现“蛾团”(蛾子打团飞翔),并蛾量倍增时,表明大豆食心虫成虫已进人始盛期,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治。
二、大豆食心虫防治方法
1.远距离轮作
在栽培作物中,大豆食心虫只危害大豆,同时其越冬场所就是豆地,成虫飞翔能力又很弱,不能远距离飞翔,所以,实行较远距离的轮作可减轻其为害。据调查,在距前一年大豆茬1000m以外种植大豆,可降低虫食率90%左右。
2.深翻土壤
在大豆收获后,应及时秋翻,增加越冬幼虫的死亡率。对于豆茬播种的春小麦地,在夏收后随即翻地,可把上移表土中将要化蛹的幼虫和蛹翻入地下,使蛹不能羽化,或羽化的成虫不能钻出地面而死亡,并可增加幼虫的死亡率。
3.80%敌敌畏乳剂防治成虫
用玉米秸或高梁秸,截成大豆高度2/3左右的小段,一端去皮另一端保持原样,将去皮的一端在敌敌畏原液中浸泡,饱和为止。在成虫发生始盛期把充分吸药的药棍每隔4垅,每前进5步(约4m)插一根,不施药的一端插在垅台上,每亩用药棒约40~50个。通过熏蒸作用杀死蛾子,从而起到防治作用。每亩用敌敌畏约3~4两,在没有以上载体时,可用25cm长的小木棒,一头缠上旧棉絮代替也可以。在制作药棒和田间插棍防治时,应做到“载体先干燥,吸药应吸饱。成虫盛期到,插棍正完好。一垧2.5kg药,满田毒气飘。晴天又高温,薰杀更生效。”使用敌敌畏时,人畜要注意安全。敌敌畏对高梁有药害,距高梁:t~20m以内的大豆田不可用敌敌畏熏蒸。
4.用菊酯类农药喷雾触杀防治成虫与幼虫
在成虫始盛期,一般约8月1日~8日,幼虫孵化盛期,约8月15日~25日,应抓住喷雾防治成虫及幼虫的最佳时期,及时准确进行防治。可用:①2.5%敌杀死或10%氯氢菊酯每亩地30~35mL。②5%来福灵5%功夫每亩地25~30ral,以上药剂任选一种,亩加水25~35kg稀释后,用喷雾器均匀喷施。使药液充分沾到叶片和豆荚上。
大豆田长势好,封垅、叉墒、药剂熏蒸能缓慢释放并弥漫植株问,能充分发挥药效,防效最佳。而长势差、没封垅、用熏蒸剂不易发挥药效,这样地块最好用触杀剂喷雾,可弥补熏蒸剂的不足。
5.生物防法
(1)释放赤眼蜂灭卵。在成虫产卵盛期放蜂,每公顷放蜂量30~45万头。赤眼蜂种类以拟澳洲赤眼蜂较为理想,经大面积试验,放蜂后大豆食心虫卵寄生率可达65%。
(2)利用白僵菌防治脱荚幼虫。于幼虫临近脱荚之前,每公顷用22.5kg白僵菌粉,加细土或草木202.5kg,均匀撒在豆田垄台上,脱荚落地幼虫接触白僵菌孢子,遇适合温湿度条件便发病死亡,羽化前幼虫寄生率为42.6%,可降低成虫羽化率50%~60%。
三、注意事项
1.施药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懂防治技术、会操作,施药后应立即脱洗衣服,用清水漱口、洗净手、脸。
2.施药人员应戴口罩、手套、穿长袖衣、裤、戴帽子,施药期间,不准吸烟、喝水、进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