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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和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六)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按照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县审计局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据或材料。
第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进行审计公告。县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加。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包括临时借用、聘用人员,下同)在职期间不得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且不能有直系亲属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本县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
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及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基本情况报送县审计局。
财政评审中心应当在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28日内主动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对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县审计局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应予以审计。
县审计局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按以下规定期限出具审计报告。对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4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将拟审计的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和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结算造价审计不纳入计划,县审计局根据送审情况合理安排。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情况;
(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三)工程资金管理及财务核算情况。
第十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项目投资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项目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支出情况;
(五)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提取和开支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
(十二)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核准)、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对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事项的现场审计。凡较大变更事项(单项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须通知县审计局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计监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成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涉及工程造价审计的,审计人员需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审计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工程造价对审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审计组进行对审,逾期不对审的视为无异议;对相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县审计局可根据相关的规定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场进行审计监督;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以书面形式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凡应当报送县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在订立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必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最终竣工决算或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准。”
县审计局出具工程造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减的以合同调减后价款为准)的75%。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根据县审计局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投资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承办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审计局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不良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价款的;(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其他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按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予以调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多付或多签证应付工程价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提高建筑装饰、设备购置标准,擅自进行概算外投资的,根据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外部人员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从事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经费(含跟踪审计成本和聘请专家及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费用),由县财政据实安排。
一、组织管理
1、管理机构及职责。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组成的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代建工作,研究协调代建工作中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组织招标选用代建单位。
二、招标机构选定和招标文件审定
2、招标机构的确定。省代建办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机构比选有关规定,商项目主管部门对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比选,确定招标机构。招标机构确定后,由项目使用单位与其签订《招标委托合同》。
3、招标服务费的确定。结合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额度、功能标准、技术要求等情况,比照《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80号)中“服务招标”规定的招标服务收费标准,在比选招标机构时确定,并在招标委托合同中具体明确。招标服务费纳入项目总投资中的“前期工作费用”。
4、招标文件的编制。项目使用单位配合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主要从投标资格要求、中标人确定方法、项目代建范围和规模与标准、代建质量和工期目标管理、代建单位招标内容和方式、项目其它管理内容、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代建办审查。
5、招标文件的审查。省代建办审查的主要内容:招标文件是否遵循平等竞争的原则;代建范围、内容、规模、标准和功能;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控制;投标报价具体要求;代建管理费计取和标准;履约担保;代建内容招标的评标规则、办法;对代建方的奖励与处罚;跟踪审计;特殊情况处理等。
6、代建单位的选择范围。招标文件经省代建办审查后,由招标机构招标公告,并在代建单位名录库内招标产生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如果代建单位名录库内的单位报名投标数少于法定最低数,可以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的条件为基础,向社会公开招标。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7、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省代建办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为7人及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项目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8、代建单位的确定。招标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开标、评标,并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送省代建办和项目使用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向社会公布预中标人。公布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招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即为该项目代建单位。
9、履约保函的提交。代建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使用单位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项目使用单位对履约保函的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代建单位出具保函确认书,并报省代建办备案。
四、审核与签订代建合同
10、项目代建合同的起草。项目使用单位出具保函确认书后,商代建单位共同起草《项目代建委托合同》。《项目代建委托合同》起草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参照代建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标准、要求以及从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后,报省代建办审查。
11、项目代建合同的审查。省代建办主要从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的管理与要求等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12、项目代建合同的签订。省代建办审查后,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和省代建办备案。
《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应当在代建单位收到项目使用单位出具的保函确认书后30日内签订。由于代建单位的原因超过30日未签订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代建单位放弃中标资格,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全省各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不少地方片面注重投资速度和规模,忽视投资质量和效益,投资增长方式转变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粗放型的投资增长,不仅影响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而且因资源要素的客观制约,也容易导致投资乃至整个经济运行的大起大落,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增长方式。
嘉兴市省人大代表许水林在今年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建议,省政府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继续深化全省地方投资体制改革。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树立正确的投资发展观,优化投资结构,促进投资可持续增长。进一步完善核准制和备案制,推行代建制,规范政府投资,改进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引导和调控,逐步建立投资调控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环境,引导企业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推动全省企业的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地方投资体制。
办理结果
放开放活企业投资管严管好政府投资
对许水林代表的这件建议,承办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十分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并于4月25日将办理意见答复了代表。
目前,省发改委已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实行三类管理方式。一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除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也要严加管理;二是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规范的核准制;三是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和不在政府核准目录内的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则实行简易的备案制,以充分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省发改委表示,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围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继续研究制定一批投资项目管理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逐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建立起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委托评估制、专家评议制以及听证和公示制度;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审批程序后再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统一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争取政府投资资金一律按项目安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研究制定政府投资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增强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建议:
一、建立代建制工作机制
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积累项目前期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知识,了解代建项目范围选定、代建人资质管理、代建控制措施等,为制定代建管理办法提供智力储备。成立代建制管理结构和工作机构(建议工作机构由发改委牵头),指导协调和组织代建制的相关工作。对我区代建制法律环境、理论可行性、实施步骤和模式、政府控制手段等方面做系统的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可以先通过暂行规定,选择典型性工程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完善、规范、推广。同时,制定相关配套工作方案,研究出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相关管理办法和相关代建风险责任制度。
二、把握几个关键问题
加深项目前期工作,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投资规模和标准。合理确定代建管理费,促使代建人更加注重工程投资、质量和进程管理。广泛确定代建项目,对于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均可以推行代建制。制定配套办法,明确资金拨付方式。严格管理代建人资质,公正选择代建单位。
三、研究代建制运作方式
1.全程代建模式
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小或专业性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发改委确定项目建设必要性后(立项),委托招标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人,签订投资人、代建人合同,明确责权利。由代建人提出项目可研报告,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职责。
一、把好“入口关”,提升财力项目质量
崂山区从去年开始,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研究制定了《财力投资项目库实施意见》,筹建完成了项目备选库、项目计划库、项目建设库、项目完成库等四个项目信息库和一个基础地理信息库。以区财力投资项目库为政府投资“阳光行政”的载体,由区投资主管部门严格审查、综合平衡,将各单位提报项目分门别类输入备选库,安排开展前期工作,再按规定程序纳入建设库,列入相应年度的财力投资项目预安排计划。每年的区财力投资项目从项目备选库中择优排序,进行安排,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再考虑列入区财力投资计划。为保证项目资源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满足财力投资计划安排的需要,库内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由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各相关部门提报情况、项目实际和形势变化,适时予以吸纳补充或调整删减。
二、严格“评审关”,控制财力资金支出
崂山区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引入并严格执行财力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和概算审核程序,有效解决了项目概算虚高的问题。明确规定,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必须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投资概算通过专业机构评审后,才能由区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进度计划,建设单位凭此向区财政部门申领资金,组织项目建设。为加强对评审机构评审行为的监督,形成建设单位、评审机构和审批机关三方的权责制衡机制,崂山区投资主管部门还通过对工程咨询机构进行信誉评价、对项目概算评审情况实施抽检复核、实行评审费与投资审减额挂钩以及要求咨询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回避等措施,规范工程咨询机构的行为,确保了评审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经过严格评审,2004年崂山区经过概算评审的113个财力项目,共审减投资概算2亿元,审减额占项目概算总报审额的20%;2005年经概算评审下达计划的100余个区财力项目,审减投资概算1.5亿元,审减额占总报审额的17%。
三、畅通“审批关”,提高计划下达效率
项目投资概算评审在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或缺,但由于评审工作技术性强、内容条目繁多,需要的时间比较长,特别是组织对一些投资额大、工程量大的财力项目的评审,即便在概算编制十分规范的情况下,也需14天左右。崂山区投资主管部门在严格遵循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财力项目审批程序进行了改进。按照改进后的审批程序,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项目投资概算后,区投资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对前期工作基本成熟、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即予以立项批复或下达工程前期费用,按照项目估算总投资30―50%的额度确认项目建设启动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可据此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组织项目开工建设。投资主管部门同时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最终确定项目投资总额和进度计划。通过审批程序的改进,缩短了项目的前期准备时间,避免了“项目等资金”问题的发生,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按期完成提供了高效的政务保障。
四、强化“考核关”,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为强化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崂山区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稽查与考核办法》,将财力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对街道、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底,由区委绩效考核办公室会同财力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承担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验收。通过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项目稽查,增强了各级规范投资行为、严格资金使用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有效防止和杜绝了项目建设过程中易发的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等“三超问题”,确保了财力项目按计划实施。在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已改变以往的大包大揽、盲目承诺,而更加注重目标计划的可行性,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顺利执行奠定了基础。
崂山区还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财力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在投资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实行领导小组例会制度,组织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对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协调理顺各方面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推进项目建设。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编发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简报》,保证信息畅通,服务领导决策,同时通报相关单位,有效督促项目实施推进。
五、突破“体制关”,拓展财力项目“代建”模式
崂山区委、区政府研究建立了从项目储备、提报、评估、决策、实施到竣工验收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对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及招投标、建设资金拨付、建设过程稽查、政府采购、产权登记、资产移交等整个过程的所有重要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项目提报、建设、资产接收等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了界定。
在此基础上,崂山区又超前开展了“代建制”的探索实践。为解决财力项目“谁提报,谁建设,谁使用”造成的种种弊端,崂山区对教育、卫生、行政办公等相关领域的财力项目,统一由区政府指定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并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督,一改“建管合一”为“建管分离”,构建了项目所涉部门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制衡有力的项目实施体制。为拓展财力资金管理范围,崂山区还将农业开发项目、设备购置项目以及街道办事处财力项目一并纳入了区财力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此外,还制定了《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机关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办理程序及标准》、《财力投资项目招投标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和稽查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使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都做到了有章可循,所有重要程序都有据可依,从而形成了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财力投资项目决策及组织实施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