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来,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较大的不完善之处,比如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等问题较为明显。因此,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以强化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仅仅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在仅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其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工商监管等方面,相关的审批程序过多,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其进行了完善,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全面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很多中小企业也难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举步维艰。

2. 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必须要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各项思想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十分严重,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严重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力度较大,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还没有全面得到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暂时得到不充分的发挥。

3. 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同时又存在诸多的弊端,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以此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其在市场经济监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各地区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紊乱现象,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使得市场经济自身的诸多弊端不断显现,最终不利于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

4.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重在执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政企不分现象依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垄断权利,不断出现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不仅使得社会资源受到浪费,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十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但是寻租行为依旧难以得到遏制,这是当前我国政企分离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1.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发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必须要全面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思想,以全新的视角和理念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使其全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经验,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使其能够充分服务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给市场经济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思想,以减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使其能够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职能,减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干预,使其能够充分有效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设,以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强化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充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指明方向,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发展,避免各地区为了提升经济发展总量而出现膨胀发展,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健康有序进行,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应有的作用。

4.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难免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寻租等。因此,在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全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等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使其能够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下取得一定的发展,尽量实现政企分开,避免国有企业及其个人出现寻租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须要给予其充分的重视。

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担保;权利担保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协调运行的基础性力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融资难都是制约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又难于破解的主要问题之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信贷融资难的主要因素则是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中小企业的主要资产却多以动产和权利为主。基于缓解融资难现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行政部门、企业积极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并付诸于实践。融资担保模式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并不断探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的实践

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种类繁多,拥有的动产资源丰富,这些动产与权利都可成为担保物,因此,减少金融机构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具有广阔空间和大好的前景。近几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机构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创新的力度不断增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1、用益物权担保融资的创新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权法》对用益物权作担保物并无限制,这为用益物权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实践中,基于林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作担保融资的模式,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融资创新的范畴。这些用益物权用于担保融资,帮助了许多中小企业利用潜在价值得到所需信贷资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贷银行的资金使用率。

2、财产权利质押融资的创新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而言,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的风险较难控制,因此,金融机构并不愿意接受这些财产权利质押。近几年,金融机构关于财产权利质押贷款的探索与创新主要是完善质押融资中的权利价值评估、权利出质登记、权利交易等相关操作环节,以此降低融资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顾虑,推动权利质押融资的发展。此外,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探索拓展应收账款质押的类别,由此出现了订单质押、旅游门票收费权质押等融资模式,这些融资模式把企业无形财产转化为了动态资产,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状况。

3、其他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权利担保融资模式创新的实践还有很多,如简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推出的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嘉兴银行推出的排污权抵押贷款,义乌地区推行的商位使用权质押贷款等等。这些权利担保融资模式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动产资源种类较多,融资空间广阔,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黄金、黄酒、大蒜等动产质押贷款模式,再如山东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推出的钢结构抵押贷款模式,这些新的担保创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了银行贷款的良性循环。

(三)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保证担保融资创新主要是联保贷款模式,即三个或三个以上企业按自愿原则组成联保体,银行对联保体成员进行授信,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融资模式。根据行业、地域的不同,各银行采用的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模式亦不同,有联保基金模式(协会联保模式)、网络联保、行业联保、联贷联保等多种模式。联保贷款模式有利于成员间内部监督,相互督促及时还款,同时,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可变性、易操作性,联保贷款为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多的信贷资金。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创新与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扶持。而权利和动产担保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权利担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权抵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

自2008年嘉兴市推出排污权抵押贷款以来,排污权抵押贷款模式迅速在全国蔓延。关于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有多种观点: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属用益物权;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具有准物权属性;有学者认为,排污权是种新型的环境役权;有学者认为,排污权属于人役权。也有学者认为,排污权进入物权体系困难重重,而将排污权归入合同债权既在理论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权灵活运作。然而,依物权法定主义,排污权并未作为物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其物权属性不能确定。同时,排污权的环境役权、人役权、合同债权性质也局限于理论探讨,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确认。因此,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实践探索还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排污权的属性、排污权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权交易的条件等问题都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与完善。

(2)河道沙石开采权、商位使用权担保贷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简阳市探索出沙石开采权质押融资模式,为保障这一模式顺利实施,人民银行简阳市中心支行会同简阳市水利局了《简阳市河道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然而,对于沙石开采权的性质,有学者主张河道沙石属矿产资源,沙石开采权则属于采矿权,若此种主张成立,则沙石开采权属用益物权,沙石开采权担保的方式应为抵押。《水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沙石开采权性质并没有规定,因此,沙石开采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满足哪些条件此项担保可以成立,仍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全国许多金融机构推出了商位(铺)使用权担保贷款。对于商位使用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商铺使用权能否转租等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

2、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动产担保融资的发展,动产质押监管这一融资担保模式迅速兴起。在实践中,动产质押监管的一般操作模式为: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动产进行质押担保,银行委托第三人(一般为物流企业,在动产质押监管中作为监管人)代为监管质物,履行监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质物的数量、质量的监管,对债务人或出质人出入库权利予以限制和约束,必要时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予以监管,发现有害于质权人利益的情形时及时通知质权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由于法律对“监管”的概念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动产质押监管实施过程中债权人与监管人主要通过质押监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因此,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到的风险出现时,债权人与监管人的权责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积极完善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应法律法规,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规范的缺失

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实践中,担保机构担保效力不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积极完善融资担保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融资担保业监管主体、为担保机构确定对等的权利与责任,消除现存的政策性障碍,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

(二)法律环境的缺失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担保登记制度、担保物流转制度的规定不健全,这导致设定担保难,实现担保债权难。因此,要积极制定和完善各类担保物的流转制度和担保登记制度,以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2、征信立法的不足

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一、目标任务

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群众对小产权房屋开发等违法建设行为的认识,严厉打击县城规划区内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房地产开发行为和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小产权房屋开发等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建设秩序,切实提升县城管理水平。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月10日起至月1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摸底阶段。通过通告、新闻媒体和车辆巡回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全面提升群众对专项行动的知晓率。加大巡查力度,全面摸清城区小产权房屋开发等违法建筑的分布情况及施工进度,分类统计,并制定相应处罚措施。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根据巡查摸底情况,对县城规划区内在建的无资质房地产开发行为和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小产权房屋开发等违法建筑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拒不停工并继续修建的,依法实施。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阶段。各有关单位就各自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重点总结专项行动中的典型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县集中整治小产权房屋开发等违法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全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报送领导小组审阅。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集中整治小产权房屋开发等违法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具体负责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四、任务分工

(一)县住建局:负责严把规划审批关,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房地产开发行为不予许可。对在城区集体土地上进行小产权房屋开发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对参与勘察、设计、监理的单位进行清理;对使用劣质材料,存在安全隐患的,通过城建网专栏进行曝光,不予办理产权产籍手续。同时,责令相关企业停止向小产权房屋建设工地提供商品混凝土、其它建材和施工设备。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宣传《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群众了解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严厉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三)县旧城改造办:负责明确近期的旧城改造范围,做好宣传,使群众提高对旧城改造的认识,避免重复建设。

(四)泾干镇:负责动员村组干部,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让群众充分认识小产权房屋开发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并鼓励群众互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协助县住建局做好小产权房屋开发等违法建筑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县环保局: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等问题。

(六)县监察局: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工作人员,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七)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好违法建筑拆除的现场秩序。

(八)县水利局、电力局:负责对违法从事小产权房屋建设的工地断水断电。

(九)县文体广电局:在电视台开设专栏,跟踪报道对小产权房屋开发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过程。

(十)县双创办:协调配合县环卫局查处违法建设工地材料乱堆,建筑垃圾乱倒等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小产权房屋开发等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是加强县城管理,规范县城建设秩序,提升县城品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层层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法律方面存在障碍。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法律,风险投资的法律保护还处于相对薄弱的境地。风险投资过程很复杂,它的规范运行牵涉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作保障,风险投资很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道路。其次,IPO退出存在问题。在我国资本市场供给中,企业债券、股权资本、信贷资本占总资本的99%以上,而风险资本比重很少。并且股权资本、企业债券、信贷资本主要支持的是传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小企业存在着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资本市场的供求不平衡是影响IPO退出的重要因素。另外,在我国,主板市场限制较高,复杂的申报程序、费时较长、而且受到法律限制,所持股份在上市之后并不能马上变现以及我国产品市场与国外二板市场的分离等诸多因素阻碍了IPO上市。再次,我国产权交易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大多数产权交易市场由地方政府非正式或正式批准成立,但这与风险投资项目退出对企业并购市场的专业化和市场化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另一方面,我国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没有一个可以参照或统一的标准,产权市场的设立运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无序性或盲目性,不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的阻碍。

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对策

首先,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为二板市场提供法律保障。虽然目前对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作了一些修订和调整,但仔细研究起来,其中很多条款规定还是不适用于二板市场。因此,应该组织专家对现行的《公司法》进行研究,根据二板市场的需要对《公司法》中相关的条款进行系统性修改和完善。另外,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同时为了促进我国企业收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很有必要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协调、修订和完善。

其次,继续完善我国的二板市场。主要包括:培育内容丰富的市场主体,促进上市资源多元化;强化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的责任;做好散户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工作。由于创业板块的高风险特征,在完善机构投资者的教育工作的同时必须做好散户的教育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到创业板块的风险性,只有做好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的教育工作,才能保证整个板块的正常运行,继而保证风险投资的正常推出;充分利用主板市场,完善上市公司壳资源的利用机制。

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1.1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对风险投资的保护相对还是比较薄弱的。风险投资与《公司法》密切相关,但是它仍然存在着部分不利于风险投资体系建立的条款。例如在新公司法中规定,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收购,但是公司为了减少资本而对股权进行注销、与拥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进行合并时除外等。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会因这一规定的限制而难以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资本退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内的相关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如果受让的对象是非股东,需要经过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这一限制性出资转让条款严重阻碍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此外,公司法还规定,拥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这一条款也同样构成了风险投资退出的另一阻力。

    1.2风险投资缺乏良好的中介服务

    环境中介服务缺乏良好的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缺乏完善的中介机构体系,我国尚缺乏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保险机构、风险投资的专业顾问机构以及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二是中介机构服务的不全面,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退出,风险投资对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协助都是必要的。在这一方面当前我国的中介机构还无法满足估值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服务职能的需求,风险资本受到中介机构缺乏准确性评估和服务不全面的限制难以顺利实现退出。三是缺乏熟练掌握风险资本运作的拥有较高水平的风险投资人才。因风险投资在退出时会运用到高科技、投资、公司战略、金融、财务、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知识,并且在投融资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解决一系列问题,这就对风险投资人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既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又要具有专业素养,但是当前我国拥有较高水平的风险投资人才确实较少。

    1.3风险投资缺乏合理的市场

    退出制度我国主板市场的门槛相对较高,很难成为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渠道。当前我国由于普遍存在风险投资公司规模较小的情况,考虑到通过分散化持有资金降低风险和短期资金的回报压力的要求,所以风险投资公司不可能将所有赌注都押在一个风险企业上,因此风险企业要想满足主板上市的要求难以仅靠风险投资就能实现。即便满足了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上法人股也无法流通。欠发达的场外交易市场,很难有效的实现资本退出。在投资者之间的产权转移就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本质,这主要依赖于产权市场的逐步完善和产权关系的明确。在地方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场外交易市场,给为数不少的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大量处于创业初期、尚未满足创业板上市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选择风险投资的场所和退出的渠道。然而当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大多分布在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产生了过高的交易成本和漫长的交易过程,容易丧失最好的退出时机,同时在产权交易中占了较大比重的是非证券化实物,非上市公司不允许交易,有效监管缺失。

    二、我国风险投资健全退出机制的策略

    2.1逐步完善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知道,我国实行的相关法律在有些条款规定上对发展风险投资及其风险资本顺利实现退出方面产生了一定阻碍,因此我国需要针对风险投资加快修订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时机成熟后可考虑颁发《风险投资法》,以明确系统的规范风险投资基金、证券、风险投资担保、风险投资保险、风险投资税务以及风险投资公司相关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等问题。与此同时,对新公司法中不利于推动风险投资企业快速发展及其风险资本实现顺利退出的相关条款继续进行修改补偿,使得《公司法》《、风险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相互协调,以便对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逐渐使我国风险投资业务得到规范,最终实现对我国高科技产业的推动。

    2.2加快建设风险投资中的中介机构

    当前我国的风险投资非常缺乏专业性强的中介机构,这就使得风险资本的退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包括:一是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评估风险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为风险企业所拥有的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在股权中占的比例提供参考依据;二是标准认证机构,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鉴别哪些企业属于高科技范畴,以及所研发的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三是科技项目评估机构,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评价某些高科技项目在其专业领域中的市场前景;四是专业性担保公司,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风险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担保服务。我国风险投资业务还处在探索阶段,为了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及尽量规避风险,保险公司需要加快研发针对高新技术投保的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公司因承担过重的风险而产生重大亏损。与此同时,针对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方式需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方式应灵活多变。当务之急就是从企业家、科技专家和金融投资专家着手,培养一大批符合要求的高水平的风险投资人才。信托投资公司与证券公司拥有大量具备较强风险意识与丰富经验的资金运作人员,但是针对他们具备的实业投资技能需要加强培训;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中的大量工程技术人员与技术专家对高新技术具有较强的洞察力,能够准确的判断出高新技术的潜力和市场走向,应逐步提高与丰富他们的管理水平与金融专业知识。

    2.3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多样化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退出的最终目的就是收回风险资本与实现增值,所以其退出方式不要局限于哪一种形式,IPO或创业板上市也不是风险投资退出所选择的唯一渠道。在西方发达国家风险资本实行的退出机制是多层次的、多样化的交易体系,除了进行IPO,还可以借助股权转让、借壳上市、兼并与收购、企业回购等方式,是风险资本经常使用的退出渠道。然而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的多样化需要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其提供基础。西方发达国家是以二板市场、主板市场为主,结合产权交易市场等并存的资本市场体系,这一体系为风险资本退出提供了多样化的渠道。我国需要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多样化的退出机制,主要包括:有针对性的建立多个地方性证券交易中心;在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中对创投企业的股份试行交易;对产权交易中心加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