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 房地产法规 教学内容 教学形式
1 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积极意义
中职房地产营销与管理专业将房地产法规应用作为必修课程,这就说明了房地产法律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地位,其积极意义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理规避政策风险,发现经营漏洞,提高学生在生活和学习中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即学习课程的过程去现行国家或地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变化,从而制定有利于经营的决策,同时,了解我国房地产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尤其是房地产交易登记过程中的问题能有较好的把握能力,具体而言,房地产法规应用教学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主要通过房地产法含义、特征、原则以及我国房地产立法过程等的讲解,使学生对房地产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2)介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个环节具体的法律规定,涉及范围主要有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估价、房地产赠与、继承、物业服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会结合房地产业实际操作,通过法律工具找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3)培养学生能够运用所学房地产法律知识、法律关系,更好地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2 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教学特点
2.1 以专业课为底设计授课内容
一是将中职第一学期到第三学期的“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估价实务”等专业课程的内容简化,融入到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中去。在课程设置上,前面提到的三门专业课是在房地产法规应用之前讲授的,在房地产法规应用学习中,一些较为基本的概念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抵押、共同共有等都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去展示。但由于大部分的学生没有法律基础,因此会在授课中先复习案例中涉及到的房地产专业知识,之后再详细向学生介绍有关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等,如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基础知识,重要的是解释他们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学生随后学习案例分析、法规应用。
二是按照整个房地产开发的过程设计教学计划。即从开发企业组建项目公司,通过拍卖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后向商业银行抵押土地使用权来融资,再到房屋建设、验收和销售,最后到物业服务、组建业委会等,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都有其固有的操作特点和法律风险,按照开发过程去讲解便于学生理解。
三是在向学生们讲解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意识地指导学生们独立思考问题的习惯,同时,让学生们思考在现阶段法律法规现存的问题如何去解决和进一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提高了立法的层次,不断地扩大其调整的客体,但我们依然看到,房地产法亦有其不少尚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法律法规间的冲突,立法层次急需提高,部分法律内容过于简化、不合情理。
2.2 以中职学习学习的特点出发,探讨不同的教学方式方法
与很多实操类的房地产专业课程相比较,房地产法规应用的教学内容是较为枯燥的,每节课都要向学生介绍不同的法律法规,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笔者运用了: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视频分享法及律师讲座法等方式,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首先是案例教学法,大大小小的不同案例汇聚于每一个任务或专题,使学生们都试着用生活中接触过的经验、学过的法律知识去分析,案例教学是采取分组的形式去进行,即每个小组成员约为四至五人,课前将讨论资料打印好,分发给大家去准备。通过分析、讨论加深对每个案例涉及法律法规的认识。
第二是上课讨论,一定规模的上课讨论、分析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例如对某个概念、原理或有关的案例,先让学生分组讨论,再由任课教师归纳总结。又如在讲解房屋抵押时候,碰巧是我国汶川地震发生后不久,社会上在热烈讨论灾区损坏的房屋的产权人应否还要继续向借款的商业银行归还贷款的事情,于是将这个真实案例展示在课堂上,同时列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文,学生们集思广益,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
第三是视频的观看。在分析某一个法律任务时,可以提前将准备好的案例视频播放出来,使学生们有一个较为直观的认识,同时,可以增加他们的理性认识,更能活跃上课的气氛。教学的视频必须贴合实际生活和学习,勤于更换,不用年深日久的视频,要与时俱进。
第四是创造机会去法院旁听,让学生迈出课堂,切身处地在法庭看到法官的审判、律师的辩护,体会到在上课时候枯燥无味的法律法条在法庭上竟成了强有力的依据。从法庭回来后让学生针对案件进行分享。
3 授课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一是内容整合、课时再安排。房地产行业是极受政策影响的行业,学习房地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专业的学生尤为重要。如果课程学时安排每周两个学时的话,很难在短期内将涉及如此浩瀚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完整地展现,充其量只能是蜻蜓点水或只讲重点章节,更缺乏足够的学时去讲解及进行上课探讨分析。所以,学时应增加为每周四至六个学时,此举有利于提高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的学习效果。
二是教学视频的收集或制作。除了利用网络资源下载、书店购买或图书馆查询等方法,还可以调动所有学生的积极性,如让他们演绎某些案例,如物业服务中的业主收楼、买卖双方由于合同纠纷而做的调解、业主大会开会选举代表等。
三是资金的投入。总体来说,专任教师普通形式的授课并不需要资金的使用,但如果采取创新形式、用多种教学形式去教学的话,如移动课程、在外参观、邀请律师或专业人士来分享、访谈会等,就需一定的资金支持。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全面参与XX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1)起草拟定XX公司案件的上诉状,参与案件的讨论。
(2)审查各类合同800余份。
(3)参与XX两件专项法律服务方案的报价工作。
(4)负责XX5位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欠款纠纷的处理,拟定以房抵债等相关协议。
2、参与XX公司非诉项目尽调等工作
(1)负责XX与XX棚户区改造项目及XX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2)负责XX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并制作修改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3)全面参与XX项目并购、重组,审查修改交易文件、参加谈判会议以及负责项目尽职调查,出具法律补充尽职调查报告。
3、负责XX公司收购酒店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4、负责XX公司非诉项目尽调等工作
全面负责XX收购XX持有的XX5笔债权等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并拟定120余页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5、参与XX商业尽调。
独立负责14个商业地产尽职调查并对11个项目出具了尽职调查报告。
二、主要工作成绩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工作中能够较好的完成部门负责人安排的工作,能够做到尽职尽责。
2、工作中自身存在的问题
(1)工作细致程度有待提高
在制作各类诉讼文书及尽职调查报告过程中,仍会存在不够细致,论述不准确的情况,没有做到精益求精。
(2)对地产及金融方面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仍然不够
虽然系统的学习并实际负责项目工作,但仍发现,对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还是不够,不能做到有问必答,烂熟于心的程度,需要继续对专业领域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
3、因参与非诉业务较多,庭审应诉能力较为欠缺和匮乏。
三、工作感悟及展望
在接下来的半年工作中我会围绕以下几点来提升自己:
1、工作要更加细致。细节决定成败,律师工作的成败也往往体现在工作的细致和对各个环节的精细把控上。在制作法律文书方面应当细致审核,避免错字漏字,严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的论述应当逻辑严谨,对项目不但要有宏观的把控也要有具体环节的精细思考。
2、对专业领域知识进行巩固、学习,全面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努力按照专业化律师的要求,精进业务。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管理;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3-0020-02
我国现阶段房地产行业目前的现状是大量资本进入,政策宽松,加剧了对土地的争夺。房地产行业的暴利,吸引其他产业的资本纷纷涌入。上市房地产公司融资能力不断增强,进而提高了其拿地能力。除此之外,外资或明或暗地介入我国房地产业,引发了一系列的地王现象。这都对我国房地产行业形成了一定的冲击,需要我们认清形势,找出应对的策略。
一、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概念
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是基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与经营管理背景及土木工程技术背景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与经营管理,侧重于从土木工程技术和与国际国内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与经营管理相关的经济、管理、法律等四个知识领域构建综合性专业知识结构,通过实验、课程与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有效进行上述四个方面知识的深度融合,注重培养有效解决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与经营管理实际问题的综合实践能力。
二、目前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经济管理的目标模糊不清,缺乏连续稳定的相关政策。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一直以控制房屋供需平衡、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为目标,然而缺乏相关的长期规划,甚至在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上模糊不清,缺乏长远目光。在国家政策方面,存在短期政策手段与长期规规划相违背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运行秩序,也给投机倒把者留下了漏洞。
(二)缺乏系统的管理机制,某些管理政策流于形式。最近几年,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把房地产经济管理作为经济管理的重点项目,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但是某些政策执行不到位、流于形式,某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实施到位而不能起到真正效果。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房地产市场中的各个环节之间协调度不够,各自间的政策出现脱节的造成的。
(三)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现。纵观其他先进国家的房地产经济管理经验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房地产市场得以健康运行的重要前提。由于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还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没有一个能涵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法律,而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明显落后于我国房地产的发展速度。
三、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应该坚持的原则
房地产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具体管理中应坚持一定的原则,以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坚持土地所有权国有的原则。国家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国家的权利,这种所有权是以获得收益为目的的。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在房地产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应注重在土地用途规划、建筑规模以及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做出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这些规定的严格、有效执行。
(二)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坚持房地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土地所有权方面,我国的土地是公有的,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土地掌有所有权。但是,全体人民不可能同时直接经营或者使用全国的土地。
(三)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坚持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关原则。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关原则,即地权与物业相关原则。从物质关系方面来看,房屋以土地为承载物;同时,在经济关系方面,房屋所有权是实现土地价值、获得土地利润的主要手段和具体对象。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具体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的贯彻二者相结合的原则。
(四)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坚持房地产经济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的原则。房地产经济行政管理机构的统一原则是在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关原则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这一原则要求作为房地产经济管理的行政机构必须实行全行业管理。
四、对策分析
在充分调查目前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现状、分析现有问题的基础上,经过总结、归纳,在文章结尾处对房地产经济管理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房地产经济管理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制定房地产发展的长期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在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在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明确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长远规划,确定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长期目标,以满足广大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和谐、稳定、有序发展。同时,以长期发展规划为指导,科学实现房地产管理的短期发展目标。
(二)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促使各项管理工作得以确切落实。在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难以靠行政命令解决的问题。因此,应正确认识政府部门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中的职能,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机制,建立健全便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相关管理机制,以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注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目前,要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良好发展,必须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一套基于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法律体系,以便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合法运行。这套法律体系,既要有效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手段,避免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又要能保障我国房地产多层次、全方位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还要确保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得以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要核算并确定公司的投资总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并获得批复后,由公司选择适宜的项目经理部去实施落实,以获得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本依据,并结合公司资金实力情况综台确定对该项目的投资总额。通过工程人员的初步估算后,提出项目资金流量表,取得公司认可,与其它测算确定后定下的指标一并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作为实施项目经济管理的依据性文件执行。
(五)要控制开发成本,确定费用支出。控制开发成本是房地产企业经济管理的关键。某一项目的投资总额一经确定,开发成本的控制就是实现效益的主要途径。正常的必要支出比较便于控制,而业务费用的开销弹性较大,报帐标准难掌握,控制起来难度较大。解决的方法首先要增强经办人的主人翁感,自主的最大限度节约开支;其次是通过制度严控一切漏洞,查缺补漏;再次要采取费用合理包干的办法,费用节约归己。
(六)在项目定性前先行核算预完成利润。实现利润是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实现利润的多少是检验企业业绩的根本标志,获取利润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利润指标的确定是一项硬指标,直接影响到各方面的利益,涉及到多部门的关系,如果实现合理预算并分配利润,将会激发各部门的情绪和积极性,对企业项目的建设有建设性意义。
总之,对于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来说,二十一世纪这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既是一个绝好的不可错过的历史机遇,又是一个高难度的时代性挑战。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的房地产经济管理,既要看到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阻碍,又要看到时代所提供的良好条件和机会;做到既不消极等待,也不盲目乐观。应在充分认识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吸取国外先进经验,通过不断创新来提高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总体水平,使我们的房地产产业逐步壮大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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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价格的攀升是导致房价盲目抬高的首要因素我国幅员辽阔,土地资源丰富,但由于我国人口的基数大,也就使得人均居住面积相对减少,致使人们对于房屋资源和房价缺乏一个合理的认识。相比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土地可谓是寸土寸金,很多政府在向房地产开发商拍卖土地时,经常不设上限,投资商对土地势在必得的心理客观上抬高了土地的价格,房价的下降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因而产生了房价虚高的现象。1.2我国消费者对房屋的预期认识不清房价连年攀涨,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给大部分的房屋投资者带来了一种投资错觉:他们认为至少在未来的几年内,房价都不会有下降的趋势,而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润又相当可观。所以不断有投资者加入到购房的大军中去,期望在不久的将来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购房者是基于自身经济水平的考量,他们认为如果现在不抓住时机购房,那么,几年后房价继续上更会加剧买房的经济压力,不如在承受范围之内先买下。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消费心理和购房行为,政府才通过提高房价的手段控制旺盛的购房量,而房价越高又会加剧消费者的购房欲望,如此循环下去,才使得房产行业失去了原有的平衡。
2针对我国房产经济现状提出的调控措施
2.1加大中央政府行政及法律的干预力度我国政府针对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制订还有待强化和补充。一些开发商正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利用法律方面的漏洞,钻了法律的空子,来为自己进行不法牟利。所以,针对这一方面政府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加大执法惩戒的力度,不让房地产开发商有机可乘。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行政机制来调控房地产价格,对房产价格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保证房价的稳定性。在土地出让环节,政府也必须严格把关,合理分配土地资源,通过稳定土地出让价格降低开发商的开发成本,进而控制房价的上涨。2.2购房者要加强自身对房地产经济理论的学多数的购房者和投资者对房产投资领域的理论知之甚少,盲目投资给自身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尤其在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泡沫过多的情况下,购房者和投资者更应该趋于理智,尽量避免房地产市场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在作出购买决策之前,可以参考政府部门或社会舆论对房产行业动态做出的科学分析,从中提取与自己相关的信息;其次,要全面了解研究房产行业当下发展的大环境,作出比较科学客观的判断;再次,要强化自身对房地产行业理论的学习,掌握其变化规律,抓住购房的最好时机,最大化减少房产泡沫对购房的影响。只有加强预防,理智消费,才能最大程度的阻止风险的发生。2.3国家要合理利用土地,限制土地的过度开发土地是人类居住和生活的最基本要素,如何在有限的土地上最大程度的开发其使用价值是人类一直以来所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我国目前的土地资源现状是人多地少,只有采取有效办法缓解人地矛盾,才能保障我国经济平稳有效的向前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土地开发热潮,在土地开发过程中,难免有土地滥用,价格虚高的现象产生,房产开发商受到利益的驱使,不惜高价购地,而政府也趁势抬高地价,两者结合更是催生了土地高价的现象。而开发商将巨额的土地成本通过高额房价的形式间接转嫁给了终端购房者,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针对这一土地市场乱象,政府必须通过和制订和实施相关的土地利用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予以严格打压,从根本上遏制房产涨价的源头。只要政府抓住问题的突破口,对症下药,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利趋势必将扭转,房产行业回归正常也指日可待。这是因为:其一,房地产行业也受到市场规律的影响和制约,它的发展必然存在着波动,只是波动幅度的大小不同而已,但最终肯定要回归到正常水平。其回归的速度和时间不确定,这还要视政府和个人的主观努力程度及政策实施效果而定。当然还会受到客观因素诸如地区差异和地区政策不同的影响。其二,找到泡沫经济的突破口是目前的当务之急。在结合政府措施的同时,要从自身出发,主动出击,胆大心细,尽快找到造成房地产泡沫经济的关键并制订相应对策,以求有效的规避房地产市场所带来的价格风险,摆脱房地产行业的困境。否则将会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冲击,使其陷入更大的危机之中,被新的经济形式所取代。
3结束语
一、我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分析
对于监管模式的分析,主要集中在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权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按照监管主体的不同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模式:政府机构监管模式、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模式。
1.政府机构监管模式
政府机构是最为传统,也是监管权力最为完整的监管主体。一方面,政府机构掌握着丰富的资源信息,拥有多重的监管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为监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政府机构的监管权力行使的范围也包括了其他监管主体,从而保证了监管整体上的有效性。因此,以天津、广州、厦门、青岛等城市为代表确立了以政府机构为监管主体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但是在形式上略有不同,厦门和天津等城市是直接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为监管主体,而广州和青岛则是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为监管主体,履行监管职责。以政府机构为监管主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政府机构作为行使公权力的代表,与作为被监管对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相矛盾,没有共同利益的牵制,监管也更有动力。同时,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可以弥补我国当前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所带来的问题,既可以消除预购人的担忧,又可以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同时也有助于市场信用的培育。
第二,政府机构不仅对房地产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程序、房地产企业运行具有充分的了解,而且也掌握着大量关于房地产市场的第一手信息,包括商品房销售信息、预收款使用信息以及银行放贷机构信息,并且拥有较强的信息整合能力。
第三,政府机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权力机构,这也决定了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具有较强的行政约束力。作为被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履行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等义务,如若违反,政府机构就有权行使行政权力课以行政处罚。然而有利就有弊,对于政府监管的质疑也从未停止过。
首先,政府机构权力的扩大必然会增加贪污腐化发生的可能性。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因为法律的授权而承担起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职责,使其权限范围进一步扩大,可能引起新的行为,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
其次,政府机构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权利界限在哪?如何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过度干预,这一经济法上永恒的命题,在政府机构行使其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权力时依然存在。
最后,政府机构运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的付出不可避免。由此引起财政支出的增加,又有可能会进一步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如何确保财政支出的有效行使,又将是政府机构监管模式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2.商业银行监管模式
以北京、杭州、成都、南京为代表,确立了商业银行为监管主体,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商业银行作为监管主体的优势在于其对预售款及其拨付、流转具有实际的控制权,能够掌握资金流向。同时,这种模式可以克服政府机构监管模式所具有的弊端和缺陷。
第一,由商业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可以减少政府机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和资金运用的直接干预,避免监管过度,同时也有助于减少政府机构作为监管主体其自身及其公务人员滥用监管权力谋求个人利益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以商业银行作为监管主体,能够使政府机构无须承担因监管失误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一旦出现因监管不当导致监管风险的情况时,即由商业银行自行承当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降低成本,其一是降低政府机构的运行成本,监管职责转为由商业银行承担,政府即不再需要为了履行监管职责而承担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减轻了政府机构的运行成本。其二是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银行有责任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的使用,不需要另外支付费用就可以完成监管。
但是,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业银行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贷款的主要渠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监管银行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确定的,为了获得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他们势必会选择与其有业务联系的商业银行。因此,商业银行欠缺监管主体所应具备的独立性、中立性的要求,易使监管流于形式。
二是商业银行及其负责具体监管的工作人员并不具备建筑工程相关的专业知识,无法对开发项目的工程进度、申请拨付工程款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进行专业性的分析和认定,也有可能因此商业银行为此额外增加经营管理成本,致使监管的有效性、真实性受到影响。
3.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模式
以济南和重庆两地为代表,开启了我国以第三方中介机构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模式。重庆以工程监理机构为主要监管机构,济南则采用由预售人委托担保公司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的方式。
与另外两种监管模式相比,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模式具有先天的优势,符合对于监管主体独立性的要求,由担保公司监管预售资金,使得与整个商品房预售毫无关系的一方成为监管主体,不存在政府机构过度干预以及等行为;而工程监理机构具有专业的建筑工程知识。采用此模式进行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与其具有的内在优势相比,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模式也存在固有的缺陷。首先,就整体而言,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力,履行监管职责,即意味着各种风险都集中第三方中介机构于一身。而当前,第三方中介机构尚未完全具备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和实力。其次,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较弱,对监管失误后的救助保障十分有限。最后,以工程监理机构为监管方的模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容易和监理机构发生谋和,无法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有效监管;而担保公司在专业知识和监控力方面都存在不足,并且因担保费用过高而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成本,导致房价上升,反而加重购房人负担。
二、商品房预售监管方式完善的建议
1.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现行监管模式
对于政府机构监管模式,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干预过度等现象,就必须在立法上确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健全内部约束体系,明确责任承担,并加强来自外部的监督与制约。对于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必须克服商业银行作为监管主体独立性不足、缺乏监管动因等问题。为此,在立法上明确商业银行具备监管职能的条件,确立对于资金监管操作要求,同时确立一定的奖惩机制,促使商业银行依法切实履行其监管职责。
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模式,在立法上明确中介组织具备监管职能必须具备的条件,确立对于资金监管操作要求。加快中介机构的法制化,规范中介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使其成为真正地自律性组织,以保障监管权力的有效行使。
2.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体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然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款不用于工程建设时的法律责任,缺乏相应的处罚规定。虽然在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但是这些处罚规定的法律层级较低,处罚力度也较弱,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约束力较低。因此,需要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更为严厉、更具操作性的处罚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3.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