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平台风险分析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隐性担保;风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存在市场化融资渠道。但是地方政府为响应积极的财政政策或为发展地方经济,都有大量的资金需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以让地方政府绕开现行体制与政策障碍,实现市场化融资的目的。它指的是在各级地方政府的主导下设立,通过一定的注资形式,依照相关法律成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公共建设项目融资的企业或事业法人,一般以项目经营收入、所建设施收费或者地方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显性或者隐性)。
一、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生的必然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产生有理论基础:1、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由于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充分、外部性和收入分配不公平等现象的存在,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通过征税筹集资金继而向公民提供市场自身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无疑是政府的基本职能。2、由地方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最有效率。地方政府由于更贴近居民而具有信息优势,能够很好地满足管辖区域公民的要求,取得资源配置的最好效果。因此,区域性公共产品决策应该在地方政府部门进行而非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理论解释是一般解释,适用于于各个国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制度建设有特殊性,因此我国构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理论解释之外的现实动因。1、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严重不匹配所造成的矛盾。财政分税制改革之后,一方面财政收入逐渐向中央集中,地方财政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逐渐下降,另一方面事权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却逐渐下放,导致地方支出责任和支出能力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2、现行官员考核机制不合理。我国现行官员的考核中GDP是官方衡量官员政绩的重要经济指标。在任期和地方财政受约束的条件下,要想获得巨大的投资资金以发展经济,成立融资平台向银行借贷是办法之一。3、稳定经济发展的切实需要。2008年,我国提出4万亿元刺激内需的计划,因而地方政府组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掘新的融资渠道,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可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危机时期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选择。
二、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分析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主要表现如下:
1、融资平台公司的设立、运作不规范,造成资源的浪费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符合风险收益要求的投融资主体。融资平台公司注册资金和项目资金大都不实。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拿不出更多的资金作公司的注册资金和项目资本金。受地方政府财力的限制,融资平台的层级越低,其资质状况越差,潜在的风险越大。设立、运作不规范的融资平台导致的直接后果即是资源被占用,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2、地方财政风险增加,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转移的可能性加大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主渠道是银行信贷。2008年金融危机时,商业银行优先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将财政信用与政府担保作为归还贷款的保障。当融资平台项目运行出现资金问题时,地方政府需要启用财政收入偿还贷款。而地方政府的担保承诺往往缺乏实质性内容及约束。地方政府换届后,下一届政府极有可能以种种借口拒付这部分贷款,从而形成银行体系呆坏账,财政风险将向金融风险转移。
3、融资平台项目特点制约货币政策调整的空间和效果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很多是大型中长期基础设施项目,其贷款期限较长。这一特点制约了货币政策的调整:若为抑制经济过热大幅度降低信贷规模,将导致大批平台项目中后期因缺乏资金被搁置,造成资源浪费;若保证这些项目的持续资金需求,则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信贷规模会居高不下,直接影响宏观调控效果。
4、挤压民营经济的生存空间,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长期性决定了在较长的建设期内银行信贷不得不持续投向这一领域,否则一旦项目搁置,前期贷款也将无法收回。在经济回升后,宏观调控的方向将改变,银行信贷的规模会得到控制。在信贷资源受限的情形下,民营经济、新兴行业以及高科技产业等国家极力鼓励的行业和产业的信贷需求会被挤压,会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不利影响。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地方城市化建设和应对金融危机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其潜在的风险状况,应当在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进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1、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拓宽政府融资渠道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的现状是,地方政府合法融资渠道不畅,地方政府只能试图用金融手段来替代本应由财政手段发挥的功能。而我国地方政府市场化融资难直接导致政府融资平台的规模过大。从长期来看,借鉴国际经验,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易于监管、更为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券,将隐性债务显性化,是化解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
2、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政府投资领域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过快,融资平台运作不规范,风险敞口大。其中主要原因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融资渠道受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巨大,所以在建立规范化和市场化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的同时可以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政府投资领域。一方面能解决一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对民间资本流向起引导作用,发挥民间资本对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
3、提高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透明度
应提高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的负债透明度,推动当前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所形成的隐形负债向及时公开披露的合规的显性负债转变,将预算和直接债务之外的财政信息公布于众。主管部门要主动、及时地公开披露融资平台负债情况,使银行可以客观地分析政府的信用状况及举债能力,合理确定授信总规模。例如,建立有效的地方债务信息系统,实现投融资平台财务信息公开化。
4、加强监管,强调财政金融监管层之间的沟通协调
鉴于银行贷款目前是政府融资平台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实施更为审慎的风险监管体系。加强贷前审查、贷中管理及贷后跟踪,包括项目资本投向效益成果的深入分析,密切关注各级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状况、偿债能力等,以监控贷款风险和系统风险。监管部门要强化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风险监控机制,提高融资平台的信息透明度。
结论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拓展了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融资渠道,在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融资平台信贷资金财政化和财政风险金融化矛盾日益突出,开始成为威胁银行业健康发展和国家财政金融稳定的重大隐患。为促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规范化运作,可以从两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是拓宽政府融资渠道,吸引民间投资进入政府投资领域,以减少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依赖;二是通过提高政府融资平台的透明度、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以监管和防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
参考文献
[1] 唐洋军:《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国外模式与中国之道》,《上海金融》,2011年第3期。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评估;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P2P网络借贷作为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具有资金来源广,交易成本低,撮合速度快等特点,自2007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得到迅猛发展。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8月31日,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为4213家,网贷行业成交总额为25815.09亿元。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自身经营不善,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的不完善,我国P2P网贷平台“跑路”、倒闭、停业等现象日趋严重。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8月底,P2P网贷累计问题平台数多达1978家,8月新增问题平台99家,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率高达46.95%。审计作为经济活动的最有效监管方式之一,对P2P网贷行业提高透明性,加强信息披露,审慎经营具有不可替代作用。为促进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加强P2P网贷平台的第三方审计是大势所趋。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以风险评估为中心,从企业整体层面的分析入手,通过“企业整体层面—业务流程层面—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层面”的基本分析思路,建立了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与企业经营风险之间的逻辑关系。新修订的国际审计准则IAS315《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准则》明确规定了了解客户及其环境并评估风险的相关事宜,充分体现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以风险评估为中心的核心思想。审计人员对审计风险评估的精确度直接影响审计的效率和效果。模糊综合评价法是对界限不明、对同一事物有影响的多种因素进行定量评估的数学方法。本文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下,深入分析引起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的潜在因素,并根据相关因素特征引入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审计风险模糊综合评价模型,通过提高审计风险评估的精确度,提高P2P网贷平台的审计效率和效果,以实现加强P2P网贷平台第三方审计,促进其健康发展的目标。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下P2P网贷平台特征及其审计风险因素分析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以审计风险源头为出发点,从被审计单位商业环境、管理机制、经营方式等内外部环境来分析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在此基础上执行审计程序,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下,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基于P2P网贷平台自身特征,平台审计风险受诸多因素影响。
(一)P2P网贷平台特征
2015年“互联网+”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意味着“互联网+”正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发展模式之一,具有期限短、融资门槛低等特点,自2007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在近几年一直呈持续增长的态势。截至2016年9月30日,P2P网贷平台数量为4278家,是2015年同期平台数量的1.46倍,平台数量增长率高达45.76%。在“互联网+”和P2P网贷平台商业环境背景下,P2P网贷平台有其自身特点。(1)信息中介平台。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性质。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要求平台不得为投资者提供任何担保,同时决定了其向借款人和投资人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用等经营盈利方式。(2)行业透明度低。P2P网贷行业透明度低主要体现在信息不对称上。一方面,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缺乏完善的信用系统和征信体系,其与我国最具权威性和真实性的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系统无法实现对接,信息无法共享,而交易双方又是依靠平台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和做出是否交易的决定。另一方面,投资人和P2P平台难以有效监督借款方的资金用途,缺乏对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贷款投向及运作情况的了解。(3)互联网化运作。P2P网贷金融模式的发展依托IT技术的发展,基于平台的双方交易离不开网络。平台交易的计算机硬件、数据、网络以及用户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同时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4)会计记账流程不统一。P2P网贷平台是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其经济业务符合金融业务的特性,但又有许多不同于其他机构金融业务的特征。平台包括核算、内控、对账等记账流程没有统一规定。
(二)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因素分析
(1)重大错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以前存在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本文结合P2P网贷平台自身特点,分析了网贷平台重大错报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风险。法律明确规定了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要求平台不得提供任何担保。信息中介属性也决定了平台的主要经营盈利方式。由于平台竞争大,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多,有的平台为促成交易,不惜触犯法律,与第三方担保机构串谋,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将对平台的信誉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第二,信用风险。由于平台的信息不对称性,投资人难以有效监督资金投向及运作情况,无法跟踪借款人。平台可能冒充借款人,虚构借贷交易以虚构平台营业收入,造成营业收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第三,道德风险。由于P2P网贷行业竞争激烈,为吸引资金,获得高信用评级,平台故意错报、漏报,影响审计人员最终编制的审计报告的权威性和真实性。第四,操作风险。P2P网贷平台缺乏严格的从业人员标准,人员操作失误、系统漏洞等均可造成数据丢失、受损等风险。第五,内部控制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化运作,其在交易系统中存在的不相容岗位,易造成不恰当授权所引发的舞弊风险。同时,P2P网贷平台的交易存在大量数据,如果没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的控制,会引发数据被篡改或被盗取的风险,从而降低审计证据的可靠性。(2)检查风险。检查风险是指审计人员的实质性程序和财务报表的检查未能察觉重大差错的风险。P2P网贷平台的检查风险与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专业知识水平密切相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人员执业能力风险。P2P网贷平台审计人员执业能力风险主要包括审计人员的知识水平风险和技术水平风险。P2P网贷平台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在了解P2P行业的基础上,掌握会计、财务、审计、管理技术、风险控制等相关知识。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证据趋于电子化,审计人员在取证时需对数据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并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筛选、转化和分析。因此,审计人员如果没有较高的计算机软硬件知识,就无法提取有效审计证据,将导致未能发现漏报或错报的风险。二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风险。由于当前P2P行业的审计准则不完备,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力度比较薄弱,审计人员行为失当被发现的概率不高,被概率更低,容易诱发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结合P2P网贷平台特征及其审计风险因素分析,总体上网贷平台审计风险具有两个方面特性:首先,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因素具有层次性。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下,审计风险模型要求对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分别进行评估,在各个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影响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因素包括法律环境、行业状况、平台内部控制及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等内部、外部因素,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将这些风险因素按其与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的关联程度进行归类,再对每一类风险因素进行评估,最后对评估结果在更高层次进行综合,体现了风险因素的层次性。其次,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评估具有模糊性。模糊性是指客观事物间因边界不清而难以量化性。网贷平台审计风险因素众多,且贯穿于审计全过程,审计人员难以对其精确描述和定量衡量,因此网贷平台风险评估具有模糊性。由于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因素具有上述特征,为实现审计目标,发挥审计在网络金融中的监管作用,在审计工作中提高风险评估的精确度至关重要。模糊综合评价法是模糊数学中应用广泛的一种方法。对某一事物评价时,其对单个因素进行评价,并设立评语集,在此基础上对所有因素进行模糊综合评价。因此本文引入模糊综合评价法对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二、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构建
将模糊综合评价法应用于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评估中,是指在审计风险评估中运用模糊数学的综合评判模型,科学系统地建立审计风险因素集(又叫指标集),再根据审计风险因素的权重,分别评价这些审计风险因素,最后利用模糊矩阵对其进行审计风险综合评价并得出评估结果。
(一)模糊综合评价基本模型
构建模糊综合评价模型时,首先根据评判对象确立其因素集,即指标集U=(u1,u2,...,um),并设评判集为V=(v1,v2,...,vm)。再构建表示各因素影响程度的模糊评判矩阵,确定各因素的权重,最后计算出被评判对象的综合评估结果。
(二)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
按照P2P网贷平台形成的层次化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三个层次:(1)预期审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预期审计风险指注册会计师预先确定的且客观存在的准备承担的风险,审计人员根据预期审计风险制定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根据P2P网贷平台特点及其审计风险因素分析,预期审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2)重大错报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根据上文对P2P网贷平台重大错报风险因素分析,构建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表2:(3)检查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检查风险是审计人员可控制的风险,根据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因素分析及实际审计工作中相关审计方法,构建检查风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表3:(三)模糊评判矩阵构建与权重计算根据模糊综合评价基本模型,P2P网贷平台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应根据两两因素对被评价对象影响程度的比较信息构建模糊评判矩阵,确定各因素的权重。根据前文,P2P平台审计风险评估二、三级指标有n个因素,根据每一层指标对上层指标的重要性建立矩阵R,求得元素(a1,a2,...,an)的权重(w1,w2,...,wn)。以P2P网贷平台内部控制模糊综合评判矩阵为例,见表4:其中,rij(i=1,2,...,n;j=1,2,...,n)表示元素ai与元素aj相比,前者比后者更重要程度。重要程度采用1-9比例标度含义(见表5)。当rij=1时,表示ai与aj同等重要。wi是对元素ai重要程度的度量,wi越大,元素ai越重要。其含义是,从P2P网贷平台内部控制方面考虑其重大错报风险时,控制环境、信息系统与沟通、监督和控制活动等都会影响重大错报风险,且各元素对重大错报风险影响程度不同。整理上述评价结果,将模糊评判矩阵调整为模糊一致矩阵,计算各元素的权向量,再采用最小二乘法求出权向量w=(w1,w2,...wn),并确立模糊矩阵R=(rij)n×n。元素a1,a2,...an的权重值w1,w2,...wn为:rij=0.5+α(wi-wj),i,j=1,2,...,n。其中,0<α≤0.5,评价对象的差异程度或个数越小,α取较小值,审计人员通过调整α的大小,在求出的若干不同的权重值中选择比较满意的权向量。
三、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应用
以某P2P网贷平台预期审计风险为例,设该平台预期审计风险因素集为U(u1,u2,u3,u4,u5),经审计项目组风险评估专家对风险因素的评判,得模糊评判矩阵为:设权重集W=(0.3,0.2,0.1,0.2,0.2),则U的综合评估为:P=W×R=(0.150.050.040.040)经归一化得:P*=(0.540.180.140.140)因此得该P2P网贷平台预期审计风险因素为:F=P×CT=(0.540.180.140.140)×(1%3%5%7%9%)=2.8%根据综合评判结果,预期审计风险2.8%小于审计风险合理水平(一般为5%),对于初次接受审计业务的事务所而言,可以接受该网贷平台的审计业务。
四、结论
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发展模式之一的P2P网贷平台在快速发展中也积累了大量风险,对其风险监管问题的讨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审计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有效监管方式,将其引入P2P网贷平台是大势所趋。近日,中注协约谈事务所,加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的关注。这表明在加强P2P网贷平台审计中,应加大审计风险评估和应对。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以企业经营风险评估为主的,迎合了当今高度风险社会的需要。为提高审计质量,实现审计对P2P网贷平台监督作用的目标,本文将模糊综合评价法引入,将其运用到网贷平台预期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的评估中,实现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审计风险的量化评估提高了风险评估的精确度,在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根据量化的评估结果制定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有针对性地调配审计资源,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从而实现高质量审计,实现审计在P2P网贷平台中的监管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60-01
P2P网络借贷,英文名称为Peer-to-Peer/Person-to-PersonLending,即个人之间的点对点信贷。2005年,以Zopa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英国兴起并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2007年,国内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创立,P2P网络借贷模式正式登陆中国。
P2P网络借贷是由独立的第三方网路平台提供撮合服务完成个人间借贷交易,而提供这种第三方网络平台即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P2P平台”)。P2P平台通过互联网的理念和技术实现原本难以实现的陌生人之间的直接信贷关系。这种新型金融模式突破了传统金融的限制,满足了个人消费贷款以及投资理财的庞大市场需求,对于建设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普惠金融都有着积极正面的意义。但P2P平台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风险,而且已经由此滋生了一系列不良现象和问题,同时,监管部门目前对于P2P网络借贷业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其监管。笔者拟从如下三方面阐述P2P平台的法律风险,以供参考和进一步分析。
一、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P2P平台自出现开始就伴随着“非法集资”的争议。根据1999年央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集资”包含了如下的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笔者认为,判断P2P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关键在于P2P平台的运作中是否构成“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要件。一般情况下,P2P平台仅作为居间人不介入借贷关系,而仅仅是促成由放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直接的借贷关系,仅由借款人向放款人做出收益承诺,在这种情形下,P2P平台与社会公众之间并不构成资金募集的关系,其经营行为也不构成非法集资。
在P2P平台债权转让模式中,专业放贷人与放款人所订立合同的内容不是专业放贷人对放款人承诺返本还息,而是对手里已有债权进行转让,其追求的法律效果是由借款人和放款人构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借款人对放款人进行返本还息,放款人明白其作为债权的受让人承担的风险和利益真正来源是借款人而非专业放贷人。因此平台并未对放款人做出任何收益承诺,不涉及非法集资行为。
在P2P平台的理财模式中,P2P平台本身并不对放款人做出任何实质的收益承诺,放款人所获的收益完全依赖于借款人的还款付息。投入计划的资金仍属于放款人而非P2P平台。通过与放款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转移资金所有权再用于放贷,因此P2P平台并没有成为借贷中的一方,与社会公众并不构成资金募集的关系,其经营行为也不构成非法集资。但是,在“理财计划”模式中,由于在出售“理财计划”时,暗含了平台对放款人做出了到期由专业放贷人回购的承诺,而这种回购贴现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放款人发放收益的承诺。因此,此时的P2P平台就涉嫌了非法集资。
二、涉嫌高利贷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虽然是一种新的金融参与形式,但其核心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民间私人个体借贷行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了国家对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私人借贷关系予以保护。同时,《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院颁布的《借贷案件审理意见》和《公民与企业间借贷效力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也构成了对于一般民间个体合理利率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肯定以及“高利贷”的定义。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涵盖了P2P平台上一般常见的个体借贷行为主体和行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为P2P网络借贷行为提供了最基本的监管要求,包括借款用途限制、预扣利息的禁止等。
现有的P2P平台为了避免高利贷的嫌疑,其名义上的利率控制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倍内。但为了提高竞争力,吸引投资人,部分P2P平台会提供额外的“奖励”,即出借人在投标之后,获得利息和还款之前,一次性获得由借款人提供的额外奖励。根据出借人接触金融占到总融资金额的比例,获得相应比例资金的变相利息。这些操作事实上已经违反了“4倍利息”原则,具有构成高利贷的法律风险。
三、涉嫌非法经营风险
为了克服我国信用制度缺陷,P2P平台在标准的放款人、借款人和中介人三方模式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小额担保型模式。这种模式在目前的实际运作中存在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风险。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融资性担保行为需要特别许可。因此P2P公司除了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还需要获得地方政府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的许可。《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P2P平台要从事融资性担保,必须经过专门的批准和监管,否则其担保行为将触碰法律边界,构成法律风险。
我国现有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小额担保型模式除了引入纯第三方担保公司外,还有另一种是依靠平台自身实现担保功能。而平台自身担保容易导致出借人的所有风险转移到平台上,平台兼具担保机构功能,难以独立于交易之外,从而具有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质,涉嫌了非法经营。此外,如果P2P平台在宣传是仅使用“本金保障”等模糊的词句,未明确风险承担的主体和范围,都存在不当宣传和非法经营的嫌疑。
参考文献:
关键词:移动式钻井平台 钻井 海洋环境 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TP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a)-0047-02
移动式钻井平台可以在不同海域移动作业,根据《海上移动平台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要求,目前国内设计的移动式钻井平台多为无冰期作业。海上钻井设备投资高、建造周期长,目前不能满足现有海洋石油的开发速度,需要钻井平台在冬季仍然坚持海上作业,以满足海上石油开发的需求。冬季海上作业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海冰对结构物的影响;低温对钻井作业的影响;海上结冰对作业期间应急的影响。通过对冬季作业的安全风险分析,可以为移动式钻井平台冬季钻井作业提供安全支持。
1 移动式钻井平台冬季钻井作业特点
移动式钻井平台设计为无冰期平台,在冬季开展海上作业会受所在海域海洋环境的影响较大,其冬季钻井作业有如下特点。
(1)自升式钻井平台钻井作业属于滩海海域钻井作业,冬季钻井作业具有一般海洋钻井的风险,需要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布的安全规定和要求;(2)冬季钻井作业期间环境温度低,作业期间各种管线、罐体等可能发生冻堵,因此需做好防冻保温措施;(3)渤海海域冬季可能会出现海冰,这对无冰期设计钻井平台影响非常大。海冰可能会损坏钻井平台结构,特别是坐底式钻井平台,其桩柱结构多,受冰载荷影响显著;(4)冬季钻井期间,部分守护船停靠码头存在结冰的可能,受潮位和海冰影响守护船可能不能根据平台要求及时到达平台海域实施守护;(5)海冰可能会对冬季海上钻井作业的物资供应、应急救援、钻井船撤离等产生影响。
2 冬季钻井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技术路线
移动式钻井平台冬季钻井作业风险分析依据海洋石油生产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出发,采用系统化的方法全面总结移动式钻井平台冬季钻井作业的特点,从钻井平台的设备设施、钻井作业、安全管理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渤海海域移动式钻井平台冬季钻井作业的风险水平,提出有效且可操作的措施。
2.1 设施设备风险分析
冬季钻井作业的设施设备风险主要是由于冬季海冰对平台结构的影响和低温对设施设备作业能力的影响。针对此类风险,钻井平台冬季作业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控制。
(1)移动式钻井平台冬季钻井作业需要加强设备管理,如针对冬季钻井作业编制“策划书”和“冬季作业计划书”等,对冬季钻井作业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定明确的要求;(2)冬季钻井作业前须选用满足海上作业要求的较为先进设备设施,制订设备台帐和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并针对冬季钻井作业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钻井平台冬季钻井作业过程中,为保障作业安全和作业工期,必须强化设施设备的管理。针对冬季设备设施的管理,需要对以下几点进行重点考虑。
(1)作业前严格执行专业设备检验的规定,作好冬季钻井作业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2)作业前对钻井平台的设备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整改设备问题,以降低冬季钻井作业的风险水平;(3)针对冬季钻井作业海上环境的不同(如低温等),作业人员需加强作业现场的设备检查、保养管理,增加海上检查和保养的工作力度;(4)目前国内设计的钻井平台允许作业时的日平均最低环境温度均不低于-10℃,且无海冰,当作业环境条件不满足要求时,立即停止作业,当接到冰情预报时及时启动应急程序,提前安排应急撤离准备工作;(5)冬季钻井过程中,需制订完善的钻井平台设备设施冬季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设备设施作业时性能良好。
2.2 冬季钻井作业风险分析
移动式钻井平台大多均设计为无冰期作业,相对来说缺乏冬季钻井作业经验,因此业主须针对平台特点及冬季海上生产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冬季设备操作规程,并对生产设施采取良好的电热保温及有效的防冻措施。本文利用预先危险性分析(PHA)对钻井平台冬季钻井作业进行风险分析。
预先危险性分析(Preliminary Hazard Analysis,PHA)又称初步危险分析,是在进行某项工程活动之前,对系统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类别、分布)、出现条件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宏观、概括性分析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移动式钻井平台冬季钻井作业前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可以比较全面的辨识作业期间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摘要:作为地方政府争夺金融资源的载体,融资平台是连接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的桥梁,在现实中相当于创造了另一个信贷市场,这一信贷市场具有加速器效应,在现实中能够放大和加强金融风险,从而影响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地方政府;举债冲动;融资平台;加速器效应;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3-10-08
作者简介:白艳娟(1983-),女,河南安阳人,北京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共经济学、制度经济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项目编号:NCET-10-009;北京农学院“大北农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3SK001;北京农学院优势科技团队(北京农业产业安全理论与政策研究创新团队)项目资助。一、前言近些年来地方政府一方面大兴土木,热衷于基础设施和开发区的建设,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无边界举债冲动也使各界对地方政府能否出现债务危机担心。到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达到8 221家,贷款余额达到738万亿元;由于政府的调控措施,2010年融资平台贷款持续高增态势有所缓解,到2010年末政府融资平台数量达到1万余家,较2008年年末增长25%以上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来源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到2010年6月中国商业银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达766万亿②。地方政府举债冲动和商业银行的放贷冲动,一方面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陷地方政府于债务危机,造成金融风险,严重影响我国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在分析地方政府举债和银行放贷双冲动内外因的基础上,引入金融加速器概念来解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作用机制。
二、地方政府具有举债冲动财政分权下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相匹配导致地方政府举债冲动。城市化过程中的基础设施投资等项目资金需求巨大,而在财政分权过程中地方政府能够分享到的财政收入相对于财政负担来说有限(Inman和Rubinfeld,1996),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以及通过借债为公共支出进行融资的压力随着财政分权改革而增加(Luiz和de Mello,2000)。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重下降,但是相比以前却要履行更多的事权,并且这些事权大多刚性较强,涉及到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支出基数比较大,超出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资金需求压力,迫使地方政府寻求更多融资渠道,甚至不得不负债维持运转。地方政府经济增长绩效目标导致地方政府举债冲动。中国的财政分权制度和西方国家财政联邦制非常重要的区别是中央政府政治上的集权,即中央政府在给地方政府下放权力的同时还具有奖惩地方官员的能力。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央政府选拔和提升地方官员的标准由过去的纯政治指标变成经济绩效指标(Li和Zhou,2004),尤其是地方GDP增长考核指标,周黎安(2004)把这样一种考核方式称为“政治锦标赛”。而地方政府官员一般任期为三到五年,任期较短,为了在短期内实现经济增长,做出足以增加自己晋升砝码的政绩,地方政府官员会不惜一切手段来动员足够的资源,举债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并且举债融资相对于摊派或加征各项税费来说是突破预算约束的最佳策略(周雪光,2005)。地方政府之间相互竞争导致地方政府举债冲动。一般认为“用脚投票”的蒂布特模型(Tiebout Model)(Tiebout,1956)是地方政府竞争的理论渊源,而在中国的现实实践中,扮演蒂布特模型中“用脚投票”角色的是外商直接投资(FDI)(张军等,2007)。利用基础设施投资来吸引FDI和国内资本是地方政府竞争非常重要的手段。基础设施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生活性基础设施,在发展中国家,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往往只重视生产性基础设施的提供,如铁路和公路的建设,却忽视生活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如教育、卫生等公共物品(West and Wong,1995)。乔宝云等(2005)发现,中国的财政分权引起的地方政府间财政竞争,导致了地方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中国地方政府热衷于道路、供水、供气等生产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这样一方面可以带动当地GDP的增长从而给晋升增加砝码,同时可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张恒龙和陈宪,2006)。但是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建设周期长,需要资金量大,在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相匹配的情况下,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举债融资。近些年来快速发展起来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筹资金主要投向就是基础设施领域(贾康,2009)。总第444期白艳娟:融资平台加速器效应的风险作用机制分析••••商 业 研 究2014/04三、商业银行具有放贷冲动预算软约束导致商业银行具有放贷冲动。Berglof和Roland(1995)认为若银行和政府之间关系紧密就会产生银行预算软约束问题。“他们把政府的项目分为坏项目和好项目,因为政府关注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而银行的目标是自身利润最大化,当有坏项目存在并且无法给银行带来利润银行不愿再融资时,政府会给银行好处诱使其为坏项目再融资,若政府给银行的解救资金能够弥补银行为坏项目再融资的资金,银行将会选择为政府偏好的坏项目再融资,这样银行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源源不断的津贴和好处,但是银行会产生预算软约束”(Berglof,E and Roland,G,1995)。如果商业银行一旦产生预算软约束,政府就不会任陷入困境的商业银行破产而不救助,商业银行在此激励下会产生巨大放贷冲动。巨大的放贷冲动会导致信贷扭曲膨胀,产生信贷风险。Mishkin(1999)认为若政府对金融资源配置进行干预,银行和企业信贷失衡会导致信贷扭曲膨胀,并且在政府对经济存在强干预性的国家,预算软约束往往使得控制国内信贷膨胀非常困难。所以预算软约束会导致信贷扭曲膨胀,而信贷扭曲膨胀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索(钟伟和宛圆渊,2001)。而在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制度的特殊性使得商业银行在中国存在双重预算软约束,这种预算软约束也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内生根源(施华强,2004)。 政策性负担导致商业银行具有放贷冲动。政策性负担(林毅夫等1998,2004)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因为受到地方政府的指令性规则或政策目标的影响,而不得不将贷款向特定企业和部门倾斜的现象。巴曙松等(2005)认为在中国渐进式的改革进程中,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从银行体系争夺金融资源伴随着银行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并和中央政府在此问题上展开博弈,利用银行改革的制度缺陷不断变化争夺方式,由最初的直接行政干预已经转变为逃避银行债务的间接方式。在中国的银行和政府的关系中,地方政府占上风 (魏加宁,2010),地方政府就可以通过向当地银行施加政策性负担来获得足够资金发展本地经济。时红秀(2007)认为地方政府通过干预所辖区域银行的人事安排等多种途径介入和控制金融领域,以获取信贷资金。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地位,若政府选择让国有商业银行承担政策性负担,会使地方政府外部收益变大,此时国有商业银行亏损,政府会向其补贴,这也可以从一个方面解释国有银行在政策性负担下为什么总是亏损,而政府也不断提供补贴(陈鹏远等,2005)。若国有商业银行被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过度利用,就会加大中央政府控制商业银行软预算约束的成本,银行风险会进一步积聚,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强银行系统的中央集权。而银行系统的集权化是产生预算软约束的内生性根源(Dewatripont和Maskin,1995),这样就陷人商业银行软预算约束强化国有商业银行被过度利用银行不良贷款累积银行系统集权商业银行软预算约束强化的恶性循环。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有金融加速器效应金融加速器(Financial accelerator)理论由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等人在研究大萧条产生的基础时提出的,是指由于金融市场本身不完美,金融摩擦和外部融资溢价能够有将冲击放大和加强的效应(Bernanke,et al.,1996)。外部融资溢价是指信息不对称在现实的金融系统中普遍存在,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借贷者之间委托问题,从而加大企业外部融资的资金成本的现象(Bernanke和 Gertler,1989)。简单来说,金融加速器的作用机理如下:当经济繁荣时,企业资产净值增加,外部融资溢价下降,使得企业更容易获得外部借款,从而得到资金以扩大生产,继续推动经济繁荣;反之,当经济衰退时,企业净资产减少,此时外部融资溢价上升,企业从外部获得贷款的成本也增加,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加剧了经济的下滑。国内对于金融加速器理论的研究主要侧重于金融加速器的存在性检验,研究范围主要在金融信贷和房地产市场方面。在金融信贷市场方面,由于金融加速器的存在,加大了波动对经济的影响,很可能一点小的波动都会对经济带来极大的影响(杜清源等,2005;汪川等,2011)。作为最广泛使用的债务抵押品,金融加速器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作用机理大概如下:当技术进步使得经济增长时,即经济中有正向冲击时,以房地产价格为代表的资产价格上升,这样以房地产为抵押贷款的企业的融资能力会随之增强,企业因此能够获得更多的贷款,企业投资增加,经济也因为投资增加而进一步增长,房地产价格再次上升,如此重复,房地产价格对于经济增长起到加速作用。崔光灿(2006)、黄静(2010)、武康平等(2011) 均认为我国的房地产价格波动对宏观经济存在加速器作用,即当经济中存在房地产加速器机制时,冲击对经济的影响会被放大和加强,使得经济波动加剧。以上对中国的信贷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上存在金融加速器效应的研究,也间接说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有金融加速器效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起,以政府划拨土地或者财政拨款为主要资产,为地方城市建设融资服务的一种特定的经济实体,主要运行模式是以政府主导、商业银行市场化选择,主要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贷款。冯静(2009)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效规避了地方政府不可举债的法律限制,以银行借款甚至上市融资的方式大大扩展了地方政府的可控资金规模。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地方政府创造了另一个“信贷市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实际上是把地方政府债务信贷化。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大多通过注入土地成立的,并且以土地升值预期为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可见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市场也联系紧密,若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引起土地价值降低,地方融资平台的资产负债情况将会受到很大影响,进而也会波及到宏观经济稳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连接金融信贷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重要资金桥梁,在现实中也具有金融加速器效应,其作用机制可以描述为:当房地产价格上升时,土地价格升高,经济增长加速,此时政府一方面获得的土地财政增多,另一方面以土地为抵押,融资平台可以从国有银行获得的银行贷款增加,政府将会有更充裕的资金征地,来带动城市化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并带动下一轮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反之,当房地产价格下跌,土地价格下降,经济萧条时,政府土地财政收入减少,所依靠的以土地为抵押的融资平台贷款数量减少,政府将减少在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投入量,经济会进一步萧条(参见图1)。这其中房地产和信贷市场的金融加速器效应同时在起作用。图1 融资平台双冲动加速器效应作用机制分析
五、小结 以土地财政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地方政府收入是不稳定的,经济增长压力下的地方政府举债冲动容易转化成地方财政风险,而预算软约束下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放贷冲动容易转化为金融风险。当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时,财政风险就转化为金融风险,并在加速传导效应作用下可能导致风险不可控,从而引发整个宏观经济系统的风险。
注释:
①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10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6月1日.
② 据2010年7月20日银监会召开的今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议.
参考文献:
[1] Inman,R.P., Rubinfeld ,D.L.Designing Tax Policy in Federalist Economies: An Overview[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96,60:307-334.
[2] Luiz R.,de Mello,J.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Relations: A Cross-Country Analysis[J].World Development,2000,28(2):365-380.
[3] Li,H.,and L. Zhou,Political Turnover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The Incentive Role of China’s Personnel Control[J]. 2004,memo.
[4] 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兼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J].经济研究,2004(6):33-40.
[5] 周雪光.“逆向软预算约束”:一个政府行为的组织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5(2):132-143,207.
[6] Charles M. Tiebout.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J].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56,64(5):416-424.
[7] 张军,高远,傅勇.中国为什么拥有了良好的基础设施?[J].经济研究,2007(3):4-19.
[8] West,L. A.,Wong,C.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Growing Regional Disparities in Rural China: Some Evidence in the Provision of Social Services[J].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1995,11(4):70-84.
[9] 乔宝云,范剑勇, 冯兴元. 中国的财政分权与小学义务教育[J].中国社会科学,2005(6):37-46.
[10]贾康,孟艳.运用长期建设国债资金规范和创新地方融资平台的可行思路探讨[J].前沿论坛,2009(8):9-11.
[11]Berglof,E. andRoland,G..Bank restructuring and soft budget Constraints in financial transition[J].Journal of the Japanese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es,1995(9):354-375
[12]Mishkin,F. Lessons from Asia Crisi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1999,18(4):709-723.
[13]钟伟,宛圆渊.预算软约束和金融危机理论的微观构建[J].经济研究,2001(8):44-52.
[14]施华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内生性:一个基于双重软预算约束的分析框架[J].金融研究,2004(6):1-16.
[15]林毅夫,李志.政策性负担、道德风险与预算软约束[J].经济研究,2004(2):17-27.
[16]巴曙松,刘孝红,牛播坤.转型时期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地方治理与银行改革的互动研究[J].金融研究,2005(5):25-37.
[17]时红秀.地方政府经济竞争:理论演进和中国的实践国家行政学院学报[J].2007(5):91-94.
[18]Dewatripont,M. andMaskin,E. Credit and Efficiency in Centralized and Decentralized Economies[J].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95,62(4).541-556.
[19]Bernanke,B.,Gertler,M. Agency Costs Net Worth and Business Fluctuations[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9,79:14-31.
[20]Bernanke,B.,Gertler,M.,Gilchrist,S. The Financial Accelerator and the Flight to Quality[J].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96,78:1-15.
[21]杜清源,龚六堂.带“金融加速器”的RBC模型[J].金融研究,2005(4):16-30.
[22]汪川,黎新,周镇峰.货币政策的信贷渠道: 基于 “金融加速器模型” 的中国经济周期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11(1):35-43.
[23]崔光灿.资产价格、金融加速器与经济稳定[J].世界经济,2006(11):59-69.
[24]黄静.房价上涨与信贷扩张:基于金融加速器视角的实证分析[J].中国软科学,2010(8):61-69.
[25] 武康平,胡谍.房地产价格在宏观经济中的加速器作用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2011(1):29-35.
An Analysis of Risk Mechanism of the Financing Platform Credit Accelerator Effect
BAI Yan-ju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Beijing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 Beijing 102206,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