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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国民生产总值实现了高速增长,但居民收入特别是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增长速度并未与之同步。与此同时,我国已经加快进入老龄化社会,未来几十年老年人所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将大幅上升,年轻人赡养老人的负担进一步加重,而生活成本急剧增加的压力让很多工薪阶层的年轻人自顾不及。另外,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双轨制”,企业职工与公务员的养老金差距明显,且有扩大的趋势,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利用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问题是一个关系到人民生活幸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目前,世界上较普遍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为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国家公共养老金、以企业年金为主要形式的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等。我国目前也基本建立起了这种多支柱模式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但企业年金所覆盖的范围还比较小,主要集中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外资企业,基金积累规模增加较快但总量还较小(见表1)。
近几年来,物价持续上升,通货膨胀预期增强,企业年金保值增值压力较大。因此,如何更好地利用已有的企业年金来为广大的企业退休职工提供更好的晚年生活,如何选择更加优秀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来管理这笔“养命钱”,成为了一个重要且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二、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发展现状
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作始于2005年,当年8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了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2007年1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批准了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包括法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具体情况见表2:
目前,市场上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一共21家机构,包括12家基金管理公司,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家养老保险公司,2家证券公司。
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进行投资;
(2)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风险准备金;
(3)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运作报告;
(4)国家其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年金投资绩效评估是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在投资管理各个环节进行考察和评比,包括投资管理人的经营情况、投资管理人的人员素质和服务产品情况、内部风险控制、服务质量、市场认可程度、投资管理费用等等。企业年金投资绩效评估是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重要环节,起作用不仅在于评价以往的投资业绩和效率,而且可以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过程提供改进意见,有助于投资管理人的运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目前,国内投资管理人的选择工作主要由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来完成。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有两种形式:一种为企业年金理事会形式,另一种为法人受托人形式;两种形式的受托人在选择投资管理人时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但是主要的评估体系应该基本相同。同一个企业年金基金的不同投资管理人按照同一个基金投资管理人评估基本体系来进行评价,不同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评估基本体系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针对每个评估指标,受托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评估系数,选择最适合该企业年金基金特点的投资管理人。
三、优化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绩效的建议
1.认识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及相关风险
企业年金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采用的是委托制度,委托制度必然会伴随委托风险,委托风险是指由于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则难以进行监督,从而出现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
在企业年金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的委托关系,可能会存在以下两种委托风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企业年金投资中的逆向选择。作为人的投资管理人的能力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私人信息,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很难准确得知“准人”的各项条件,更不能准确评价人的工作努力程度,因此,为了降低自己雇佣“人”的成本,企业年金受托人会将委托费用降低到估计的市场上投资管理人平均水平上,如此一来,水平更高的投资管理人因为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将无利可图而退出竞争,市场上留下的将是相对来说能力较低的投资管理人,这就是企业年金市场出现的逆向选择。这种逆向选择带来的后果是,市场中的投资管理人的水平越来越差,不能够保证企业年金正常的保值增值,还可能出现亏损的情况,与企业年金的初衷背道而驰,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将是两败俱伤。目前,企业年金市场上,确实存在部分受托人要求投资管理人收取极低的基础管理费用和业绩提成的现象,甚至还出现要求基础管理费用为零的情况,这绝对不利于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2)企业年金投资中的道德风险。在企业年金市场中,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决定了受托人的利益,而受托人一般不参与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管理决策。因此,投资管理人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可以有隐瞒部分投资信息和行动的机会。如果出现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的情况时,投资管理人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作出对自己有利而对受托人不利的行为,从而产生道德风险。比如,进入合同期阶段时,如果是采取末位淘汰制的评估方式,部分排名靠后的投资管理人可能会因为考虑与其“坐以待毙”,不如“放手一搏”,即使对市场判断各方面准备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也会增加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期获得排名上的突破。
2.规范企业年金投资绩效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为了更好地避免企业年金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我们必须采用合理规范的企业金投资绩效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1)企业年金投资绩效评估的程序主要应该分为三大部分:设定基准、计算业绩、绩效评估,具体步骤见表3:
(2)企业年金投资绩效评估的方法是按照企业年金投资绩效评估的程序依次展现的,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净值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的评估方法,企业年金风险调整绩效评估方法,企业年金投资择时能力评估,企业年金绩效归因分析等等,我们只有严格按照企业年金投资绩效评估的科学方法来开展对各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水平的评价工作,才能真正做到言之有据,行之有效。
3.处理好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与市场发展的关系
目前,企业年金市场的状况是:第一,有效需求不足,企业年金规模发展速度明显低于市场预期,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年金相关制度设计不尽合理,企业集合计划尚未成型,单个年金计划管理成本高,投资的规模效应不能显现。第二,企业年金市场参与机构众多,且角色定位不明晰,业务规则及盈利模式仍处于需要完善的状态中。企业年金市场参与机构众多,群雄逐鹿,极易造成低费率的恶性竞争,不利于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最终会导致企业年金管理水平下降、发展停滞,影响广大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第三,年金投资管理人业务竞争激烈且竞争手段单一,不尽合理的费率结构和持续增长的多账户的单一企业年金投资,长远来看影响市场的发展。第四,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和行业自律有待加强。因此,只有从国家到行业,克服这些不足,做大企业年金市场蛋糕,才能在竞争激烈的企业年金市场中,达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相辅相成,共生共赢的目标。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推动国家层面的制度完善,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大力推动年金产品标准化的进程,拓宽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市场。
(2)规范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避免恶性价格竞争,以免跌入逆向选择的风险漩涡。
[关键词] 社保基金 投资效益 投资渠道 投资监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中央政府集中的国家战略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国有股减持所获资金和股票、划入的股权资产和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构成。我国已经提前步入了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关系民生、关系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社保基金也因为是“打理”保障未来居民生活基本开支所需要的“养命钱”而备受关注。截至2006年底,全国社保基金总额2827.69多亿,并且正以每年10%―15%的速度贬值。根据《2001-2005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显示,五年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按成本计量方法核算的收益率分别为2.25%、2.75%、2.71%、3.32%、3.12%,略微高过近5年的通货膨胀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0%左右的收益率。因此,如何提高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的回报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以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危机的提前到来,以及自然通货膨胀率的影响,是我们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现状
1.投资渠道狭窄,投资结构不合理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基本方针是“安全至上,控制风险,拓宽渠道,提高收益”。因此,我国长期以来把保持基金的安全性作为首选目标,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2001年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且不允许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这种投资安排一方面保障了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基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投资结构不尽合理,资产过于集中,长此以往,不仅基金增值目标无从谈起,养老基金的偿付能力无法保障,安全性目标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主体与投资主体权责不清
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而社保基金投资主体应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即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我国目前有10家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银行)和10家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机构。他们应该是社保基金的投资主体。但事实情况是,根据《2006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显示,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2827.69亿元,其中: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资产1771.05亿元,占比62.63%;而委托投资资产仅1056.64亿元,占比37.37%。根据国际上养老基金的运作经验,有效的基金运作应引入竞争,由多家非政府部门依法经营,而国家管制型的基金运作,因为权责不明晰,难以有效防范基金运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骗、侵吞、挪用及滥用现象。同时,也直接导致了基金运作的低收益率。我国养老基金管理主体与投资主体的权责不清以及管理主体越俎代庖的现状是导致基金投资效益低下的重要制度因素,不利于我国基金投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3.行政管理体制的分散化削弱了社保基金的统一管理
当前我国社保基金实行的是区域性分级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处于三级地方(省、市、县)政府的分散管理之中;由于三方责、权、利职责不清,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和制约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比较混乱,老百姓的养命钱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违反专款专用的原则,随意挪用、挤用养老保险基金,又无法按时偿还,从而形成了大量的呆坏账,极大的损害了广大群众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增加了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提高了支付风险;另一方面,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地方亏空大多由中央政府“买单”,这种责权脱节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加大了中央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地方政府“有恃无恐”,容易滋生等不正之风。
二、调整和优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路径
1.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结构
(1)国债和银行存款。这是我国当前最重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常规性投资渠道,尤其是国债,它一般可以认为是零风险的,安全性好,利息所得免税,在收益性上优于银行存款。但是我国现在的国债品种比较单一、期限结构不尽合理、并对利率风险很敏感,收益率也较低。因此,我国应充分发挥国债和银行存款在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上的特殊作用,将二者投资比例总和控制在5%以内。
(2)股票市场。2001年7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参与了中石化A股的申购和配售,业界专家称此举表明我国社保基金已“悄然入市”。2001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占投资比例可达 50%,这一规定为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和商业化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社保基金在国内资本市场的投资额度不断扩大,投资范围几乎覆盖了中国资本市场所有符合养老金机构投资特点的投资品种,包括企业债、金融债、股票组合、回购组合、稳健组合、指数基金和参股非上市企业等。2006年,全国社保基金实现投资收益195亿元,其中50%来自于股票市场,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已经达到全国社保资金总量的34%(不包括股权投资),全国社保基金已成为资本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只有10年左右的时间,市场运行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市场风险大大高于西方成熟股市的风险。且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全,可供养老保险基金选择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组合种类少。因此,我们可参照国际惯例,采取由少到多、逐步推进的战略,允许养老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有步骤、有限度的进入证券市场,主要购买风险小、收益稳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或新股。待条件更加成熟以后,再允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股票投资、信托投资、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3)加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随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为社保基金开辟了新的广阔的投资渠道,可以为社保基金提供固定的资金存变量和长期稳定的收益。但是,我们这里说的将社会保障基金转入国家长期基础建设并不等于购买国债,因为购买国债的结果是基金投资的项目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而经验表明,大部分由政府主管的基础设施建设效率较低,容易造成浪费,这对于安全性要求非常高的社会保障基金来说是致命的。因此,合理的做法是10家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个过程。笔者认为,社保基金投资要重点关注电力、通讯、交通、能源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投资收益不仅一般要高于其他行业,而且具有稳定性,投资风险较低,能够同时满足基金对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应该成为今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重要发展方向。
(4)海外投资。由于受信用风险、外汇管制、产业分布及养老金投资法规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国家养老金都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才开始涉足国际投资的。1970年的时候,只有英国和荷兰的养老金把少量的资产投资于境外。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出于分散风险和获得更高利润的需要,各国纷纷加大了养老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的比例,主要是投资于海外股票和债券。1998年,英国养老基金资产中18%为国外资产,法国为5%,德国为7%。在发展中国家中,2003年智利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资产比重已上升至18%,而秘鲁已经将养老基金海外投资比例的上限从10%提高到20%。这些数据表明,海外投资已经成为国际上养老金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途径。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在保障基金投资安全的前提下,从2006年年底开始,社保基金开始委托10家机构在海外进行投资,目前投资规模达16亿美元。投资产品主要分5个类别,包括全球股票(除美国以外)、美国股票、香港股票、全球债券和现金管理,投资收益率为12%。 使我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笔者认为,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的开展,不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加快海外投资的步伐、扩大投资比例,更应加大对海外投资的监管力度、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基金投资的安全性。
2.明确投资主体,提高投资效益
社会保障基金属于社会性公共基金,目标是由社会自治性机构组织管理,避免各级政府及任何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影响和干预。而我国当前的投资机构主要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因此应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委托经营方式 (基金管理中心不直接进行投资),通过竞争,明确高资信、高效益并经过基金理事会资格认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或银行的投资主体地位,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逐步退出投资领域,回归其管理主体的位置。同时,基于社保基金的特殊性,有必要考虑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投资银行。为避免重复投资,国家应对养老保险投资银行的投资工具、投资收益和投资渠道有一个不同于现有基金管理公司和一般性商业银行的规定,并在税收政策等方面予以优惠,以促使其努力开发新型投资工具,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才,从而在根本上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整体投资效益。
3.加强制度设计,提高统筹层次,降低运行成本
截至2006年,全国已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社保基金省级统筹。针对我国当前社保基金区域分割和行政干预严重的现状,我们应加强制度设计的力度,协调关系,尽快建立社保基金垂直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由当前的县市统筹向省级统筹发展,并最终实现全国统筹,以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同时,应建立中央与地方的风险分担和权利制约机制,实现集中管理,避免“隐性债务”的进一步增加,减少中央财政的压力,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此外,在统筹层次上移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中央、省、市、县四级责任分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各尽其职。
4.强化对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
一方面要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基础上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及其相关法律解释和实施细则,对基金投资主体、投资结构、投资方向、收益程度、风险管理等做出规定,使基金投资及其监管和保护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保基金投资监督机制。在中央和省一级政府设立独立于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督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参加,以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胡 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机制探讨[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1)
[2]刘 磊:社会保障基金有效投资的分析[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3]姜仁峰:投资多元化-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必然选择[J].广东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6)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低投资收益率的原因分析
1.投资渠道狭窄,投资结构不合理。我国长期以来把保持基金的安全性作为首选目标,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2001年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且不允许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截止到2004年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共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风险小的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39%;第二类为风险较小的债券投资,占总资产的43%;第三类为有一定风险的股权投资,占总资产的7%;第四类为风险较大的股票投资,占总资产的11%。从资产分布情况看,风险较小的投资占总资产的82%,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基金投资结构完全不同(见表1)。这种投资安排一方面保障了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基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投资结构不尽合理,资产过于集中,长此以往,不仅基金增值目标无从谈起,养老基金的偿付能力无法保障,安全性目标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2.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主体存在“缺位”与“越位”现象。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而社保基金投资主体应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即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我国目前有10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银行),他们应该是社保基金的投资主体。但事实情况是,根据《2004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显示,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1711.44亿元,其中,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的资产1098.77亿元,占比高达64.20%;而委托投资资产仅为612.67亿元,占35.80%,投资收益率仅为3.32%。根据国际上养老基金的运作经验,有效的基金运作应引入竞争,由多家非政府部门依法经营,而国家管制型的基金运作,因为权责不明晰,难以有效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骗、侵吞、挪用及滥用现象。同时,也直接导致了基金运作的低收益率。我国养老基金投资主体的“缺位”与“越位”以及由此形成的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投资比重过高的现状是导致基金投资效益低下的重要制度因素,不利于我国基金投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3.高质量的投资机构和投资人才匮乏。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继2002年评选出6家投资管理人之后,2004年又增加了包括易方达在内的3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共4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投资机构过多使有限的养老基金投资过于分散,由于当前我国投资工具还比较单一,投资机构缺乏大规模、高质量基金运作的丰富经验,容易形成重复投资或相反投资,从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益。而且当前开放式基金尚在试点,基金行业发展还处于初步成长阶段,制度结构尚未完善,运作行为尚未成熟,基金管理公司的评价体系目前也未建立,因此,理事会在遴选投资机构时缺乏统一标准,管理人的选择上易流于形式。另外,我国当前无论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还是这10家基金投资机构,在高级投资人才方面都比较匮乏,尤其是能够运作大规模基金,懂金融、管理、社会保障、证券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和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这也是当前基金投资效益不高的重要因素。
4.地区分割和行政干预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区域性分级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处于三级地方(省、市、县)政府的分散管理之中;由于三方责、权、利职责不清,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和制约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比较混乱,老百姓的养命钱时常用不到刀刃上。首先,尽管养老保险的收支由中央统一规定,但允许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比例和支出水平。有些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提高缴费比例,降低支出水平,既增加了企业和工人的负担,又损害了养老保险受益者的利益。其次,有些地方政府违反专款专用的原则,随意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又无法按时偿还,从而形成了大量的呆坏账,极大地损害了广大群众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增加了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提高了支付风险。最后,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地方亏空大多由中央政府“买单”,这种责权脱节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加大了中央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地方政府“有恃无恐”,容易滋生等不正之风。
二、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效益的途径分析
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投资效益,使有限的养老保险基金得到保值、增值,以应对我国提前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充分发挥其“稳压器”、“调节器”、“减震器”的作用,是我们当前社保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提高基金投资效益:
(一)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结构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各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对象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工具不断多元化,资产配置和组合不断优化。基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考虑,许多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对象的风险程度进行了较为科学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投资工具的控制比例。如比利时规定投资于政府债券的控制比例为15%;法国规定投资于政府债券的最低比例为34%;英国规定应将5成以上投资于本国的股票市场,约2成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瑞士政府对投资于各种不同风险工具的比例设置了最高界限,即国内股票为30%、外国股票为10%、外国货币资产为20%。根据《暂行办法》,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可以选择包括从实业资产到金融资产在内的各种投资工具。2004年我国各类投资品种占社保基金总资产的目标投资比例情况为:固定收益部分,包括协议存款、国债和债券委托目标投资比例是70%,可上下浮动10%;现金等价物投资,包括普通银行存款和国债回购的目标投资比例是5%,最高不超过10%;股票的目标投资比例由2003年的5.1%增加到25%,可上下浮动5%。和2003年相比,投资力度在不断加大。因此我们的投资重点应当注重以下方面:
1.国债和银行存款。这是我国当前最重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常规性投资渠道,由于有国家信用的担保,它们在安全性方面较其他投资工具具有明显优势;尤其是国债,它一般可以认为是零风险的,安全性好,利息所得免税,在收益性上优于银行存款,这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国债长期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但是我国现在的国债品种比较单一、期限结构不尽合理、并对利率风险很敏感,收益率也较低。2006年记账式(一期)7年期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仅为2.51%,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因此,我国应加大国债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国债在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上的特殊作用,并且将其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银行存款也应只作为短期投资工具满足流动性需要,投资比例更不宜过高。
2.养老金入市。2001年7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参与了中石化A股的申购和配售,业界专家称此举表明我国社保基金已“悄然入市”。2001年底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占投资比例可达50%,这一规定为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和商业化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社保基金在国内资本市场的投资额度不断扩大。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达1917亿元,投资范围几乎覆盖了中国资本市场所有符合养老金机构投资特点的投资品种,包括企业债、金融债、股票组合、回购组合、稳健组合、指数基金和参股非上市企业等。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已有1150亿元投资资本市场,占基金总规模的60%。全国社保基金已成为资本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根据国外经验,谨慎地放宽养老金的股票投资限制,是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保证其增值的重要途径。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只有10年左右的时间,市场运行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市场风险大大高于西方成熟股市的风险,且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全,可供养老保险基金选择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组合种类少。因此,我们可参照国际惯例,采取由少到多、逐步推进的战略,允许养老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有步骤、有限度地进入证券市场,主要购买风险小、收益稳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或新股。待条件更加成熟以后,再允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股票投资、信托投资、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3.加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随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为养老保险基金开辟了新的广阔的投资渠道,可以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固定的资金存变量和长期稳定的收益。但是,我们这里说的将社会保障基金转入国家长期基础建设并不等于购买国债,因为购买国债的结果是基金投资的项目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而经验表明,大部分由政府主管的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极低,容易造成浪费,这对于安全性要求非常高的社会保障基金来说是致命的。因此,合理的做法是10家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个过程。笔者认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要重点关注电力、通讯、交通、能源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的特点是建设周期长,规模巨大,投资回收周期长,且有国家政策资金的优惠,所以投资收益不仅一般要高于其他行业,而且具有稳定性,投资风险较低,能够同时满足基金对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应该成为今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重要发展方向。
4.国际投资。由于受信用风险、外汇管制、产业分布及养老金投资法规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国家养老金都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才开始涉足国际投资的。在1970年,只有英国和荷兰的养老金把少量的资产投资于境外。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出于分散风险和获得更高利润的需要,各国纷纷加大了养老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的比例,主要是投资于海外股票和债券。在一份美国退休金的投资动向的调查中表明,1992-1995年间,投资增长最快的是国外股票,增长了2.3%,而同期对本国股票的投资只增长了0.5%。1998年,英国养老基金资产中18%为国外资产,法国为5%,德国为7%。在发展中国家中,2003年智利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资产比重已上升至18%。政府计划在两年内将国际投资比例的上限从20%提高到30%。而秘鲁已经将养老基金海外投资比例的上限从10%提高到20%。这些数据表明,海外投资已经成为国际上养老金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途径。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虽然证券市场的回报率较高,但是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晚,投机性较强,风险大而收益率不稳定,因此,在保障基金投资安全的前提下,我国应积极稳妥地将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海外,提高资产的整体收益率。
(二)明确投资主体,提高投资效益
社会保障基金属于社会性公共基金,应由社会自治性机构组织管理,避免各级政府及任何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影响和干预。而我国当前的投资机构主要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因此应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委托经营方式(基金管理中心不直接进行投资),通过竞争,明确经过基金理事会资格认定的高资信、高效益的基金管理公司或银行的投资主体地位,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逐步退出投资领域。同时,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大,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对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考虑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专门成立养老保险投资银行。为避免重复投资,国家应对养老保险投资银行的投资工具、投资收益和投资渠道有一个不同于现有基金管理公司和一般性商业银行的规定,并在税收政策等方面予以优惠,以促使其努力开发新型投资工具,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才。还可以考虑引进外资,与发达国家有经验的投资机构联合,扩大海外投资的比重,从而在根本上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整体投资效益。
(三)加强制度设计,提高统筹层次,降低运行成本
针对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区域分割和行政干预严重的现状,我们应加强制度设计的力度,协调关系,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垂直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提高统筹层次。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正是我国当前努力建设的一项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于2006年1月13日透露,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同时,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建立风险分担和权利制约机制,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避免“隐性债务”的进一步增加,减少中央财政的压力,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同时,有利于打击挤占挪用基金和骗保冒领的行为,维护基金安全。在推行省级统筹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省市县三级责任分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各尽其职。
(四)强化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
一是要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对基金投资主体、投资结构、投资方向、收益程度、风险管理等做出规定,使基金投资及其监管和保护有法可依。二是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机制。在中央和省一级政府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参加,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监管。三是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机制。从各种投资机构的投资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一旦遭遇大的投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由投资风险准备金给予暂时弥补。风险准备金可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并由国家给予优惠利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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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托业务 创新 监管
自2007年银监会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颁布实施后,将信托公司明确定位于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和金融理财机构。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迅速回暖,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政府融资平台规模迅速提升等,进一步促进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规模的增加,特别是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信托以及信政合作业务等方面拓展迅速。本文就当前监管政策下,我国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创新现状进行研究,旨在揭示公司在信托业务创新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信托公司业务发展提出相应的对策等。
一、信托业务创新现状
截至2010年9月末,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29570.16亿元,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产品4800亿元,占16%,单一资金信托产品23390亿元,占79%,银信合作产品余额18932亿元,占64%。而在银信合作产品中,较为保守的估计,“通道型”产品的规模约占到70%,即13000亿元左右。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信托公司创新业务开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新增项目的信托资金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即银信对接产品。截至2010年9月末,我国信托公司银信合作信托项目金额占全部存续信托项目的64%。二是存续项目中以新股申购及基础设施领域投资为主,两种投向分别占比22.82%和40.65%,合计占比63.47%。三是创新类产品研发取得实质性进展。在监管部门推动下,我国信托公司推出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证券投资信托项目、黄金投资信托项目,以及准公益性投资信托项目均为国内信托产品市场首发,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公司产品创新意识及研发能力的显著提高。
二、信托产品创新优势分析
(一)政策环境明显改善
一是新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有对信托计划发行份数、发行起点金额的限制,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划出了空间。同时,新两规通过禁止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等,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代人理财”的业务特性,指明了信托公司下一步发展方向,另外通过设置信托贷款比例等,促使信托公司必须实现信托业务全面转型,不断提升信托业务的含金量,以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的信托产品满足高端金融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二是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引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能力的监管思路也在有步骤地实施,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有效控制风险。三是针对信托财产规模占比最大的银信合作业务,相继颁布《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及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从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存续资产监控、信托资产收回,全程自主操作,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特别是在与商业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转让合作中,实现“洁净交易”及“风险自担”,以此推动信托公司强化自主管理能力。
(二)市场定位更加清晰
新办法实施后,信托公司压缩固有业务,积极拓展信托业务,希望通过快速提升核心业务竞争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此,各公司首先意识到大力开发合格投资人资源,切实提升信托产品研发能力的重要性。其次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增加人才及智力储备,包括从其他专业机构引进专才,扩大与外部专业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产品研发等,如当前较为流行的“阳光私募”型信托产品,引入外部投资管理人开发私募股权投资及QDII产品等。
(三)综合业务平台优势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具有“安全性、灵活性及广泛性”的制度优势,信托公司具备投资运用范围广、财产独立性高等优势。此外,信托公司还可利用信托受益权制度优势,通过进行优先、劣后受益等分层设计,约束外部投资管理人行为,保障受益人利益。当前,各信托公司为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及创新能力,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借鉴“基金模式”运作管理信托产品,实施组合化的投资组合及策略、实行信托净值管理、设置开放、半开放等信托资金赎回机制等,进一步凸显了信托产品的综合业务平台的优势。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信托业务创新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公司自主管理类、创新型信托产品依然占比较低,产品创新主要采取碰客户、赶市场(机会)、靠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的短期产品开发模式,尚未形成持续业务创新、产品研发机制。业务发展及创新战略不清、产品研发及储备政策不明确、正向激励机制缺失等问题比较突出。如银信合作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产品创新主要依赖外部投资管理人,现行的激励机制更侧重于对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报酬完成情况的考核,对业务创新及产品储备尚无对应的正向激励机制等。
(二)粗放型的以规模取胜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
仍然存在部分信托公司创新乏力,自主管理能力极低,信托产品业务以片面追求“通道型”、“平台型”、信托报酬率极低的银信业务合作为主要方向,作为专业理财机构,却难以提供高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业务收益率的创新产品。但此类“以量取胜”的信托业务受外部政策环境(如信贷规模调控、政府融资平台清理等)的影响波动明显,在这种业务模式下,信托业务发展是缺乏可持续性。
(三)研发人员、营销服务及项目管理团队配备不足
当前,相较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研发力量最为薄弱,研发投入十分不足,有的信托公司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置研发部门及岗位。各公司专业营销、服务人员普遍配备不足,一般由信托经理一人兼任,长远来看不利于信托创新产品的专业化管理。项目管理团队急需加强,目前各公司涉及创新业务的操作及管理等技术或手段方面主要依赖外部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处于非核心地位,收益分配处于劣势,难以形成可持续性、较强盈利能力,这也能够说明就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业务,当前多数信托公司还无法独立进行管理,必须以来于外部投资管理人。
(四)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急待极加强
尽管当前信托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所提升,但尚未完全建立与其创新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如有的公司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管理系统,实际运行中还无法及时实现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及内部稽核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及反馈,高级管理层获取管理信息及时性存在一定障碍。此外,在客户需求分析及关系维护、
项目中后期管理、风险预警及报告、数据信息的集成以及风险管理模型的构造方面,各公司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业务处理及管理系统。
(五)创新业务加大了风险管控压力
投资类信托产品涉及的各类市场风险、投资管理职责外包风险等均对信托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手段及方式等带来较大挑战。如各公司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管理等内控制制度中,对创新业务隐含的特定风险尚未有明确体现,包括尚未形成对投资管理人的审慎选择标准、流程,内审部门及合规管理部门尚未明确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的监控情况作为跟踪评价内容等;公司管控市场风险的手段,如进行交易止损、风险预警、市值重估、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及压力测试等仍比较欠缺,应对市场逆转及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急需提高等。
四、提高信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的若干对策
(一)引导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托业务创新机制
监管部门要引导信托公司落实银监会《信托公司治理指引》要求,根据内外部环境因素及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信托业务发展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各公司创新业务,特别是自主创新业务发展规划及政策,保证各项业务创新契合公司短、中、长期发展目标。引导公司确立基于客户需求的产品创新及研发模式,明确公司市场定位,突出对信托产品的研发储备及分类管理。引导公司建立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激励的组织架构及绩效考核制度,加大对信托业务创新的正向激励和考核。引导公司加大履行亲自管理义务的信托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培育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及管理团队。
(二)公司应加强研发团队、营销团队及管理团队建设
信托公司应注重关键人员的引进与培养,强化研发团队对信托业务创新的智力支持。加大营销管理团队建设,认真履行客户KYC程序,通过识别和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掌握客户对具体理财产品的需求,完成对客户的细分及差异化管理,建立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客户关系资源,实现以产品研发创新为导向的营销管理模式。持续加强员工培训,切实提升管理团队整体素质。
(三)注重及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信托公司应逐步建立与其信托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监控及管理信息系统,能有效覆盖信托业务的各个关键环节,实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项目管理、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及反馈,可以持续地向管理层提供风险变化情况并进行预警。积极研发适用的风险管理模型,不断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引入客户关系管理(CRM)信息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客户的深度营销管理。
(四)切实提高创新业务风险管控能力
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创新业务中各类风险的识别和管控,以流程建设和改造为基础,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创新业务发展的风险控制部门及职责分工,逐步实现创新业务研发、项目推介及营销、中后期管理、清算环节的适度分离及相互制衡,重点加强部门及岗位间风险管控职责的执行力。信托公司应继续加强合规管理的事前控制与稽核审计的事后监督职能,注重创新业务合规风险管控。重视和加强投资管理外包风险控制,包括建立审慎的投资管理人选取标准、流程,完善相关尽职调查,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外部投资管理人行为。
参考文献
【摘要】产业基金由于其灵活的形式和汇集资本的功能,成为在PPP 模式下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基础建设项目融资的新选择。本文对产业基金介入PPP 项目的背景、投资PPP 项目的意义和具体运作方式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对目前的产业基金发展现状进行了思考,最后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PPP;产业基金;运作模式
【作者简介】高礼彦,中铁十二局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项目融资、项目管理。
一、产业基金参与PPP 项目的背景
(一) 新常态经济
在经济步入新常态的情景下,伴随着地方政府债务高企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生改变,随即出台了一系列财政预算管理和推行PPP 模式的文件规定。国务院在2014 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划清与平台公司的界限。地方政府规范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发行债券(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与社会资本的合作(PPP 模式)。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地方政府承受着融资渠道受限、财政资金不足与经济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只能通过投资来拉动经济,而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行PPP模式就成为重要抓手。
(二)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5月19日转发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就肯定了PPP基金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规定: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以上政策为产业基金进入PPP模式下的基础设施投资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
(三) 社会资本的需要
目前,各地政府推出的PPP项目虽多,但真正落地签约的数量尚少。已签约落地的社会资本中大多为央企、地方国企。而PPP项目一定要有足够的资本金,央企、地方国企受自身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影响,项目资金投入有限,只能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寻找资金投入,合作模式大多采用产业基金方式。
二、产业基金投资PPP 项目的意义
(一) 缓解地方财政投入不足,拓宽PPP项目融资渠道
据财政部测算,到2020年我国新型城镇化的资金需求约42万亿元,一半由政府解决,一半引入社会资本。随着地方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终结,政府融资渠道受限,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债券将成为主要渠道。在此背景下,引入PPP产业基金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财政投入不足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缺口之间的矛盾。同时,PPP模式的发展也为金融机构带来广阔的业务投入空间。PPP模式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债务压力,还可以提高公共产品的效率和质量,是政府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运营周期长的特点,与产业基金追求长期稳定的收益相吻合,决定了这种业务模式将为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业务投入空间,产业基金的使用拓宽了金融机构的投资领域,既提升了金融机构综合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也为金融机构带来附加价值(孙彬彬、涂波、孙倩倩、周岳、高志刚,2015)。
(二) 提供新的项目融资渠道,优化PPP项目融资结构
PPP项目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项目公司的股东通过出让公司股权或增发股票的方式以获得资金;债权融资是指项目公司的股东通过信贷向公司外部获得资金,主要是银行贷款。
来源于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必在项目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避免了过度的银行融资集中以及高企的资产负债率对再融资能力的影响,优化了PPP项目的融资结构。与一般的股权融资相比,产业基金可通过股权转让、回购、上市等多种方式退出,投资的流动性较好。通过内部的“优先级”“劣后级”等非结构化设计实现了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匹配, 可满足多层次的投资需求(李志勇,2014)。
(三) 发挥专家技术管理优势,改善PPP项目治理模式
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不但激活了市场主体的活力,还将发挥社会资本的人才管理优势、技术创新优势,结合政府在战略制定方面的优势,促进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效率,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以产业基金投资具有产权约束优势,即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发挥监督作用,改善项目公司治理模式。产业基金对PPP 项目逐步形成评价体系,PPP模式下的项目在市场竞争选择中将会自觉向评价标准靠拢。
三、产业基金投资PPP 项目的运作模式
(一) 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产业基金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产业基金的稳定性高,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符合发债条件的可发行公司债,融资方式多样化,但存在双重征税、设立流程复杂、持股达一定比例需合并报表和谈判成本较高的问题。
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 和有限合伙人(LP) 组成,普通合伙人虽然投资份额少,但作为基金管理人,并对投资活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可有效激励专家人才的管理绩效。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有限合伙人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不直接参与基金管理,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对投资活动承担有限责任,并享受优先分红。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计,使得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更为对称,有效弱化了道德风险,是国际上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主流模式。基于此,产业基金的设立形式采用有限合伙制为宜(冯珂、王守清、张子龙、赵丽坤,2015)。
(二) 发起方式的选择
一是首先由省级政府出资成立引导基金,再联合金融机构共同成立产业基金母基金。由母基金作为优先级LP,地方财政作为劣后级LP,一旦出现风险,将采取优先劣后的退出机制,保证金融机构的本金和收益(张竞怡,2015)。二是由金融机构联合地方国企发起成立有限合伙基金,金融机构作为优先级LP,地方国企(平台公司) 作为劣后级LP,共同成立GP或者选择与金融机构相关联的基金管理公司做GP。三是由有建设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发起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本一般都具有建设运营的资质和能力,在与政府达成框架协议后,通过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有限合伙基金,对接项目。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合资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担任GP,金融机构作为优先级LP,社会资本作为劣后级LP,成立有限合伙形式的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项目公司。当然,不同发起方式成立的产业基金具有不同的优缺点(表1)。
(三) 基金的投资对象
PPP项目应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如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产业基金投资应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经营性项目。对于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PPP项目是否可以进行投资,取决于在考虑了政府提供的其他配套性补偿措施之后,项目是否具有盈利的空间。
(四) 产业基金的运作模式
在产业基金、社会资本与政府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后,项目公司以项目自身资产、特许经营权下的未来收益权质押等途径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实现项目的开发与运营管理,通过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获得项目的服务购买收入、政府的运营补贴等。
PPP模式下的产业基金运作模式如图1所示,以下结合PPP项目的一般运作模式,就引入产业基金后PPP项目运作中的几个关键步骤进行阐释。
1.项目识别。社会资本引入产业基金作为项目股权出资方,发挥其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将风险防控的关口前移至项目谈判阶段。借助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在项目区域选择、项目类型选择上充分发挥产业基金所具有的天然的逐利性,应从经济、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对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防范投资风险。
2.项目公司实施组建。政府对于PPP项目,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选择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与产业基金组成的联合体共同制定项目PPP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公司的设立、交易结构设计、出资比例、特许经营权的设置、投资者的退出、风险管理、政府监管等。
3.项目运营。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组成的社会投资人联合体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并获得政府授予的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组织项目的实施。在项目公司的运营阶段,产业基金可以与项目发起人(股东) 共同商定如何回购和退出。
4.项目移交。在特许期限满或项目合同履约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及其附属设备无偿移交给特许机关,办理项目公司的清算手续。在移交时一般要求项目功能完善、设施良好、设备运行正常、工程资料齐全,能够确保项目的正常使用。
(五) 基金的投资收入来源
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概括来说,产业基金以股权投资PPP项目的收入包括股权分红收益及股权转让增值收益;产业基金以债权投资PPP项目的收入(主要为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性收入(比如获得地方性税收减免而形成的收益)。
(六) 基金的退出方式
一个成功的PPP项目,不仅能吸引产业基金的进入,而且也应有畅通的退出机制。退出机制应符合产业基金的资产流动性和资本增值特点,同时也应确保与项目的融资需求相协调,即产业基金的退出不影响PPP项目的正常运作。
产业基金的退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项目清算退出,是指产业基金在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并完成项目任务(或合同约定投资任务) 后,通过项目清算方式,实现产业基金的投资收益及退出。二是股权回购/转让退出,是指产业基金在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并完成项目任务(或合同约定投资任务)后,由项目发起人进行股权回购;或将股权选择对外转让所持有的项目股权,通过溢价回购(转让)股权、获得合伙分红方式退出。三是资产证券化退出,是指产业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对项目资产信用增级,然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获得投资收益后并退出。四是资本市场上市退出,选择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中的优良资产进行打包,并在资本市场上市,实现资产增值收益。
四、有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 产业基金存在的问题
1.明股实债。金融机构以入股的方式向PPP项目提供资金,地方政府承诺支付固定比率或固定金额的投资收益,当达到一定期限后产业基金将股权退出,收回本金和利息。这种融资模式形式上是股权的持有和退出,实质上却是债务资金的发放和收取,因此称为“明股实债”。明股实债的项目一般约定固定收益、到期回购、隐性担保条件等。财政部在2015年6月25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
产业基金入股PPP项目,一般由地方财政出具“安慰函”,或以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担保,虽然这些形式在法律上不具备效力,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可能性。
如果产业基金仅作为PPP项目的一个纯财务投资者,那么在本质上就是债务融资工具,与PPP强调的“物有所值、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精神并不相符。只有产业基金切实做到股权投资,社会资本与政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我国的PPP才能良性发展。
2.期限错配。PPP项目具有投资周期长的显著特点,大多在20~30年,而市场上信托产品、产业基金等通常为3~5 年赎回的特性,无法支持PPP项目长期运营的需要,可能面临一定的期限错配风险。
(二) 相关建议
1.完善制度和政策。
(1) 加快完善制度建设:相关国家各部委应加强沟通,明确各自的职权范围,统一PPP项目标准化合同范本以及分行业合同,制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细化的具有操作示范作用的指引以及物有所值评价指引,出台相关财政管理办法,在实践的基础上做好PPP立法准备工作。
(2) 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各级政府应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税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保障项目用地、简化审核流程等方面,出台一系列配套保障政策措施。
2.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国家已经出台了对PPP项目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政策。例如,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2015年3月10日颁布的《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由国家开发银行对PPP项目提供利率优惠,最长可达30年贷款期限等方面的差异化信贷政策。
而对于商业银行介入PPP项目的政策尚不明朗。PPP项目融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银行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较高并需提供担保,难以实现无追索或有追索的项目融资,融资成本较高。PPP项目操作流程复杂,银行在考虑风险控制的情形下,设计适用于PPP模式的金融产品需要较长时间。从银行自身的资金结构来看,必须考虑储蓄存款的平均期限问题。而金融产品的创新,则更多地依靠国家政策的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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