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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重点,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市林业局和各旗市区林业局及直属六局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为契机,在大力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的基础上,以宣传林业行业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内容为主,增强全林业系统的法制意识,在各旗市区林业局及直属六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突出抓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
系统地学习宪法和《刑法》、《民法通则》等国家基本法律,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大力开展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加强对《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手册》的学习教育,以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三)深入开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认真组织林业执法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宣传《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行政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政为民的观念,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强化林业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关键词:基层;畜牧兽医站;防疫;问题;对策
1目前基层畜牧兽医站防疫工作存在的问题
1.1基层防疫工作开展具有一定难度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已经走向了规模化养殖模式,但农村仍然存在一些零散养殖户,以禽类养殖户最多,他们以分散养殖为主,规模也大小不等,从几十只到几百只,这种散在养殖的模式加大了基层防疫工作进行的难度。
1.2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全面落实
为了使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得到顺利开展,我国特颁布了《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规,但这些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得到乡(镇)政府的重视,导致基层畜牧兽医站防疫工作的组织不力。加之基层防疫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象,所以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事件屡见不鲜。
1.3基层畜牧兽医站人员队伍建设存在一定问题
人员队伍建设始终是各单位建设内容的主体。对于基层畜牧兽医站而言,人员队伍建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队伍专业技能水平不高。有一部分基层防疫工作者甚至没有经受过专业的学习和培训就上岗工作,导致其专业水平不高,很难应对冗杂的基层防疫工作。其次,人员年龄职称不合理。目前基层畜牧兽医站出现了年龄、职称断层的情况,基层畜牧兽医站缺乏年轻人员的加入,造成了专业技术人员的青黄不接。再次,基层畜牧兽医站很难留住人才。
2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站防疫工作的对策分析
2.1重视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确保执行到位
针对目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落实不到位的现状,基层畜牧兽医站应该建立健全相关防疫管理制度,将动物防疫工作落实执行到位。首先,加强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可以不定期组织进行科普讲座,使广大养殖户意识到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在思想上不排斥,在行动上加以配合。其次,每季度都可以制定工作任务,将各项任务细化并落实到人,确保每项任务执行有力。可以把基层防疫人员分配到各村各户进行防疫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再次,可以根据各地区、各季节、各养殖户养殖畜禽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按照免疫程序严格执行,确保对季节性传染病的防控,并做到责任追究,保证任务的实施与落实。
2.2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体系,保证人员的数量与质量
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是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关键,不仅要保证防疫人员的数量,而且还要保证其质量。目前由于人员缺乏,基层防疫工作基本由基层畜牧兽医站全面负责,但这样很难保证工作完成的质量。所以,基层畜牧兽医站应在每一个村庄都设立一名专职的防疫工作人员。防疫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学习和培训,确保能够胜任此项工作。此外,为了每村防疫人员工作的稳定性,基层畜牧兽医站还要确保其工资收入,资金到位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3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前文已经提到,基层畜牧兽医站工作环境较差,条件较为艰苦。鉴于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大力扶持基层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的建设,助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此外,监测动物疫情离不开实验室检测,所以建立动物防疫检测实验室也是各基层畜牧兽医站必不可少的建设内容,相关部门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基层畜牧兽医站相关实验室的建立。
2.4深化人员队伍建设,保证基层防疫工作人员的稳定
人员建设是基层畜牧兽医站建设的主要内容。长期以来,基层畜牧兽医站出现人员年龄、职称断层的现象,很多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愿意到基层来工作。鉴于此,主管部门应对畜牧兽医站的经费、人员的编制等适当倾斜,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薪资水平,以吸引更多的有志青年。
参考文献:
[1]何其清.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存在的弊端及对策[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4(6):146.
哨冲镇多年来一直十分重视宣传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法》、《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作为我镇每年普法宣传的主要宣传材料之一。在全镇8个村委会54个自然村和73个村民小组开设承包合同管理专栏,还定时不定时利用广播、电视、开群众会、悬挂横幅标语等等多渠道多形式对农业承包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结合我镇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12月4日),镇农经站摆摊设点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对过往群众提出的农民关心的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问题及纠纷提供咨询服务,真正把稳定、规范、维权、发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宣传贯彻到村、组、农户,让广大农民群众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使国家的政策家喻户晓,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我镇自98年二轮承包工作以来,就十分重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农经的副书记担任组长,从相关站所、村委会抽调人员组成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于镇农经站,农经站近二十年来,有专人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农经站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一切日常事务,并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工作。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1.规范合同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由于哨冲是一个贫困山区小镇,群众法律意识不高,土地流转大多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给土地纠纷调解带来重重困难。因此,规范流转合同,强化服务意识迫在眉睫。从哨冲实际出发,土地流转由原来农户间大多口头协议改为登记在册,建立备案制度。
2.合同流转坚持群众民主自愿的原则。
3.适当引导流转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加农民收入。
4.镇农经站积极提供云南省统一格式的合同书帮助签订,从而避免流转双方因合同不严谨引起的相互扯皮纠纷发生。2014年全镇共流转承包地1845亩,其中:转包344亩,转让47亩,互换79亩,出租1375亩。土地流转均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折不扣的贯彻中央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农民土地被征用的补偿费根据国家的关政策得到落实。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哨冲经济发展
哨冲共有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1家养殖专业合作社,1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1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外其余的均为蔬菜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4000多户,直接增加人均收入超过1000元。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加强农开项目管理,强固哨冲基础设施建设,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
哨冲镇随着农开项目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哨冲的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改观,农业生产率进一步提高。目前哨冲投入使用的农开项目有水瓜冲村委会莫测甸片区农开项目,落水洞村委会农开项目,邑堵村委会农开项目,水瓜冲村委会慕善片区农开项目。多白者村委会农开项目正在筹建实施中。由于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近十年来哨冲的经济一直在平稳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每年12%左右的速度递增。
六、重视工作,做到来访热情,处理及时
哨冲镇历来十分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宣传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等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到村到组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及时调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户上访、案件,在工作中建立了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反馈制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互换引发的纠纷,两家人关系好时,为了耕种方便互换管理,时间一长,又是口头协议,由于利益关系,双方各执一词引发纠纷;二是由于二轮承包时由于任务重,时间紧,加之村干部把关不严,没有认真进行核实确权,当时互换耕种或临时委托管理的部份田地,被签到了现管理人的名下,原主人要求退还无果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嫁进来或者是招进来的女婿因配偶死亡争夺田地而引发的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处,维护了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夯实了农村基层建设,提升了农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七、今后的工作方向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镇群众法律意识。继续进一步贯彻和深入宣传中央、省、州、县关于农村经济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提高我镇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主要采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专栏、召开群众会等等,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了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真正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2.加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我镇在大量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转包转租土地流转现象认真进行依法指导,确保了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健康流转。目前我镇范围内属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面积有1845亩,尚未形成规模,今后将加强此项工作,正确指导经营权流转。由于哨冲是一个贫困山区小镇,受到各种自然条件的影响,经济发展缓慢,很多家庭举家外出打工,多白者村委会邑堵莫村有人口256人,但是在家里的人口不超过80人,在家里也大多是老的小的或者是病着的,大部份土地不能正常耕种。闲置的土地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不但降低了土地利用率而且减少了农民收入。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机制,同时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以保证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以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
关键词: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365-02
社会保险基金是是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根本保障,社会保险基金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障的首要问题。由于对我国劳动保障机制的严重毁坏。我们的社会保险体制发展一度脱离了科学发展的正轨,而随着改革开放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制度改革的部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展开。并为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和经济高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社会保险立法工作的滞后。相关法规操作细则的不完善。我们的社会保险征缴现状还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影响征收的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还存在不止。如何行之有效的规范社会保险的缴费行为,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法治公平的良好环境。是我们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者应该思考的一个课题。
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状
(一)随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相关实施配套细则应及时出台以加强法规执行的操作性
随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国家又相继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等多部指导社会保险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正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法制化的管理体系。对社会保险征缴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有了比较规范的钢领性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在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开展的基础和起步的时间差异,对执行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和深度有较大差别。在全国社会保险所覆盖的区域内,由于实施办法和操作标准的不统一,如电力行业、金融行业、教育行业等行业化管理的单位仍然在延续各自行业统筹的办法,和各自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难以统一,从而形成了在同地区,同单位,甚至同岗位因为用工形式(原在册的老职工和新招用的合同工)不同而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上存在的明显差异等不正常现象。而各地区在执行社会保险征缴的相关业务如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方式、缴费基数(工资总额范围的界定)的认定标准等地区性法律法规时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机制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客观形成了用工单位在履行社会保险责任和义务时的攀比和心理不平衡的负面作用。也影响了我们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执法效果。而且,由于相关社会保险稽核的法律法规对具体实施稽核工作的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少权威、可行、有效的职权赋予。对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具体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条款还难于起到法治的效果。
(二)实施稽核工作的主体机制设置不到位,稽核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执行政策法规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明确了实施稽核的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是由于各地区对社会保险征缴的经办机构设置不同,甚至机制设置也不同。有的社会保险机构已经升级为社会保险局,而更多的是设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现阶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很难有一个统一准确的名称和机构。而且各自的行政执法资格不同,如代收社会保险的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局具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资格,而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机构设置上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在体制和职能上都无法和国家机关相左。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显出力度不够,底气不足,违法者不惧的状态。
由于各地区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程度不同,很多地区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和相对薄弱的状态,从事稽核工作的工作人员综合业务能力不高。有关社会保险稽核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业务交流的培训还没有形成制度化、定期化。稽核工作人员在开展稽核工作之前还缺少必要的专业政策和业务方面的培训,各社会保险单位在选用稽核工作人员时还缺乏从德、能、勤、绩的综合能力角度来考核任用。因此影响了社会保险稽核执行的权威性和法治性。
二、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在认识上还有待提高,社会保险稽核的执法环境需要社会的支持
由于社会保险工作开展环境与各地区经济发展环境差异的原因,以及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健全和完善的滞后,特别是全国各地区执行社会保险有关业务的标准的不规范、不统一,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之国家有关的税法和其他法规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对违法用工单位的震慑力明显显弱。这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同有直接关系。如国家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详细地规定了一些违法行为按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违法方面的处罚规定上明显较弱且缺乏连续操作的实用性。因此这也是多年来一些用工单位把“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屡禁不止的原因。而且,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今天,诸多劳动者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意识淡薄,缺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有的农村劳动者为了不愿从个人收入中扣除应该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甚至和用工单位签定私下协议自愿放弃用工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助长了用工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
在社会保险稽核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查实处理阶段,经常会由于因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执行细则方面的主体不明确性和不连续性以及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阻挠和干预。特别是经稽核确认漏缴社会保险数额较大,具有代表和影响力的缴费单位。经常会利用其投资和被招商的理由,利用多种手段动用社会各种关系说情,导至各方面的阻挠和干预致使稽核工作有时处于有始无终的状态,严重地影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稽核工作实施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极大地破坏了稽核工作的执法环境。
三、改变稽核现状的方法
(一)加快完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建设步伐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随着《社会保险法》和其它一些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正在逐步走向健全法制和规范的发展道路。行政执法,依法行政也已成为我们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者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工作准则。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现阶段经济发展程度和地区特点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只依靠宏观的《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标准我们的具体工作行为显然不足,我们各地区(起码应该是省一级或省级城市)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一整套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法制性的相关法规性实施细则。用于具体指导和强化我们依法行政的工作行为。例如在近期国家出台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在宏观上确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则,但在实施的操作过程中尚需要具体实施细则在具体内容上的支持。对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登记的方法、证件、享受社会保险的标准和具体办理方法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否则,各地区很难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个法规性的依据作为标准来实施。也影响了有外国人就业的各类用工单位为外国就业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如《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违保险法规的具体行为有了更准确的处罚标准,但对实施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处罚的执行主体只是指定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这样比较不明确的说法。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准确的行政职能和职权的细则来明确依法实施国家职能的部门,那么,我们的依法行政就缺乏严谨有效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因此尽早建立健全一整套完整的与国家《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是保证《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根本和关键,也是我们社会保险工作者特别是稽核工作者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行为的有效法律依据。
(二)明确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职权,提高稽核队伍综合执法素质,加大法治的力度,依法促进社会保险缴费行为的不断规范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刚刚起步,法规、政府、全社会的支持犹为重要。社会全体公民对社会保险事业重大意义的理解程度,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视程度,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工作开展的支持程度等因素都是我们社会保险事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对稽核工作的具体职能和执法权限有一个更明确的定位。地区政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者创造一个依法查处,依法行政的执法环境。
政策制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法规健全之后,执法者是决定因素。因此提高稽核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非常重要。首先要选用品德高尚,业务能力强,政策法规精通,廉洁公正原则性强的人员来充实和担当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建立定期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方面解析、专项业务案例交流等综合方面的专业培训机制。确保社会保险稽核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和健全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机制,利用各种形式扩大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在社会上的宣传和影响,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愈来愈强。应当建立通过各种方式和媒介加强对社会保险在劳动者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规的详细解析方面的宣传教育体系。充分利用社区这个能和大众密切沟通的有利平台来普及公民对社会保险重大意义的深度理解。营造全社会公民共同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同时,健全对用工单位从社会保险登记时进行社会保险专项的政策法规解析、业务流程指导等相关的综合培训制度和不定期的新法律法规解析的培训制度,详细解读如工资总额应含括的内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组成部分等可能影响企业规范缴纳社会保险的概念性名词。使用工单位从开办之时就能及时在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准确指导下合法运行,依法规范。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媒介的社会影响和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建立健全一整套社会保险专项的投诉和举报制度,对社会公开社会保险投诉和举报渠道。建立起稽核与社会和劳动者沟通的信息平台,在电话、网络、信箱等媒介中建立联系方式。充分发挥劳动者和社会力量保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为我们稽核工作者提供更直接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便以我们查处违保险法规行为准确性和及时性。
社会保险工作是保障国家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基石,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亿万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我们社会保险工作者依法维护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亿万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共享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关键词: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 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01-0077-02
畜牧业是我国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畜牧业的发展对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来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改变畜牧业传统发展方式,推动畜牧业向现代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产业从数量型到质量型转变,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新形势下对畜牧业行政执法机构提出的更高的要求。要努力把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为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1 新形势下畜牧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1]
近几年以来,我国畜牧业及其相关产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200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实行之后,从源头上有了较好的法律保护。畜牧业进入法制化发展轨道,使得我国畜牧业无论从质量还是数量上都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畜牧业已经成为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成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是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畜牧业发展进程的加快,一系列相关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成为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之路上的绊脚石。
1.1 传统养殖方式的大量存在所带来的问题
由于传统养殖在技术上没有过高的强制要求,通常采用最基本的养殖方式,对可能出现的疾病等动物健康问题无法做出早期预警,所以一旦出现疫情则会大面积传播,导致农户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极大损害了本地区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给动物疾病防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诸如没有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也不同程度造成了畜产品质量问题的出现。养殖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动物排泄物容易造成污染,对人和动物都有不利影响。
1.2 畜牧业行政执法存在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有待加强。由于地方上的动物检疫监察队伍的建设差距较大,且机构亦不够完善,彼此之间的职能分工存在模糊,经常容易导致相关的行政监督工作难以开展。另外,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中,各人员间的专业技能素质总是或多或少存在不到位或缺失的现象,对畜牧业行政执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在认识上也存在偏差。第二,在畜牧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不足,往往造成执法软弱等问题。所以,在畜牧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有效地联合工商、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使畜牧业行政执法做得更好、更有效。
此外,畜牧业用地不足以及对畜牧业相关配套设施的投入不够,畜牧产业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力度不足等诸多问题,也是制约我国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2 加强新形势下畜牧业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作为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一员,应加强对畜牧业行政执法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2]。
(1)加强畜牧业行政执法建设是事关我国农业发展全局的重要内容。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畜牧业亦在农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畜牧业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收入问题。作为保障畜牧业规范合理运行的畜牧业行政执法单位,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应提高自身认识,从大局出发,着眼细微,为保证我国畜牧业有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2)加强畜牧业行政执法建设,是贯彻《畜牧法》相关要求,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要切实保证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弘扬《畜牧法》及其相关法律的精神,保证法律尊严,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加强畜牧业行政执法建设,也是保证人民生活,创造良好生活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瘦肉精”、“健美猪”等食品安全事件越来越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更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畜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更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
3 加强新形势下畜牧业行政执法建设的主要手段
针对我国畜牧业及其相关产业在发展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必须要找出对策加以妥善解决,这事关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也事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的大局。
3.1 坚决贯彻《畜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规定
坚决贯彻《畜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规定,实现畜牧业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畜牧法》及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证我国畜牧业积极健康发展的根本大法。要实现畜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引导畜牧业朝着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方向前进,就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畜牧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整体规划,使畜牧业与其他农业项目实现协调发展,实现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并以提高畜牧业整体质量为中心,大力扶持和发展大规模、高效益的相关产业,进一步延长产业链,并依托现代科学技术,使畜牧业从整体上有一个质的提升。加强对动物疾病防控的监管力度,更加高效地保护和利用优质畜禽种质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并进一步提高畜产品的加工能力和市场占有率。
3.2 提高对《畜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
提高对《畜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打造一支完善的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认知水平。首先,各级畜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学习《畜牧法》的相关内容,领会《畜牧法》的精神要旨。采取多种手段和途径,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养殖户宣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引导养殖户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自身的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另外,还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机构实行执法人员责任制,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度。
3.3 确保畜牧业行政执法行动行之有效
为克服畜牧业行政执法存在的软弱性问题,应积极联合相关执法单位,开展一种行之有效的执法行动。以往的畜牧业行政执法由于是单一部门执法,会或多或少存在力度不足等问题,且畜牧业是事关经济运行大局的重要经济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没有必要。在执法过程中,畜牧业的主管单位畜牧局应发挥执法的核心作用,再联合工商、公安、质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多管齐下,使畜牧业行政执法开展得更好、更有成效,有针对性的采取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对违规经营产品进行查扣等手段,净化畜牧业发展环境,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4 建立“阳光执法”体系
建立“阳光执法”体系,积极接受监督,虚心接受合理建议,切实推动行政权力规范、透明、公开、有效运行。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作为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执法单位,应该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之下运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取信于民,避免盲目执法,粗暴执法行为的发生。要虚心接受来自社会和群众的合理化建议,积极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使利用职务犯罪损害民生的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使畜牧业的行政执法从源头上得到纯洁,进一步提高履行畜牧业执法任务的能力。
3.5 积极开展疾病防治、技术辅导、畜牧产业信息共享等工作
畜牧局和动检所等相关畜牧业执法单位要发挥自身的区位优势,深入养殖业主之中,积极开展疾病防治、技术辅导、畜牧产业信息共享等工作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引导畜牧业向高技术水平迈进。
总之,畜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在发展之中,也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绊脚石”。但发展的中遇到的问题必须依靠发展来解决,只有大力推进现代畜牧业技术进步,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实现我国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畜牧业行政执法的良性开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