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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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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法律法规

安全检查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船舶检验 ,安全检查, 意义,措施

[abstract] with water transportation cause of rapid development, how to through the integration of ship inspection and ship security check resources, better maintain water environmental safety, ensure the safe navigation become the important link of the maritime competent authority.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ship inspection and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the ship security check, and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of meaning and realize the docking, from personnel, the information, the work three in terms of the feasibility of implementing docking.

[key words] vessel inspection, safety check, meaning,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水上航行是一个与风险共行的高风险行业。船舶是航运企业承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又是船员移动的家。因此船舶的结构合理、性能优良、消防、救生等功能完善,无疑是对船员生命、水域环境和国家财产是最有力的保障。而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是保障船舶安全最重要的两道防线。

船舶检验是为了保证船舶、浮动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所实施的检验;而船舶安全检查则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规则) 》(以下简称《安检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一、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比较

(一)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联系

1、检查的目的相同。

目的都是为了监督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及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2、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均体现“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及生命财产的安全及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立法目的;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也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基本目的,是共同和相互呼应的。从执法的角度讲,我国的船检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都是法律授权的船舶安全监督机构,取得权力的基本的法律依据是一致的。

3、两者均实行资格准入和等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规定,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从事船舶检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通过考试取得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等不同等级的验船师资格,否则不得从事船检业务。船舶安全检查员实行等级制,等级分类为高级、A级、B级、C级四类,其中B、C两类又分沿海或内河,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海事人员,经过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经相应等级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

4、具有互补性。

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打造一条完整的船舶质量安全链条。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船舶检验有法定检验和船级社(民间)检验,船舶检验的种类一般分为初次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等。除临时检验外,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为每周年检验一次。不论何种检验,首先由船东申请,而且检验仅仅局限于检查船舶设备的技术状况,因此船舶检验是一种静态的、被动的检验,仅仅这样的检查不足以保证船舶的安全;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主管机关监督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的一项强有力的手段。只要船舶存在缺陷就可以随时登轮检查,检查的范围涉及到船体、设施设备、船员适职资格以及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可以说安全检查是全方位的,船舶安全检查可以实现对船舶、船员、船舶的保安状况以及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的、主动的监督管理。由此可见,船舶安全检查是船舶检验的延伸和扩展。

(二)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区别

1、实施主体不同

船舶检验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对船舶实施检验的机构有可能是国家船舶检验局及其直属局、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也有可能是中国船级社,具体从事检验工作的人被称为验船师;而进行船舶安全检查的是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执行港口国检查的称检查官、船旗国检查的称安全检查员(安检员)。

2、工作性质不同

船舶法定检验是由船旗国政府授权,船舶检验机构执行的预防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方面最有效的技术监督手段,而船舶安全检查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对船舶检验实施监督;

3、时间间隔不同

船舶法定检验是定期的和强制性的,是一项不可取代的政府职能。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船舶检验一般分为初次检验、期间检验、特别检验、坞内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等,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为每1年检验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的主动行政监管行为,一般以6个月为周期,采取不定期登轮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对“四客一危”船舶、船员可缩短检查周期或加强重点检查频率。

4、检查范围不同

船舶检验是一种程序固定行为,必须按照检验要求和范围进行检验,检验深度较船舶安全检查要深,特别是对船舶的结构和布置等方面;而船舶安全检查是一种抽查行为,且范围较船舶检验广,不仅涉及到船舶的结构、设备,而且涉及到船员的配备和人员的素质和公司的管理等。

5、检查时态不同

船检机构进行的检验依受检船舶情况的不同而有着不同方式的技术检验。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各种定期检验及附加检验等类型的检验,凡按《船检条例》规定需要申请入级检验的船舶,还进行入级检验,都属于静态的检验;对海事机构的安全检查来讲,依据船舶的船籍不同,分别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达到监控船舶动态营运的目的,维护国家权益和保障水上安全。

从船检机构发证到证书有效期结束,船东有保证船舶维持在检验发证时状态的责任和义务,是履约的一种重要方式。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这种履约方式的动态监控。

6、具体的操作方式不同

船舶检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检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将有关图纸资料送审,然后由船检人员实施检验;安全检查不需要船方提出申请,而只要所检船舶在监督范围内,即可按有关规定进行。

船检机构检验船舶后,根据检验结果确认检验合格与否,合格的给相应有效证书,表示已通过,对不合格的不给证书,但一般没有处罚性处理;船舶安全检查是确认监督检查结果合格与否,对检查的结果采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和“检查报告”形式,但对检查不合格要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最严厉的“禁止船舶离港”处置措施。

7、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不同

《船检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主要的目的在于维护船舶检验机构发放的有关证书的严肃性,除法定检验外,其他各种技术检验没有行政强制性;而《规则》(2009)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了违反船舶安全检查法规的有关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应受到的行政处罚,说明了船舶安全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强制性。

8、申诉形式与途径上不同

根据规定,对具体实施船舶检验的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逐级复检复议,直至由国家船舶检验局作出最终结论;对船舶安全检查机构作出的禁止船舶离港处理认为不适当的,可以向其上级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

二、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对接的意义

从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是一个共同目标下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两项有区别的技术性工作。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适航状态的把关,相对是静态的,侧重于技术层面;而船舶安全检查的全过程是动态的,既有技术层面又有法律、法规检查。根据规则要求,对船舶存在缺陷涉及船舶检验机构的,可以通知船舶检验机构整改。船舶检验机构通过技术监督检验,对船舶发放的各种证书,主要是认可船舶的适航性能。船检机构检验认可是基本的,安全检查则有重要的补充意义,船检机构的检验对象主要限于船舶和产品本身,而船舶安全检查范围要宽广的多。对于新船,只有经过船检机构的检验之后,安检员才能登轮检查,安检是在船检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通过检查,间接对船检质量进行监控。

(一)船舶检验是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支持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船舶检验部门和海事部门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都各自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的检查队伍;船检部门和海事部门经过长期的信息化建设,都已经形成了各自相对完整的数据库,如果能够将这两个机构的检验数据实现共享,二者的监管水平都将实现一个质的飞跃。船舶检验分船体、轮机和电气三方面,每个方面均有验船师分工负责;而船舶安全检查由于受人员、时间等方面的影响,很难达到分工合作。因此安检员必须了解船舶的各个方面,而验船师只需了解或精通自己负责的方面即可。在技术上,单个验船师就整艘船舶来讲,安检员要比验船师更熟悉全面;就船舶的某一方面验船师要比安检员精通,特别是涉及船体损坏等方面。这就需要安检员和验船师相互取长补短,通过对接,更加有利于双方实现资源共享,使船舶检验真正成为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保障。

(二)船舶安全检查是船舶检验的补充

如前所述,船舶检验有一定时间间隔,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如何在一年间隔期内保证船舶的状况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是海事主管机关所面临的难题。实践证明,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主管机关监督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的一项非常有效的手段。船舶检验受时间的限制,不能随时进行检验;虽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船舶在存在船损、机损的情况下应申请检验,但船东通常为避免麻烦而不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从而导致船舶检验机构无法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有效地监管,船舶安全检查有效的补充了这一空白。如果实现了信息和工作上的对接,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检验的补充作用将更加显著。

(三)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船舶检验的有效监控

从目前国内船检现状看,要确保每次船舶检验都相对到位是很难保证的。船舶安全检查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之间正好是一种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安检的范围可以覆盖船舶检验的内容,只要船舶存在检验质量问题,船舶安全检查到位,一般均可以在检查中体现出来,这样就可以通过海事局设立的地区船舶检验管理处追究责任单位或人员的检验责任,从而达到源头管理的目的(现已开始实行)。同样船检在检验的过程中也可以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签字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中的缺陷进行监督,这样就能够形成一种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行业的良性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效果。对于保障船舶安全航运有重要意义。

三、实现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对接的措施

1、验船师与安检员的培训对接

验船师和安检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前都由海事主管机关组织进行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安检与船检的依据相同,都是履约的一种措施,他们的培训包括基础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目的有很大的交叉性,实现培训的对接对于合理利用资源、进一步实现资源共享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由于培训都是由海事主管机关组织,相同或相近的培训内容如果一次培训完成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做到资源合理配置。其次,验船师和安检员的技术背景不同,但是工作的依据和目的是相同的,共同培训可以加强双方的交流,进而对新的规范、新生效公约的探讨和理解,消除船舶安检员和验船师对同样的船舶缺陷的认定和公约条款理解、适用方面的分歧,以统一的标准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这对船舶提高其管理水平是很有好处的。

2、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信息的对接

目前,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使用两种不同的信息平台,双方的信息无法实现共享。而通过建立共同的信息平台,实现双方信息共享对充分发挥船检与安检的效用有着重要意义。充分了解船舶检验的检验结果有助于船舶安全检查在选船时有的放矢,对于船况良好的船舶减少安检次数,对船检中发现的问题船舶有目的的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实现信息共享可以促使船舶安全检查的周期趋于合理化,并且在维护了水上交通安全的同时,保证合法运营船舶的最大利益。

3、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对接

对于如何开展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共同工作的探讨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在实际工作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在开航前检查中,海事主管机关收到申请即通知船级社,安全检查员与验船师共同实施检验,取得良好的脱黑降滞成效,达到避免重复劳动,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船公司成本及时间的目的。但在其他的检查项目上,现在还没有做到进一步合理利用资源及检查模式。由于验船师需要在接到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检验,所以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目不能做到及时跟踪验证。如果合理利用安检员能够随时登轮的检查模式,在实施船舶检验后,按照整改期限,通过信息共享,安全检查员可以有目的的进行选船,从而对船舶检验的结果做到跟踪验证。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验船师可以与安检员一起登轮,达到对船舶状态的动态监控,保障航行安全。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殊途同归,技术上相互促进,形式上相互补充,只要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建立新颖的培训制度、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其对接,就能促进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发展,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杨新宅、谢辉.港口国监督[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0

[2]艾亚钊.港VI国监督(PSC)产生背景及原因分析[J].交通科技,2003.6

[3]郭育标关于建立船舶检验长效管理机制的思考及对策[J].珠江水运,2006.5

[4]李清亮.浅析如何通过安检提高船舶质量以减少事故的发生[J].中国水运,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

[7]《船舶质检知识问答》,武汉船检所编

安全检查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安全责任;方法措施;履职免责

【中图分类号】 TU712.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5-077-02

1 监理人加强安全管理有必要

典型案例:质量安全事故。

回顾2009年,上海“6.27”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故。导致1人被压死亡和经济损失1900余万元的重大事故的发生残景。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倒楼案作出一审宣判,6名事故责任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二标段项目经理陆卫英、工程总监乔磊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建筑公司和监理单位均被吊销资质证书

被告人乔磊作为监理方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对工程项目经理名实不符的违规情况审查不严,对建设方违规发包土方工程疏于审查,在对违规开挖、堆土提出异议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对本案倒楼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

案例给我们监理人启示:施工安全无小事,它涉及建筑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根本利益,再小的安全问题,必须要牢牢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监理人加强安全管理很有必要。更是改进施工现场传统安全管理模式的必然趋势。

2 梳理监理安全职责

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3 方法和措施用得正,履行安全管理之职责

3.1 安全监理工作标准。①工作要求:贯彻方针政策,宣传法律法规,检查落实情况,狠抓事故隐患。②工作标准:凡是要说的一定要说到,凡是说到的一定要做到,凡是做到的一定要留下痕迹。③工作预防:探讨事故规律,应用科学管理,加强预测预控,完善监理方法。

3.2 监督措施落实到位,方可免除监理之责任。

3.2.1 督促施工方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监理,首先,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事故预防、应急救援预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其次,要求建立以工程项目经理为安全责任人的项目经理部;建立完善总包对分包管理、分包自行管理的两级安全管理体系。再次,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塔吊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及持证上岗。最后,督促施工单位从资金上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到位。

3.2.2 要认真把好安全技术和施工方案的审查关。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要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3.2.3 安全检查日常化,预控到位很重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是监理工程师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监理工程师要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具有危险性风险大的分项工程,坚持做好日检日查,及时预控到位。

3.2.3.1 设备设施严把关,验收合格准使用。检查各类建筑机械进场设备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重点应检验相关资料的有效期,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与实际进场的设备型号是否相符,安拆有方案,安装人员有资格,安装合格后须安全检测、具合格证,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方可使用。对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经常督促其使用单位检查其灵敏性和可靠性。对现场塔吊频繁使用且处于高处作业的,要加强维保管理,确保其使用安全。

3.2.3.2 监督检查常开展,安全隐患能排除。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主体结构施工要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发生。落地脚手架和悬挑脚手架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点不得少于规范要求,拉结要牢固;模板与支撑体系是否符合搭设方案;对“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木工、钢筋制作、搅拌机械操作点、电梯进料口通道均应搭设双层安全防护棚。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的“三宝”使用。进入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落实“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施工现场消防防火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隐患,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责成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密切联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监理会议,不定期进行安全施工专项检查,认真、及时、如实地记录监理日记和安全平行检查、巡视记录,定期抽查工程项目部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3.3 运用安全管理六种法,履行安全责任更完善。为了做好安全监理的日常工作,免除监理人因安全事故而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可采用以下六种监控方法,加强现场安全监理,从而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一控”预知法;“二审”把关法;“三书”整改法;“四诊”监理法;“五勤”检查法;“六步”监督法。

3.3.1 “一控”预知法。是一种适合于建筑施工单位开展的安全管理活动,它能预先发现、掌握和解决工作现场潜在的危险因素,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是一种简便、易行的预测和预控事故的活动形式。

3.3.2 “二审”把关法。是指由监理方针对施工方前期工作实施审查的一种方法。主要审查的内容有:一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二是审设备设施(查看规格、型号、质保书、说明书及安装与拆卸、进场、使用和验收的管理制度、验收手续等资料);同时还要审查进场施工队伍的情况(专业资质证书、合同和协议书、特种作业证、员工安全教育卡、劳护用品发放等内容)。

通过审查把关和检查可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施工方按规范标准整改完善,其目的确保施工安全。

3.3.3 “三书”整改法。就是针对在日常安全监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状态,采用“三书”形式进行预警告知,及时发出建议书或停工通知整改单并报请上级部门,从法规角度上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三书”使用方法:联系单—预控违规行为及时发出联系单;通知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发出通知单;备忘录—违规严重,屡教不改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备忘录。

3.3.4 隐患处理的方法——推广应用“四诊”监理法。“四诊”监理法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采用“坐诊、出诊、会诊、复诊”的方法进行处理整改。

“坐诊”是指项目总监利用每周一次安全例会,由项目部负责人进行自我“诊断”施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出诊”是指由现场监理定时深入现场,了解施工作业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现场“开出处方”,及时解决问题。

“会诊”就是对现场暂时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由项目总监会同施工方专题分析研究,拟订解决的方案和措施。

“复诊”就是对所开出的“处方”进行跟踪督查,是否落实执行,整改的内容是否符合作业标准,都要复检到位。

3.3.5 在日常监理中—推广应用“五勤”检查法。①嘴勤,在日常巡回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讲清道理。②眼勤,俗话说:“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在检查中,就是观察仔细,才能发现隐患及不安全苗头的存在。③耳勤,检查中,通过倾听现场作业人员的意见,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及现场管理的不足之处,以便予以及时纠正。④手勤,安全检查不光是用嘴问、眼看、耳听,还是要用手摸,通过触摸,可以了解现场及防护设施、构件搭设的安全度,牢固性,以便及时清除隐患。⑤脚勤,深入现场检查,不能走马观花地看看表面,而是要深入到工地的每一个细节,仔细查看,不能遗漏。

3.3.6 “六步”监理法。是针对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土方开挖、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脚手架和起重吊装、拆除及爆破等作业)。安全监理可采用“六步法”进行审查、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施工进展的情况,其目的督促施工单位按法规、标准行事,确保施工安全。

“六步”监理法工作程序:第一步是否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第二步是否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三步是否作专项分析技术论证,第四步是否对员工进行安全交底,第五步是否按作业程序标准实施,第六步是否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安全检查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气瓶 永久气体 危险源

随着气体工业的发展,作为气体充装容器的气瓶也必须随之发展,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人们的生产几乎离不开气瓶。气瓶是一种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其充装介质一般具有易燃、易爆,甚至具有剧毒、强腐蚀性质,而使用环境又因其移动和重复充装的特点,比其他压力容器尤为复杂、恶劣,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往往发生火灾和中毒,乃至引起灾难性事故发生,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对社会安全带来巨大影响。因此,气瓶的充装、贮存和使用必须安全可靠。

根据全国气体充装单位62起典型事故统计分析,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占总数的61.5%。如充装前没有对气瓶进行检查或未按规定进行认真检查,结果瓶内的气体与充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造成充装当时或充装后的运输、使用中爆炸。属于工艺装备原因造成的占总数的27.5%,如工艺设备设计、安装或改装的不合理,致使气体流速过快;管道、阀门材质选择不当;输气管道的静电未能导除等。属于充装过量而发生的事故占总数的8.8%,属于气瓶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事故占总数的2.2%,因此,充装单位管理不到位是安全事故的根源。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确保气体充装单位高效优质、安全运行,气体充装单位必须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编写一套《质量安全管理手册》,气体充装站《质量安全管理手册》是在以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气体充装行业的特点,建立具有专业特色的及质量要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岗位职责、应急响应、管理评审等为一体的质量管理体系手册。

《质量安全管理手册》是指导充装单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气体充装和气瓶管理过程控制的重要依据,是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规范,其目的是加强危险源控制,持续改进安全状况,确保气体充装站质量和安全有效运行,从而达到提高气体充装站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2.抓住关键点,进行风险辨识和有效控制,确保气体充装安全运行

2.1危险源识别

根据气瓶充装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危险源识别。

a. 充装超压

b. 防静电装置接地不良

c. 氧气设备未进行脱脂处理

d. 气体错充装

2.2风险分析与评价

a. 人员误操作或压力表、安全阀及各类气瓶超期使用,导致气瓶爆炸,毁坏设备,伤害工作人员。

b. 管道、阀门设备,若防静电接地不良,产生火花后遇高压高纯度氧气易发生爆炸事故。

c. 氧气设备、工具及附件有油脂,遇高压氧气后易发生爆炸。

d. 气体错充装会导致气瓶爆炸。

2.3风险控制

2.3.1充装超压的控制措施

a. 在充装时速度不大于8m3/h,应随时观测压力变化情况,若有超压情况应进行泄压处理。

b.每周巡查压力表、安全阀及气瓶使用状态,查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否则更换备用件;确保压力表、安全阀状态良好。

2.3.2防静电、防雷装置接地不良的控制

a. 每半年对防静电防雷装置进行一次检测(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并对各部件、附件进行检查维修。

b. 工作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进行作业。

2.3.3氧气设备未进行脱脂处理的控制

a. 工作前检查周围物品是否有油脂或助燃物。

b. 检查工具、管路等部位是否被油脂污染,并及时进行脱脂处理。

c. 在工作前应对工具、备件及设备进行脱脂处理。

d. 在操作过程中要缓慢进行,避免过急、过快操作。

2.3.4气体错充装的控制

a. 汇流排充装接头更换为防错装接头。

b. 气体充装前检查瓶色、字样、介质。

3.做好气瓶充装前的安全检查,是气瓶安全管理的最重要环节

气瓶事故大部分原因是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的气体)气瓶混装、错装等因素引发的。因此,气体充装前必须对气瓶逐只进行认真检查。

3.1判别气体性质的方法

a. 感官检查法。就是指用肉眼或低倍放大镜等工具逐只对充装气瓶,从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到瓶体进行认真观察、判断,其中包括气瓶原始标志、检验标志、颜色标志(瓶色、字样、字色和色环)、外表缺陷或强氧化性气瓶身上是否有油脂,以及对瓶内剩余压力等逐项进行检查检验。

b. 烟火点试法。用洗耳橡胶球,从瓶阀出气口处抽取气体,然后在允许动火处吹向点燃的条香或盘香(蚊香),以火焰特征鉴别瓶内剩余气体性质。条香或盘香(蚊香)接触洗耳橡胶球吹出的气体后,发生剧烈燃烧并呈光亮现象,表明瓶内剩余气体为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火焰呈红色并发出“噗噗”轻度爆鸣声,表明瓶内剩余气体为可燃性气体;条香或盘香(蚊香)明火遇气熄灭,表明瓶内剩余气体为非可燃或非助燃性气体;气火相遇发出爆鸣声响,或洗耳橡胶球弹离手握而爆破,表明瓶内剩余气体是氢且已形成爆鸣性混合气体;吹向点燃的香条的气体呈现出黄色,并发出刺鼻的氯气气味的是氟氯烷气体。

此方法是用火焰特征鉴别剩余气体性质,适用于氧、氢、空气、氟氯烷气体及氩、氦、氪、氙等气体。

3.2鉴别气瓶能否充装的检查方法

若发现气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 气瓶原始标志是否符合标准和规程的规定,钢印字迹是否清晰可辨。

b. 气瓶是否在规定的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其检验色标是否符合规定。过期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c. 气瓶外表的颜色、字样、色环等标志是否符合GBH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

d. 气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技术要求。气瓶安全附件包括瓶帽、护罩、易熔合金塞、防震圈等,其中除易熔合金外,均属非承压件,但都是气瓶不可缺少的安全附件,因此属于不可忽视的检查项目。

e. 气瓶内无剩余压力,剩余气体与预装气体是否相符合。

f. 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和瓶体是否沾染油脂。凡与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接触的工作人员,其双手、面颊、头发及手套、衣服和工具等均不准沾染油脂。

g. 瓶体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以及其它能影响气瓶强度和安全使用的缺陷。

h. 气瓶是否有合格证。

i. 新投入使用、经定期检验、更换瓶阀或因故放尽气体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均按规定对瓶内气体进行置换或抽真空处理。

4.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可杜绝充装气瓶安全事故隐患

a. 永久气体充装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气体充装员资格证书,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气体充装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b. 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操作前,检查充装设备、管道、阀门、仪器、仪表、工卡器具是否齐全、完好,是否安全、灵敏、可靠。

c. 应尽量采取螺纹连接形式的卡具,其目的可以防止气瓶错装,引起的爆炸。

d. 从充气开始,应随时观察压力的变化。在瓶内压力尚未达到充装压力5MPa前,操作者应用手摸气瓶瓶壁,并逐只检查瓶体温度是否正常,若发现有的气瓶不进气(气瓶壁无升温)或漏气,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除了手摸瓶温以外,还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并查看瓶阀密封是否完好。

e. 为防止超压,应安装电接点压力表,保证超压时报警。

f. 凡与氧或强氧化介质接触的人员,其双手、服装、工具等均不得占有油脂,也不得使油脂沾染到阀门、管道、垫片等一切与氧气接触的装置物件上。若发现有时,应用四氯化碳或酒精擦洗干净,方可使用。因油脂遇3MPa以上高压氧气时会产生自然。

g. 充装可燃气体或助燃气体的充装台,应采取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每半年对防静电防雷装置进行一次检测。电器照明均需采取防爆型产品。操作人员不得穿戴化纤质地的衣帽以及带钉子的鞋。

h. 在充装场所应悬挂严禁吸烟,杜绝一切火源的警示标语。检修需动火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并应经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5.结束语

要保证气瓶的安全可靠性,必须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愚者用鲜血来吸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必须从源头抓起,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采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估的管理办法,能有效控制气体充装工作流程中的安全隐患问题,确保充装站充气过程安全,气瓶使用单位安全。

参考文献:

1.气体充装安全技术

2.气瓶检验安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