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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南水北调;弃渣场;水土保持;绿化措施
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正在向北京第三次输水,河北境内22座永久弃渣场水土保持绿化措施尚末实施,为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并美化总干渠两侧生态环境,对永久弃渣进行水土保持绿化措施方案设计。结合可研报告以及各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详图及各标段水土保持施工技术要求等,并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等规范要求,通过现场调查、收集相应资料,对22处永久弃渣场地进行了重点勘查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设计方案,具体如下:
1永久弃渣场概况
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河北段永久弃渣场共计22处,占地面积共计174.36hm2。
2水土保持绿化措施设计
本次永久弃渣场水土保持绿化措施主要包括:首先对弃渣场顶面高低不平的现状进行土地平整,并覆腐殖土栽植乔木绿化,形成的边坡采取灌草结合进行防护。
根据22座永久弃渣场现状,除满城境内的雾山(一)出口右侧渣场和釜山隧洞出口渣场外,其余渣场均需要进行土地平整,再进行覆土绿化。徐水境内的四号、八号渣场弃物均为土质,不再覆土;其他渣场均以石渣为主,均应先进行渣场的平整再进行覆土绿化。覆土厚度按照有关规范及有关批复文件本次设计确定为50cm。覆土来源由外购解决,平均运距按5km考虑。外购腐殖土时须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供方承担。
渣面乔木防护林树种选用毛白杨、小叶杨、旱柳等,乔木株行距2.0×2.0m,采用2-3年生大苗,春季栽植,穴状整地,整地规格为宽500mm、深500mm,栽后浇水。灌草防护边坡时,灌木选用紫穗槐、黄栌等,株行距1.0×1.0m,灌木采用1年生实生苗,穴状整地,整地规格为宽300mm、深300mm,栽后浇水,紫穗槐栽植2年后视生长情况秋季平茬。植草绿化采用撒播方式,草籽选用羊茅草、小冠花等,撒播规格为50kg/hm2。在建成的浆砌石挡渣墙和浆砌石护坡外侧种植一排爬山虎,株距1.0m,采用1年生实生苗,穴状整地。
3栽植要求
3.1栽植时间要求
乔灌栽植时间为覆土工程结束后第一个春季,草种撒播时间选在覆土完成后的第一个春季的雨天。
3.2栽植要求
植苗造林时,要求苗木健壮,乔木育苗期龄至少在2年以上,灌木育苗期龄应在1年以上,苗木经过起苗、分级、包装、运输、造林地假植和栽植取苗等工序时,各工序必须衔接好,加强保护,以减少苗木失水变干,以保证较高的成活率。由于覆土土层较薄,可以采用客土回填树坑底部,并确保基底土厚不小于50cm。植苗时要将苗木扶正,苗根舒展,分层覆土踏实,使苗根与土壤紧密结合,避免窝根栽植。草种要选用成熟好、籽粒饱满、无病虫害、无霉变、出苗率较高的种子。
3.3栽植方法
乔灌木栽植方法:
①采用植苗造林的方法,按照设计的株行距,灌木单穴栽植3株,乔木每穴1棵,首先坑底回填表土、熟土厚10~20cm,将树苗放入定植坑内定向、定位、扶正。
②先覆表土、熟土、松土,边填边捣实;填入30~50%后,轻提树苗至合适深度并固定。
③浇定根水:向坑内倒入清水,一手扶树干,用脚沿树根四周将填土踩实。
④第二次填土:泥土填满坑,边填边踩实,最后形成镘头形。
⑤留浇水沟:树干基部略凹成“酒酿潭”。镘头形外侧一圈浅沟,便于浇水。
⑥在定植后24小时内进行灌水,水量不宜过大,深入坑土30cm左右,通过浇水使土壤缝隙填实,此后2~3天浇第2次水,水量不宜过大,7天后浇第3次水,水量加大,浇足灌透,以后遇天旱或土壤缺墒立即浇水,保证树木成活及正常生长。待树木生长新根,发出新叶后,追施第一次肥,以后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浇水和施肥,定期防治病虫害,对缺苗地段,第二年雨季补植。
草籽播种方法:
草籽采用撒播方式,撒播前要将顶面及坡面平整,撒播后覆土2cm。
抚育管理要求:
灌木栽植完成后,对幼林要加强抚育管理及对幼林病虫害、鼠害的防治,确保植物工程发挥作用。
4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1)水土保持资金管理
水土保持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设单位要搞好资金使用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水土保持工程顺利进行。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就水土保持投资概算调整情况、分年底投资安排、资金到位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写出总结。
(2)水土保持施工合同管理
在工程发包标书中要有水土保持要求,将各单项水土保持工程列入招标合同,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确工程承包商应承担的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义务和惩罚措施。
(3)水土保持施工监理管理
水土保持工程要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应由具备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范围和任务,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提供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
(4)水土保持施工监测管理
应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水土保持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水土保持监测计划任务书》和《水土保持监测实施细则》,提出监测小区的布设位置、监测断面、监测因子、监测方法、监测时段与频次,提出监测计划成果目录与清单,明确监测单位与建设单位责任与义务等,监测阶段成果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测单位在监测结束后应编制监测报告。
(5)水土保持施工监督管理
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合作,自觉接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6)竣工验收管理
根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在工程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