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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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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摘要】针对医疗损害监管法律依据不健全、缺乏有效工作机制等现实问题,分析医疗损害行政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剖析目前行政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机制、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等对策。

关键词 医疗损害;行政监管;问题;对策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Medical Malpractice/CONG Jing,WANG Yihong,LIANG Qingyu,et al.//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2015,22(1):103-105

AbstractBased on the problems, such as defec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supervis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lacking of effective working mechanism, the meaning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urrent problems in practice were analyzed, and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including formulat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ing work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and standardizing authentication mod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etc.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

First?author’s address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 of Shanghai Municipal Health Bureau, Shanghai, 200031, China

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鉴定意见认定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数量有所减少。据上海市医学会统计显示,2013年全市申请医疗损害鉴定607起,鉴定结果阳性(结论为医疗损害)率为47.7%,同期医疗事故鉴定168起,鉴定结果阳性(结论为医疗事故)率为46.1%。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均对医疗质量与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如何对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管,对保障医疗安全与提高医疗质量意义重大,同时对卫生行政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

1概念

1.1概念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从民法角度明确提出“医疗损害”概念。其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医疗损害的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或隐私权、未提供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服务、诊疗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的规定、未妥善处置病历资料、使用有缺陷的医疗相关用品等。从概念界定范围看,医疗损害范畴大于医疗事故范畴。

1.2内涵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法律规范,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对医疗损害作出界定,明确了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过错责任需具备4个条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2)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必须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及确定性;(3)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1]。 《侵权责任法》对行为人应当尽到的义务、发生损害之后如何救济,满足哪些要件主张损害赔偿及赔偿范围等内容作出规定,而对有过错的行为人如何实行行政管理并未涉及。

2医疗损害行政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1重要性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实现方式主要是对违法行为人施加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2]。对医疗损害的行政监管属于行政法范畴,主要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和相关组织机构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监管对象及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医疗损害的预防和救济制度等。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患纠纷发生时,患方更倾向于通过医疗损害鉴定途径获得经济赔偿,而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追究,应既有民事责任又有行政责任,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各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法律依据、制度价值、责任确定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大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就行政责任承担而言,其法律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制度价值主要是保护公共利益和惩戒加害人,行政责任的确定与否不允许和受害当事人协商。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责任大小主要取决于主要加害人所犯过错的严重程度[3]。在医疗损害发生后,不能因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了赔偿的民事责任,就免去对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追究。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对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实施者的有效行政处罚,可以对医疗不良安全事件的发生起到积极的警示、预防和教育作用。

2.2必要性

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缺位的现状已影响到了医疗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医疗损害同医疗事故一样,存在造成人身损害的过错或过失诊疗行为,这些行为若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会受到行政责任追究,即行政处罚。法律上的行政责任既不同于补偿受害人物质和精神损失为主的民事责任,也不同于以惩罚为主的刑事责任,而是着眼于整肃公共秩序、补救公共利益和损失,兼有补偿性和惩罚性,重点在于预防新的医疗损害或医疗事故发生[3]。

对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进行有效的行政处理,以达到警示与教育目的;另一方面可杜绝和防范卫生行政监管的缺位和不当,更好地发挥医疗安全监管效能,并减少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同时有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作用。

3存在问题

3.1医疗损害的发现渠道不畅

当前,医疗监管制度中缺乏明确的医疗损害报告制度,致使卫生监管部门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医疗损害发生情况。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的相关规定:各级医学会继续依法履行医疗事故鉴定等法定鉴定职责;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4]。各级医学会承担了全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绝大部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因此,与各级医学会建立长效信息沟通制度有益于卫生行政监管部门全面、及时掌握医疗损害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而对医疗损害是否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则无法律法规规定。

近年来,上海市的医疗损害鉴定主要以患方起诉,由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为主,医疗机构没有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医疗损害的法定义务。卫生行政部门获取医疗损害案件资料的途径有投诉举报、日常监督检查、医学会报送、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和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等。卫生行政部门正因无法及时、全面掌握医疗损害发生情况而陷入对违法行为不作为或作为不及时的尴尬境况。

3.2医疗损害的行政处罚依据不足

我国现有卫生法律法规中,包括《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均无明确对医疗损害案件是否应予以立案处罚、如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如何认定医疗损害后果和情节等进行规定。

实际工作中,医疗损害的违法行为人主要涉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以医务人员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适用《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规定。以医疗机构作为行政相对人时,则无法律法规作为适用依据。卫生监管部门在医疗损害违法行为情节认定时,主要以法院审查确认或生效判决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之一。医疗损害鉴定书则是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即出现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级标准定级定责,而对医疗损害却无法按照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行政处理。

2013年,为探索创新医疗安全监管工作制度,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在部分区县开展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试点工作,对25起医疗损害案件进行了行政处理,案源主要是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卫生监管部门对23起医疗损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其中对16起医疗损害违法行为的涉事医务人员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该16起案件均因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包括漏诊误诊、治疗与抢救不及时、病情观察不仔细等。对8家涉事医疗机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现有法律适用条款无法全面涵盖医疗损害鉴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处理。

3.3医疗损害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不完整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主要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具有行政责任能力;(2)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3)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等。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基础。行政处罚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与民法有所不同,可以理解为行政相对人一旦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故意或者过失,则推定其有故意或过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5]。

在医疗损害违法行为的认定过程中,卫生行政监管部门以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中的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为主,辅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判定依据。鉴定书主要以过失责任认定为主,往往没有指出具体过失环节。由于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并不一定具备医学专业背景,对于难以确定医疗损害具体过失环节、具体违法行为实施人的情况,一般需通过专家咨询程序。咨询专家的专业类别、资质要求,以及咨询程序是否合理,法律法规尚未作出具体规定。

4建议

4.1制订医疗损害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已经自成体系[3],医疗事故概念的生存空间逐渐减小。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被高度重视,而行政责任被迫“搁置”,出现对医疗损害的处理“一赔了之”的趋势[4]。现有卫生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卫生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面对日益增多的医疗损害案件,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如何作为,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制订或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一方面要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事件的上报要求及惩戒机制,建立与各级医学会的信息沟通报送制度,使卫生监管部门及时全面掌握医疗损害信息;另一方面,要明确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的认定程序和方法、处罚依据与标准、裁量标准等,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损害事件中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义务,以及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使行政监管发挥最大效能,杜绝行政职能的缺位或作为不当,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依法行政理念。

4.2建立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卫生监管部门内部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市、区(县)各级卫生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对医疗损害案件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启动程序、行政责任认定方式方法、行政处罚裁量、处罚后续监管等给予保障。可以对医疗损害在防范、处置和行政责任追究方面实现全面的行政管理,既要确保违法行为受到惩戒,又要使违法行为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加强卫生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管理,使卫生行政监管发挥作用。

只有完善现有医疗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规范医疗损害行政处理环节,并不断加以实践和完善,增强行政执行效率,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才能顺应现状。

4.3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实践中,曾有投诉举报人提供非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要求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相关意见,具备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均可以接受法院、医患双方的委托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格式规范、内容全面的鉴定书是行政处罚证据的重要内容,其对诊疗过失环节的描述和确认直接影响到行政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过失环节、违法嫌疑人的确定。因此,有必要协调多方出台相关法规或政策,不仅要规范医疗损害鉴定书的格式和内容,而且要明确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设置条件、资质要求、鉴定程序等,并明确其在卫生行政处罚中的法律地位。

参考文献

[1]杨胜.医疗损害侵权案件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认定及处理[J].法制与社会,2012,22(8):56-57.

[2]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3-105.

[3]刘宇,尹绍尤,陈倩.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概念的重新定义[J].中国卫生法制, 2012,20(2):55-57.

[4]刘志勤.医疗损害去刑事、去行政“化解”对医疗安全管理的影响[J].医院院长论坛,2013,7(4):53-56.

[5]江伟波,王晓雁,苏刚.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违法行为[N].中国工商报,2017-1-16(3).

通信作者:

杨波: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科长

E-mail:acumen09@sina.com

收稿日期:2014-08-22

医疗事故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发生医疗护理纠纷时,要头脑冷静,谨言慎行,勿采取过激行为;当被时,可进行法律咨询,聘请律师,有查阅记录的权利,同时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2]。常分析:定每月第4周的周五为不良事件分析会,把各科室上报的不良事件及发生的护理纠纷做成多媒体课件,让大家畅所欲言,探讨发生机制及如何防范。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严规范:目前我国尚无完整的护理法规,因此我院在三甲检查的契机下重新修改岗位责任制,增加了为患者做心理护理的内容和要求。如:根据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我们要求护士在为患者做各项护理操作时,必须向患者解释操作的目的和意义,以取得患者的同意和合作。我院还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执行医嘱、护理记录、交接班、翻身、摆药等各项操作规程。如:过去认为患者神志不清不必遮挡,现在规定护士为昏迷患者翻身时必须遮挡患者,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同时予床档保护其安全;观察皮肤有无压疮危险,做好高危因素评估。规定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必须经过仔细核查,确信无误后方可执行。夜班双人制,方便两人核对医嘱。如对医嘱有疑问,应向医师提出质疑和申辩。若知道该医嘱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师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3]。如护士向家属交谈病情时,应客观、实事求是,禁止应用“没事”、“挺好的”等语句,防止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引起家属误会产生医疗纠纷。对于患者易摔倒及有不安全因素的公共场所,如楼道和开水房等处设有警示表示;患者擅自外出前签订自愿书,护士及时打电话寻踪,返回销假等。

严处罚:对主动上报的投诉事件不处罚,只进行讨论,剖析其根源,提高认识。对于应避免而未加注意引发的纠纷等,各科护士长加强管理和督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投诉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调离岗位,作待岗处理。在每次的法律培训后及时考核,分数与护士的绩效考核挂钩,不及格者扣当月绩效分数2分。

调查方法采用自设问卷的方法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为核心,共10题。包括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分级,故意用错药属于事故否,病例是否允许患者复印,患者的知情同意等。系统培训后进行理论试卷考核。

统计学方法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发放问卷402份,回收384份(有产假和事假18人),有效率为95.5%。

一般情况文化程度:中专85名(22.1%),大专293名(76.3%),本科6名(1.6%);毕业年限:<1年77名(20.1%),1~5年149名(38.8%),6~10年98名(25.5%),>10年60名(15.6%)。

不同毕业年限护士的法律意识比较护理人员法律意识随工作年限的增加,护士资历的提高,呈上升趋势。

培训后大、中专组试卷及格(80分及格)情况比较本科学历6名未加入计算。培训前大专组及格率高于中专组;培训后大、中专护理人员及格率高于培训前,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不同毕业年限毕业的护理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有明显差异,但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在各层护理教育中,本科及大专教育明显优于中专,说明现有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基础教育、医疗文件或大众媒体,而普遍缺少在职教育。我国护理基础教育中,主要讲授《法律基础知识》,没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因此造成护理人员对这部分知识掌握不够。我院地处县级中心,辐射周边几个县镇农村人口,但距北京较近,造成就医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较强,对就医环境要求较高,对医疗水平期望值大,易于引起医疗纠纷。但新近招聘的护士年轻化,经验缺乏,90后护士占多数,不擅于与患者沟通且护士来源纷杂,流动性强,往往是刚培训成熟手就跳槽到别家医院。针对上述原因,将以前我院在职继续教育中关于法律法规的课一年只一次(为岗前培训,面对刚参加工作的人员,占全院护士的比率<10%),改成常学习,常活动,常分析,严规范,严处罚的方法进行系统培训。

医疗事故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医疗事故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一、加强领导,落实医疗管理制度

各医院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院长或分管领导、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人员是主要负责人,要制定好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使之熟练掌握医疗事故或纠纷处理的流程。要建立医疗安全定期讨论制度,专题研究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及时分析、掌握医疗安全动态,制定措施,解决问题。

各医院要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诊管理的通知》、《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等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切实加强医院基础管理,突出抓好各项核心医疗工作制度的落实,突出抓好各项诊疗规范的落实,突出抓好人员岗位职责的落实。

二、强化培训学习,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

医务人员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的主体,各医院要加强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的经常性培训和教育,对重点科室的人员要重点加强培训。各医院要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强化三基三严培训,营造进修、短期培训、继续教育和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人才队伍的知识能力和梯次结构,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人才团队的优化组合,要重视专科特色建设,注重医疗技术创新,根据疾病谱和医疗服务要求的变化,不断引进和开展新的诊疗方法,每个岗位上的医务人员都要恪守职责,加强自我防护,在医疗行为的每一个过程中,充分体现一切为病人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到既提高医疗水平,又达到防范医疗事故和纠纷发生,确保医疗安全的目的。

三、严格医疗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活动

各医院要把质量管理摆在各项医疗工作的首位,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督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对医疗质量的全程管理,实施动态监控,尤其要加强对关键部门、关键人员、关键病人、关键环节、关键时间等的监督管理。一是放在重点病人,即急危重症和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治疗,重视会诊和转诊工作,超出本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转诊;二是放在重点科室,如外科、妇产科、急诊科、手术室、儿科等要重点管理;三是放在重点时刻,如夜班、休息日、交接班之际,要配足力量,以应付突发事件,严格交接班制度,以免出现脱空断档;四是放在重要环节,要注重工作流程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超范围手术、医务人员跨执业范围执业、医院任用非卫技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和标准,保证医疗工作的规范顺利进行,要规范接诊流程,杜绝通过人情关系违反程序接诊、收治病人。

四、切实改善医疗服务,增进医患沟通

各医院要按照我局转发的《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院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皋卫发[20*]148号)的要求,坚持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贯穿于医疗服务的每个环节,落实于每一次工作,通过落实诊疗责任制、改进服务流程、开展延伸服务、加强医患沟通、落实整体护理、加强会诊服务、缩短病人住院日、改善服务态度、严格控制费用、建立信息反馈和服务服务持续改进机制等措施,为病人提供及时、方便、温馨、细心、爱心、耐心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促进医院的形象明显提升,社会和百姓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各医院要高度重视事前医患沟通机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将医患沟通的各项措施贯穿病人就医的全过程。要研究制定各个医疗环节医患沟通的规范,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及家属的交流,要建立医患沟通办公室,注意沟通内容的层次性,根据病人病情的轻重、复杂程度以及预后的不同,由不同级别的医务人员进行沟通,对已经发生或有发生争议的苗头,要重点沟通;要热情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及时处理,认真倾听患者的意见,定期收集病人对医疗服务中的意见,并及时改进,注重问题发现在前,解决问题在先的处理原则,妥善化解各种医患矛盾,减少医疗争议,注重诚信服务,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五、有效防范,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

要制定防范损害后果扩大的预防措施,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在争议发生后的各自工作职责和范围。对已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引发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应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积极采取有效治疗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损失。医疗争议发生后,医院要按照规定留取证据,尤其要避免伪造医疗文书的行为,要及时告知有关处理途径,及时向公安机关求助,必要时与患者所在地政府、单位取得联系,协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医院领导要靠前解释,讲究诚信,注意处理技巧,切忌背后操作。在保证医务人员权益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经治医师也要到场参与处理,感受气氛,汲取教训。要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除履行内部报告制度外,要在第一时间向辖区镇卫生所和局医政科报告,处理结束后,要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向局医政科作出书面报告。

医疗事故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违法行医内容、危害

违法行医内容:①无证行医行为;②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③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④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效验不及时;⑥助理医师单独执业;⑦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不及时;⑧消毒管理不规范;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审批不严,科室设置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行医的危害:①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是无证行医,将会造成最直接、最严重的危害。由于非法行医人员大都没有医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专业人员和专项技术设备,无医疗防范意识和急救措施,医疗质量难以保证,甚至给患者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1]。②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格局:医疗机构违法人员作为第三者,以营利为目的,随便设点,开设诊疗科目,挤占医疗市场,逃避卫生执法人员的管理,享受着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自由的政策,造成医疗市场的不对称性,扰乱了医疗市场经营管理秩序。③增加医疗纠纷的发生:在一些医疗事故中,由于医疗机构误诊、漏诊、延误救治;手术适应证选择、操作方法及术后观察处理不当;用药不当及药物不良反应;粗心大意,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未认真履行告之义务;病历书写存在问题等原因引发了医疗事故[2]。④带来社会安全隐患:违法行医者往往无法保证医疗质量,误诊、漏诊经常发生,不但使医疗纠纷频发,而且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有的医疗机构一旦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往往采取逃跑与躲避的方式,从而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吉林省违法行医特点

在城乡结合部、农村,无证行医行为较多。尽管在全省范围内多次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但由于吉林省经济条件的制约,法治宣传不足、监督力量不够,在广大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非法行医在某些地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仍然十分严重。

出租、承包科室现象都比较隐蔽。经过一段时期的集中治理整顿,出租、承包科室现象都由原来的公开、半公开状态进入地下行医,给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卫生条件差。非法诊所设施简陋,环境恶劣,有的非法行医者衣食住均在诊所内,消毒管理及其简陋,甚至部分诊所根本没有消毒设施,使就医者没有安全保障。

违法行医存在原因

违法行医者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在不具备条件和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增加诊疗项目,对外承包或私聘非法行医人员,盲目地开展诊断和治疗。一些个体诊所也迅速发展,其中一些无学历、无职称、无职业资质的“三无人员”混入其中。医疗广告泛滥,败坏了卫生系统的形象,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威胁着群众的健康和生命。

就医者法制观念淡薄:农村群众和外来民工需要的是方便、廉价、有效的医疗服务,而现有的各级医疗机构不能提供或满足这样的服务需求。而他们对违法行医了解甚少,只为了贪图省钱、方便就到非法诊所进行诊疗,为违法行医提供了土壤。还有一些人怕暴露隐私,偷偷找非法行医者治疗,宁愿挨宰。

管理者执法不严: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对医疗机构、卫生资源和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但在医院医疗行为的日常监管上往往面临精力和能力不足的问题,与其他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力度相比,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相对弱得多。目前,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绝大部分是由政府办、卫生局管理的,受管理体制的影响, 对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自管自的监督执法模式从执法的力度上和执法公正角度也存在“折扣”现象。同时,有部分卫生执法机构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违反程序,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其他社会原因:还有一些其他因素,致使违法行医行为长期存在。如医疗机构的准入还没有真正放开,有一定医疗技术水平,在群众中有一定知名度并符合基本条件的医师不能合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来对个体诊所的医师、乡村医生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法律法规不完善等等。

对 策

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要多与科技、公安、监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等部门配合。对于监督过程中碰到的难点、疑点问题要和相关部门多配合、多请教,互通信息,加强联合执法。

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非法行医者的法律意识和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和开辟专题宣传栏等多种媒介形式进行宣传

完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准入,进一步放开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做到堵和疏相结合,有效减少违法行医行为。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医疗市场的放开成为必然,但医疗机构的准入还不够公开透明和规范,不是严格地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而是存在着太多的行政长官的意志和社会关系在发生作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必须的,但应该是合理的, 引进市场机制的,根据这样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进行医疗机构的准入审批就会更加公正合理。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为城乡居民和外来民工提供方便、廉价、有效的医疗服务,使非法行医失去存在的土壤。

必须高度重视卫生法律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卫生立法工作。加快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卫生法律体系和卫生相关标准体系,及时修订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不适宜的内容尽快删除,缺项的内容应尽快补齐,确保不出现法律真空,增强法律法规、卫生标准的适宜性、有效性,有力地提高法律的执行力,确保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有法可依,进一步加大卫生医疗服务市场及健康相关产品市场的监督力度,提高医疗卫生监督的执法威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