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程分包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建设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标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原来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事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就工程建设中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要求。但这都属于宏观方面的规定,现实操作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还需要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来确定下来。
(二)建筑市场经济发展不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建筑业已经逐渐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但建筑市场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发展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个别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即使实行招投标,但招投标环节违法,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名招暗定”、“围标”、“串标”等情形若隐若现,甚至个别工程项目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压级压价,变相收取管理费和“吃地皮”等现象;二是不规范设计、施工问题突出。施工单位方面的问题: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非法挂靠、转包或非法分包,自然人施工能力不足;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降低成本导致工程质量堪忧,为牟取利润,不计后果压低成本;在竣工验收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掩盖工程质量缺陷;设计单位行为不规范:谁承揽工程谁设计,设计单位的设计优势及专业之间的互补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设计质量监督站对设计质量的监测得不到及时检测;三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不到位。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不到位是造成质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个别监理单位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由于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不到位,致使一些工程质量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措施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建设日趋完善,工程建设法制建设围绕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为建设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一些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还都属于宏观方面的规定,现实操作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还需要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来确定下来。只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才能形成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配套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建筑市场运行才能有法可依,建筑市场才能走上了由“粗”到“细”的健康发展道路。
(二)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建设工程环节多、专业性强、辐射面广,市场又存在行业积习、诚信缺失等诸多问题,监管难度大是现实问题。但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必须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笔者认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强化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全面实施公示制度,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二是严格法定程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严格监理资质管理,保持建设监理市场良好秩序,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三是深入开展建筑领域各类专项治理活动。强化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四是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对以劳务分包、施工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变相转包分包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降低成本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为牟取利润,不计后果压低成本,在竣工验收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掩盖工程质量缺陷都要承担责任,并要采取罚款、调低建设资质、吊销资质等多种惩罚手段予以规制。
2、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进程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建筑业获得了极大的发展机遇,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规模日益扩大,其中95%以上的新增从业人员来自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一方面,农民工在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建设进程、繁荣农村经济以及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另一方面,所涌现出的庞大建筑劳务队伍也给我国建设市场带来了许多问题,严重的扰乱了我国建设市场的秩序,以至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培育、引导和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的发展,建立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促进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乃至各级人民政府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2、我国现行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2.1建筑市场劳务分包制度的现状
2001年建设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提出了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当时建设部将建筑施工企业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目前全国已建立7500家左右劳务分包企业,占建筑业企业总数的9.3%,其中农民工3201万人,约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2%,在册劳务人员约290万人,占3000多万建筑从业人员的9.1%。近年来建筑劳务人数年均增长速度达1.6%,高于全国从业人员总数同期增长1.2%的增长速度。因此大力扶持、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是构建科学、合理行业组织结构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保障。
2.2当前建筑市场劳务队伍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劳务队伍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劳务分包企业,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提供劳务分包服务;二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有的劳务作业班组;三是“包工头”带队的零散用工。
2.3目前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3.1与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设部在2001年颁布的87号令《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提出了劳务分包的概念,并在2004年的一些文件中,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管理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文件侧重点都在明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管理,而对于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由于我国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提出的较晚,全国大部分地区也缺乏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
2.3.2建筑劳务分包有形市场建设滞后
我国推行建筑劳务企业化的时间比较短,相关利益各方的认识不充分,对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政策宣传、引导、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处于培育和引导发展阶段,并且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企业依据自身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同劳务分包企业在场外进行交易,承发包双方的合同关系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管,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真正的有形劳务分包市场。
2.3.3符合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目前,我国真正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数量少,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一方面,一些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依据自身的优势参与了中小工程的竞争,占据了巨大的劳务分包市场,而不少劳务分包企业不能与之抗衡,制约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工队伍组织涣散,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效输出的“瓶颈”问题,从而也阻止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2.3.4对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
由于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使得建筑业企业在交易时无章可循,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时无法可依。同时建筑劳务分包有形交易市场的建设滞后引起承发包双方场外交易的“有市无场”的局面,劳务分包企业缺乏交易平台,交易双方行为不透明、不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
3、政府在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中的作用
3.1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是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建立建筑劳务长效管理机制的首要任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法律地位,使建筑企业的劳务市场交易、政府的市场监管有法可依。
一方面,要修改《建筑法》中规定的总承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不合宜条款,促使有实力的大中型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两层分离,加快建设劳务分包企业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参与劳务分包市场的有序竞争。另一方面,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市场进入界定、资质管理、劳务用工的合同规范、劳务基地建设、劳务用工的社会保险、总分包合同管理、劳务分包各方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文件。
3.2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有形交易市场
3.2.1创建交易平台,提供劳务分包信息
通过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的建立,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包括劳务需求信息、劳务队伍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工程承发包信息、劳动力价格信息等。为总分包企业和劳务作业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改变目前“有市无场”的局面,为交易双方搭建良好的交易平台,促进交易行为的发生,使总分包交易行为规范化、透明化。
3.2.2实现劳务分包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有效监管
一方面要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交易市场进行资质登记备案,淘汰那些无资质的“包工头”式零散用工,超资质承包工程等行为,严格了市场准入管理。另一方面要求总包企业必须使用在交易市场进行资质登记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防止劳务分包企业的垫资、施工企业的任意压价、拖欠劳务费等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通过劳务交易市场的建立来规范总分包交易行为,遏制交易双方不签订合同、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杜绝违法转分包、暗箱操作等情况的发生。
3.2.3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拖欠工程款
对于那些没有对农民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安全知识教育的劳务分包企业,由于不符合资质规定,便不能够在劳务分包市场进行备案登记和交易,不能够承接劳务分包合同,这就从源头上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少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还可以通过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审查,发现不同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或者不签订规范的合同,不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等支付工具,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等行为,这样就加大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建立起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3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管
3.3.1严把市场准入关
要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分包施工活动必须进入分包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备案,总包与专业承包企业在从事施工过程中都必须使用符合要求资质的劳务企业,同时也应引导总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尽快实现两层分离。所有劳务企业必须在交易中心为工人办理劳动合同、工资卡和工伤保险等,使劳务分包企业合法有序的进入建筑市场。建筑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必须在各地区建筑劳务分包有形交易市场进行场内交易,统一签订国家相关部门制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实现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监管。
3.3.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劳务分包不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没有资质或低资质的非法用工行为;转包、挂靠、非法分包行为;用工单位私拉乱招、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违法行为;不对农民工进行岗前职业技能、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无证上岗的行为;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无故克扣、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款,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违反这些规定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除可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可通过与企业的不良记录进行挂钩,在相关的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活动等方面进行处罚。
3.3.3建立工程信息管理制度
对工程建设信息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对工程名称、工程承包内容、工程工期、工程所要求资质等级的劳务企业等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可通过该制度重点审查劳务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劳务资质要求,劳务作业人员是否获得、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及工种配备是否能够满足工程建设要求要求等,实现对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动态管理。通过了网上审查的劳务作业信息,可以对劳务作业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推广劳务用工实名制,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姓名、籍贯、工种和岗位证书编号进行网上登记备案,以便进行有效监控。
3.4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服务配套机制
3.4.1加强劳务基地建设,促进劳务输出
政府部门要选择劳动力资源丰富、具有建筑业传统特色的城市和地区,发挥本地区的工种优势,加快建筑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促进劳务输出,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的有序有效转移。要给予那些建筑业发达和基础条件好的城市和地区一定的政策倾斜,加大扶植培育力度,重点培育一些有特色、有优势、有品牌的示范劳务基地,通过品牌劳务基地和劳务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改变建筑业劳动力资源地区分布不平衡状况,局部带动全局。
3.4.2完善建筑劳务培训和技能签定体系,提高劳务输出质量
要大力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对进城务工知识、法律法规、安全知识进行引导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安全隐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制定建筑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文件,合理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在培训资金来源方面,政府部门可投入适当比例的农民工培训经费,并拓宽培训资金的来源渠道。在培训培训渠道方面,要积极同建筑大中专院校的教学力量、现有企业培训部门、行业协会的培训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拓宽培训渠道。在培训方式方面,要根据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相结合、现场培训和课堂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劳务作业人员实践技能的提高,广泛开展建筑技能竞赛并增加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为劳务分包企业输出高质量的建筑劳务队伍。同时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建筑职业技能签定机构建设,对来自任何培训机构的劳动力进行技能签定,只有通过技能签定的劳务作业人员才能够进入建筑劳动力市场,把握好市场准入关,实行持证上岗,为建筑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符合质量的劳动力队伍。
3.4.3其它一些配套机制
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资质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简化审批程序,随到随批,为劳务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劳务分包企业处于培育建设阶段,可给予这些企业一定的税收方面的优惠和扶持。鼓励现有的成建制度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获取资质证书。引导符合条件的“包工头”通过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或转化为合法的企业职工。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业层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促进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4结束语
对于我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建立和培育,各级政府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在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不规范的情况下,各级政府更是任重道远。如何建立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并对其实现有效的监管,是目前各级政府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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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惠军.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J].建筑经济,2003,第12期:20页
关键词:冶金建筑;施工企业;经济风险;风险控制
一、冶金建筑施工经济风险种类
经济方面的风险可划分为以下几类、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工程投标文件的主要依据,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了工程取费类别、材差调整文件、合同基本条款的构成等,如果对招标文件理解不透,在工程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容易发生一系列的经济纠纷。
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主要包括劳动力市场、材料市场、设备市场等,以上三大要求市场价格变化浮动过大,直接转化到施工成本的增加。
金融市场因素。金融市场因素包括存贷款利率变动、货币贬值等,也影响着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资金、材料、设备供应。主要表现为发包人供应的资金、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
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对工资、税种和税率等进行宏观调控,都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风险。
建筑企业防范风险的方式建筑企业防范风险一般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即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和保留风险。
二、冶金建筑施工经济风险应该注意的问题
1.防范工程项目法人的风险
项目法人是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目前,部分承包单位为达到某种目的,由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资格的人员承担项目法人,冶金建筑施工企业若与这类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合作极易产生一系列风险,为防范工程项目法人的风险,需要冶金建筑施工企业做到:一是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是否为项目法人;二是尽可能避免垫资行为的出现;三是一旦发生进度款拖欠现象,需要求业主对承包商提供履约单位。
2.防范垫资工程的风险
由于缺乏成熟的建筑市场,使得垫资施工现象较为显著。近年来,我国对不断加大对垫资施工现象的打压,但未能够起到预期的效果。实践显示,呆账、坏账风险大都源于垫资行为,笔者认为,为防范垫资工程风险需着手于两方面:一方面是要求业主请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提供担保;另一方面是将呆账、坏账风险转移给材料商和分包商。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冶金建筑施工企业债权、债务和合同向分包商和材料商的转让,仅需通知业主,无需经过业主的同意。
3.防范材料和劳务分包的风险
现行社会中,材料商承包商的案例比比皆是,即工程项目材料员仅需出具相关收据与欠条,法院便可以作出以下判决:由冶金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全部材料费用。上述现象之所以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受某种因素的影响,工程项目经理部不能够行使控制职能,以至于各项施工活动趋于混乱。为防止该类事件的发生,合同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指出:有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并且盖有项目公章的收货单才是确认材料数量的唯一标准,工程项目材料员出具的相关与欠条不具备法律效应。除此之外,工程项目分包合同须由分包商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签订,以规避因劳务工程分包而带来的各种风险,从而确保冶金建筑施工企业各项施工活动顺利有序运行。
三、冶金建筑施工经济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指管理当局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小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目前,我国最常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及风险保留。对于冶金建筑施工工程项目风险控制而言,其主要着手于下述方面:
1.规范施工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
施工阶段是冶金施工工程项目的关键阶段,并且项目风险大都源于该阶段。因此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规范施工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冶金建筑企业必须熟知这些法律法规,切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各项活动,从而起到控制工程项目风险的目的。
2.规范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具备法律效应,其体现出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和公平,合同一旦经过合同双方签订,各方均需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否则视为违约,需向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赔偿。因此需要承包商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明确施工过程中各项风险的承担者,同时,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完善施工合同内容,对合同条件拾遗补缺,尽可能避免不必要风险的发生,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3.准确把握要素市场价格动态
要素市场价格的不规则变动是引发风险的主要源头。因此承包商在招标报价时需准确把握要素市场价格,确保招标报价的合理性、科学性,从根本上遏制各项风险的发生。另外,受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要素市场价格呈现动态特征,此形势下需要承包商准确把握要素市场价格动态趋势,依据其动态趋势及时调整招标报价,以此实现风险控制目标。
4.落实履约管理,分析工程风险
在施工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势必存在着部分模糊不清的条款,若对其不做出相应的处理,将直接引发各种风险。因此,承包商必须加大合同履约管理,认真审核合同,全面挖掘合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及时做出调整和修正,进而规避各种潜在风险的发生,确保施工合同的公平性、公正性、有效性。
5.加强对分包商管理,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
分包商是承包商的分包单位,分包商仅需承担分包范围内的责任,而承包商承担全部承包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其中包括分包商承担的所有责任。因此需要承包商加大对分包商的管理力度,指导、监督分包商各项活动,规范分包商各项行为,最大限度上降低分包商风险事件的发生,从而降低承包商所承担风险。
参考文献:
[1]袁 峰 乔 斌:论建筑企业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J].住宅产业. 2010(09).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分包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自从我国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组织结构型式。其中,我国建筑施工行业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合理的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承包为依托,以劳务分包为基础的三层次承包服务组织结构体系。大部分劳务队伍都是挂靠资质,专业化程度低,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需要施工总承包单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来管理劳务队,管理精力被牵制,管理水平无法提高,管理成本加大。因此,认真研究我国建筑工程分包管理中的合同管理,对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 工程分包常见的风险
(一)质量不能达到合同要求
对工程分包来说,分包商质量管理和控制是十分重要的。分包商采购的材料不合格,以次充好是常见的问题,也是造成分包工程质量不达标的主要原因。工程分包市场中,分包商相对于总承包方,在工程材料质量、材料价格等方面具有信息优势。材料选择和使用,直接决定了工程项目的质量,但也关系着分包商的经济利益。选择低价的工程材料,往往有利于分包商获取可观的经济利益,但是工程质量相对较低;选择高价的工程材料,往往减少分包商获取可观的经济利益,但是工程质量相对较高;如何获取低价格、高质量的材料成为分包商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当前,很多分包项目质量不达标多是由于材料不合格引起的。
(二)分包合同主体、内容、形式不合法
在项目分包行为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分包方案规划。这样才能确保方案实施在法律法规的要求范围内。然而,当前分包方案存在违法行为是十分常见的,主要表现在:
1、工程项目分包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
2、项目主体结构出现违规专业分包;
3、分包项目工程量超过总承包项目工程量比例限度;
4、分包前没有取得建设单位认可;
5、工程项目违规分解、违规转包;
当前,普遍存在工程项目分包把关不严,分包合同主体不合法的现象。分包合同主体不合法直接影响了分包工程质量。分包合同主体不合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无照营业;第二种是违规借用和挂靠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分包过程中,对于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分包商,以及丧失建筑施工分包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的分包商,凭借关系,有意无意的将工程项目分包给非法的分包队伍,造成工程分包的风险巨大。
(三)总包和分包管理问题
1、总包“以包代管”
工程项目分包过程中,部分总承包商往往根据自己与分包商之间的个人关系,或者以往的合作经历,将工程项目部分分包给分包商。但分包以后,不再派遣现场管理人员,实行“以包代管”,将工程项目履约全部依托给分包商实施。在没有监督和管理的情况下,分包商为了追求最大经济利益,往往偷工减料,尽最大可能缩减工程成本,所以“一包代管”风险巨大。
2、总包管不住分包
在工程项目分包中,也存在一些分包商,他们凭借强硬的关系,获取分包项目,在工程项目实施中,不服从总包管理,个人行为严重,总包难以树立权威地位,更难以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就难免存在风险。
3、总包管理不足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我国逐步引入了分包模式,但是该模式下,总承包方对分包的管理存在很多不足。一是对分包管理的经验不足,管理人员缺乏,很多刚毕业的没有管理经验的大学生直接进入分包管理的一线工作,使总包管理水平不高;二是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出现偏差,或者根本没有执行;三是总承包商对分包合同管理不严。总承包商对工程分包管理不足,最终造成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不能满足工程主合同要求。
三、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
(一) 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挂靠行为是违法行为。表面上看,挂靠经营方式似乎是双赢的,但仔细分析后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严重不对等的。对挂靠人而言,其仅承担着上缴少额管理费用的义务,对被挂靠人来讲,虽然享受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经营上违约或者侵权,势必造成被挂靠人难以量的损失。大多数情况下,因工程本身存在的问题挂靠人并没有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纠纷,最终债权人会找到被挂靠人。因此,建立完善的分包法律法规,至少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构建:
1、禁止总承包商将其承包项目全部转包其他分包商,禁止总承包商将其工程项目解包以后,以分包的名义承包给其他分包商;
2、总承包商可以将其承包项目,部分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但是这些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格资质。承包项目中,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项目内容,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方可进行分包;
3、法律法规必须严格规定分包单位带有连带责任;
4、总承包商可以将其承包项目中非关键性项目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工程量不能超过总工程量的三分之一;
(二)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总包合同已经有了明确的质量目标,分包合同要分解总包合同的质量目标,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包括工程适用规范、验收程序及标准、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责任等。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商负责分包商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并要求分包商在分包合同生效后规定的期限内向总承包商提交分包质量计划和相关程序。如果由于分包商自身的原因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将承担违约责任,扣除质量保证金。制定严格的分包合同质量标准,对分包商的施工质量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有可能出现质量隐患的地方要派人旁站,全过程监督施工,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总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可控制的状态,防止施工随意性,以优良的工程质量保证工期,避免因质量问题而返工。
(三)分包合同的支付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性和市场环境的制约,总包商无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获得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为了承揽项目获取利润,多数项目总包商还需要垫付一部分资金,因此总包商承担着相当大的资金压力。为了保证总包项目的正常运转,有些分包合同的结算方式是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支付,进度款以分包商的借支方式支付。有些项目的管理人员有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的计量工程量,采用根据分包队伍的人数和市场日工资水平以及预计工程量进行估算控制的方法来支付分包商的进度款,误差也就由此产生了,有些分包商也会趁机以各种理由向总包项目部借款,而总包项目部在没有对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计价之前就随意拨付工程款,容易造成工程款的超付。一旦出现工程款超付的情况,合同双方履约能力就不对等了,制约分包商的手段就无效了,容易给总承包商带来损失。因此,及时准确的计量计价分包工程,不仅是履行合同的要求,也是控制分包工程款支付的基本保证。
结论与展望
本文提出了分包工程常见的风险,在选择分包商时需要考察分包商的资质、履约能力以及分包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规等因素。提出了如何加强分包工程合同管理,如何做好风险防范,确保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满足工程主合同要求。分析了分包工程计量支付需要注意的问题,以保证总承包商正当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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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泽民;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中的合同管理[J];四川建筑;2005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