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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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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同一标准的原则,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在取得资产的60日以内由单位登记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15日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应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经营场所、出租出借办公场所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进行经营的行为及经营收入实行逐步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等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置限额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资产的;

(四)涉讼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裁定。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中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直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补偿赔偿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收入包括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省直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无偿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处置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入属于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 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

第七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缴纳情况。

第八条 省直行政单位已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在收入抵扣后3个工作日内,采取如下方式上缴:

(一)实行省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省直行政单位,其国有资产收入应通过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收缴。

(二)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纳税和抵费后,凭执收单位有关缴款通知书,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余额缴入省财政,并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省直行政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以下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

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第十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当记录和反映国有资产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统计报告。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入有关收支统一纳入部门预算,支出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维护、管理性支出及统筹安排用于省直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入资金的省直行政单位,应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按下达的项目使用,年终将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直行政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直行政单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近日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并从之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全文共十八条。《办法》明确了国有资金的收缴办法,强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办法》还明确了税费的扣除方式,并规范了收入的使用方向。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政府各类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和政府城市公共资产,以下简称公共资产)的统一管理,加大政府管理各类公共资产的力度,有效维护公共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逐步建立“产权明晰、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配置科学、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公共资产管理机制和体制,提高公共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共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共资产是各级政府长期积累形成的宝贵财富,是建立公共财政,实施部门预算的重要内容。加强公共资产管理对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高公共资产使用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区不断创新公共资产管理的新思路,提高了公共资产效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少数部门由于产权观念淡薄、管理机制不健全,在资产管理上存在有漏洞和薄弱环节,出现国有资产的损失浪费、侵蚀流失现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公共资产管理。

二、实施产权集中,统一公共资产管理

全区公共资产管理实行“政府统一所有,公共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部门单位依规使用”的管理体制。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授权,代表政府统一行使对公共资产的所有权,将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产权证集中统一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由政府授权管理和使用资产。公共资产的产权登记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办理,已办理产权登记至今尚未将产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移交的,要尽快移交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资产使用单位应尽快将公共资产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资料移交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并协助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将相关产权证统一办理在公共资产部门名下,以便及时完善产权登记手续;今后新购建和新建的公共资产,在建成后三个月内,向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办理产权资料。发展改革部门会要同公共资产管理等部门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资产移交工作机制,今后在各类资产设施建成验收时,区发改部门要通知区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参与工程验收,以便落实投资项目后期的资产管理工作。

三、完善管理机制,盘活公共资产存量

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要树立经营的理念,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盘活公共资产,不断提高规模和效益,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要通过市场运作,盘活资产,为重大项目、主导产业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破解发展中的资金瓶颈;要有计划的对公共资产进行整合置换,优化配置;要积极探索资源性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营方式,对政府所有的山地、林场以及农林水设施,要策划包装,推介招商,实行股权合作,发展产业项目;对广告、设施冠名、特许经营以及河道砂石等矿产资源,要按照公开透明、竞价转让、有效使用的要求,实现有偿转让。

(一)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全区公共资产的管理。按照“统一所有,统一购置,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购建资产要实行财政年度预算审批制度,未经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核准自行购建的资产视作违规,对自行购建的资产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各单位各类资产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处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程序进行公开出租、处置,其收入纳入区级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管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规定由区政府进行统筹安排使用,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出租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其情节,由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从即日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转让处置资产的,必须报经国产局审核后提交区政府研究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借、出租、转让和处置资产。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处置的资产,必须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实行公开竞价出租和处置,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是未经批准,资产使用单位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处置的,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健全完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公共资产管理规范化、程序化运作。《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我区已建立健全资产收支管理办法,财政投资的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资产购置、入库、领用、配置、维护、处置、出租出借、损坏赔偿和报废报损等相关管理制度,各机关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的土地、房屋、车辆、计算机等固定资产除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建立总帐外,各使用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好明细台帐,同时建立资产领用登记制度,做到帐实、帐帐、帐表相符。

(三)严禁利用国有资产担保抵押贷款,严禁职工出资新建、改造单位用房分红分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担保抵押贷款的规定,由于事业发展,确需抵押担保的提交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经研究同意的抵押担保的,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受政府委托,可以作为政府的出资人进行全程参与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流失。

(四)严格党政机关扩建、装修办公用房。从即日起,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建办公用房,不得随意对原办公用房装修和改造。确需对原办公用房进行修缮、改造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先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区监察局现场踏勘,联合审查,共同核准。经审核同意后,采购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有关采购手续。凡未经审核批准的,采购部门不得办理采购手续,区财政局不得核销其支出。重大建设项目需报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批准。

(五)强化监督管理,实行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资产清查移交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离任前要主动清查领用和保管的资产,编制财产移交清单,并在离任前按规定程序移交。离开原单位无故拖延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或移交手续不清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审计部门在对因岗位调整的领导进行离任审计时,将其资产使用情况也要纳入审计范围,违反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规范日常监管,优化公共资产结构。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资产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规范公共资产日常监管行为,将公共资产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人员。

(一)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使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资源性资产是政府公共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的收入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额上缴区级财政专户,各单位不得坐支、挪用,切实加强对全区资源性资产管理使用,是有效防止政府公共资源流失、切实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区水利局要尽快对全区所有可利用的河道砂石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清查,会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及时制定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尽快对全区的矿产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清查,会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全区各类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管理办法。凡是未经批准擅自抢占、非法开采的砂石和矿产,一律没收,停止冻结相关手续。从即日起,区水利局和国土部门要在区纪检监察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配合下,对河道砂石和矿产资源的开采(挖)使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透明模式实行公开竞价竞价转让,不得随意批准开采(挖)砂石和矿产资源,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对城市停车泊位、出租车和公交车线路使用等城市公共资源实行公开竞价有偿使用。

(二)加强公共资产处置和使用权转让管理。公共资产的处置是指公共资产产权发生转移的一种资产管理行为,公共资产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公共资产产权不发生转移,仅对其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的一种资产管理行为,包括资产的对外出租、承包经营以及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的有偿使用等。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共资产的处置和使用权转让。公共资产的处置和使用权转让按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政府审定、公开处置的程序进行,所有资产处置和使用权转让事项都必须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报政府审批。经研究批准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公开竞价的方式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无权处置或转让公共资产。规定限额以上或处置重大公共资产的,须报经区委研究决定。

(三)建立健全公共资产监管体系。公共资产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确保公共资产安全完整。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从投入、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监督约束机制;区审计局要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区监察局要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擅自占用、处置、出租国有资产,或隐瞒、挪用资产收益的,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发改局和公安、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对本通知发文前,有关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私自出租、出借、变卖的资产,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自行纠正整改。对不限期纠正整改的,将按有关政纪及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摘 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共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模不断扩大,如何强化其国有资产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学习,就如何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几点较为可行的对策,以期给广大读者提供可以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 必要性 对策

一、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实意义

1.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首先,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承担着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的重任,这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物质文明建设。国家要搞好物质文明建设,做好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宏观调控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整个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其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又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构建社会文明、有序管理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管理机构中的特殊性更是决定了加强其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只有一个文明有序的管理机构才能带领整个社会走向和谐文明。因此,可以说,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不仅是直接维护国家管理、维护国家资财的需要,同时也是构建社会文明、进行有序管理的需要。

2.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防范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正经历着一场改革分流、精简机构的体制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经营性单位必须与非经营性单位分离开来,在此过程中,涉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问题。而某些单位从自身局部利益出发,在实施改革之前就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将非经营性资产私自转为经营性资产来获取利益,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此外,在此过程中还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大大损坏了国家形象,阻碍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进程。

二、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对策

1.创新制度建设,制定配套办法,改缺乏约束为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十分具体的工作,以财政部“两令”形式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作为纲领性文件,统驭整个资产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办法。在资产配置环节,应制定《配置审批办法》,完善资产配置标准;在资产使用环节,应完善《调剂使用审批办法》、《有偿使用审批办法》、《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在资产处置环节,应完善《处置审批办法》、《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资产评估环节,应完善《资产评估办法》;在统计报告环节,应完善《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和《统计报告制度》;在特殊资产管理上,要制定和完善《境外资产、无形资产、资产、IT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以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2.创新管理手段,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对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就是以强大的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借助一套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规范融入数字化的管理程序,实现对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①要建立完整的网络监管系统。纵向上建立“中央――省――县――乡”的分级构架,横向上确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三个监管层次,建立起满足不同级次、不同管理主体、不同管理需求的资产管理信息化体系。②要满足基础数据的安全有效。系统在满足资产管理业务要求的前提下,从逻辑、网络、数据、应用系统等多个方面必须建立较先进、稳定、可靠的安全体系,并保证系统的有效集成,实现各系统资源共享、信息交流。达到与“金财工程”其他子系统及部门、单位其他系统之间的有效衔接,力求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数据及分析结果的信息共享,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政府采购等业务提供决策支持。③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流程。软件系统应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清查、统计等各项管理内容,以达到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的宗旨。

3.创新管理办法,实现三个结合,改随意处置为规范运作。《办法》中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如何遵循“三个结合”的管理原则,不断创新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应当在资产管理活动中,从以下几个具体环节做好相应工作:①在资产配置环节,做好标准制定,促进合理配置。配置过程应注重“物尽其用、职能优先、节约成本、兼顾发展”,做到购置与调剂相结合。在确需要购置资产时,应建立资产购置预算制度。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资产占用数量和质量,纳入部门预算,经同级政府和人大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对于超编、无编资产和未按预算购置的资产视同非法占用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予以没收或调剂使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从而有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加快推进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建设。②在资产使用环节,实行阳光操作。在资产使用上,强调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要求资产使用单位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落实资产使用人对实物资产的监管职责。切实解决部分单位长期存在的重钱轻物、重供轻管的“老大难”问题,实施资产动态监管,最大程度发挥资产效能。③在资产处置环节,科学制定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强调资产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把资产评估、财政审核、确定底价、公开竞价、收入进入财政专户五道关口,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市场运作方式,盘活国有资产,达到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效益最大化的目的。④在收益管理环节,强化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按“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方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政府公共资产“出口”的腐败,树立政府公开、公正的清廉形象。

4.创新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要靠广大资产管理干部来完成的,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是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关键。因此,干部队伍建设必须抓紧抓好。①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广大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②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理论的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③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要坚持抓大放小的工作原则,摒弃重审批轻监督、重微观轻宏观的管理模式,把工作重点放转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监督检查、重大资产变更审批和资产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④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⑤要加强廉政建设,正确行使审批权,增强防腐抗变的能力。

5.重视监管工作,防止资产的流失。加强监督管理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其重点是要强化使用管理、加强处置管理、完善收入管理,并规范配置程序。财政部门具体承担行政事业资产监管职能,对资产的占有使用运营情况进行监管。通过清查、整合,所有的行政和事业单位资产划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实行委托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单位及保值增值责任;经营性资产,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以授权经营方式统一经营,收益上缴财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产生新的腐败。

三、结语

回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风雨历程,总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每一个阶段上取得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今天我们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新的起点、新的矛盾、新的任务、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让我们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参考文献:

[1]朱春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思考.经济研究导刊.2009(22).

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高等院校的规模不断扩大,给各高校的资产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合理有效使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增强国有资产产权意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以及资产运营的多元化管理,对做好高校资产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高校的大规模扩招,高校的国有资产规模迅速膨胀,资产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合理管好和用好这些资产是高等院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加强资产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及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全面加强和改进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已迫在眉睫。

1 高校资产管理现状和缺陷

高校资产的主要来源:一是上级财政部门调拨和办学收入;二是高校通过以原有资产或通过政府担保从金融机构贷款而得;三是国家每年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经费,由此所形成的大量无形资产;四是利用高校自身的地理环境、人才资源和科研力量等创收形成的大量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国有资产出现了多元化经营型管理模式,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暴露的问题就日益突出。

1.1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健

全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重点加大了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力度,淡化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国资委只管理国有企业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谁监管,没有明确的职能划分,高校的资产管理只归口于其主管部门的财务处,缺乏有力的监管体系。

1.2 高校存在严重的资产不足和资产浪费现象

由于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一方面资产的不足体现的越来越严重,一些理工实验设备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验课程,教师的教学设备缺乏,生均图书数量、生均住宿面积等均达不到要求,各高校为了达到高校办学条件的评估工作的要求,往往是“物不够数来凑”,在账面上大做文章。另一方面存在着设备闲置等浪费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专用实验设备使用率不高,甚至长期闲置;二是在高校中普遍存在对设备的管理维护不到位,使用期短,损坏率高。

1.3 高校资产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陈旧管理体制

即形成了设备部门管理用于实验、教学和科研的物资、仪器;后勤部门管理房地产、办公车辆;图书馆管理图书资料;产业处管理“三产”资产等多头管理局面。由于管理方法不统一,相对管理的责权划分不明确,缺乏强有力的指挥协调机构,使实际工作中职责不清,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资产的使用效益。

1.4 经营性资产运作缺乏规范性

高校在开展经营性活动中,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很少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申报,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产权不清,经营活动无偿使用国有资产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利用教学科研设备进行创收活动,无偿占有国有资产。在校办产业中,尽管有的给学校上缴部分利润,但受个人利益的驱使,相对资产使用得不到应有的价值补偿,有的校办产业潜亏严重,实际上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隐形流失。

1.5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各高校普遍存在着重视货币资金的管理,忽视实物资产的管理,重视购置和更新,忽视维护和管理,认为资产与办学无关,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混乱,普遍存在家底不清,产权不明确,账物不符,账外资产大量存在等现象。

2 加强高校资产监管,建立科学的资产监管体制

针对目前高校资产管理现状,为适应高校发展的新形势,保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高校资产监管,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资产监管体制,从根本上预防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第一,提高各级领导的资产管理观念,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由于受传统观念重钱轻物的影响,资产管理者的资产管理意识淡化,长期以来,各高校资产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管理人员学习提高的机会更是微乎其微,随着高校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更要求一支高素质、责任心强的管理队伍,才能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对教学、科研的物质基础工作,保证高校资产管理有序进行。

第二,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出台的《全国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性资产的管理办法》《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共同制定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细则的要求,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资产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从资产购置的审批、购买、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直到资产的报废、变卖的管理办法以及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按期检查实施情况,做到归口管理,各司其责。

第三,从内部挖掘潜力,使国有资产物尽其用。各高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核实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摸清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合理调剂闲置资产,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对部分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将收取的款项纳入学校综合预算,以弥补教育事业经费不足。明确资产处置权限,对资产处置实行分级监管,各职能部门分别把关,对有偿调出或变卖的资产由专家组评估,以合理的价格作价处理,所得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加强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高校的校办产业已迅速发展,面对长期以来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确,“投入多,回报少”等一系列问题,各高校产业首先要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各高校产业应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有偿使用。一是作为投资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的投入,按投资比例取得收益。二是作为租赁形式,学校应收取资产的应有价值的使用费,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知识产权是高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各高校对此重视程度不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无形资产的管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研发和转化。

总之,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是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保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实现科学的规范化的资产管理在高校管理工作中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