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产品管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第三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进口《目录》项下*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第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签订进口合同;
2、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货物抵达目的港;
4、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第九条受委托组织应向商务部报告*农产品进口的信息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农产品进口信息专栏”对外《目录》项下*农产品进口信息。
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第十一条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举报对外贸易经营者虚假报告进口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农产品进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第十七条《目录》、受委托组织名称以及*农产品进口信息周期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
第四条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出口农产品联席工作机制。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工出口农产品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出口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外经贸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出口农产品市场开拓及相关信息服务事宜。
第五条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与出口农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规范,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名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出口农产品生产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使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出口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外经贸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进口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应当及时向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提供生产环节防控疫病、疫情、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等信息。
第八条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自检自控体系,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安全实行自检自控,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质量诚信状况和出口农产品风险程度高低等情形,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
法律、法规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出口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完善检验检测条件。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间的检测协作,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便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鼓励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大对特色出口农产品原产地的保护力度和出口农产品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和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在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效能。
第十二条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向畜禽养殖基地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出口肉类屠宰厂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畜禽养殖、产品加工实行产地检疫和屠宰监管,并搞好衔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口农产品安全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出口农产品质量风险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按照动植物种植、养殖规划,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范,并合理确定动植物种植、养殖密度。
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和种植、养殖规范。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生产区域土壤及水源的环境保护。
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环境要求,严格保护出口农产品基地的环境,并加大对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第十六条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农药、兽药、废弃物、病死动物、畜禽粪物及其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的处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前款规定的废弃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
(二)藏匿、加工、贩卖病死畜禽;
(三)破坏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环境;
(四)伪造检验检疫证件、农产品生产加工记录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隐瞒真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以警告,并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词:质量管理;技术监督;农机产品
中图分类号:S2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4-0191-2
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以及技术监督不只是农机生产企业的追求,更是广大用户和国家农业生产的期望。但是农机产品质量问题让人堪忧,就广西而言2004年开展农机整机及零配件执法行动,抽检合格率为7.7%;2006年开展农用挂车和电动机抽检工作,合格率为零,现在虽有所提高但是问题依然很多。为了提高农机产品质量,我国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广西农机产品的质量环境,对农机产品质量管理与技术监督做一个探究。
1 农机产品存在问题探究
1.1 制造环节问题
产品设计不合理:由于产品在设计初期的缺陷导致在工作的时候性能较差,主要表现在动力,机具的配套和转速比等的不协调。同时由于设计考虑的缺陷使得在调整机构的调整上不方便,影响工作效率。
产品材料或者是产品质量差:由于农机产品生产企业在原材料选择和零件等的检验力度不够,影响了产品的零部件质量,如轴和齿轮等强度不够,弹簧,旋耕刀的强度达不到要求,影响了机械性能,从而影响了产品的质量。
产品装配工艺差影响产品性能:零部件制造工艺要求较低,工艺监督不够,使得零件工艺粗糙,影响了产品的通用性,从而导致装配不精密,使得整个产品的性能严重下降。
安全保护能力欠缺:产品安全设计元素的不够,安全警示标志以及使用材料等都不符合安全要求,同时对警示标注不规范,不充分。
1.2 流通市场问题
产品相关证件缺失:部分流入市场的产品没有合格证,说明书以及相关随机的文件,部分产品的铭牌,证件内容等不规范,产品标示内容不全,生产日期等缺失。
使用过期推广签章:部分农机产品没有技术等鉴定,于是使用过期或者是“借用”别的产品推广鉴定证章。
产品安全保护措施不达标:有些产品的转动件等外露,而且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入口处的保护措施也不够,安全距离等参数都不符合标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2 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原因探究
2.1 农机产品的质量体系存在缺陷不够健全
企业对产品的质量不够重视,对农机产品的质量还停留在原始的阶段,未建立或者是健全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不单纯是缺乏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相关技术人才也没有引进。同时由于农机主管部门没有专门的农机产品质量的监督机构,对农机产品的监督职能不够明确,也没有常态化的质量监督制度。
2.2 对标准化工作不重视
农机生产企业对于产品的标准化信息以及相关企业标准,行业标准不重视。甚至是国家和行业强制推行的部分产品标准也不完全严格执行。有些企业内部标准并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质量要求和行业标准。
2.3 质量意识薄弱
一些农机生产企业为了追求较高的利润,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暴利,对产品采取了牺牲质量,减少制造加工工序,降低工艺质量甚至是使用报废材料等方式来降低成本。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和短期的不负责任态度,对产品质量不去管控,设备和技术方面也不投入和更新,缺乏产品质量意识。
2.4 设备陈旧,监测过程粗糙
由于企业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的限制,部分企业对产品的设备和监测手段等没有更新或者是更新迟缓。部分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监测设备的精度由于时间过久,已经很差了,但是还在使用,监测设备和实验设备都不完善,检测过程粗糙。
3 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管理技术监督探讨
3.1 农机产品质量管理
地方法规标准的建立健全是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地方法规,对于尚没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时候,要求完善相关的地方标准以及加强对行业标准的统一。这些标准为企业的生产组织和质量技术监督提供依据,对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企业标准,要及时检查审核完善,促进企业的标准规范化生产,保证产品质量。随着市场的发展,全球化趋势的逼近,要求在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和国际接轨,多了解国际的发展现状和方向,打好国际接轨的基础。当地政府要明确农机质量监督建构,赋予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职能,按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农机产品监督管理体系。同时对社会要积极公开投诉以及投诉处理方法流程。相关部门要求定期多次进行农机产品质量检查活动,加大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促进产品质量的完善和提高。
对于质量体系的建设要从农机产品生产的源头开始抓起,提高生产企业对于质量意识的认识,使得企业能够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和生产工艺,提高零部件,装配等的质量检验力度,从而提高农机产品的安全和可靠性等质量。为有效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质量信息的汇报管理制度非常重要。加强和农机成产企业以及农机销售企业之间的交流,建立质量信息汇报整合措施。为了便于农机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农机产品的质量问题,有针对的采取相应管理监督措施,要求生产企业指点三包实施细则,并提交主管部门,对于外购件要求销售商对产品的销售来源,销售渠道整理报备。农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对产品质量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同时根据分析问题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对于群体投诉,重大质量事件等要及时处理,严肃处理,充分利用舆论等社会工具提高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能。
3.2 农机产品技术管理
一个产品的好坏除了有效的管理监督文化,还必须得有高素质的技术队伍,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同样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技术队伍。为了能够有效的开展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要有较强的技术业务能力,掌握相关质量法规法律。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培训,除了技术业务能力培训以外,对于执法程序,投诉处理等技能也要加强培训。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技术的提高和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是密不可分的。农业机械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土壤和动植物等,由于工作对象和其他材料不同,变化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对于工作质量的控制有一定的难度。农业机械试验室鉴定要充分考虑这些特点,结合实际对农机产品进行检验,从而有效的指导农机生产企业设计和开发。考虑到农机产品是为农业服务的,消费者要求买得起,用得的好而且有较高的经济效益,所以农机试验室在工作时就必须考虑农机产品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地区的适应性要较强,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做好农机试验室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农机产品质量管理中技术环节的充分发挥同样是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之一。农机质量管理监督应该由传统的质量监督延生到对农业作业质量的监督,延伸到农机产品技术的开发和监督功能。要求协调科研,生产,使用等相关团体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加强农机产品的工作性能的提高,更加直接有效的促进农机产品的发展。
4 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意义
农机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农机质量检验工作的基础,同时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构成。以前我国质量管理仅靠设计和检验等部分职能,使得质量监督管理比较单薄,后来提出涉及到企业所有职能的质量管理,使得质量管理有了很大的提高。后来又出现的对于质量评价等的新观点,对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有积极的影响。现在企业对产品的质量体系包含要素都作出了明确说明和规定,质量体系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很大的发展。
农机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深度,关系着广大农民的利益,是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基础问题。加强对农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提高农机产品质量,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促进农业发展进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健康发展的需要。
5 总结
农业是广西省乃至全国都一直很重视,并极力支持的行业。农业机械化也是一直追求的目标和方向,而在农业机械化过程中农机产品的质量是影响这一目标的关键问题之一。所以对于农业产品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但是农业产品质量存在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就必须从产品源头开始做起。对于农业产品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就成为了现在农业面临的棘手问题之一,所以对于农业产品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不能急躁,不能急功近利,要稳扎稳打,一步步的去提高去完善。
参考文献
[1] 邱立春,农业机械化管理学[M].长春: 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5.
[2] 张双,张辉.对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管理与技术监督的探讨.工程技术,2008.
FSMA农产品法规旨在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对适用的产品范围、企业范围、生产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规将于正式颁布后的60天内生效,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过渡实施期。同时农场针对某些特定条款进行变通处理,但前提条件是变通处理所采用的方法应科学合理,不引入其他污染风险,且与此法规所要求的控制水平是等效的。FSMA农产品法规主要以微生物为关注点,重点关注与产品接触面的潜在微生物危害,在关键生产环节制定预防控制措施阻断风险。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员资质与培训、员工健康与卫生、农业用水和设备设施、动物源土壤改良剂(有机肥)使用、家养和野生动物管理、种植/收获/包装和储存卫生要求、生产设备/工具/建筑和卫生设施等方面规定。从内容要求看,我国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ChinaGAP标准)基本涵盖了上述要求,这为GB/T20014系列国家标准与FSMA农产品法规等效承认提供了可能。FSMA农产品法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应用风险分析与过程识别方法,科学选择控制指标。微生物危害所导致的疾患在美国食源性疾病中统计数据中占据较大比例,这也是FSMA农产品法规主要以控制微生物危害的原因。法规中主要内容的确定正是通过风险分析与过程识别方法,结合大量生产实践和数据统计所反应出来的,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控制。(2)量化控制指标增强可操作性。如法规规定根据水源的不同确定了相应的检测频次:农业用水每个生长季节前要对水质进行检测,之后每三个月要检测一次,取自公共系统水或有相应公共用水证书可免除此要求;未经处理地表水源于流动水(如河流、湖泊),在生长季节应每7天检测一次;另外针对有机肥使用,法规提出了有机肥处理所应满足的工艺条件、微生物所应符合的指标、施用间隔期,量化了参数指标。(3)注重硬件设备设施建设,在接触面阻断风险。法规对封闭或部分封闭硬件建设及使用、清洁维护提出要求,如厂房的设计、建筑的构造与材质、生产设施与设备、生产工器具、供排水系统、污水控制和处理、卫生间与洗手设施、生产使用的管道要求、垃圾/废弃物/废料处理等,从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面降低微生物危害风险。
二、FSMA农产品法规对我国影响
据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额达到632.9亿美元,同比增长4.2%。2012年1~12月,水果出口486.4万吨,同比增1.4%;出口额61.8亿美元,同比增12.0%。2012年1~12月,蔬菜出口934.9万吨,同比降3.9%;出口额100.1亿美元,同比降14.8%。其中2012年1~11月,我国输往北美洲农产品贸易额为73.73亿美金(主要以输往美国为主,占87.5%),占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13.2%。FSMA农产品法规的出台将会对我国产生较大影响,主要表现为:(1)FSMA农产品法规具有强制性。美国政府首次在农产品初级生产环节建立强制性良好农业规范要求,使食品安全监管链条延伸至农产品生产领域,调整了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定会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产生深远影响。(2)FSMA农产品法规为FDA的行政监管提供技术依据。法规正式出台后,美国FDA将随时对我国输美农产品企业进行检查,检查的频次和范围将会加大。输美农产品企业会增加相应成本支出,由此导致失去输美贸易资格风险进一步加大。(3)输美农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要求更高。要求我国输美农产品企业重点开展微生物风险评估,识别、分析微生物危害途径,在关键环节建立微生物危害预防控制措施,如加强人员健康与操作卫生规程等方面的培训、更替硬件设备设施、建立或完善现有相关安全管理控制文件等。(4)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目前我国对出口农产品采取基地备案管理制度,但备案内容相对简单,对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设尚未提出统一要求。FSMA农产品法规恰恰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管理提供了思路与契机,便是建立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以良好农业规范为核心要求的统一的出口备案管理制度。FSMA农产品法规对出口美国农产品提出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但同时也为我方借鉴美国的经验实现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监管职能转变和加强双方合作创造了机遇。
三、FSMA农产品法规应对建议
[关键词] 南沙区 农产品 监管 思考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1]。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令人触目惊心,如瘦肉精猪肉、孔雀石绿水产品、苏丹红鸡蛋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这些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拉响了警报。政府虽然做了许多努力,但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仍未彻底解决[2]。本文结合广州市南沙区的实际情况,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提几点思考。
1.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
南沙区位于广州的最南端,据统计2011年南沙区共有农业面积22万亩,蔬菜常年面积4.7万亩,播种面积13.5万亩,总产量26.9万吨。水产面积8.1万亩,年产量5万吨。家禽存栏67万羽;家禽出栏220万羽,其中鸡出栏70万羽,鸭出栏140万羽,其它家禽10万羽;生猪存栏6.2万头,出栏8.3万头,牛存栏2563头,年产奶近万吨,犬存栏6500多只。以上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南沙区仍为农业大区,农产品的生产面积较大,且南沙区为新成立的区,面临机构新、人员少等问题,因此如何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当地政府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初步形成
南沙区2005年成立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建立南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到目前为止,初步建立以区农产品检测中心为核心,各检测站为骨干,各速测点为基础的农产品三级监管体系,实现对初级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监控。同时,采用送科技下乡、召开培训班、派发宣传单张等措施,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形成了全民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1.2 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展开
为让百姓吃上“放心肉、放心菜”,南沙区农业部门通过以下几方面开展监管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强化了农业投入品管理, 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的宣传培训及监督检查工作, 农药、兽药、化肥的科学使用得到明显改善, 剧毒、高毒农药及禁用兽药的使用已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强化农业环境的综合治理, 加强农田标准化及渔塘标准化的建设, 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有明显改善。三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 惩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行为, 保护安全优质农产品。四是加大农产品认证力度,到目前为止,已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63个,认证产品36个。
1.3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近年来,南沙区农产品检测中心每年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及监督抽检方案,每年约抽检蔬菜样品600份、蔬菜快速检测20000份,猪肝样品300份,猪肉和猪肉样品各100份,水产品200份等。从抽检的情况来看,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等有害物质明显逐年减少。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农产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改善。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监管队伍方面
根据南沙区职能部门分工,从田头到餐桌,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领域分别分割成由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多个部门监管,监管分散,职责、职能不清, 既有职责交叉, 又有监管盲区;遇到问题互相扯皮, 相互推诿, 缺乏协调合作机制[3]。同时,从南沙区农业部门的分工来看,畜禽产品由动物卫生部门、种植业产品归农业部门、水产品归渔业部门,在南沙区人员极其精简的情况下,执法起震慑作用的不多,力量分散,多部门协调困难,责任不明确,根本无法很好地完成日常监管工作,并且出现重复检测,浪费财政资源,增加成本,使生产经营者反感, 大大影响政府权威和公信力。这种监管体制不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持续发展。
2.2 监管对象的客观情况
监管对象的众多性,监管范围存在点多、量大、面广等特点,客观上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度。如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南沙区农产品生产以散户为主,生产面积小且分散;在流通环节,个体经营主体和合伙经营主体是农产品流通的主要力量,特别是鲜活农产品方面,他们经营规模不大,数量众多,流动性大,组织化程度较低,专业化素质也比较低,并且没有成立农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从农田到餐桌,污染环环相扣,农产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和有害添加剂未完全得到遏制,农业环境的污染直接造成了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超标。
2.3 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在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产品包装标识与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管理力度弱。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限法规,南沙区农业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受传统习惯等客观因素影响,促使各项制度难于得到落实。如没有建立起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管理体系,流通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等。全过程可跟踪反馈追溯监管体系仍未建立,农业生产记录档案制度未落实,农产品销售来源去向跟踪困难,小规模种养户信息难掌握。检测人员不稳定,检测设备不齐。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
3.1 整合资源,充分发挥监管主体的作用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食品安全多头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渐呈现,整合资源,成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已达成共识,但由于我国体制及历史的原因,但无法很好的的落到实处。南沙区为新成立的新区,有条件先试先行,探索适合本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模式,进一步提升政府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起到主导作用和带头作用。如目前南沙区工商、质监等部门均没有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可以通过整合现在的农业、卫生实验室,并扩大检测规模专门负责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再由监测逐渐扩大到监管,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避免多头管理的弊端的同时,还可以节约资源和提高政府公信力。
3.2 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农业法律法规,做好源头治理。扎实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投入品执法体制,进一步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加大抽样送检力度,特别是重点肥料产品和重点农药产品,凡抽检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3.3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服务体系
对于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原材料监管,应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力度,形成区政府负总责、镇街有领导分管并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协管员、行政村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联络员的区、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网络体系,以改变农村市场监管薄弱甚至无人监管的局面。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将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认定认证、监督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4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追溯管理制度
强化农产品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对种植、养殖企业不合格的农产品原材料以及不合理使用农产品添加剂的初级产品加工企业进行严格限制。充分发挥市场原有的检测室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检测室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监督频次,并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及其包装、标识进行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追溯,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3.5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及宣传工作
通过对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宣传推广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减少对农产品的污染。镇(街)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其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区农业主管部门及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从而提高政府的监控和农业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 连槿, 彭聪, 范翬, 等.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管理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 2007( 6) : 1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