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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资产管理程序,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或对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公司资产台账;
(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的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
(八)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审查;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部为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存货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部存货实物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货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存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实物具体保管单位开展存货的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五)其他与存货相关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XX部为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三)对外部单位侵犯前述无形资产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科研设备等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科研设备资产台账,并入公司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五)协助公司办公室和/或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的科研设备资产盘点与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六)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XX部为长期投资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投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公司长期投资台账;
(三)负责长期投资的可研论证、股权管理等;
(四)负责长期投资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与申报;
(五)负责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其他与长期投资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三)其他与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包括对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的管理。
第十二条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条子公司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超过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权限的,应当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权限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应收票据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等债权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执行,应当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落实清欠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人,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第十五条存货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存货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定额管理和领用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具体保管单位应当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管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的,按照应当根据财务预算编制要求,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申报,经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筛选后,严格按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执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预算内执行,不得突破。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实行招标;对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非招标管理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相关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公司资产处置及损失财务核销的相关规定申请处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资产的添置与验收、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投资后评价、账实相符盘点与报废(损失)处置和核销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公司负责集中决策,各子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第二十四条公司长期投资必须加强风险评估、投入与产生的效益测算、收益回笼、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后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上述长期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资产负债率达到70%的,不得对外开展长期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跟踪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投资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后评价、股权转让处置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以及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的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受以无形资产投资或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根据公司资产评估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公允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专利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专利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员工依法享有署名权。
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公司各子公司承担责任的咨询方案和标准、手册、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各类文件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公司或各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文件编制的员工享有署名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外单位协作共同研究开发所形成的专利权、技术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预算及其他相关管理流程。
第七章资产评估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对外股权收购、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其他影响公司权益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由财务部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合同由公司财务部与中介机构签订。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报告副本一份送投资管理部门。
第八章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导公司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售、转换、报废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资产处置的分级审批制度,即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20万以下的,属于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属于子公司的,由子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四十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挂牌价或招标价应当以涉及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产处置管理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遵循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责任清晰原则,按照发生损失单位提出核销报告并提交相关依据、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策、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
其中对于公司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还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核销申请。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及各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审计部可以根据资产内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六条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财务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按照公司相关责任追究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对实物(权利)资产管理不善,导致价值受损或实物遗失或权利丧失的;
(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评估就进行转让、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相关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关键词: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型PE;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0-0056-02
一、PE在我国的概况与运行模式选择
(一)PE在我国的概况
当前,在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产业和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宏观经济背景下,国内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备受投资机构青睐,从而诱发了私人股权投资的持续升温。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2006年海内外私人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国共投资了129个项目,投资总额高达129.73亿美元,2007年以后,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内地投资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2007年一、二季度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亚洲私人股权基金最新募集了75.94亿和57.90亿美元的投资基金,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29.5%和102.2%。但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数据同时显示,2006年外资机构、本土机构以及中外联合机构在内地PE市场的投资占比分别为73.3%、18.4%和8.3%,本土私人股权投资规模与海外机构相比,明显处于弱势。
(二)PE运行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PE大致有以下三种运行模式:
1、信托型PE。
信托型PE由信托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共同合作,通过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形式面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其中,信托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之间设有明确分工:前者负责信托资金的募集、信托财产的监管与风险隔离;后者主要从事项目投资、管理与退出变现。
2、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
目前,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必须通过发改委特批的形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首先注册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公司,但公司不设经营团队,而把基金整体委托给关联公司专业运营。2006年底,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正式挂牌,成为我国第一家获准成立的全中资产业投资基金。但由于国家还未正式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以及产业投资基金如何通过杠杆融资、可否上市以及税收等诸多政策尚未完全明朗,致使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挂牌至今,投资进展异常缓慢。另外,依靠国家试点特批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对目前大多数投资管理公司来说并不具备太多的借鉴意义。
3、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正如前文所述,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目前国际PE市场主流的投资模式。在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发起人同时作为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自身在基金中的投入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方式不仅同化了基金投资人和管理人的价值追求,而且可以通过契约形式灵活地对普通合伙人实施奖惩激励,因此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当前,我国推行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条件尚未成熟,在监管上也处于真空地带,致使成立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谁有资格充当最后的“普通合伙人”。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有资格充当普通合伙人,所以投资管理公司或公司内部负责单一投资项目的各个投资管理团队理论上均可对投资亏损承担无限责任。在企业普通合伙人须对投资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其还担任其他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那么就存有侵犯投资基金中其他有限合伙人利益的隐患。而我国投资经理“富人”团体尚未成形,要求投资管理团队对其负责的项目承担无限责任从现阶段看不具备实际操作的可能性。
其次,我国私募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监管措施尚未到位。机构投资者在对PE投资不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的条件下,无法有效监控投资管理公司是否以牺牲投资者利益为代价中饱私囊。此外,合伙制目前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投资者从认识、熟悉,最后再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参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应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
再次,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尽管已于2007年6月正式生效,但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相配套的注册登记、资金托管等制度仍然缺失,投资人进入、退出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因此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短期内快速推出的可能性不大。
4、信托模式是现阶段我国推广PE的现实选择。
通过上文分析可见,采用信托方式开展私人股权投资目前在我国最具有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
首先,信托公司专业化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犯。在信托关系中,信托公司将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宗旨,勤勉、审慎地为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
其次,信托实行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托管人侧重信托财产的保管,两者相互制约,从而确保信托资金高度安全。1
再次,信托收益能够避免双重征税。由于信托计划本身不构成纳税实体,因此信托型PE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继而降低了投资者税赋。
最后,信托制度特有的破产隔离机制能够保证PE投资的连续性。信托特有的破产隔离特点,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投资管理人、受托人信用风险的影响,从而确保PE投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
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3月最新修订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两规”),要求参与信托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对投资者实际拥有的最低财富数量进行了限定。新“两规”提高了投资者进入信托投资领域的门槛,把信托定位于高端理财市场,这刚好与PE市场投资者特征基本吻合。
二、信托型PE的运行模式
当前,信托公司开发PE产品,按角色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融资”类PE
国内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可考虑发挥融资平台作用,开发“融资”类PE。在“融资”类PE中,信托公司与投资管理管理公司依照专业化进行分工:前者负责信托资金的募集与清算、信托财产的监管;后者负责寻找投资项目、融资企业管理与变现退出。例如,湖南信托推出的“深圳达晨信托产品系列之创业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即采用上述模式。该信托资金由湖南信托负责募集,然后交予投资管理公司(深圳达晨创投)统一管理,信托资金将主要投资于拟上市公司、拥有核心技术或具备创新型经营模式的高成长型企业,以获取超额的股权投资收益。
(二)“融资+管理”类PE
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现状
(一)较法人境外投资而言,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法规不健全,基本处于粗放状态按照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从主要的审核要素及登记管理环节来看,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在外汇管理环节较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宽松许多。如下表所示: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基本上属于粗放管理状态,其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无法进行统计。
(二)政策环节未理顺,现居民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大多以各种变相甚至非法的形式进行由于政策障碍,目前已有的国内居民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往往通过个人分拆结售汇、黑市购汇及现钞携带等变相甚至非法的形式进行。一是个人直接投资管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2006年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按照正常的程序,个人从事境外投资应当经过发改委、商务部门批准后办理外汇登记及备案,之后才能办理资金汇兑手续。但是,目前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均是针对机构量身定做的,基本上不适用于个人境外投资。另外,商务部门因程序问题无法核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局也同样无法办理外汇登记,至于后续的资金汇出核准更是无从谈起。二是特殊目的公司管理规定难以理顺个人直接投资资金汇兑管理环节。《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但“涉及境内购付汇的,应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即同样要求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这就意味着个人如果以购汇、支付外汇的形式向境外投资根本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汇发[2005]75号文只对有特殊目的需求的个人境外投资项目有一定约束力,而对大量非特殊目的的个人境外投资项目不能产生任何影响。
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难点
(一)个人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不规范基于多种原因,绝大多数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来源五花八门,有自有外汇、民间借贷、现钞携带,更有甚者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其来源与渠道不尽规范。
(二)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据了解,由于一直以来没有明确的个人境外投资核准操作规范,发改委或商务部门往往以此拒绝个人投资者提出的境外投资申请,外汇管理部门往往因上游部门不予审批个人境外投资造成后续外汇登记环节存在困难,存在明显的政策盲点,阻碍了个人境外投资的规范发展。
(三)管理监测体系不健全如外汇登记、资金流出入等操作细节不明确,FDI系统尚未开发个人境外投资模块等,个人境外投资尚未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范畴,事后监管和监测体系不健全。
三、政策建议
个人境外投资充分利用了国内外汇资源,有效实现民间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满足居民多元化的投资需求,进而可以拉动国内经济增长。因此,为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同时为了规范管理,建议:
(一)理清思路,消除政策障碍,促进个人直接境外投资的发展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联合,参照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管理模式,协调研究制定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各部门职责分明,运转有序的联合审批监管机制。发改委和商务部门作为境外投资的主管部门,应审批或登记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登记、汇兑、境外资金变动登记、资金调回监测等。从而理顺各部门工作流程,让个人境外投资有法可依,满足个人的境外投资需求,促进个人境外投资的发展。
调研手记:
对于缺资金缺项目的中西部地区而言,当地国有创投机构的政策性使命非常艰巨,不论在投资项目决策还是团队管理和激励方面,市场竞争中自由发挥的空间都相对较小。而其所处行业的高度竞争性,又让这些机构必须探索体制框架下市场化运作路径。
作为西安地区老牌国有创投机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L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高投)近两年开始探索平衡之道,其在很多方面的做法值得称道,如分离运营市场化与政策性业务,创新激励机制等。西高投对发掘和协同地方资源,提升企业、区域和自身增量价值的探索,尤其值得中西部国有创投机构借鉴。
走 西高投董事长兼总经理宫蒲玲:根植与西安高新区的创新沃土,西高投的定位就是要发挥好链接科技和金融的平台作用。
进西高投,第一印象是进入了一家创业公司:开放的办公位,北欧风格的小会议室,投资团队年轻的面孔。很难想象,这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老牌国有创投机构。
西高投与深创投、上海联创同为国家批准的首批国有创投机构,曾一度是苏创投等后来者学习和研究的对象。但在东部沿海经济及自身创新机制的带动下,同为国有创投的江苏高投、苏州元禾等跑在了前面。
西安作为国家中心城市,集聚了大量优质科研和教育资源,在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中,却与成都、郑州和长沙等其他中西部城市有了不小差距。这只是硬币的一面。西高投地处西安高新区,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全国115个国家高新区的评级中显示,2015年西安高新区综合排名位列第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位居全国第三。
如何将区域比较优势和资源禀赋转化为有效的市场要素,推动经济发展?这对中西部地区来说尤为关键。创投机构作为协同生产要素的发动机,需要识别和推动创新创业主体创造经济增长能力。西高投的任务显而易见,整合丰富的科研和创新资源对接市场机制,实现企业、区域和自身的三重发展,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2014年,时任西安高科集团总会计师的宫蒲玲挑下大梁,担任西高投董事长兼总经理,西高投也由此走上了“二次创业”的征程。
在上级主管的支持下,甫一上任,宫蒲玲就对西高投原有国有管理机制进行了大幅松绑。一方面,分别成立市场化业务部和政府事业部,采取分开独立的运行管理体系,实现市场业务和政府业务的协同发展。另一方面,推动股东会、董事会出台投资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初步实现投资决策和薪酬激励机制向市场化创投机构靠拢。
创投行业的核心是人才,国有创投的最大难点往往在于如何吸引和留住人才。在体制改革基础上,宫蒲玲将工作重心放到了构建人才队伍上。“进人是我最挑剔的,近一年来,我只要有时间就会亲自面试,几乎每个周末都在选人。”宫蒲玲说,通过与10多家顶级猎头合作,目前西高投已扩大为拥有4个股权投资部门、40余人的机构,其中有四分之三的新进人才来自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专业机构。
体制革新和团队重构的效果立竿见影。西高投自身管理的资金规模2014年不到10亿元,如今已突破百亿,还管理了总规模50亿的高新新兴产业投资基金、300亿的陕西省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100亿的西安高技术军民融合基金和20亿的陕西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4支基金,参股设立火炬创投基金、现代新能源基金、西科天使等多支基金,目前还正在设立规模100亿的并购基金等。
在项目投资上亦成果颇丰。截至2016年末,公司已累计投资项目近200个,成功退出30个项目,包括大唐电信、炬光科技、诺瓦电子、铂力特等一批优质企业都被西高投收入囊中。
国有创投的最大优势是资源整合能力,如何挖掘和集聚西部地区资源吸引和服务被投企业?西高投做了两件事。一是创建具有公信力的高新区信用金融平台,帮助中小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二是牵头组建创投联盟暨金服时空,为创业项目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投融资服务。
“国有创投不同于纯市场化创投,一定要强化代表国家队的社会责任和担当精神,用平台发挥更大的效应。”宫蒲玲说。
去年的创投“国十条”提出,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对此,西高投的经验有哪些启示性意义?
不久前,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财经国家周刊》、t望智库联合中国创投委组成“创业创新+创投协同发展”专题调研组,与西高投董事长兼总经理宫蒲玲及其管理团队进行了深入交流。
《财经国家周刊》:西高投近年来的发展为什么叫“二次创业”?
宫蒲玲:近年来,西高投和深创投、苏创投等机构差距越来越大。究其原因,一方面,西安地处中西部,创业投资并不活跃,整体经济发展与东部沿海城市相比差距也较大;另一方面,也与西高投自身发展不足有关。
2014年,国家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西安高新区领导认为风投对创业创新不可或缺,其作用应该好好发挥出来。
我曾在高新区管委会有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经历,对高新区企业发展情况及问题非常了解。此外,我当时任西安高科集团总会计师,作为外派董事代表高科集团经常参与西高投的投资活动,对西高投的情况也很熟悉。
这种情况下,我被任命为西高投董事长兼总经理。上任之初,西高投管理的资金规模不到10个亿。我们的“二次创业”就是从做大做强做优方面下功夫,重振西高投。
《财经国家周刊》:“二次创业”后,在体制机制方面有哪些改革和创新?
宫蒲玲:说到改革,上级主管领导的支持很重要。
西高投正得益于此。2014年,高新区领导给予资本金支持的同时,还说了一句话:鼓励走市场化、专业化的运作路径。
于是,我们在董事会下面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薪酬绩效委员会,并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出台了投资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这三个办法将投资决策和薪酬激励两大K从原有纯国有的运作机制进行了松绑。
例如,投资决策方面,董事会授权给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筛选、判断和决策,最后股东会做合规审查。这样的流程下,我们的决策效率很高,而且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好的项目。
《财经国家周刊》:人才方面,如何与沿海活跃的市场化创投机构竞争?
宫蒲玲:对于人才标准,我们定得很清楚,比如投资经理,一方面要具备产业背景,学的是符合投资方向的专业;另一方面要学过金融,懂投资,还要有一线投资机构工作经验。
这两年,我们和全国10多家顶级猎头合作挖人。除了以上标准,我们大多招的是陕西籍的,三四十岁左右的,这样对西安也有归属感。
只要有时间,我都是亲自面试,挑选在价值观方面也能与我们志同道合的人才。
目前,我们的团队已经从2014年接手之初的13人扩大到40余人,其中有四分之三的人是从北上广深的专业机构挖过来的。
《财经国家周刊》:既然是从市场化的创投机构挖过来的人才,如何通过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留住他们?
宫蒲玲:员工激励方面,一是完善了项目跟投机制,二是建立项目收益分配机制。
跟投这块,每个项目拿出5%的份额作为强制跟投,其中投资团队50%,30%左右给风控和投后部门,剩下的交给其他员工自愿跟投。
总的来说,我们在薪酬激励这块基本是按照市场化的标准来做的。但我自己不在西高投拿工资,守住底线。
《财经国家周刊》:作为地方国有创投,西高投如何平衡政策性需求和市场化发展?
宫蒲玲:我们采取相互独立的运行管理体系实现两块业务的协同发展。
具体而言,在公司成立了两个板块,一个是市场化业务部,一个是政府事业部。
政府事业部主要做政府引导基金这块,通过发挥国有资本的资源优势和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为中小企业发展建立良好的资本生态圈。
例如,2015年,高新管委会设立了总规模50亿元的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2016年3月,西高投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基金进行管理。我们还通过高新区科技企业“小巨人”计划,完成对近50家科技企业的投资,为高新区培育一大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企业小巨人。
政府事业部还承担项目评审及咨询的职能,负责开展入区项目评审、人才评审、政府各类资金扶持项目评审等评审活动,同时提供项目运作咨询服务,把控、提升项目质量,确保优质项目获得政府支持。在此基础上,我们建立了优质项目信息库,联动公司市场化业务发展。
《财经国家周刊》:与东部沿海城市的创投机构相比,西高投如何克服地理位置上的劣势?
宫蒲玲:西安和硅谷很像。大学和科研院所数量在全国均位于前列,有大量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拿到高新区的孵化平台上,经过创投机构的科技金融支持和专业化引导,逐步成长为非常有潜力和价值的高技术企业。
而且,西安高新区发展速度很快,在诸多国家级高新区中也是佼佼者。数据显示,高新区区内注册企业达4万多家,仅次于北京中关村,其中80%是军工企事业单位和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西安在科研实力、产业基础方面,完全有潜力和基础发展成为中国的“硅谷”,陕西也一定能够诞生“阿里巴巴”这样伟大的企业。但目前,还需要进一步推动创投机构发展,在机制上给其松绑,让创投资本真正流到需要资金的实体经济中去。
《财经国家周刊》:作为地方国有创投机构,西高投如何协助地方政府营造良好的地区特色创业创新投融资生态环境?
宫蒲玲:根植于西安高新区的创新沃土,西高投的定位就是要发挥好链接科技和金融的平台作用。
2015年,我们牵头发起设立“陕西创业投资联盟共同体”,建设线下实体平台金服时空,旨在整合政府相关服务部门、各类孵化平台、投资与金融机构、服务中介及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7大领域主导力量,聚集相关领域优势资源,为创业项目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投融资服务。
论文摘要: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我国已制定并陆续出台了包括产业和贸易政策、外汇管理、税收、金融支持及特殊类别专项立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政策。在当前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提高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近两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境外投资成本的降低,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积极性高涨。然而,境外投资是一种国际战略行为,除了企业不断提高自身对法律制度(包括母国和东道国)的利用水平和法律风险规避能力外,还需要政府给予相对完备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持,以保证投资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运行。本文拟分析我国境外投资的相关界定及立法体系现状,并就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
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是两个相关联的概念。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而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无论是新设还是收购、兼并或其他方式,企业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享有收益,使投资取得更大的回报。从现实来看,谁实际控制了企业,成为事实上的决策者,就可以享有各种收益。除了新设方式,要想取得境外企业的控制权,一般需要通过控股权取得,而控股权是由收购股权实现的,因此作为实现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主要手段的收购与兼并(即境外并购)便成为了眼下多数企业境外投资热衷的模式。
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现状
为支持企业境外并购,我国政府已制定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这些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为产业和贸易政策、外汇管理、税收、金融支持及特殊类别专项立法等类别。
(一)产业和贸易政策
在产业和贸易政策方面,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项目立项、前期报告、项目审核到撤销境外投资,为企业的境外并购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的通知》、《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2009年3月,商务部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除了保留商务部对少数重大或敏感性(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外,大部分权限下放到省级,同时大大简化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了《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外收购项目和境外竞标项目。
(二)政府服务政策
在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的过程中,商务部等有关部委一直致力于建设和完善境外投资信息平台,开展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实行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并成立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中心,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权威的信息和相关技术指导。
此外,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分别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及2007年1月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和(三),凡符合导向目录并经核准持有对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在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009年7月,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网对外正式161个国家和地区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指南》既介绍了所在国(地区)与投资合作有关的基本信息,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官方统计数据和其他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又指出了我国企业在所在国家(地区)开展业务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企业以必要提示和建议。
(三)金融支持
从金融支持来看,发改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2004年10月下发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中,提出了双方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如果企业由于资金等问题,无法承担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海外投资任务,政府所提供的“境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此后,相关部门陆续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融资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2008年12月,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特别要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资质优良的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实施产业重组、升级和整合等操作时,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四)外汇管理
早在1989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就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又于次年6月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方面的事项做出了明确规范。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了《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不断放松外汇管制,简化外汇管理审批流程。
2005年8月,国家外汇局《关于调整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次年6月,外汇局不再对各分局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并且允许境内投资者先行汇出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
2008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2009年7月,国家外汇局《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代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进一步缓解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以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
(五)税收政策
为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制定实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初步形成了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制度;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执行力度,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规范相互协商程序,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解决税务纠纷,提供了良好的税收服务,较好地维护了企业利益。
(六)特殊类别专项立法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的海外投资,相关部门出台了单项法规予以规范,包括《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铁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而为规范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资委等部门制定出台了更具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等。
以上简要列出了我国现有的规范企业境外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相关法律政策主要散见于各类部门规章中,数量还比较有限,有一些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随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活动越来越频繁,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需要将境外投资领域某些带有根本性质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立法层级,制定统一完整的《境外投资促进法》、《境外投资责任法》、《境外投资规划法》(包括产业政策、投资主体、投资地区、投资行业的规划)、《境外投资保险法》等等,改变境外投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的现状。
第二,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与分工。强调商务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角色,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专业监管部门的分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各自做好自身的工作。在积极促进、大力服务、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加强信息交流、沟通与共享,相互配合,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提高效率,使企业的各类境外投资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行业指导,明确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境外投资的重点领域,比如境外石油、天然气和重要矿产资源等领域、先进制造业领域、对外基础设施等领域,引导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避免盲目性。
第四,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做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为提高和保护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性,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制定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办法,以便使境外投资的企业能够尽快地享受税法规定的间接抵免优惠。此外,应充分发挥和其他国家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应通过外交等手段与合同国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所得税以外,还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运输设备的出口退税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充分考虑其对外投资的特点,改进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企业对外投资的顺利开展。
第五,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的金融支持并放宽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健全境外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入出的统计检测和预警机制;第二,政府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赋予适合条件的并购企业以必要的海外融资权,开拓国际化的融资渠道,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第三,积极推进投资企业与国内金融机构的股权渗透,组成大型跨国企业;第四,进一步构建适合投资业务的合理开放的融资环境,鼓励投资公司通过信贷、担保等多种形式给予企业境外投资以必要的融资支持;第五,明确重点项目,给出定量标准,在给予重点项目以信贷支持的同时,也照顾到非重点项目的海外拓展。
总之,为了给我国企业从事国际化经营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环境,需要尽快建立起企业境外投资的一整套法规体系,可喜的是,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已以更积极的姿态加快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体系的步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政府对境外投资的力度不断加大,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之路将会越来越广阔,脚步也会越来越稳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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