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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范文第1篇

税收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主要体现在:1.税收是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马克思说过:“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政权的正常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是国家的象征,并与国家共存亡。2.税收是以法制为基础的一种分配形式。税收的通常定义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居民和经济组织进行强制征收而取得的一种固定收入。国家通过立法和采取相关政策,赋予税收极强的法律地位,使税收征收呈现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大特征。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更加凸显了税收法律地位的重要性。3.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出来的结论。所谓统一性,就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经制定,各地必须无条件遵守。所谓权威性,就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权在中央,各地无权随意制定。所谓严肃性,就是各地不得擅自违反或不执行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实践证明,只有高度维护税收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地位,国民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我国的税收收入已占到财政收入的90%左右,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国家运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支持农村发展,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的公共建设以及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开展外交活动,保证国家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同时,税收能够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凡是纳税商品就具有生产和经营的合法性受到政府的保护,可以在全国市场上通行无阻,具有竞争的权利;税收能够适应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需要,各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经济,在国家与企业及个人分配关系采用平等纳税原则,一视同仁,对各种所有制实行公平负担政策,使各种所有制具有平等竞争能力;税收适应企业自主经营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税法和自己的经营情况,确定自己的利益,具有确定利益界限,可以使企业摆脱主管机关的财政控制和财政部门过多的干预。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范文第2篇

一、引言

市场机制作为社会资源基础性的配置方式,通过价格规律,能够自发地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是以一系列条件作为前提假设的,这些前提假设包括“理性人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市场交易双方具备完全的信息”等。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前提假设却很难得以满足,因此,现实中市场作用的发挥,容易偏离其最理想的作用状态,出现诸如“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在内的市场失灵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按照凯恩斯主义的观点,需要政府加以调控。政府作为资源配置的另一种手段,通过“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发挥,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维护社会的公平。价格作为经济活动的核心,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调节的过程中,对于价格的监管成为政府调控的主要方式。

二、我国价格监管中的法律制度

1.我国价格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前,由于受到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响,商品的价格形成主要依靠国家行政力量,市场在价格的决定中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这一时期我国价格监管的法律制度也基本处于空白阶段。随着1979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对于商品价格的行政控制,尤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迈开了进行价格体制改革的步伐,商品的价格由市场的供需力量共同决定。政府只在很少的领域进行价格控制,政府的角色定位逐步由价格的制定者转变为了价格的监管者。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的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经历了形成、调整和发展成熟三个阶段。(1)1978—1988年,形成阶段。这一阶段是我国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的形成时期。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全党的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我国开始摸索商品价格的形成机制。这一阶段,虽然定价仍然以政府定价为主,但是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已经开始有所放开,对部分商品开始实行“浮动价格管理制度”以及“价格双轨制”模式。这一时期最早出现的价格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是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主要为了配合当时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保护经济中的合理竞争而制定的监管法规。随后,国务院于1982年和1987年分别颁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价格管理条例》,这两部价格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的开始形成,政府开始有意识地通过法律法规来合理约束企业行为,12也为我国价格体系的法制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这一阶段,国家还先后颁布了《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和《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初步形成了我国价格监管的法律制度。(2)1988—1998年,调整阶段。从1988年到1998年这10年是我国价格监管法律的调整时期。在调整阶段的初期,由于相关配套机制的没有跟上,“价格双轨制”的实行使得社会中的价格水平出现了严重的剧烈波动,随后紧跟而来的是全国陷入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时期。为了控制社会中非理性的价格上涨行为,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了《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抑制社会中通过垄断地位哄抬物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993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法律的形式遏制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阶段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颁布作为结束。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作为我国价格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以及政府定价方式分别作了规定,同时该法还确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到依靠法律手段治理物价的时代,在我国的价格监管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3)1998至今,发展成熟阶段。随着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颁布实施,围绕着《价格法》,国家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我国的价格监管制度,我国的价格监管正式步入到发展成熟时期。为了完善我国的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在这一阶段,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价格监管的配套规章制度。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获得通过,作为价格监管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将反垄断工作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进程中,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一阶段,包括《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对于政府的价格监管也都有涉及。因此,随着我国在政府价格监管法律制度方面越来越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价格法》为中心,多项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府价格监管的法律体系。2.政府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1)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零散,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虽然经过了30多年的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多项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但这些法律法规还比较零散,不能形成完整的系统,政府的价格监管与民法、刑法等法律还不能很好地结合;另一方面,我国的价格监管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包括《价格法》在内的诸多法律法规对价格监管都是进行制度性的、原则性的规范,政府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并没有很好地衔接,这就造成了在执法过程中,人为随意因素过强,出现了“有法可依”,但“有法不依”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价格监管的质量。(2)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存在诸多空白点。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包括《价格法》在内的政府价格监管法律制度,我国的价格依法监管已经初见成效,但整体上而言,我国政府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的空白点。在一些价格监管法律完善的国家,对于政府价格监管的各个领域均有明确的法律进行规定。而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些领域还存在空白,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的还不够细化,这也造成了许多政府价格监管领域“无法可依”,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较强。(3)法制的宣传力度不够,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缺陷。一方面,我国的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当国家颁布实施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时,仅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形式性的宣传,没有达到应有的宣传效果,同时,很多的用法主体没有能够透彻地理解法律的深刻内涵,很多情况发生在当当事人违法的时候,才进行相应法律知识的学习,社会中“知法、懂法、护法、用法”的人群过少。另一方面,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也存在缺陷,从听证代表的遴选、听证过程的实施到听证结果的公布都给人以一种“走过场”的感觉,价格听证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听证制度流于形式。

三、完善我国价格监管中的法律制度

1.健全政府价格监管中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项完善的政府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应该包括总则性的法律条文,从宏观上对价格监管的主体、监管规则、监管对象、违法处罚等进行制度上的明确,同时还应该包括围绕总则性法律所进行各种法律实施细则、法律解释等法律规定,从微观的角度对相应的价格监管行为进行更为详细的说明,构成政府价格监管中“有法可依”的执行依据。在完善我国政府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尽快填补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领域,从横向上完善各部门、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建设,并通过政府价格监管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有效结合,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该积极借鉴国外国家先进的价格监管办法,顺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对现行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完善我国政府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的政府价格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明确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在我国政府价格监管过程中,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一方面,通过对于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在价格监管过程中,要明确价格监管的范围,正确处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由调控之间的关系,政府价格监管人员应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照价格监管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到认真、严肃、公平地执法,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员,要按照监管法律处罚规定,明确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执法过程中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还需加大对全社会人员进行政府监管法律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明确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对法律做到广泛宣传的同时,使各主体都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避免知法犯法行为的出现。加强法制的宣传力度,还可以加强社会公众对于政府价格监管行为的监督,确保政府权力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下行使,杜绝政府价格监管中“寻租”行为的出现,更好地维护法治市场经济的有效开展,维护各经济主体应有的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范文第3篇

有道是: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提高了,才会有行动上的坚定;只有思想统一了,才会有行动上的一致。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增强写好审议意见书的信心和决心,就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审议意见书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最为常见的文种,是承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的重要文本,提高其权威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着力抓好规范化建设,夯实写好审议意见书的基础。

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尚未有统一规范的标准,为了确保审议意见书的质量,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负责撰写审议意见书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按照“客观准确,简明扼要”的原则,在让他们知道审议意见书到底写什么、怎么写、写多长、把握啥,真正掌握审议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的同时,要求他们务必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掌握规范文本格式。审议意见书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公文被普遍应用,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它的文本格式一定要规范,不能带有自主性、灵活性和随意性。首先,要用专用的字头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其次,坚持一文一事。审议意见书属于需要答复一类的公文,“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的办理情况要有书面报告。再次,审议意见书的结构、形式和内容要参照常委会正式文件。标题要简要地写明发文机关、“一府两院”报告和文种,指明针对“一府两院”哪个报告的审议意见书,标题之下注明审议意见书通过的具体时间。正文分为称呼、引言、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要求、提请用语。开头和结尾的用语多为格式化。开头习惯上应交代会议听取了“一府两院”所做的工作情况报告,以“并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过渡引出正文。结尾应写明办理要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审议意见书的正文要把握好三个层次:一是肯定报告机关的成绩;二是指出存在的问题;三是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在具体撰写时,要按照“原则肯定成绩,具体指出问题,对应提出建议”的要求组织文字。同时审议意见书的文字要注意全称、简称的规范,文字运用做到平实简洁,采用公文用语。概括事实、指出问题要做到用语准确,实事求是。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原文引用,不能断章取义。同时,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防止产生歧义现象。

二要注重规范实质内容。审议意见书既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后对“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具体要求,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和督促落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审议意见书的内容:一是要合法,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二是要统一,它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形成的意见,而不是个人的、零散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意见的原始记录;三是要可行,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是属于有关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能力,而且提出的建议要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要规范审议意见书的内容,努力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指导性。常委会所形成的审议意见书必须要有前瞻性,不能是谈成绩“放之四海”,讲问题“普天皆宜”,形式主义和八股味十足,要以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标尺,查找工作不足,对今后工作提出要求。二是坚持针对性。地方人大常委会所形成的审议意见书指向要清楚,其所针对的对象是“一府两院”,所涉及的内容要立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立足于区域的中心工作、立足于“一府两院”在人代会上的承诺、立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立足于“一府两院”想办,但各方阻力较大的工作。三是坚持可操作性。用直白朴实的文字直接提出具体要求和量化标准,做到内容清晰、重点突出、要求明了、用词准确,一定要务实可行,条理清楚。对于法律法规有要求,但现实条件不具备的要求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不能作为审议意见书的内容。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对策

1前言

近几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我国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产业体系的重要成分。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逐渐的改善了人们的居住条件,从而提高了生活水平,同时,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房地产发展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房地产经济管理中的问题

2.1对目标认识模糊,缺乏相关政策

近些年,为了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政府有效控制房价的快速上涨,保证居者有其屋。一方面,由于缺少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认识,导致对房地产经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长远的发展计划认识模糊,甚至出现片面和错误的认识。再加上.对目标认识模糊,使得短期的政策和长期的规划思路完全不统一,更严重的出现相违背的现象。缺乏科学、合理的政策,导致房地产行业跟随政策的改变而出现波动,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而且相关政策的不完善给投资者创造了可乘之机,扰乱了市场正常发展的秩序。另一方面.政府对房地产经济管理处于被动的状态,只注重事物管理,然而却缺少长期的规划,对事后的调控较多。

2.2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力度不足

我国房地产是我国政府经济管理中的难点和重点。虽然近些年国家政府为了稳定房价而密集推行了许多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和规定多数流于形式,部分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致使其执行效果不佳。同时,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与颁布远远跟不上实施细则的制定与颁布,我国对房地产经济的管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进行两级监管,但是由于两者之间的管理范围未能明确划分、职责调控不到位,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当前,我国房地产业具有高收益、低成本的特点 ,这成为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成为了地方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地方不断推高地价、拉高房价,从而形成官商相—致的利益链条,使得我国房地产经济的管理难度逐步加大,宏观政策无法落实到位。

2.3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

从全世界各个国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确保房地产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就是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然而,在我国国内。房地产行业正处在飞速发展的阶段,房地产行业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应该具备从开发、建设、管理的完整体系,然而现如今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管理房地产市场的法律。事实表明,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建设根本不能满足当前房地产飞速发展的需求,出现了很多法律真空现象。

另一方面,目前对房地产的经济管理主要凭借行政权威,大多数相关文件的颁布都是以国务院的名义颁布的,相关法律缺乏严肃性、普遍性。尽管在某些领域已经建立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具体的实施要求并不完善,导致土地市场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如果长时间进行下去,必然会形成恶性循环。并且如果现有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真正落实,那么将会直接降低法律的效力。

3 解决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的相关对策

3.1制定合理的发展计划,指导短期实践

在充分了解我国的特殊基本国情的基础上,要更加明确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整个思路,发挥短期效应的作用,并且还要制定合理的发展计划,从而进一步满足人们的住房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对我国房地产的发展情况作详细的调查。根据市场的调查结果,合理的制定中长期的发展计划,而且,这也是保证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的途径,从而有效避免出现“涨则紧,跌则松’的状态。

3.2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难以单纯依靠简单的行政命令予以彻底解决,只有改革现有的房地产管理体制才能有效改善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不足。政府应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应履行的经济管理职能,调整和优化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正视市场失灵的存在,在充分发挥市场自身调节功能的基础上,依据市场经济的变化给予适度、适当干预,从而建立起有利于房地产业良好运行的合理管理机制,以为促进房地产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创建完善的社会环境。对于腐败和官商结合的不法行为政府要给予严厉的打击,与此同时,还要在社会上大力宣传典型的负面例子,警示人们,从而营造良好的房地产氛围,保证房地产行业持续稳定的发展下去。

3.3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具备一定实践经验的积累。现阶段,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势在必行,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运行,约束房地产管理行为向合法化、合理化、适度化方向发展。首先,我国应以法律法规体系来有效制约政府对房地产经济管理作用的发挥,以规避由于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其次,运用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我国房地产全方位、综合、多层次的宏观调控体系的构建,不断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和《土地管理法》加以完善,并尽快出台与此相关的实施细则,将房地产交易管理、开发建设管理、中介机构管理等均纳入到法律法规体系中。同时,提高我国房地产业相关政策规范的严肃性、可操作性、稳定性、层次性,促使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 对“国五条”操作细则的一点看法

笔者以为,地方政府对于“国五条”没有选择的权力,只有落实的责任和义务。由于地方政府与房地产有利益关联,如果地方政府拥有调控选择权,很有可能不是为了控制房价,而是为了土地财政。从这个角度而言,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认真审视各地细则,甚至有必要启动约谈和问责程序,以维护宏观调控的公信力。一方面,应该对那些没有按期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地方,即没有按期出台细则的地方,进行公示或者点名批评,以促使所有地方尽快出台各自操作细则。另一方面,对各地细则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要求者,理应责令去完善,让细则具有可操作性。当然,必须由国家部门制定的细则,应该早日制定并公布。 总体来说各地颁布的细则比预期要宽松。因为社会对房地产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反应最强烈,从地方出台的细则看,基本上遵循国家的口径,因为国家的细则没有更多的详细的办法如何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这方面还没有具体到如何收。

5 结束语

总体说来,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对经济的不断改革,使得房地产在经济中的地位也大大提高了,并且正在不断的发展壮大.目前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但是,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房地产发展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政府和企业只有充分的认识到房地产经济管理上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必要时采取相关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例如,制定合理的发展,计划,指导短期实践、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在社会上大力宣传典型的负面例子,起到警示的作用,从而营造良好的房地产氛围.保证房地产行业持续稳定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罗家鑫.浅谈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问题[J].大科技:科技天地,2011(15).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范文第5篇

电子档案的特征

电子档案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为法律事实提供证据。电子档案具有一些基本特征,这是它成为法律证据的基础。电子档案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具有相关性。以往记录人类社会活动的形式主要是口语和文字,电子档案是一种新的记录形式。同时社会的各项工作可以通过电子档案形式直接记载下来,这样社会活动就与电子档案建立的联系,它们息息相关。二是具有合法性。电子档案作为法律证据具有合法性。我国相关法律对证据形式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七种形式,其中试听资料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形式,电子档案可以归为这一类。三是具有客观真实性。档案资料要想成为法律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客观真实性必不可少的条件。资料内容要与发生的客观事实保持一致。档案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记载。电子档案具有客观真实性。

提高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

提高档案部门依法履职的能力。档案部门要依法行政,用实际行动维护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档案部门一方面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不断优化档案行政执法事项,一些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告知承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加大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力度,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予以通报,增强档案法治的严肃性,有力促进了档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另外,积极适应市民档案意识和法制意识都很强的现实,妥善处理好相关工作。应对法律诉讼,不回避问题,认真准备,依法应诉,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与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提供条件,提高其执法监督指导能力。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的档案工作,又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和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支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的档案事务,严肃查处各类档案违法案件。

加强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建设